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属性析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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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期 间 ’属 性 析 疑 ’
赵 家 琪 王 俊 山2
讼 时效 , 是 除 斥期 间 , 还 法律 未作规 定。对 其认 识 不 同, 直接 导致 法律 适 用 的不 同 , 系到 债 权人 将 关
和保 证 人 的切 身利 益 。通 过 对 两种保 证期 间的剖 析 和 其 与诉讼 时效 、 斥期 间的 比较 , 出的 结 论 除 得
是, 保证 期 间属 除 斥期 间 , 非诉 讼 时效 。 而 关键 词 : 保证 期 间 ; 诉讼 时效 ; 斥期 间 除
一
同种 类 的保 证期 间尽 管 有 共 性 , 也 反 映 着 不 同性 但 质 , 形 也 颇为 复 杂 , 不 可 一 概 而 论 。依 据 《 保 情 似 担 法》 十七 、 第 十八 条 , 证 责 任 分 为 一 般 保 证 和 连 带 保 责任 保 证 。据 此 , 第二 十 五 、 十六 条 将保 证期 间 分 二 为 一般 保证 期 间和连 带 责任 保 证期 间 。第 二 十五 条 规定 的是前 者 , 二 十六 条 规 定 的是 后 者 。 在 上 述 第 两种 形 式 之 中 , 又可 各 分 为 约 定 保 证 期 间 和 法 定 保
( 州 金 融高 等专 科 学校 , 东 广 州 5 0 2 广 广 15 1 N P新坡 驻 深 圳 办事处 , 东 深 圳 5 8 0 ) 广 10 8
摘
要 : 保 证 期 间是 我 国担 保 法确 立 的一 种 法律 制度 , 而其属 性 如何 , 然 对债 权 人 来 讲 , 属诉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1、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期间结束,开始计算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2、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免除责任,也就不存
在保证人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3、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主债务,债权人从未主张对债权人有利,因为这样不会有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因为一旦向主债务人主张了并约定了宽限期,那么从宽限期届满就开始计算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在没有约定宽限期的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限一直没有届满,保证期间没有起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
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是指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限制。
在法律上,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
一、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
保证期间可以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但不得少于6个月。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能偿还债务,保证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的一定时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受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未能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已经偿还了债务,或者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受中断和中断事由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的中断与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同。
这意味着,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了中断事由,保证期间将重新计算。
中断事由消除后,保证期间继续计算。
但是,如果中断事由持续存在,保证期间将暂停计算。
四、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的延长在实际操作中,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延长。
例如,如果保证人在保证书中约定,在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至债务全部偿还之日。
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总之,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签订保证书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以免丧失诉讼时效,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业务中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时效 开 始 ,该银行 起诉时 未到两年 ,因而保 证人应
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 同意第二 种意见 。 持第一种意见的人们混淆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 效问题 .保 证期 间与 诉讼 时 效 是两 个不 同的概 念 , 但 由于两者 之间 的联 系与 区别 比较 复杂 ,在实践 中 容易 发生混 淆 .引 起不必 要的 纠纷 和损失 。正确 区 分保 证期 间与诉讼时 效 ,准确适用 相关 法律 ,对维
护银 行合 法权 益至 关重要 。笔者根 据 《 担保 法》及
3 .保证台 同约 定 的保 证 期 间早 于或 等 于主债 务履行期 限 的 ,按 照 司法解 释第 3 的规 定 ,保 2条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 起六个月。 4 保证台 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到 , 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字样的,按照 《 司法解 释》第 3 条规定 ,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 间为主 2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 对于比较特 殊的最高额保证台同。保证期 , 间投有 约定 或约 定 不 明 的 ,按 照 《 司解 释》 第 公 3 条规定 ,如果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有保证人清 7 偿期限 的, 证期 同为清偿期 限届满之 日起六个 保 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 限的,保证期间 自 最高额
要求某企业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某公司对某企业所 欠贷款本息 承担 连带清偿 责任 。 对 于本 案保 证人是否 应承 担保 证 责任 存在两种
意见 :
保证期 间是不变 期间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其实质就是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 间,即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 内向保证 人主 张权 利 ,否则 保证人 将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 。 在银 行依法催 收或诉讼 过程 中 ,应按下列方 法
一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
年 4月最高人民法院 ( 发号) 关于审理经济合 同纠纷案件有 法 《
关保证 的若干问题 的规定》 中就提及了保证期间, 该规定可 以说
是 保 证 期 间 的雏 形 ,但 是 该 规 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并 没 有 对 保 证 期 间 做 出 明 确 的
三 、 讼 时 效 与 保 证 期 间 的关 系 诉 ( 保 证 期 问 与 诉 讼 时 效 的 联 系 。保 证和 诉 讼 时效 期 间 均 一)
上 , 点就 诉 讼 时 效 与保 证期 间 的 关 系进 行 了探 讨 。 重 关键词 : 证期 间 诉讼时效 关系 保
引言: 随着商品经济 日益活跃, 交易 日趋迅捷 、 易主体 、 交 数 利行使 ; 在连带保证责任 中, 只要 求保证人履行保证 义务 , 对债
量 日趋增加, 保证制度更是成为各国债法 不可或缺 的内容之一 。 保证 期间与诉 讼时效期 间两者 作为保证 制度 中 的一 项重要 内 确保保证制度发挥增 强市场主体信用 方面亦起 着重要 的作用 。 特别是对保证期 间立法的不 同,体现了立法者对债权人或保证 人的保护程度 , 因为保证期 间既可督促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 又 可让保证人尽早摆脱替代 性的债务负担。对 保证 期间与诉讼 时 效期间关系 的的理解至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笔者就此 问题也 发表一些 自己的管窥之见 。
LL IUNZONGHENG
@吉林教育
傈 期 河 与 诉 讼 聪 效 曲 关 系 宄
吉林 司法警 官职业 学 院 刘婷婷
摘 要: 保证期 间与诉讼时效期 间, 都是法律规 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 事实, 保证期 间与诉讼时效期 间, 两者 分别处在保证 制度不 同的阶段 , 互衔接 , 自发挥着不 同的作 用, 究两者 的关系, 相 各 研 具有重要 的意义。分析诉讼 时效及保证期 间概念的基础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在保证债务关系当中,对于时间的限制,这两者限制的都是针对保证人的时间,但是还是存在着一定区别,我们从它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来分析一下。
一、从相同点来讲,二者都是让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的目的。
1.所谓保证期间就是保证人在合同约定当中要承担自己保证义务的期间,在这个期间之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来行使他的保证义务,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间的话,那么债权人是没有权利要求保证人来行使自己义务的,所以就是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一种督促,超过这个时间的话,那么就会对自己很不利。
2.而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样也是对于债权人来讲,只不过这是对于整个债务体系而言,与保证人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
总之,二者的核心目的就是让债权人在一定的时间之内来履行自己的权利,如果超过这个时间的话,法院不予支持。
二、从不同点来讲,两者主要有两个不同。
第一,二者的客体不同。
1.保证期间,债权人能够催促的债权是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之内,他只能要求保证人来承担他的保证责任,具体的保证责任应当是已经规定在合同当中的,而不可以有其他的权利来要求别人做什么样的事情,这是保证期间的客体。
2.而整个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对于这个债权来,如果债务人或者是保证人没有按合同来约定自己的义务的话,也就是属于违约行为,甚至可能造成侵权,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对整个债务的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来提起诉讼,这个诉讼与之前的保证期间是不太一样的。
第二,两者的时间长短不同。
如果是保证期间的话,法律规定是合同当中约定了就按照合同当中约定的来,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法定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在六个月之内要行使自己的保证义务,而对于诉讼时效来讲,适用一般性的规定就好,也就是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间。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从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来对于二者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区分。
在保证合同当中由于涉及了保证人,也就是第三人的参与,所以在具体的行使权力过程当中,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各类时效
一、各类时效1、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2年;(2)特别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1年,包括下列4项:①、身体受到伤害;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4)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票据时效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撤销权行使时效章节撤销权撤销权的时效第一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六章对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等5种行为(1)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清算组有权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2)如该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第八章可撤销合同(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九章赠与合同的撤销(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所谓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1】换句话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通常,在世界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其对保证人的权利,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都对保证效力问题规定了一定的存续期间,即约定期间;未约定的,则适用法定的时间限制,即法定期间。
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时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此种时间限制,《担保法》称之为“保证期间”。
《规定》中没有使用“保证期间”这一概念,而是称为“保证责任期限”。
《规定》第10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与《规定》中的“保证责任期限”没有实质区别。
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3】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论担保合同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适用
而 《担保法 》 第 22 条 规定 “保 证期间 ,债 权人 依法将 主债 权 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 证人在 原保证 担保 的范 围内继 续承 担 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 有约定 的按照约 定 。 ” 那 么该条 中 所说的保证期间 起始 期 日为主 合 同开始 生 效之 日 。第 23 条与第 22 条意义类似 ,而第 26 条和第 27 条 中的保证期 间 与第 25 条 所指 的意 义 类似 。 在 《最 高 人民 法 院 关于 适 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担 保 法〉 若 干 问题 的 解释 》 (下简称 《解
个为自主合同履行期届满 ,保 证人开始承担保证义 务时起 , 直到保证人不再承担保 证责 任时止 ; 另 一个 为自附 有保 证 担保的主合同生效时起 ,直 到保证 人不 再承 担保证 责任 时 止 。无论怎样 ,笔者 认为 , 在 一部法 律中 ,一 个专用 法律 术 语 ,却有两个涵义 ,不同 的起 算期日 ,显 得对 该名词 界定 模 糊 ,是十分不应当的 ,保证期间就专指债权人 与保证人之 间 存在的关系 ,即主合 同履 行期 届满 ,保证人开 始承担保证 义 务时起 ,直 到保 证人不 再承担 保证责 任时 止 。而附 有保 证 担保的主合同生效期间则最好由另一词指代 ,诸如 “主合 同 生效期间” 。 这样适 用法 律时 才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 二、 保 证期 间的 适用
( 一) 保证期间的长度
论担合同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适用
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 人清 偿债务 期限 的 , 保证期 间为 清 偿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没有约 定债 务清偿 期限 的 , 保 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中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 到保证人中 止 保证合同的书面通 知到 达之日 起 6 个 月 。 ”最 高额 保证 的 起算日期为债务清偿期 届满 之日 , 没有 约定 债务清 偿期 限 的 ,则起算 点为 最高 额保证 中止之 日或 自债 权人收 到保 证 人中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 。
时效期限汇总
时效期限汇总一、诉讼时效、保证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最长20年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保证期间:A、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未约定,推定为6个月。
B、虽有约定,但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C、约定中含有“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请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推定为2年。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保证诉讼时效。
权利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时效才产生,保证诉讼时效为2年。
法律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抵押时效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执行时效1、申请执行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浅议
1保 证 期间 的概念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担 保法 》 1、 2 2 、 (52 、3
《 保法 司法解 释》 担 第三十 四条 规定 , 一般保 证的债 权人 于保 证 期 间届满 前对 债 务人 申请 诉讼 或提 出仲 裁 的, 从判 决, 裁 裁 仲 决 生效之 日起 , 始计 算保 证合 同 的诉讼 时 效 , 开 连带 责任保 证 的 债权 人当 保证 期间届 满面 前要求 保证 人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从债 权 人要 求保证 人承 担保 证责任 之 日起 , 开始 计算保证 合同 的诉讼 时 效: 第三 十六 条规 定 , 一般 保 证 中 , 主债 务诉讼 时 效中 断, 证债 保 务诉讼 时效 中断 : 一般 保证 和连带 保证 中 , 务的诉 讼时 效中止 , 债 保证 的债 务诉 讼时 效 中止 。 ( ) 证期 间与保 证债 务 的诉讼 时 效的 区别 三 保 1规 范 目的 、 质不 同 。 设置 时 效制度 , . 性 在于 尊重 久 已存 的 事 实状 态 , 即在于 维持 社会 秩序 。事关 社会秩 序 之维 持 , 决定 这
陷, 并对 缺 陷补救提 出 了相 关见解 。 关键 词 保证 期 间 一般保 证 边 带保证 诉讼 时效
,
中 图分类 号 : 2 . D9 3 3一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 22 1)6 5.2 10- 9 (000. 7 0 2 o 效 : 连带 责 任保证 于 合 同约定 或法 律规 定 的保证 期间 , 权人 对 债 未要 求保证 人承 担责任 的 , 证 责任期 间届满 的法律 效 果为免除 保
了它性 质 为强制 性规 范 , 当事人 不 能变 更 、 除时 效期 间或者 预 排
诉讼时效和期间PPT课件
诉讼时效的中断
随时打断随时重计
诉讼时效的延长
法院酌情延长
【考题·单选题】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 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 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2002年试题)
2、说道举证的问题。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 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 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 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 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 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 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A.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中止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 归于无效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 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 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 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 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
法律效力不同。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以 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 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民间借贷案件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及相关焦点问题探讨
民间借贷案件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及相关焦点问题探讨自然人、法人、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从事民间借贷行为过程中,出借人为确保债权的充分实现,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又分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本人基于保证责任形式的不同,结合审判实践,就民间借贷案件中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以及相关焦点问题予以阐述分析及探讨,以供参考。
一、概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保证人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中根据不同形式又细分为按份保证和共同保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保证责任承担事项,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明确的规定。
为便于诉讼、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当时人的选择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保证人的诉讼地位进行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针对保证责任的约定层出不穷,准确把握保证责任承担的责任形式、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对从事律师服务至关重要。
二、理解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核心内容及焦点问题探讨(一)担保责任形式不同,债权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顺位不同。
1、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责任顺位相同。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即可以同时将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被告,也可以单独选择债务人或者连带保证人作为被告,在连带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作为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放弃对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对应保证责任消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辩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辩别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同异。
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规定都是一致的,即: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但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却存在很大的区别。
首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次,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情况的关系不同:对一般保证债务来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不会随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期间则是可变期间,可以因权利人起诉等法律事由发生中断、终止或延长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虽然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但在一定条件下,保证期间可以向诉讼时效期间过渡。
就一般保证而言,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既过渡到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就不能向诉讼时效期间过渡,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失权期间、保证期间、异议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失权期间、保证期间、异议期间(1)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需经过的法定期间。
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都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
并且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期间届满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
如《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例外情形下也可从权利能行使之时起算。
如《合同法》第55条第1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导致权利效力减损;除斥期间届满使权利本身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允许义务人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的问题。
(2)诉讼时效期间与适用对象不同法律效果(3)诉讼时效期间与期间2 6(4)诉讼时效期间与异议期间的区别异议期间是指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的期间。
从法律效果上看异议期间最终限制的是买受人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承担的请求权与诉讼时效期间同属对于请求权的期限限制。
但作为或有期间其与诉讼时效期间有如下区别: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法定期间;异议期间则允许当事人作出约定。
诉讼时效期间与异议期间的起算点和存续期限不同。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异议期间则具体区分为三种类型:a.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b.标的物的质量2。
浅谈保证期间存在的问题
证期 间 的立 法本 意 , 也 干预 了 当事人 的 自由意思 。《 担 保法 司法
具 体条 文第 2 5 条规 定 “ 一般保 证 的保 证人 与债权 人未 约定保 证 解释》 关于保 证期 间不 因任何 事 由发 生中 断、 中止 、 延 长是对 担保 期间 的, 保证 期间 为主债 务履行 期届 满之 日起六 个月 。 在合 同约 法 保证期 间 中断的修 正 。 定的保证 期间和 前款规 定的保证 期间 , 债权 人未对债 务人 提起诉 虽然 《 担保法 司法解释 》 规定 了保证 期间不 因任 何事 由中止 、
间认识 的不足 , 导致保 证期 间在 司法适用 中依 旧问问重重 , 并没 间, 其特 殊之 处首先在 于保证 期 间是保证债权 这一权 利本 身的存
有 解决 保证 期间在 适用 中 的混 乱 。
续 期间 , 保 证期 间届 满 , 保证 人 即免除保证 责任 , 债 权人对 保证 人
《 担保法 司法 解释》 否 定了 《 担保法 》 关于保 证期 间 中断的规 的实体权 利 消灭 , 不 能再对 保证 人请 求履行 保证 责任 ; 而 诉讼 时 定, 第3 l 条 明确规 定“ 保证 期间不 因任何 事 由发 生中断 、 中止 、 延 效是不 行使权 利 即丧失法 律保 护 的权利 , 时效期 间届满 , 债务 人 长 的法 律后 果” 。 设立保 证期 间 的 目的一 方面 是为债 权人 设立主 仅仅有 了抗 辩权 , 债权 人对 债务 人 的实体权 利并 不消 灭 , 依然 能 张权利 的期 间 , 为保 证人 设定承 担保证 责任 的期 间 , 另一方 面也 对债务人请 求履行 债务 , 这 两种 性质不 同的期 间是不 能共 同对 一 有 催促债 权人在 一定期 间 内及 时主张权 利 的 目的 , 否则 保证人难 项权利 进行 保护 的。 第三, 法 律设 立保证 期 间的 目的就 是把保 证 以免 除保证 责任 , 保证人 可 能无期 限承担 保证 责任 。 法律 上 设立 人承担 的保 证责任 限制 在一 定的 时间 内, 所 以, 法 律允许 当事 人 保 证期 间制度 , 允许保证 人和债权 人约 定一个保 证债务 的存续期 约定保证 期间 , 当约定 不明时 , 适用法 律推定 的保证期 间 , 这 本身 间, 目的就在于 将保 证 人的保证 责任 限定在 一定 的期 间 内, 避免 就是对 当事人意 思 自治的最大 尊重 , 而 担保法解 释规 定保证 期 间 保 证人 无止 境地处 于承 担责任 , 保 护保证 人和 督促债 权人 觅保 。 结束后 强行 适用诉 讼 时效 , 使得 当事 人约 定保证 期 间落 空, 是对
保证书的法律期限
保证书的法律期限是指在保证书中所承诺的保证期限,即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在我国《担保法》中,对于保证书的法律期限有明确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按照约定可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按照约定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约定不得少于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保证书的法律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保证书中进行约定。
如果双方没有进行明确约定,则保证期间默认为六个月。
这就意味着,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以随时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书的法律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如果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或者债务人已经偿还了债务,债权人再向保证人提起诉讼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保证书的法律期限是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期间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书的法律期限与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期届满后,保证⼈能够容许债权⼈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应当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般保证中)或向保证⼈(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
下⾯店铺⼩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6个⽉。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债权⼈要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计算。
2、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般保证,则在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为2年。
(1)⼀般保证①⼀般保证的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应当⾸先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般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①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③保证⼈对债务⼈⾏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保证⼈向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裁判要旨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首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期间失去意义,保证债务从或然债务转变为实然债务,应自债权人首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如果原告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则被告免除保证责任。
公告催收应以当事人下落不明为必要条件,如果可实际联系,原告虽在《平安周刊》向各被告催收,但不产生主张权利的效力。
案情简介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金贵、吕巧云偿还借款本金84651.67元及利息;2、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张金贵于2012年3月10日、2012年3月12日分两次在原告处共借款90000元,现仍结欠本金84651.67元,上述借款由被告张华斌、白传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其他担保人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金贵辩称:原告的工作人员朱洪波让我换贷款证,我不想换,因为年龄大了。
朱洪波说换贷款证有好处,我就在大单子上签字摁手印了,我也没有要换的贷款证。
后来原告找我要钱,我才知道贷款的事。
我去找朱洪波要我的贷款证,但是朱洪波被开除了。
我要求对贷款放款单(借款借据)上的签字进行鉴定。
朱洪波把钱用了,我对贷款的事不知道,我也没有还款的能力。
找到朱洪波就能知道是不是他把钱拿走了。
被告张华斌辩称:保证合同过期了,我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在保证期间也没有人给我要钱,我的电话和家庭住址都没有变。
被告白传玉辩称:签合同时是朱洪波找的我们,合同上也没有写贷款的金额。
后来通知我们放款的时候才知道多少钱。
我和张华斌也用了贷款,贷下钱张金贵用没有用我也不知道,但是我们用的贷款都还上了。
一直到2016年收到传票才知道张金贵借钱没有还。
当时签的担保协议上担保期间为两年,5年之后才给我们要钱,我们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一直没有变,也没有接到原告的任何电话或者书面催收的任何东西,我不应该还钱。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和联系。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_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希望对你有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保证合同应明确规定。
无此规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朗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因合同而产生,因此,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产生保证之债,保证之债作为债权之一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保证既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表现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二者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其效力在于消灭请求权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因此免责,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依担保法解释,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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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浅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盛杰民、袁祝杰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
与物的担保相区别,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按照保证合同,保证人向主合同的债权人保证对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在我国经济活动实践中,采用保证作为某项合同的担保的情况比较常见,我国《担保法》对保证制度的规定也最为详尽。
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保证合同实务中涉及到保证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甚为关注;同时,保证期间还是容易发生争议的因素之一。
《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规定却未尽合理与周详,本文对保证期间法律问题的阐述,旨在求得对该问题的较深入认识,这对保证合同的实际操作及立法的不断完善有所裨益。
保证的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不是同一概念但又密切相关,也是本文研讨的一个主题。
一、保证期间的法律意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
第二类是法律推定的保证期间,即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类是连续保证的期间,即保证人就连续发生的债务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应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被免除。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时间界限,在此期间内,他依法或依照约定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届满,他对保证人的请求权随之消灭。
因此,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实现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限,即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它在性质上属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
保证期间一般从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一般保证的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开始之日或以后的某时起算,期间的长短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法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①由此看来,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必备条款或组成部分,不存在没有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设定保证期间主要是为了保护保证人,体现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同时也达到稳定经济秩序的目的。
保证使债权人的利益有了较可靠的保障,有助于促成合同的订立,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保证人承担着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毕竟不是主合同中的主债务人,所以不能使保证人处于和主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
设定保证期间,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限定在一定的期间内,可以避免保证人无止境地处于承担责任的不利状态或是长期处于随时可能承担责任的财产关系不肯定状态。
保证期间的设定对于债权人也具有法律意义,它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促使债权人及时向主债务人行使权利(包括诉权),避免可能因主债务人财产状况继续恶化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同时也是对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从期间上加以必要的限制。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我国《担保法》第18条对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起始日期是非常确定的,即只能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到何时为止,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担保法》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应该说是最有利,而对保证人来说则责任更大,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就处于相似的法律地位和责任状态中。
保证人与主合同的主债务人此时对责任的承担已无主次之分和先后之别,债权人可以根据利益意志选择保证人或者债务人履行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债权人选择保证人承担责任是常见的。
从理论上讲,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债务人履行,但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尚未履行,他的履约能力、赔偿能力或信用程度已不言自明;债权人选择经济实力上强于债务人的保证人承担责任是符合逻辑的。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设定有利于明确责任的期限,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不得拒绝债权人的请求权;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是否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期限,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也同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对保证的实体请求权归于消灭,诉权也随之消灭,也就谈不上诉讼时效问题。
在以上两种情况中应注意的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并不表示也同时对保证人主张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利,债权人必须实际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一旦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三、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首先仍应要求债务人履行或赔偿损失,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力履行和赔偿损失时,才能向保证人要求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和债务人的责任相比较,债务人是第一顺序责任,保证人则是第二顺序责任。
在诉讼或仲裁解决债务争议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如果债务人只能履行一部分标的或赔偿一部分损失,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在此之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
因此,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存在中断的问题。
中断的原有因只能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其他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不能导致保证期间的中断。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被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也随即消灭;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中断,自中断时起,保证期间重新计算。
②对《担保法》的这款规定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解为,中断时即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起,保证期间重新计算是不妥当的,因为存在这样的情况:当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结束时,依照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时计算,保证期间一般肯定已过。
保证期间一般较短,其性质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其中断的规则应和诉讼时效的中断有所区别。
如果依《担保法》第25条第2款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自中断时起,保证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或仲裁程序结束,保证期间肯定已过,这时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的权利也归于消灭,这似乎不符合设定一般保证的目的,也不符合《担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本意。
因此,笔者认为,规定保证期间自诉讼或仲裁结束之日即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更为妥当。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在保证期间中断后重新计算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中断后重新计算的保证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保证人在下列情况下丧失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即意味着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保证期间也适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规则。
但对于因债务人破产中止执行程序而使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况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较为复杂。
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人民法院因债务人申请或者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中止执行程序。
这时,保证人并未最终丧失抗辩权;此时,保证人依然承担补充责任,只是保证期间发生了中断。
二是在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中止执行程序。
这时,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责任转化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也适用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规定。
但此时又有两种特殊情况:第一,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担保物权的(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保证人仍有权抗辩,保证期间也发生中断,保证期间自对担保物权执行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如果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视为债权人放弃对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仍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只是保证期间中断,应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重新计算。
四、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就债务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由保证人在此限额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负保证责任。
因此,最高额保证一般来说约定有债权债务发生的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期限(虽然这种情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多见),则保证人可能将在最高额限度内无休止地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为了避免这种严重影响保证人正常经营活动后果的发生,《担保法》第27条规定保证人享有随时终止权。
只要其终止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该最高额保证即告终止,而无需债权人的同意。
保证人只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之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以为,《担保法》第27条规定的“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享有随时终止权,表述为:“未约定债权、债务发生的期限的”,保证人享有随时终止权更为确切。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是自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开始,同时要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因为在此之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是不确定。
如果是没有约定期限的,自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时,保证人对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只能从当事人约定的债权、债务发生期限届满之时或者自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时起长。
就保证方式来讲,最高额保证也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其保证期间的具体处理原则及诉讼时效,也适用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则。
最后,还应区别保证期间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这两个概念。
后者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时间,即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实际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在这个时间保证人如果拒绝履行其保证义务,即构成对保证合同的违反,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