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客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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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来源:作者:日期:09-04-17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第136 条确认了土地分层地上权,将空间利用问题纳入到传统地上权制度中进行调整。

但由于土地分层利用极为复杂,且该条款又过于简单,因而,如何理解、适用该条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已设立单一的土地使用权情形下,基于土地对空间的吸收,空间利用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从地上权人处获得,这种权利实为“空间利用权”。

在分层使用下,土地和空间既相互依存又相对独立。

对于分层土地使用权,有必要基于客体对地上权进行事实上的分解。

空间地上权会受到比普通地上权更多的限制。

权利人通过出让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包含的空间范围不应设定过大,因为土地和空间的纵向分层利用在土地上下狭窄的范围内最有必要。

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确定以后,国家保留了其上下的空间所有权,并可将其出让给其他主体。

登记机关在确定该空间范围以后,可予以登记。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不便对该土地使用权的上下空间进行限制,则该土地使用权和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一致的,登记机关应比照国家依出让设定空间地上权的方式,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空间地上权,办理过户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136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该条确认了土地分层地上权,并将其作为用益物权看待。

这意味着,该条没有采纳此前学术界部分学者所提倡的有关空间利用权的立法建议。

尽管如此,这一立法选择并非意味着第136 条彻底地解决了土地分层利用的问题,因为立法过程中所争论的相关因素在实务中仍会凸显出来,加之该条规定过于简单,从而给法官和登记机构适用该条款带来了很多困惑。

从目前情况看,全国各地土地登记机构对分层地上权的登记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这使该条款的实施缺少一个基础的技术性条件。

本文将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分层地上权与空间利用相对独立性的关系的理解第136 条虽然以“土地分层地上权”这一立法模式结束了学者的争论,但无法忽略空间独立利用的问题。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题库及精品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的是()。

A.城市的土地B.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C.国家未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地、荒地等D.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答案】 B2、1950年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通过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农业土地一律归()所有。

A.农民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C.国家D.城市管理者【答案】 C3、对于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以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B.如果要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则要办理相应的征收手续C.如果要改变用途,则要办理审批手续D.抵押权人直接获得该土地使用权【答案】 D4、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以前,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被称为()。

A.征收B.征用C.没收D.征购【答案】 B5、因处分抵押财产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无权提出申请。

A.抵押人B.土地所有者C.抵押权人D.受让人【答案】 B6、土地权利体系设置的宗旨是()。

A.充分利用土地权利B.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C.土地使用形式D.权利设置得当,严格执法【答案】 B7、下列各项中,()可以抵押。

A.农村土地所有权B.耕地承包经营权C.宅基地使用权D.通过拍卖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答案】 D8、下列不属于东欧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是()。

A.土地国家所有制B.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所有制C.农民土地私有制D.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答案】 D9、甲公司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付清了80℅的土地出让价款,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B.甲公司可以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C.甲公司可以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D.甲公司无法得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答案】 D10、下列各项中可以设定质权的是()。

2021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范文

2021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范文

2021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范文 《宪法》、《物权法》以及自然资源单行法均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出了规定,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是我国确定自然资源归属的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如何理解“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之间的关系?谁来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权利?自然资源是不是《物权法》调整的“物”?是不是所有的自然资源都需要法律规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利内容是什么?这些疑问的解开,需要认真分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构成,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1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自然资源是自然天成的资源,它并不是劳动加工的产物,“天赐”的特征使得其权属确定变得复杂,自然资源“无主”的原始状态似乎可以推断出:任何人都可以主张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而这必然导致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混乱。

这就说明自然资源比起其他财产,更需要一个明确的主体制度来规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则是被实践证明最有效的自然资源主体制度,一方面,国家掌握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主导权,可以从全局上照顾到全体人民的利益,做到资源分配的相对合理与公平;另一方面,对于重要的自然资源,国家作为所有者可以提高利用效率,提升资源的使用价值,从而发挥出资源的最大效用。

1.1“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具有内在一致性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上的概念,涉及国家基本制度的构建,涉及政治哲学、公共哲学、政治经济学的一些原理,即自然资源应当如何分配,如何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等。

这就需要准确理解《宪法》规定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蕴含,找出“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

“按照民法理论的内在逻辑,‘全民所有’只是一个经济或社会意义上的概念,不能成为特定个体权利上的法律概念。

”[1] 因此,无论是“全民所有”,还是“国家所有”,都不能成为特定个体权利的法律概念,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国家所有”或者“全民所有”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而存在。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1_真题-无答案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1_真题-无答案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1(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客体为( )。

A.集体所有土地下的矿产B.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C.集体所有的土地D.依法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2. 承包地( )买卖。

A.不得 B.可以 C.经批准可以 D.经协商可以3. 下列关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关系,理解不正确的是( )。

A.获得权利的主体不完全相同B.权利内容不同C.两种方式的都规定了国家在一定年期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D.两种方式作价后土地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相同的4. 短期用地和临时用地最适合采用( )方式。

A.出让 B.划拨 C.抵押 D.租赁5. 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其权利行使( )。

A.受法律保护B.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C.可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行使D.受法律限制6. 下列( )不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及其权利内容所包括的方面。

A.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土地使用者B.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含以出让金出资或入股)出租和划拨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C.国务院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收益权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缴土地收益7. 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 )所有。

A.农民 B.集体 C.农民集体 D.地方乡镇8.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受理的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A.5 B.7 C.10 D.159. 地役权人有偿利用供役地,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发生( )的情形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A.在合理期限内,经过一次催告未支付费用B.在合理期限内,经过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C.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费用D.未支付费用10. 国家决定对土地征收的,首先由( )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一、引言土地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土地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权、土地流转权和土地管制权等方面,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土地管理的基本知识。

二、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对集体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城市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等;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库等。

2.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和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式略有不同。

国家所有权通过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而集体所有权则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在行使土地所有权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用益权土地用益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用益权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等非所有权人,客体则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

1.土地用益权的主体和客体土地用益权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等非所有权人,客体则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

在实践中,土地用益权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往往是通过合同或行政授权等方式确立的。

2.土地用益权的内容和行使土地用益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国家对土地用益权的行使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监管。

四、土地流转权土地流转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性的前提下,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的权利。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张某是河沟村民,1983年村里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分给他2亩责任田,但是一直没有给他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2009年村里准备在张某的责任田上建村办企业,张某不同意,村集体认为张某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对该土地不享有使用权,无权拒绝,强行在该土地上建起厂房。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张某没有该证书,就表明没有使用权B.张某虽然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已经耕种该土地达26年,应当承认其土地使用权C.村集体是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在该土地上建厂D.村集体可以征收张某的土地【答案】 B2、土地权利的内容集中体现在土地()上。

A.使用权B.所有权C.收益权D.处分权【答案】 B3、下列不属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征的是()。

A.权利的取得是有偿的B.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统一为基础的C.是一种相对完整的土地权利D.是有期限的【答案】 B4、土地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最高额抵押权()。

A.仍然享有完全的优先受偿权B.丧失了优先受偿权C.仅对一般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得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受偿D.消灭【答案】 A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的是()。

A.城市的土地B.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C.国家未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地、荒地等D.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答案】 B6、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

A.五B.十C.十五D.二十【答案】 C7、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A.乡级B.县级C.市级D.省级【答案】 B8、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下列选项不得单独抵押的是()。

A.集体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B.乡镇企业、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C.外资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D.国有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答案】 B9、征收权属于()。

地役权

地役权

地役权地役权度自罗马法以来,经过曲折的发展为现代各国物权法所承认。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一、地役权的特征与类型(一)地役权的特征我国的地役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地役权是设立在他人土地即供役地上的权利,其客体是土地,而不是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地役权的产生必须有两个不同权属的土地存在,即需役地和供役地。

通常供役地和需役地是相邻的,但不是必须相邻,在不相邻的土地之间,也可设立地役权,这与相邻权不同。

第二,设立地役权的目的是为了利用供役地,以增加需役地的效益。

这里的“利用”并不以实际占有供役地为要件,不是为了在供役地上取得收益,而是在供役地上设置一定的负担,对供役地人使用权设立限制,如果以使用供役地且获取供役地上利益为目的,那就是其他用益物权而不是地役权。

第三,地役权的内容较广泛。

凡是能提高需役地效益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均可由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

一般认为需役地的“效益”不仅包括生活上的便利,经营上的利益,如在供役地上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也包括为需役地的视野宽广而设定的眺望地役权等其他精神利益。

第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因而与需役地同命运,一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单独抵押。

第五,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地役权不得被分割。

需役地被分割的,各分割部分仍享有原地役权;供役地被分割时,需役地仍对各分割地享有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类型1.以地役权的客体功能为标准,地役权可以分为田野地役权与城市地役权。

田野地役权,是指为土地耕作便利而设定的地役权,如排水、通行等;城市地役权,是指为房屋建造便利而设定的地役权也称为建筑物地役权,例如,眺望,采光等。

2.以地役权行使内容为标准,地役权可以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以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

土地法学复习题

土地法学复习题

土地法学复习题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一、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1.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由土地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土地为构成要素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土地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土地使用权人因对各自使用的土地行使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获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4、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照区域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技术措施。

5、土地征用: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合理补偿为条件,依法定程序强制使用土地,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政行为。

6、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8、土地用途分区: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按基本用途划分为特定的区域,并规定不同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以对土地利用实行控制和引导的措施。

9、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某一行政区域内一定时期耕地增加和减少的数量相抵消,耕地总量不得减少。

10、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11、土地违法行政责任:由于违反土地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土地行政法律主体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

12、土地违法刑事责任: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性质严重,而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否定性评价。

地役权权利要素

地役权权利要素
经济与法

地役权权利要素分析
祝婉丽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地 役 权 是《 物权 法 》 上的舶来品, 为 更 好 与 中国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相 结 合 , 解 释 立 法 上 存 在 的 矛 盾, 需 要 从 地 役 权 要 素 上 理 解 地 役 权。 而 【 且, 作为 强于 债 权 却 可 以 突破 物权 法 定 性 的 特 殊 权 利 , 需 要 从 要 素上分析 , 清楚界析。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地役权独特 的价值, 发掘出该种权利更大 的功能。 【 关键词 】 地 役 权 主体 客 仅 为 土 地 还 是 包 括 土 地 之 上 的 不 动 产 曾 经 具 有 争 议 。 外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各草案 规 定 都 有 不 同 理 解 。 最 终 《 物 权 法》 在 ,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 扩大地役权 的 主 体 范 1 5 6 条对地役权定义中规定 “ 该种做法符合地役权 立 法 的 发 展 趋 势 , 使传统的地役权 围 。 作者认为 , 制度在更大的范围焕发活力 。 地役权主体 二 、 《 》 “ 民法 ( 草案 ) 邻 地 利 用 权 人, 可 以 是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1 7 7 条规定 : ” 也可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 地 使 用 权 、 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 人。 王利明 《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 列举土地 所 有 人 、 土地使用权人、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人 、 宅基地使用权人等主体 ; 梁慧 星 《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使用 土地所有人 、 基地使用权 人 或 农 地 使 用 权 人 未 加 等 字 。 而 《 物 权 法》 未 专门用条文论述地役权主体问题 , 只是通过1 土地 6 2、 1 6 3条可以看 出,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宅基地使用权上可以设立 所有权 、 作者先把地役权主体进行三分讨论 。 地役权 。 基于此 , 所有权主体 。《 物权法 》 及三个 民 法 典 或 者 物 权 法 草 案 都 认 为 土 1. 地所有权人可以设立 地 役 权 。 即 国 家 和 集 体 享 有 设 立 地 役 权 的 资 格 。 理论上讲 , 所有权是自物权,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全 能够按照自我意志对 自 己 的 “ 物” 进 行 全 能 的 分 割 和 回 复。 但 基 于 能, 所有权的现实行使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别 。 土地的特殊性 , 《 物权法 》 第1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 6 2 条规 定 , 权的 , 设立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宅基地使用权时,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宅 基地使用权人 继 续 享 有 或 者 负 担 已 设 立 的 地 役 权 。 该 条 并 没 有 使 用 “ 等” 字 。 从《 物权法 》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 1 2 4条、 1 5 2 条 规 定 看 出, 地使用权只能在农民集 体 所 有 和 国 家 所 有 由 农 民 集 体 使 用 的 耕 地 、 林 草地以及其他用于 农 业 的 土 地 可 以 承 载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进 一 步 地、 研究 , 这里 的 土 地 所 有 权 主 体 , 并非国家, 而是集体组织, 并且甚至村集 体作为耕地 、 林地 、 草地 的 使 用 人 都 可 以 设 立 地 役 权 。 因 此 , 村集体可 以在农民集体所有或者 使 用 的 土 地 可 以 设 立 地 役 权 , 并且土地承包经 营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接 受 该 种 限 制 。 这 为 解 决 农 村 小 产 权 房 提供了对策 。 该规定 较 好 的 处 理 了 两 种 土 地 所 有 权 主 体 某 些 时 问题 , 候权利行使的冲突 , 并且 是 城 市 土 地 与 农 村 土 地 在 所 有 者 不 同 的 基 础 上两分 。 对比 《 物权 法 》 物 权 法》 1 6 2 条, 1 6 3 条 列 举 了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国家所有土地才能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 同时 1 集 1 3 5 规定 , 5 1条规定, 体所 有 的 土 地 作 为 建 设 用 地 的 , 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而《 土地管理法 》 第1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 1条第2款规定, 由县级人民 政 府 登 记 造 册 , 核 发 证 书, 确认建设用地使用 农业建设的 , 权 。 即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限制 严 格 , 同时划定耕地红线, 其本质是 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本 质 , 使 其 变 为 建 设 用 地。 因 此, 作 者 认 为, 国 家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可 以 设 立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而且只能设立建设用 地使用权 , 而不能在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之 上 设 立 地 役 权 。 地 役 权 是 法 律 赋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 因为地役权客 体 扩 张 , 所 有 权 除 了 土 地, 还包括其上不动产所有 者 。 这些主体包括国家 、 集 体、 个 人 等 三 种 类 型, 只要这些主体在权利 界定的范围之内行使地役权即可 。 用益权主体 。 土地 及 其 上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人 可 以 通 过 行 使 权 利 , 2. 赋予他人用益物权和 担 保 物 权 。 上 述 主 体 是 否 有 资 格 设 立 地 役 权 呢 ? 《 物权法 》 未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宅基地使用权 人 、 土地承 1 6 3 条规定 , 包经营权人同意 , 土地所有权人不 能 设 立 地 役 权 。 透 过 该 规 定 , 可以认 为用益物权人在设立地 役 权 的 过 程 中 享 有 话 语 权 , 甚至可以阻止所有 权人权利的行使 。 因为地 役 权 作 为 用 益 物 权 , 目的是解决不动产使用 中的问题 。 而担保物权人只是涉及物的价值问题 , 即不能行使该权利 。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题库与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题库与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抵押权是物权,故具有永久性B.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C.抵押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抵押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答案】 B2、依照我国法律,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

A.城市市区B.城市规划区C.城市市区和郊区D.城市建成区及其边缘地区【答案】 A3、下列关于建设用地出让和转让的关系,表述错误的是()。

A.转让行为发生在公民、法人之间,出让行为发生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B.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属于权利流转的范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属于权利取得的范畴C.转让的标的是权利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D.转让合同与出让合同是两个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答案】 D4、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的权利。

A.绝对性B.相对性C.对人性D.相容性【答案】 A5、《物权法》第八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规定体现了“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但是有一个例外,该例外是()。

A.土地管理法B.担保法C.城市房地产法D.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答案】 B6、甲单位有临街二层楼房一幢,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2005年将一层出租给乙,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10年。

2006年将该宗土地和房产抵押给银行,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

2007年将二层出租给丙,办理了租赁登记,租期10年。

2009年甲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该宗房地产依法拍卖给丁。

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土地使用权归丁,乙土地租赁权终止,丙土地租赁权存续B.土地使用权归丁,乙丙土地租赁都终止C.如果乙支付拍卖价款,土地使用权归乙D.如果丙支付拍卖价款,土地使用权归丙【答案】 C7、下列各项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是()。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居住用地70年B.工业用地50年C.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D.商业、旅游、娱乐用地50年【答案】 D2、下列各项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是()。

A.城市市区土地B.农村宅基地C.城市郊区土地D.自留地和自留山【答案】 A3、除了宪法外,规定和调整我国土地权利的最基本的法律是()。

A.《土地登记条例》B.《民法通则》C.《土地管理法》D.《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答案】 B4、关于担保物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价值形态,因此其标的物无须特定B.基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任何担保物权均不得先于主债权而设定C.基于担保物权之不可分性,即使债权一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行使全部权利D.我国现行法律承认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答案】 C5、集体所有的土地( )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

A.可以B.不能C.经过批准可以D.根据双方约定确定是否可以【答案】 B6、 张某与王某就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案件的承办人刘某是张某的儿媳妇,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王某有权要求刘某回避B.张某应当回避C.刘某应当申请回避D.刘某是否回避,由受理此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答案】 B7、某股份有限公司因进行技术改造需要一笔资金,就以其享有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了2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在签订了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后,双方即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

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该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时生效B.该质押合同自该公司向银行交付专利证书时生效C.质押合同生效后,该公司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项专利权D.质押合同生效后,该公司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项专利权,且无须经银行同意【答案】 A8、在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的土地全部变为建设用地,国家可依法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土地由其继续使用,则用地者对该幅土地享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A.只有一个B.不少于两个C.不多于三个D.不少于五个【答案】 A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经过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A.6个月B.3个月C.15个月D.10个月【答案】 A3、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

A.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全部土地收益B.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C.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已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D.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已取得的全部土地收益【答案】 B4、下列关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及其权利内容的说法,错误的是()。

A.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家对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B.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租赁和划拨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处分权的权限划分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确定,不具审批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处分国有土地,其处分行为无效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收益权,无须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分上缴土地收益【答案】 D5、下列关于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及限制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A.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B.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C.权利人不得将土地用于经营活动D.权利人不得将权利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形式的交易【答案】 A6、某县实行“村村通电工程”,按照规划,将一高压电线杆栽在了李楼村的土地上,该块土地并没有经过土地征收手续,根据规定,电力公司对该土地享有()权利。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所有。

A.国家B.集体C.个人D.农民【答案】 A2、房地产登记机关统一的前提条件是登记客体关系的理顺。

在登记客体上应明确土地的附着物与土地一并登记,按照附着物随地走(包括房随地走)的原则,一并登记,登记的证书是()。

A.两证B.多证C.一证D.两证或多证【答案】 C3、租赁的最长期限是()。

A.10年B.15年C.20年D.25年【答案】 C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规定。

A.省级人民政府B.市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D.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答案】 A5、()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A.任何单位和个人B.国家司法机关C.中央人民政府D.各级人民政府【答案】 A6、()是对土地实施事实变化行为或者法律变化行为的权能。

A.占有权能B.使用权能C.收益权能D.处分权能【答案】 D7、空间权的概念出现于()。

A.罗马法时期B.十八世纪中叶C.19世纪末20世纪初D.20世纪中叶【答案】 C8、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负责发放。

A.乡人民政府B.村委会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县土地局【答案】 C9、下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A.国有建设用地具有较为完整的权能B.国有建设用地不可以出租C.国有建设用地可以转让D.国有建设用地可以抵押【答案】 B1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的是()。

A.城市的土地B.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C.国家未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地、荒地等D.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答案】 B1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A.45天B.30天C.15天D.10天【答案】 C12、土地权属争议的一方对土地权属争议的政府处理不服的,应当()。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预测试题25(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预测试题25(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初始地籍调查是土地总登记前的区域性普遍调查,其调查的成果为()及建立地籍信息系统提供基础资料。

A.产权管理B.地政管理C.租赁买卖D.税收E.统计正确答案:A、B、D、E本题解析:初始地籍调查的成果为产权管理、地政管理、税收、统计、规划及建立地籍信息系统提供基础资料,因此要求其成果必须具有完整性、可靠性和精确性。

2.下列各项成果中可能为初始地籍调查成果合格品的是()。

A.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但没有达到良等品的全部条件B.不完全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C.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但有2~3个数据的中误差为3倍D.数据精度高,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但有部分内容没有法律手续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初始地籍调查成果的合格品标准为:①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但没有达到良等品的全部条件;②有个别缺点,数据精度在2~3倍中误差之间的个数,不得超过抽检总数的5%,无3倍中误差的粗差及错误。

如能查明错误,且有特殊原因,并经纠正错误后,可继续验收。

如多处有错误则不能验收。

文字资料没有引起权属混乱不清的笔误及错误;③法律手续完备,工作程序正确,技术资料完整。

3.关于农村土地调查,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对以往调查形成的成果,即使核实无误,也不能直接使用,需再次经过调查核实B.对于权属有争议的土地,应先随便划入某一宗地,待争议调处后再将其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C.为了实现调查成果的纵向、横向的互联互通和快速更新,应尽可能地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全面实现调查的数字化。

D.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可以按照单一地类图斑调查E.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以及国有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分割时,也属于同一宗地,不用单独划宗正确答案:A、B、E本题解析:A项,由调查的继承性原则可知,对以往调查形成的成果经核实无误的可继承使用;B项,对于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处后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E项,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以及国有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分割时,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

地役权的解释论

地役权的解释论

地役权的解释论(一)关键词:地役权/解释论内容提要:本文就地役权的客体,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衔接,地役权的对抗力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地役权(第156 条以下),为人们更有品质地生活核生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

但是,《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制度尚有模糊甚至漏洞,需要按照法解释学的规则阐释。

一、关于地役权的客体(一)地役权的客体:不动产?不动产权利?一种意见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允许他人在自己权利上设立地役权,从而使自己的权利成为供役地。

1] 笔者对此持有异议,理由如下:首先,《物权法》第156 条等规定表明地役权的客体为不动产,而非不动产权利。

其次,规定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均为法律上之力,属于抽象的东西,而地役权则为对供役地具体性的直接利用,或在供役地上通行,或在供役地上铺设管线,或在供役地上排水,等等,这些显然是在建设用地、宅基地、承包地等不动产本身上,而非权利上。

最后,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何以有权以他人所有的土地上为需役地人设立地役权,可以解释为土地所有权人已经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用益物权人授予了设立地役权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客体: 他人的不动产?自己的不动产?法律设置地役权制度,不在调解不动产的所有,而在于调解不动产的利用,且法文所谓“他人土地”或“自己土地”没有严格限制以土地所有权人为限,故通说认为虽属同一人所有的二宗土地,其中一宗被他人所使用,如为该他人设立了典权或农用权,只要一宗土地有供另外一宗土地便宜之用的必要,仍可设立地役权。

2]这符合实际需求,值得重视。

站在立法例的立场上,未来制定民法典或修正《物权法》时,在一定情况下,应当允许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设立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客体:地表?地下?地上?地役权的客体为土地时,不限于地表,也可以是地下空间或地上空间,后者即所谓区分地役权,属于空间权的一种。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不属于日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是()。

A.国家所有B.公共所有C.集体所有D.个人与法人所有【答案】 C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

A.是一般民事主体B.是特殊民事主体C.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人员D.具有扩散性【答案】 B3、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在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甲企业又与不知情的丙企业就同一宗土地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则转让行为的效力是()。

A.前者无效,后者有效B.前者有效,后者无效C.两者均无效D.前者无效,后者有效,且丙应承担给乙造成的损失【答案】 A4、下列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必须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B.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C.原土地使用者不受限制D.原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答案】 C5、下列关于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及限制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A.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B.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C.权利人不得将土地用于经营活动D.权利人不得将权利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形式的交易【答案】 A6、确定国家所有权客体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A.城市土地国有化B.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C.国家建设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D.国有土地的性质不得改变【答案】 A7、以下不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所应当坚持的原则的是()。

A.公开B.平等C.自愿D.有偿【答案】 A8、下列不属于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的是()。

A.权利取得的基本程序是依法审批B.权利取得的方式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C.土地的用途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D.权利主体是乡镇企业【答案】 C9、下列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土地用益物权的是()。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精选试题及答案二单选题(共30题)1、甲要建一工厂,需要一块地皮,甲听说乙有一空置地皮,于是甲找到乙,请求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乙觉得甲拟建的这一工厂很有前景,于是提出以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如果甲答应的话,他们应当采取()促使该法律行为的生效。

A.口头形式B.书面形式C.默示形式D.推定形式【答案】 B2、关于所有权的概念,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者农民集体B.权利的客体是归国家或者特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C.该权利具有支配性D.该权利具有对人性【答案】 D3、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A.十倍B.十五倍C.二十倍D.三十倍【答案】 B4、下列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说法正确的是()。

A.有无地上建筑物不影响抵押B.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C.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不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D.抵押人无需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答案】 B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经过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A.6个月B.3个月C.15个月D.10个月【答案】 A6、关于《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内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符合该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B.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C.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D.本目录实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答案】 C7、关于我国土地所有权中的交易禁止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B.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以任何方式变更C.在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D.国家和农民集体以外的民事主体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答案】 B8、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

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土地法:土地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3、土地法律关系:指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4、土地登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5、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7、用益物权: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使用、收益的物权8、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9、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享受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0、宅基地使用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11、国有土地使用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2、土地征收: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4、土地用途分区:指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对土地利用在空间上的划分,是在土地适宜性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今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需要划分的用地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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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总第85期)地权客体论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摘要:在探讨地权客体时,不宜照搬拉伦茨教授的“三阶层客体理论”,对于物权客体属性的概括,不宜继续沿用传统的概括,坚持物权的客体一律具有特定性,也不宜彻底推翻传统的概括,把所有种类的物权作为审视的对象,重新抽象、概括出适应于一切物权客体的属性,而应当走类型化的路径。

作为地权客体的土地,不同于自然科学和经济学上关于土地的概念,而是指以地籍块方式进行测量与标记的,并在土地登记簿中以“土地”进行登记的地表的一部分。

它在我国等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上不再包括水资源、矿产资源、文物等元素。

关键词:地权;客体;土地;特定性;建筑物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951(2004)04—0015—12研究土地上的权利群(以下简称为地权群),必须从土地与权利之间的相互关联的角度着眼,当我们把视线落在土地之上时,在物权法的领域就成为土地权利(以下简称为地权)的客体问题。

本文就此发表意见,抛砖引玉。

一、“三阶层客体理论”与物权客体德国权威民法学家和法哲学家卡尔・拉伦茨教授在三个层次上使用权利客体的概念,形成所谓“三阶层客体理论”。

它与我国民法既有的客体理论不同,至少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差异。

这是否会影响到我们对地权客体乃至物权客体的认识,是否会引起对我国既有的客体理论的修正.是否会改变土地作为物权客体的标准?需要具体分析。

在拉伦茨教授看来,第一阶层的权利客体,亦有学者译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

此类客体是有体物(《德国民法典》第90条)和无体物,也可以是人的各个可以独立的、分离的,并且由此“成为一种标的”的外在表现形式或形态。

其中,后者可以是一个人的肖像,一封私信的内容,一个通知的内容,他在一张纸上留下的笔迹,在录音带上的声音等等n]。

我们把法律规定之外的,却是事实存在的,而且只要它们存在就可以作为支配权的客体的物,作为第一阶层的权利客体心】。

相对于涵盖着三个阶层的权利客体的概念而言,第一阶层的权利客体属于狭义的权利客体‘3|。

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亦有学者译为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又称处分行为的客体,或者处分的标的,是指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表现为权利和法律关系。

《德国民法典》在使用“标的”(标的物)这一词语时,总是把它和一个处分的法律行为结合在一起,或者把它和一个处分权结合在一起¨1。

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处分”,意味着对一个既有的权利或权利关系施加影响的法律行为。

如果是通过一个法律行为来废止、转让、限制既有权利,或者对既有权利的内容进行改变,就叫做对权利的处分。

如果是通过一个法律行为废止或改变一个法律关系的全部,如终止、撤回、撤销或变更合同,就称为对法律关系的处分¨]。

由于对物的处分实际上是对这个物的所有权进行处分‘^6’,由于所有权人在其特定物上为他人设置质权、抵押权等,所处分的不仅仅是该物本身,而是处分了该物的所有权,因此,处分的客体是所有权和其他(可以转让或可以抛弃的)权利[71。

换言之,一个处分行为的客体必须是权利或者法律关系。

不可能是支配权的客体意义上+收稿日期:2004—02—28作者简介:崔建远(1956--),男,河北省滦南县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5万方数据的权利客体,亦即不可能是有体物或无体财产I8;。

正因为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所以它们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而天然地存在,只能因法律的创设而产生,法律制度之外的东西是不可能成为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的。

这是它与第一阶层的权利客体的重要区别点。

存在于有体物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的支配权,在作为处分的标的时,就是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9j。

第三阶层的权利客体.亦有学者译为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被一体处分的某种财产的权利,或者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j。

准确理解第三阶层的权利客体,需要把握“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和“可被一体处分”三个要点。

首先,分析财产范畴。

在德国民法上,财产总是和一个特定的人相联系的,一个人的财产是这个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分解开说,其一,财产是一个特定人的各种权利的总和,而不宜说成土地、机器、戒指等物的总和。

“任何财产的直接的组成部分都不是属于财产的权利的客体;财产是指权利人对他所有物的所有,财产并不是物本身;财产是指债权,而不是他人根据债权可以提出请求的给付标的。

”1121其二,所有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才属于财产,纯粹的人格权和具有人身性的家庭权利不属于财产。

其三。

与纯粹经济意义上的财产包括消极的财产(负债)不同,私法意义上的财产不包括一个人的债务。

其四,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指“总财产”,而不是“净财产”。

所谓“净财产”,就是积极财产减去消极财产的差。

在民法匕,一个人的财产和一个人现在所能有的东西是一致的,即使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相等,即“净财产”为零,该人也有“总财产”。

民法是把财产和总财产等同起来规定的‘”j。

其次。

把握“作为一个整体”。

正因为财产是一个特定人的各种权利的总和.而出于标的物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得以确实,并便于公示,以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以“单一物”为原则,以“集合物”为例外…j,所以,财产若作为物权的客体,必须“作为一个整体”。

但以“作为一个整体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也就是以一个人的各种权利作为一个权利,在该权利上竖立着一个物权,在德国民法、海峡两岸的民法上尚不存在。

1‘。

那么财产可否作为一个处分行为的客体,即一个人可否通过一个单一的行为来处分财产?拉伦茨教授认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既要把财产设计成一一个与财产等量的崭新的权利,即与一个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当量的另外一个新型的权利,又要设计一个“总的处分权”,并通过一个处分行为来处分前一个新型的权利。

所16谓一个与财产等量的崭新的权利,即与一个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当量的另外一个新型的权利,就是第三阶层的权利客体。

而《德国民法典》上尚无此类设计n…,中国台湾民法亦然[I…。

再次。

把握“可被一体处分”。

由于财产系各种权利的总和,若每种权利不被处分,只是处于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标的物的状态,则属于权利与第一阶层的权利客体之间的关系;若每种权利被单独处分,则该权利进入到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的领域。

只有财产被作为一个整体并且一体处分时,才属于第三阶层的权利客体的范围。

所以,是否“被一体处分”是第三阶层的权利客体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权利客体的必要之点。

对于上述“三阶层权利客体理论”,笔者在地权的范围内发表如下初步意见:1.在我国现行法上,地权的客体不统一,有的是土地(在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场合),有的是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场合)。

由于土地属于有体物,不符合第二阶层的、第三阶层的权利客体的规格,因此在土地作为权利客体的情况下,显然应当运用第一阶层的权利客体的理论来审视它。

土地作为所有权的客体、作为使用权的客体等,均属此类。

2.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客体的情况,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典诸场合,都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权利客体。

按照拉伦茨教授的“三阶层客体理论”衡量,这种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应属于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

3.对于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理论,笔者结合我国民法及其理论议论如下:关于权利客体,既然被命名为权利的客体,未称之为行为的客体,就不宜从处分行为的客体的角度把握,而应当从处分权的客体的层面理解和说明。

但这样一来,会产生如下问题:第一,在有些情况下,如在有体物买卖合同场合,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与债务人的给付的标的是同一的: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是买卖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给付的标的形式上是买卖物,实质上仍然是买卖物的所有权。

在我国民法学者的思维模式中,对买卖物及其所有权的定位,倾向于作为出卖人给付的标的,或者说是债务所指向的对象,而鲜有从权利的客体理解的。

原因之一就是债务指向的标的距离权利的客体较远。

第二,上述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理论将权利客体与法律行为的客体混为一谈,与中国民法学的有关理念不相符合。

相当数量的学者认为,法律行为之标的者,系当事人依法律行为所表示企图实现之社会生活关系,亦可谓法律行为所要完成的事万方数据项f18]。

法律行为的标的,指法律行为的内容,亦即行为人进行法律行为所预期发生的私法上的效果【姻]。

据此观点,法律行为的标的(客体)就是它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包含的权利义务。

而权利客体只是权利所作用的对象,物权以对特定物之排他支配为内容,故物为物权的客体[20j。

可见。

法律行为的客体与权利的客体处于不同的层次上,两者包含的内容非常不同。

第三,在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二分的架构下,处分行为的客体是权利,负担行为的客体是行为[21],由此可知,拉伦茨教授所谓法律行为的客体,限于处分行为的客体,就是说,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理论大多适用于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场合。

十分明显,由于我国现行法未确立物权行为制度,因此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理论对于中国民法来说,可以借鉴的意义有限。

第四,该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理论混淆了处分权与形成权之间的界限,因为终止、撤回或撤销合同,从而废止法律关系,或者变更合同,从而变更法律关系,都是形成权行使的结果。

我们到底是在讨论处分权的客体,还是形成权的客体?如果是后者,那么便有第五,拉伦茨教授的第二二阶层的权利客体理论,所议论的对象有时便离开了物权客体的范围,因为物权系支配权,而非形成权。

尽管诸如狩猎人的取得权、捕鱼人的取得权、矿产权利人的取得权、国库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28条第二项对原所有人抛弃的土地的取得权等所谓物权取得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形成权,但它们毕竟具有排他性【22I,属于物权f231或者说与物权很相近的权利,而同形成权区别开来。

在地权的范围内,所谓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只有很少的情形才会成为地权的客体,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权的或者租赁权的标的物。

可属于此类。

4.关于第三阶层的权利客体理论,是否需要进行修正,然后运用到实务中?将一个人的各种权利作为~一个整体,且一体处分,中国法上的遗赠抚养协议制度似乎算上一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为《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受扶养人的财产依据该法律行为可以全部移转给扶养人。

于此场合,可以视为受扶养人享有一个“总的处分权”,他将其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被一体处分”给扶养人。

但是,这与拉伦茨教授关于第三阶层的权利客体的规格仍然存在着差异:其一,受扶养人的财产不是以一个权利的态样存在和移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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