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新技术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三个层级。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共同负责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评价、日常管理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各控股(集团)公司应当支持和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报、评价,并按照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要求,做好监督、督促和技术创新快报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
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和分类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新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试行《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2000年9月1日本市率先在全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以来,我们不断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对建立和维护税收秩序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经分析和总结本市近几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局认为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一是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手段相对落后,仍以人海战术、人工评定为主,没有设计开发专门的、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采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自动的、客观的评定,使评定工作仍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举措对纳税人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尚未充分体现。
三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重视度有逐年递减的趋势,与信用问题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背。
四是办法本身有些评定指标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市局制定了新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重点以提高评定质量为核心,利用计算机作为评定的基本手段,切实体现评定手段、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评定程序的规范性和操作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确立以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正确”为重点评定指标,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记录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评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着力解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平衡性,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和规范。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2.15•【字号】沪财法[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沪财法[1997]11号1997年12月15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曾于1990年至1996年七次发出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到1995年底前颁发的2887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详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9、10、11、12、14册的附录部分)。
前段时间我们又对1996年底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有我局补充意见的有关财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
其中应予废止的有64件;自行失效的有62件。
现将此批废止和失效的财税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望转知所属。
特此通知。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一)预算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1市财政局重申区、县土地管理机构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的通知沪财预(88)67号1988.8.82市财政局、市高级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预(89)70号(89)沪高法行30号1989.11.113市财政局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集中储存的若干规定沪财综(86)42号1986.10.94市财政局关于制发《上海市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总会计制度的通知》沪财综(87)39号1987.9.165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综(87)45号1987.11.10.6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综(88)4号1988.3.2(二)商业、集体企业财务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7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二(82)79号1982.10.48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市府财贸办《关于商业设施基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二(86)30号1986.4.19市财政局关于缓和新建住宅小区居民购物难的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二(86)74号1986.7.2310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放开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的若干财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财企二(86)75号1986.8.1911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小型和老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实行租赁经营中有关财务税收方面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沪财企业二(87)33号1987.6.1212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拍卖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7)39号1987.5.613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商业企业间实行租赁经营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沪财企业二(88)41号1988.6.1614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本市副食品零售行业改革的若干财税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8)73号1988.9.815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市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商业管理体制分权明责的意见》若干财务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8)95号1988.11.216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市府财贸办《关于加强商业发展基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8)128号1988.12.1717市财政局关于对策性亏损性亏损补贴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0)56号1990.7.518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搞活市属大中型商业企业的若干财税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1)25号1991.4.1319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增强区、县属商业大中型企业活力的若干财税收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1)26号1991.4.1320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郊县基层供销社所属新建、改扩建村级综合服务站有关财务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沪财企业二(91)49号1991.6.421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企业深化改革若干财税收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2)19号1992.3.2022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国营小型和老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租赁经营中的若干财税收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86)202号1986.12.3123市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沪税政四(90)39号1990.10.30(三)行政事业财务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2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经费结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行(80)156号 1980.12.525市财政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行(88)120号 1988.10.2826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移交本市安置的军队退伍干部有关费用负担问题的批复沪财行(91)11号1991.1.29(四)农业财务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27市财政局关于区、县土地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的通知沪财农(88)3号1988.1.428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农(92)3号1992.1.2529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乡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实行财政贴息的通知沪财农(95)21号1995.4.3(五)会计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30市税务局关于检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财务会计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税政四(94)17号1994.6.3(六)税收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31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对各期货交易所收取风险基金的税收征收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96)23号1996.5.3032市国税局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95)6号 1995.3.1133市税务局关于划定本市个体经营征税适用的地区级差的通知沪国税四(95)7号 1995.3.1134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确定本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部分经营行业(项目)月基数定额的通知沪国税四(95)8号 1995.3.1135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私营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地税四(95)7号 1996.3.736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税地(96)8号1996.3.737市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违章处理的补充规定沪税地(89)141号 1989.12.2038市税务局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沪税地(91)52号1991.7.1939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批复》的通知沪税稽(91)59号1991.7.640市税务局关于改进税务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稽(87)116号 1987.12.1441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服装制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税稽(88)79号1988.12.2(七)流转额课税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2市国税局关于调整华东电管局直属新安江、富春江发电厂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国税流(95)18号 1995.1.7营业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3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经营中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一(94)63号 1994.4.23(八)所得额课税类集体企业所得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4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各区饲料收集站经营其他业务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沪财企二(87)112号1987.12.1745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单位入股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分得的红利应按规定纳税的通知沪财企二(87)132号1990.12.2146市地税局关于对退管系统的特困退休职工补助费用在税前列支的通知沪财企二(87)112号1996.10.17(九)税收计会统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7市税务局关于代售代征税单位丢失一类税收票证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三(89)25号 1989.10.1348市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人)丢失已税印花税收讫专用证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三(90)1号1990.2.549市税务局关于印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凭证的通知沪税政三(91)25号 1991.9.1050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启动新版税收票证有关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三(94)9号1994.2.23(十)农业税征收管理类契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51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沪财农(85)82号1985.9.2152市财政局关于沪财预(1985)第82号契税征管处理意见的补充规定沪财农(85)111号 1985.12.1353市财政局关于国内人员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等征收契税的通知沪财农(92)15号1992.9.1954市财政局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及“三资”企业征收契税的规定沪财农(92)16号1992.9.1955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农(93)5号1993.3.1356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屋估价标准后契税征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财农(93)46号1993.7.857市财政局关于各区契税征收经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沪财农(95)110号 1995.12.1658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中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财农(96)97号1996.10.5(十一)财产、行为类房产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59市税务局关于对新划入市区地域农民出租给拆迁户和大年龄结婚的居住用房暂缓征收房地产税的通知沪税政三(85)119号1985.9.2060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私人房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沪税政二(87)221号 1987.12.1261市税务局关于锦江、衡山两联营公司征收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88)79号1988.8.19(十二)涉外税收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62市税务局关于重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分得营业收入应各自负担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外(89)173号1989.7.2663市税务局关于对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沪设立分支机构及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税收管的暂行规定沪税外(92)78号1992.6.1064市税务局关于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给予定期减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沪税外(93)37号1993.2.26附件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一)预算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1市财政局关于赌博罚款问题的复函沪财预(81)35号1981.4.72市财政局关于治安联防大对自行车管理费和违章罚款情况反映的函复沪财预(81)73号1981.7.313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清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95)33号1995.11.8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沪财法[1997]11号1997年12月15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曾于1990年至1996年七次发出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到1995年底前颁发的2887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详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9、10、11、12、14册的附录部分)。
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临港新城的管理,促进临港新城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上海临港新城(以下简称临港新城)由主城区、产业区和洋山深水港后方配套区等组成,东起南汇滨海,西至郊区环线(远东大道)及至南汇区与奉贤区界,北以大治河为界。
第三条(发展方向)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临港新城应当建成以现代装备制造业为核心,以高附加值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为基础,集先进制造、现代物流、研发服务、出口加工、教育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型海滨城区。
鼓励临港新城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和创新,成为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的综合性试验区。
第四条(管委会)本市设立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的委托行使如下职责:(一)制订、修改、实施临港新城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二)负责临港新城内投资项目、土地使用的审批;(三)负责临港新城内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的行政管理;(四)负责临港新城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五)协调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临港新城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六)负责为临港新城内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共事务的管理)管委会负责临港新城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前期准备事项1. 防伪税控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2. 货运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3. 按提供的新税务登记号,刻制带有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要求刻制)。
4.及时告知业务单位新的税务登记号。
二、有关表式填列事项1.税控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1)。
2.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调查表》(附件2)。
三、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1.带好原《发票领购簿》,对原领购的剩余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及需通过税控机具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要求予以缴销。
2.税控企业上报《()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3.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可以不带)、读卡器、税控IC卡、当月已开的发票记账联、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办理注销抄报税手续。
四、在新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1.带好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2.带好原《发票领购簿》、新的税务登记证和新的发票专用章,领取新的《发票领购簿》,并领购新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地税地﹝1996﹞45号【发文日期】1996-08-07【实施时间】1996-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沪财法[2006]53号)的规定,本文自2006年07月26日起全文废止。
对监狱、劳教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已经到期。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4号)《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内称: 一、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非干警用办公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奖励【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个人】孙某某【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合法性审查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不作为确认行为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18""005""005002""005002013"]" Gid":"1970324939303454""Category":["005""00501""0050101""005010118""005""00502""0 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5.12""CaseFlag":"(2020)沪03行终87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奖励二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6""0601""10""10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04""0 405"]"Do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5""005002""005002013"]"Gid":"19703 24942445165""Category":["005""00502""0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 2019.12.27""CaseFlag":"(2019)沪7101行初579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工商一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33""3302""330201"]"Do cumentAttr":["001"]}]【更新时间】2022-02-25 16:39:14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行政税务奖励程序中的合法性审查关键词:行政税务;行政奖励;确认违法[裁判要旨]公民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有权得到奖励,税务机关在发放行政税务奖励时,可以基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依据便民及效率原则选择奖励交付方式。
上海市体改委、国资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社保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体改委、国资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社保局、房地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标 签】放活小企业,政策意见,实施细则【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物价局【文 号】沪体改委﹝1997﹞34号【发文日期】2001-06-24【实施时间】2001-06-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现将《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见本册“经济体制改革”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7)1号文的附件二)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为加快小企业改制步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采取不同的资产置换方式。
凡企业资产量较大,可采取部分置换的办法,尚未置换的国有资产仍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该部分资产视作改制企业借入使用,并向借出方缴纳资产占用费,其费率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企业商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以后若有变动,办理有关资产变动手续;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按“ 零价”向职工出让,改制企业承担债权债务;若职工出资,则进入资本金。
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暂不注入企业资本金。
当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发生变化或土地用途改变时,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困难企业改制后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持有不超过50%的大股。
改制前三年亏损或净资产利润率不超过5%的企业,通过努力,企业净资产利润率超过5%后,应扩大职工持股比例,使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的持续比例降到30%以下。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税务系统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税务系统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沪国税财[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税务系统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国税财[2010]4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和市财政局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34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办[2010]22号),对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要求。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税务系统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税务系统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打牢思想基础。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
二、具体要求(一)明确部门预算主动公开的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348号)、市财政局(沪财办[2010]22号)文规定,部门预算的公开主体为各预算主管部门。
上海市国、地税系统分别为垂直管理的中央、市级预算单位,所以,其部门预算、决算,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按照财政部、市财政局确定的格式和表样进行公开(附后)。
(二)认真做好部门预算依申请公开工作。
本市各级国税、地税单位要按照税务总局、市财政局的要求,认真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受理公开事项,认真研究预算公开内容,妥善处理公开有关问题。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沪高转[1999]7、8号文【标 签】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财企一﹝1999﹞196号【发文日期】1999-10-08【实施时间】1999-10-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现将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沪高转(99)第007号《关于认定“博达3000系列多协议路由器”等项目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沪高转(99)第008号《关于认定“TFT模拟式液晶平面显示”等项目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受理,落实认定项目的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附件一: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关于认定“博达3000系列多协议路由器”等项目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1999年07月27日 沪高转[1999]7号 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审定,以下29个项目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一门式”服务各有关部门按沪府(1999)22号文的要求,受理有关享受优惠政策事宜。
批准认定的项目名单如下: 99-0117 博达3000系列多协议路由器 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18 ¢150mm半导体外延片 上海银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19 上海市金田旅行指南智能系统 上海金田旅行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20 Pt100、Pt500、Pt1000型厚膜铂电阻 上海都华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21 多业态商业自动化信息管理系统HDPOS 上海海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22 外用冻干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制药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23 重组人干扰素α-2b外用胶囊 上海华新生物高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医药(集团)总公司 99-0124 重组人干扰素α-2b注射液 上海华新生物高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医药(集团)总公司 99-0125 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注射液 上海华新生物高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医药(集团)总公司 99-0126 鲑鱼降钙素注射液 上海华新生物高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医药(集团)总公司 99-0127 FE复合酶消毒剂 上海高科生物工程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28 絮凝法固定化酵母细胞连续发酵酒精 上海明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29 FRP光缆加强芯 上海晓宝增强塑料厂 上海市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0 DZ-300化纤消光用二氧化钛 上海大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1 铝合金镍陶(Ni-Sic)复合电镀汽缸体 上海康适达轮圈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2 汽车、摩托车用特种铝合金轮圈 上海康适达轮固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3 耐热ABS(ABS-527、ABS-527A、ABS-527B) 上海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4 GC不燃板 上海新辰防火板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5 JF201单液型平网制版感光胶 上海中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6 Y84054特种纹理粉末涂料 上海常江化学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7 PRL-5型多功能金属隔热夹心板复合机组 上海水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8 ML015-CA、ML025-CA型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 上海万奇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9 CO2激光大面积雕刻系统 上海市激光技术研究所 上海科学院 99-0140 LMS-YQ激光标刻系统 上海市激光技术研究所 上海科学院 99-0141 东风车型变速箱第一轴、第二轴和中间轴 上海飞达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42 移动式投币免冲厕所 上海洪昌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43 核级树脂(核电站用离子交换树脂) 上海亚东核级树脂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44 加速器四级透镜 上海克林技术开发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45 加速器二级磁铁 上海克林技术开发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二: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关于认定“TFT模拟式液晶平面显示”等项目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1999年8月16日 沪高转[1999]8号 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审定,以下19个项目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一门式”服务各有关部门按沪府(1998)23号文的要求,受理有关享受优惠政策事宜。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
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3.06.26
•【字号】沪税地[1993]79号
•【施行日期】199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沪税地[1993]79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文件有关精神,经市领导同意:从1993年4月1日起,本市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由原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款的2%提高为3%,提高计征率后,征收范围、办法及使用管理规定,仍按原办法不变。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同时报送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符合条件承诺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工作指引》附件6);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办公室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上海科技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财税分配政策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财税分配政策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沪财预〔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财税分配政策通知沪财预〔2015〕8号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局,自贸区税务分局:为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跨区迁移财税分配政策,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效应,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财税分配政策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总体原则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的财税分配机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持体制稳定。
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应在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实施,并与自贸试验区改革试验期相衔接。
二是兼顾各方利益。
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扩大政策效应,也要兼顾其他各区县利益,为鼓励企业有序、规范流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三是便于实际操作。
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应聚焦政策效应,便于实施,具有可操作性。
二、政策内容2014-2016年,对自贸试验区成立后企业税收征管关系由浦东新区以外其他区县迁移至自贸试验区内的(即指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市级财政于次年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将企业缴纳的年度区县级税收收入全额由自贸试验区(浦东新区)返还给相应的迁出区县。
对跨区迁移企业经批准享受国家或市级相关政策,需由区县财政安排资金的,相应资金由迁出区县承担。
在具体操作中,由浦东新区先予垫付,市级财政审核后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将相关资金由迁出区县返还给浦东新区。
企业的迁移时间以迁出区县税务部门注销迁移文书终审日为准。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申报流程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六)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引发的进一步研 究开发活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 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 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进行的常 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 能计入。
申办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六)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 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 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不低于70分)。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指企业作为权利人在中国内地(不含港、 澳、台地区)注册的,近三年内通过自 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 或通过5年以上的全球排他性独占许可方 式拥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 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的、受到中国法律 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研发保险费用等; ——为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差旅费; ——未纳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小额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十)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
的全部费用,加上(如有)委托境内的 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 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 所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 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要占 全部研发费用的60%及以上。
[说明]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
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 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 为准。
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六)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 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 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 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07.18•【字号】沪财会[1997]65号•【施行日期】199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会[1997]65号1997年7月18日)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局第五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会字(1997)19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的各损益账户可年末一次结转“本年应税所得”账户,也可按月结转,由个体工商户自行选择。
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二、凡属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设置有关专栏。
但如果应纳税额均在下月交纳的,可以不设“已交税金”专栏。
三、个体工商户抽回实物资产或用实物资产进行投资,应作为销售处理。
抽回产品或用产品进行投资时,按产品含增值税售价,借记“业主投资”科目,按下含税售价,贷记“营业收入”科目,按应交纳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抽回或投出产品的账面价值,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抽回固定资产或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时,按固定资产的售价或评估、协议价值,借记“业主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借贷的差额,借或(须经税务机关批准)贷记“营业外收支”科目。
四、执行简易制度的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盘盈和长期资产的处理净收益均冲减营业费用。
五、个体工商户接受捐赠的资产,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收到捐赠的资产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支”科目。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2020)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2020)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13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的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转化项目,可依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享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关的人才支持政策。
第四条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的统筹指导下,建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转化项目认定会商机制。
市科委负责开展转化项目认定,并委托项目管理中心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人才政策。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报主体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近两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申报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关于上海市财政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工作意见的批复》(沪编[2006]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的批复》(国税函[2006]226号),我局保留如下11个事业单位: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税收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上海市财政税务信息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上海市财政税务干部教育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干部教育中心;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上海市部门资金收付中心);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
撤销上海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其职能与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职能合并。
上述事业单位的编制作相应调整,编制总数调整为946名。
其中机关服务中心编制为483名。
请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一览表┌────┬────────────────────────────┬──────┐│序号│单位名称│人员编制│├────┼────────────────────────────┼──────┤│ 1│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税收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国家│45│││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2│上海市财政税务信息中心│3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3│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1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4│上海市财政税务干部教育中心│17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干部教育中心││├────┼────────────────────────────┼──────┤│ 5│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35│├────┼────────────────────────────┼──────┤│ 6│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50│├────┼────────────────────────────┼──────┤│ 7│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35│├────┼────────────────────────────┼──────┤│ 8│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上海市部门资金收付中心)│30│├────┼────────────────────────────┼──────┤│ 9│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10│├────┼────────────────────────────┼──────┤│ 10│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40│├────┼────────────────────────────┼──────┤│ 1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483│├────┴────────────────────────────┼──────┤│合计│946│└─────────────────────────────────┴──────┘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企业工资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企业工资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5.09•【字号】沪劳综[1997]20号•【施行日期】199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企业工资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综[1997]20号1997年5月9日)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精神和本市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意见,现对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工资管理的若干意见通知如下: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所属房地产企业的工资管理,对至今未纳入管理的企业,应按以下管理渠道进行管理。
1、市属国有、国有控股房地产企业按资产关系由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局、主管委、办管理;2、区、县属房地产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区、县劳动局管理;3、多方投资建立的房地产企业,原则上按资产关系进行管理,即由控股方或出任董事长一方的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二、各类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市关于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有关通知的精神,《手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及没有《手册》的企业不得在银行支取工资。
三、国有房地产企业1997年工资提取和发放的管理。
(一)工资基数核定1、凡没有核定过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房地产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按该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总额发放水平进行核定。
1996年人均工资总额达到全市平均水平200%以上的企业,应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核,作适当调整。
2、新建房地产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可按不超过扶办企业或控股方企业的人均工资总额水平确定。
(二)工资增长办法1、实行工资总量一头调控的控股(集团)公司,由控股(集团)公司在其总量范围内对所属房地产企业进行核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期货交易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期货交易费
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期货交易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地税地[1999]8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1.16
【实施日期】1999.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停止征收期货交易费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9]87号1999年11月16日)
根据市政府沪府办督[99]5759号所附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建议停止征收期货交易费的请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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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有关财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税政[1999]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9.02
【实施日期】1999.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
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有关财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沪财税政[1999]11号1999年9月2日)
为贯彻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22号),落实市局制定的《关于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沪财税政[1999]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财税政策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中的财税政策问题
1、•《实施细则》中所称“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或“从认定之日五年内”是指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可连续享受36个月或60个月的财政列收列支返还政策。
2、财政按转化项目净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以及技术贡献程度给予列收列支返还:
净增加税收额=报告期税收额-基期税收额
技术贡献系数=先进性等级系数×项目等级系数
3、企业申报的转化项目,其经济效益衡量应按实反映,•若上年无实际销售发生,申报年情况可用预测方法处理,但到年终时,若产品销售收入实际结果不足预测水平的70%,则减半享受可返税额。
4、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交清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后,可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返还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
5、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单位购买转化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按规定交纳契税,其中50%•部分由征收契税的财政部门实施财政贴费。
6、投资经认定的转化项目企业税后利润所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