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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水平,配合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建设部第7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信用手册》),是用以记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以及受到奖励和处罚等情况的载体。

第三条《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江苏省建设厅监制,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具体负责发放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处)”),具体负责对承担其所监督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信息进行记录、计分、汇总、评价和上报。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不良行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领取与管理第四条《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格式见附件一)和《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信用手册》”,格式见附件二)两部分组成。

《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专职人员名单、代理业绩、不良行为、企业计分和企业变更内容、受到的奖励或者处罚等。

《从业人员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不良行为、工作计分和变更内容等。

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取得有效资格证书之日起10天内,到省招标办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

第六条首次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四)近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五)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该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六)《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苏建招[2001]364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委、办、厅、局: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省建设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活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二)初审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格,审批工程招标代理乙级资格,对招标代理暂定资格进行核准;(三)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的管理;(四)负责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五)依法查处工程招标代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招标办是全省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职责。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受理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并审核上报;(三)负责本行政地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考核和动态管理;(四)依法查处工程招标代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处理结果。

市、县(市)招标办是本地区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受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分别具体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职责。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水平,配合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信用手册》),是用以记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以及受到奖励和处罚等情况的载体。

第三条《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江苏省建设厅监制,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具体负责发放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处)”),具体负责对承担其所监督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信息进行记录、计分、汇总、评价和上报。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不良行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领取与管理第四条《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格式见附件一)和《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信用手册》”,格式见附件二)两部分组成。

《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专职人员名单、代理业绩、不良行为、企业计分和企业变更内容、受到的奖励或者处罚等。

《从业人员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不良行为、工作计分和变更内容等。

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取得有效资格证书之日起10天内,到省招标办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

第六条首次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四)近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五)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该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六)《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全面清理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推动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现将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已登记的代理机构以及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依据财政部新的《办法》规定,省财政厅将会同设区市的财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代理机构(含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规范名录登记管理,明确社会信用代码是代理机构的唯一标识,对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不再单独列示。

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分网登记录入的专职人员名单,须有3名以上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代理机构应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2018年5月1日起,省财政厅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江苏省工程施工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施工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二)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发放施工许可证;(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七)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doc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doc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态考评管理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和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发布、考核评价及差别化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规范,制定本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二)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三)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标准,建立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库;(四)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的审核与发布;(五)负责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省属招标代理机构和在我省设立了分公司的外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工作。

第五条各省辖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动态考评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考评,并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信息;(三)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四)省辖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由本地(含省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工作。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是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的规定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暂定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次申请及资格复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

乙级招标代理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授予暂定级资格,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暂定级资格期满时,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定为乙级资格,有效期三年。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出资格复审申请,资格复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二)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七)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全文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全文)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管理条例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二)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七)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的操作指南,为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以确保招标过程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2. 招标代理的定义和职责招标代理是指依法为招标人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其主要职责包括:•协助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召开开标会议并负责评标工作;•提供对投标文件的审核和评审意见;•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谈判和合同签订等工作。

3. 招标代理的操作流程3.1 准备阶段•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招标人的委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概况的了解和资料收集;•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招标代理机构制定项目进度计划和工作安排;•调查市场情况,了解潜在供应商的能力和条件。

3.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的编制计划;•深入了解项目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规格书、标书格式和内容等。

3.3 公告和报名•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宣传招标项目;•对投标人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3.4 开标和评标•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会议,公开拆封投标文件;•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分;•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对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核和评审意见。

3.5 组织谈判和合同签订•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组织谈判会议,对技术和价格进行讨论和调整;•确定谈判结果后,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4. 招标代理的注意事项•招标代理机构需要遵守江苏省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确保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招标代理机构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接受供应商的贿赂和其他利益安排;•招标代理机构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调研和评估,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招标代理机构应秉公持正、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工作,不得偏袒任何候选人或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与招标人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提供招标进展情况和专业建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8•【字号】苏政发[2013]149号•【施行日期】201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计126项。

其中,取消和下放88项,部分取消和下放36项,2项拟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照法定程序在修订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8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2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苏住建规[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苏住建规〔2012〕1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如下:一、加强政府投资、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管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除法定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转为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凡已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工程,必须同步执行资格后审办法进行招投标。

优化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办事程序和手续,对于非国有投资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由发包人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发包人只需在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发包备案手续。

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按照国家发改委相关规章等规定执行。

二、积极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评标后评估机制⒈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各地应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邀请有代表性的人士,以监督员身份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见证。

⒉试行专家评标后评估机制。

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可以推选一批“品德正、业务精、经验足、信誉好”的评标专家组建招投标评估专家库,定期抽取或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试行专家评标后评估,通过评估专家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是否规范,评审意见是否针对投标文件、是否公正、科学、合理,以及对评标中有争议问题等的评估,发现招投标过程,尤其是评标活动中的问题,总结积累经验,提高评标质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3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3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统一我省建筑市场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简化省外建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进苏资质资格核验手续1.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苏承揽业务,不再单独进行信息登记。

企业通过“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时,一并提交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采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信息、施工项目经理部所需要的非注册人员信息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资质资格核验资料的公告》(苏建公告〔2015〕50号)要求办理,实行无纸化信息登记管理。

3.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采集,项目监理机构所要求的非注册人员信息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实行无纸化信息登记管理。

4. 取消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单项资质核验手续,进苏承接单项招标代理业务,只需登录“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代理管理系统”,录入单位和项目组基本信息并上传原件扫描件后,按照《关于调整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方式的通知》(苏建招〔2013〕493号)文件要求办理即可。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哪些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哪些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哪些热门城市:崇左律师临沧律师德阳律师日喀则律师漯河律师承德律师铜川律师平顶山律师呼伦贝尔律师▲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最近出出台的,用于管理建筑工程的条例之一,它的制定,可以依法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那么,大家对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了解多少呢?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二)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七)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六条本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

第七条本省推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和依托电子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

公共资源交易专业知识测试卷四

公共资源交易专业知识测试卷四

★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请选择正确答案第1题: 投标人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提出异议。

A、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C、行政监督部门D、交易中心第2题: 根据苏建招[2010]333号文,招标控制价应以工程预算价作为基数,建筑工程的招标价调整系数不超过()A、3%B、5%C、8%D、10%第3题: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起算。

A、发售招标文件之日;B、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之日;C、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D、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

第4题: 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况不包括()A、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C、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D、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

第5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A、5%B、8%C、10%D、15%第6题: 招标人规定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时,比较适当的是( )。

A、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一致B、与招标文件发售地点一致C、考虑开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可能改变的要求D、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任何地点第7题: 某工程建设项目在开标后,因为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而暂停了一段时间,重新启动评标工作时,发现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即将过期,无法完成评标工作。

此时,招标人应当( )。

A、照常继续评标、签约等后续工作B、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C、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不同意延长者,扣除投标保证金D、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不同意延长者,退还投标保证金第8题: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单价合同,完工结算时必须以( )作为最终计量支付的依据。

A、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B、符合设计要求的实际完成工程量C、承包人计量的工程量D、发包人计量的工程量第9题: 投标有效期设置应合理,如果投标有效期过短,则造成的后果是( )。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怎样的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热门城市:唐山律师菏泽律师亳州律师本溪律师池州律师梅州律师铁岭律师安庆律师梧州律师酒泉律师说到▲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大家首先想到的一定是这个方法的法律效力吧。

它的出台,使大家对于建筑工程方面的纠纷有法可依,可以更加有力的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二)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七)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外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宁分支机构登记表

外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宁分支机构登记表

登记编号:宁建招(外)(2013)号
外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宁分支机构登记表
代理机构名称(章):
登记时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登记说明
一、本登记表所称“外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外省、市依法注册并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企业。

二、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
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凭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
五、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六、遵守国家及宁夏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基本情况
基本信息
分支机构人员基本情况
分支机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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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资格核验申请表
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资格等级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拟代理工程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项目地址
委托单位名称
代理业务内容
合同估算价(万元)
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职称
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组长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我单位提交的本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真实、准确,请予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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