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之《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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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

法律研究 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

法律研究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一、引言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为解决共同问题、保护共同利益而达成的协议,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然而,当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相冲突时,究竟该如何适用这些条约,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界的研究热点。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的问题,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情况。

二、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国际条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首先需要根据我国宪法进行确认。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际条约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即由宪法授予其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一旦我国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该条约在我国拥有法律约束力。

三、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判断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冲突时,存在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法律,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这是因为国际条约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并且我国法律通过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的方式接受了其规定。

因此,国际条约的规定应该优先适用于相冲突的国内法律。

四、国际条约的具体适用在具体适用国际条约时,需要分析条约是否在我国经过批准或加入的过程。

对于经过批准的国际条约,其规定直接适用于我国。

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定应该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确保国内法律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对于未经过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其规定无法直接适用于我国。

但是可以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将其原则、精神或部分内容纳入国内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

这种方式称为“借用”国际条约。

借用国际条约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审慎判断,并确保国际条约的原则与我国法律的精神相一致。

五、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的冲突处理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存在冲突时,需要进行冲突处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两种冲突处理方法:一是确保国际条约的特殊适用性;二是通过修改国内法律,使其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针对第一种冲突处理方法,我国可以在法律体系中设置特别规定,确保国际条约的特殊适用性。

例如,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在特定领域中,国际条约的规定优于国内法律。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评析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评析

2009年第2期(总第7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9(Sum No .71)《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评析高田甜(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201206) 摘要: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是海洋法领域的一个新课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人类的研究和开发空间越来越广阔,但这些活动同时引发了很多弊端,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便是其中之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11月2日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于2009年1月初正式生效,该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最为全面、系统地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专门公约,其对于水下文化遗产的明确和科学界定、对于水下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机制以及其关于争端解决的多样化规定等都极具开拓性,为更好地规范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全面、科学的法律依据,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关键词:《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水下文化遗产;协调国 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2-0112-04 收稿日期:2008-11-10 作者简介:高田甜(1982-),女,黑龙江尚志人,2007级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①该公约最终并未获得欧洲理事会的通过,因此其仅是第一份专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草案,而非正式公约。

参见傅崐成,赵亚娟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08年10月13日宣布,《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于2009年1月初正式生效,这一公约将有助于人们加强对古老海底沉船等文化遗产的保护。

总部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当天发表公报说,该公约在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目前已获得西班牙、古巴、葡萄牙、尼日利亚等20个国家的批准,达到了公约生效所必需的国家数。

论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关键 词 国际 法 国 内法 缔 结条 约程 序 法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90 .1—2 10.5 220 )90 30 中图 分类 号 : 9 D9
对于 同一事 项 , 约和 国 内法律 都 有规 定 , 果条 约 的规 定 条 如
条 约在 缔约 国内的适 用涉 及 条约 在 国 内法 中 的地 位及 条 约
涉及 条约 是 否有效 成立 。而 条 约 与 国 内法 的 冲突 则是 已经 有 效 的效力 更高 这一 含义 。 如果是 这样 , 当法 律 与条 约发 生冲 突 时应 成立 的条 约 的效力和 执行 的 问题 。

采 用后 法优 于先 法原 则 , 是美 国法 院 的明显倾 向, 这 在很 多案 例 中都可 证 明, 泰来诉 毛 东案” “ 头税 案” 如“ 、人 。
当遵 守 。 约与 国 内法 冲突 , 条 这里 的国 内法 是指 除宪法 外 的普 通 因此 宪法 应 明文 规 定条约 的效力 , 如美 国宪法 规定 条约 与国会 制
法律 。 宪法 的规定 是一 般性 的规 定 , 常情 况下条 约 不会违 反 一 定 的法 律都 是 国家法 律 。 通 般性 的规定 , 如果 出现这样 的冲 突 , 则应 归类于 条约 的订立 问题 , 宪 法规 定 , 约与 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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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摘 要

进入 2 世纪, 1 随着各 国之 间广泛的交往, 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数量也迅速增多. 国际条约在 国际法范围内遵循条约
必 |须遵守原则, 但在各个国家内部 , 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 各国的对待 态度却不相一致, 由此也产生了不同的理 论学说 .在我国, 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可以看 出, 从 国际条约与全 国人 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有相同地位 .与此同时, 在 氍 法通则》 ( 商法》 民 、海 《 中都 规 定 了 当与条 约规 定不 一致 时 , 用条 约 .这 说 明条 约与 国 内法相抵 触 时, 适 国际条 约优 先 .

“非遗公约”在我国有什么用

“非遗公约”在我国有什么用

“非遗公约”在我国有什么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前言:2003年11月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8月该公约在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批准中国加入该“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不仅表明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同时约定了缔约国的责任与义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决定,在该公约获得30个国家签署时即开始生效。

届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不再继续审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将由参加该公约的各国政府具体实施。

我国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丰富的国家。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适用的重要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 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团体、有时为个人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我国参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该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标志着我国通过法律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有了新的进步,有利地促进了我国各级政府及文化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工作。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内容上规范了国家级与国际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总政策的制定,通过相应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作为主体,采用合理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措施、技术或者行政措施,也包括必要的财政措施,通过诸多方式的措施不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国际法练习题及答案1

国际法练习题及答案1

5,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
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C.丁国有权拿捕詹氏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
D.根据属人管辖权,甲国可以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袁某归案
答案:AC
【解析】因为属地管辖权具有优越权,那么甲国和乙国都不能根据属人管辖权原则或普遍管辖权原则直接到丁国对袁某实施逮捕,可以通过引渡对袁某进行管辖.丁国根据属地管辖权可以直接对袁某进行审判.故AC是正确的.
14,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03年多选,卷一57题)
2,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它的强制力是通过()来实现的.
A.国家单独采取强制措施
B.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
C.国际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D.国际警察采取强制措施
答案:AB
【解析】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措施来保障的.
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书,旨在统一和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各种法律规则。

自1988年1月1日生效以来,《公约》已被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中。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对于《公约》的适用及其在我国境内的具体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并对其实施进行详细分析。

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我国及其与其它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根据我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实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国于1988年10月以此形式正式加入《公约》。

《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合同适用在《公约》的规范范围之内,我国商人与来自其他缔约国的商人签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公约》的规定。

2. 《公约》适用的条件我国签署《公约》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根据《办法》规定,《公约》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合同交易双方至少有一方是缔约国的居民、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的是缔约国的3. 《公约》的排除性条款由于《公约》是一项国际条约,它的规定对于各成员国来说具有排除性。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这一点。

如果在《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法院不得再据此法规管合同。

4. 通知存储条款的适用《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在使用电报等通讯进行国际商务时,接受通知的时间应当将该电报等存储下来,并按照《公约》规定的方法发送。

我国适用电子通讯的时间计算方法,又符合《公约》的规定。

三、《公约》在我国境内的实施《公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境内的实施效果如何?实际上,《公约》在我国境内的实施所面临的问题是相当复杂的。

主要包括法律、实际操作、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等方面。

1. 与我国国内法的衔接《公约》作为一项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如何衔接是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条约的适用有其特殊程序和程序。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摘要: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适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

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国际条约或某类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不仅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国际条约的方式不统一和使国际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

此外,一些本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国际条约的案件,可能因我国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与其相关法律,从而得不到迅速执行。

所以,对这种逐个处理方式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国际国际条约国内适用宪法直接适用间接适用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的由来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

我国《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

事实上,国际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国家主席并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

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国际条约。

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

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而国际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但目前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国际条约。

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际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国际条约。

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

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作者:付洁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4年第01期【摘要】海事海商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在提单中载明适用《1924年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等国际条约的相关内容,而我国并未加入这些国际条约。

司法解释稿讨论过程中,对此形成了3种不同的观点:第1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可以作为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形对待。

第2种观点认为,可以把这类国际条约视为国际惯例。

第3种观点认为,把这类国际条约视为构成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组成部分,据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更为合理。

【关键词】未生效;国际条约;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作为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调整各种国际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在国际交往与合作日益密切的今天,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迄今为止我国已同外国缔结了上万个条约。

条约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及对外交往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绝大多数条约是需要在我国国内适用的。

但是我国目前的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在此问题上未作任何规定,而我国其他的法律和法规在此问题上也规定得不够细致和科学,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混乱的现象。

自2011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后,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本文就以提单中选择适用《海牙规则》为切入点,结合《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对未生效的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展开一点浅显的探讨。

期望能够消除我国现有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之处,对规范我国适用条约的司法实践尽绵薄之力。

一、司法实践的情况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条约的适用情况是比较混乱的。

有适用条约的,也有未适用条约的。

可以说是暴露了较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方面。

通过分析法院的判决书,几乎不能知晓法院到底是怎样确定准据法的,当事人约定的《海牙规则》是如何被引用的,这些问题仅仅从判决书上是看不出来的。

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执行

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执行

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执行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执行,接下来我为您解答。

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执行一、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有关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

对此国际上通常有所谓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两种理论,而一元论中又有所谓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的不同。

国内法优先说是主张国内法的效力比国际法高,一切要服从国内法。

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否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国际法优先说是主张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所有的国内法都要服从国际法。

这个说法也不对,因为这么一来就等于否定国家的主权,从而使得一个国家可以借口国际法干涉别的国家的内政。

可见,一元论的两种说法都是片面的。

二元论属于一种平行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它们基础不同,性质不同,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分别形成两种独立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若要在国内适用,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将其接受为国内法。

这是一种比较符合实际的观点。

二、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从一般原则上规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方面,条约必须遵守,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

对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明文规定,“各国不得援引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另一方面,内政不能干涉,这也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际法不能干涉国家依主权原则而制定的国内法。

凡未承担国际义务的事项,均属国内管辖,由国内法调整,不在国际法效力范围之内。

应当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二者是有着密切联系的。

由于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参与制定者,因此,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要顾及国内法的规定。

这样使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补充,一般是不会发生冲突的,或即使发生冲突,一般也是可以调整的。

至于具体以何种方式来保证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或调整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这属于各国国内法予以规定的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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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湖北经济学院政法系张晓京摘要:研究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国际条约在各国适用的理论和实践的分析,详细地阐述了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效力等级和直接效力等问题。

关键词:国际条约;条约的国内适用近年来,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随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在数量上的迅速增加,以及条约实践问题的日益突出,越来越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条约是通过什么方式被接受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条约与国内法孰为优先?个人能否在国内法院直接援用条约,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试图结合条约在各国适用的理论和实践,详细阐述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和实践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当事国各方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

这在国际法上称为“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第26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原则和制度构成了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基础。

但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条约在各国的适用方式、所处地位、效力范围等存在着诸多不同,实践中各国的大体做法可区分为三种模式:1、转化。

即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国际条约中的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因此,在这种模式里,可适用和具有直接效力的是该国的单行“国内立法”,而非条约本身。

此种方式深受国际法“二元论”的影响。

“二元论”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在法律效力、根据、性质等方面各不相同,没有隶属关系而处于对等地位,国内法适用于国内、国际法适用于国际,在此范围,各行其道。

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若要使国际法适用于国内,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2、并入或采纳。

即由国内宪法或部门法作出原则性规定或通过立法机关的行为(如通过批准条约、公布条约、司法判例等),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由于人们对水下文化遗产日益频繁的商业开发和多年来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有必要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编纂有关保护和保存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典和逐步制订这方面的规章制度。来自包括中国在内90多个国家的350多名专家经过历时4年的起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11月2日在第31届大会上正式通过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Underwater Cultural),明确规定不得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开发。这是世界范围内通过的第一个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性公约。公约规定20个国家的签署后,公约即正式生效。2003年11月18日,中国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张柏在香港说,中国政府同意并支持《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并正在积极准备,争取尽早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将于2009年1月初正式生效。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介绍,海洋深处隐藏着丰富的文化遗产,其中以古老沉船残骸为主,数量大约在300万处左右,除此之外,还包括海底艺术岩洞以及一些被水淹没的景致等。
在公约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了明确定义,规定水下文化遗产是指至少100年以来,周期性地或连续性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如遗址、建筑、工艺品、人的遗骸、船只、飞行器,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公约》中指出,水下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所有国家都应负起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责任。该组织在《公约》中强调说,制定本公约的目的就是要确保和加强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为的和非闯入的方式进入仍在水下的文化遗产,以对其进行考察或建立档案资料,但这些活动不能妨碍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更不能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开发。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浅析摘要: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大量国际条约的存在构成了国际法体系的基石。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间的交往日渐频繁,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日益增多。

在适用条约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条约与本国法规定相冲突的地方。

因此,研究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既是国际交往的需要也具有理论上的实际意义。

旨在研究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法律规制以及具体案例,并对我国立法不完善的地方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条约;适用;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5-0103-03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大量国际条约的存在构成了国际法体系的基石。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间的交往日渐频繁,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日益增多。

在适用条约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条约与本国法规定相冲突的地方。

因此,研究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既是国际交往的需要也具有理论上的实际意义。

一、基本理论(一)国际条约的概念与范围对于国际条约的概念各国法学家都有其认识,但是获得普遍公认的当数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此做出的定义。

其第2条第1款写道,“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

(二)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处理方法国家签订国际条约后就意味着可以享受条约赋予的权利,同时承担条约规定的义务,受到条约的约束。

既然国家签订了条约,那么缔约国国民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发生了争端就可以适用这些条约来解决纠纷。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的善意履行做出了规定,①但是至于如何在国内“善意履行”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各国在国内适用条约的方式上的做法各不相同,在实践中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操作方法。

谈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归属问题

谈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归属问题

谈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归属问题摘要: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水下文化遗产逐渐成为国际经济法研究领域的一个前沿内容,目前对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归属的问题存在争议。

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文化、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意义。

国际上和我国都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归属问题做了一些规定,有待于我们去进一步认识、使用和完善。

关键词:遗产保护归属电影《泰坦尼克号》在给我们诠释了真爱是相互的欣赏、分享和珍惜的爱情箴言的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一个法律思索—关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归属的问题。

水下文化遗产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是指至少100年来,周期性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包括遗址、建筑、房屋、工艺品、人的遗骸、船只及其他运输工具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等。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查明的水下文化遗产主要以古代沉船为主,估计可能会多达300万艘,散落在世界各地的海域,具有很大的价值。

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海洋科技的深入发展,人类已经有能力打捞它们,而且打捞后如同盗墓一样利益很大,可能会带来相当多的打捞和归属上的纠纷。

目前国际上对这一问题的法制规定不很健全和实用,国家间的观点也不统一,甚至有的国家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不参与国际法律,致使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归属纠纷日益增多,甚至使水下文化遗产遭到毁坏、海洋考古遗址被掠夺,给全人类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还有的可能引起国际纠纷。

有案例显示:1999年一家私人打捞公司从中国南海的古代沉船“泰兴号”上打捞出30多万件瓷器,公开在德国斯图加特拍卖,使中国的瓷器等精美货物散落世界各地,而我国对此却无法阻止,无以面对随该船遇难的1500多名中国先人。

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1 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意义1.1 文化意义水下文化遗产是一种特殊的遗产,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一定区域的不同文化形态,揭示了历史真实和当时的社会形态、民族种族发展情况以及相互关系等等内容。

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上一杯热开水,并放在原告座位前的托盘中间,在服务小姐转身离去时,水杯 翻到,热水洒在原告身上,致使原告下腹部及两腿根部严重烫伤。由于航班上
缺乏治疗烫伤的急救药品,机长只能提供给原告阿司匹林急救。然后,机长填
写了飞行途中事故报告,交原告签名后,被告留存。飞机在日本东京机场停留 时,被告在日本的员工陪同原告赴机场诊所医治未果。原告再次乘坐被告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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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执行与非自动执行条约
美国将本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首先纳入本国法律体系,然后
分析
根据条约的性质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
自动执行条约自动发生法律效力,非自动执行条约转化为国内立 法后发生法律效力。
思考
问题
我国是转化 还是并入?
1.我国《宪法》、《立法法》和《缔约法》对条约在国 内的适用方式问题上未做统一规定。
分析
A
国内事项
(1)私法条约、商法条约、冲突法条约和知识产权条约;
(2)管辖问题的条约、刑事条约和引渡条约;
分析
(3)人权和自由权条约;
(4)贸易条约、投资条约、航海条约和渔业条约;
(5)金融和税务条约;
(6)劳动条约、移民条约和社会保障条约; (7)通讯和运输条约。
条约的适用
1. 转化(transformation)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个人观点
只有当我国的一项立法明确规定某项或某类 条约可在我国直接适用时,该项(类)条约 才可以通过并入的方式直接在我国适用;否 则,只有通过制订国内法的方式,将条约内 容转化为国内法。
并入是我国接受条约的主要方式,但我国也不排除转化方式接受条约。 一是基于条约的性质采用转化的方式。比如:知识产权条约、保护劳工 条约、刑事条约。

中国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方案探究——以《〈条例〉修订草案》和《公约》的比较与结合为视角

中国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方案探究——以《〈条例〉修订草案》和《公约》的比较与结合为视角
关键词: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 条例›修订草案»ꎻ 水下文化遗产ꎻ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
一、 中国加入《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ꎬ 是唯一专门规定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 国际公约ꎮ 它的诸多原则和制度ꎬ 有利于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ꎬ 得到了较多国家的认可ꎬ 代表着国际发展趋势ꎬ 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发展提供了国际法依据ꎮ 迄今为 止ꎬ «公约»缔约国已召开过六次成员国会议ꎮ① 近几次会议的议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方案探究
———以« ‹ 条例› 修订草案» 和« 公约» 的比较与结合为视角
黄 伟 南雁冰∗
摘 要: 国际社会对«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的接受日趋普遍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ꎬ 是中国为适应水下文物保护新形 势所做的努力ꎬ 也是中国为日后加入«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提前做的法律准 备ꎮ 该草案增加了原址保护、 严禁商业性打捞、 设立水下历史文化遗址公园、 建 立联合执法巡查机制等新规定ꎬ 在精神和制度上更加接近« 公约»ꎮ 不过ꎬ 仍有 不少改进空间ꎮ 现阶段ꎬ 中国可在尊重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实际的前提下ꎬ 通过重 塑保护模式、 重新定义保护对象、 完善保护制度和加强保护措施ꎬ 推动«‹ 条例› 修订草案» 向« 公约» 进一步靠拢ꎮ 同时ꎬ 还可从政策制定、 政府引导、 人才培 养、 资金储备和技术提升等方面做好准备ꎬ 逐步建立从双多边合作ꎬ 到区域化合 作ꎬ 最终形成国际社会普遍合作的保护管理机制ꎮ 中国可在准备充分时择机加入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ꎬ 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ꎮ
第 4 卷 第 2 期 2019 年 3 月
JOURNAL OF BOUNDARY AND OCEAN STUDIES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缔约国名单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缔约国名单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缔约国名单一、引言水下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上珍贵的财富之一,它们延续了人类文明的脉络,记录了我们过去的文化、历史和艺术成就。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环境变化的影响,水下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严峻的威胁和破坏。

为了保护和保存这些珍贵的遗产,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共识。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文化保护协议,旨在加强各国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简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是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于2001年通过,旨在保护和保存在水下环境中的文化遗产,并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以确保水下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长远保存。

三、缔约国的要求与义务作为缔约国,各国需要履行以下要求和义务:1.识别、登记和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缔约国应当识别、记录和登记自己领土内的水下文化遗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和保留这些遗产。

2.合理利用和可行的保护措施: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确保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必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同时确保可持续性和可替代性的原则。

3.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缔约国应积极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包括共享技术和经验,共同研究和管理水下文化遗产,以实现更好的保护效果。

4.减少破坏和非法活动: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水下文化遗产的破坏和非法活动,包括打击盗窃、走私和非法销售等行为。

5.教育和公众意识提升:缔约国应加强公众教育,并提高公众对水下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意识,促进文化遗产保护成为社会共识。

四、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缔约国名单《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至今已经有许多国家正式成为缔约国。

以下是截至2021年12月的缔约国名单:1.阿根廷2.澳大利亚3.比利时4.孟加拉国5.巴西6.保加利亚7.加拿大8.哥伦比亚9.克罗地亚10.古巴11.捷克共和国12.丹麦13.埃及14.芬兰15.法国16.格鲁吉亚17.德国18.希腊19.匈牙利20.冰岛21.印度22.伊朗23.爱尔兰24.以色列25.意大利26.日本27.哈萨克斯坦28.韩国29.科威特30.黎巴嫩31.卢森堡32.马来西亚33.摩纳哥34.蒙古35.摩洛哥36.荷兰37.新西兰38.尼加拉瓜39.尼日尔40.北马其顿41.挪威42.巴基斯坦43.巴拿马44.秘鲁45.菲律宾46.波兰47.葡萄牙48.卡塔尔49.罗马尼亚50.俄罗斯51.沙特阿拉伯52.塞尔维亚53.斯洛伐克54.斯洛文尼亚55.南非56.西班牙57.斯里兰卡58.瑞典59.瑞士60.叙利亚61.泰国62.突尼斯63.土耳其64.乌克兰65.阿拉伯联合酋长国66.英国67.乌拉圭68.美国69.乌兹别克斯坦70.委内瑞拉71.越南72.也门73.津巴布韦五、总结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缔约国名单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并共同致力于保护和保存水下文化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评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评析

Comments on the UNESCO'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作者: 郑志军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
页码: 38-41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国际合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摘要:为了加强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防止对水下文化遗产日益频繁的商业开发和严重破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大会正式通过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这是世界范围内通过的第一个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性公约,对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无疑具有重要促进意义。

《公约》对水下文化遗产做出了明确和科学的界定,创设了水下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机制以及多样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为规范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科学全面的法律框架。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是一个旨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国际公约。

这个公约的目标是从历史、文化、科学和教育等多个角度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以保护人类的历史和文化,同时也起到了推进全球文化保护理念的推广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依次介绍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制定历程、主要内容以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

第一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制定历程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最初于2001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并在2003年实施。

公约的制定历程伴随着对人类历史和文化遗产的不断探索和研究,也是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的一个反映。

这个公约的制定过程中,吸引了来自全球各个国家的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从而保证了公约在制定过程中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第二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主要内容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和记录水下遗产的重要性和保护价值。

2. 鼓励国际合作和技术共享,以更好地保护水下文化遗产。

3. 采用最佳实践原则,并确保其保护方法符合国际标准。

4. 保护水下遗产的责任应由所有国家承担,并促进国际合作。

5. 大力宣传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并通过教育、研究等方式扩大公众的认知度。

第三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影响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达成和实施,对于全球文化保护和文化交流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具体来说,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国际间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和交流,更好地保护和展示人类的历史和文化。

2. 加强国际间对文化保护工作的合作,提高了全球文化保护理念的普及度。

3. 加强了公众对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促进了社会对文化保护事业的关注和参与。

4. 促进了相关技术和制度的不断升级和完善,实现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目标。

总之,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是一个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教育等多重作用的国际公约。

它的实施在全球文化保护和交流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为我们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人类历史和文化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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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之《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作者:张天一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
摘要:随着我国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关注以及国际社会中《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出台,如何将《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适用成为学术界热议的焦点,本文拟在确定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基本方式的基础上,对《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上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际条约;条约适用;《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中图分类号:D9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71-01
作者简介:张天一(1992-),女,汉族,吉林榆树人,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缔结的条约数目越来越多,同时为了维护我国在国际社会上对条约所承诺的“信守原则”我国应积极履行作为条约缔结国所应履行的义务,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问题早已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焦点。

然而我国宪法和与此相关的宪法性文件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明确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是我国立法现状的迫切需求。

目前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问题学术界有两种主流一种观点认为条约是国家立法文件的一部分一旦条约生效条约就是内国法的一部分,与内国其他法律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可以在内国于其国内其他法律一样直接适用,这种直接适用方式(automatic incorporating)被世界少数国家所采纳。

另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国际条约是国家对外形式行使外交权力的结果,而往往对外行使外交权力如条约缔结权的主体并不一定是在其国内拥有立法权的主体,因而不具有立法权的主体的对外所降缔结的条约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不能和国内有立法权主体制定的法律拥有等同的法律效力。

国际条约要在国内适用要通过间接适用(individual transformation)的方式即必须经过相关的立法机关通过国内立法形式对其进行转化为国内法后才可适用。

本文认为,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主要是采用直接适用的方式,同时针对个别条款也要在结合我国的实际在符合我国的利益基础上对其进行解释后再加以适用。

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时也就是二者各自所处的法律位阶问题。

①我国宪法对这一问题同样没有规定,但从我够的目前适用情况来讲,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

这意表明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国家彰显了大国风范履行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上所作出的“信守承诺”的原则,我国在符合本国利益的基础上对所签订的条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这一结论的提出是有其必要性的②。

我国国内法与所应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我国
应当针对义务冲突的条款与我国实际国情相联系,在既符合我国利益又能遵守条约的基础上对条约进行解释。

通过以上论述,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是我国自愿对世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意志的体现,该公约共同保护世界水下文化遗产的宗旨被我国所认可。

所以该公约部分内容规定会与我国相关国内法相一致,对“一致”的部分可以直接适用。

同时《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条约内容代表多国保护水下遗产的共同意志具有普适性,有些规定并不完全适用我国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对此,《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并不能在我国国内法中直接适用,我国在适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时应当根据其原则性规定和相关宗旨及时对国内法做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或者用其它方式消除二者之间的冲突以便我国更好地保护水下文化遗产。

如何解决《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与国内法的冲突,纵观中国解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大致有以下四种方式:(1)修改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将二者的冲突修改为一致。

这也可以说是最直接、最有力解决冲突义务的一种方式。

(2)适用“解释一致”规则消除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冲突的情况,即将二者义务冲突的地方通过解释的方式将二者解释为一致以消除冲突的。

(3)规定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义务冲突时,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其中第一种直接修改国际条约或国内法虽为最直接,最有利于冲突义务的解决,但显然不利于维护我国国内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在国际社会上也很少有再次修改已经缔结好的条约的现象,若对条约有异议各缔约国目前也只可以在缔结条约时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条约的保留声明来使部分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除此之外条约一旦生效后其效力不容轻易更改。

第三种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时一律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条约调整事项,国内法对此“绝不调整”的做法并不能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根据我国具体实际情况去保护水下文化遗产。

笔者认为这三种方式中第二种方式最为合理,适用“解释一致”规则消除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不一致的情况,将二者的冲突解释为一致后适用。

这里的法律解释是广义上的法律解释,即可以对国际条约的字面意思做扩大解释或者缩小解释,也可以根据国际条约的相关内容宗旨通过国内相关立法补充或修改使国内法更适合我国国情的更好地保护水下文化遗产。

[ 注释 ]
①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②周忠海.国际法述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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