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扶持政策汇编版

合集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渝府办发〔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为帮助市内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加快走出生产经营困境,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切实减少本轮疫情影响,在继续落实好我市稳经济政策包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

鼓励各银行机构围绕企业商业价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面开发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并同等纳入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二、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投放。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力度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票据融资支持力度。

持续开展全市金融服务港湾和首贷续贷中心走访及融资对接,延长“金融活水润百业活动”时间至2023年一季度末。

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扫码申贷”,大力推广“信易贷·渝惠融”微信小程序及APP线上申贷,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三、加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力度。

阶段性减免中小企业使用政府转贷资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执行时间至2023年6月30日。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激励存量企业发展壮大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激励存量企业发展壮大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激励存量企业发展壮大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5•【字号】大渡口府办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激励存量企业发展壮大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大渡口区激励存量企业发展壮大的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审议并报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5日大渡口区激励存量企业发展壮大的扶持政策(试行)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促进区内存量企业发展壮大,夯实全区产业发展基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大渡口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建筑法人单位、批零住餐单位和其他服务业单位(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

二、政策与标准(一)支持小微企业升规升限。

1.对首次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升规入统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政策兑现部门:区经济信息委;配合部门:区财政局)2.对首次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升规入统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可同时享受第1、2项政策。

(政策兑现部门:区科技局;配合部门:区财政局)(二)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3.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区新购买土地扩大生产的(原产能搬迁除外),参照大渡口区产业培育和发展奖励政策,给予土地政策奖励。

(政策兑现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4.?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资质以上建筑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单位,在区新购买商业商务楼宇(用地性质规划为商业商务、工业或单体商业建筑面积在2万㎡以上),购买建筑面积大于200㎡的,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1.11•【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大产业培育力度,鼓励区内外企业投资,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区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委发〔2011〕20号,以下简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资金来源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统一管理。

第二条使用原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区产业发展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九龙坡区税务登记并纳税,符合《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相应条件的企业;金融企业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驻区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进行扶持(附件1)。

第四条扶持方式按照《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定额对企业扶持。

第五条申报符合条件企业每年3月底前向区财政局申报。

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资格。

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文件;(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四)企业当年税票复印件和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年度纳税明细表;(五)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次申报可不提供);(六)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放款单据等凭证;(七)申请房屋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相关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据和房屋产权证明等。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6月24日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效益,推动我市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渝府发〔2021〕6号),按照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管理,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财政部、商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发展、商务区域协调发展等事项,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聚焦创新、绩效导向的原则,支持的项目应当经过研究和论证,符合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及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等按照《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商务〔2020〕7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重庆的创业政策有哪些

重庆的创业政策有哪些

重庆的创业政策有哪些业不仅是解决就业,增加收入、促进会发展的有效途径,更是有志青年攀上事业巅峰的必经之路。

下面是整理的一些关于重庆创业政策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重庆市创业就业部分扶持政策汇编一、政策补贴类(一)社保补贴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补贴对象: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指符合4050、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建卡贫困户条件的登记失业退役士兵,下同),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政策。

实现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商贩、网约车驾驶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用工单位为录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申办流程: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区县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后将其划入灵活人员个人账户。

(二)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补贴对象: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

申领条件: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

2.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黔江府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黔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四届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2020年2月18日黔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补齐产业发展短板,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黔江区内登记注册,有经营实体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商贸流通、餐饮住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对象还包含区内企事业单位(非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可由自然人申请)。

第二章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第三条升规上限奖励。

对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餐饮住宿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成为限额以上的个体工商经营户,区财政给予每户1万元的达限奖励,分两年兑现。

第四条发展贡献奖励。

对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餐饮住宿企业,以其当年对区级财政收入的贡献,按照最高不超过增量部分的30%为基数,由区财政另安排资金给予奖励;对以前年度成为并保持在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餐饮住宿企业,以其当年对区级财政收入的贡献,按照最高不超过增量部分的10%为基数,由区财政另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第三章工业产业扶持政策第五条支持技术改造和做大产业规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含转型升级、智能化改造)和投资200万元以上做大产业规模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一、高新技术企业(一)税收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2、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二)国土房管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公示地价标准的50%-70%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收益部分,可作为国家股全额注入该企业。

----《重庆市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意见》(渝府发[2001]3号)2、北部新区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企业,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

需要租用厂房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向北部新区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房租补贴。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三)投资及融资1、北部新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北部新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药及新药、农林畜优势资源增值转化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发展。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扩张。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渝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3日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一、加大金融支持强度1﹒续贷续保。

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单户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困难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支持银行将贷款本金展期6个月,利息缓期6个月后支付,免收罚息。

对有实际需求的企业可予以续贷。

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

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2﹒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3﹒担保增信。

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建立担保“绿色通道”,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重庆市重要就业类政策文件汇编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重庆市重要就业类政策文件汇编
12
企业吸纳居民就业支持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 见》(渝府发〔2017〕4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74号)
二、适用人群 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
。 2020/11/12
5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四、补贴标准 一般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深度贫困县的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去产能计划的钢铁煤炭煤电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
五、补贴期限 每年一次。
六、补贴申请 企业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 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文件)
2020/11/12
2
就业创业政策
一、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支持政策 二、企业吸纳居民就业支持政策 三、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支持政策 四、创业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五、税收优惠政策
2020/11/12
(渝人社发〔2020〕13号)
二、适用范围:我市辖区内所有参保企业。
三、补贴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其中,中小微
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参保职工 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2020/11/12
10
二、企业吸纳居民就业支持政策
2020/11/12
11
2020/11/12
企业吸纳居民就业支持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渝府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1]5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现行市定财税扶持政策,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扶持政策现行市定财税扶持政策中,对同一类别政策,在政策标准、补助比例、执行期限等方面相对统一;对政策执行无期限的,原则上明确到本届政府末,到期即止;对政策存在“先征后返、即征即返”等表述的,统一规范为“财政补贴”;主管部门原则上不重复给予财政专项资金和财税扶持政策,确需支持的,从相关专项资金中按10%— 15%比例切块,作为兑现财税扶持政策的来源。

据此,停止一批、调整一批现行市定财税扶持政策。

为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今后若研究出台或调整财税扶持政策,市级主管部门要商市财政局认真测算、充分酝酿后提出具体意见,按照《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出台,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调整变动。

二、计提专项资金对涉及税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市定财税扶持政策按10%计提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建设等民生事业发展。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税收扶持政策,以及“八大投”等国有基础设施建设集团、企业(集团)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主城区危旧房拆迁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主城区分成的土地出让金扶持政策不纳入计提范围。

三、提高政策绩效“十二五”期间,为进一步发挥财税扶持政策作用,支持事关重庆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按照有保有压思路,要用好现行市定财税扶持政策,严控新出台市定财税扶持政策,避免分散财力、弱化效果。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的政策措施格式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的政策措施格式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的政策措施格式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聚集重庆,加快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尽快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税收和财政方面(一)凡设立在我市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2001年起,凡在我市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内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社会效益显着而利润率较低的,经市主管税务部门或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再给予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比照办理。

(三)对设立在我市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五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和企业外,从2001年至2010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定期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我市非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到我市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五个少数民族地区投资(包括投资建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形式),在2001年至2010年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我市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从2001年至2010年免征农业特产税。

经市级计划部门按市政府规划批准建设的公路,其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内、外资企业(含自然人)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和外商投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乙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23年重庆市市级专项资金政策汇编 目 录

2023年重庆市市级专项资金政策汇编 目 录

2023年重庆市市级专项资金政策汇编目录【2023年重庆市市级专项资金政策汇编目录】引言:在当前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各地都加大了对创新、科技、教育、文化、环保等领域的投资力度,以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全国经济重镇和内陆城市的代表,重庆市也致力于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此,重庆市政府于2023年发布了一份专项资金政策汇编,用以引导、支持和促进各个领域的发展。

本文将以深度和广度的方式,全面评估并撰写相关内容,以供您对重庆市市级专项资金的政策有一个全面、深入和灵活的理解。

目录:1. 资金政策概述2. 创新科技类专项资金政策3. 教育培训类专项资金政策4. 文化艺术类专项资金政策5. 环保绿化类专项资金政策6. 青年创业就业类专项资金政策7. 农业扶持类专项资金政策8. 医疗卫生类专项资金政策9. 交通基础设施类专项资金政策10. 农村发展类专项资金政策11. 小微企业扶持类专项资金政策12. 总结回顾正文:1. 资金政策概述:重庆市市级专项资金政策汇编是由重庆市政府颁布的一项政策指南,旨在对各类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和管理,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目的是为了引导和推动重庆市的各个领域发展,提升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这份汇编可以被视为重庆市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政策承诺,并为企业、学术机构、文化创意等各类相关主体提供了财政资金支持和政策指引。

2. 创新科技类专项资金政策:在当前科技发展的浪潮下,创新科技被视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

针对这一点,重庆市市级专项资金政策汇编中将创新科技类作为重点领域,提供了多项资金支持政策。

这些政策涵盖了科研项目资助、技术转移和产学研合作等多方面。

举例来说,政府将投入一定的资金来扶持高技术企业的创新研发项目,通过技术成果转化来促进产业升级。

3. 教育培训类专项资金政策:教育是培养人才、提升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基石。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

第四条引进人才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引进人才机制。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第二章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第七条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一)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等全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二)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宜居重庆“五个重庆”建设领域;(三)全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

第八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2023年重庆市乡村振兴相关政策

2023年重庆市乡村振兴相关政策

2023年重庆市乡村振兴相关政策随着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凸显,乡村振兴战略成为了当前重要的发展议题。

乡村振兴是指以农业农村为重点,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战略。

重庆作为全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地区,自然也对乡村振兴有着高度重视。

重庆市在2023年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本文将就2023年重庆市乡村振兴相关政策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农业结构调整政策1. 关于土地政策我市将进一步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入资、入股补贴、入股分红等多种方式,激发农民土地的活力,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增收效果,促进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

2. 关于农产品产销政策我市将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大农产品贮藏、运输、加工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建设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冷链物流设施等,促进行业链的完整发展,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3. 关于农业保险政策我市将逐步完善农业支持保险制度,拓宽农业保险产品的覆盖范围,提高保险补贴力度,降低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民收入和幸福感。

二、农村发展支持政策1. 关于农村公共服务政策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重点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农村道路改造、农村电网升级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

2. 关于农村产业扶持政策我市将大力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加大对农村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农村土特产品的开发和销售,鼓励农民就业创业。

三、生态环境保护政策1. 关于农田水利政策我市将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效益和利用率,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需求。

2. 关于农村环境治理政策我市将推动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加强农村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畜禽养殖环境治理等工作,提高农村环境质量,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

四、乡村治理与社会建设政策1. 关于村级组织建设政策我市将推动农村村级组织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加强村民自治管理能力和参与意识,促进村级民主政治的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渝府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0日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的意见》精神,持续优化我市制造业发展环境,提升制造业竞争力和根植性,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组建一批产业研究院。

鼓励龙头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对围绕新能源汽车、轻合金材料、传感器及仪器仪表等领域牵头组建服务全行业的产业研究院的,给予重点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二、支持制造业领域关键技术攻关。

对参与国家“卡脖子”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引进或新建的重大创新链功能项目,自主立项、先行投入研发“硬核科技”重大创新产品并实现本地配套的项目,国家级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综合性创新平台,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优秀产品和标杆应用,给予一定奖励补助或优先支持市级科研项目立项。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三、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市级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所在区县按上述比例给予补助,市对区县予以适当奖补。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四、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渝中府办〔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渝中府办〔2016〕71号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渝中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第一百四十八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3日渝中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扶持政策(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重庆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重庆市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制订本政策。

一、扶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扶持政策(一)推动大众创新创业1、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创新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统称科技创新载体)等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新获得国家科技部、市科委授牌的科技创新载体,运行一年后,根据其建设规模、创新创业服务绩效等进行考核后,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已获得上级经费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2、支持科研设备共享。

对科技创新载体建立开放实验室新购置的用于检验、检测、实验等免费(或优惠)服务的仪器设备,经核定后按其实际购置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举办创新活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五三六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五三六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五三六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5.29•【字号】重府发[1997]76号•【施行日期】199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五三六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重府发〔1997〕76号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重庆市“五三六”扶贫攻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五三六”扶贫攻坚计划(1996年──2000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从1996年起,三五年的时间,集中力量基本解决好全市剩下的366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以下简称“五三六”扶贫攻坚计划)。

完成这一任务,对于带领全市人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带动三峡库区开发,增强重庆的综合实力,努力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促进西部地区的开发和以上海为龙头、生态灰龙尾的长江经济带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为此,特制定《重庆市五三六扶贫攻坚计划》,作为今后几年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和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指导我市扶贫攻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形势任务(一)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扶持及社会各界的帮助下,我市贫困地区各级干部群众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扶贫开发工作。

经过10多年来的共同努力,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所变化,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社会发展程度有所进步,整个国民经济实力有所增强,贫困农民的生活有所改善。

贫困人口已从1985年的854万人减少到366万从,减少的56.69%。

整个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历史性成就。

这是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领导和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的结果,是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结果,证明了党的基本路线的正确性,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72号)
关于印发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经信电力〔2015〕6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渝价〔2015〕321号)
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孵化板有关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14〕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35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8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5〕9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5〕133号)
关于公布《重庆市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渝价〔2016〕13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质检发〔2015〕108号)
降低生产要素成本扶持政策
关于降低电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2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2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工商发〔2014〕17号)
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关于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意见(渝办发〔2012〕182号)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
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
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
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28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7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龙头企业采购本地配套产品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60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手机物流补贴方案》的通知(渝审补发〔2016〕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362号)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2016年版)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
前言
长期以来,重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发展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市政府领导多次批示,要求做好企业扶持政策宣贯,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为进一步推动已出台政策的落实,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了梳理,编印了《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2016年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机制的实施办法(渝工商发〔2014〕13号)
贯彻落实重庆市完善中小企业扶持机制的实施办法(渝中小企〔2014〕187号)
财政扶持政策
关于印发《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和《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2〕20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9号)
2016年12月
综合性扶持政策
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2〕11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研发平台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科委发〔2015〕7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科委发〔2015〕89号)
关于实施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94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办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143号)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2016年版)》收集了2012年以来重庆市出台的企业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了综合性扶持政策、财政扶持政策、税费减免扶持政策、降低生产要素成本扶持政策、金融融资扶持政策、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等六大类政策措施。同时,附录重庆市已出台的四批减负目录清单,方便企业查询。
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2016年版)》收集的扶持政策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见谅。希望本书能够架起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便于广大企业了解扶持政策,促进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推动全市社会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3〕39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 〔2016〕 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6〕2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7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5〕159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意见(渝办发〔2012〕182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等三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渝价〔2015〕314号)
关于公布重庆市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渝价〔2015〕305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