环境保护部关于济南北跨黄河大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国家规范性文件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doc 51页)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doc 51页)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年)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2、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3、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2)4、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3)5、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4)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5)7、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7)8、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8)9、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910、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11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12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13)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141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15)1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 (16)1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16)1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17)1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18)1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82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92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19)2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20)2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212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1)2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22)2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232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42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529、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 273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8)3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303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313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31)3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32)3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33)3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343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35)3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363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374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9)4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404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41)43、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414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434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434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444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54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464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475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47)5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48)5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49)。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国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结果的通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环办科技函[2018]101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18.01.15【实施日期】2018.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结果的通报(环办科技函[2018]101号)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开发区华苑科技园、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阳谷祥光生态工业园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的通知》(环办科技函〔2017〕639号)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部分园区开展了复查评估工作。
现将评估结果通报如下:一、本次复查评估的11家园区自命名以来,园区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持续优化,环境管理与监控应急能力明显提升。
园区通过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构建以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物循环利用、污染物减量排放为主要特征的绿色、循环、低碳的工业共生体系,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11家园区全部通过复查评估(评估结果见附件)。
二、评估结果排名靠前的园区,生态建设成效突出,制订了产业规划,采用绿色招商机制、企业分级管理、环保退出机制、社会治理模式、配套设立环保引导资金等多种创新管理模式,不断完善生态产业链,推动产业高端化发展。
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大力实施低碳化能源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不断创新环境管理体系,实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减排精细化管理。
这些成功做法值得其他园区认真学习,加以借鉴。
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24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
函
正文:
---------------------------------------------------------------------------------------------------------------------------------------------------- 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224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厂环境防护距离的请示》(闽环保监〔2008〕14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
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结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目录一、总则 (2)1.1 目的和意义 (3)1.2 适用范围 (3)1.3 术语和定义 (4)1.4 评价原则 (6)1.5 评价内容 (7)二、环境影响后评价基本程序 (9)2.1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0)2.2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编制 (11)2.3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审查 (12)2.4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公示 (13)2.5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备案 (14)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 (15)3.1 建设项目概况分析 (16)3.2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 (17)3.3 环境影响后评价方法 (19)3.4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20)3.5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审查要点 (21)3.6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公示要求 (23)3.7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备案要求 (24)四、环境影响后评价案例分析 (25)4.1 建设项目概况介绍 (26)4.2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过程 (27)4.3 环境影响后评价结果及建议 (28)4.4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查过程 (29)4.5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公示及备案过程 (30)一、总则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环境影响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项目可持续发展。
科学性:采用现代环境科学技术和方法,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本技术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应纳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体系,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
济南兴济河污水处理厂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材料
济南兴济河污水处理厂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材料一、工程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济南兴济河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内容:该工程位于兴济河与小清河交汇处北部,黄岗路西侧、清河北路以北的开阔地,收集和处理济齐路污水系统的污水,设计规模20万 m3/d,采用DE型双沟式氧化沟工艺。
济南市兴济河污水处理厂分为厂前区、污水处理区、污泥处理区和预留深度处理用地四个功能区。
污水处理区,由粗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沉砂池、厌氧池、氧化沟和二沉池所组成。
配套39 km管网包括污水干管、污水支管、污水提升泵站(改造)、倒虹管。
建设单位:济南兴济河污水处理厂。
建设地点:济南市天桥区黄岗路1995号。
工程投资:工程实际总投资4.357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4.3579亿元、占工程总投资的100%。
工程建设情况:1999年9月27日开工建设,于2002年12月底竣工,2003年1月试运行。
监测期实际生产负荷:处理污水13万t/d。
环评编制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保设施设计单位: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环保设施施工单位:济南四建集团,济南城建工程公司,中建八局安装公司验收监测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该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工程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济南兴济河污水处理厂设置了环境保护机构,下设有监测站。
该厂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齐全,整个工程基本落实了环评批复意见。
该厂环保设施维护保养及时,运转基本正常。
环保机构的主要职责为1)组织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用于指导生产运行。
2)收集适用于本厂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负责组织制定环保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并对各部门的环境管理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与环保局联系定期对本厂进行废气、噪声的监测。
该厂污水采用氧化沟处理工艺,本身具备抗冲击负荷能力强的优点,同时对排放高浓度污水的企业提出预处理要求并达标排放,保证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到进厂要求。
环境保护部关于济南北跨黄河大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济南北跨黄河大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
函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验[2014]148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济南北跨黄河大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环验[2014]148号)
山东济南建邦黄河公路大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济南北跨黄河大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建邦大桥﹝2014﹞1号)及附送的《济南北跨黄河大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
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6月5日至6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该工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境内,起于济南市二环西路与济青公路连接线交叉点,止于济南丁庄与国道G309相接,全长5272米,全线采用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
设,设计行车速度80公里/小时。
沿线设收费站1处,特大桥1座,河堤内桥墩9座,主河槽内桥墩1组,小桥1座。
工程总投资11亿元,其中环保投资701万元,占总投资的0.64%。
2005年7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审﹝2005﹞605号文批复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
段公路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齐鲁交通发展集团
德商公路聊城至范县(鲁豫界)段公路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2018年1月31日,齐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济南市组织召开了德商公路聊城至范县(鲁豫界)段公路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
验收组由建设单位-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商高速公路聊城至范县段项目建设办公室、验收调查单位-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青岛京诚检测有限公司、环评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监理单位-日照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单位-山东恒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及4名特邀专家(验收组人员名单附后)组成。
会前,验收组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验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和验收调查单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情况的汇报,核实了有关资料。
经认真讨论,形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如下: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德商高速聊城至范县(鲁豫界)段公路工程位于山东省聊城市境内,线路起始于聊城市高速西环,终于莘县古城镇与范县颜村铺乡交界处(鲁豫界),接德商公路河南省范县段。
2009年12月,环境保护部《关于德商公路聊城至范县(鲁豫界)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9〕580号)文件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工程全长69.198km,其中新建63.598km,利用聊城高速西环5.6km。
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行车速度120km/h,新建段路基宽度28m,利用段路基宽度24.5m。
全线设桥梁22座、涵洞85道、互通式立交6处、分离式立交6处,配套建设服务区1处、停车区1处、养护工区1处、收费站7处、监控通信分中心1处。
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对原有方案进行了部分优化调整。
2017年12月,省环保厅《关于德商公路聊城至范县(鲁豫界)段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鲁环审〔2017〕58号)文件批复了该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及以前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有关事项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及以前挂牌督办环境违
法案件有关事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0.08
•【文号】环办函[2010]1064号
•【施行日期】2010.10.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及以前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
有关事项的复函
(环办函[2010]1064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挂牌督办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黑环发〔2010〕9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2009〕117号)是2009年9月发布的,2008年及以前我部挂牌督办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该办法。
对于2008年及以前我部挂牌督办的案件,凡是已完成整改任务、经省级环保部门督办验收、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向我部报告了企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的,可按照《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13号)要求,公布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治结果。
对其中涉及信贷限制问题的企业,相关环保部门应按照《关于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33号)有关规定,在“12369环保热线”
()网站“向银行征信系统公开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平台”中及时更新环境违法企业完成整改的情况。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从该网站采集更新后的信息,供金融机构查询。
二○一○年十月八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黄河宁蒙河段(宁夏段)近期防洪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黄河宁蒙河段(宁夏段)近期防洪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8•【文号】环验[2014]108号•【施行日期】2014.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黄河宁蒙河段(宁夏段)近期防洪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4]108号)宁夏黄河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你办《关于黄河宁蒙河段(宁夏段)近期防洪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宁黄办发〔2014〕5号)、《黄河宁蒙河段(宁夏段)近期防洪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等相关验收材料收悉。
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4月24日至25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黄河宁蒙河段(宁夏段)近期防洪工程是对黄河宁夏境内平原河段进行治理,涉及中卫市、吴忠市、银川市和石嘴山市。
主要建设内容由堤防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两部分组成,具体包括:修建干流堤防达标建设114公里,合并改建穿堤建筑物281座,建设河道整治工程33处(其中续建21处,新建12处),新建加固坝垛189道,护岸9.7公里,工程长度25.6公里。
工程任务主要为在已有防洪工程的基础上,对堤防进行达标建设和加固,逐步消除河道险情,进一步提高防洪、防凌能力,保障沿岸防洪防凌安全。
工程总投资5.8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523.2万元,占总投资2.61%。
2009年1月,我部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09〕47号)。
工程于2011年5月开工建设,2012年12月竣工,经宁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2013年9月投入试运行(宁环试函〔2013〕55号)。
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发生了以下变更:(一)环评中新建支流堤防工程109公里实际未实施。
堤顶铺碎石量减少0.82万立方米。
(二)穿堤建筑物进行了合并、改建,渠、沟、涵合并减少33座,合并改建增加2座,新建渠、沟9座。
环境保护部关于长深公路遵化(承唐界)至南小营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长深公路遵化(承唐界)至南小营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15•【文号】环验[2014]141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长深公路遵化(承唐界)至南小营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4]141号)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你局《关于长深公路遵化(承唐界)至南小营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唐交建字〔2014〕2号)及附送的《长深公路遵化(承唐界)至南小营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
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5月28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该工程位于河北省唐山遵化市境内,起点位于遵化市侯家寨乡甘渣峪村北的承唐交界处,终点与承唐高速公路一期工程相接。
其中起点至遵化南互通采用双向六车道标准建设,长度约23.21公里,遵化南互通至终点采用双向四车道标准建设,长度19.58公里。
路线全长42.79公里,新建大、中桥29座,分离式立交16座,隧道1座,互通式立交4处,主线收费站1处,匝道收费站4处,服务区1处。
工程总投资26.0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33亿元,占总投资的5.1%。
2006年9月和2007年1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以环审〔2006〕466号和环审〔2007〕567号文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补充报告书。
工程于2009年4月开工,2013年1月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该工程投入试运行,目前车流量达到预测初期车流量的87.4%,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一)工程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共25处,其中22处村庄,3所学校。
工程在23处声环境敏感目标路段安装了总长7062米声屏障,路基路段声屏障高度为3米,桥梁路段声屏障高度为2.92米。
环境保护部关于河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4]152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河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河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4]152号)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河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工程环保验收现场核查的申请》(天辰报字〔2014〕18号)及附送的《河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4〕第059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收悉。
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7月4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工程位于河南省新郑市郭家店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系统、危险废物暂存库、物化车间、固化/稳定化车间、30吨/日焚烧车间、23.7万立方米安全填埋场、200立方米/日污水处理车间以及其他配套公辅工程等。
2007年9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审〔2007〕360号文批复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工程于2009年7月开工建设,2012年4月17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以豫环评试〔2012〕32号文同意工程投入试生产。
工程总投资3.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4100万元,占总投资的11.7%。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了以下变更:(一)安全填埋场防雨措施由防雨水棚变更为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覆盖。
(二)事故水池有效容积由6750立方米减少至600立方米。
(三)取消建设含氰废液处理系统和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理车间,新增1000吨/年乳化液预处理系统。
(四)后期雨水由通过管道排入潮河冲沟变更为经1座有效容积为5780立方米的后期雨水池收集后回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2000年声环境质量达标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1998]1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2000年声环境质量达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2000年声环境质量达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1998]10号1998年4月27日)
天津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2000年声环境质量应达到功能区标准的请示》(津环保固[1998]1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到2000年国家有关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没有要求声环境质量也要达到相应的功能区标准。
我局在《两控区》会议上也没有提出声环境质量要在2000年按功能区达标的要求。
你市需要提出有关声环境质量的控制要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结束——。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第一次检查情况的通报-济政字[2006]2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第一次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第一次检查情况的通报(济政字〔2006〕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06年7月6日至7日,市政府组织开展了第一次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全市10个县(市)区及高新区重点工业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暗查。
从检查情况看,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多数排污单位环保法制观念和治污责任感明显增强,环保意识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步伐加快,全市环境质量总体上进一步好转。
但检查中仍发现有少数单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顶风而上,违法排污。
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存在问题在检查的41家重点排污企业中,有13家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济南含章印务有限公司济阳造纸厂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私设排污口偷排偷放,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635毫克/升、总悬浮物浓度为1030毫克/升,分别超标0.51倍、4.15倍;济南绿霸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314毫克/升、氨氮浓度为806毫克/升,分别超标2.14倍、52.73倍;山东科源制药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1150毫克/升,超标2.83倍;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304毫克/升,超标1.03倍;济南轻骑铃木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215毫克/升,超标0.43倍;济南周佳造纸厂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132毫克/升,超标0.32倍;济南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氟化物浓度为29毫克/升,超标0.45倍;济南晶恒山田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总铜浓度为1.10毫克/升,超标0.1倍;济南元首针织股份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175毫克/升,超标0.03倍;济阳污水处理厂在试运行过程中,损毁设施维修不及时,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141毫克/升,超标1.35倍;章丘市琅沟热电厂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5318毫克/立方米,超标3.43倍;商河宏业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外排废气中烟尘黑度严重超标;章丘明水热电厂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1495毫克/立方米,超标0.25倍。
环境保护部关于灾备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灾备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09•【文号】环验[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灾备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4]57号)北京邮电大学:你单位《关于〈灾备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校科研院字〔2013〕10号)及附送的《灾备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以下简称《验收调查表》)等材料收悉。
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2月13日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项目由北京邮电大学联合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共同组建,主要建设灾备标准体系研发和数据可靠性技术研发实验室、数据备份技术研发实验室和数据恢复研发实验室。
项目分4地建设,3个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个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总建筑面积5400平方米。
项目利用现有建筑物适当装修和改造,不新建建筑物。
实验室内主要设置一般办公设施、计算机和服务器等相关电子传输设备。
工程总投资621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占总投资的0.72%。
2009年1月,我部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9〕18号)。
项目于2009年5月开工建设,2012年6月竣工并投入试运行。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如下变更: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灾备实验室由北京市海淀区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科研楼5层变更为租用北京市海淀区亿景大厦5层,北京邮电大学灾备实验室由北京邮电大学科研大楼10层变更至同楼12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灾备实验室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信息备份中心大楼2层和实验实训楼3层变更为集中在信息备份中心大楼1层和2层。
生态环境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健康风险评价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的函-环科财函〔2019〕63号
生态环境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健康风险评价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的函正文:----------------------------------------------------------------------------------------------------------------------------------------------------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健康风险评价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的函环科财函〔2019〕63号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环发〔2004〕138号)有关规定,你所向我部报送了《国家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健康风险评价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
2019年3月,我部对依托你所建设的国家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健康风险评价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进行了验收。
我部认为,重点实验室完成了《国家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健康风险评价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建设任务。
建设期内,围绕环境污染危害识别与暴露评估技术、环境污染物剂量-反应关系构建技术和环境健康风险评价技术等研究方向开展了研究,在区域环境污染人群健康风险防控技术及其应用、新型有机污染物/大气颗粒物毒性效应、环境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取得了一批创新性的科研成果,为完成环境污染物人群暴露评估技术指南、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制定等提供了技术支持。
同时,重点实验室软硬件设施进一步完善,形成了结构合理、稳定高效的科研团队,管理制度不断健全,达到了验收要求。
我部同意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
请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围绕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加强合作交流,注重科学研究与环境管理的结合,进一步为我国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提供科技支撑。
附件: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和依托单位生态环境部2019年5月5日附件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和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名称实验室主任依托单位国家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健康风险评价重点实验室于云江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结束——。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核与辐射)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核与辐射)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4.14
•【文号】
•【施行日期】2015.04.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核与辐射)
(2015年4月14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2月28日我部对1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
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4月14日-2015年4月2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66553044、66556344
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邮编:100035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文件名称(全文链接)文号发文时间
1
关于安徽联合辐化有限公司辐照
加工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意见的函环验〔2015〕74
号
2015-02-28。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工作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9.09
•【文号】环办函[2008]634号
•【施行日期】2008.09.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的函
(环办函〔2008〕634号二○○八年九月九日)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福建闽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寰亚生态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关于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环办〔2008〕28号)的要求,你单位于2008年5月26日至2008年8月25日期间进行了内部整改。
经查,你单位通过三个月的内部整顿和学习,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要性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在内部管理方面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
现整改期已满,我部批准你单位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你单位自即日起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项目。
你单位应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认真抓好各项质量保证措施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2011)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济政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明确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登记备案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化学原料、石油化工、酿造、酒精生产、染料、农药生产、印染、电镀、垃圾处理、淀粉制造及深加工、新建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项目、新建和扩建铅酸蓄电池生产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以及放射源、射线装置;(三)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四)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省确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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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济南北跨黄河大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山东济南建邦黄河公路大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济南北跨黄河大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建邦大桥﹝2014﹞1号)及附送的《济南北跨黄河大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
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6月5日至6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该工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境内,起于济南市二环西路与济青公路连接线交叉点,止于济南丁庄与国道G309相接,全长5272米,全线采用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行车速度80公里/小时。
沿线设收费站1处,特大桥1座,河堤内桥墩9座,主河槽内桥墩1组,小桥1座。
工程总投资11亿元,其中环保投资701万元,占总投资的0.64%。
2005年7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审﹝2005﹞605号文批复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工程于2008年10月开工, 2010年12月竣工投入试运行。
目前,工程平均车流量达到预测近期平均车流量的62%,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环评阶段公路沿线涉及丁庄、新徐庄和丁口村3处声环境敏感目标。
验收调查时公路沿线200米范围内分布有丁庄、新徐庄2处声环境敏感目标,由于线路摆动,丁庄首排房屋距公路300米,超出验收调查范围。
新徐庄两侧已设置3米高、1180延米声屏障。
(二)工程不设取土场,取土购自黄河清淤晒干土,弃土主要用于填筑服务设施区场地。
工程完工后对临时占地进行了恢复,两块临时占地完成了复垦工作,一块临时占地恢复原貌后交由地方使用。
路基边坡、路基两侧、中央分隔带及沿线服务设施均进行了植被绿化。
全线不涉及野生保护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目标。
(三)收费站生活污水通过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委托济南市天桥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定期清运。
沿线服务设施均设垃圾桶、生活垃圾转运站。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济南市天桥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清运。
公路沿线洒落的固体废物由专职公路养护人员定时清扫。
(四)制定了《济南建邦黄河公路大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在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关于济南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鲁环发﹝2012﹞31号)将工程所跨区域划为黄河干流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桥位下游距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约2公里。
跨河大桥建设了防撞护栏,增设了桥面径流收集系统,设置了饮用水源警示标志。
收费站生活废水不直接排入黄河。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在现有车流量条件下,沿线各声环境敏感目标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限值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运营后,应预留环保专项资金,对声环境敏感目标实施跟踪监测,噪声超标时应及时采取降噪措施。
我部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和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7月24日
来源: /fg/detail5320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