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补助金监管办法
财政专项拨款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拨款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与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支持相关项目的实施。
二、拨款程序
1. 拨款申请:拨款申请应包括拨款金额、项目说明、资金用途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2. 拨款审批:拨款审批应由财政部门进行,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资金状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3. 拨款支付:经拨款审批后,资金应及时支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财政专项拨款使用
1. 资金用途:财政专项拨款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资金。
2. 项目实施:财政专项拨款应用于支持相应的项目实施,并按照预算安排进行支出,不得违规支出或超出预算。
3. 财务管理:对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准确和合规。
四、财政专项拨款监督管理
1. 内部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财政专项拨款的监督和管理。
2. 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拨款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3. 第三方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对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追回资金、责任追究等。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与监督管理工作。
> 注意:本文档中的内容仅为参考,具体实施应以相关法规和规定为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下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约。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编制使用申请,明确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时间、结算方式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查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程序,将批准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八条财政部门可以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定期组织审计,并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或者滥用资金。
第十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结算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收据等资金凭证,必要时还需要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有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审计第十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计,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对审计结果进行公示,并向财政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第五章处罚与追责第十五条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十六条对于滥用、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2.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财政专项资金:特定目的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下达并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高效、安全、经济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1、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国家补助、专项税收收入和其他有关财政专项资金。
2、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分配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为基础。
3、技术改造、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三、资金管理1、财政专项资金采取统一管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2、财政专项资金的保管、支付、监督管理等环节,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制度的完善。
3、财政专项资金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预算控制、账务核算、审计监督、风险防范、内控制度等管理体系。
四、资金使用1、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按照预算执行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指导性文件的规定下,由专门负责使用的单位使用。
2、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合理合法,不得违规违法或者滥用职权。
3、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坚持经济适用,提高使用效益,保障项目进度和质量。
五、监督管理1、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控制、账务核算、审计监督、风险防范等管理体系,履行财政专项资金的全程监督管理职责。
2、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使用的行为。
3、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对使用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予以考核和奖惩。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1、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调整,应当经过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制定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
2、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制定部门和财政部门所有。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上就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一般规定,希望能够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在国家、地方财政预算中设立的、专门用于特定公共事业、项目等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用于特定的项目或事项。
(二)限额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控制资金的使用规模和范围。
(三)统一管理原则,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
(五)风险防控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可靠。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编制财政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资金的拨付和支付。
(三)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
(四)向社会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应当明确,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确保资金使用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
(三)确保资金使用经过合理的评估和论证。
(四)确保资金使用过程记录真实可靠。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使用单位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必须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预算和相关材料。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三)审批通过后,由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单位按照申请及审批文件要求使用资金。
(四)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八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应当做到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
(三)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制度,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透明性、有效性,保护广大群众和国家财产安全,财政部门制定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法律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条例》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专项资金目标、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管理方式、管理人员责任、监督检查等,确保专项资金依法用于专项用途。
”二、使用范围财政专项资金是提供给特定行业、领域或项目的资金。
财政部门需要将资金用于指定领域的项目,例如:国家减贫基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等,确保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的领域和项目,避免被挪用到其他领域或项目中。
三、管理措施1、资金来源财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税收、国债、银行借贷等。
财政部门必须规定专项资金的来源,并建立相应的收款程序,确保专项资金的来源合法、透明。
2、资金管理财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项资金账户,并在专门管理系统中进行核算和审计。
严密监管专项资金的支出和收入,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和透明。
3、资金用途财政专项资金的用途必须明确规定,只能用于指定的领域和项目。
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核准后才能支出。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用途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4、管理责任财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管理人员必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确保专项资金的合法、规范和有效使用。
5、监督检查财政部门需要建立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开展日常监督和年度复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
四、总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财政部门为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透明、有效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通过资金来源、资金管理、资金用途、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措施,有效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
实施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于确保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运用的正确性,提高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文件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使用,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接收、管理和使用的所有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地方、其他单位或个人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明确来源、用途和管理的财政资金,包括专项补助、专项收入和专项债务等。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合理有效、公开透明、监督有力、风险可控。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用途的规定进行,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与其它用途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公开透明的制度,接受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八条本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本单位领导干部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违规批准或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严重影响专项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第十一条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本单位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针对专项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审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三)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进行处理;(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执行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单位领导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组,依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制定整改方案。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支持特定领域、项目或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设立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发展政策,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设立。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支持范围、使用条件和期限等。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实际需要,通过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分配机制,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滥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不能挪作他用。
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资金用途1 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
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 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支出性质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支出用途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对于地方而言,专项资金分类与中央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
地方专项主要是部门安排的、、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及等;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承担的和发展及其他专项事业支出等。
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单位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强化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促进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突出管理的专业性和专项性,严格控制预算、拨款、审计、监督和检查等环节,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补助资金。
(二)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专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开透明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公正。
(四)激励约束原则。
对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激励诚信守法,严惩违法违规。
第六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谨慎用人原则,建立工作稳妥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财务安全。
第七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保证专项补助资金的决策科学合理,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效益最大化。
第八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风险防范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管控,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合作共赢原则,建立合作共赢的管理机制,促进各方合作,形成共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的合力,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三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十条设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审查和监督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下达或本级财政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的设立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和使用范围。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明确资金的规模、使用期限、支持方向和重点等内容。
对于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专项资金,应当明确分年度的资金安排计划。
三、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和程序,合理确定预算规模和分配方案。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绩效目标和使用范围,审核相关部门提出的预算申请,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四、专项资金的分配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和使用范围,合理确定分配方式。
分配方式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竞争性分配等。
因素法是根据与专项资金使用相关的客观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权重和分配金额;项目法是通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择优选择支持项目;竞争性分配是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最优的项目或单位获得专项资金支持。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支持特定的项目或工作,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合理、合法、安全地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过编制、审核、批准的、用于特定目的的、列入政府预算的资金,包括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应按用途进行管理,用于其他用途,应当严格依法惩处。
第四条国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依法对使用不当情况进行追究。
第二章申请立项第五条申请立项前,应当开展立项论证工作,明确项目性质、目标、原则、范围、内容、实施机构、预算及资金来源等。
第六条申请立项,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立项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三)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书及其他评估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目标和重要性;(二)项目的内容、范围、工作目标和计划;(三)预计实施方案及期限;(四)预算及资金来源;(五)实施机构、分工与职责;(六)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七)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八)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应当经过预算管理机关审批,预算管理机关应当制定审批管理规定,并建立审批处理程序,杜绝违规行为。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保管和支付,应当设置业务账户,实行“一账三决算”和“底账底单核对”的制度。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程序执行,任何情况不得超标使用。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新增、变更预算、提前使用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预算、提前使用的,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工作实践,制定合理的执行账务制度、核算制度、报账程序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进口设备、物资及服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采购,严禁采购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五条使用专项资金建设或购置房屋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社会经济,保障人民群众福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指用于特定目的的财政资金,包括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两种。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法、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防止浪费和滥用。
第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和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财政制度和管理办法,并接受相关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资金划拨和调剂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划拨应当根据项目的需要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到位。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调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合理分配,确保各项目按照计划推进。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划拨和调剂应当及时报送相关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控制资金的支出,确保合理使用。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保障资金的安全,防止盗窃、挪用等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资金的统计和报表工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财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
第四章违法和处罚第十四条对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和追责。
第十五条财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财政专项资金划拨审批表2、资金使用报告表3、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金使用单位:指接受财政专项资金并用于特定目的的机构或单位。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在财政管理中,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为了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制定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办法的内容和具体执行细则。
二、基本原则1.严格专项管理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特定的领域和项目,并严格控制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
专户管理是指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等都应单独核算、单独登记并合理分配使用。
2.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资金支出规定。
要加强资金使用的过程监督,严禁挪用、私分、截留专项资金。
同时,还应控制专项资金的开支,在保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基础上,尽可能节约使用。
3.规范监管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保障资金的安全、准确、合法运转。
对从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同时,对于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形成警惕和震慑。
三、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1.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分配流程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分配过程应规范化、程序化,并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具体措施如下:•对于专项资金的申请方要提交申请书,附上项目申报书、预算书等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注明申请的金额、用途和购置目的等具体内容。
•财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限制性条件,则提交给有关专项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专项资金划拨给申请方,申请方按照划拨周期和额度使用专项资金,应当建立独立的专户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程序化的审核规定,审计部门定期进行监督和审计。
2.专项资金使用的控制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具体控制措施如下:•对于开支的资金应当按照审核程序进行,不得超预算,并应当按照预算执行,严禁决定瞎花、瞎拨,过度拨款等行为。
•应当完善后续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的过程监督,对于项目出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加强对资金支出规定的学习宣传,让相关人员熟悉专项资金使用的政策和规定,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完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针对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单独设立的资金,具有专项支出职能和管理体制。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突出财政资金的公共性、慎重决策、精打细算等管理理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要求。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决策、使用、监管等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应当严格遵守预算法和相关法规,强化内部控制,严控资金违规用途。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申报第五条行政机关在制定年度预算时,可以单独列支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支出项目和使用期限,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充分考虑政策导向和经费来源,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向财政部门提供备案。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并附上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经过预算部门和监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决策和使用第十条专项资金的决策和使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预算方案、政策导向和资金用途要求;(二)依法合理、经济有效,符合节约集约、精打细算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三)具备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和透明。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对专项资金进行谨慎安排和使用,建立健全决策制度,防范经费浪费和滥用。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控制支出进度和节约使用,确保资金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采取有关措施,避免资金闲置或挤占国库资金。
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借债或任意挪用。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不脱离主体预算,严禁骗取、挪用、侵占或滥用专项资金。
黑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全省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和中央财政下拨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反馈以及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资金拨付的程序、手续,按规定时限和用款计划及用款申请拨付资金情况;(二)配套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三)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五)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情况;(六)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七)其他应当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内容,除包括第六条第(二)至(七)项外,还应包括:(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安排情况。
包括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情况,专项资金使用预期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审批流程等。
(二)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
包括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所履行的手续、程序以及拨付时限等,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拨付专项资金情况。
上级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监管制度
上级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监管制度上级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监管制度解析近年来,上级财政专项奖补资金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财政基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对上级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监管制度展开全面评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深度分析:1.上级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的概念和特点上级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政府或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提供的专项资金奖补,用于支持特定领域和项目的发展。
其特点在于使用范围明确、项目目标具体、资金用途特定。
2.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级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的监管制度是指在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对资金的使用范围、标准、程序、责任等方面建立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其目的在于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保障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
3.监管措施监管措施包括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监控、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等环节。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建立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严格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和报销凭证等方式加强监管。
4.监管责任在监管制度中,明确了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对于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这些责任人需要履行资金使用合规性审查、财务报告真实性审核、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等职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广度分析:1.上级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上级财政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教育、医疗、环保、农业等公共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
2.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监管制度需要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对使用资金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以评估项目的实际效果和社会价值。
3.监管制度的薄弱环节监管制度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包括信息不透明、监管责任不清晰、监管手段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资金使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监管制度的改进方向未来,监管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加强专业化监管队伍建设、推动监管技术手段的创新等方面。
总结回顾:通过对上级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监管制度的深度和广度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监管制度在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旨
在规范和加强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资金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工作。
财政专项资金是
指经财政部门划拨的用于特定事项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收入、政府补助资金。
三、资金管理原则
1. 合法性原则: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2. 规范性原则: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按照规章制度和
管理流程进行,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3. 有效性原则: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高效、节约,实现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四、资金管理责任
1.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责任人,制定规范的资金使用流程。
2. 资金管理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按照用途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资金使用监督
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定期对各资金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
2.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
3. 公众和媒体有权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
六、违规行为和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进行资金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相应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制度
范文:________ 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制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5 页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管,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专项补助及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或追加的明确了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教育专款、国债资金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应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全程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应根据项目和具体用途,按照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部门预算执行中,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净结余的,报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予以收回或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使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应按照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予以支付。
第 2 页共 5 页第八条区财政部门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资金使用监督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等财务活动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检查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每季度安排重点项目检查,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具体操作;二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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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补助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
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县委、县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由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上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及通过县融资平台等形式取得的银行贷款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县发改部门、监察、审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向县政府提出各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
(三)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四)审核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县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负责建立、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
(三)会同县财政、发改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规定向县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五)积极配合审计、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向县政府或相关部门报送自评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发改部门负责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以及对通过发改立项下达的上级补助专项资金会同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
第八条县审计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不断加强专项资金的延伸审计力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县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察,对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专项资金不予安排;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县级专项资金设立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依法依程序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一)分配到县本级预算单位的,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分配到县本级非预算单位的,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后,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二)年初预算未明确到具体单位或项目的切块资金拨付:财政预算一经县人大批准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执行。
在资金拨付过程中,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进度和用款要求初审,报县政府分管该单位或项目的领导审批后拨付。
切块资金单笔在XXX万元以上的,同时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拨付。
大额资金按相关规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通过县融资平台等形式取得的银行贷款等专项资金的拨付:年初由县长和常务副县长根据本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内项目资金支付计划,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资金分配预案;融资资金到位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到位额和项目进度进行初审,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资金审批权限为:XXX万元以内(含)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批;XXX万元以上,同时报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
重大开支向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报告,并按相关规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上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属单位工作性经费或明确具体项目的经费,按财政相关拨款程序予以拨付。
有具体主管部门,但资金需县政府统筹安排或重新分配的,除按上级下达金额的10—XX%
安排主管部门资金外,其余的按“第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进行统筹安排;无具体主管部门的,由县政府统筹安排。
上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通过发改部门立项下达的,同时还须发改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所有专项资金的拨付均须以转账方式拨付至部门、项目单位等。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或者政府采
购的,应当按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等程序办理。
其中建设项目类专项资金按《县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县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调整、暂停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第十五条部门或单位向市级以上(含市级)申报专项资金的,应当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需县财政部门配套安排资金的,必须经县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才向上级申报。
第十六条年终未动用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已完成结余的专项预
算资金,原则上统一由县财政部门收回,不予结转(专项基金除外)。
经批准跨年度执行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专账核算,不得挤占、借用、滞留、截留。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四章监督、绩效评价和应用
第十九条县监察、审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依法延伸至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
各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县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拒绝接受监督的,相关部门可以提请县政府停止对该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二十条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使用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制度。
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县财政部门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县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县审计机关应当对专项资金金额在XXX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含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部门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评
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根据项目绩效情况提请县政府对该专项资金予以暂停、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县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以及中央、省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明文规定及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