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 学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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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 学生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 学生版)

际货运代理案例案例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 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 海里外的B 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 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 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 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 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二:承运人施诈,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 。

他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

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1 月31 日前发货。

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 月26 日到达香港,28 日启航。

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 月2 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

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

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

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 2 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

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

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

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

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 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案例四: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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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大连A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并负责将两个集装箱货物:保鲜蒜头,从大连经印度孟买运至新德里。

A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分别与B船公司和C铁路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货物装船后B船公司签发清洁海运提单。

货物在孟买港卸船时发现其中一个集装箱外表损坏,A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将货物通过铁路运往新德里前,已告知C铁路运输公司。

当集装箱到达新德里后,收货人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内的货物严重受损。

1、多式联运合同:A与发货人
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一般应包括:
(1)委托人公司名称、经办人名称、地址、联络电话、传真、邮箱;
(2)货物名称、(如系危险品应注明国际危规等级、联合国编码、页码;超重超长货物的详细件数、重量和尺码)包装、件数、重量、尺码和货物备妥时间;
(3)装货港、卸货港;装运期、信用证有效期;
(4)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名址;
(5)对船公司、装船、船证等的特殊要求;
(6)其他
2、A与B的租船合同、
3、A与C的铁路运输代理合同
4、多式联运提单
5、报检单
6、报关单
7、保险单。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实务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实务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实务案例案例一:海运代理实务某公司从中国深圳港口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洛杉矶港口。

他们聘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帮助处理货物的运输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实际操作步骤如下:1. 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种类、数量、重量和尺寸等,并核实相关的海运货物运输协议。

2. 与船运公司联系,了解可行的航线和船期,并提供相应的报价和合同条款给客户。

3. 协助客户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包括提供报关资料和文件准备、与海关沟通并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等。

4. 安排货物装柜,包括协调货柜的提供、安排货物装柜时间和地点,并监督装柜操作过程。

5. 将货物送至港口,并办理相应的出口货物仓单和装船手续。

6. 跟踪货物运输状况,包括船期、船舶位置和货物运输进度,并及时向客户提供更新。

7. 协助客户办理目的港口的进口报关手续,包括提供报关资料和文件准备、与海关沟通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等。

8. 安排货物从港口运往目的地,包括联系目的地的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协调货物的收货、清关和配送等。

9. 追踪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过程,包括货物的清关和配送状况,并及时向客户10. 结算费用,包括核算各项费用,并向客户发送账单和相关付款信息。

通过聘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该公司成功完成了货物的海运出口,减轻了货物运输的复杂性和风险,确保了货物的安全和及时送达目的地。

案例二:空运代理实务某公司从德国法兰克福机场进口一批货物到中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他们聘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帮助处理货物的运输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实际操作步骤如下:1. 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种类、数量、重量和尺寸等,并核实相关的空运货物运输协议。

2. 与航空公司联系,了解可行的航线和航班,并提供相应的报价和合同条款给客户。

3. 协助客户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包括提供报关资料和文件准备、与海关沟通并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等。

4. 安排货物的提货和运输,包括协调货物的取件、安排适当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并监督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国际货运代理全程运输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全程运输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全程运输案例今天我要给你讲个超有趣的国际货运代理的全程运输故事。

主角是一家位于中国的玩具制造商,叫欢乐玩具厂。

他们接到了一个来自美国一家大型连锁超市的大订单,要把一大批可爱的毛绒玩具运到美国去。

第一步:接单与准备。

欢乐玩具厂的老板老王可高兴啦,但是这么多玩具怎么运呢?他就找到了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名叫速运货代。

速运货代的小李接了这个单子。

小李一看,哟,这可不是个小活儿。

小李首先得搞清楚这批货物的具体情况。

他跑到欢乐玩具厂的仓库,看到那些毛绒玩具堆得像小山一样。

他要统计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还要看看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有些玩具的包装有点薄,小李就建议老王加固一下,不然在运输途中可容易损坏呢。

老王觉得小李说得很有道理,赶紧安排工人重新包装。

第二步:选择运输方式。

接下来就是选择运输方式啦。

小李给老王介绍了几种选择。

有海运,速度比较慢,但是价格很便宜,适合大量货物;有空运,速度超快,但是费用高昂;还有陆运铁路运输,价格和速度介于两者之间。

老王一盘算,这玩具虽然急着上架销售,但毕竟数量多,为了控制成本,还是选择海运吧。

小李点点头,开始着手安排海运相关的事宜。

第三步:订舱与报关。

小李联系了一家经常合作的航运公司,订了一个合适的舱位。

这个过程就像预订酒店房间一样,得告诉航运公司货物的具体信息,什么时候要上船之类的。

同时,报关工作也不能马虎。

报关就像是给货物办护照,得向海关说明这是什么货物,价值多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等等。

小李让欢乐玩具厂提供各种报关文件,像商业发票、装箱单、报关单之类的。

但是呢,老王的财务人员不小心把货物价值写错了一个小数点,差点就被海关扣下。

还好小李经验丰富,及时发现并纠正了错误,货物顺利通过报关。

第四步:装船与运输。

到了装船的日子啦。

小李早早地来到港口,监督装船的过程。

那些毛绒玩具被小心翼翼地装进集装箱,然后用吊车吊到船上。

这时候可不能出差错,要是哪个箱子没放稳,在海上晃来晃去的,玩具可就惨了。

国际物流经典案例

国际物流经典案例

国际物流经典案例1. 联合包装:某公司在国际物流中遇到了产品损坏的问题。

他们通过联合包装的方式,将多个产品放在一起进行打包,减少了运输中的碰撞和挤压,成功提高了产品的完好率。

2. 航运合作: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需要将产品从中国运送到美国。

他们选择与多家航运公司合作,通过比较运输时间、运费、服务质量等因素,最终选择了一家性价比较高的航运公司,成功将产品按时送达目的地。

3. 仓储优化:一家服装公司在国际物流中遇到了库存不足的问题。

他们通过优化仓储管理,及时补充库存,并通过仓储系统进行跟踪和管理,成功解决了库存不足的问题,提高了订单的履约率。

4. 定制运输方案:一家汽车制造商需要将大型机械设备从德国运送到中国。

他们与物流公司合作,制定了定制化的运输方案,包括适合装运的船舶、运输路线的选择、运输时间的安排等,成功将设备按时运送到目的地。

5. 跨境电商配送:一家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将商品从中国仓库发往全球各地。

他们通过建立合作关系,选择了多家物流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利用他们的全球物流网络和仓储能力,实现了跨境电商的快速配送。

6. 跨国运输协调:一家食品公司需要将新产品从韩国运送到日本。

他们通过与物流公司合作,协调了韩国和日本的运输流程,包括海运、清关、配送等环节,成功将新产品及时送达日本市场。

7. 冷链物流管理:一家水果进口商需要将新鲜水果从南美洲运送到欧洲。

他们通过建立冷链物流管理系统,确保水果在运输过程中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成功将新鲜水果送达欧洲市场。

8. 关键零部件供应链管理:一家汽车制造商需要保证关键零部件的供应。

他们与供应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共享信息、协调生产计划等方式,确保关键零部件按时供应,避免生产线停产。

9. 逆向物流处理:一家电子产品公司面临退货问题。

他们建立了逆向物流处理系统,包括退货流程、产品检测和分类、退款流程等,成功处理了大量的退货,并及时做出退款或换货的处理。

10. 跨国仓储网络:一家国际零售商需要建立全球仓储网络。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货损赔偿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被告:YY货主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公司”)案由:货损赔偿纠纷案情:2019年5月,货主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至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等内容。

同年6月,货物由货代公司委托的承运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货主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损失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

货主公司遂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货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货主公司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损赔偿责任主体: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2. 货损原因: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3. 货损赔偿金额:货损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货代公司作为货物的代理人,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货损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货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货主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货代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货主公司货损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复杂:本案中,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同时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国际物流法律案例(3篇)

国际物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物流行业也随之蓬勃发展。

然而,在国际物流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损坏、丢失等纠纷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跨境运输中的货物损坏责任纠纷展开,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韩国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将甲方一批货物从我国某港口运往韩国某港口。

货物于2019年7月1日装船,8月1日抵达韩国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韩国后,甲方发现货物存在严重损坏,部分货物已无法使用。

经调查,货物损坏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乙方承认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了分歧。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2. 乙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法律分析1.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6条规定:“运输途中货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卖方原因损坏或灭失的,卖方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货物损坏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乙方承认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主张货物损坏并非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其责任的原因所致。

根据公约规定,乙方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2. 乙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因此,乙方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承担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际货代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货代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

某货物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因出口一批货物,与货代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合同约定,货代公司负责将出口商的货物从国内运至目的国,并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货代公司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出口商认为货代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遂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货代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代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是否存在过错?2. 货物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3.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货代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的规定,货代公司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保证货物的安全,并对货物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货代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存在过错。

2. 货物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货代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货代公司的事由,造成货物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货代公司的过错造成货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货物损失并非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货代公司的事由,而是由于货代公司的过错所致。

因此,货代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3.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货代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导致货物损失,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货代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出口商货物损失的全部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货代法律案例(3篇)

货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被告:B公司(委托方)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情如下:A公司是一家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主要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B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需要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到美国。

为了完成货物运输,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将货物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全程运输事宜。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运输。

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后,B公司发现货物存在严重损坏。

经鉴定,货物损坏程度达到60%。

B公司认为,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因此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2.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A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货物损坏,存在过错。

2. 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货运代理法律案例(3篇)

货运代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公司”)被告:某货主(以下简称“货主”)案由:货物损失赔偿纠纷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货主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货物从中国上海运往美国纽约的运输业务。

货运代理公司接受委托后,与某国际航运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装载于某国际航运公司的船舶上。

货物于2019年6月抵达美国纽约港。

然而,在货物卸船过程中,货主发现货物严重受损,部分货物已无法使用。

经调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严重超载导致船舶颠簸,导致货物受损。

货主与货运代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运代理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2. 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认定:1. 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与货主签订了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委托人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2. 货运代理公司接受委托后,与某国际航运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委托人与某国际航运公司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3.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严重超载导致船舶颠簸,导致货物受损。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货运代理公司在接受委托后,未对船舶的装载情况进行充分审查,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存在过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方式运输货物,保证货物的安全,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某国际航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严重超载导致船舶颠簸,导致货物受损,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货运代理公司与货主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货运代理公司未尽到代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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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向澳大利亚按FOB价格购进一批矿产品共30000公吨,在贸易合同中 规定卖方每天应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我方在运进这批货 物的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2500公吨,按连续日计算。在上述两个合同中滞 期费每天均为6000美元,速遣费每天均为3000美元。结果卖方公司只用了13 天(包括2个星期天)便全部装完了。问我方在签订上述两个合同时有何失 算之处?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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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 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 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 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 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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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uting:BEIJING,CHINA(BJS) to AMSTERDAM, HOLLAND(AMS) Commodity:TOY
Gross Weight:27.9kgs
Dimensions:80X51X32CM
计算该票货物的航空运费并填制航空货运单的运费计算栏。 公布运 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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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1)按实际重量计算。 Volume:80X51X32=130 560(3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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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uting:BEIJING,CHINA(BJS) to NAGOVA, JAPAN(NGO) Commodity:FRESH 0RANGES
Gross Weight:EACH 65.4kgs, TOTAL 4 PIECES Dimensions:128X42X36CMX4
计算航空运费并填制航空货运单的运费计算栏。 公布运价如下: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 什么?
▪ 分析:在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数量 为6000公吨,1-6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 1000公吨。但在实际装运时,卖方第四 批货物没有在4月装运出口,延迟至5月 才装船运出。根据UCP500的规定:信 用证规定分批装运/或分期支款,如其中 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或支款,则信
▪ 案例2: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 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 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 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 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 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 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 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 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 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 回全部货款。问我方是否答应?
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浦港装305公吨 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在继续装155公吨至伦敦 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物浦的380公吨。第一 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仪付,但单据寄 到国外,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即装运港和分 批装运不符信用证规定。
▪ 分析:开证行所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 粮油进出口公司违反了装运港和分批装 运的问题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本案的关键是装运港和分批装运问题, 也是装运条款的具体内容之一。
▪ 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
▪ 对前一批货物,由于商检证书和提单的日期不符, 开证行可以单证不符,单单不符为根据拒付。
▪ 对后一批货物(7月10日发运的货物),虽单证相 符,但开证行可以前批(六月份)的应装货物来按 时装运为由,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 的有关规定,即在信用证指定的时期内任何一批为 来按时装运,则信用证的该批及以后均告失效,判 决7月10日所装货物完全无效,因此,开证行对该 批货物有权拒付货款。

国际货物海运法律案例(3篇)

国际货物海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美国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中国YY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海运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某港口运往美国某港口。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种类、数量、包装、运输方式、保险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2018年6月,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运费。

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启航。

然而,在航行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遭遇严重损坏,导致货物部分受损。

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原告发现货物损失严重,遂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19年1月,原告向中国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货物损失是否属于承运人YY船务公司的责任范围?2. 如果货物损失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原告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审理1.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1)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2)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私谋;(3)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遭遇严重损坏,导致货物部分受损。

根据气象记录,恶劣天气是不可抗力因素,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YY船务公司的责任。

2.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虽然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但考虑到被告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货物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赔偿金额应当根据货物损失的程度、货物价值、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考虑。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国际运输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运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集装箱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YY航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原告XX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国际物流公司,主要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

被告YY公司是一家国际航运公司,负责提供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

2019年,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集装箱运输合同,约定由YY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上海运往美国洛杉矶。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运输时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8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完成货物运输。

然而,由于YY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滞留,严重影响了XX公司的客户交货期限。

XX公司认为,YY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其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YY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XX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与YY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3. XX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事实如下:1. 根据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8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完成货物运输。

然而,YY公司实际完成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期限,构成违约。

2. 由于YY公司的违约行为,XX公司的客户未能按时收到货物,导致客户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XX公司遭受的损失与YY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 关于XX公司遭受的损失,法院认为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滞留期间的仓储费、保险费等;(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货物延误导致的客户违约金、订单取消损失等。

法院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判决YY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运输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YY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货物运输,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YY公司违约。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外贸代理纠纷案的法律分析原告甲为某进出口集团公司,诉称受被告乙(乙为自然人)委托代理其作进出口皮革生意。

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口头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后查明甲实际所收之代理费不到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5%,而《外经贸部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通知》中规定受托人只能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

)1998年5月,乙口头委托甲公司进口羊皮40万英尺,分八次完成,每次五万英尺。

5月12日,乙将1998年《下半年订皮、生产及销售计划》传真给甲。

5月27日,甲以自己名义与英特尔公司签订了"980MJH/BI56031UR"号购货合同,约定"甲购买40万平方英尺羊皮,单价3.70美元,装运时间为1998年10月31日"等条款。

1998年6月9日,英特尔公司、甲又与阿迪兰公司签订确认书,将英公司在NO.980MJH/BI56031UR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阿迪兰公司。

1998年7月1日,甲向阿迪兰公司开出LCC09860034号不可撤销循环跟单信用证,金额180,000.00美元。

1998年7月15号,阿公司供给东方公司羊皮55,463.75平方英尺,价值199,669.50美元。

同年9月17日,甲与阿公司完成了第二批交货付款事宜。

1998年11月,甲公司委托丙完成最后一批货物的交易,并出具委托书。

11月17日,丙与阿公司签订了关于上述合同与信用证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的一方为丙与乙,但签名为乙。

1998年11月20号,阿公司向甲发货47,424.25平方英尺羊皮。

但甲与乙均未提货。

阿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裁决结果认为甲应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并承担仲裁费,从而引发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争论主要指向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以及丙之行为属何性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甲与乙之间成立代理关系,丙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发给学生的案例集

发给学生的案例集

国际货物运输部分第一章国际货物运输概述【案例1-1】货运代理人作为进口商的代理,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货物运往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要求在3月10日之前必须运到。

货运代理人在A港接收货物后,将大部分通过定期货运卡车由陆路运到B港,然而由于定期货运卡车的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无法及时运抵。

该货运代理人于是从卡车市场上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前运往B港,然而该货运卡车同货物一起杳无音信。

请问: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谁负责?【案例1-2】一批易碎的陶瓷制品由出口商从上海发运至南非。

陶瓷制品被妥善地包装,且在包装的外表上印上中文“易碎-谨慎操作”标志,但易碎货物的国际标志没有出现在包装上,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货运代理人雇佣的操作员操作,由于操作员不懂中文,致使陶瓷制品严重受损。

请问:谁对货损负责?【案例1-3】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

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

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

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

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

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

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

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

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题意,请回答:(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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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案例案例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 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 海里外的B 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 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 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 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 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二:承运人施诈,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 。

他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

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1 月31 日前发货。

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 月26 日到达香港,28 日启航。

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 月2 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

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

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

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 2 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

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

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

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

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 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案例四: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采用集装箱进行“门至门”的运输。

负责运输的货运代理向卖方计收了全程运费,并签发了FIATA 的联运提单,承担合同承运人的义务。

货物是拼箱货,货运代理在其东京货运站装箱后,用卡车运至神户装船发运孟买。

买方不愿意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卖方不愿意承担海运和在孟买的风险。

此时,买卖双方选择何种价格条款为好?货运代理的风险应如何转移?案例五:货运代理以自己名义签发提单,承担货损货差责任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

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

于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了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案例六:货运代理越级追索运费被驳回1998 年6月,宁波某进出口公司(下称进出口公司)委托日本某株式会社宁波办事处(下称办事处)出运4 票货物至日本,该办事处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宁波某货运代理公司(下称货运代理)代办运输。

货运代理依约完成代理业务,并向承运人垫付了海运费9325 美元,另在代理活动中产生包干费40000 元人民币。

货物出运后,进出口公司即按办事处开具的运费帐单向其支付了全部运费及其他费用。

货运代理因向办事处催讨运费未果,遂向某海事法院起诉进出口公司偿还垫付运费。

海事法院认为:进出口公司与货运代理之间不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进出口公司无向货运代理支付运费的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 条第1 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代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七:委托人未使用国际标志导致货损,货运代理拒赔一批易碎的塑料玩具由出口商从汉堡发运至曼谷。

玩具被妥善地包装,且在包装的外表印上德语“易碎-谨慎操作”字样。

然而,易碎货物的国际通用标志没有出现在包装的外表。

该批货物到达曼谷后,由货运代理雇佣的操作员操作。

由于操作员不懂德语而没有注意到货物是易碎的,结果塑料玩具严重受损。

对此货运代理拒绝承担责任。

案例八:倒签提单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

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

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

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才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案例九:分批装运条款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XX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

"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

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案例十:运输保险之海损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案例十一:信用证修改与银行拒付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案例十二:运输过程中货物变质的责任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

请问:问题: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十三:运输保险之水渍险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 我方能接受吗?案例十四:合同中信用证付款方式的选择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 (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案例十五:凭样品成交(1)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

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问题: 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案例十六:凭样品成交(2)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

问题: 我方因如何处理?案例十七:包装与包装条款我一家外贸公司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木箱装,来证亦规定PACKED IN WOODEN CASE 但在CASE 之后加有C.K.D(全拆卸)三个字母的缩略语。

我在出口时的所有单证都照来证要求制作。

可是货到目的港后被进口海关罚款并多缴了关税。

问题: 这是为什么?案例十八:保险之附加险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赔偿。

问题: 买卖双方应由哪方负责?为什么?案例十九:装运期与交货期某年我公司与非洲客户签定一项商品销售合同。

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

每月等量装运一定量米,凭不可撤消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

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

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万米”字样,为了早日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运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与次年一月底,2月底装完,我银行凭单认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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