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罚金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加强罚没收入规范管理研究
加强罚没收入规范管理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罚没收入管理工作日渐受到关注。
目前在罚没收入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加强规范管理。
为了更好地推动罚没收入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本文将对加强罚没收入规范管理进行研究,希望能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一、罚没收入的概念及其重要性罚没收入是指由违法犯罪行为所得或者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的财产,包括罚金、没收财物等。
罚没收入不仅是打击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更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对国家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罚没收入规范管理,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气,还可以有效地规范罚没收入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公平正义,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二、目前我国罚没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1. 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罚没收入管理制度,导致管理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流程,容易出现管理漏洞和问题。
2. 管理不规范。
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罚没收入管理上存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如收支不明、使用不当等问题。
3. 财务监管不到位。
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罚没收入财务监管上存在疏漏,导致罚没收入的流向和使用难以监管。
以上问题直接影响了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发展,也给管理部门带来了一定的管理难度。
急需加强罚没收入的规范管理,以提升管理水平和效能。
三、加强罚没收入规范管理的建议为了加强罚没收入规范管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罚没收入管理制度。
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明确罚没收入的来源、使用和监管流程,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以规范和规范罚没收入的管理工作。
2. 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管。
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罚没收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水平和素质,同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管和约束力度,确保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3. 强化财务监管。
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罚没收入财务监管制度,加强对罚没收入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的监管,提高财务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论我国现行罚金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的罚金 刑制 度仍然 存在 不少 问题 ,立
法工作 、司法 工作仍 需进 一步改进 。
虑犯 罪分子缴 纳罚 金 的能力 , 法判 依
处罚 金 。刑 法没 有明确 规定罚 金数额 标准 的 ,罚 金最低 数额 不能低 于 10 00 元 。对未成 年人 犯罪 应 当从 轻或 者减
然相对 集 中在破坏 社会 主义市 场经 济
秩序 罪和妨 害社会 管理 秩序 罪这两 章
受理案 件20 4件涉 及4 ,判处 罚金 7人 1
刑案件 1 4 涉及3 0 ,当中单独适 6件 1人 用 罚金刑及 管 制 、有期徒刑 缓期执 行
中。这两 章共计有 14 4 个涉及罚 金刑的
6 叭。 月止共受理 6 个罪名 的8 %。t 5 q由 的人数约有8 人 ;2 年5 性 、误 判 易 纠 等 优 越 性 深 受 各 朝 各 罪名 ,占全部 19 案件 7件 涉及 14 ,判 处罚金刑案件 4 2人 代 ,各个国家 的青睐 。纵 观我 国法制 此 ,可 以结论 出罚金 刑能 够适 用的情 4 件涉 及7 入 ,当中单独 适用罚 金刑 6 1 形并不少于任何一个 主刑 。 史 ,罚金刑 最早源 于周朝 《吕刑 》 , 11 .. 2罚金刑在 司法实践事实 上已 及管 制 、有期徒刑 缓期执 行 的人数约 “ 刑 不 简 ,正 于 五 罚 ” 中 的 五罚 五 有2 人。故每 年有3 %至4%的人所 2 1 5 即 是罚 金 。后 来 各朝 代 均 有 罚 金 刑 经成 为主 刑 。这 一结论 可 以从下面 几 到 的主要 刑罚 来 自于罚 金刑 。据 此 , 立 法 ,有 的 甚 至 将 罚 金 刑 列 为 主 刑 组数 据得 出 :一 是东 营市 中级人 民法 罚金 刑事 实上在 司法 实践 中已经成 为 02 05 1 月 之位 , ̄ 1 1 年l Y 1 目 《 1 9 0 o ]2 3 大清新 刑 院刑 二庭 2 0 ~2 0 年 ( —6 )财
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与规范
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与规范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与规范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补救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法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行政处罚涉及的领域广泛,行政机关数量众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进一步完善与规范行政处罚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任务。
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需要更加明确与规范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领域的法律法规虽然比较完备,但还存在一些模糊与不明确的地方。
因此,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明确行政处罚的权力机关、程序和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还应加强对行政处罚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行政处罚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加法治的约束力。
行政处罚制度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机关的专业化建设。
行政执法是行政处罚工作的核心环节,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效果。
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
同时,建立健全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对存在违反执法规范、滥用职权等行为严肃处理,提高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机制。
行政处罚涉及到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行政处罚决定应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查和程序审查。
建立独立的行政处罚复核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和复核,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效渠道,让当事人有权进行复议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日常监督和评估,强化问责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处罚的威慑效果。
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强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合。
行政处罚是法律法规的执行手段之一,与其他法律制度关系密切。
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行政处罚的力度和效果。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 我 国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的 完 善
王 峰
( 南京人 1管理干部学 院 社会工作 系 , : 3 江苏 南京 2 04 ) 10 2 [ 摘要 ] 惩罚性赔偿具有 多方 面的功 能, 对稳定市场秩 序 , 维护受 害人权 益具有重要 意义。我 国惩罚性 赔偿 制度 已经初具雏形 , 存在的 问题主要在 于相关规定 未能协调 一致 , 多采 用 固定倍数 的确定 性赔偿 而忽略损 害的
o o sd rto s 1h a rh n e h l h tt e o es a e p re c s t e l ane . I h s s e t e r i g fc n i e ai n . 1e p pe e c odst a h v re x e n e i o b e r d n t e e a p cs la n n i fo r s e t n l gsain wi l mp o e r lv n o si e ilto ,a d a e utsr n t e h u — r m e p c s i e ilto l hep i r v ee a td me tc l gsains n sa r s l te gh n t e f nc l
重代 价 ; 四是遏制 , 防止侵 害人重 新作 恶 , 威慑 社 并
会上 的有违 法倾 向者 不 敢 实施 类 似 行 为 。这 几 个
意 的 、 率 的 、 劣 的行 为时 , 院可 以判给原 告 超 轻 恶 法 过其 实 际损 失之 外 的赔 偿 金 … 。惩 罚 性 赔偿 不包
括 对受 害人 实际损 失 的补偿 , 仅指 加害 人在 赔偿 受
用 于合 同纠 纷 。 惩 罚性 赔偿 的功 能 是 多方 面 的。如 美 国学 者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同时适用多种法律条款进行定罪处罚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通过综合考量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定性,从而更准确地判断罪行及确定处罚。
然而,在我国法学专业领域,对于我国数罪并罚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对其进行浅析。
一、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在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中,存在着以下几个不足之处:1. 法条模糊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数罪并罚的法条表述模糊,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和适用条件,导致各级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出现了执行的不统一性。
这种模糊的法律规定给司法实施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使得数罪并罚制度无法得到有效运用。
2. 定罪标准不明确:在现行的数罪并罚制度中,对于定罪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
尤其是在涉及数罪并罚的复杂犯罪案件中,没有给出明确的依据和判断标准,导致对同一种罪行的定性和定罪结果存在差异,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3. 惩罚力度不够均衡: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不同罪行之间的关系安排不够均衡。
在一些案件中,明显为主要罪行的犯罪行为附加了过多的附带罪行,使得罪行之间的关系变得模糊,导致了对犯罪情节的准确定性不足。
4. 罪名界定不明确:在涉及数罪并罚的案件中,对于犯罪行为的罪名界定存在问题。
由于数罪并罚的复杂性,经常出现对罪名的重复使用以及对罪名的模糊定性,容易导致对犯罪行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产生质疑。
以上是当前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改革。
二、完善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途径为了解决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1. 明确法条表述:在法律层面上,需要对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相关法条进行明确的修改和补充,给出明确的界定和适用条件。
这样才能够避免在司法实施中出现执行不统一的情况,提高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罚金刑是一种在刑法中广泛用于惩罚违法行为的刑事制度。
作为一种非监禁性惩罚措施,罚金刑具有简单、便捷、廉价、节约人力物力等优点,并且对社会秩序和治安的维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罚金刑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罚金金额过高或过低、个人难以承担、易被富裕阶层所逃避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罚金刑的效果和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研究和探索罚金刑的替代制度。
本文将就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罚金刑的完善建议。
一、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1.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一种常见的替代制度,它将罪犯定期安排在社区内开展服务活动,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社会意识,同时也为社区提供了更多的服务。
社区服务可以帮助违法者融入社会、改善社区环境,并且避免了监狱收容和管教的费用。
但是,社区服务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服务项目不够多样化、服务方式单一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2.缓刑缓刑是将罪犯判决为刑期之内不被执行,如果缓刑期间没有再犯罪,判决可以被撤销。
缓刑可以为罪犯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时间来改正错误,尤其是对初犯罪犯和非暴力犯罪犯的缓刑效果更为明显。
但是,缓刑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无法有效预防罪犯再犯罪、可能产生社会不安等,需要制定更加严格和有效的缓刑政策。
3.强制劳动强制劳动是将罪犯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强制劳动,以弥补其违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强制劳动可以使罪犯在改造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是,强制劳动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劳动强度过大、人权问题等,需要保证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4.社区限制令社区限制令是一种限制罪犯个人自由的替代制度,其实施范围要比监狱和拘留所小,通常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将罪犯限制在他家附近的特定区域内,罪犯需要遵守一些特定的规定和制度来保证社区的安全和秩序。
社区限制令可以避免罪犯的再犯罪,同时减轻了对监狱和拘留所的压力。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功能及完善
产 刑 ,其 中 , 罚 金 刑 既 可单 独 适 用 , 也可 以 附 加 某 种 主 刑 共 人 的经济 基 础 。 罚金 刑 就 是 剥 夺 犯 罪行 为人一 定数 额 的 金 钱 ,
同适 用。 罚 金刑 , 是 指人 民法 院 判处 犯 罪分 子 向 国家 缴 纳 剥 夺 功 能是 罚金 刑 的首 要功 能 。 我 国并 不是 对 所 有 的犯 罪 都规
设 ”的 问 题 , 并处 罚金 中存 在 “ 空 判 ”的 问题 , 罚 金 刑 执 行 是 自由刑 , 还是财产刑 , 对犯罪者来说都具有惩 戒功能。 刑 罚
中存 在 刑事责任转 移的 问题 , 罚金刑适 用中的 “ 先缴后判 ”
是 对 犯 罪 行 为 人 最 为 严 厉 的处 罚 , 罚 金 刑 剥 夺 犯 罪 行 为 人一
一
定数 额金 钱 的刑罚种 类。罚金 刑 不仅 能够 有效 剥夺 犯罪 定 罚金 刑 , 罚 金 刑 主要 集 中在 经 济 类 犯 罪 、 侵 财性 犯 罪 方 面 ,
行 为人 再 次 犯 罪 的 能 力 , 发挥 刑罚的威慑功 能 , 降 低 国 家 对 罪 犯 从事 这 些犯 罪行 为 均 需要 一定 的 金钱 作 为 资本 , 法 院 在 办 罪 犯 进行 改 造 的成本 , 还 可 以对罪 犯 进 行感化 。 罚 金 刑 不 理 此 类 案 件 时对 犯 罪 行为 人 判处 一 定 数额 的罚金 刑 , 可以部分 仅 具 有刑 罚的 一般 功 能, 还 具 有其 特 殊 的功 能 , 是 我 国 刑 剥 夺 或 者全 部 剥 夺 其 再 次 进行 此 类犯 罪 的能 力 。 法 体系的重 要组成 部分。 当前 我 国 单 处 罚金 适 用 中存 在 “ 虚 第二, 发 挥 刑 罚的 威 慑 功 能 , 使犯罪得到应有处罚。 无 论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一、我国罚金刑的现状立法方面1、罚金适用范围。
修订后的97刑法大幅度拓宽了罚金的适用范围,适用罚金的条文比原刑法增加了大约7倍多,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约有185个左右的罪名,约占全部434个罪名的42.63%,其规定遍及第二章、三章、四章、五章、六章、七章、八章、九章,涉及七大罪名,主要集中在三大类犯罪之中:一是经济犯罪;二是以贪图财利、非法占有为目的,大多数可适用罚金;三是其他轻罪,主要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我国大幅度扩大罚金刑体现了国家对于贪利性犯罪和经济犯罪有针对性治理的政策,但是它给审判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给执行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
2、罚金的适用类型。
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中,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主要有并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复合罚金制和单科罚金制。
并科罚金制下,罚金只能附加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
选科罚金制下,对于自由刑还是罚金刑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择一适用,不得同时适用。
复合罚金制下,罚金刑分为单科、并科、选科的法定复合方式。
单科罚金制下,对于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罚金刑而不规定其他刑罚方法的情况,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对单位犯罪单处罚金,没有规定对自然人犯罪可以单处罚金。
刑法分则中涉及罚金刑的罪名约有185个左右且多为必罚制。
罚金刑作为附加刑的规定不仅比较宽泛而且绝对,不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当“穷人”犯罪无力履行而无相应代替制度时,法院罚金刑的判决就相当于一纸空文,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3、罚金刑的适用方法。
根据刑法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在具体的罚金数额的判决上,刑法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而是因罪而异。
主要有三种:一是倍比罚金,指刑法明确规定以犯罪行为涉及的犯罪数额为基础,规定一定比例的罚金数额;二是限额罚金制,指法律不仅明确规定对某种犯罪必需或者可以适用罚金,而且还明确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由法官在法定的幅度内决定对具体犯罪所适用罚金的数额;三是无限额罚金制,是指在刑法中只规定对于特定犯罪可以判处罚金,但不规定罚金数额的限度,由法官在审理个案时根据量刑原则自由裁量罚金数额的制度。
论我国罚金刑的不足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 9 4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4—4 1 2 0 )7—0 5— 10 9 4(0 6 0 5
0 2
世界 刑罚较缓 化趋 势, 同时也与 单位 成为犯 罪 主 体 并 , 法也对 罚金的数 额及 执行 作 了原则性 刑 规定。从犯 罪性 质 考察 , 国的罚金 刑主要 我 适用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秩序 罪、 第五 章侵 犯财产 罪、 第六章妨 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等。 二、 金刑 立法方面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与 罚
无 法 实现 其 目的 的 。 为 它 会 导 致 “ 犯 所 面 因 罪
临的 恶果 越 大 , 就 越 敢 于 规 避 刑 罚 , 了摆 也 为
罚金刑是 一种 极其古老 的财产刑。在新 中 国的 刑 罚 体 系 中 , 金 刑 属 于 附 加 刑 的 一 罚 种,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并 处。1 9 9 7年我 国修
用, 即使 图利 贪财方 面的犯 罪也 只是 部分 适
用罚 金 刑 。 之 所 以如 此 , 要 是 对 刑 罚 的 本 主
质 和 罚金 的 性 质 缺 乏 正 确 认 识 , 重 刑 化 影 受
中有 12个罪可判 处罚金 , 8 占全部4 2个罪名 1 总数的 4 . %, 中可单独判 处罚金 的有 8 37 其 4 个罪名。在随后颁 布 实施 的刑 法修 正案 中共
不 足
人的心灵及皮 内, 以体现刑 罚 对犯 罪人 的 难 否定评价。实则不然。罚金刑并非单 纯的财 产刑 ,而是剥夺 一种特 殊形 态 的 自由, “ 亦即 受 刑 人 的 一 种 物质 享 受 的 自由 。 另 一 方 面 , ” 刑罚虽有惩 治犯 罪 的功能 , 其根 本 目的是 但 为 了预 防 犯 罪 。 如 贝 卡 利 亚 所 言 : 刑 罚 的 诚 “ 目的 仅 仅 在 于 : 阻止 罪 犯 再 重 新 侵 害 公 民 , 并 规 戒 其 他人 不 要 重 蹈 覆 辙 。②严 酷 的 刑 罚 是 ”
刑罚执行系统的改革与完善
刑罚执行系统的改革与完善近年来,刑罚执行系统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的重要一环,刑罚执行系统的改革与完善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探讨刑罚执行系统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改革的方向。
首先,我们来分析刑罚执行系统的现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罚执行系统主要由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组成。
监狱负责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进行关押和改造,而社区矫正机构则负责对判处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管和辅导。
然而,刑罚执行系统在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刑罚执行机构的人员负荷过重,导致管理和服务水平下降。
由于犯罪率的上升和法律改革的推动,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工作压力。
这导致人员不足,无法提供必要的犯人教育和康复服务,从而影响了刑罚执行机构的效果。
其次,刑罚执行系统往往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一些案件中,特别是引起社会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刑罚执行机构的行为和决策往往缺乏公开和公正。
这给了人们一种不公正和随意的感觉,影响了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此外,当前刑罚执行系统对于特殊犯罪群体的教育和康复存在不足。
例如,对于青少年犯罪者和精神障碍患者,很多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源,无法提供个性化的康复服务。
这使得这些特殊群体的再犯率较高,无法有效地融入社会。
针对刑罚执行系统存在的问题,未来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多维度、立体化的。
首先,应该加大对刑罚执行机构的投入和改革。
增加工作人员数量和提高其素质,改善监狱设施的条件,以保障刑罚执行机构能够有效管理和康复罪犯。
同时,加强对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提高其透明度和公正性。
其次,应该加强刑罚执行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机制。
刑罚执行系统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例如司法、医疗、教育等。
加强与这些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能够更好地满足罪犯的康复需求,降低再犯率。
此外,应该加大对特殊犯罪群体的关注和帮助。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在一定意义上说,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所以,定罪量刑之后的刑罚执行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①数千年来,从世界范围看,刑罚执行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一些国家刑罚执行先后出现过惩罚(报应)模式、康复模式、矫正模式等。
但是,目前中国的行刑体制具有分散执行、监禁率过高、效率低下、承担了过重的经济职能等诸多特点,虽然以前曾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但就行刑制度来说,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迫切需要改革。
一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一)我国刑罚的种类及执行机构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及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也叫从刑,在我国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我国行刑体体制实行分散行刑方式。
行刑体制即刑罚执行权限的配置以及行刑机关之间的关系等是行刑社会化的体制保障。
②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监狱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未成年犯罪人,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在我国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现实条件下,执行刑罚的主要机关是监狱。
死刑执行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主要指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管制、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被假释的犯罪人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具有行刑权的机关有:监狱、法院、公安机关。
刑罚执行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刑事执行工作的分散与不协调,我国行刑体制的现状严重制约着社区刑罚制度的适用力度,宏观统筹较差。
其中,在我国实行重刑主义的现实情况下,监狱负责执行的监禁刑,是目前我国刑罚执行的中心。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明智惩罚性赔偿制度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见于英美法之中,美国是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最为直接、最为完善的国家。
在大陆法系中,除德国之外,法国、日本等国家均未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是在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47条、食品安全法96条也有相关规定。
但是现行规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不足,本文将重点阐述这些不足并针对其不足提出弥补、完善措施。
一国内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1)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763年的Huckle v.Money —案当中,法官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英镑,而实际上原告的损失只有区区20英镑。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遍及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劳工法、家庭法,范围相当广泛。
惩罚性赔偿适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类情形:公务员违反法律明定义务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为获利多次重复实施的侵权行为,故意实施的侵害行为或者是对原告权利极度的不尊重的侵权行为。
而且在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往往相当巨大,但同时由于惩罚性赔偿的消极影响,各州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规定差距较大,一般有三种规定,一是确定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比例,二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做出限定,三是对原告获得的惩罚性赔偿做出限定,如尤他州规定,惩罚性赔偿超过2万美元的,其中的50%归州政府财政部门。
美国惩罚性赔偿最著名的案例当属1972年的“福特案”。
1972年,13岁的理查德格林萧乘坐邻居驾驶的一辆福特平托(Ford Pin to)牌汽车回家。
正常行驶的汽车突然减速,停止,被后车追尾。
被撞后,油箱爆炸,汽油外溢,弓I起车身进一步起火、爆炸。
驾车的女司机当场死亡,小格林萧严重烧伤面积达90%,不幸地失去了鼻子、左耳和大部分左手。
浅谈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是对人 民法院的全部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监所检察部
重及 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 构成犯罪的, 应及
时立 案 查 处 。
门要对每一个被执行人 的执行情况根据判决书 、裁定 书确定 的罚金缴纳方式 、 缴纳时 间 、 缴纳数额 进行跟踪监督 , 随时与 人 民法院的执行部 门取得联系 , 了解执行情况 , 必要时可要求 人 民法院提供执行情况 , 如执行文件 的附本 、 缴纳罚金的收据
2 1 年第 2 期 00 6 总第 10期 0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ES ARCH GUI E CR E D
No2 2 0 .6. 01
S ra .0 eil No 1 0
浅谈我 国罚金刑制度 的完善
周仕彩
( 泰顺县人 民检察院 , 浙江 泰顺 3 5 0 ) 25 0
2 . 完善并加强对罚金刑执行工作 的监督力度。在检察实 践中 , 监所检察部 门承担着对刑罚执行监督的检察职能 , 而他
们在开展 自由刑执行监督时,往往也牵涉到对罚金刑 的执行
作者简介 : 周仕彩( 92 ) 男, 18 一 , 浙江泰顺人 , 科员 , 从事检察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研 究。
都有的人身权利为内容的 自由刑和生命刑是不同的。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 向国家缴纳个人
所有 的一定数额金钱 的刑罚 。罚金具有 以下特征 :1 () 罚金是 人 民法院对犯 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f) 2按照我 国刑法罪责 自负 , 反对株连 的原则 , 罚金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 人所有财产 ,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 属所 有或者共有的财产 。 f)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 的个人所有 的一定 3 数额的金 钱。 如果没有钱款 , 以对其 拥有 的合法财产采取查 可 封、 扣押 、 结 、 冻 变卖 、 拍卖措施 , 用变卖 、 卖的钱款 折抵罚 拍 金。( 罚金 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 , 4 ) 涉及的是刑罚
论罚金刑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罚金刑作为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一定的良好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罚金刑的效果并不如人们所期望,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罚金刑制度。
一、缺陷1.罚金刑对于富人来说并不是严厉的惩罚。
在我国法律中,罚金金额通常定为每万元人民币几千元,对于财力雄厚的人来说,罚金只不过是喝杯咖啡的费用,无法发挥切实的威慑作用。
2.罚金刑的执行难度大。
由于罚金刑是以金钱形式实施,很难决定和确认罚款金额和执行人员。
例如,如果是一家公司,谁应该支付罚款?是公司本身还是股东?如何计算罚款金额?有时候执行部门甚至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确定罚款的具体执行情况。
3.罚金刑并不能解决一些社会问题。
例如,对于那些罚款的企业或个人,即使罚款金额很高,对于那些违法行为过于普遍的社会问题来说,罚款也许只是琐事一件。
而且,有的企业或个人可能会通过非法手段规避罚款行为。
二、完善罚金刑制度1.罚款金额应该根据财务状况和违法程度来决定。
特别是在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罚款金额应该相应地增加,以更好地达到预防和惩罚的目的。
2.完善罚款实施细则。
建立统一的罚款实施细则,使罚款程序更加立体化和规范化。
例如,建立罚款基金,收缴罚款资金,同时建立执法部门罚款工作标准。
3.增加对于罚款行为的督促力度。
建立罚款督促机制,对于逾期不缴罚款者进行督促和处罚。
此外,对于那些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规避罚款的企业和个人,也需要加强督查和处罚力度。
三、案例1. 2017年,江苏某化工厂违规排污,导致周边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在接到生态环保部门和市政府的通知后,该企业需要支付约23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但这种罚款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避免此类不法企业的行为。
2.2018年,河南省某水泥公司长期存在的运行失序问题最终被曝光,根据相关部门的监管规定,该公司需要支付高达8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浅议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浅议我国罚金刑的完善[摘要]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刑罚逐渐趋于人性化。
罚金刑在世界各国刑罚体系中凸现出来,判决中罚金刑的适用率也越来越高。
但罚金刑执行难却成为困扰着世界各国的问题,在我国也不例外。
造成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罚金刑裁量原则、罚金缓刑制度、罚金刑执行保障制度以及罚金易科制度的不完善等。
解决罚金执行难的问题要从以上相关制度方面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罚金刑;裁量原则;执行难;缓刑一、问题的提出刑罚人性化是刑罚发展的主流趋向。
自由刑在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如今自由刑依旧是主刑,但是作为附加刑的罚金刑的地位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我国最新刑法中的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相比以前扩大很多。
1979年刑法涉及罚金的条文只有20多个,现行刑法涉及罚金刑的条文达139个之多。
①虽然罚金刑适用范围扩大了,但是我国罚金刑的执行却不容乐观,有的人民法院甚至对罚金刑移送执行机关执行只走过场。
②很多罚金得不到执行,从而使罚金刑名存实亡,刑罚威严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罚金刑同主刑一样,一旦判决,必须得到执行,否则法律的威严就无从谈起。
二、罚金执行难之成因分析不可否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视审判而轻视执行观念,这是导致罚金刑执行难的主观原因。
但与此同时,罚金刑裁量原则、罚金缓刑制度、罚金刑执行保障制度以及罚金易科制度的不完善是当前罚金刑执行难的现实原因。
(一)罚金刑裁量原则的不完善罚金刑的裁量原则是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数额的根据。
我国现行刑法仅将犯罪情节作为决定罚金数额的根据,也就是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以及其他情节为依据,犯罪情节严重的,所判处的罚金的数额就大些,反之就小一些。
但单纯以犯罪情节为裁量原则来确定罚金的数额,有很大的弊病。
③此原则是建立在贫富均衡所有被处罚人均可以缴纳罚金的基础上的,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有很多受刑人因家庭贫穷、收入低微,无法足额缴纳罚金。
由此,脱离现实情况、不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的罚金裁量原则,无疑是造成罚金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其次 , 确定罚金数额 的依据不 明确 , 罚金刑数额制度 随意性较 大 。由于我 国目前尚未推行财 产状况 随卷移送 制度 , 确定被告 人 个人经济状 况的依据 只是审判人员提 审或庭审过程 中的 口供 , 据 此 确定的罚金数额是在没 有事实依 据 的基础 上形成 的。[ ] 外 4另 由于刑法规定了无限额罚金制 , 法律对具体罚金数额没有规定 , 完
( ) 金 刑 存 在பைடு நூலகம்的 主 要 问题 二 罚
【 关键 词】 罚金 刑 ; 陷; 行 ; 缺 执 完善
一
、
罚 金 刑 的 概 念 和 地 位
1罚金刑在制度上的缺陷 、 首先 , 罚金 刑在刑罚体 系中的地位偏低 , 司法人员对罚 金刑仍 不够重视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 为 , 罚金系附加刑 , 只能处 于附属 地位 , 能升为主刑 。而 事实上 , 不 在世界 上许多 国家 , 将罚 金刑 都 作为主刑 , 或者虽未 明文规定 , 却在事 实上作为 主刑来适 用 , 地 其
规定 , 窝赃 、 赃 罪 , 3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役 或 者 管 制 , 处 或 销 处 拘 并
者单处罚金 。究竟是并处还是 单处罚金 , 应根 据犯罪分 子所犯 罪 行的情节轻重来确定 。三是并处罚金 , 如刑法第 2 9条规定 : 担 2 承 资产评估 、 验资 、 验证 、 会计 、 审计 、 法律服 务等职责 的 中介 组织 的 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 情节严 重 的处 5年以下有期 徒刑 或 者拘役 , 并处罚 金 。在 这里 , 罚金 只能 附加 适用 , 能独 立适 用 。 不 四是单处罚金 , 国刑法凡是处罚犯罪单位的 , 我 均规定 了对单位判
论我国罚金刑执行制度的完善
◆ 法 学论 坛
论 我 国 罚 金 刑 执 行 制 度 的 完 善 北 10 7 ) 0 8 5
内容 摘 要 : 罚金 刑 作为 一种刑 罚 , 同样 具 有威 慑 、 育 、 教 惩罚 等 功能 , 罚金 刑 的适 用应 当尽
p ns me t n ep eci t n sse o ef ep ns me t u ih n d t r sr i ytm f h n u ih n. a h p o t i
Ke - r s i e P n s me t Ba g i n ; r b t n E e u i e P e c i t n y wo d :F n u h n ; r a n g P o a i ; x c t r s r i i i o v p o
金刑 代替 所宣 告 的 自由刑 。二是 以其他 刑罚 或者 强制 措施 代替 所宣 告 的罚金刑 。 者不 在本 文探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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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和丧 失严 肃性 的法 院判决难 免成 为 嘲笑 的对 象 和
一
、
建 立 罚 金 刑 易科 制 度
败坏 法治 的毒 药 。因此 , 确保罚 金刑 得 到执行 , 是
罚金 刑易 科制度 包 含两方 面 内容 :一是 以罚
_
完 善 我 国罚金 刑 执行 制 度首 先 应 当解决 的 问题 。 如果 某一 制度 能够有 效解 决这一 问题 ,便 有 了存 在 的现实 需要 。罚金 刑 易科为 自由刑或 者其 他 不 受犯 罪人 自身 条件 限制 的执行方 式 ,恰 是保 证 罚 金刑 执行 的有 效救 济途径 ,其存 在 的基 础 就此 已
用 罚金刑 究竟 要达 到什 么 目的。 事实 上 , 金刑作 为一 种 刑罚 , 罚 同样 具有 威慑 、 教育 、 惩罚 等功 能 , 金刑 罚
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
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事犯罪以及刑法的适用也日臻完善。
在当今社会,刑法改革已经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着刑法的改革,如美国的三罢法、日本的判例法、德国的刑法不可得知原则等等。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
一、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1.关于行刑罚金制度的改革。
行刑罚金是指国家依法强制处罚犯罪行为人的财产追缴和没收行为。
这项改革是在2017年4月1日起在我国全面推行的。
此次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行政追缴和网络追逃的效率。
此项改革让行政追缴程序更为严谨,制度更加完备,对打击贪污腐败和其他经济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2.关于犯罪嫌疑人侦查留置制度的改革。
2019年8月,我国宣布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留置制度进行改革。
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侦查留置时间最长为37天,此次改革将留置时间上限增加至45天。
此项改革主要针对面临特别重大的贪污腐败案件和涉恶案件等,以提高我国公安机关侦查能力和打击犯罪效率。
3.关于死刑的改革。
在近年来,随着世界各国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逐渐废除死刑这一制度。
我国在2012年将死刑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小,但死刑制度仍然是我国的司法制度之一。
二、当前刑法改革的趋势1.加强对财产侵犯犯罪的打击。
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财产侵犯犯罪案件浮出水面。
因此,对财产犯罪的打击成为下一步刑法改革的重点。
通过对物质侵权等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优化我国司法体制、保护社会大众财产权益及为财富创造积极环境的政策取向。
2.提高犯罪防控措施。
犯罪防控措施不仅是一项技术性工作,更是一个全方位的证明性工作。
未来刑法改革将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直接被害人身份识别技术、犯罪统计技术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安全的犯罪防控服务。
3.完善矫正制度。
在未来的刑法改革中,应重视矫正制度的完善。
针对一些轻度犯罪嫌疑人进行进一步的矫正、教育以起到惩罚和改造的作用,不仅可以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更可以降低犯罪的发生率。
行政罚金上缴情况汇报材料
行政罚金上缴情况汇报材料尊敬的领导:
根据上级要求,我对行政罚金上缴情况进行了汇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缴情况。
截至目前,本单位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行政罚款上缴制度,及时足额上缴罚款款项。
在上报期限内,未出现逾期上缴或漏交现象,保证了罚款的及时上缴。
二、上缴资金使用情况。
上缴的行政罚款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用于支持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资金使用情况合规,未发生违规使用的情况。
三、上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在行政罚款上缴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上缴资金数额核对不准确、上缴流程不够规范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已经采取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加强了对上缴资金的核对工作,规范了上缴流程,确保了上缴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罚款上缴工作,我们将继续加强对上缴流程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上缴资金的核对工作,确保上缴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行政罚款上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本单位行政罚金上缴情况的汇报,如有不足之处,还请领导批评指正,谢谢!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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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罚金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韩艳春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我国现行刑法顺应世界刑罚立法潮流,改变过去片面强调生命刑和自由刑的立法倾向,引入经济刑罚观,扩大了罚金刑适用范围,这无疑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但是修订后的刑法在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刑的执行等方面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操作困难,明显存在罚金数额混乱,空判现象严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于罚金刑仅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以下三个方面:1、经济犯罪,这是适用罚金的主要对象。
2、经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大多数可适用罚金。
3、其他轻罚。
在实践中,法官也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大小和犯罪情节来确定罚金数额的,这就造成了罚金刑的不平等和无法执行的后果。
这同样值得我们重视,在今后的立法中需要不断完善。
一、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罚金数额缺乏统一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罚金的多少以犯罪情节来定,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不明确。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罚金伸缩性很强,弹性很大,而每个审判人员的观点角度不同,造成了对同一类案件
判处不同数额罚金的后果,突出表现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判处主型一致,所判罚金却很悬殊。
如果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凭借主观判断、随意甚至滥用罚金刑,直接把收取罚金作为谋利的工具,就是适用罚金中的一种最可怕的腐败现象。
当前我国审判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立法上赋予审判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又给其营造了一个谋取私利的温床,使权钱交易自然而生,再加上这些交易都是在法律规定中的阳光操作,很难打击。
2、罚金刑的滥用造成法律失衡。
在审判实际中,法院和审判人员受利益的驱动,罚金会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适用量刑及自由裁量权时往往把被告人是否交纳罚金和交纳罚金的多少作为前提来考虑。
被告人只要交纳了一定数量的罚金,其量刑结果可能是刑法所规定的最低刑或者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罚,以罚代刑,至于其它条件,可以自由裁量。
罚金适用不当的问题,违背了罚金的立法初衷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有的被告人因主动缴纳了罚金,而人身刑相对较低,甚至出现同一案件中作案次数、金额相差不大的被告人,也因有无缴纳罚金而判处刑期不同的人身刑,有的则是因为一人缴纳了罚金,而其他人也随之受益。
这样一来,刑罚不但不能起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而且还会给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和社会造成用钱就能买刑,有钱者就可以犯罪而不会被处罚的不良影响。
对严肃的法律来讲,就失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使少部分犯罪分子到得了不应得到的自由,使刑法的惩罚作用减弱,可以说是纵容了犯罪,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制造社会危害因素。
3、罚金刑造成的亲属株连。
犯罪人在犯罪前大部分为无业人员,或社会闲散人员,在犯罪后所得财物往往会挥霍一空,归案后根本不可能再有财物来缴纳罚金。
对被告人判处罚金,一般应在判决生效后缴纳,由于交纳罚金在现实中会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于是犯罪人的家庭成员为了给其减轻处罚,会尽最大的努力帮被告人预先交纳罚金。
我国
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了贫富差距,使得在同等数额罚金的人所承受的能力甚远,对于一些家庭生活条件较好的人来说,罚金是无所谓的,只要能从轻处罚,多罚也愿意。
但对于那些家庭条件不好的人来说,罚金却是沉重的痛苦和负担,这时其亲属因为害怕不能交纳罚金而受到严历的刑罚,就会极力借钱,变卖值钱的东西来缴纳。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出于父母的职责和关爱,这种现象更为严重,这就造成了一人犯罪数人担责的现象。
4、罚金难于执行,使罚金型有罚无实。
只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没有收缴到罚金,那么将会使罚金根本无法再继续执行,因为犯罪人在服刑时无法执行,刑满释放后,法院又无法跟踪其去向。
而且法院没有办法摸清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为了搞清犯罪人的经济情况,有的法官只能在法庭审理中对被告人进行询问,但这种询问根本没有效果,因为明知自己要坐牢的被告人,他不可能在被刑法剥夺了人身权时,再把自己的财产拿出来。
即使能找到执行对象的也是无力缴纳,或缴纳数额严重不足,或隐慝财产拒不缴纳,致使罚金刑得不到执行,流于形式,使得缴纳罚金者感到吃了亏,未缴者暗自高兴,有失法律的严肃性。
到最后法院的罚金执行案件只能中止或者终止执行,在社会上产生“坐了牢就可以不用缴罚金”的不良影响,以为坐一年牢就可以抵多少罚金。
二、我国罚金刑的执行现状
我国刑法大量规定了罚金刑,罚金刑适用率高达40%以上,虽然罚金刑越来越发挥着公正与效益兼容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现有条件下,社会成员存在贫富悬殊的差别,很难真正实现处罚上的平等,这种客观现实的存在必然影响
罚金刑的执行。
同时,由于我国罚金刑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实践的不足,使罚金刑执行工作陷入困境,影响了罚金刑的刑罚效果。
从当前罚金刑的执行情况看,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罚金刑执行对象财产状况不明确,造成执行盲目性
我国刑诉法没有赋予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权,以致侦查伊始,司法机关不会着手调查行为人财产状况。
案件一旦移送法院,法官对被告人财产范围一无所知,给法院裁量和执行罚金刑造成极大的盲目性。
另外,根据刑法罪责自负原则,判处罚金只能以被告人个人合法财产承担,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以家庭为中心的社会结构,缺乏明确的个人财产观念,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往往混为一体,难以准确区分出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如果犯罪分子拒不缴纳罚金,法院则很难对其个人财产强制执行。
因此,我国无论是立法规定,还是人们生活习惯都潜在着执行对象财产状况不明确的弊端,以致罚金刑执行盲目性而被迫夭折。
2、罚金刑确定的罚金数额不平等,造成执行随意性
根据刑法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根据犯罪情节。
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成员贫富悬殊,罪犯财产多寡不同,适用罚金刑不可能完全平等,对腰缠万贯的富翁处以巨额罚金,可能无关痛痒,而对饥寒交迫的贫民处以小额罚金,则无异于雪上加霜,当罪犯行为轻重相当,量刑情节相同而经济状况不同的情况下,相同的罚金刑判决乃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因此,审判机关在判处罚金刑时如果完全不考虑罪犯财产状况,可能带来两种不利后果:一是罚金数额相对于罪犯经济承受能力过多,罪犯无能力交纳而使罚金刑不能执行;二是罚金数额相
对于罪犯经济承受能力过少,罪犯得不到经济惩罚的痛苦难以起到判处罚金的作用。
由于罚金刑数额的不平等和罚金刑执行的不规范,有些罪犯甚至有缴纳能力而故意想方设法逃避,在目前尚无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导致罚金刑执行的随意性,许多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根本没有进入执行程序而不了了之,使应交纳国库的罚金成为法律上的“白条子”,大大影响了罚金刑的刑罚作用。
三、司法建议
1、完善罚金标准,强化监督机制。
可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来明确罚金数额的多少和适用的范围,作出相应的制约措施。
由法院内部、人大和检察机关对罚金刑定期检查,在发现适用罚金不当时,提出建议和意见,或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是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而且使人民法院对罚金的判决和收取与其自身的经费使用彻底脱钩,保证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在适用罚金刑时不会因利益驱动而乱罚,体现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只有完善的执行依据和有效的监督,才是保证罚金型正确实施的前提,才能杜绝“乱罚”现象,保障司法公正性和公平性,体现出罚金型的真正作用。
2、建立罚金偿还制度。
在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如果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可以安排其为社会做义工等有益社会的形式偿还,通过被执行人的义务劳动来弥补国家在公益方面的投入不足。
规定每周或者每月最少做一件公益事件,以此形式来折抵罚金,还可以教育罪犯,对其进行思想改造。
因为收取罚金后都要上交国库,作为财政收入支出,而被执行人的义务劳动可以说是为社会作出贡献,虽然这种贡献不应有报酬,但也不失为一种手段,或许通过此形式社
会将会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
如果在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就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措施,不但增加了国家的负担,也会使被执行人产生抵触情绪或“赖帐”心理。
所以罚金以义务劳动偿还,即树立了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又有益于社会,使社会接受改造后的犯罪分子,也让其溶入社会。
当然,偿还制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但目的就是为了罪犯危害社会后,用行动再服务于社会。
3、完善罚金刑减免执行制度。
刑法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笔者认为,对于罚金刑的减免,一是必须在判决之后遭遇不能抗拒的天灾人祸,确实不能缴纳全部或部分罚金的可以减免;二是必须由罪犯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后方能决定是否减免;三是对罪犯判刑后在一段时间内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办法暂缓执行,待被告人刑满释放后有了经济来源再予执行,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应依法裁定免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