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主体之辩及其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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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时代下的“媒介审判”

浅析网络时代下的“媒介审判”

浅析网络时代下的“媒介审判”关键字:媒介审判;司法公正;媒介素养2021年4月15日22时13分,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出通报称:“4月1日,在校研究生出现身体不适入院就诊,但入院后病情加重,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

医院多个专家会诊,但始终未发现病因。

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该学生寝室的饮水机中检测出有毒化合物成分。

4月12日,警方基本认定同寝室某同学存在嫌疑。

”消息一出,网络上随即出现“复旦大学研究生疑遭室友投毒致死”的新闻报道,受到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随后,嫌疑人林某的真名、微博、QQ号、百度账号、真人照片、教育经历被不断的曝光出来,其在社交网站上写的文章、评论等也被网友不断转载加以分析,甚至有媒体开始各具这些信息推断林某的“作案动机”,传出“情杀”、“竞争”、“嫉妒”、“误杀”、“痛恨医生”等字眼,并开始据此还原事情的经过进行深度分析。

在未正式确定嫌疑犯的罪过前,有不少媒体已使用“复旦大学研究生遭室友投毒身亡”的题目,判断性色彩极浓,把公众的愤怒引入最大化了。

此外,部分媒体还曝光了嫌疑人林某及其家人朋友的联系方式、私人信息等,严重伤害了嫌疑人及其亲朋好友的权利。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在法庭未开庭审理前,嫌疑人是无罪的。

尽管2月18日已经开庭确定嫌疑人林某的罪行,但在此之前媒体不应该随意揣测其犯罪动机,引导舆论走向,使之成为媒介的最终审判。

1 “媒介审判”概念的界定“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抢在司法判决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性、定罪的报道,并通过报道对司法判决造成一定的影响,最终影响司法判决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

这个起源于美国“黄色新闻时代”的词语,在我国学界中,尚未有一个确定统一的定义,但我国知名的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对“媒介审判”的提法是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

魏永征教授将其特征概括为“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平台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表达观点的主要渠道。

然而,这种新媒体时代也带来了一系列难以掌控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媒介审判”。

本文将详细讨论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二、媒介审判的概念1·1 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的信息被大众广泛转发和评论,从而形成舆论压力,对传播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进行道德、伦理或法律上的审判。

1·2 媒介审判的特点1) 全民参与: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个人对信息的评价和评论,形成舆论。

2) 冲动性:媒介审判常常受到情绪的影响,导致不理性的批评和攻击。

3) 信息失真:由于互联网上信息的广泛传播和编辑不严谨,媒介审判往往产生不准确的论断。

三、媒介审判的形式2·1 网上追踪和曝光媒介审判最直接的形式是通过互联网追踪和曝光个人或组织的言行。

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工具,人们可以方便地查找和发布相关信息。

2·2 网上评论和点赞大众可以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表对信息的评论,也可以通过点赞或转发来表达对信息的支持。

这种形式使得舆论更加快速和广泛。

2·3 网上辩论和抨击媒介审判往往伴随着激烈的网络辩论和抨击。

不同观点的人们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对话和辩论,也会有人以辱骂和嘲讽为手段抨击对方。

四、媒介审判的影响3·1 影响个人和组织形象被媒介审判所指责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受到形象受损的影响。

负面信息的广泛传播可能导致公众对其产生负面印象,从而影响个人和组织的声誉。

3·2 媒介审判的舆论压力在媒介审判的压力下,个人或组织常常会受到舆论的压力,需要积极应对,并采取相应措施来修复形象。

3·3 对言论自由的威胁媒介审判的过度批评和攻击可能对个人和组织的言论自由造成威胁。

人们会因害怕遭到攻击而自我审查,避免发表真实的观点。

新时期_媒介审判_现象的深层机制

新时期_媒介审判_现象的深层机制

新时期_媒介审判_现象的深层机制新闻窗2009年第二期NEWSWINDOW 新闻与法我国新闻法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它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①。

“媒介审判”最大的负面效应在于,媒介的片面报道会影响法治原则,损害司法权威。

新闻学界和法学界普遍将“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概括为媒介越位和司法缺位。

然而认真分析2007年的“彭宇案”、2008年“许霆案”及“哈尔滨警察伤人致死案”等。

近年来典型的“媒介审判”案件,新闻媒体和司法部门都做了它们应该做的事情,然而“媒介审判”现象依然存在,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分析“媒介审判”现象的深层原因。

“媒介审判”的发生过程是:首先,新闻媒体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发大规模的社会讨论,而后媒体又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传播这些争议,最终形成社会公众意志与司法部门之间的观点上的对峙。

“媒介审判”之所以能够具有“审判”之力,就源于其承载着的强大的公众意志,因此可以说,“媒介审判”实质上是“舆论审判”,它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代表社会公共意志的舆论与代表社会公正的司法之间的冲突。

舆论思维与司法理性的矛盾在西方以阿克顿的政治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为逻辑起点的人类新政治构建中,舆论被赋予了至关重要的使命。

西方先哲认为,要防止权力腐败就必须防止集权,而欲防止集权,则必须将权力进行分割,施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让其相互制约。

然而,权力毕竟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即使是各自掌握部分权力的少数人也极有可能形成代表一方利益的权力垄断集团,形成表面分权实际集权的局面,于是,掌握权力的少数人必须受到监督与制约,而最好的监督者就是公众,最好的制约工具就是舆论。

正是因为“舆论”具有如此的重要性,启蒙运动时期的大思想家卢梭声称:“舆论是法律以外的法律。

”它代表公众意志,而在民主社会中,公众意志就是一切的导向。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司法 缺位1
媒体经济 4 利益的驱 动与恶性 竞争
新闻界 越位
2 3
公众 人治情结 的执着
另外,制度建设的空白也是导致“媒介审判”产 生的原因之一。

避免“媒介审判”的对策
明确“角 色定位”
“放” 司法对策: 开放信息 “防” 通道,建立 屏蔽机制

媒介对策
3、加强媒介自律
完善行业规范
成立专家型机构 借鉴国外经验,成立类 似于美国“新闻评议会 ”和英国“新闻投诉委 员会”的专家型机构,负 责处理媒体与社会机 构及公众之间的矛盾 和纠纷,受理对媒体违 反新闻职业道德的不 公正行为的投诉。
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 道德准则》中的一些规范, 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 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并制 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 施细则,对媒体司法报道流 程的每一环节都进行严格 规范,便于行业监管和媒体 的自我约束。
明确“角 色定位”
信守“客 观公正” 的原则
媒介对策: 明确角色 定位,信守 客观原则
加强媒介 自律
如何避免 “媒介审判”
开放信息 “防” 通道,建立 屏蔽机制
保护为主, 适当加以 限制

避免“媒介审判”的对策
明确“角 色定位”
“放” 司法对策: 如何避免 以保护为主,适当加以限 开放信息 “防” 制是我国目前处理传媒 “媒介审判” 通道,建立 监督司法关系的一个基 屏蔽机制 本的原则。
•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
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 在性的“审判预设”。
——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
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 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 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

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
3.媒体过分追逐经济利益
在新媒体背景下,新闻行业出现了激烈程度前所未有的商业化竞争,不管是网络新媒体、电视媒体、广播媒体还是报纸媒体,都鼓足了一股劲想要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和获取更多的收入。
其实新闻行业的“编”“营”分离早就得到了国家的肯定,我们知道,一定的市场化与商业化能够合理地配置市场内的有效资源,市场内个体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就能够将整个市场的效率提升到一个最佳的水平,但是这同时也需要以国家在最高层面进行管理监督和引导为前提。由于我国传媒产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缺失和不完善,这就使得一些媒体不顾相关法律或者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受众喜欢什么就报道什么,以此来吸引受众的关注,从而提高媒体的发行量和收视率。收视率和发行量的提高势必会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的热情,为媒体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各家媒体都想在时效性、权威性等方面胜人一筹,以这也就会产生对司法独立造成干预的媒介审判。
三、新媒体背景下“媒介审判”的对策
1.填补网络司法空白
两年前,最高法和最高检就通过了一项关于网络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这是国家针对网络谣言所制定的第一条法律。这条法律当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有效地控制了网络谣言的传播,对和谐网络社会的建设也产生了重要的意义。所以国家还应该依照网络的现状多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把“媒介审判”扼杀在源头。同时,政府应加大力度扶持建设重点新闻网站,将网络舆论引导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这些重点新闻网站应该是有影响、有权威,百姓信得过的网站,这样就可以引导网民理性思考、合理发声,形成良性的舆论环境。2.加强媒体行业自律
2.网民行为助长“媒介审判”

浅析“媒介审判”现象

浅析“媒介审判”现象

浅析“媒介审判”现象作者:高亚峰来源:《采写编》2016年第01期摘要:从媒体诞生之日起,“媒介审判”作为舆论监督司法的一个副产品,便引起了新闻界和司法界的争论。

媒体利用自己舆论监督的职能对司法案件进行先入为主的审判,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司法独立,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判,不利于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但是,造成“媒介审判”的责任不仅仅应该由媒体一方来承担,它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司法机关职责的缺位、司法机关本身的封闭性、法官独立人格的缺失、舆论的非理性以及舆论监督方面制度与法律的不健全等,都是导致“媒介审判”的原因。

因此,要防止“媒介审判”,需要司法部门、媒体、大众以及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媒介审判;舆论审判;舆论监督;公平公正一、“媒介审判”的含义“媒介审判”来源于西方。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指媒介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律意义的定罪或者审判。

”大陪审团的成员均为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的普通公民,当案件的事实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上时,大陪审团根据自己的常识做出判断证据是否有效,这个过程被称为“事实审”。

在事实审中,如果被告被视无罪,那么审判就此终结。

如果大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法官将在“事实审”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审判。

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如果媒体的报道影响了大陪审团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就会使“事实审”丧失公正,进而影响法官最终的判决。

但是中国没有西方的陪审制度,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的“媒介审判”不同于西方。

在我国的新闻界与司法界,许多专家和学者对“媒介审判”做出了许多科学的定义,综合他们对“媒介审判”的定义,笔者认为判断媒体是否造成了“媒介审判”,要看媒体是否违反了以下原则:⑴媒体的报道是否超越司法程序;⑵媒体是否在案件判决之前,对案件做出先入为主的判决;⑶媒体的报道是否造成了司法系统以外势力的介入,如舆论、政府等职能部门的介入;⑷从结果上看,媒体的报道是否最终影响了审判。

网络时代“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

网络时代“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
传 媒e 时 代 I N E W S W O R L D
网络 时代 “ 媒介审判 " 现象 的成 因
。魏 居娴 赵 丽ຫໍສະໝຸດ 【 摘要 】网络让每个人都 能够发表 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 网络成为舆 论的一种新 的载体 。 许 多 司法案件在 网络舆论 的关注 下, 迅
速演变为轰动全国的热点问题, 媒介审判也在网络时代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 本文从网民、 新媒体、 社会环境、 历史传统等方面分析了
场”。 ④
由博客 、 论坛 、 微博 、 微信等组成 的以
“ 自发I 生” 为基本特征的融合 了人际传播 、
1 、 媒 介审判 新 闻传 播法 学者魏永 征将 媒介 审判 概括为 : “ 超越 司法程序 抢先对案 情作 出 判断 , 对涉案人员作 出定性 、 定罪 、 定量刑 以及 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 审判的报道
在事 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 、 夸 张的乃至是
场 ”与 “ 司法场 ”等其 他场 的关 系时 , 布 组织传播 、 大众传播等诸多传播形式 的新
媒体, 形成 了传统大众传媒之外 “ 媒 介审
根据 C N N I C的 《 第3 3次 中国互联 网 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截至 2 0 1 3年 1 2 月底 , 我 国微博用 户规模为 2 . 8 1 亿, 网 民 中微博使用 率为 4 5 . 5 %。 微博 已经成 为大
“ 媒介审判”现象 出现 的原 因
【 关键词 】 网络时代
媒介 审判
群体极化


“ 媒 介审判” 的重新认识
和影 响司法独立和公正 的行为 。 ③ 二、 网络环 境下 “ 媒 介 审判 ” 出现 的 1 、 媒介 的特殊性
的属性从 一开始就与它背后的 “ 权力 ”密

规制_媒介审判_之机理探析

规制_媒介审判_之机理探析

XINWENAIHAOZHE2010·11(下半月)新闻爱好者新闻与法治“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来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trial bynewspaper )。

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作为一个舶来品,“媒介审判”在我国也叫“媒体审判”、“新闻审判”、“舆论审判”等。

规制“媒介审判”之论争对于“媒介审判”是否应予以规制,学界已经有比较多的讨论,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

不应规制“媒介审判”。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该给“媒介审判”以宽容的态度,让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得到更好的发展。

提这一主张的学者在开始主要是新闻界,他们认为“媒介审判”不一定会妨碍司法的公正,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来看,法院系统未能实现司法独立这一硬伤,则是导致现阶段司法不公正的根本制度原因。

媒体的报道仅仅是提供了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公众可以了解司法审判是否符合自己的公正标准,是否捍卫着公众的利益。

这里的媒体仅是一个信息的提供者,它根本没有能力影响公众对案件的深层判断,更无法撼动根植于民众心灵深处的法律文化。

因此,指责媒体报道误导公众舆论,影响甚至导致司法不公正的说法也是难以成立的。

①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特别是诉讼法学学者认为应当“在言论自由和司法公正、独立这两个价值中间更多地鼓励和保障前者”②。

综合很多学者的意见,他们反对对“媒介审判”予以规制,主要有以下原因:其一,与英美法系中有陪审团负责事实审查的形式不同,我国是由专业的法官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范文精简版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范文精简版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引言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迅猛发展,我们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媒体时代。

在这个时代里,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媒体的影响力也得到了空前的扩大。

随之而来的是一种新的现象——“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现象的定义所谓“媒介审判”,指的是社交媒体上对媒体作品和相关内容进行的批评和评判现象。

在新媒体时代,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发布自己的意见,对媒体作品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

这种审判不仅仅是对媒体作品的评价,还可以涉及到媒体从业人员的个人品德、职业操守等方面。

“媒介审判”现象不仅仅是对媒体作品的针对性评价,更是一种对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的全方位评判。

“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匿名性的影响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使用匿名身份发表评论,这种匿名性让一些人可以肆意发表一些攻击性言论,对媒体作品进行不负责任的批评。

这种匿名性不仅给媒体从业人员带来了压力,也对社会公众对媒体作品的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

观众参与的增加在传统媒体时代,观众对媒体作品的评价和批评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他们只能通过投递信件、打方式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

在新媒体时代,观众的参与度提高了很多,他们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发布自己的评价。

观众对媒体作品的评价成为了一个公开的行为,这种公开的评价很容易造成舆论的热点和传播,影响了媒体作品的传播效果。

“媒介审判”的影响对媒体从业人员的压力媒体从业人员常常面对来自社交媒体的各种批评和评价,这些评价往往涉及到他们的个人品德和职业操守。

这种评价给媒体从业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甚至影响到他们的工作效果和职业发展。

对媒体作品的影响社交媒体上的评价和批评往往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可能会对媒体作品的传播效果产生重要影响。

一些媒体作品可能因为社交媒体上的负面评价而受到抵制和抵制,从而无法达到其本应有的传播效果。

如何应对“媒介审判”提高媒体素质和职业道德媒体从业人员应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媒体行业的底线。

关于_媒介审判_的几点思考

关于_媒介审判_的几点思考

新闻界 ・ !""#战略 新闻与法
如簧, 将公诉人对她的受贿指控说成 查之后,媒体应严格遵循司法程序 !""# 年 $ 月 , 福 建 省 周 宁 县 一 是 ‘正 常 的 人 情 往 来 ’ 、 ‘是 承 包 应 得 年 仅 #% 岁 的 少 女 陈 某 某 被 人 强 奸 后 予以客观报道,比如侦查机关侦查 报案,身为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陈长 的提成收入’ ” 。按照这些记者的断 完结后是否移送审查起诉机关,审 春 负 责 指 挥 刑 警 侦 办 此 案 。 $ 月 &# 言, 被告人似乎丧失了辩护权, 司法 查起诉机关是否决定提起公诉,法 日 !" 时 许 , 陈 长 春 和 外 地 朋 友 共 进 程序可有可无, 这与诉讼公正和诉讼 院是否受理立案,判决结果如何等 晚餐后,以了解案情为由,让驾驶 民主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等。在司法部门正式介入案件之后, 员将陈某某接到宾馆房间,不顾她 那么,少数媒介如此行为所追 媒介应充分尊重司法部门独立行使 求的是什么呢?是事件的轰动效应, 反 抗 , 强 行 与 其 发 生 性 关 系 。 罪 行 权力,即使有不同意见,至少也该 而 不 是 事 件 的 社 会 意 义 ; 是 卖 点 、 败 露 后 , 陈 长 春 畏 罪 潜 逃 , !""& 年 等到一审判决之后,或者司法程序 是 “眼 球 经 济 ” ,而不是公益、公共 中明显出现不公正现象之时再发表。 ## 月 被 警 方 从 漳 州 抓 捕 归 案 。 !""% 年 & 月初,周宁县法院对此案进行 领域的建构;他们所盯住的只是读 “在 法 治 社 会 应 当 确 立 这 样 一 种 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陈长春有 者 手 中 所 持 的 “货 币 选 票 ” ,而不是 信念,即当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相 期徒刑 & 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 媒介在社会走向民主化、法治化进 冲突时,新闻自由必须为司法独立 期徒刑 # 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 程中应尽的责任,即培育有民主意 让路,因为司法的权威性以及法律 年。周宁县法院对陈长春的重罪轻 识、法治意识的公民。 的尊严是一个法治社会赖以生存和 判,经有关新闻媒体披露后,引起 “媒 介 审 判 ” 的 重 要 表 征 是 “语 维系的源泉。 ” #“现 今 世 界 众 多 国 了社会广泛关注。在检察机关的抗 家基于自由、民主的理念,允许公 言暴力” ,如某媒介说犯罪嫌疑人 诉下,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 月 众及传媒批评社会、批评政府、批 “灭 绝 人 性 ” 、 “罪 不 容 诛 ” , 要 “严 评总统,但限制批评法院和军队, 惩不贷” ,通过嫌疑人的父亲的口说 !& 日 进 行 二 审 判 决 , 陈 长 春 犯 强 奸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 年;犯妨害 因为两者分别是和平时期和非常时 “儿 子 犯 了 这 么 严 重 的 罪 , 怎 么 判 都 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 年,合 期的最后的安全屏障,需要相对超 不过分” ; 报 道 有 关 群 众 团 体 “建 议 并 执 行 有 期 徒 刑 #! 年 。 此 乃 舆 论 监 脱和有权威性。 ”$ 对歹徒从重从快严惩” ;报道众多网 (作者系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文 督的一个成功范例。 民 表 示 “所 有 酷 刑 都 加 在 歹 徒 身 上 化与传媒专业 !""# 级博士生,江西省吉 因此,笔者认为,舆论关注的 也不解心头之恨” , “对 于 犯 罪 分 子 安市井冈山学院中文系新闻学教研室讲 焦点应该集中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之 一定要严惩严惩再严惩! ! ! ” ;在报 后 , 主 要 针 对 审 判 的 结 果 进 行 评 判 。 师) 道检察机关将以故意伤害罪名起诉 如果对于审判结果持有异议,可以 的同时,强调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 注释: 开展实事求是的讨论,直至舆论监 是死刑,等等。类似语句在媒介上 % 张金柱原为郑州市的一名警察。 督。尤其是在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 频频出现,我们并不陌生。 !""# 年 $ 月 %& 日,张金柱酒后驾车肇事 前,媒介切忌说三道四,更不能先 有论者认为, 新闻报道的用语要 致 一 人 死 亡 ,肇 事 后 拖 人 而 驶 !’(( 米 又 入为主地定性。这是区别媒介审判 符合法律规范,不掺杂感情色彩, 也 致一人重伤。 郑州市中 !""$ 年 ! 月 !% 日, 和 舆 论 监 督 的 一 个 重 要 的 分 水 岭 。 级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 罪 和 故 意 伤 害 罪 , 不能单凭媒介 自 己 的 好 恶 作 “单 向 当然这样说,并不是反对媒介提前 度” 的炒作。报道的着眼点应放在如 判处张金柱死刑,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 并 介入,而是反对媒介进行大规模的、 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张金柱不服判 何提升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批判有法 决, 提起上诉。河南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驳 回 单向度的炒作,此时媒介的任务是 不依、 执法不公、 违法不究等现象方 上诉, 维持原判。某些 媒 体 和 栏 目 曾 经 连 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尽量做到不 面, 其传播效果要立足于敲醒警钟和 “丑恶 面 目 ” , 张金柱在被 振 聋 发 聩 上 , 而 不 应 渲 染 带 有 色 情 、 带 有 任 何 倾 向 性 。 从 传 播 学 角 度 看 , 续报道张金柱的 判处死刑后, 发出了 “他 是 死 在 了 记 者 手 暴力的犯罪过程, 也不应将某些 “ 细 “媒 介 审 判 ” 无 疑 是 大 众 传 播 媒 介 对 里” 的哀叹。此案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 “媒 “议 题 设 置 ” 功 能 的 运 用 ; 从 新 闻 学 节” 无限放大!。这是很有见地的。 介审判” 、舆论误 导 司 法 的 显 例 被 人 们 一 角 度 看 , “媒 介 审 判 ” 则 体 现 了 新 再提及。 四、正确把握 “媒介审判” 闻媒体对社会舆论所具有的引领和 《新 闻 媒 介 与 社 会 》 , 上海 & 张国良: 与“舆论监督”的界限 引导作用。因此,我们对之须保持 人民出版社 %((! 年 ) 月版, *$ “舆 论 监 督 是 运 用 大 众 媒 介 帮 助 足够的警惕。 《新 闻 工 作 者 与 法 律 》 , 中 ’ 王 军: 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共事务和一 从媒介自身来说,应该加强同 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 年版, *!+’ 《新 闻 传 播 法 教 程 》 , 中国 ( 魏永征: 切涉及公众利益的活动,并用舆论 步报道和连续 性 报 道 。 《中 华 全 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 年 月版, %((% ) *%(" 的力量促使它们沿着法制和社会生 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 《回 眸 “夹 江 打 假 案 ” 》 , ) 徐 迅: 活共同准则的轨道运作的一种社会 中 规 定 : “维 护 司 法 尊 严 。 对 于 司 !""$ 年第 # 期。 行为,是现代文明社会须臾不可缺 法 部 门 审 理 的 案 件 不 得 在 法 庭 判 决 《新闻记者》 《 从 法 理 学 的 视 角 看 “媒 ! 冯宇飞: 少的” 。 "显 然 , 作 为 公 共 权 力 之 一 之前作定性、定罪或偏袒性报道; 介审判” 的负面效应》 , 《 新闻战线》 %((% 年 的司法部门,理应完全置于媒体的 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 第 !! 期。 监督之下,这种监督应该建立在维 与司法程序一致。 ”这个规定明确地 《新 闻 学 新 论 》 , 当代中国 " 孙旭培: 护司法公正和尊重法治精神的基本 包含了同步报道原则的内容。连续 出版社 !""& 年版, *!&& 原则之上。 报道又称进行式报道、跟踪报道, 《实 现 公 正 与 效 率 面 临 的 # 毕玉谦: 那么,就此而言,媒介和舆论 是 指 随 着 新 闻 事 件 的 发 展 , 即 时 地 、 难题》 , 《 人民法院报》 %((! 年 ) 月 !" 日。 对司 法 的 监 督 应 该 是 到 位 、 补 位 , 连续地对事件进行的报道。在当事 《论司法公正的 评 判 原 $ 文 敬: 则》 , 《 人民司法》 %((( 年第 ! 期。 而不是越位、错位。 人已被刑事拘留,司法部门立案侦

“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谈薮(全文)

“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谈薮(全文)

“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谈薮(全文)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媒介对司法案件的学习和报道,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日益明显,并形成所谓的“媒介审判”现象。

“媒介审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加大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但由于媒体自身具有信息放大器的特征,其报道也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了司法公正。

导致“媒介审判”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不规范报道作为社会公器,媒体必须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事件,司法案件更应如此。

但在传媒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一些媒体过度追求噱头和影响力,不注重真实性与客观性,对报道内容缺乏规制。

虽然有《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等行业自律性条例,但由于不具备法律效果,约束性不强。

二、媒体与司法机构的制度性冲突媒体与司法机构的制度性冲突是造成媒介审判现象的原因之一。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媒体与司法机构都存在着先天性的制度冲突,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具有独立审判的权利,不受个人、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干扰与影响。

而媒体作为社会风险的瞭望者,理应行使监督司法公平、公正的权利。

司法机构不希望媒体过多地采访报道,以此引导民众舆论,进而影响审判过程。

媒体则希望利用自己的报道追求司法公开、公正。

司法机构审判案件是一个持续的静态的过程,而媒体的新闻报道即追求新颖又要求时效性。

所以媒体与司法机构往往处于一种对立冲突的关系中。

当媒体将本来没有定性的案件信息先于司法机构公布于世,并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时,就会产生媒介审判的现象。

三、媒体从业者的法制意识淡薄媒体从业者法制意识的淡薄,往往也是造成媒介审判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媒体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以至于在盲目追求新闻时效与新奇性的同时,全然置司法程序于不顾。

作为报道司法案件的媒体从业者,有必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司法常识,比如我国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回避制度”等。

有这些常识为基础,就能避免媒介抢在司法机构之前对案件与涉案人员下定论,也有利于保持司法独立与新闻报道的公正客观性。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摘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违反司法程序~在法院的正式判决未做出之前~利用手中的媒体资源~超越职权对案件做出判断~这是一种违法的和无效的裁判。

然而~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众口铄金~铺天盖地的媒介报道势必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影响到公众的正确认知和司法公正。

媒介审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对策也是多元化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绝不能因噎废食~媒介审判和合法的舆论监督是不可相提并论的~合法的舆论监督不可少: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角色错位1“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这个词语是舶来品,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而对被告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

从理论上来讲,媒介审判在以英美法系为主的国家更容易形成,因为西方一些国家的新闻法制以判例法为主,法庭审判实行审判陪审制度。

如果媒介在审判前对案件或当事人做了过多的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投票及至判决的公正长期以来,人们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独立之间的矛盾冲突这一问题争论不休。

中外的很多案例,由于媒介在其中的狂轰滥炸,发挥了显而易见的作用,而事后,在业内外却落得个“媒介审判”的诟病。

譬如号称震撼全美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譬如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无不是这一现象的明证。

例如,在对“张君案”的报道当中,有一家全国性的大报以此为标题;《重庆满街声讨魔头》。

应当声明的是,这篇报道刊发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

首先,它对张君已经先法院一步作出“判决”:张君“早就该枪毙”,“该杀”、“不杀,天理、国法不容”、“杀一儆百”等字眼充斥着整篇文章。

显然,这是违背“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的。

令人瞠目的是,在文章的小标题上,“张君该千刀万剐”几个字眼刺眼至极,诚然,张君是坏事做尽,然而作为一家全国性的大报,公然宣扬“凌迟”这种封建社会的刑罚,煽动民愤,显然既没有法理依据,又毫无理性可言。

写到此,媒介审判的危害和暗藏的渊源是不言而谕的。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正文:一、引言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迅速、广泛。

然而,这也引发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媒介审判”。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一现象。

二、媒介审判的定义及起因2.1 定义媒介审判是指在互联网时代,公众通过网络平台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评判、批评和辩护的行为。

它是一种集体舆论现象,通过社交媒体、网络评论和论坛等渠道进行传播。

2.2 起因2.2.1 新媒体时代的全民媒体参与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任何一个个体都有权利参与媒体内容的创造和传播。

这种全民媒体参与使得公众对媒体传播内容有了更大的关注和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渠道。

2.2.2 媒体传播内容的问题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体的传播内容可能存在信息不真实、偏颇等问题,这导致公众对媒体产生了质疑和批评的态度。

媒介审判正是公众为了表达自身意见而出现的一种现象。

三、媒介审判现象的表现形式3.1 社交媒体上的热议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公众可以对媒体传播的内容进行评论和评判。

这种形式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和极高的传播速度,能够迅速引发公众对媒体的关注和讨论。

3.2 网络评论的洪流媒体报道的文章往往会在网络上引发大量的评论。

公众可以在相关的新闻网站、博客、论坛等平台上发表自己对媒体报道的看法和评价。

3.3 公众参与的集体行动在一些重大事件发生后,公众可能会发起集体行动,如联名上书、发起示威游行等,以表达对媒体报道的不满和质疑。

四、媒介审判现象的影响及其挑战4.1 媒体形象受损媒介审判往往质疑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使媒体形象受到负面影响。

一旦媒体形象受损,将丧失公众对其报道的信任,影响到媒体的发展和运营。

4.2 媒体责任的加重媒介审判要求媒体必须更加认真、负责任地进行报道。

一旦媒体报道出现问题,将面临公众对其追责的风险,这就给媒体提出了更高要求。

4.3 媒体的调整与变革在面对媒介审判的挑战时,媒体需要进行调整和变革,提高自身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这可能涉及到组织结构、编辑守则、消息来源的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改进。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信息获取和传播的重要渠道。

在这个时代,社交媒体平台上的舆论成为了影响公众观点和决策的重要因素。

随着信息的爆炸性增长和信息的分发失控,新媒体时代也出现了一种现象,即“媒介审判”。

所谓“媒介审判”,指的是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对个人或组织进行舆论批判和谴责的现象。

这种审判可能是基于真实的事实,也可能是基于错误、偏见或恶意的信息。

在这种审判中,舆论可以很快地形成并被传播,对被审判者造成巨大的影响。

一方面,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可以推动舆论的形成和社会的进步。

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公众可以更快速地获取信息、发表言论,并迅速形成共识。

这种集体的力量可以推动社会问题的曝光、改变和解决。

另一方面,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也存在着问题和挑战。

由于信息的不确定性和分发的失控,错误的信息和谬误可能被放大和扩散,导致对被审判者的不公正对待。

个人隐私和声誉可能受到损害,被审判者可能面临虚假指控和网络暴力的威胁。

为了应对“媒介审判”的现象,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我们需要培养公众的媒体素养,提高大众对信息真伪鉴别的能力。

社交媒体平台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内容审核和信息监管措施,打击虚假信息和网络暴力。

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公正、公平和透明的舆论环境,让真相和理性能够占据主导地位。

在新媒体时代,面对“媒介审判”的现象,我们需要保持理性和客观的判断,不盲从于舆论的热度和扭曲。

通过加强个体和社会的媒体素养,以及改善社交媒体平台的管理机制,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和管理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然而,伴随着这一变革,“媒介审判”现象也日益凸显,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媒介审判”指的是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这种现象并非新媒体时代所独有,但新媒体的特性无疑为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滋生土壤。

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门槛大幅降低。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社交媒体、自媒体平台等发布信息,这使得大量未经核实的消息得以迅速传播。

在某些热点案件中,一些自媒体为了追求流量和关注度,往往在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就迫不及待地发表带有强烈倾向性的言论,引导公众舆论。

比如,在_____案件中,一些自媒体在警方尚未公布完整调查结果之前,就凭借道听途说的消息和主观猜测,将嫌疑人描绘成十恶不赦的罪人,煽动公众的愤怒情绪。

新媒体的互动性也是导致“媒介审判”现象加剧的重要因素。

网友们可以在新闻下方留言、评论、转发,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这种舆论压力有时会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产生干扰。

一旦某个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大量的评论和指责会如雪片般涌向司法机关,给司法人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他们可能会担心自己的判决不符合公众预期而遭受指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新媒体时代信息的碎片化传播也为“媒介审判”创造了条件。

人们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往往习惯于通过浏览简短的标题和摘要来获取信息,缺乏对事件全貌和细节的深入了解。

这种碎片化的认知容易导致公众形成片面的判断,进而参与到“媒介审判”的行列中。

“媒介审判”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司法审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然而,“媒介审判”往往会给司法机关带来舆论压力,影响其正常的审判程序和结果,使司法判决失去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媒介审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构成了侵犯。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媒介审判是指在互联网上对某个个人、组织或事件展开的公众舆论的大规模批判和指责,通过网络传播媒介迅速传播,广泛影响大众对事件或人物的观点和评价。

媒介审判的出现,虽然有助于曝光一些不正义的行为和事件,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公正,但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和负面影响。

媒介审判存在主观判断和不完全客观的问题。

在媒介审判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媒体聚焦的影响,而忽视了事情的全面性和不同立场的观点。

这样容易产生片面的观点,导致对相关人物或事件的错误评价和定性。

媒介审判也容易导致对个体的造成伤害。

在媒介审判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对相关个人进行恶意攻击和人肉搜索,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有些人可能会因为媒介审判而被社会舆论排斥和歧视,给其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

媒介审判往往存在过度炒作和夸大事实的问题。

为了迎合大众的好奇心和刺激感官的需求,媒体可能会对事件进行过度渲染和放大,甚至夸大事实,从而损害公众对事件的正确认知和评价。

对于媒介审判的应对策略,首先是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运用和效果。

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管,不仅要惩罚恶意攻击和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还要建立健全举报和维权机制,帮助受害个体维护自身权益。

个体要保持客观、理性的判断,不被媒体的主观导向所左右。

对于网络上的信息,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调查,多方面了解,避免盲目跟风,形成多元的观点和判断。

媒体也应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报道中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

对某个人或事件的报道,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和证据,并充分考虑到不同立场的观点,避免造成对个体的伤害和社会的不公正评价。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正文:一、引言在新媒体时代的普及下,大量信息通过各种平台迅速传播,并迅速塑造了社会舆论。

这种大规模的信息传播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中之一便是“媒介审判”现象。

本文将对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进行详细探讨。

二、概念解读⑴“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是指在新媒体平台上,公众对媒体行为和言论进行评判和裁决的现象。

媒介审判主要体现在网络舆论的集中表达和对媒体品质的批判。

⑵“媒介审判”的表现形式“媒介审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网络舆论的集中表达:当传媒行为具有较大的争议时,公众会在网络上积极参与讨论,并对其进行评判和批评。

b) 媒体品质的批判:公众对媒体行为的质量进行批评,如内容失实、偏颇、夸大等问题。

三、影响因素⑴媒体的立场和偏见媒体在报道中往往有自己的立场和偏见,这可能引发公众对其进行批评和评判。

例如,一些媒体可能会在报道中夸大事实或者有意诋毁某些个人或团体。

⑵公众对信任度的变化随着新媒体的普及,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度有所下降。

这使得公众更加愿意对媒体的行为进行质疑和评判。

四、“媒介审判”现象的影响⑴媒体的道德和责任感提升面对公众的监督,媒体可能会更加注重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提升自身的道德和责任感。

⑵新闻报道的多样性和独立性增强在“媒介审判”的压力下,媒体可能会更加注重报道的多样性和独立性,以满足公众对多元化观点的需求。

五、案例分析⑴ A事件的“媒介审判”在A事件中,某媒体发布了一篇关于某政治人物的报道,由于报道内容失实,公众积极参与网络讨论,并对该媒体进行了批评和谴责。

⑵ B事件的“媒介审判”在B事件中,某媒体对某社会问题进行报道时,片面夸大事实,公众对该媒体的行为进行了评判和指责。

六、解决方法⑴提升媒体素质媒体应提高自身的素质,加强自身对新闻事实的核实和客观报道,以增强公众对媒体的信任感。

⑵加强监管和规范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制定明确的规范和法律,以保障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

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

‘‘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慕明春【内容摘要】在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中,“媒介审判”具有极大的负面作用,它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媒介审判”的实质是以新闻自由为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以“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

“媒介审判”的产生归结于司法的缺位、新闻界的越位、媒体商业利益的驱动、公众人治情结的执着及制度建设的空白等多重因素。

防治“媒介审判”,新闻界重在明确媒介在舆论监督中的角色定位,规范监督行为,信守新闻的客观性原则;司法界则应在增大司法的透明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保护司法独立,限制过度的舆论压力的司法屏蔽机制。

【关键词】媒介审判;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在平衡媒介与司法的冲突,构建二者良性互动关系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不和谐的音符,出现了两种极端的倾向:一种表现为“司法压制舆论”,给媒体的舆论监督设置种种障碍;另一种则表现为“舆论干预司法”,给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施加过度的舆论压力。

后一种倾向中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即所谓的“媒介审判”。

息的权力,具有“话语权”的绝对优势;而司法机关则由于其封闭性和独立性因而同社会的信息交流相对较少,表现出一定的沉默性。

这样就很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受众只能根据新闻媒体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作出判断和理解。

一旦媒体提供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不全面的、不充分的、不客观的,就有可能误导受众,使公众对司法部门办案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信心一、机理:媒体角色的错位和舆论监督的异化动摇、减弱,从而危害法治。

“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第三,它扭曲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

在我国的监督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体制中,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柔性监督”的形式,它独立和司法公正。

其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不同于党内j』釜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等刚性监督形式,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不具有法律的、行政的强制力量。

_媒介审判_的原因与对策

_媒介审判_的原因与对策

A ugu . 2006 No . 4( Gen . No . 22)
媒介审判 的原因与对策
刘 红
( 开封人民警察学校, 河南 开封 475001)
摘 要 : 媒介审判 的实质是以新闻自由为由干涉司法独立 , 以道德 审判取代司法审判 。 媒介审判 的产生归结 于司法
的缺位 , 新闻界的越位等 。 防治 媒介审判 , 新闻界重在明确媒 介在舆论监 督中的 角色定 位 , 司 法界则 应在增 大司法 的透明 度的基础上 , 建立保护司法独立的司法屏障机制 。 关键词 : 媒介审判 ; 舆论监 督 ; 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 : D ( 9) 0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673- 2928( 2006) 04- 0096- 03
2
媒介审判 的解决对策 解决 媒介审判 这道难题, 对新闻来说 , 主要
是怎样合理运用舆论监督权。作为媒体, 舆论监督 是其职责也是其权利。媒体要充分认识到舆 论监 督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 要敢于监督, 同时, 还 要做到善于监督 , 要真正发挥监督的功能。作为媒 介 , 要防止 媒介审判 现象的产生 , 应该从以下三 点着手 : 2 . 1 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 大众传媒首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 , 对自己承担 的使命 , 肩负的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 清醒的认识。 作为媒体进行监督, 既不 是给司法机关当对立面 , 也不是替上级机关当 特派员 , 而是要在社会与司 法部门之 间发挥 联系、 沟通、 疏 导、 协 调的 纽带 作 用。媒体自身只是事实的记录者和转述者, 所要做 的只是把信息公开, 用事实说 话, 而不能当事 实的 评论者和审 判者, 因 而对于当事人 的 举 报 、 投 诉 等等, 媒体不可偏听偏 信, 轻率地给予报道 , 一 定要以中立者的身份行事。 2 . 2 信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客观公正性原则是新闻传 播活动的基本 职业 道德准则, 也是媒介自我 保护的主要的安全措施。 具体到新闻报道中, 客观公正性原则要求新闻从业 者要客观地陈述事实, 排除任 何意见、 议论和 情感 因素的影响。媒介要做到 这一点, 首 先, 要坚 持报 道与观点分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 而观点则是主 观拥有的, 两者分开的意义是为了使受众首先了解 客观事实的真相 , 并获得与传播同等的独立思考和 评议的机会; 其次 , 要坚持评论的 公正性。评 论不 同于纯信息性的报道, 它的重点是对事实的意见和 看法, 带有更多的主观评论的 色彩, 所以媒体 在对 事实发表评论的时候, 一定要恪守其公正性 ; 最后 , 要注意报道上的平衡性 , 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 这类事件时 , 能以超脱的态度给各方当事人以平等 的机会 , 让他们陈述自己的观 点, 让受众充分 了解 各方面的陈述或意见, 尽可能帮助受众了解有关事 实真相的各种信息。 2 . 3 加强媒介自律 前面在分析 媒介审判 现象产生的原因时, 曾 经提到过 媒介审判 之所以产生 , 有一个重要的原 因就是媒体经济利益的驱使与恶意竞争, 所以要想 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再发生, 媒介还应该加强 自身的建设与规范。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 会制 定的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中曾有明确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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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 报纸
或称传统传播 渠道 层次 上 传统媒介的

,
往往 不是 主 体通 过 自 自 觉
,
然后就被 制 定 出的概 念 所误 导 是标签假象 审判


这就

的 媒介


新闻审判

发的途径形成的
而 是在某些 权力机
,
或者说未经 检查 的词汇

与网 络等新媒 体的 并不完全等同 前者


, 。
媒介审判

永远 有 公民 无法立 即通过 自力或者他
力来立 刻救 济 自己的私人 权利 也永 远 会有 公民 希望 借 助新 闻媒 体的力量
也正 是在这个意义上 才称得上是研究而

作者 为 复旦 大学新 闻 学院 博士后
及其形成机制
王 中伟

媒介审判



一词 发端于美国 详
,
由 演
,
证 据对 案件的事实部分 作出判断

,
两 名外行人 与一 名专业 法官组 成合议 庭 或所 谓混 合法庭来 审理 案件
理 案件 的过 程 中
, 。

报纸审判

实审 有罪 决
,

如果在 事实审 中裁定 无 罪



在审
变 而来
我 国传播 学者魏永 征认 为

审判便 到此 结束
上 适用 相 关法律
如果小 陪审团认定

理 论 上 外行人与专
, ,
定罪


量刑 以
法 律审


获美国 德克

陪审 团制 度是孟 德斯鸿 的权力 制 衡理 论 在 司 法过 程 中的具 体 运用 在国家权力 分立 的基 础上
。 ,

结 语
民生新 闻的提 出 是 否 必要呢 充分 依据地 认 为
逐层 展开的 跟当前 的现状未必相 符
应该而且必须着眼于什么是应 该
,
,
,
者认 为在 经 过上面 的辨析 之后可 以有 既然现 实社会 中永
远可 能存在对公 民 私人 权利 的侵犯
但是 笔 者同时也认 为作为研究者原 本就
只要

判别应该 的标 准本 身就是 合理的即 可 不是对现状的无条件背书
媒体言论
二 者没 有 根本
舆论的 主 体为 其一
,
公众
,
,
其 主要 标志 现实社会 以
与 公 众 舆论 之 间 的 裂 隙 就 会 凸显 出 既 然它往 往并 非是 舆论 主体 的审 那 么审判的 主 体是 什 么
, ,
性 的差别


‘ 【
对舆论 客体
,
两 者完 全一 致或可 彼 此 替代么 从其英 文词源分析
,
喊 心 工 中
‘ 、 , 汾 夕 ‘ ‘
》、志
、 冲,
水权”冷 “

片毋


媒介审判


主体之辩
会 的过渡阶段
,
见 假象 培根认为 受 害者
,

朗西 斯
,
培 根在其 《新工 具 》

媒介


,


这种主
加之 各种传统因素及
, ,
书中 曾指 出 人 类有 四 种缪 标 签假 象就是 其 中之一
人们一 直是
“ ”
体 的统 一 性 在 语境 转换 时发 生 了 变 化

现实条 件的制约 公 众对舆论客体即 使有相 近的认 知


从 中文字义上 看 前者的主 体是

,
,
在一 定程度上 却难
,
标签癖 的
, ,
舆论
“ “
后者的主体则是 新闻

,


,


以形成具 有自主 性的社会参与 所谓 舆论

人 们给 事 物 贴上一 个名 字

来促使 自己的私人权 利尽 快 得到合法 的 维护 那么民生新闻就应该而且 必须永
远存在下去
, , ,
务而不应 该 向公 共机 构提出任何没 有
法 律依据的要 求

因此可以 近 年来屡 说

如果公 共机 构对履
,
屡 发生的媒介逼视事件本身就是报道者 法治意识相当淡 漠的产物
只是它 们应该而且必 须是
,
媒介审 判指
媒体在 案件审理过程 中
, 、
法官 则会在
, 。
事 实审

的基础
业法官 享有同 等的权 利 环节

参与对案件

超 越司法 程序抢 先对案情作出判 断 对涉 案人 员作 出定性
及 胜 诉或败诉 等结论
作 出最 终的司法判
事实 的判断 与对法律加 以适用的各个
人 民陪审员虽 然在理 论上


,
及社 会中的 各种现象

有相近 或相 同
是 媒介

舆论审 判

,
的认知 性

其二
具有 社 会参与的 自主
,
与 媒 介审判
二 我 国正 处于 由传统社 会 向现代社

陪审 团制度的缺失与 媒介审判 的悖论

的主 体是 统一 的
均为
机 构依法履行 救济 公 民私人权 利的义
人士 至少在法律意 义 上 并没有任何救济 关澎 寸 的义 务 象


件 发生 时 众的意见
来 判 么

媒体言论可 能会代表一 定
也可 能不反 映现 实公
,
中国政 法大 学法学 院博 士生导

,
其 中混 杂 着理 智和 非理 智 的成

范围 内的舆论



师 王 人 博教授 曾撰 文指 出
学 和法理 学 的视 角看
通过 对 定义 的 分 析可 以 得知

,
在这种情况下
具 有 相对一 致 性

,
是 对公 众的模拟一
模 拟 公众




媒介审判

的概念 几 乎



,
是 混同 的

,
将两者加 以区 别并分开 论 并无 必 从舆论
强 烈度和持续性
,
其实不是公 众
, ,
一 川 他们好像是公


在许 多公共事
学 界一 度 倾 向 于认 为
,
对社会 发展 及有关事 态的进程产生 影 响 分
,
这种
舆论
,



一 舆论主 体的缺失与

那么 舆论 是什么
,
陈力丹 教授
指涉 的 已经 不 是 本 原 意 义上 的 论
而是 一 种


”舆论审判 的悖论, Nhomakorabea”
认为


舆论 是 公众 关于现实社会 以
、 、 ,
模拟舆论

“ “

其 主体
在 过去 的很 长 一 段 时 间里 论审 判 述

,

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 问题所表达 的 信念 态度 意见 和情绪表现 的总 和

行此项义 务表现 出漠视或 者拖 延 能随意上纲上 线 攻击
。 ,

严格意 义上白真正的民生新闻 毋庸讳 勺 言 本文的确寸 直是 在应该的层面 上


只 能客观 地报 道其不 作为的事 实而不 更不应 该 出现对 公 共机 构执行人员的过分 责难或者人 身 同 的道理 新闻媒体也不应该公 样 开 指 名道 姓地 向任何没 有和 关注 对象 之 间存在着 法定义 务的公民提 出求援的 建议 不 —管 是 否是具体的 因为这些
意义
关或媒体的组 织与引导下 依照一 定的
规 则有意 识 的发出的信息 的区 别

, 。
所导 致 的假 象

中国语境 下 的

舆论

本文的探 讨范围限于

这与本原

媒介审判 就 是这 样一 种 标

意 义上 的 自在 自为的公 众 言论 有着质

签 假象

既然 舆论 审 判
,
的主 体为


也可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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