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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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粤财采购[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3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体现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等。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充分公开、公告内容一致、提供信息同步、发布渠道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广东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为全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增加指定同级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粤财采购〔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采购效率,规范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规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联系省政府采购中心(电话:************、62791666);遇到系统技术问题的,请联系开发公司(电话:4009655696、186****3570)。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1月14日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一、品目执行分类(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且40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应当采用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模式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选择批量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服务器、交换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通用照相机、速印机、碎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通用摄像机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政府采购管理(一)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

政府采购计划实行随时报送、随时备案,即采购人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后,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研究建立特殊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绿色快捷通道机制。

(二)优化进口产品核准程序。

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核准的,采购人再次采购无需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并附原核准意见。

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应统筹协调本部门进口产品采购相关工作,可结合部门需求特点试行年度进口产品清单管理,统一组织专家论证和公示。

在进口产品清单有效期内,采购人采购清单所列举的产品无需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向省财政厅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参照省级的做法,试行进口产品清单管理。

(三)统一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财政厅将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政府采购管理实际,适时研究制定统一的省、地市和县(区)三级管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颁布实施。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粤财采购[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财采购〔2010〕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因《工作规范》页数较多,请各单位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http://)自行下载正文附件 ],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发布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4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3号)、2006年发布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通知》(粤财采购〔2006〕4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省级2024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

广东省省级2024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

2024年,广东省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将继续秉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全面推进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为此,制定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立项1.1采购需求评估:各政府部门和机构按照实际需求,进行采购项目的评估和需求确认,并提出采购申请。

1.2采购项目编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需求评估结果,组织专业人员编制采购项目方案。

二、招标与投标2.1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将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并设立专门的招标公告栏目。

2.2报名与资格预审:供应商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进行资格预审。

2.3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和法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2.4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将招标文件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发布,并向报名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

2.5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2.6开标评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开标和评标。

2.7中标公示与定标:中标结果将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定标。

三、合同签订与执行3.1合同签订: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3.2供货与服务: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供货和服务的义务。

3.3合同履约监管:采购人进行合同履约的监管,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3.4质量验收与验收支付:采购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并支付相应款项。

四、采购结果评估与反馈4.1采购结果评估: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采购效果、成本、服务质量等指标,对采购项目进行评估。

4.2采购结果反馈:评估结果将向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风险管理与问题处理5.1风险评估:在采购过程中,及时发现并评估采购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

5.2问题处理:对于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及时进行处理并解决,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招投标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管和引导,保障投标人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一、招标文件应当编制严谨,内容完整,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及名称编号。

2.招标采购的质量、数量、技术参数、要求及其他主要特征。

3.招标投标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4.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和评标标准。

5.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及其他要求。

6.其他必要的内容。

三、招标文件应当在媒体广泛发布,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投标人提供。

第三章招标公告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的名称及编号。

2.招标人的基本情况。

3.招标文件的发售地点、时间及招标文件收费标准。

4.招标文件的提交时间和地点。

5.其他必要的内容。

二、招标公告应当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二、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质量、价格和其他方面的标书。

2.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证明。

3.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一般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时间之前两小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采纳。

第五章投标報價和评标一、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组成,应当由三人以上,经招标人批准,公开成立。

二、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

三、评标结果应当公开并记录。

第六章中标和履约保证金一、在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告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其他媒体上。

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

第七章违约和解除合同在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其他原因,招标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责任追究和合同解除。

第八章争议解决一、招投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二、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报请当地招投标监督机构处理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仲裁。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2004年9月21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大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布招标采购方式的治理,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布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我厅制定《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布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咨询题,请及时函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布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布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内采纳非公布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采纳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治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非公布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

第二章确定采购方式第四条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采纳非公布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具体采购方式:(一)达到公布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纳非公布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门的批准;(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名目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布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ㄈ┦粲谡胁晒耗柯疾棵偶胁晒豪啵创锏焦斜晔畋曜嫉牟晒合钅浚刹晒喝酥鞴懿棵乓婪ㄈ范ú晒悍绞健?(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名目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布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能够采纳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畴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纳公布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能够采纳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2004年9月21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广东省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依照下列情形确定具体采购方式:(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ㄈ?(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能满足用户急需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模?第七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只需该产品的经销代理权,在确定供应商名单之前不得设置特别授权条款。

对重大的货物采购项目,为保证货物质量和售后服务,在确定供应商名单后,可要求制造商出具该项目的特别授权。

第十条确定供应商家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ㄒ唬┎晒夯跷锢嘞钅浚夜┯ι碳扑恪?(二)采购工程、服务类项目,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至少应达到三家以上。

第十一条确定供应商名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之后确定供应商名单;(二)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产生的方式;(三)采购货物类项目,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参与竞争,每一品牌的供应商应当从公开报名或供应商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名单。

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完整版

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完整版

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二章确定采购方式第四条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依照下列情形确定具体采购方式:(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满足用户急需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八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23•【字号】粤财采购[2004]32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2号)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加强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附件:政府采购计划表和政府采购计划表编制说明(略)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计划是指由省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单位采购需求及实施要求,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的采购计划。

第三条省级单位应当落实好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季度编制,分月实施的办法。

第二章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第五条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原则(一)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

广东版政府采购法体现新亮点

广东版政府采购法体现新亮点
政府采购的公开透 明、公平竞争 促进采购代理服务质量 的提高 ,
原 则 ,能够 充分 发 挥政 府采 购 的 4
《 实施办法》 还有一大亮点就 是进一步创新 了信息公开制度。
使政府采购行为能够更加公平 。
为加 强对 政 府采 购 信 息公 告 的管
理 ,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公 开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 针对一直饱受诟病 的 “ 政府 明度 , 营造公开透明、 公平竞争 的 采 购 的产 品为什 么 比市面 上卖
( 下称《 实施办法》 于 3月 1日起 )
正式 实施 。 据 介 绍 , 制定 的 上 述 《 新 实
为 了进一步避免 暗箱操作 , 代理机构 ,这些规定对集中采购
施办法》 是在去年 l 月份广东省 办法要求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 机构的 良性竞争将起到积极的推 1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采 购 的主要 采购 方 式 。公 开 招标 上表决通过的。《 实施办法》 共分 的具体数额标准 由省政府确定并
动作用 。
也就是说 ,属于集 中采购通
为 6章 7 条 , 3 包括总则 、 政府采 公布。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 用类 目录的项 目,采购人可 以在
购当事人 、 政府采购程序、 监督管 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 集 中采购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委 理 托 代 理 ;属 于集 中采购 部 门集 中 理、 法律责任 、 附则等方面。 实施 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何方式 、 《 办法》涵盖了政府采购当事人职 由规 避公 开招标 采 购 。 责 、采购基本程序和环节 、中华 《
明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 施办法》 还特别要求 中标供应 办 法 ,加 大 了对采 购人 的处 罚 力 时, 购代理机构查询评标 、谈判和询 商也应 当保 证其 实际供货价格 , 度 , 对政府采购 当事人的处罚 使 价等程序 的有关资料 ;三是增加 在 同一地 区低于同期其他任何同 有 法 可依 ,体 现 了进 一 步规 范政 规 定 了供 应商 的质 疑 、 审制 度 。 复 品 牌 、型 号货 物 的非 政府 采 购 府采 购行 为 的决 心 。

公开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公开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公开招标采购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开招标采购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采购方式。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优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我们制定了本次公开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二、实施目标。

本次公开招标采购的实施目标是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程度地保障采购品质和采购效益,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同时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步骤。

1. 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包括数量、质量、规格等方面的要求。

2. 制定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的要求等内容。

3. 发布招标公告,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网站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吸引潜在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4. 接受投标文件,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并进行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

5. 签订合同,确定中标人后,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相关手续。

6. 履行合同,监督和检查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确保采购品质和效益。

四、实施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 经济效益原则,在保证采购品质的前提下,力求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对参与招标采购的各方要求诚实守信,不得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

4. 法律合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标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

五、实施措施。

1. 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开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

2. 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3. 提高专业水平,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4. 完善信息公开,加强对招标采购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效果。

通过本次公开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的落实,将能够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采购品质和采购效益的双赢,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粤财采购〔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5号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步骤(一)开展试点。

2020年7月1日起,在省科学院、省教育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广州市、深圳市、东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

上述试点单位和地区对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各试点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推进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二)全面实施。

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各级预算单位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对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公开采购意向。

二、采购意向公开内容(一)公开主体和渠道。

预算单位负责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省级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采购意向专区予以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的采购意向专区予以公开。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后集中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二)公开范围。

除实施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1•【字号】粤府办[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省级发布公告的报纸和网站等媒体(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体),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省指定媒体名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另行公告。

第四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按照下列方式发布:(一)国家审批的本省项目和省审批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二)市、县审批的项目,除在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五条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六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同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报纸和一家指定网站发布。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23•【字号】粤财采购[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实际情况,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授权省财政厅制定公布省级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限额标准。

现将《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目录发布后,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通用类项目采购和主管部门组织的部门集中类项目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采购预算,按我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粤财采购(2004)32号)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打包集中代理采购,并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类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部门集中采购。

各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粤财采购[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9月21日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成交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确定供应商的条件及办法;(五)评审标准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依据;(六)废标的原因。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改革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改革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改革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8•【字号】粤财采购〔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4〕14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通用类货物采购需求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目标,现将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目标按照“物有所值、标准清晰、分类管理、充分竞价”的原则,加强通用类货物采购需求管理,建立健全统一配置标准体系,以多品牌竞争打破价格垄断,以批量集中提升议价能力,以电子化交易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二、改革范围《2013年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通用类货物品目。

三、实施方式对通用类货物品目进行细化,并按商品标准特性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2)。

(一)批量电子询价。

对通用台式计算机、通用便携式计算机、A4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通用空调机、复印纸等9个品目实施批量电子询价。

单次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的,按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基本配置标准确定需求档次和数量,由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批量汇总后,组织批量电子询价活动,不再按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二)自定义电子询价。

对专用台式计算机、图形工作站等24个品目实施自定义电子询价。

单次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公开采购数额标准(预算金额80万元)的,由采购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核心技术参数格式,自定义具体采购需求标准后,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自定义电子询价。

单次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按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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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委托第四条采购人在办理委托前,应编制详细的用户需求书。

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等。

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用户需求书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同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以下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取代理费的标准等。

第三章组织招标第七条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信息预告,就采购标准是否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

(一)对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项目;(二)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三)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较大的。

金额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政府采购情况制定;(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预告的其他采购项目。

招标预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供应商公正、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用户需求书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提供的用户需求书后,应当及时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评标细则及无效投标条款、用户需求书、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书格式。

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商务、技术和服务等条款的要求不得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完全响应。

同一品牌的产品可有多家代理商,但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第九条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一)招标信息预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二)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三)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较大的。

论证项目金额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政府采购情况制定;(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论证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论证小组主要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参数、评标标准及办法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确保潜在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一般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经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采购项目,资格预审的程序及细则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受供应商报名,并按照招标公告公布的资格预审程序及细则,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函告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登记备案。

招标文件的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修改时间不足十五天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四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组建,专家成员一般从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派代表(原则上派监察人员)到现场监督抽取专家过程。

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负责抽取专家的机构出具书面函件。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特殊的采购项目,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直接确定专家成员。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授权确定。

第十五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第十六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

一般遵循以下程序:(一)开标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到点时,主持人应当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以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三)主持人宣读开标大会会场纪律。

(四)开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参加开标大会。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由监督人员确认并当众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众唱标。

(六)开标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示。

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

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会场组织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一般遵循以下程序:(一)宣读评标纪律。

组织评标工作的人员应在评标前宣读评标纪律,并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依法应该回避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评标现场监督。

评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

(三)评标委员会评标与出具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依法出具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一致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说明的其他事项,可请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解释说明,但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评审公证性的意见。

(四)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参加评标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

第十八条采购人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

属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向采购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条供应商有质疑和投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第五章签约与验收第二十一条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采购人还应将采购合同副本送采购代理机构归档。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分别按下列情况,退回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一)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二)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三)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四)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双方应按规定完成验收工作。

如有异议不能验收的,应提请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协商;协商未果的,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协调未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藏匿或销毁。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抽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公开招标采购活动进行检查、监督,采购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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