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北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北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1、携带身份证.申请表到全市任一个地税服务大厅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窗口开具。
2、携带身份证前往办税服务厅,在自助办税机上打印。
3、查询当地地税局官网,注册账号,根据提示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一、北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2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用章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9〕22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个〔2009〕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二、北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范围(条件)和时限(一)范围(条件) 2004年1月1日后由扣缴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其扣缴单位在各区县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明细申报或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且扣缴申报总额与缴款入库信息核对正确。
(二)时限无三、北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纳税人提供资料(一)出示资料1.纳税人个人身份证件原件2.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提交资料1.纳税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纳税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4.《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四、北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无五、北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受理机关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六北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业务流程持有二代身份证的申请人(或持有申请人二代身份证的委托人)可以在各区县局、分局设置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窗口办理;持有非二代身份证的申请人(或持有申请人非二代身份证的委托人)可在申请人所属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窗口办理。
如您在办理购房、购车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参考以下方式办理:1.因代扣代缴单位录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时错误录入了个人的名字或身份证号码,导致个人无法通过申请小客车(房)指标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因代扣代缴单位录入明细申报的信息(如身份证、姓名)有误,导致审核未通过的情况,24个月内的错误信息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到主管税务所提供错误申报证明,主管税务所审核无误后,经所在区县局向市局提出申请,可以修改系统数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9.23•【字号】京财税[2002]1926号•【施行日期】200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京财税[2002]192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年第187期的文件精神,结合契税在征管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
凡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的,一律适用3%的税率。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
京财税〔2001〕1511号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除别墅、度假村以外的高档住宅,每建筑平方米价格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住宅房价为基础。
上年度平均住宅房价的执行时间,从市统计局公布统计数字时间的次月起执行。
三、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重新签订购买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纳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2.23•【字号】京地税征[2004]61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1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我市实施发票改革以后,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市局下发了《关于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征管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2〕385号),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以票控税。
该办法的实施对解决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实际执行过程中定额征收不规范、定额普遍偏低、不按规定调整定额或者长期不调整定额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该办法实施的过程中也产生了部分个体工商户不使用、很少使用发票或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现象,使“以票控税”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为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即在继续实施原定征管办法的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部分个体工商户仍继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对货物运输业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要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执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如有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登记表(略)2.定额核定通知书(略)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适应征管和发票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标 签】行政处罚裁量权【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发文日期】2014-03-05【实施时间】2014-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现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简称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对特定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特定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简称《执行标准》)列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是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操作规范,不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直接引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类型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额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五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最小损害原则。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在《执行标准》规定的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不适用《执行标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经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局长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
公告2022年第4号
无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3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为单位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存在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总页数】1页(P92-9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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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可以减免吗
税收滞纳⾦可以减免吗
相信⼤家都听过拖⽋税款会被要求缴纳滞纳⾦,那滞纳⾦可以申请减免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税收滞纳⾦可以减免吗⽅⾯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税收滞纳⾦可以减免吗
北京市地⽅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税务局⽋缴税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税务局滞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地税征[2003]536号)中《北京市地⽅税务局滞纳⾦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纳税⼈、扣缴义务⼈有以下情形之⼀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
(⼀)⽋缴滞纳⾦的纳税⼈、扣缴义务⼈能积极补缴⽋缴税款,并主动提供其他单位和个⼈偷逃税款线索的,经查属实,追缴税款数额较⼤的;
(⼆)纳税⼈、扣缴义务⼈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中,积极配合检查,及时⾜额缴纳查补税款且缴纳滞纳⾦确有困难的;
(三)纳税⼈、扣缴义务⼈缴清全部⽋缴税款且缴纳滞纳⾦确有困难的;
(四)纳税⼈、扣缴义务⼈主动补缴税款的。
第⼆⼗五条纳税⼈、扣缴义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缴纳⽋缴税款后次⽇起3⽇内填写《减税免税申请书》(注明滞纳⾦),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减免滞纳⾦申请。
纳税⼈、扣缴义务⼈缴纳滞纳⾦确有困难的,还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当期银⾏对帐单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税务机关于收到减免滞纳⾦申请之⽇起30⽇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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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中国储备粮总公司【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4﹞1053号【发文日期】2004-07-02【实施时间】2004-07-02【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6]2185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①财税[2004]74号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
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执行。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国家储备商品【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4﹞708号【发文日期】2014-04-16【实施时间】2014-04-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并附北京市执行该项政策的单位名单(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承储粮油企业(91家) 1、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 2、北京市东北郊粮食收储库 3、北京市大红门粮食收储库 4、北京市天维康油脂调销中心 5、北京市西南郊粮食收储库 6、北京古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艾森绿宝油脂有限公司 8、北京佐竹精麦面粉有限公司 9、北京锦绣大地玉泉路粮油经营有限公司 10、北京京粮物流有限公司 11、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2、北京冰灯米业有限公司 13、北京东粮北谷粮油有限公司 14、北京柏年德康商业有限公司 15、北京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16、北京大磨坊面粉有限公司 17、北京金玉通惠商贸有限公司 18、北京朝批裕利商贸有限公司 19、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20、北京市通州粮食收储库 21、北京市通州区粮油贸易公司供应站 22、北京市古船粮食调销中心 23、北京汇香淳米业有限公司 24、北京金秋睡丰贸易有限公司 25、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 26、北京大兴北藏村粮食收储库 27、北京大兴魏善庄粮食收储库 28、北京大兴礼贤粮食收储库 29、北京大兴青云店粮食收储库 30、北京大兴安定粮食收储库 31、北京大辛庄粮食购销站 32、北京大兴定福庄粮食收储库 33、北京大兴采育粮食收储库 34、北京市南郊粮食收储库 35、益海嘉里(北京)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36、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库 37、北京市房山窦店粮食收储库 38、北京市房山南观粮食收储库 39、北京市房山石楼粮食收储库 40、北京门头沟石门营粮食收储库 41、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 42、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三家店粮库 43、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杨坨粮库 44、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斋堂粮库 45、北京宏远利军粮油供应站 46、北京市京都金谷粮食购销库 47、北京市顺义粮食收储库 48、北京市顺义上辇粮食收储库 49、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粮食收储库 50、北京市顺义王各庄粮食收储库 51、北京市顺义杨镇粮食收储库 52、北京市顺义铁匠营粮食收储库 53、北京市顺义大孙各庄粮食收储库 54、北京市京都卫士粮油供应站 55、北京龙盛众望早餐有限公司 56、北京市张辛粮食储备库 57、北京市同盛茂米业有限公司 58、北京中美食品有限公司 59、北京顺鑫鑫悦面粉有限公司 60、北京市北郎中面粉厂 61、北京红九面业有限公司 62、北京市昌平南口粮食购销站 63、北京市南口面粉厂 64、北京市昌平粮食收储库 65、北京市禾谷源粮油供应站 66、北京市昌平沙河粮食收储库 67、北京市昌平后牛坊粮食收储库 68、北京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69、北京市西北郊粮食收储库 70、北京古船米业有限公司 71、北京七河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72、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 73、北京市怀柔庙城粮食收储库 74、北京市怀柔杨宋粮食收储库 75、北京市怀柔北房粮食收储库 76、北京市怀柔河防口粮食收储库 77、北京市怀柔城关粮食购销站 78、北京市怀柔桥梓粮食收储库 79、北京市怀柔东黄粱粮食收储库 80、北京市平谷官庄粮食收储库 81、北京市粮安粮食收储库 82、北京市平谷山东庄粮食收储库 83、北京市平谷北杨桥粮食收储库 84、北京宝益粮食储备库 85、北京市密云溪翁庄粮食收储库 86、北京市高岭粮食收储库 87、北京市西田各庄粮食收储库 88、北京市密云沙河粮食购销站 89、北京市延庆粮食收储库 90、北京市隆庆夏都军粮供应站 91、北京京都银龙食品有限公司 二、承储糖企业(2家) 1、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垡头仓库 2、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怀柔仓库 三、承储肉企业(26家) 1、西郊食品冷冻厂 2、西南郊食品冷冻厂 3、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冷库 4、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 5、北京市怀柔肉联厂 6、北京二商大红门南郊冷冻厂 7、北京市昌平区种猪场 8、北京安定猪选育有限公司 9、北京长红亮生猪养殖基地 10、北京汇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1、北京市下营百合原种猪场 12、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公司 13、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 14、北京金维畜牧有限公司 15、北京金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 17、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小店畜禽良种场 18、北京鲲鹏食品集团公司太平养猪场 19、北京华都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 20、北京长城丹玉畜产有限公司 21、北京中育种猪养殖中心南口种猪场 22、北京市菜蔬公司冷库 23、北京二商大红门通州冷冻厂 24、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 25、北京燕都立民屠宰有限公司26、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5.30
•【字号】京国税发[2007]132号
•【施行日期】2007.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132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建账管理,推行查账征收,这既是我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是个体税收征管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措施。
各局要充分认识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建账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在实施个体建账管理过程中,各局要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工作原则,对于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督促其严格按照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帐簿,正确进行核算;对达不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在认真
执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京国税发[2007]3号)规定的同时,引导其设立帐簿,规范财务核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分别选择3到10户个体工商户进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7年5月30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北京市国税、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全市国税、地税机关)将于2016年8月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
为确保金税三期系统如期顺利上线,最大限度降低系统上线对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系统上线期间暂停业务办理安排(一)全市国税机关暂停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7月27日00:00至8月8日9:00,全市国税机关的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纳税申报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各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将暂停办理除以下业务外的所有涉税(费)业务:1.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抄(报)税;2.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报送;3.税控收款机发票抄税;4.涉税咨询业务等。
(二)全市地税机关暂停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7月25日00:00至8月8日9:00,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的网上纳税申报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各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将暂停办理除以下业务外的所有涉税(费)业务:1.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仅限于个税完税证明自助开具);2.涉税咨询业务等。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8月8日上午9:00起,全市国税、地税机关各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等涉税(费)事项办理场所(渠道)恢复办理各项业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京地税地[2009]267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26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请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纳税人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延长理由,可延长至90日。
超过90日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实地审核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稽查部门在对清算项目进行检查时实施。
三、根据《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自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缴纳税款。
四、根据《规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42号)文件的格式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五、根据《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需要核定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核定征收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2•【文号】国税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二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一)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简历等情况;(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三)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职能;(四)行业概况:全国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十七)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十九)其他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1.08•【字号】京地税票[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1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扩大有奖发票的中奖面,使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和纳税情况不仅处于税务机关的专业化监控之下,同时也受到广大消费者的社会化监督,以此达到促进税收征管,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
市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实行二次开奖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按照市局党组提出“有效执行”年的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此项工作,加强宣传辅导,确保此项工作有效、稳妥、顺利地开展。
二、各局务必按照市局要求通过系统进行兑奖操作,市局将依据系统数据与分局进行奖金结算。
三、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00四年一月八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鼓励其协助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情况进行监督,倡导诚信纳税。
决定对现行有奖发票实行二次开奖,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二次开奖发票的范围(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式)(三)《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式)(四)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自印有奖发票二、有奖发票二次开奖资格的认定对消费者取得的有奖发票,无论中奖与否,必须经过查询登记后,才能取得二次开奖的资格。
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每张发票只有一次机会,消费者输入错误或重复输入的发票信息无效,即只有第一次正确输入,且查询结果为真发票的号码,才有资格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13•【字号】京地税票[2004]598号•【施行日期】2004.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9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一)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
但有下列情况(餐饮、娱乐业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1.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发票资格审批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4.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5.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
对有特殊需要,应持本通知规定的手续,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6年第2号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含义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身份信息采集内容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三、身份信息采集方式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办税人员可以到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市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市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行政机关应在本机关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内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京地税票[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9〕9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现行税控机打专用发票中增设十六种最高开票限额分别为壹万元和壹拾万元版的发票,以遏制通过套购发票用于倒卖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一)新增限额版税控机打专用发票名称分别如下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3.《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4.《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7.《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8.《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9.《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0.《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13.《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4.《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二)关于领购税控机打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1.对于新登记企业(新办户),应按照首次供应一包(本/卷)的原则供应壹万元版发票;对于经营规模确实较大的纳税人,可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向其供应一包(本/卷)壹拾万元版的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京地税检[2003]464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检[2003]46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促进税收征管分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8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程序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分为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进行评定、公XXX管理等项工作环节,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评定。
(一)纳税人申请:凡评定纳税信誉A级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税务机关评定:通过对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帐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政府相关部门、中介机构提供的纳税人信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纳税信誉A、B、C、D 四个等级。
(三)公布:根据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机构的评定结果,税务机关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进行公布。
(四)管理:税务机关对获得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通过纳税评估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反馈等方式,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的涉税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并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等级管理。
二、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标准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由基础100分和附加4分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础分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对于纳税人能够实现网上申报,取得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信用奖励的,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可获得加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200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京国税发[2008]73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纳税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本市税务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服务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二)是否属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尚未决定的事项;(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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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2018年第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扎实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制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现予以发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内容,并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单位纳税人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2.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附件1
单位纳税人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附件2
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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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标 签】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办﹝2013﹞19号【发文日期】2013-01-30【实施时间】2013-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已市局2012年11月26日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登记回执 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4.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5.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6.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7.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8.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批办单 1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30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3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级受理的则。
第四条 市局办公室是市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以及保密审查等相关工作。
市局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的各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负责市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属性提出、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当面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市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签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首都之窗”()门户网站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并发送至市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六条 市局应当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 市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如市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市局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市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
对要件不完备的,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
对要件完备的,出具《登记回执》(见附件2),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3);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4),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市局公开的,应当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5);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件6);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见附件7);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见附件8)。
第十条 市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提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且要件完备的申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市局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并填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批办单》(见附件9)及时转送责任部门; (二)责任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市局办公室转送件要求的时限内出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单》(见附件10),由部门负责人审签; (三)办公室应按规定对答复意见进行保密审查; (四)法制处应及时对答复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核; (五)责任部门将过保密审查和合法性审核的答复意见单送交主管局领导、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局领导审批; (六)办公室根据局领导审批的答复意见单制作答复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审批程序外,需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市局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领导批准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市局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市局办公室必须依照市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市局内部研究、讨论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市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市局可以不重复答复。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六条 市局应将本单位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七条 市局应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并公开收费标准。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济困难的,本人申请、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八条 市局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市局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九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察部门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收取费用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申请人认为市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市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分)局作为独立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承担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各局应制定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京地税办[2008]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2.登记回执.doc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doc4.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doc5.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doc6.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doc7.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doc8.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doc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批办单.doc1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单.doc关联知识: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