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销售税务处理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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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业两分开管理体制辨析

中国报业两分开管理体制辨析

中国报业两分开管理体制辨析报业是一个具有双重属性的产业,一方面,报纸反映一种思想、一种价值观和世界观,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另一方面,报纸也是一种产品,有一定的市场价值,要进入流通领域,具有商品属性。

因此,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不管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在报业管理体制的设计上,大体都采用编辑和经营两分开的模式。

但由于社会制度和具体国情不同,在实行两分开的原因和两分开的内涵上表现出很大不同,我们这里就此来考察中国的情况。

一、实行两分开管理体制的原因柳斌杰同志在全国新闻出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座谈会上讲话时说,“在微观上把文化、新闻出版单位,按照两种性质分开,区分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经营性的企业单位,这也是了不得的进步,以前我们总是把它们绞合在一起,说是事业不给钱,说是企业不放权,两不像。

现在我们可以把它们明确地分开了。

性质决定体制,体制决定机制,性质一分开,后面的事就一通百通了。

” 讲话为我们考察中国报业实行两分开管理体制的原因和必要性提供了线索。

第一,在两分开以前,报社或报业集团的每一个报纸都是宣传和经营合为一体,这种过于强调“块”的结构模式虽然有利于在局部范围内经营媒体,但不利于整体的统一。

尤其是对于报业集团而言,宣传和经营都分别集中在一个个独立的报刊社,集团在总体上成不了系统。

这需要在纵向上进行“条”的梳理,即对报业集团的业务进行划分,形成宣传和经营两大系统,将“条”和“块”结合起来,报业集团才真正能够发生“化学反应”。

第二,在两分开以前,报业采编和经营互相干扰:一方面,报社经营管理的功能依附于采编的功能,经营系统完全被纳入到报社行政管理的体系内,经营部门的领导被定为处级干部,报业内部缺乏专业性的经营人才。

经营活动的事业化,使经营行为完全与市场脱节,极大地限制了报业的产业活力;另一方面,报业集团作为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但是,报社发展的资金需要越来越大,社领导要拿出相当大的精力搞经营,宣传的力量难以集中。

报纸销售税务处理辨析

报纸销售税务处理辨析

报纸销售税务处理辨析报纸销售税务处理辨析报业单位的产品销售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带来了税务处理的复杂性。

对于报业单位与报纸销售相关的报纸发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收入的税务处理,存在许多值得探讨之处。

一、报纸发行收入的税务处理报纸发行实质上是货物销售,按现行税法规定无疑属于缴纳增值税的征税范畴。

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报业单位除了通过邮政部门发行和自办发行等传统发行方式外,又出现了许多发行新形式。

其中,单独设立公司运营报纸发行业务是普遍做法。

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认定公司发行报纸属于邮政部门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纸,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发行报纸征收营业税。

之所以出现此情况,笔者认为是因为对经济业务的认识偏差造成的。

报业单位发行报纸属于货物销售,邮政部门发行报纸属于物品递送服务,大家对此都无疑问。

但是,发行公司发行报纸是属于销售货物还是属于物品递送服务,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存在分歧。

企业认为自己提供的是投递服务,应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认定企业从事的是报纸销售业务,应按13%的税率征增值税。

其实,对于发行公司发行报纸业务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还是属于营业税征收范畴不能简单而论,应根据发行公司的具体运营模式而定。

发行公司发行报纸一般有两种运营模式:一是根据发行公司的征订情况向报业单位购入报纸再投递给订阅者。

二是根据报业单位提供或发行公司的征订情况,将报业单位生产的报纸投递给订阅者。

二者最大区别在于:前一模式下,与报纸这一产品相关的风险与报酬,自发行公司购入后就从报业单位转移到发行公司;后一模式下,与报纸这一产品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始终没有转移到发行公司。

现实中,发行公司发行报纸大部分都采取了第二种经营模式,虽然发行公司也从事报纸征订业务,但属于受托代理行为,并非报纸购销行为。

因此实际上提供的是物品递送服务,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缴纳增值税。

报纸差错辨析

报纸差错辨析

报纸差错辨析
报纸是我们获取新闻资讯的主要途径,但有时候我们会发现报纸上出现了一些错误,需要我们进行辨析。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报纸差错类型及其辨析方法:
1. 语法错误:报纸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语法上的错误,例如错别字、主谓不一致等。

这时候我们需要仔细阅读文章,找出错误,并对其进行纠正。

2. 事实错误:有时候报纸中会出现一些事实上的错误,例如错误的数字、错误的地点等。

这时候我们需要查找其他的资料,确认正确的信息,并进行辨析和纠正。

3. 偏见错误:有些文章或者新闻报道可能存在偏见,例如政治偏见、性别偏见等。

这时候我们需要保持客观,理性辨析,不被感情左右。

4. 非法信息:有些新闻报道可能存在不合法的信息,例如诽谤、侵犯隐私等。

这时候我们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维权。

总之,我们在阅读报纸的时候,需要保持警惕、保持客观,对错误进行辨析,同时也要对优秀的报道予以肯定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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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图书发行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出版社图书发行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出版社图书发行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一、进项税额抵扣在图书发行过程中,出版社可能会购买一些与图书相关的增值税纳税人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例如纸张、印刷费、广告费等,这些费用会产生进项税额。

根据规定,出版社可以将进项税额抵扣相应的销项税额,抵扣后的余额应当及时退税或留抵备案。

如果退税,应当在提供相应材料的前提下由税务机关办理,如果留抵备案,出版社需要在下一期纳税申报表中如实申报。

二、图书销售涉税出版社以销售图书为主要的经营业务。

在销售图书的过程中,要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纳税。

在销售图书时,出版社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免税、减免、出口等情况需要及时做好税务会计处理。

(一)免税销售出版社销售的图书中,有一部分图书是免税品,免税销售的图书不需要交纳增值税。

出版社需要将免税销售额单独列示在销售额中,并开具“增值税免税销售专用发票”。

对于增值税税率为3%的图书销售应当适用减免税政策,这样可以降低出版社的税负,提高其经济效益。

减免税销售的图书应当按照3%的税率进行销售,同时需开具“增值税减免税销售专用发票”。

(三)出口退税出口的图书,可以依据国家税收政策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出版社应当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在获得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的批准后,按照政策规定进行退税。

三、其他主要税务会计处理(一)固定资产在图书发行过程中,出版社会涉及到一些固定资产的购买、维护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可以抵扣的,折旧费用也可以计入企业成本。

在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出版社应该按照国家税务要求,做好在税务上的折旧和报废。

(二)活动费用支出在图书发行过程中,出版社可能会花费一定的费用用于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这些活动费用支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将其计入企业成本。

总之,出版社在图书发行过程中需要留意各种涉税事项,积极遵守税收法律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各项税务处理事宜,以确保税务合规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报纸销售税务处理辨析

报纸销售税务处理辨析

报 纸 发 行 实 质 上 是货 物销 售 , 现 行 税 取 了第 二 种经 营 模 式, 然发 行 公 司也 从 事 按 虽
法 规 定 无疑 属于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征 税 范 畴。 但 报 纸 征 订 业 务 , 属 于 受 托 代 理 行 为 , 非 是 报 纸 销售 的组 成 部分 。 告 经 过 编辑 、 但 并 广 刊发
自发 复 杂 性 。 于报 业 单 位 与报 纸 销 售 相 关的 报 相 关 的 风 险 与 报 酬 , 行 公 司 购 入 后 就 从 项 目、 体 节 目或 通 告 、 明 等 事 项 进 行 宣 对 文 声 后 与报 传 和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业 务 属 于 营 业 税 的 纸 发 行 、 告 发 布 以及 其 他 收 入 的 税 务 处 报 业 单 位 转 移 到发 行 公 司; 一 模 式 下 , 广
报纸销售税务处理辨析
◎文 /钟明森

理 , 许多值得探讨之处。 存
将 报 业 单 位 生 产的 报 纸 投 递 给 订 阅者 。 者 志 、 播 、 视 、 影 、 灯 、 牌 、 贴 、 窗 、 二 广 电 电 幻 路 招 橱
最 大 区别 在 于 : 一 模 式 下 , 纸 这 一 产 品 霓 虹 灯 、 箱 等 形 式 为 介 绍 商 品、 营 服 务 前 与报 灯 经
随 着 市 场经 济 发 展 , 业 单 位 除了通 过 邮政 报 纸 购 销 行 为 。 报 因此 实 际上 提 供 的 是 物 品递 附 着 于报 纸 这 一 载体 实 现销 售 。 就 是 说 , 也 报
按 一 部 门发 行 和 自办 发 行 等 传 统 发 行 方 式 外 , 又 送 服 务 , 现 行 税 收 法 规 规 定 属 于 营 业 税 的 纸 销 售 行 为 由两 部 分 组 成 , 部 分 是 纯 粹 出

财税字1994 26 混合销售比例的规定

财税字1994  26 混合销售比例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4-05-05注释:条款失效,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失效。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营业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报刊发行征税问题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二)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89)国税地字第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业务订立的征订发行合同及其订购单据(实际发生数)属于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凭证。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因出版发行业务比较特殊,使用的凭证也较复杂,如何征税不够明确,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三、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四、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

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结束——。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分析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分析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内涵界定与税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在构成条件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企业支付的费用才能作为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不允许其以广告费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国对于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有较大差异。

《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对于广告费的提取,2008年前,外资企业广告费一律100%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所得税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2%、8%、25%和100%的税前列支比例,同时规定特殊产品和特殊企业不得扣除广告支出。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即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制定新规定之前,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一律按上述标准执行。

企业应如何合理避税及企业如何合理避税论文答辩

企业应如何合理避税及企业如何合理避税论文答辩

企业应如何合理避税及企业如何合理避税论文答辩企业常见的合理避税方式有哪些?合理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用合法的手段和方法,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

但并不是所有的税都能规避,有些税是企业不得不交的,另外一些税是可以通过技术系统来操作少交或者不交的。

下面介绍一下如何避税,企业老板们应该知道的7个避税的方法!1,注册地避税注册地避税是根据其中一地区或城市的优惠政策,你可以去那个地区注册企业,这样,你就可以享受在那个城市的税务优惠政策。

在目前,只要是经济特区或者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或者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能够享受到较大的优惠政策。

2,优惠政策避税优惠政策来说,要看国家的税务政策方法,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少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利润的15%缴纳,注意,如果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则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3,管理费用避税一个企业的经营,想要合理合法的避税,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

4,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避税a,每月开票额不超过十万,免收增值税及附加税。

(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b,每月开票金额不超过十万,免收教育费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上是2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避税条件。

5,专利避税如果一个公司里面,老板或者员工拥有个人专利,并且将这项专利提供给了公司使用,公司在对待个人的专利时,可以为其合理估价,并以有价入股的形式,签订合同纳入公司使用。

这样的话,专利就会成为公司的无形资产,会计人员则可以采用合理摊销的方式,将其计入成本费用,从而减少利润,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6,进项抵扣税一家公司,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又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那么就是混合销售,要注意的是,这其中又两个要素,一个是必须是同一项销售行为,另一个是必须要涉及服务和货物。

宣传品、礼品及“买一赠一”物品的税会处理

宣传品、礼品及“买一赠一”物品的税会处理

宣传品、礼品及“买一赠一”物品的税会处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经常为宣传品、礼品、“买一赠一”销售方式涉及的赠品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而深感困惑,以上业务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业务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对个别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实务操作中难免有混淆之处。

针对宣传品、礼品及“买一赠一”物品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介绍相关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以期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宣传品涉税分析企业在广告、业务宣传时随机赠送宣传用品,因其无法与销售商品挂钩,一般被认定属于无偿赠送。

赠送宣传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在此我们介绍相关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 个人所得税关于企业随机赠送宣传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 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 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出台上述两个政策,说明税务机关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这两个政策欠缺清晰性和准确性,造成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

税务总局于2011 年下发文件《关于企业对个人取得 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0 号),对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 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 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 税。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出口货样广告品的税务处理

出口货样广告品的税务处理

出口货样广告品的税务处理出口货样广告品的税务处理很多有出口业务的企业与境外客户打交道时,因业务需要会出口一些样品或者广告品,这类货品出口的贸易方式为货样广告品。

根据《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的规定,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出口这类样品、广告品,税务上应如何处理?1、2012年以前,需要视同内销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两个文件出台前,由于出口的广告品具有商业价值,属于无偿赠送,需要作视同内销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

因此,从税法的角度,视同销售的前提是无偿赠送。

企业免费出口自产货物,货物所有权从法律角度已转移给国外客户,因此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2、新政策下,广告样品不需要视同内销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出台后,对于货样广告品出口,虽然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因不属于出口销售业务,不适用免抵退税政策,且并不属于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应适用免税政策。

文件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由视同内销改为免税不退税。

2012年已开始执行免税政策。

企业尚未视同内销处理的货样广告品,原则上不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但因为免税也同样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如2012年出口的货样广告品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需要视同内销补缴增值税。

新政策对于有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是莫大的好消息,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

3、如何进行免税处理企业需要规范操作,才可适用免税政策:•办理正常的出口报关手续及办理免税申报;•准备备查资料。

1)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及进行免税申报广告样品的出口,应根据正常的报关出口程序办理,没有报关出口的货物,无法办理免税申报,则需要视同内销处理。

对图书发行企业增值税免税会计处理的思考

对图书发行企业增值税免税会计处理的思考

对图书发行企业增值税免税会计处理的思考作者:马召廷来源:《现代企业教育·下半月》2014年第08期摘要:本文讨论了图书发行企业根据财税[2013]87号享受增值税免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笔者对其业务实质和性质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具体实务提出了处理意见。

在此基础上,指出现行准则在该类业务处理规定上的不足,给出了改进和完善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免税政府补助法定税收减免临时性税收减免2013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文件,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将增值税免税范围从财税【2011]92号文规定的“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以及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的县及县以下网点”扩大到整个图书发行行业。

这项政策利好力度很大,必将对整个图书发行行业带来重大影响。

对于图书发行行业根据上述文件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款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未予明确规定,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本文拟就此加以探讨。

一、会计处理方式的选择实务中,对于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核算方式:按照增值税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企业销售的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因此,图书发行企业应将向顾客收取或者应收的价款全部确认为营业收入,并且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库存图书等存货的采购成本。

在该种方式下,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不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和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即不对增值税免税收入专门核算。

第二种核算方式: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并参考《企业会计制度》、财会(1995)6号的规定处理。

企业日常核算时按照正常的核算程序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并计算当期应交增值税,并按减免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税务宣传工作的问题建议

税务宣传工作的问题建议

税务宣传工作的问题建议引言税务宣传工作是促进公民税收意识和税法遵从的重要途径,对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税务宣传工作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问题一:宣传方式单一1.1 缺乏多样化的宣传渠道当前税务宣传主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进行,缺乏与时俱进的宣传方式。

这种单一的宣传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公众多样化的信息获取需求。

1.2 宣传内容缺乏互动性传统的税务宣传内容大多是单向传递,缺乏与公众的互动。

这种情况下,公众很难主动参与到税收知识的学习和传播中,难以形成有效的宣传效果。

问题二:宣传内容单一2.1 宣传内容过于专业化目前,税务宣传内容主要针对税务从业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对于一般公众来说过于专业化。

普通公民对税收知识了解不足,缺乏对税收政策和税法的正确理解,容易出现误解和不当行为。

2.2 宣传内容不够生动有趣税务宣传内容大多呈现为冗长的文字和枯燥的数据,缺乏生动有趣的形式。

这种宣传方式难以引起公众的兴趣,导致宣传效果不佳。

问题三:宣传对象不明确3.1 宣传对象范围狭窄现阶段,税务宣传主要面向企事业单位和税务从业人员,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的宣传覆盖面较小。

这些纳税人群体对税收知识的了解程度不高,需要加强宣传。

3.2 宣传对象需求不同不同群体对税收知识的需求存在差异,但目前的宣传内容并未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进行细分。

这样的宣传方式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导致宣传效果不佳。

建议一:拓宽宣传渠道1.1 利用新媒体平台进行宣传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微信公众号、APP、官方网站等途径传递税收知识。

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信息获取需求。

1.2 加强社交媒体宣传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设立官方账号,定期发布税收知识和政策解读,引导公众参与讨论和互动。

这样可以提高宣传内容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

建议二:丰富宣传内容2.1 简化宣传内容针对一般公众,应将专业化的税收知识进行简化,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和阐述。

问报社发行报纸适用多少税率的增值税

问报社发行报纸适用多少税率的增值税

问:报社发行报纸适用多少税率的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图书、报纸、杂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一条规定:“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报纸。

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

卖报纸收入科目

卖报纸收入科目

卖报纸的收入可以归入销售收入科目,具体的写作可以参照以下内容:标题:小店销售收入——报纸部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小店的关注和支持。

今天,我想向大家汇报一下我们小店的报纸销售收入情况。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的报纸销售业绩非常出色。

通过我们全体员工的努力和广大读者的支持,我们的报纸销售量稳步上升,收入也相应增加。

具体收入情况如下:总销售量:XXX份总收入:XXX元平均每份报纸售价:XXX元这份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广大读者的支持,也离不开我们小店全体员工的辛勤付出。

我们会继续努力,为读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报纸内容,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小店,让我们一起共同成长。

在销售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报纸分发不够及时、报纸质量不稳定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销售收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措施:1. 加强报纸分发管理,确保报纸能够及时送到读者手中。

我们将加强与快递公司的合作,提高配送效率,确保报纸能够准时到达。

2. 提升报纸质量,确保报纸内容更加丰富、有趣、有深度,吸引更多读者购买。

我们将加强与编辑部的沟通合作,提供更多优质内容,提高报纸的吸引力。

3. 积极开展促销活动,吸引更多读者关注和购买我们的报纸。

我们将根据市场需求和读者喜好,制定合适的促销方案,提高报纸的销售额。

未来,我们小店将继续努力,不断改进和完善我们的服务,为读者提供更好的阅读体验。

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够得到广大读者的更多关注和支持,让我们一起共同成长。

最后,再次感谢广大读者朋友们对我们小店的关注和支持,我们会继续努力,为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再次感谢!小店全体员工敬上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您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调整优化。

【老会计经验】出书版面费收入的纳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出书版面费收入的纳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出书版面费收入的纳税处理
出版社在编撰某大型理论实务丛书组稿过程中向单位和个人收
取的宣传费(宣传推介费、版面费、公告费、广告费)是否要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缴纳营业税, 有何税收依据?
版面费也称发表费, 一般指正式学术期刊刊用作者的文章后其
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的现金费用。

版面费收入是刊载作者文章后的收入, 一般根据版面大小收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另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规定, 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 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 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 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
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
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税务政策宣传与解读

税务政策宣传与解读

税务政策宣传与解读税务政策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制定并发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旨在实现税收管理和税收征管的目标。

税务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是重要的工作,它既可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也可以促进税收的合规,减少纳税纠纷。

本文将从税务政策宣传和解读的重要性、方式与工具以及具体案例等方面展开。

一、税务政策宣传与解读的重要性税务政策宣传与解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通过宣传和解读税务政策,可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法律法规,避免因对税法的不了解而产生的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

其次,宣传和解读税务政策,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合理认知,增加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度。

再次,税务政策宣传与解读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也是一种主动作为,通过加强宣传和解读工作,可以提升税务机关在社会中的形象和认可度。

二、税务政策宣传与解读的方式与工具税务政策的宣传与解读需要多种方式与工具的支持。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方式与工具。

1. 媒体宣传: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宣传,可以覆盖广大的群众,并使信息传播更加全面和及时。

2. 官方网站: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官方网站,通过发布税收政策宣传材料、问答解惑等形式,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及服务。

3. 宣传手册与海报:精心设计的宣传手册和海报,可以将复杂的政策内容以简明易懂的形式传递给纳税人,便于他们理解和操作。

4. 纳税人培训:税务机关可以定期举办各类培训班,邀请专家解读税收政策,提供一对一的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政策。

5. 社交媒体: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税务机关可以开展互动交流,回答纳税人的问题,解读税收政策。

三、税务政策宣传与解读的具体案例以下是两个典型的案例,展示了税务政策宣传与解读的实际运用。

案例一:个税改革政策宣传与解读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个税改革政策,税务机关积极宣传与解读。

他们在官方网站上提供个税计算器,方便纳税人计算个税;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个税改革政策的解读文章,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同时,还举办了多场个税改革宣传培训,邀请专家对政策进行解读,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好评。

出版社如何纳税

出版社如何纳税

出版社如何纳税财税[2001]88号文件规定,党报、党刊、各级政府机关报、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等7类出版物,享受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其中最有筹划余地的是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虽然88号文件规定了享受先征后返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的范围,但范围很宽。

纳税人出版的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应通过筹划,使之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先征后返的政策,因此纳税人需要准确确理政策,严格执行,才能顺利得到优惠。

比如,纳税人同时经营增值税先征后返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营业税免税项目与非优惠项目时,应各备账册分别核算,否则就得不到应有优惠。

【利用广告业务不同核算的税负差异筹划】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的文化产品的同时,又通过媒体提供应征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如广告服务,应税劳务与销售产品之间无从属关系,构成了兼营性销售。

兼营性销售如何纳税呢?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一并征增值税。

一般来说,增值税税负比营业税税负高。

但如果本期购进的可作抵扣的原材料较多,加上广告业征营业税的同时,还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所以,营业税的税负不一定比增值税的税负低。

例如某期刊杂志社,预计明年取得杂志发行收入400万元(含税),广告收入807/元。

购进材料150万元,支付委托印刷加工费100万元(均为含税支付),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部分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

如果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不分别核算,则应合并一同缴纳增值税。

销售收入应按13%的税率计提销项税55.22万元,购进材料取得进项税36.32万元,应纳增值税18.9万元。

如果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分别核算,则购进材料取得进项税的20%不能抵扣,发行业务应纳增值税16.9万元;广告业务应纳3%文化事业建设费、5%营业税,共计6.4万元,合计税负为23.3万元(不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报纸差错辨析

报纸差错辨析

报纸差错辨析
今天我们来谈谈报纸中常见的一些差错,以及如何辨析它们。

1. 事实错误
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错误,往往是最让人无法容忍的。

例如,报道中给出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等,如果出现了明显的错误,就会严重影响到新闻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因此,我们在阅读新闻时,一定要尤其关注这些细节,以确保自己得到的是准确的信息。

2. 意义歧义
有些新闻报道中可能存在词义上的歧义,这会导致读者理解错误,甚至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例如,有些词汇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可能会产生变化,我们要特别注意这种情况,以免自己被误导。

3. 语法错误
语法错误不仅会影响新闻的阅读体验,还会给人留下不专业的印象。

因此,我们在阅读新闻时,要关注语法上的错误,提高自己的语言素养。

4. 图片错误
一些报纸的图片可能与报道内容不符,或者存在显著的美化、修饰,这会对读者产生误导。

我们需要仔细观察图片,判断其是否真实可信。

总之,在阅读报纸时,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辨析新闻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以获得更加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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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销售税务处理辨析报业单位的产品销售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带来了税务处理的复杂性。

对于报业单位与报纸销售相关的报纸发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收入的税务处理,存在许多值得探讨之处。

一、报纸发行收入的税务处理报纸发行实质上是货物销售,按现行税法规定无疑属于缴纳增值税的征税范畴。

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报业单位除了通过邮政部门发行和自办发行等传统发行方式外,又出现了许多发行新形式。

其中,单独设立公司运营报纸发行业务是普遍做法。

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认定公司发行报纸属于邮政部门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纸,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发行报纸征收营业税。

之所以出现此情况,笔者认为是因为对经济业务的认识偏差造成的。

报业单位发行报纸属于货物销售,邮政部门发行报纸属于物品递送服务,大家对此都无疑问。

但是,发行公司发行报纸是属于销售货物还是属于物品递送服务,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存在分歧。

企业认为自己提供的是投递服务,应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认定企业从事的是报纸销售业务,应按13%的税率征增值税。

其实,对于发行公司发行报纸业务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还是属于营业税征收范畴不能简单而论,应根据发行公司的具体运营模式而定。

发行公司发行报纸一般有两种运营模式:一是根据发行公司的征订情况向报业单位购入报纸再投递给订阅者。

二是根据报业单位提供或发行公司的征订情况,将报业单位生产的报纸投递给订阅者。

二者最大区别在于:前一模式下,与报纸这一产品相关的风险与报酬,自发行公司购入后就从报业单位转移到发行公司;后一模式下,与报纸这一产品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始终没有转移到发行公司。

现实中,发行公司发行报纸大部分都采取了第二种经营模式,虽然发行公司也从事报纸征订业务,但属于受托代理行为,并非报纸购销行为。

因此实际上提供的是物品递送服务,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缴纳增值税。

当然,也有部分发行公司是将报纸购入后再出售。

税务机关对这类发行公司的报纸发行业务征收增值税是正确的。

最新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这一思路,税改最终会使发行公司无论采取哪种运营模式发行报纸均属征收增值税的范畴。

不过从税改试点规定来看,会针对发行公司从事的不同业务(购销业务或递送服务业务)规定不同适应的税率,而不会将购销业务和递送服务业务均按13% 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广告发布收入的税务处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畴。

但是,对于报业单位广告发布是否属于税收法规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却值得讨论。

从我国目前报业单位实际情况来看,报纸发行收入所占比重逐年下降,报纸广告收入所占比重逐年上升,大部分都市报发行收入低于报纸的生产成本,不少都市报发行收入甚至低于其生产过程耗用的纸、油墨、动力等成本。

按照这种情况,如果将报纸的广告发布收入作为营业税征收项目,那么报纸销售会总是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售税额的情形,基本上也就无增值税可征了。

近几年,我国不少地区出现了免费地铁报。

报纸纯粹变成了一种获取广告收入的工具,报纸销售没有了发行收入。

如果将广告发布界定为营业税征收范畴,这就出现了一个与增值法规相悖的怪现象,报纸作为一种产品或货物,其销售却没有收入,也就谈不上征增值税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中,已将广告发布服务列为现代服务业按6%的税率改征增值税,较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只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试点到在全国推开还需要时日。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当然,报纸广告发布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仅是本文探讨的一个话题。

现行税法对报纸广告发布是认定为非混合销售行为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指出: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

即使现行税收法规将广告发布界定为营业税征税项目,该规定也存在着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以版面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缺少合理性增值税是以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

就报纸而言,增值额体现在两部分,一部分体现在报纸发行收入上,一部分体现在广告发布收入上。

两者的比重差距很大,按目前都市报的一般水平,报纸发行收入仅占二成左右,广告发布收入占到八成左右。

但报纸无论是刊发一版新闻还是刊发一版广告,耗用的材料成本是相同的,也就是说报纸这一产品的增值额绝大部分体现在发布广告上,而广告的单版价值是由报纸的发行量决定的,报纸的发行量又是由新闻质量决定的。

即报纸新闻版面的增值额也部分地体现在广告版面之中,如果按版面比例为划分标准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会出现报纸发行进项税额总是大于销项税额的问题。

笔者认为,即使不将广告发布界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在计算其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时也不应以版面作为划分标准,而应以收入作为划分标准。

(二)没有明确以何时的版面比例作为划分标准即使采用版面比例作为划分标准,那么采用何时的版面比例作为标准,该规定也没有明确。

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并不统一,有的报业单位采用上年度的版面比例,有的采用上月份的版面比例,有的采用当月的版面比例。

由于缺少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这些做法都认可。

关于此问题,北京市国家XX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时明确: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比例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应以上一年度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平均比例,作为下一年度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广告所占版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比例的依据,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作调整。

新办的出版单位,可以开办初期前三个月(前三个月按当月实际)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作为当年度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广告出版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第二个年度再作调整。

但是,北京市国家XX局的这一规定,并不符合报业单位的实际情况。

报纸广告版面占报纸全部版面的比例每日、每月、每年都不同,而且往往变化较大。

以上一年度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平均比例,作为下一年度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广告所占版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比例的依据,准确性很差。

对于新出版的报纸而言,前三个月处于开拓市场初期,广告版面占整个报纸的版面比例极低,根本代表不了正常水平。

笔者认为,即使以版面比例作为划分标准,也应当以当月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平均比例,作为当月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比例的依据。

这样做比较切合实际,准确性也较高。

四、版面费收入的税务处理对于版面费收入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版面费收入也同样存在着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问题。

在广告业没有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也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了。

五、样报、赠报、废报、剩报的税务处理样报是指报业单位用于留样的报纸。

赠报是指报业单位用于赠送作者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报纸。

废报是指报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报纸或报纸发行过程中毁损的报纸。

剩报是指报纸销售过程中未售出的报纸。

对于样报、赠报、废报、剩报的税务处理,报业单位显得比较随意。

大部分报业单位将样报、赠报既不做会计处理也不做税务处理。

对于废报、剩报有的报业单位同样既不做会计处理也不做税务处理,出售后形成账外资金;有的报业单位废报、剩报出售后作为废品变卖收入在会计上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在税务上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报业单位应视具体情况对样报、赠报、废报、剩报做出税务处理:(一)对于报业单位留存的样报,从税务的角度看实际上是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税务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二)对于报业单位赠阅作者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报纸,从税务的角度看实际上是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税务上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三)对于报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报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如果属于正常损失,则在税务上可以不做处理;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则其耗用的材料的进行税额不得抵扣,在税务上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对于报纸发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报,实际上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在税务上同样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对于报纸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剩报,实际上也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在税务上同样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视同销售的样报、赠报,其销售收入应按当月报纸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废报、剩报,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以其耗用的材料成本扣除变卖收入后作为计算基数,而不是以全额损失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又将变卖收入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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