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研究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研究郁卫平 秦婧雯∗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通过询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的专门活动。
该制度系“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之后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重申明确,其旨在通过以看守所为节点建立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机制,及早发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由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探索建立的一项全新制度,当前部分地区正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理论研究较少、争议问题较多,因此对该项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理论争议及观点评析(一)“重大案件”的界定《意见》和《规定》中对“重大案件”没有明确界定。
2017年下半年,最高检和公安部展开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关于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第3条[1]对“重大案件”做了规定。
关于“重大案件”是否包含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笔者认为“重大案件”是指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并不包括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理由如下:首先,现行法律文件中关于“重大案件”规定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二款、刑诉法第121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3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4条,这四份法律文件中关于“重大案件”的表述都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为维护法律统一性和协调性,应当将“重大案件”确定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思考(最新)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思考(最新)2016年10月11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并实施《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并将该核查工作的职责落实到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这意味着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成为了检察机关重要职能之一。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意见》出台后也积极鼓励各院开展相关试点探索,娄底市双峰县检察院便是试点单位之一,2018年3月7日,笔者亲自参与了《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7月份又制定了比较详细的实施方案,尽管这项工作开展有些困难,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种种缺陷,但是至目前仍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一、实施询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理论意义我国刑诉法的修改完善,对及时发现侦查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杜绝冤假错案出现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我国立法最终目的,是政治民主、法律公平的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具有较高价值,而司法公正目的的实现也需要依赖于科学合理的程序。
建立询问合法性核查机制可以有效防止侦查人员在询问时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保障询问得出的证据真实有效,极大程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
(二)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查制度在侦查阶段所采用的询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是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进一步保障。
检察机构作为我国重要的监督机关,是合法性核查的主体,采用外部机关监督的方式,打破了传统侦查询问封闭性的特点,有利于保障询问结果的有效性,询问过程的合法性,从源头上避免刑讯逼供的出现。
(三)充分保障了人权刑诉法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人员同时惩罚犯罪,这两者都是同等重要的,不可过分偏向于其中某个方面。
侦查询问阶段是最容易侵害到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阶段,为了保障询问的公平性和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引入询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能够有效杜绝侦查询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和心理上的侵害,极大程度地降低了非法逼供出现的频率。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探讨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探讨作者:张瑞清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7期摘要: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询问合法性核查,指的是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基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之前,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对有无刑讯逼供以及非法取证等问题进行核对查实,进一步同步录音录像的一项工作。
而从现状来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较为明显,从重大案件界定、侦查终结前解释等方面,均可剖析出一些明显的问题。
本文在分析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相关完善策略进行分析,以期提高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客观性、合理性及科学性。
关键词: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述简称为“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述简称“规定”)当中,对重大案件的界定并不完全明确,与此同时在侦查终结前的解释方面也不完全明确,进而易引发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对该项工作的客观性及合理性产生质疑[1]。
因此,从提高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客观性、合理性及科学性角度考虑,本文围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具备一定的价值意义。
1.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分析要想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有所了解,便需要从重大案件的界定、侦查终结前的解释作为起始点,进行深入分析。
总结起来,这些方面的主要实务问题如下:1.1重大案件的界定问题基于上述提到的《意见》与《规定》当中,对“重大案件”在界定上不具确切性。
早在2017年下半年,最高检与公安部针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询问合法性核查展开了试点工作,进一步对《关于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书简称为“征求意见稿”)进行制定,当中第三条对“重大案件”进行了说明[2]。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
法治论坛FA ZHI LUN TAN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童美琴近年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陈满案等冤假错案的重审和无罪宣判,对以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为代表的非法证据的排除提出迫切要求。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査,是指检察机关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进行核查,以确定侦査机关收集、固定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有无证明能力的制度。
不过,在现有的文本规范中,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査尚只是一种原则性制度表达,缺乏精细的制度构建;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其只在部分地方探索性运行,缺乏全国层面的统一标准化操作,亟待完善。
一、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正当性第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检察机关行使逮捕权、公诉权必须确保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不是简单地全盘接受侦查机关的证据。
第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与审査起诉环节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通过其监督职能的履行,发挥检察官是警察之后的“法官”和法官之前的“法官”,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中间筛选、过滤、纠错和审判入口的“把关”的作用,实现对法制统一的维护和公民人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资格和对非法取证的审查排除权,是由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和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决定的。
建立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有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审査者角色,全面履行其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切实履行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第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开展以制发通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具有中间性和相对性,不具有决定性、终局性和强制力。
但是对于部分情况比较紧急、若不及时作出具有终局效力的决定会危及法律正确适用的特定程序性事项,检察机关也享有一定的决定处分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刑诉规则”)司法解释对二者适用范围进一步厘清。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研究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研究作者:郁卫平秦婧雯来源:《犯罪研究》2019年第01期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通过询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的专门活动。
该制度系“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之后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重申明确,其旨在通过以看守所为节点建立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机制,及早发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由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探索建立的一项全新制度,当前部分地区正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理论研究较少、争议问题较多,因此对该项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理论争议及观点评析(一)“重大案件”的界定《意见》和《规定》中对“重大案件”没有明确界定。
2017年下半年,最高检和公安部展开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关于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第3条[[[]《征求意见稿》第3条:“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案件等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控告、申诉,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反映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其他重大案件。
”]]对“重大案件”做了规定。
关于“重大案件”是否包含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笔者认为“重大案件”是指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并不包括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理由如下:首先,现行法律文件中关于“重大案件”规定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二款、刑诉法第121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3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4条,这四份法律文件中关于“重大案件”的表述都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为维护法律统一性和协调性,应当将“重大案件”确定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工作心得:完善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X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14条第3款规定:“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由此,确立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了驻所检察人员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职能。
而该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有待深入探讨解决。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遇到的问题重大案件信息来源窄,无法及时依职权启动讯问合法性核查。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未明确侦查机关以何种方式、何种渠道、何时通知驻所检察人员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目前,此类案件信息来源基本依靠驻所检察人员主动到侦查监督部门了解批捕的重大案件信息或是在看守所日常巡查中发现,而驻所检察人员对案件是否重大,案件是否将要侦查终结等情况也无从知晓,依职权启动核查程序较为困难。
核查监督方法单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规定》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方法没有具体规定,从字面上理解,核查方法相对单一,只是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来确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样进行是否合法的核查,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对侦查讯问合法性监督缺乏刚性,难以形成有效威慑。
《规定》要求驻所检察人员对侦查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将有关证据予以排除,但未规定侦查机关是否要对检察机关发出的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的检察建议及时回复处理意见,以及侦查机关拒绝纠正或排除的法律后果,导致核查难以形成有效威慑,起不到对非法证据早发现、早排除的作用。
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亟待明确。
(1)“重大案件”判定难:对重大案件的把握是由侦查机关判定还是由检察机关来判定,双方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重大案件中如有共同犯罪嫌疑人,其犯罪情节若较轻,是否需要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由于案件侦破需要,侦查机关认为不适宜在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检察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开展核查;等等。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之思考
( 二) 驻 所检察 室参与调查核 实非法证据具有优 势 驻所 检察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 监督 的主要模式 . 检察机 关在看守所设置派驻 检察室 . 对看守所监 管活 动和执 行刑罚 实施 法律监督 驻所检 察室参 与调查 核
实 非 法 证 据 具 有 以下 优 势 : 一 是 线 索 早 发 现 。 与 侦 查
福建省 , g-  ̄g A 民检 察 院检 察委 员会 专职 委 员 [ 3 6 2 1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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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涉 嫌 非 法 取 证 的人 员 、 时间 、 地点 、 方 式 和 内 容 等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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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看 法 。 关键 词 : 驻 所检 察 监 督 讯 问合 法 性 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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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 问合 法性 核 查 是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制 度 的 重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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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讯问合法性核查亟须制度化(最新)
工作心得:讯问合法性核查亟须制度化(最新)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下称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又一创新举措。
目前,在构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方面,公、检、法三部门在重大案件的范围、核查程序的启动和核查结果的运用等问题上仍存在分歧,尚未出台一部可具操作性的制度规范,仍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对此,笔者认为,由驻所检察人员或巡回检察官承担对侦查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工作职责,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监督的亲历性。
根据规定,驻所检察人员每月驻所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工作日。
在驻所巡查时可以通过谈话、询问等方式,便捷地发现在押人员是否有被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情形。
同时,巡回检察官在例行巡回检察的过程中也会采取谈话、询问以及翻阅资料等方式发现在押人员是否有被刑讯逼供等情况。
二是监督的便利性。
驻所检察人员常驻看守所工作,有条件在第一时间现场知悉在押人员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拍照、录像,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而巡回检察官的组成人员并不固定,巡回时间亦不固定,通过机动巡回模式突击核查,更容易发现讯问当中的非法行为。
三是核查监督的中立性。
无论是驻所检察人员还是巡回检察官均不行使侦查、控诉职能,与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没有利益上的利害关系,有条件独立、公正地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同时,对于完善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笔者尝试从以下几点着手展开:汇聚基层司法改革智慧。
积极吸收域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有益经验,认真总结各地探索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实践经验。
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对讯问合法性核查的重大案件范围、启动方式、核查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适时发布讯问合法性核查指导性案例,指导和规范各地驻所检察人员及巡回检察官开展核查监督工作,努力提高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水平。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问题与改进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问题与改进程谦国邹德勇陈俊*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为排除以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方式获取的非法证据建立了制度保证。
2018年以来,各地陆续出台指导意见,制定实施办法,积极探索执行这一制度,但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
笔者对此进行探讨,以便推进此项工作。
一、目前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线索来源单一,核查案件少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合法性核查工作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线索来源主要靠驻看守所检察人员主动发现,渠道单一。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比如,根据湖北省襄阳市检察院、襄阳市公安局《关于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襄检会[2018]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七日前,应当制作《提请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送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但实践中,因公安机关不熟悉程序,时常出现在案件侦查期限届满移送审查起诉时才发现遗漏了提请检察机关进行合法性核查环节的情况,导致上述规定形同虚设。
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基本忽视了重新提请讯问合法性核查的规定。
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现需要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的线索,因不了解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没有移交驻所检察室,致使驻所检察室不能及时获取线索。
此外,《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律师可以申请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但这项规定社会知晓率很低,从湖北省保康县检察院的情况看,目前还没有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律师申请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二)核查范围不明确,无法规范操作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明确三种案件为重大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一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二是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金融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案件;三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控告、申诉,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反映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适用研究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适用研究2016年7月20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2017年6月27日,“两高三部”再次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规定,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
因此,所谓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以下简称核查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重大案件在侦查终结前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采取询问犯罪嫌疑人,并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核查的制度。
一、核查制度的执行主体就《意见》和《规定》而言,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的检察人员。
高检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明确了核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
然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这与《意见》和《规定》明确由驻所检察人员负责核查存在职能设置上的重叠和冲突。
【第1107期】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第1107期】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导读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这方面先行一步,作了有益的探索和试点,值得参考和借鉴。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我院充分借助驻所检察干警较之批捕、起诉环节更早接触犯罪嫌疑人的客观条件,多措并举,靠前监督,有效发挥了驻所检察职能在排除刑讯逼供类非法证据中的作用。
一、主动作为,拓宽靠前监督信息渠道我院驻所检察室将发现刑讯逼供类非法证据线索作为驻所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日常驻所检察工作中,主动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及时发现监督线索。
1.专设新收押人员面谈必谈内容。
驻所检察室结合日常监所巡视工作,全面落实新收押人员检察面谈制度,并将“是否有伤情、在被羁押前是否被刑讯逼供、有无合法权益被侵害”作为面谈重点必谈内容。
驻所检察干警每日开展对新收押人员的检察面谈,告知新收押人员有约见检察官的权利,了解有否存在被刑讯逼供类情况,对反映有被刑讯逼供情况的,即安排两名驻所检察干警,将在押人员带至驻所检察谈话室做详细的谈话了解。
2.深化非法证据排除救济检务公开。
驻所检察室针对绝大多数在押人员在入所前并不知晓其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加强监区检务公开工作,在每一个监区张贴《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向每一名在押人员发放《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强调在押人员有向驻所检察、批捕、公诉等部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并利用在押人员学习时间,对在押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和讲解宣传,使在押人员清楚了解法定权利和救济方式。
检察工作心得:建立健全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制度
检察工作心得:建立健全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制度《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了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核查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确定由检察机关进行核查。
关于核查的职能部门与现行规定存在一定冲突,核查案件的范围、核查方式、核查时间、问责机制等需要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与意见中有的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等的重申不同,核查制度是首次提出,是个崭新的制度规定。
本文试对核查制度的概念、制度依据及意义进行概述,对制度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期对制度的落地实施有所裨益。
一、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概述(一)概念根据“意见”叙明,对核查制度的概念进行定义,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以下简称核查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以询问犯罪嫌疑人并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由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进行核查,以确定侦查机关收集、固定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有无证明能力的制度。
(二)制度依据核查制度虽然是首次提出,但绝非无中生有。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是宪法、刑诉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规定的落实和体现;是刑诉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监督渠道拓展。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培训结尾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是指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确立,对于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行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
今天我们就用一张示意图进一步详解派驻检察人员如何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
为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省院五部《关于做好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提示》的通知要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公安厅于10月15日联合举办《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业务培训,
XXX副检察长、各业务部门和各分局等相关同志参加培训。
此次培训,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规范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将进一步促进侦查讯问规范化,依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夯实公正执法基础。
此次业务培训聘请XX警官学院XXX教授授课,X教授从两高
三部出台的相关文件入手,就核查目的和范围、如何启动、核查主体、内容、方式、结论与处理等几个模块,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进行讲授。
本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办案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为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指导作用。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的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犯 罪 案 件 ;(3)故 意 杀 人 、抢 劫 、绑 架 、强 奸 、故 意 伤 害
2012年修 订《刑 事诉 讼法 》。大规 模充 实 了证 据 致人 重伤 、死 亡 的严 重暴力犯 罪案件 ;(4)毒 品犯 罪 、
一 章 的 内容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固定 了“两 个 证 据 规 定 ”中 走 私 犯 罪 案 件 :(5)严 重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一 重 大 案 件 侦 查 终 结 前 讯 问合 法 性 核 查 制 度 构 、
建 背 景 1996年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43条 明 确 规 定 了 “严 禁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实践阐释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实践阐释作者:周晓东姚鲁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9期摘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具有重要价值,可以有效规范侦查活动、提高诉讼效率、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权威。
在具体实践操作过程中,还应进一步厘定重大案件的范围、明确异地羁押核查主体、解决侦查机关通知不及时、存在抵触情绪等困难,从而保障该制度能够真正发挥效用和价值。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一、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背景及价值(一)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背景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最早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从入所谈话、救济检务公开、入所体检备案审查等方面,切实有效地发挥了驻所检察排除刑讯逼供类非法证据的职能作用。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两高三部”共同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排除非法证据角度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这一制度进行了重申。
2019年2月14日,最高检将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纳入《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之中。
2020年1月13日,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共同印发了《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讯问合法性核查》),该意见共计18条,从重大案件的范围、核查的主体、核查的方式、核查结果的处置等方面做出规定,并附相关文书样式制作说明。
(二)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价值1.促进依法办案,规范侦查活动。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后,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有一定的滞后性。
2019年12月30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7条从16个方面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进一步强调了检察机关对于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程序探索
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裁判 的根据 。
原则 ,就要求侦查 机关通过合 法途径收集 、固
(一 )理 论 基 础
定证 据 。重大 刑事案件侦查终 结前讯 问合法性
1. 促 进 刑 事 诉 讼 进 程 中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核查 制度 的运 行 ,可 以规范 、引导侦查机关取
权 。在惩 罚刑事犯 罪 的同时注重尊重 和保 障人 证 ,顺 应司法改 革要求 ,积极 发挥检察机关法
收 汇
作 者简 介 :何 龙其(1962一 ),男,上海 市闵行 区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四部检 察 官;傅 锐 (1988一 ),男,上 海市
闵行 区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四部检 察官助理 。
一 68—
何龙其 ,傅 锐 :重大刑事 案件侦查终结 前讯 问合 法性核查制度程序探 索
障侦 查讯 问实体与程序公 正 ,防止刑讯 逼供产 可以召开侦查人员与检察官之间的联席会议,更 生 的证据进入公 诉 、审判 环节 ,避 免犯罪嫌疑 好地 了解案件具体 晴况 ,求 同存异 ,增加对案件 人在侦查 阶段遭受身体 、心理上 的非 法侵害。 的认 同感 ,在侦查环节提前介入。同一个案件的
2018年 10月 第 28卷 第 5期
上海公 安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our nal of Shanghai Police College
O ct..20l8 V o1.28 NO.5
重 大 刑 事 案 件 侦 查 终 结 前
讯 问合 法性 核 查 制 度程 序 探 索
何 龙 其 ,傅 锐
制度 。2016年 10月 ,最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 常 刑事执行 检察工作 ,认真 开展重大刑 事案件
讯问合法性核查若干问题研究
检察官论坛《犯罪研究》2021年第2期讯问合法性核查若干问题研究邵怡江弋颢•内容摘要《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 驻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包括核查范围、核查启动方式、核查分工及核查结 果处置等均作了详细规定,这有助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但仍面临理论与实务层面的困惑,亟需对“重大案件”“核查对象”等概念予以明确,并应逐步建立完善值班律师见证讯问核 查在场制度,捕诉部门督促、侦查机关通知、驻所检察室核查制度等。
关键词讯问合法性;重大案件;核查对象;核查职权;通知通报机制202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正式颁布了《关于重大案 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驻所检 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査工作包括核查范围、核查启动方式、核査分工及核查结果处置 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增加了实践中可操作性,但通过检答网相关问题的梳理来看,目前仍 然面临理论与实务层面的困惑,有必要通过理论研究释明相关规定,更好地发挥这项制度 应有的价值。
一、核查的启动(一)启动核查的程序要件所谓启动核查的程序要件,即启动核查要履行哪些必要的程序。
《意见》第4条第1款、第2款明确了核查的启动程序,可将其解读为两步走:第一步是侦查机关制作《重大 案件即将侦査终结通知书》,第二步是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收到侦查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
从行文来看,这是核查启动唯一的、也是必经的程序。
根据《意见》第 4条第3款规定,《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是检察人员到看守所开展调查核查工作 的重要凭证之一,如果没有侦查机关出具的《通知书》,检察人员到看守所开展核查调查就 失去了程序正当性。
因此,《意见》第4条讯问合法性核査的启动方式可理解为两层含义:一是侦查机关通知是启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査的必经程序,排除了检察机关 自行启动可能性;二是驻所检察人员收到通知后,启动核查程序是强制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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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
作者:朱巧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1期
摘要侦查讯问是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种法定措施,是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侦查活动。
为了及时排除侦查讯问中可能发生的刑讯逼供或非法取证,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中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旨在规范侦查机关取证行为,保证其合法性,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
但由于规定比较原则,增加其实施难度,所以本文认为应对审核的启动方式、审查内容及核查方式予以明确规定,保证审查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审查
作者简介:朱巧红,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163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即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检察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项法定措施,是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侦查活动,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讯问犯罪嫌疑人都是一项必经程序,这决定了其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导致获取的诉讼证据无效,阻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然而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侦查讯问一直处于封闭秘密状态,致使侦查讯问的正当性饱受争议。
一项错案产生原因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是几种证据中最容易导致错案的两种言词证据” 。
由此可见侦查阶段发生的违法行为很多都可以追溯到侦查讯问行为中。
所以,对侦查讯问进行监督是势在必行,尤其是重大特大案件的侦查讯问。
一、讯问核查制度的意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现象、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
作为刑事诉讼侦查过程中必经的侦查行为之一的侦查讯问来讲,其是一项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在特别强调法律的终极价值要体现对人性关怀的当代社会,其合法性与公正性必然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实现刑事诉讼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两大目标,《意见》提出建立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其意义体现在:
(一)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彰显人权保障,这无疑是我国立法一个很大的进步。
但其在实践中能否有效实行需依赖于良好制度的设计及执行。
在侦查阶段探索建立重大案件讯问核查制度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有了保障机制,尤其核查主体是负有法定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这种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对秘密性极强的侦查讯问进行监督有利于确保讯问结果的证据效力,实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源头治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建立。
(二)保障人权
通过建设法治国家最终实现人权保障是全世界实现人权与法治目标的途径。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片面的注重一面而忽略另一面,必然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 。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到更加重要高度的背景下,有效发挥侦查功能是刑事诉讼惩治犯罪及保障人权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但侦查功能不可避免侵犯个人权益的局限性使得其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在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侦查阶段,为了保障侦查权力正常行使以及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保护,通过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进行有效审查,不仅保证整个侦查讯问实体和程序公正,而且还避免重大案件被讯问人遭受身体及心理上的不法侵害,杜绝各种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切实保证被讯问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而彰显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价值。
(三)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
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借助于理性程序运作过程转化为现实形态的公正。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作为理性程序之一是为了防止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违法行为而设置。
其不仅确保合法讯问发现的案件事实真实可靠,排除讯问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发生,在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同时避免了冤假错案的产生,最终保障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讯问核查制度先行规定丞待解决的问题
一种制度贯彻执行的效果除了制度本身规定内容之外还取决于配套规定的明确程度。
2016年我国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这固然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很多规定比较原则,增加了其实施的难度,具体体现为:
(一)核查启动方式不明确
现有制度并没有规定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告知制度,因此驻所检察人员无法知晓案件侦查终结时间,进而导致核查启动的时间及方式无法确定。
(二)核查标准不明确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有规定,但表述过于简单原则。
同时对讯问中存在不当执法行为不论其目的和严重程度是否都一概认定为刑讯逼供也没有明确区分。
(三)核查方式不明确
现有规定仅仅是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方式进行核查,但对于核查工作有效性及目的明确性的实现是不够的。
鉴于以上三点本人认为应对重大案件侦查讯问核查制度进行补充规定。
三、讯问核查制度的设想
建立重大案件讯问核查制度因引入了外部监督机制,在确保核查工作有效性的同时也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了运行的保障,将非法证据能够在侦查阶段被排除,从而实现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源头治理。
但一种制度的建立需要相应配套措施的保障才能达到建立制度的目的及效果。
鉴于以上所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申请核查为主,以职权核查为辅的审查启动方式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于发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及防止“病案”进入审判程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侦查讯问中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讲一旦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其更为关注的是其权利的救济方式。
因此不论对于侦查行为合法行使还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来讲讯问合法审查启动方式更应被关注。
本人认为应以申请核查为主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近亲属认为讯问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情形,可以向驻所检察室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有关线索,驻所检察室应当启动核查,这是为了救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而设置的核查启动方式。
以职权核查为辅即驻所检察室日常检察监督发现新入
所人员体表外伤或羁押后被提至看守所外讯问等其他非法讯问线索时,应当主动启动讯问合法性核查,核查范围不仅限于重大案件,这种启动方式立足于审查机关主动行使检察职能设立。
(二)核查内容并举
讯问合法性核查的重点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法的情况。
但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审核并没有详细规定,本人认为核查主体一旦发现在讯问过程中存在捆绑、殴打及违法使用械具等手段或者变相的以冻、饿等体罚形式逼取口供的应向办案部门申请启动核查程序。
同时为了保证核查的真实性,核查方式应多种措施并举,首先驻所检察人员应定期开展核查,发现疑似非法取证情形的除了询问犯罪嫌疑人、案件承办人员外,还应该通过对入所体检、提审记录进行核查,及时受理对非法取证的申诉和举报。
通过多种措施保证审核讯问合法是切实可行的。
(三)明确核查方式,建立衔接机制
现有制度规定以询问犯罪嫌疑人为核查方式,但实践中此方式仅仅是能够发现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的情形,但最终确定是否有以上情形的还需要通过收集其他证据来核查。
因此本人认为除了询问犯罪嫌疑人外还需要对办案人员,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同时要调取录音录像、讯问笔录及侦查案卷等有关材料。
而且为了保证此制度有序、高效的运行,应建立通报制度即侦查机关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应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核查后应向侦查机关反馈核查结论,这种衔接制度有利于讯问核查制度有效运行及实施。
侦查讯问是一项侦查措施,是赋予侦查机关调查案件事实的一项公权力,此性质决定了侦查讯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为了遏制刑讯逼供、发现非法言词证据,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建立的,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注释:
赵丽燕.论刑事错案的成因、预防及救济.法制与社会.2012(6).
薛炳尧.论侦查讯问告知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6).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