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非学历民办教育收费与退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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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非学

历民办教育收费与退费的通知

【文 件 号】大价发[2003]112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3-09-26

【实施时间】2003-11-10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收费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辽财综字[2003]478号)文件精神,本着“放开收费标准,管好收费行为”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我市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与退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民办教育机构举办的、不需国家纳入计划和承认学历文凭、面向社会招生、学员自愿参加学习、助学性质的各类培训学校(班)。驾驶员培训不在此范围。

二、规范收费行为

1.办理收费许可证。民办教育机构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由各教育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学员消费承受能力及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教材资料费按实际成本核收。办理收费许可证时须持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各教育机构确定收费标准后,须在收费前10日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区、市、县)物价局备案,同时办理收费许可证。

2.全日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收费可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业余学校(班)的收费应按学程或学期收取;学程不满半年的按学程收费,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学期收费,不得一次预收两个(含两个)以上学程或学期的学费。

3.在办学的一个学年、学期或学程中,教育机构不得随意提高招生时制定的学费及住宿费标准;也不得对同班、同专业学习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4.实行收费公示制。教育机构必须在学校或教学地点醒目处张贴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大连市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收费标准公示表及退费规定,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内容、课时、授课老师及教材费。各种招生广告所公布的收费标准必须与公示表及实际收费标准一致。

5.教育机构应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6.各民办专修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收费、执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下发的辽价发[2003]103号文件的规定。

三、退费有关规定

1.教育机构因虚假广告、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及内容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2.学生要求退学的,教育机构应按下述原则退费(学费、住宿费):每学年(学程)开学前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收取的本学年(学期或学程)全部费用的90%;每学年(学期或学程)四分之一时间内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收取的本学年(学期或学程)全部费用的70%;每学年(学期或学程)二分之一时间以内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收取的本学年(学期或学程)全部费用的40%;超过二分之一学年(学期或学程)时间内要求退学的,不予退费。

3.学生缴纳的购买教材书、公寓用品、校服等费用,已购买实物的,实物归学生所有;未购实物的,应予退费。学生交纳的伙食费,扣除实际发生额,余额应全部退还给学生。

4.学生因触犯刑律被依法处理或因违反校规(经教育、劳动主管部门备案)被勒令退学的,学费、住宿费一律不退。缴纳的购买教材书、公寓用品、校服等费用,按第3条执行。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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