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彩总结:各章撤销权时效的归纳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彩总结:各章撤销权时效的归纳
撤销权的时效规定很多,在这里按章节归纳如下:
(1)第一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第六章,①企业破产中,债务人企业有无偿转让财产等五种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②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第九章,可撤销合同: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第九章,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①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第十章,赠与合同的撤销: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民法必背考点
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 2 )( 3 )(未损害国家利益) ;(4)(未损害国家利益) ;( 5 )( 1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 条) ( 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 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51 条)( 1 )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 3 )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 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 1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起计算。
( 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 ,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 25 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举例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来源:作者:例1: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分析: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
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案例2: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和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表现:
1、无效的条件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的,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时间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近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
当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后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另外,可撤销民事行为受到1年行使撤销权的除诉期间的限制,而吴晓敏是行为则不受这种时间的限制。
3、主张无效的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者该民事行为有利害管理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在受理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张确认其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司法考试备考技巧每日一练(2016.3.14)
司法考试备考技巧每日一练(2016.3.1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司法部答案】C【考点】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重大误解【答案解析】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首先应当注意,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B选项中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不应选。
其次,误解不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A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应选。
再次,“误解”的内容不包括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识,为了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D选项中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不应选。
C选项中,甲的“误解”系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构成误解,C应选。
值得一提的是,本题与2007年司考卷三关某住店思路一致。
以上点老师在授课中反复强调。
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司法部答案】C【考点】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重大误解【答案解析】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首先应当注意,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B选项中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不应选。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条文理解1、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基于重大误解、一方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仅是“可撤销”,而删除了“可变更”,但并不妨碍当事人私下协商的变更。
2、关于第149条规定的基于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而生的撤销权,需要受欺诈人的向对方不属于善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时,受欺诈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而就胁迫而言,由于其侵害情节较欺诈更重,法律应对受胁迫方赋予更高的保护,因而在胁迫下不再要求受胁迫方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故第150条将一方胁迫与第三人胁迫放在一块进行规定。
3、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包括了乘人之危的情况。
4、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第152条就撤销权消灭期间按照不同情况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541条、第1052条、第1053条也就个撤销权行使期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5、第265条第2款规定的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并没有限定集体成员人数的限制,原则上每个成员都可以提出请求。
第280条第2款规定的受侵害业主的撤销权也是如此。
6、第538条、第539条分别就债务人无偿处分、有偿(明显不合理低价卖出、明显不合理高价买入)处分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了规定。
无偿处分下,不要求受让人善意,只要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即有权申请撤销。
有偿处分下,增加了相对人为恶意的条件,即债务人处分行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另需说明,如何认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需结合债权情况、债务人责任财产状况等在个案中具体判断,不可僵化理解。
7、第1052条第2款规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起算,更改了婚姻法规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且根据该条的规定,有权撤销的机关为人民法院,不再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了。
经济法概论多项选择题二
二、多项选择题AD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B 、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C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D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E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ABE2、法人具有的特征是:A 、独立的组织B 、独立的财产C 、独立的经费D 、独立的机构E 、独立的责任ABCDE3、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是:A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B 、有书面合伙协议(企业章程)C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D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E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ABC4、公司最一般的特征包括:A 、法定性B 、法人性C 、组织性D 、趋利性E 、实体性ABCDE5、合同法的基本原则A、合同自愿原则B、合同合法原则C、合同诚实信用原则D、合同公平原则E、合同平等原则ABCDE6、要约的构成要件有A、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B、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C、必须向要约的相对人发出D、要约内容具体确定E、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AB7、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生产或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A、感冒清胶囊B、香烟C、食品D、柑桔型饮料E、服装BD8、甲到某个体时装店买衣服,看中一套套裙,与店主谈好价格后,正欲付款,又感觉太贵,于是决定不买了。
店主称该服装标明“贵重物品,非买勿摸”,且已谈好价格,甲必须买下这套套裙。
因此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该买下服装。
因为与店主已谈好价格,等于口头订立了买卖合同,甲反悔,责任在甲。
B、甲可以不买。
因为她享有自己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的权利。
C、店主在服装上已经标明了“贵重商品、非买勿摸”,甲既然已手摸确定了质量,也谈好了价格,就该买下。
D、店主在服装上标明的“贵重物品,非买勿摸”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无效。
因为消费者不摸只看无法确定商品质量,是店主强加给消费者的不合理条件,即使摸了,也可以不买。
2023年理财规划师(三级)题目及答案
理财规划师(三级)题目考试方式:【闭卷】考试时间:【90分钟】总分:【100分】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小题2 分,共 100分)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其行为()。
A、从法院判决撤销时起无效B、是否发生效力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C、从申请撤销时起无效D、自始无效【答案】D【解析】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意思表示有缺陷,而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其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区别。
有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
2、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年不行使而消灭。
A、1B、2C、3D、4【答案】B3、假设A股票指数与B股票指数有一定的相关性,同一时间段内这两个股票指数至少有一个上涨的概率是0.6,已知A股票指数上涨的概率为0.4,B股票指数上涨的概率为0.3,则A股票指数上涨的情况下B股票指数上涨的概率为()。
A、0.10B、0.15C、0.20D、0.25【答案】D【解析】根据非互不相容事件概率的加法公式,可得A、B股票指数同时上涨的概率P(A*B)=0.4+0.3-0.6=0.1;再根据不独立事件的乘法公式,可得A股票指数上涨的情况下B股票指数上涨的概率P(B/A)=0.1/0.4=0.25。
4、理财规划师在对客户家庭预期收入进行预测的时候,不需要掌握的信息为()。
A、反映客户当前收入水平的信息B、客户家庭的日常支出、收入比C、客户的家庭构成D、客户结余比例【答案】C【解析】为了获得客户家庭预期收入信息,理财规划师需要掌握的相关信息主要有:反映客户当前收入支出状况的目前收入表、目前支出表、客户个人现金流量表,以及由此计算出的客户日常支出、收入比、结余比例。
5、欧阳先生与商业银行签订住房贷款合同,贷款30万元,则需交纳的印花税为()元。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篇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也日益繁多。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一类特殊的行为叫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拥有撤销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撤销权、撤销申请、撤销期限和撤销的效果。
首先,撤销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有权选择是否要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在撤销权的规定期限内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自愿的,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其次,撤销申请是指在具备撤销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相关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撤销。
撤销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撤销申请的结果将由相关机关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再次,撤销期限是指当事人要行使撤销权利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
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一般规定了撤销权利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将失去行使撤销权利的机会。
撤销期限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双方都能够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节点来行使权利或者撤销行为。
最后,撤销的效果是指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利后,该民事法律行为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行使撤销权利后,双方回到了当初的状态,撤销后的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未发生。
总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
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拥有撤销权利,可以通过撤销申请来行使这一权利,但是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限内行使。
行使撤销权利后,该民事法律行为将失去法律效力,双方回到了原来的状态。
这种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法律行为的公平和正义。
第二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一类特殊的行为称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选择是否要撤销该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撤销权、撤销申请、撤销期限和撤销的效果。
司考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司考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
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五种:(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国家司F考试网)(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法律又赋予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当事人如果行使这种权利,就可以变更民事行为的内容并使之继续有效,或撤销该民事行为而使之溯及地归于无效。
经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一)变更、撤销权。
撤销权是当事人溯及地撤销民事行为或变更其内容的民事权利。
它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同时发生,但并非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
(二)变更、撤销权的行使。
(国家司F考试网)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撤销权的消灭。
1、除斥期间经过。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撤销权人的放弃。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八章 民事行为
第八章民事行为一、填空题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2.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
3.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和。
4.根据民事行为的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条件,民事行为可分和。
5.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自条件时生效。
6.在可撤销民事行为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7.代理权欠缺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为中,属于实践性行为的是()。
A.买卖行为B.租赁行为C.借用行为D.赠与行为2.根据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民事行为可分为()。
A.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B.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C.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D.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3.甲与乙订立一赠与合同,其中约定,若乙未考上大学,甲给予乙5000元助乙参加就业培训。
该民事行为属于()。
A.附消极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B.附积极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C.附消极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D.附积极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4.李甲将其价值500元的山地车赠与11周岁的侄子李乙,该行为属于()。
A.无效民事行为B.可撤销民事行为C.效力待定民事行为D.有效民事行为5.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A.当然无效B.仍然有效C.经修改后有效D.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有效6.根据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
A.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B.主行为与从行为C.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D.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7.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杨因有某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A.该转让协议有效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C.该转让协议无效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8.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
乙在火车车厢收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如果意思表示有缺陷,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按理都是无效的。
但民法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只涉及当事人而不涉及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意思有缺陷的民事行为,其有效还是无效的选择权被赋予行为人自己,即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或变更权,其若选择有效则放弃行使权利,若选择无效,则可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
一旦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或者变更权,则被撤销或变更部分的行为,就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同:(1)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2)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行为前已述及,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3)效力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不论表意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主张,都从行为开始就确定地不能发生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
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
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
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一)重大误解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
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
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
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路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概念1、概念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达不一致或者意思表达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达,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消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1)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生效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消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消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消权人以撤消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积极干预。
无效民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积极干预,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撤消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消其行为,也可通过认可的表达使撤消权消灭。
假如撤消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消权,或者仅仅规定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规定将行为撤消,则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一经撤消,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其撤消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按《协议法》第55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消的协议,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假如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可撤消民事行为的类型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1)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项、《协议法》第54条第1项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为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哪些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哪些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家可能在实际⽣活中都听说过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那么,哪些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呢?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就哪些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进⾏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内容。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不真实的合同,在民法中表述为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为的⼀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种类型:1、因重⼤误解订⽴的合同重⼤误解是指⾏为⼈因对⾏为的性质、对⽅当事⼈、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为的后果与⾃⼰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损失的⾏为。
重⼤误解订⽴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了重⼤误解。
如果仅仅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发⽣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的及双⽅当事⼈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误解。
b、⾏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
即⾏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误解是由⾏为⼈⾃⼰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故意。
2、因显失公平订⽴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的如果履⾏对其有重⼤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订⽴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合同的履⾏对⼀⽅当事⼈有重⼤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要承担更多的义务⽽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损失。
⽽另⼀⽅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获得更多的权利。
b、⼀⽅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c、受损失的⼀⽅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为。
3、因欺诈订⽴的合同欺诈,是指⼀⽅当事⼈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作出错误意思表⽰的⾏为。
欺诈订⽴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为⼈明知⾃⼰告知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陷⼊错误意思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b、必须实施了欺诈的⾏为,即⾏为⼈将其欺诈故意表⽰于外部的⾏为。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合同也一样,当事情发生了变化后,合同也会发生更改,或者是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许多人就有疑问了,那么,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中受损一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合同,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但是,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权利人即受害方有选择民事行为效力的权利,可以保持其继续有效,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归于无效,进一步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2、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销权,便形成了可撤销合同。
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名词解释n
民法名词解释n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人大教材)3.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法律行为,为法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负责人。
(北大民法学)6.合伙:就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北大民法学)7.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8.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9.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0.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
11.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的是依照法律垢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1121
民法典1121根据民法典112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行为,包括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那么,民事行为的效力是什么意思呢?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民事行为效力的概念、要件以及效力的种类。
民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当一方主体进行民事行为时,这个行为会对其自身以及其他相关主体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的效力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是事实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行为依法有效产生的效果,具有法律约束力;事实效力是指行为在实际生活中所产生的效果,具有实际意义。
民事行为的效力要件包括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
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根据其年龄、智力等因素具备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通过言语、书面、行动等形式对外界表示其意愿的行为。
合法目的是指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112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三种情况。
有效的民事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和事实效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和事实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当事人或者法院撤销的行为。
对于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方面,要根据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评估,如果行为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其行为具有有效性。
另一方面,要根据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来判断行为的效力。
如果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其行为相一致,并且行为目的合法,那么该行为具有有效性。
同时,还需注意到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比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进行各种民事行为,比如签订合同、购买商品、租赁房屋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一、效力状态概述
意思表示适法
意思表示 效力约束的事实 意思表示有效、未生效
意思表示有效、生效 意思表示效力瑕疵
意思表示违法
效力“引而不发”
无效民事行为
“生效”
可撤销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
意表行为 行 为 目的性 法效性 法律事实
【案例回放】
• 《迟某诉甲公司等隐瞒真实情况签订买卖合同 构成欺诈案》 • 甲公司(甲方)与迟某(乙方)签订一份分期付 款购车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购买解放牌自卸 车一辆,使用时发现车辆被他人使用过,发动机 被更换过,系一辆旧车,后原告迟某与被告甲公 司就该车纠纷磋商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 • • • • •
胁迫 一方采用了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使对方产生 恐惧,并因此事实某种民事行为。 1、胁迫具有违法性 2、胁迫实施重大。 3、用来胁迫的事实必须是可能发生。 4、被胁迫一方因陷入恐惧而,有因果关系。
【案例回放】
超市遭逼,陷入危机 • 陈全之子陈劲考上了A市的一所重点中学,为了方便照顾儿子, 陈全在A市买了一套住房,全家搬迁到A市居住,并经营了一家超市 。由于陈全夫妇经营有方,超市生意十分火爆。 • 一年后,在A市经营连锁超市的宏发公司多次派人与陈全商谈, 要求陈全江超市转让给该公司,由于经营走上了正轨,陈全不愿意转 让超市。而后,宏发公司董事长张某亲自出面与陈全接洽,陈全还是 没有答应。不久,陈全的超市就多次出现顾客当场指责超市出售假货 的事情,给超市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样的局面持续了一段时间,张 某又亲自上门要求装让,陈全还是未答应,张某莘莘而归,但走时留 下话:“你不要敬酒不吃吃罚酒”。后来,超市接连几天发生暴力事 件,使生意一落千丈。接着张某带着十几个团伙成员,来到陈全的超 市,再次要求陈权转让超市,还说知道陈全的儿子叫陈劲,在某中学 读书,陈全为了家人的安全,不得已以极低的价格将超市装让给宏发 公司。 • 一年后,张某团伙因从事犯罪活动被全部缉拿归案。陈全得知后 ,以宏发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的=法效
行为表示
“有效” 适法
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意表”适法其条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行 为
第三分编
目的性 法效性
民事法律事实
意表行为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法律事实
目的=法效
行为目的在于追求法效发生 目的使他人察知 法效的内容
意思表示
“效力瑕疵” 适法
意思表示瑕疵
欺诈
恶意串通
胁迫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
违反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标的瑕疵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 • • •
有效 可撤销可变更 效力待定 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
• • • • 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特征 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是可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导致合同变更、撤销的事由
• • (一)重大误解 当事人因对标的物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we 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遭成较大损失的 情形。 1、对行为性质误解 2、对标的物误解 3、对价款误解 4、对当事人的误解
• • • •
【案例回放】
• • 买彩票反:“欠彩”,真失误大了 王建,一名普通职工,对买单复式彩票不甚了解,有 一天却心血来潮想买几张这样的彩票碰碰运气。2002年3 月20日,他摇头晃脑的来到某彩票销售点买彩票。可结果 ,王建却被告知要付款49000元,这算什么? • 王建当即十分惊讶,表示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也不可 能花那么多钱买彩票,要求撤销重新打票。售票的却表示 不能撤销,双方发生争执。无奈,王建只好认了这个偷鸡 不成反蚀米的惨痛局面,先支付了154元,写下“欠彩票 店49000元”的欠条,先脱身再说。之后销售点的人就来 想王建讨要欠款,未果。争执没有结果,王建不知道自己 该往哪儿躲了。
•
•
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 的权利义务分担明显不公平的行为。
•
• • • • • •
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出境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 3、主观状态为故意 4、目的是为了取得过分利益
效力瑕疵:“意表”与“法效”的连接无法完全建立;“意表”违法为其条
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事实
效力瑕疵 主体行为能力瑕疵
导致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原因
一般成立要件 “主体” “表示” “标的” 行为能力瑕疵 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合法、适当、确定
意思表示瑕疵
标的瑕疵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实施超越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
• • •
【课堂小结】
可撤销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 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 或仲裁机构请求可以取消其效力的合同。
• 【课后作业】
• • • • •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类型 案例讨论 《乘人之危所立借据可撤销案》 王某的亲属死于他乡,王某前往该地要将尸体拉回,以后 办事,不想李某以王某的亲属欠其钱为由,从中阻挠,王 某向出示了一份显示其亲属借李某现金58000元的借据复 印件,并提出还有15000元借款,让王某在复印件上签名 ,如不签则不让拉走尸体。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王某只 好签字并注“另有借款壹万伍仟元整”。事后,李某据此 向王某要款,在催要不成之下,李某诉至法院。 • 学生讨论:是胁迫还是乘人之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