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事审判民主化制度的启示
世界各国的民主制度与法治
世界各国的民主制度与法治民主制度和法治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
民主制度指的是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行使,法治则是指政府和公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管理和行使权力。
在国际关系中,各个国家民主制度的实行和法治的建立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民主制度和法治的描述,以及不同国家所采用的民主制度类型和其对法治的影响,来探讨这个议题。
法制国家的建立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
一个法制国家必须有三个基本特征:国家法制观念、各级政府遵守法律、社会公众尊重法律。
一个法制国家都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各级法院的执法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程序规范,且所有的行政部门都必须遵守法律要求。
这种制度可以确保公民权益的保护,并平衡社会各人的利益。
因此,法律和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让人们不敢越界。
众所周知,民主制度与法治的密切联系,民主制度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在很多国家,刚开始提出民主理念时,法治并没有得到强化。
这个时候,往往会让一些人随意行动,以至于让民主制度难以持续发展。
不过,现在有很多国家已经领悟到这一点,民主体制建立时,一定要同时考虑到法治建设。
民主制度其实非常复杂,各国采取的民主制度类型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影响法治的因素也各不相同。
这里,我们会通过对几个国家的民主制度进行介绍,来探讨它们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美国、英国和加拿大这几个西方国家的民主体制。
它们都采用的是代议制,即所有公民都可以对议员进行投票,那些最多票数的人将会被选为代表参与制定法律的过程。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民主程度很高,法治理念也好,可以让较为广泛的人群参与进来。
但缺点是,这些代表的行为和政策也只是局限于他们的利益格局,如果观念不够坚定,就会导致核心利益非常固化,降低法治程度。
之后,我们来看看亚洲国家的民主制度。
以印度为代表国家,印度的民主体制与西方不同,它采用的是联邦制度,所有层级的政府都有部分权力,但是印度并不像美国那样将权力平衡进行到底,中央政府在重要情况下可以增加权力的配额。
日本裁判员制度及其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化。
日本在 战后 进行 了一 系列 的 司法改 革 , 继建 立调停 相 委 员会 制 度 、 法委 员会 制 度 、 察 审查 会制 度 等 都 司 检 在 一 定程 度上 体 现 了 国 民参 与 司法 的原则 , “ 但 民主
条 件 的基 础上 , 讨论 是否 导人 我 国” 3 审议 会要 求 。f 该
一
般 国民直接参 加 到刑事 审判 程序 之 中 , 直接 触及 刑
事 司法 的核 心 ,成 为推 动 司法 民主化 改 革 的重 要 一
步。
总体而言 , 战后 日本刑事司法虽取得 巨大进步 , 但同
( 精密司法 的弊端 二)
为 裁 判 员 实质 性 地 参 与 到刑 事 审 判 过 程之 中 , 对原 有 的诉 讼模 式造 成 冲 击 , 刑 事 司 法 的带 来 深 刻 的 变革 。 给 [ 键词] 裁判员; 关 司法 民 主 ; 民参 与 国 [ 中图 分 类 号 ] 9 D [ 献 标 识码 ] 文 A [ 文章 编 号 ]0 82 8 (0 0 0 — 0 7 0 10 — 6 9 2 1 )4 0 9 — 5
… …
在 司法领 域 内 , 有必要 讨论 作 为主权 者 的 国民 也
诉 讼法 。 制定过 程 中 , 在 大量 吸收英 美法 系 的理 念 , 强
调 司法权 独立 ,规定 司法 不受 内阁或 司法 部 门 的监
的参与方 式 ” ,同时还认 为 “ 国民身边 所能 开启 的司 法, 应该是 在 司法 中融人 了 国 民的多元价 值观 或专 门 知识 , …… 即使 是对 于欧 美诸 国正 在采用 的陪审或 参
西方学者对社会治理过程中民主的反思
西方学者对社会治理过程中民主的反思【摘要】西方学者对社会治理过程中民主的反思,探讨了民主制度在实践中所遇到的困境及问题。
他们指出民主过程中的权力关系可能导致利益集团的影响,进而影响决策的公正性。
民主制度的衰落也引起了学者们的担忧,他们认为新时代下的民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重新思考民主制度的发展方向,加强改革和完善是至关重要的。
民主的核心理念也不容忽视,在制度设计中应该更加注重民众参与和民意的表达。
这些反思提醒我们民主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不断的思考和调整,以确保民主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治理的需要。
【关键词】西方学者、社会治理、民主、反思、困境、制度设计、权力关系、衰落、新时代、挑战、重新思考、改革、完善、核心理念、发展方向1. 引言1.1 西方学者对社会治理过程中民主的反思:在现实中,民主制度存在着种种困境。
民主制度受制于政治经济力量的制约,导致在一些情况下难以有效运作;民主程序中的选举、决策常常被操纵或扭曲,从而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民意体现的原则;民主实践中的腐败、权力滥用等问题也经常引发社会矛盾与不满情绪。
在民主制度的设计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多数制度可能导致少数利益被忽视,多数压制少数;权力的分散与集中问题也使得民主决策难以达成;制度的繁琐、庞大、缺乏效率等也是一些学者质疑的焦点。
西方学者们开始重新审视民主制度中的权力关系与治理方式。
他们主张在民主实践中加强市民参与、建立更加透明公正的制度,以有效应对民主制度的衰退与挑战。
在新时代的社会治理中,民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迫在眉睫,需要更多的思考与实践。
2. 正文2.1 民主制度的困境民主制度的困境在于,虽然民主是一种广泛认可的政治体制,但在实际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挑战和困难。
民主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遭遇少数人操纵或滥用权力的问题,导致民意无法充分体现。
民主制度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来达成共识和决策,导致在应对紧急情况时效率较低。
民主制度存在着选举制度的弊端,如选民被操纵、贿选等问题,导致民意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学习借鉴:国外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启示
学习借鉴:国外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启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逐步落实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推进,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做好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检察监督职能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的主责与主业,考察研究不同国家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梳理比较检察监督的制度规定,寻找先进经验在中国社会环境下的适用性,以我为主,兼容并蓄,对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检察监督工作,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一)法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法国是现代检察制度的起源地。
法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独立性。
法国宪法65条规定,最高司法委员会由管辖法官和管辖检察官的两个会议组成,协助总统来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检察机关享有明确的、不容置疑的宪法地位。
法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机关,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
法国实行司法团体一体化原则,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由统一的法令予以规定,法官和检察官由统一的最高司法委员会管理。
(二)美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权属于立法机构,司法权属于法院,执法权属于行政机构。
检察官代表行政机构行使执法权。
美国的检察系统属于政府行政部门,检察官是在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并且其主要职能是行政方面的,即确保法律的实施。
司法部是美国的一个行政部门,联邦检察长即司法部长由总统经过参议院提议并同意后任命,联邦检察长是司法部的行政首脑。
各州州检察长、州检察官的设立、职责一般由各州宪法予以规定。
(三)俄罗斯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俄罗斯联邦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制度,分成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但没有规定检察权,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又明确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权力分支,检察机关作为集中、统一的国家机关的地位仍然得到保留。
在法制上,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被定性为护法机关的特殊国家机关。
二、国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讲,国外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体系,散见于各类法律、规章或者条例中,可以从其职权中选取与监督有关的职能,以区别于纯粹的诉讼职能。
初二历史古罗马法治对今天的启示
初二历史古罗马法治对今天的启示古罗马法治体系的建立和运作,对今天的法治理念与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对历史古罗马法治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智慧和启示,为我们在现代社会构建更加完善的法治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文将从公正与平等、合同与契约、法律的公正执行等几个方面探讨古罗马法治对今天的启示,并进行分析阐述。
一、公正与平等古罗马法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公正和平等。
在古罗马法律体系中,法官必须遵循公正原则,对人们的诉求进行公正的审判,并根据法律原则对案件进行处理。
这种公正与平等的原则在今天的法治制度中仍然是至关重要的。
古罗马法治的启示之一是,法官的公正与平等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运作的基石。
在今天的社会中,法官应该无私无欲地担当起公正裁判的角色,不受贿赂、不被私情左右,只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断。
只有这样,人民才能真正信任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合同与契约古罗马法治对于合同与契约的重视程度也给我们今天的社会提供了很多的启示。
在古罗马,合同与契约被认为是人们之间自愿约定的一种方式,可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保护。
这种合同与契约的制度安排为经济交易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增加了人们的信任和合作。
古罗马法治的启示之二是,合同与契约的制度能够有效地维护交易双方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今天的社会中,我们也要重视合同与契约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经济交易不可或缺的法律保护。
三、法律的公正执行古罗马法治注重法律的公正执行,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在古罗马,法官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这一点对今天的社会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古罗马法治的启示之三是,法律的公正执行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无论是制定法律还是执行法律,都必须做到公正、透明和一视同仁。
只有在法律的制衡和监督下,社会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人民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古罗马法治对今天具有重要的启示。
在构建现代法治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重公正与平等、合同与契约、法律的公正执行等方面的借鉴与应用。
纽伦堡审判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纽伦堡审判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汇报人:日期:•纽伦堡审判背景与意义•纽伦堡审判的主要内容•纽伦堡审判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纽伦堡审判的现代意义与价值•当代国际法面临的挑战与纽伦堡审判的启示•纽伦堡审判案例研究与思考01纽伦堡审判背景与意义0102030402纽伦堡审判的主要内容审判的程序审判的规则审判的程序与规则反人类罪主要涉及对战争中的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的攻击、掠夺、破坏等罪行。
战争罪违反国际法罪判决结果体现了国际法对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严厉制裁,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和平与正义的共同追求。
判决分析判决结果03纽伦堡审判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确立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合法性促进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影响明确了战争罪行的定义纽伦堡审判对战争罪行的定义和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为后续的国际法和相关条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确认了战争犯罪者的责任纽伦堡审判确认了战争犯罪者的个人责任,使得战争犯罪者难以逃脱罪责,为国际社会打击战争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对战争罪行的认定和惩罚的影响推动了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增强了国际社会的法治意识对国际法的发展和演变的影响04纽伦堡审判的现代意义与价值对历史记忆和反思的意义记忆历史反思价值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启示国际法准则纽伦堡审判确立了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如国家主权、国际合作、战争罪行等,为国际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
国际关系启示纽伦堡审判强调了国家应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任何国家均无权肆意行使主权,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准则。
纽伦堡审判强调了全球治理的法治化,倡导各国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应遵循法律原则,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法治建设启示纽伦堡审判为世界各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推动各国加强法治建设、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全球治理价值对全球治理和法治建设的价值VS05当代国际法面临的挑战与纽伦堡审判的启示总结词当代国际法面临的权威性和执行问题,是全球治理的重要挑战。
纽伦堡的审判观后感
纽伦堡的审判观后感纽伦堡审判是二战后对纳粹德国高层战犯进行的一场历史性审判。
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战争罪犯进行的国际公审,纽伦堡审判承载着重大历史意义。
在这场审判中,世界上首次对战争罪行进行了正式界定,也形成了后来国际刑事法体系的基石。
纽伦堡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治的伟大和人类智慧的巅峰。
审判过程中,法庭是以法律为准绳,遵循道义和正义的原则,对纳粹德国高层战犯的犯罪行为进行逐一审查,并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审判中的法官们严谨而客观地组织了证据,听取了各方的陈述,最终对罪犯做出了合理的裁决。
这个过程体现了法治的原则和精神。
审判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互动。
被告人面对法庭,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接受审判,而法庭则以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对待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
被告人们对于自己的罪行在审问中或是承认或是抵触,他们直言不讳地陈述着自己的行为,面对众多的罪行,无法抵赖的事实,有的被告人露出了内疚和悔过的表情,也有的态度坚决并无悔意。
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们相互指责,互相甩锅,迫使他们必须做出自己的选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判不仅仅是对纳粹德国高层战犯的个人追责,更是对纳粹制度的全面审视。
审判揭露了纳粹党的罪行和恶行,展示了纳粹党的极权统治和种族灭绝政策。
审判中的证人和纪实的记录资料提供了丰富的证据,通过这些证据,世界第一次真实地看到了纳粹德国的罪恶面貌,并深刻认识到了纳粹思想对于人类社会造成的巨大灾难。
以审判为媒介,全世界的人们对纳粹的种族灭绝行为感到震惊和愤慨,大家形成了共同的遏制纳粹势力的决心。
在审判中,纽伦堡原则成为了国际刑事法的基础。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个人刑事责任是一种无意特殊原则,适用于个人行为违反国际公法的刑事责任。
”这一原则奠定了国际刑事法的基石,成为后来国际法庭审判其他战犯的重要依据。
通过审判,国际社会认识到了保护人权和维护国际公共利益的重要性,纽伦堡审判为国际社会建立了对战争罪行的普遍道德底线。
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审判案例
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审判案例
1.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审判案例之一。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在公立学校中实行种族隔离是非法的,这一判决终止了美国南部可耻的种族隔离制度。
2.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审判始于1945年,是对二战期间德国战争罪行的审判。
以联盟国为审判方,对24名德国战犯进行审判,其中12人被判处死刑。
此审判谴责了纳粹主义的罪行,标志着战争罪行不能被任意为所欲为的事实。
3.罗森伯格诉华生案
1952年,美国数学家罗森伯格被控参与苏联间谍活动。
这是一项高度争议的案件,最终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罗森伯格被判有罪的裁决存在错误,释放了她。
这项裁决为未来的公平审判案件奠定了基础。
4.斯科普斯基诉堪萨斯州教育部案
1925年,美国的宗教、科学和自由教育理念在一起抵制一项反智设计的法律。
斯科普斯基教师在小镇上教授进化论,被控犯罪,并被判罚款。
这一裁决对宪法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反响,为公平正义的追求铺平了道路。
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如何借鉴和反思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前言第一章】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第二章】我国的刑事起诉法律规制【第三章】日本刑事起诉对我国的意义【结语/参考文献】中日起诉法定和起诉便宜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日两国在刑事起诉方面奉行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辅之以起诉便宜主义。
在国家掌握刑罚权之前,人们依靠自己的私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重要的人身权,生命权,财产权,但是这种私力救济必然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以致个人的权利更加得不到保护。
于是在总结历史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人们同意将刑罚权交给国家,即国家刑罚权的诞生。
在国家掌握刑罚权之后,便出现了公诉制度,由代表国家权威的机关提起诉讼,取代以往的私人诉讼,避免了以往私人诉讼中因为激情等因素产生的缺陷。
但是这也同样存在问题,毕竟社会生活中的犯罪有轻重之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也有差异,一律由代表国家权力的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职权诉诸法院审判,必然不能同时兼顾一般正义与个人正义,而在实践中因为起诉法定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现象日益严重,于是大陆法系国家包括中国的日本,开始向以起诉便宜主义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取经,在实践中逐步引入起诉便宜主义。
所谓起诉便宜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同为大陆法系的中日两国,在起诉法定主义原则运用方面并无很大差别,差异主要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即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运用方面。
而本文对比中日两国的刑事起诉制度,亦主要对比刑事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指导的两国具体制度,以及制约这些制度的机制,通过对比,希望能吸收和借鉴日本的经验,也同时能吸取其教训,弃其糟粕。
一、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一)起诉便宜主义1、日本起诉法定主义之国家垄断主义的产生关于起诉法定主义日本学者内田一郎认为,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对于犯罪成立并且符合诉讼条件的案件,检察官负有提起公诉的义务。
我国的陈光中教授认为,起诉法定主义也可以称为励行主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要件,检察官就应当依照职权提起公诉,而不能有自由裁量权①。
法国重罪陪审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1 规定 的危 害 国家 根本 利益 的重罪 由审判 长 一 休 以后是 可 以担任 陪 审员 的 。相 对 不 能兼 任 的情 形 2条
人和六名法官 陪审员组成职业法官 陪审团来审理。 包括 : 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血亲 、 姻亲或夫妻关系
18 96年以后 , 这种 职业 法官 陪 审 团扩大 了管辖 范 围。 的 ; 刑事 诉讼 活动参加 人 , 包括证 人 、 翻译人 、 鉴定 人 、 由成 年被 告人 采取 恐 吓 与恐 怖 手段 实 行 的 旨在 严 重 民事原告 人 、 告人 、 报 人 、 审法 官及 司法警察 。 控 举 预
通 巴黎 语 、 有政 治权利 、 享 民事权利 和家庭 权 利 的公 民担 任 。 生预 备 审判员名 单 , 常 由各 市 镇 的 市 长 主持 , 法律 明确 规定有 如下 情形属 于不 适格 : 因重罪 被判 刑 则 由各 区区长 主持 ; 或 者 因轻 罪被判 处 6个月及 6个 月 以上监禁 刑 的人 ; 2 在 各个省 产 生年度 陪审 员名单 , . 通常 在每年 九 正 在受 到起诉 的人 或 者抗 拒 传 讯 的人 以及 对其 已签 月 , 由上 诉法 院 的院长或 者重 罪法 院所在地 的大审法
制度对 于完善我 国人 民陪审员制度 , 如构 建重罪、 复杂案件 由陪 审团审理的制度 , 消对陪审 员学历 的要 求、 取 确立科 学的陪审员遴 选程序 与陪审 团评议表决程序 方面具有 重要 的借鉴 意义。
【 键 词 】 国重 罪法院 关 法 【 中图分类号 】 F2 D 59
审判 陪审团 陪审员 【 文献标识码】 A
委 员会委 员 ; 司法行 政 和 金 融机 构 的司法 官 , 商事 法 当理由不 回应 向其发 出的通 知 , 根据《 刑事诉 讼法 第 8 将 ,5 庭、 劳动 法庭 和农村 租 约 法 庭 的法 官 , 事 法庭 中正 典 》 28条 的规 定 , 被 科 以 3 70欧 元 的罚 款 。 商
“以审判为中心”的德国刑事诉讼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德国刑事诉讼制度作者:刘道前丁寒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7年第07期德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其审判机关的设立与我国有所不同。
从审判机关级别的角度划分为基层法院、州法院、州高等法院及联邦法院。
除此之外,还设有联邦宪法法院,作为与联邦议会、联邦参议院、联邦总统及联邦政府并列的机构之一,管辖基本权利诉愿、法律违宪审查及联邦机构之间权力义务纠纷等案件。
从管辖案件范围又可划分为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及社会福利法院。
其中刑事案件属于普通法院管辖,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是法官依据法定程序及具体情形逐步发展过程,获得对实体法法律关系的判断;其目标不是证明被告人有罪责,而是客观做出有关刑责、刑罚或者其他刑法措施的宣判。
德国基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于法律,这就确立了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
刑事诉讼通常被分为三个独立诉讼程序,分别是侦查程序(Ermittlungsverfahren)、中间程序(Zwischenverfahren),即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官决定该案件是否进入审判程序(Hauptverfahren,德语原意为主程序)。
由此可见,审判在诉讼中占主导地位,而其核心内容则是法庭调查(Hauptverhandlung)。
法庭调查将超越侦查阶段对案件事实的总括性认定,最终解释案件事实。
法庭依据诉讼经验尽最大可能探究真相,同时赋予被告人最佳的辩护机会,从而确认案件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在德国法律中适用职权法定主义,各个机关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
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但是从其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从检察院作为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与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管辖确立的基本原则、庭审及庭审中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等方面,确立了法院及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
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在德国刑事司法体系中,检察院主导侦查,并提起公诉;法院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审判程序,并进行审判。
欧美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义现代化的进程中, 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
基本 方略 。那么 , ” 如何才 能依法 治 国?简单地说 , 就是 要严格 依照 法律 的规定来管 理 国家事务 。进
而言之, 就是 国家事务 的管理者应该依法办事。
如果 国家事 务 的管理者 在管理 国家事 务的过 程 中 不依 照法律 的规 定行 使 职 权 , 至违 反 法律 规定 甚
下 比较宪 法研究 的重要 意义 。
分保障, 乃是法治建设 的重要内容, 也是依法治国
所必需 的 。
从 实践 上来 看 , 于宪 法 以及 基 于 宪法 而 产 对
生的现代宪政 , 许多学者结合 2 世纪世界各国的 O
宪 法制度 建设 和 宪政 实 践 的经 验 指 出 , 宪政 作 为
监督 和保 障宪法 的实施是 世界各 国宪政建设
*
[ 收稿 日期] o 9 2 5 2 O —1 一O [ 作者简介] 乔小 明(9 1 )男 , 1 7一 , 上海人 ,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编辑 部编辑 , 管理学博 士 , 研究方 向为战略管理学 、 区
域经济学 、 宪政学 。
第2 期
如法国学者指出1978年法国宪法委员者指出从1970年以来印度最高法院开始从比宪法联邦法律的具体审查案100名以上的选举权人110的联邦议院议员提起的选举审查案政治问题指司法部门对于该项争议欠缺可资适用的审查标准也不能或不易提供有效的救济方法然而政治部门却对于同项争议负有宪法所交付自行裁决的责任且此项争议有由政治部门来彻底解决的必要
行使职权, 那么依法治国则必然是停留在认识论
的层 面上 。因此依法 治 国最 首要 的任务 就是 国家
事务的管理者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行使职 权, 任何违规或违法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这就
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比较
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比较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制度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不仅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的重要机构,更是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手段。
因此,各国都在不断完善自己的司法制度,让司法机关更加独立、公正、高效。
本文将探讨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比较。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已经相对完整,而在欧洲,司法制度的发展则始于中世纪。
在那个时代,各个领主都有自己的法律和法庭,司法机关并不独立,审判由领主或国王亲自负责。
到了14世纪,欧洲逐渐开始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官通过职业化的教育和专业训练,提高了审判的能力和公正性。
在现代,独立的司法机构已经成为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美国的司法体系是由许多独立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的,法官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确认,具有终身任期。
欧洲各国也借鉴了美国的独立法官制度,法官由专业机构任命,终身任期,与执政党无关。
而在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逐渐加强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例如设立人民法院,选举审判委员会等。
其次,各国司法制度还体现在审判程序的不同。
在美国,被告人有权拥有自己的辩护律师,并且可以选择不认罪,要求进行公开审判。
而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但是近年来通过网络直播、院内庭审公开等新媒体手段,逐渐开放审判程序。
而在欧洲,司法程序通常采用法官自主分析证据、调查事实、作出判决的审判方式。
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还反映在审判范围和层级的不同。
在很多国家中,审判机关通常包括普通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等,以保证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美国,有九大最高法院,并且最高法院是联邦政府的第三大分支机构,独立于其他两大分支的行政和立法机构。
而在中国,审判程序的高级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也被划分为最后的上诉法院。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的差异。
在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参与和推动。
海外刑事和解制度的启示
所谓刑事的“和解”指的是受害人接受了加害人的真诚忏悔和加害人知悉了被害人受到的无比创伤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心理和解”。
海外刑事和解制度的启示依照严格的话语环境,西方慎用“刑事和解”(criminal reconciliation)一词,而更多是使用“刑事调解”(criminal mediation ),因为较之于民事和解,刑事和解中的参与人并不是民事纠纷中的争议方,他们不需要妥协与让步,他们之间的“罪”与“非罪”是不可商量的。
所谓刑事的“和解”指的是受害人接受了加害人的真诚忏悔和加害人知悉了被害人受到的无比创伤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心理和解”。
笔者担心,我国刑事司法话语中滥用“和解”二字有可能与民间久已有之的利益交换式的“私了”混为一谈,从而误导舆论。
刑事和解制度自于1974年在加拿大开始实施以来,已经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视。
美国于1978年开始引入刑事和解制度,1994年正式得到美国全国律师协会的支持。
目前从全球角度上看,刑事和解制度普及率最高的是新西兰,已经做到了每一个司法管辖区都在推行刑事和解制度。
其次是德国、美国和英国。
首倡刑事和解制度的加拿大反而没能继续在司法思潮中处于领头羊的位置。
我国澳门地区已经开始着手立法,准备全方位推行刑事和解制度,香港曾于2003年尝试立法,但没有成功。
海外刑事和解制度一般都具体附着于基于社区并旨在支持修复性司法的调解项目,简称为VOM项目(Victim & Offender Mediation Programme 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项目)。
项目运作的资金得到社会、政府及宗教团体的支持。
据对美国近300个VOM项目的调查,42%的VOM是由社区基金会支持的,23%则靠教堂资助,17%则得到了政府缓刑和矫正部门的拨款,3%则通过受害者基金来运作。
由于项目运行时间冗长,花费高昂,没有来自社会和公共资金的强力支持,和解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
除了资金的考虑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一方面是市民的参与。
当代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利弊及其启示
当代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利弊及其启示学号:0944001475739 (用全号)姓名:许洁霞民主一词源于前五世纪古希腊字“demos”,是指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
据记载,希俄斯岛在公元前575-550年之间就出现了公民的议会和大会。
一、西方国家民主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一)多党制1、温和多党制温和多党制(限定多党制),以德国、比利时、瑞典、卢森堡、丹麦、瑞士和荷兰等国为典型,其特点是:政党数量一般在3—5个,政党间的意识形态距离较小,政党间的相互作用基本上是“向心力竞争”,允许出现联合政权并且具有鼓励联合政权的政治结构,政局比较稳定。
2、极端多党制极端多党制,以意大利、法国、德国(魏玛共和国),尤其是历史上的魏玛共和国和法兰西第四共和国为代表,其特点是:政党数量6—8个或更多,政党间的意识形态距离较大,“政党分散化”倾向严重,左翼和右翼存在着互不妥协的纯纲领政党。
极端多党制常常造成政局不稳,如1946年——1957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时期,11年半就更换了20届政府,每届政府执政时间不过半年,最短的仅仅只有2天。
3、一党独大制一党独大制(一党优势制、一党多元制)。
一党独大制是多党制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在一些国家中,进入议会的政党不止一个,但政权却长期为一个政党垄断。
从理论上看,其他政党都有执政的可能,但是实际上小党处于劣势,很难打破一党独占政权的局面。
(二)议会民主制度议会民主制,也称议会制,是一种民主政治制度,特点是其政府首脑需要获得议会的支持才能工作,而这种支持一般通过信任投票的方式得到体现。
因此,在采用这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中,立法体系与行政体系并不完全分立。
议会民主制的政府一般拥有多个党派,而且政府首脑与国家元首分开。
行政体系一般就是政府的内阁,由政府首脑(一般是总理或首相)领导。
总理或首相以及全体内阁成员一般也是从议会议员中产生,并在任职后保留议会中的议席。
韩国国民参与审判制度及其启示
韩国国民参与审判制度及其启示许克军【摘要】韩国国民参与审判制度诞生于长期司法不公所造成的国民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它是一项试行性质的公民参与司法制度,主要适用于法定合议庭管辖案件.从陪审员的人数和座位安排来看,其更偏向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其陪审员的选任,实施随机抽选和一案一选,兼顾了公民参与的广泛性与代表性.同时,韩国规定了陪审员的"即时审判制度"和保护、惩罚措施.为了配套该制度的运行,韩国还创设了审理前整理程序、引入了证据开示制度、强化了集中审理原则.从韩国国民参与审判制度的运行状况中,我们能够得到不少启示,为我国近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提供借鉴和指引.【期刊名称】《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14)012【总页数】7页(P1250-1256)【关键词】国民参与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启示【作者】许克军【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改革精神,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北京、江苏等十个省(区、市)开展人民陪审制改革试点工作。
为了使改革试点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先后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至此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既能加深对外国法律制度的认识,又有助于对本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了解和改进。
中韩两国同处东亚文化圈,有着相同的法律文化传统,两国的法律形态也都偏向大陆法系传统。
[1]韩国先行我国实施了司法民主化改革,建立了颇具特色的“国民参与审判制度”;值此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之际,将目光转向域外,考察韩国国民参与审判制度的实施情况,借鉴其成功合理部分、吸取其失败教训,对我国的制度改革而言大有裨益。
苏格拉底之死:对雅典民主制的再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对雅典民主制的再思考【摘要】苏格拉底之死是古代雅典历史上一个重要的事件,对于民主制度的再思考也显得尤为重要。
在苏格拉底审判和死刑的过程中,他对雅典民主制提出了批判,指出民主制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民主制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着缺点。
通过重新审视雅典民主制,我们可以看到其演变过程,以及苏格拉底之死所带来的启示。
这一过程让我们对民主制有了更深入的认知,并促使我们对其进行反思。
通过对苏格拉底之死及雅典民主制的重新思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民主制的本质,以及如何更好地运用和完善民主制,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苏格拉底之死,雅典民主制,审判,死刑,批判,问题,优缺点,重新思考,演变,启示,认知,反思1. 引言1.1 苏格拉底之死的背景苏格拉底之死的背景是古希腊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事件。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之一,他生活在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
在当时,雅典是一个民主政体,人民通过投票选举官员并参与政治决策。
这种民主政治并不是完美的,它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局限性。
苏格拉底被指控煽动青年,颠覆宗教信仰和政治制度,最终被雅典当局定罪并判处死刑。
苏格拉底的审判和死刑引起了当时雅典社会的广泛讨论和争议。
他的死亡成为了古代哲学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也引发了对雅典民主制度的批判和反思。
苏格拉底的死亡背后是雅典民主政体的种种弊端和问题,如权力集中、腐败现象、政治利益等。
苏格拉底对雅典民主制度的批判,为我们重新思考民主政治的本质和理想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参考。
通过对苏格拉底之死的背景深入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古希腊的民主制度和苏格拉底的思想观点。
1.2 民主制在古希腊的发展在古希腊,民主制是一种政治制度的发展方式,起源于雅典。
在古代希腊城邦中,雅典是最早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
在这个政治制度下,政治权力被分配给全体公民,他们有权利参与政治决策和表达自己的观点。
古希腊的民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公民大会、陪审团和选举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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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事审判 ; 刑 民主化 ; 无薪治安法 官 ; 陪审团 ; 检察 委员会
中图分 类号 : F 1. D ' 82 7 文献标 志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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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法院的工作主力 , 但他们是不领取任何报酬的 业余法官。 无薪治安法官必须是非法律专业人士。 一个普
通 公 民只要不 具 有法律 规 定 的例 外 情形 , 因叛 国罪不 如
心理学的事实—— 即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人们 自由权
利的扩展 , 人们越来越不愿意受到他人的控制或限制…
…
而是希望能够 由自己掌握 自己的命运 , 自己管理 自己
在法官主持和指导下 , 陪审团独立参与法庭审理并做 出 裁断 , 法官在该裁断的基础上就定罪 、 量刑独立做出判 决。 关于陪审员的条件, 法律规定得非常宽泛 : 只要年满 1‘ , 8周岁 没有前科并在本县居住 , 通晓英语 , 除非由于特 殊职业限制以外一律可以担任陪审员。 而且, 由于法官只 能根据陪审团的裁断做出最终的判决, 所以这个 由普通 民众抽签产生的临时性组织对案件的结果会产生至关重 要的影响。 这也就是激烈对抗的控辩双方千方百计依靠
案件的审理活动。 以说 , 可 正是这种陪审员选任资格的宽
松和 平等 以及 陪审 团对 案件 裁决 结 果 的实质性 影 响 , 使
得美 国普通民众参与刑事司法审判成为现实 ,民主” “ 在
这个 意义上呈 现出其 应然之貌 。
收 稿 日期 :0 6—0 20 3—0 3 作者简介 : 孟卿 (99一)女 , 17 , 保定市 委党校助教 , 从事刑事诉讼研究 。
于司法权来 自人民的肯定 。 对于司法权有限性的强调 , 对
于人格 尊严在 司法 ( 特别 是刑事 司法 ) 中必 须受 到保护 的
民有机会且平等地享有机会参与刑事审判活动 , 并以最 直接的手段进行决策, 已成为一种典型例证。
( l 国陪审 团制度 (uyss ml 二 美 Jr yt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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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 卷第 4期 20 0 6年 1 2月
河 北 软 件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He e o t r n t ue o r a b i fwa eI si t o S t
V l8 0 4 0_ N . D c2 0 e.0 6
官制度 、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以及 日本 的检察审查会制度 等, 都是这方面的典型。 这些制度深刻体现着开放、 平等 以及有效参与等特性 , 对我国刑事 审判的民主化和现代
化有 着积极 的借鉴意 义 。
可以被推荐成为无薪治安法官 , 并以此方式更为直接地
参 与诉讼 活 动 , 裁判发 挥更 为积 极 的作用 。 对 目前 , 国 英
实 影 响 刑事 审 判 。 而所 谓 “ 事 审判 民主制 度 ” 则 是促 刑 ,
使并保障这种参与权得以实现的一系列实体与程序规
则的总称 。
二、 外国 典型 的刑事 审 判 民主 制度 概述
放 眼 国外 的审 判制 度可 以发 现 , 尽管 各个 国家 的政 治、 经济 、 文化背 景不 同 , 讼理 念和具 体制度 差异很 大 , 诉 但 在刑 事诉讼 过程 中强调审 判 民主 这一 时代主题 却体 现
认识等等。 而在现代社会 , 上述种种思想的积淀与发展勃 发 出的最 具表 现力 的 理念 当属 “ 与”而 且这 种 根源 于 参 。
根据美国联邦宪法 以及修正案的有关规定 , 一切刑 事案件的被告人均享有由审判团审裁的权利。 美国大 、 小
陪 审 团并 存 的制度 一 直沿 用至今 。 陪审 团裁审程 序 就是
娴 熟 的辩 论技 巧 , 取打 动所有 在座 陪审员 的原 因所 在。 争 目前 , 国每年约有 一百 万名普 通 民众参 加陪 审团 , 美 从事
的生活—— 已经成为当今“ 民主” 最直接的动力和最清晰
的体 现 。 司法 审判活 动如 此 , 事审 判活动 更是如 此 。 刑
因此 , 从更为广义 的角度上看 , 我们将“ 刑事审判民 主” 理解为: 普通民众有机会参 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切
从刑事诉讼现代化的视角看 , 民主是其中应有之意。
外 国刑事 审判 制度 中有不 少制 度 , 如英 国的无 薪 治安 法
得担任公职的、 被宣告破产的以及在同一郡身为法官的 助理人员等 , 同时其住处位于治安法院所在地域或附近
1 里 以内 , 么 , 便不 受 财 产 、 别等 条 件 的限制 , 5英 那 他 性
出惊人的相似性甚至一致性。 我们选取公认的三种颇具
典 型性 的刑 事审 判制 度 , 力求 在 分析 其制 度设 计 和运行
度设计 的平等性和 民众民主化大 有裨益。
特点的基础上 , 找寻可供我国借鉴的精华。
( ) 国无 薪治安法 官制度 一 英 无薪 治安法 官 (a m g tt ) Ly air e 是英 国基 层刑事 法院 sa s
的无薪治安法官f -作在司法的第一线 , f E l 通过简易程序
一
、
刑事审判 民主的界定及其理念支撑
审理案件 , 还承担签发司法令状 等职能 。 毋庸置疑 , 英国
的无薪治安法官制度“ 使审判机制具有了开放性 的特征 ,
关于 刑事 审判 民主理念 的来源 是 多方 面 的 , 如 对 例 它使 一般 民众 有机会 成为 司法 权 的执掌者 ”这种普 通公 。
文章编号 :6 32 2 (06 0 .0 20 17 .0 2 2 0 )407 .2
外 国刑 事审判 民主化制度的启 示
孟 卿 , 宁 z 刘
(.保 定市委 党校 , 1 河北 保定 0 10 ; . 定师范专科学校 , 700 2 保 河北 保定 0 10 ) 7 0 0
摘要 : 从英 国、 美国 、 日本的几 种典型 刑事 审判制度 中 。 能够 总结 刑事 审判 民主 化的认定 标准 , 即过程 面对社 会公众的 开放性 、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