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人员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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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院年终工作总结4篇

2023年法院年终工作总结4篇

2023年法院年终工作总结4篇法院年终工作总结篇1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度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的工作意见,请予审议。

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各位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县法院在县委的领导,人大、政协的监督和县、乡两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上级法院的具体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司法为民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深化内部各项改革,狠抓法官队伍建设,推动了各项工作不断发展。

一、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全面加强各项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优越的发展环境。

,我院进一步规范了审判秩序,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全年共审查立案3260件,立案正确率达100%。

审、执结各类案件3166起,结案率为96.8%,结案数较上升了61.18%。

为维护全县社会安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努力维护社会安定。

去年,我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01起,较上升了82.7%。

判处犯罪分子206人,其中10年以上14人。

在刑事审判中,坚决贯彻“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

如王____抢劫、盗窃一案,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从重判处王____有期徒刑20年。

有力地震慑了犯罪,教育了群众。

对未成年人犯罪,则坚持寓教于审、回访帮教,努力使未成年犯及时得到矫治。

此外,我们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根据“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增强了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

——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调解作用,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共审理民商事案件1547起,较上升了41.8%。

我们牢固树立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大局意识,坚持解决纠纷与促进发展并重,坚持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的统一。

司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一)

司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一)

司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一)司法理念的概念与特征司法理念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所体现和追求的基本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

它对司法工作的方向、目标和方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司法理念的定义•司法理念是法治社会中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和原则,是司法活动中的道德规范和精神追求。

•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体系,反映了司法机关对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追求。

司法理念的特征1.公正性: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不偏不倚,不受任何歧视和偏见的影响,依法公正裁判。

2.公平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3.公开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活动透明、公开,确保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4.高效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及时、迅速地审理案件,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尊重人权:司法理念要求司法工作应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法治原则:司法理念以法律为基础,依法审理案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7.独立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自主行使审判权。

8.尊重事实:司法理念要求从事实出发,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的真相,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司法理念的意义•司法理念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理念对于司法机关的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理念的落实可以增强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

司法理念的实践•司法机关应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推动司法理念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司法活动符合司法理念的要求。

•司法机关应积极与其他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推动司法理念的实践。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理念的认知和理解。

总结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和价值追求,它的核心是公正、公平、公开、高效。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司法部工作人员扮演着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角色。

作为法官和检察官,他们的职业道德要求尤为严格。

本文将就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展开讨论。

一、公正与中立法官和检察官作为司法部门的核心人员,必须坚守公正和中立原则。

他们的首要职责是在法律框架下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或提起公诉。

在审判和侦查工作中,他们必须摒除任何个人偏见和利益,绝对中立地对待每一起案件。

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因为被告人的社会地位或个人背景而对案件有所偏袒。

二、保守机密司法部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在工作中接触到大量的敏感信息和案件细节。

因此,他们必须保守机密,严守职业道德的保密要求。

他们不能泄露任何案件相关信息,包括案件细节、当事人信息等。

这一要求不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更是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三、廉洁自律廉洁自律是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重要要求。

法官和检察官不能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礼金或其他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他们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秉持公正正直的品德。

四、敬业奉献司法部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和检察官必须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对待工作。

他们应当尽职尽责,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提升专业水平,以便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他们要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和案例,以提高自己对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法律水平。

五、言行规范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和检察官要求言行规范,必须以端庄、严肃的态度展示自己的职业形象。

他们在法庭上和公开场合要严格控制自己的言辞和行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口头辱骂;同时,他们也需要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与他们进行公正平等的对话。

六、专业能力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和检察官需要具备专业能力。

他们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了解判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能够正确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案件。

此外,他们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调查和判断能力,能够准确识别和评估证据,形成准确的判决或提起控告。

法治理念论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法治理念论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法治理念论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和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

它的科学内涵包括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方面。

现代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有着独特的属性和优势,突出表现在“五性”上。

一是方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理念,它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法治理念。

现实中,确有人受西方国家价值观念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鼓吹“三权分立”,质疑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张全盘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我们认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是没有国界或地域的,有其自身的共性,如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以宪法和其他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的民主制度;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机制;公民的民主权利制度等等。

这些共性是人类法治进步的共同成果,可以借鉴和吸取,不能妄加否认或批判。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法治理念的树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法治理念之树在中国土地扎根、发育、开花、结果的内在要求,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东方大国和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是无法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模式的,例如“三权分立”、“大陪审团制度”等等,而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经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建设模式和途径。

当前要注意那些以西方标准来改造我们的审判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思潮,要注意一些不顾实际的进行一些诉讼制度改革和宣扬西方诉讼观念的倾向,防止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迷失方向。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1. 公正与独立:现代能动司法强调法官的公正和独立性。

法官应当对所有案件持公正的立场,遵循法律原则,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干扰,确保公众信任司法系统。

2. 法治与民主:现代能动司法将法治与民主原则作为基石。

它保证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司法权利和法律保护,法律要广泛参与并反映社会意愿,民主程序和法治原则相互促进。

3. 司法效率:现代能动司法追求高效和快速的司法决策。

为了满足公众的合理期望,案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申辩机会。

4. 透明与信息公开:现代能动司法倡导透明和信息公开。

法院应当主动公示案件情况、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让公众对司法活动有所了解,通过监督促使司法系统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创新与技术应用:现代能动司法推崇创新和技术应用。

通过引入现代化技术,如电子立案、电子庭审、电子证据等,提高司法效率,简化程序,提供更便捷的司法服务。

6. 司法教育与培训:现代能动司法将司法教育和培训视为关键。

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应接受全面系统的职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法律知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变革的需求。

7. 司法公正与纠错机制:现代能动司法强调司法公正和错误修复。

当司法决策存在问题时,应设立纠错机制,包括申诉和复议等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8. 国际交流与合作:现代能动司法倡导开放和合作。

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提升自身司法水平,为全球司法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是现代能动司法的一些核心理念,它们是为了适应社会变革和需求而提出的,旨在推动司法系统的发展和进步,并真正为公民提供公正、高效、可信赖的司法服务。

“为民、公正”为核心的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

“为民、公正”为核心的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

“为民、公正”为核心的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贺志明王艳艳张梅姿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是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司法队伍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以实现司法公正。

一、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培育(一)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基础和思想来源从理论层面对法治理念理论基础和思想来源进行分析概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及其中国化是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的理论基础和主要思想来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其重要的本土文化资源,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其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及其内在逻辑关系从历史的维度考察法治理念的源起、演进和确立过程。

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和依法治国的内在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及“中国特色”;公平正义和服务大局的辩证统一,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和使命;党的领导、执法为民、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五方面内容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构成了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比较完整的内容体系。

(三)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及其价值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阐述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及其价值;从功能价值、逻辑内容、概念演进等方面分析,指出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科学严整与创新开放的统一、实践特色与时代特征的统一,其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基本路径从法治理念培育面临的现实问题切入,着力探讨新世纪新阶段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基本路径,并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大学生和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

二、“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及其弘扬(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司法价值体系中最基础、最稳定、最本质的部分,它高度浓缩了当代中国司法人员的行为理念和价值追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新时代司法理念 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 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指导司法实践:新时代司法理念可以指导司法实践,使司法活动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理性观念,从而推动司法实践的进步和发展。

2. 维护司法公正:更新司法理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和灵魂,缺乏现代司法理念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也就无法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3. 推动法治建设:新时代司法理念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进程。

司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新司法理念可以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从而推动整个法治建设的进步。

4. 摒弃机械司法:新时代司法理念有利于摒弃机械司法的思想倾向,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司法本质上是一个能动的适用并解释法律的动态过程,而不是按部就班的静态推演过程。

更新司法理念可以帮助司法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新时代司法理念的意义在于指导司法实践、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法治建设以及摒弃机械司法等方面。

这些意义共同构成了新时代司法理念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现代司法理念体系

现代司法理念体系

现代司法理念体系一、引言现代司法理念体系是构建法治社会、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

它以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精神为核心,通过一系列的司法理念,指导着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与公平。

二、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内容1.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核心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或检察官可以独断专行,他们必须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性。

2.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基本要求。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和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做到公正无私、平等对待。

同时,司法公正也包括裁判结果的公正,即裁判结果应当符合法律和事实,体现社会正义和公平。

3. 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通过司法公开,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4. 当事人平等当事人平等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对待当事人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事人平等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而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保障其平等参与和陈述意见的权利。

5. 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重要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则,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程序正义不仅可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还可以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三、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意义现代司法理念体系对于构建法治社会、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提高司法水平和质量;其次,它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最后,它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审判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然而,目前我国的审判工作仍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如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审判人员的素质和审判效率等,下面我从这三个方面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审判程序的公正性是审判工作中最基本的要求。

然而,当前一些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审判程序的设计并不符合现代司法制度的要求,例如一审绝对审判、缺乏足够的上诉程序等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一方面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司法错误的可能性。

其次,一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缺乏中立、公正的态度,甚至可能存在人情司法、见风使舵等不正当现象。

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因此,为了提高审判程序的公正性,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首先,应该将现代司法理念与传统审判模式相结合,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和程序。

可以进一步加强上诉制度的设置,让被告人可以通过上诉程序对一审的不公正判决进行申诉,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部分重要敏感案件,应该引入多审多判的机制,确保审判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其次,加强对审判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责任心。

可以通过推行司法考试制度、定期轮岗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审判人员的执业能力,确保其能够胜任相应的审判工作。

第二,审判人员的素质是影响审判工作质量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一些基层审判人员在专业能力、业务水平以及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不足。

在一些较为严重的情况下,一些审判人员甚至存在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因此,在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方面,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修订完善审判人员的招录和晋升制度,加强对法律院校教育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培养出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兼备的法学人才。

其次,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对法官的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评价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审判人员的廉洁和公正。

同时,要加大对审判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其对法律和社会变化的敏感度,为审判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司法工作创新心得体会

司法工作创新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见证了司法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近年来,我国司法工作在推进法治建设、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下是我对司法工作创新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创新司法理念,强化法治意识司法工作的核心是法治,创新司法理念是推动司法工作发展的关键。

首先,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司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其次,我们要强化法治意识,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确保司法工作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前进。

同时,要树立公正司法、公开司法、文明司法的理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创新司法机制,提高司法效能司法工作的创新离不开机制的改革。

一是完善司法责任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确保司法权力正确行使。

二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高司法效能。

三是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是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三、创新司法服务,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人民群众。

一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是创新司法调解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减轻群众诉累。

三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四是推进司法为民,关注民生热点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创新司法队伍建设,提升司法人员素质司法队伍是司法工作的主力军。

一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二是完善司法人员考核评价体系,激发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是加强司法人才培养,引进优秀人才,为司法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总之,司法工作创新是推动司法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将继续深入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推进司法改革、保障人民群众权益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紧紧围绕司法工作创新,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为实现法治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形态及功能探析

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形态及功能探析

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形态及功能探析【论文提要】现代司法理念是关于现代司法的功能性质、构造模式及其运行规律的系统理性认识,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与行动的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是关于司法现代化的认识论、方法论、本体论及价值论的有机结合,体现一种方法、一种态度、一种思想,其主要内容形态包括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司法权威五个方面,它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具有外化、预测、导引、进化四个方面的功能,全文共7300字。

20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成了中国社会发展的主题词,无论政治、经济还是文化,都处于前所未有的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与嬗变之中,司法作为一种调整冲突、维持安定、稳定秩序的社会建制和上层建筑,其制度和形态必然要适用与促进这种良性的转变,因此,司法如何革新进而现代化,已成为时下的公众追求、流行话语与迫切论题。

这样的背景下,借鉴也好,移植也罢,探索也是,实践也对,从上到下也行,自下至上也可,多种或多样的司法改革已是如火如荼,颇有“八仙过海”之势。

但改革的结果却不那么如愿,反较以前有些“退化”:司法的权威越来越小,司法的地位越来越低,司法的作用越来越无力,司法的信任越来越况下。

究其原因,自有多方,然对司法理念认识的不足与不明,当属其一。

因此,对司法理念的内涵、形态及其功能进行探讨与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与现实。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概念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化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别人” 。

笔者认为,现代司法理念是关于现代司法的功能性质、构造模式及其运行规律的系统理性认识,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与行动的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

换个角度,也就是司法人员对司法制度和社会现实的本质属性与内在规律的整体认知、把握和建构,是关于司法制度的既然、实然与应然的高度概括,或者说是司法现代化的认识论、方法论、本体论及价值论的有机结合。

提高司法能力增强司法权威

提高司法能力增强司法权威

提高司法能力增强司法权威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司法领域的创新和改革也逐步深入展开,其中提高司法能力和增强司法权威已经成为司法领域改革创新的关键。

作为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司法能力和司法权威的提升对于我们国家的发展和民众的福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下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如何提高司法能力和增强司法权威。

一、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能力司法是以人为本的工作,人才是司法工作的核心。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和增强司法权威的基础,是实现司法规范、公正、高效、权威的前提。

要做到法官思想高度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的全面提升,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强司法人员的政治理论教育,不断增强法治思想,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以人民为本”思想。

二是加强司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升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司法流程管理。

三是推进公正司法标准的建设,建立健全的司法评价机制,加强司法考核和问责,厘清司法权力边界,保持司法公正廉洁。

只有不断加强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才能让司法工作更加规范、高效、权威、公正,让人民群众更加认可和信赖司法。

二、规范司法程序体系司法程序是司法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程序体系的规范程度与司法效果直接相关。

司法程序规范主要包括法律程序、仲裁程序、公诉程序、刑事审判程序等各种程序。

为了提高司法能力和增强司法权威,必须加强司法程序体系的规范,优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一是完善法律程序,建立起更加规范和科学的司法程序流程,有效避免了司法程序中的非法经济利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司法审判。

二是建立完善的仲裁制度,加强仲裁程序和法律制度的相互衔接,创造一种公平、公正和高效的仲裁环境。

三是完善公诉程序,建立完善的公诉权制度,加强监督和问责,确保公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正当程序。

四是优化刑事审判程序,加强刑事审判程序的依法履行和保障,加强对刑事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监督,严格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新时代司法理念 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 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意义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时代司法理念的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领域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新时代司法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的重大变革,引领着中国司法事业向着更加规范、公正、高效、便民的方向发展。

新时代司法理念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司法现代化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新时代司法理念的提出,对于我国的司法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司法依民情,进一步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实际需求,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作为执法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司法人员应该时刻牢记宗旨,服务人民大众,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和便捷的司法服务。

新时代司法理念强调法治属地化、法治便民化、法治普惠化,推动各级政府更加注重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全民共享法治成果的获得感。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中充分尊重法律法规,加强司法权威,坚持平等对待、公正执法,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形成人人尊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新时代司法理念强调以案为本,依法办案,依法阐释法律,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司法工作者在办案过程中应该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依法判断,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够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司法公正和法治基础上,才能始终坚守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初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正和公平。

新时代司法理念强调全面提升司法现代化水平,建设现代化的司法体系和能力,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司法工作已经进入了全面信息化、智能化时代,需要不断引入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现代化的司法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社会和谐稳定、法治大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试论如何构建现代化的法院管理体制1

试论如何构建现代化的法院管理体制1

试论如何构建现代化的法院管理体制论文提要:法院管理体制问题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目前,相对滞后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求,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的管理体制与目前的审判形势很不相适应,引出了诸多社会上的焦点问题。

我国传统的法院管理体制行政化痕迹较浓、存在不少弊端,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法院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党的十六大为此提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那么,如何完善法院管理体制,更好地调动法官的积极性,让法官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又如何为审判工作提供保障,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本文拟从法院管理现代化的内涵人手结合现阶段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对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作浅要分析,提出创建现代化的法院管理体制的设想,希望能对法院体制改革有所帮助。

(全文共约6200字)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

以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法院自然提出了创建现代化的管理体制。

“法院现代化”的提法,给人的第一感觉通常是关于“物质文明”建设的内容,正如一位外国法官参观中国某中级人民法院后发出的感叹:“你们有这么现代化的建筑、设施、速录员,是一个真正的现代化法院!”以往各级法院在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对“建设现代化法院”的要求,通常也只是指“两庭”建设、物质装备、通讯设施等。

但是,当前现代化法院的内涵和构成要素已经不仅仅限于硬件设施的现代化,而是应当赋予其更加丰富的内涵,尤其是软件建设上,甚至可以说现代化法院的口号囊括了法院工作的所有方面。

一、现代化的法院管理制度的内涵(一)是现代司法装备。

司法装备是“法院现代化”的典型外在标志。

这要求在法院工作中运用先进科技成果,建设有充足、便利的设施等。

具体体现在法院的审判大楼建设、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

(二)是现代司法工作机制。

司法机关必须运用最佳体现司法工作特有规律的工作机制、工作方法进行运作,具体包括司法程序、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等工作的机制。

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对司法人员的要求

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对司法人员的要求

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对司法人员的要求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行政审判已经成为司法系统重要的一部分。

行政审判经常涉及众多的民生案件,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对于司法人员的要求也更高。

从精神、思想道德、工作态度等各个方面来看,下面阐述一下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对司法人员的要求。

一、要有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行政审判是司法实践的重要分支,法官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素养和深厚的法制观念。

法官要具备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二、要有严谨的审判态度和审判技巧法官在行政诉讼的审判工作中,需要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熟练的审判技巧。

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把握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遵循法律程序,切实维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要注重掌握审判技巧,严格遵循程序规定,在审判思路、判决问责、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灵活的方法和策略。

三、要有公正的司法意识和维稳意识法官在行政审判中,必须秉持公正合法的司法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个人意志或因社会关系、群体压力等而决定或被动影响判决。

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要处理好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关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法官需要有思想和行为的高度政治素质,在保证司法稳定的前提下,做到公正审判、坚持原则、不惧挑战、聚焦重点,从而确保司法形象的尊严和权威。

四、要有优秀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是行政审判中的关键因素。

法官应该在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民利益为第一考量,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司法工作中放弃私利,本着公正、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工作的自我监督,保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工作态度,在法律框架内完善和推进司法改革,确保行政审判工作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五、要有团队协作意识和创新意识行政审判工作中需要法官们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的力量,通过集思广益,凝聚各种优势,促进协作和创新。

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试诚信建设题库大全附答案

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试诚信建设题库大全附答案

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试《诚信建设》题库大全附答案,1、我国正在摸索一条以()为指导,构建诚信社会的新道路。

A、科学发展观B、邓小平理论C、毛泽东思想2、()是信用的基础。

A、公德B、诚信C、道德3、台湾的“经营之神”是()。

A、王永庆B、郭台铭C、王石4、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将()视为人际交往的重要原则和社会、国家发展的基石。

A、守法B、诚信C、爱国5、考试作弊是一种对()的践踏行为。

A、道德B、诚信C、法律6、用()来促进官员负责,从而推动干部树立对的的事业观、工作观和政绩观,以良好的作风和扎实的业绩“取信于民”。

A、道德B、法律C、问责7、任何一种道德的产生都要服从()这一基本理念。

A、服务市场经济B、服务社会发展C、服务统治阶级8、种种学术造假等失信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某些()的缺失。

A、学术体制B、教育体制C、管理体制9、建立()制度,可减少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减少患者择医的边际成本,并形成医院减少成本的社会倒逼机制,遏止过度医疗服务。

A、医务人员个人信用制度B、社会倒逼机制C、医疗信息强制披露10、哪个古人()在《论衡感虚篇》中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A、李白B、王安石C、王充11、依法行政是我国诚信建设的重要原则,我国政府也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推行依法行政原则,最终建设成()的政府。

A、廉洁B、廉洁而高效C、高效12、社会()观的形成对引导人们为人处世,进德修业,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塑造有抱负、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至关重要。

A、职业道德B、诚信道德C、忠孝道德13、我国要加强司法诚信建设就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头脑,不断加强司法()建设,努力构建完整的司法诚信体系。

A、核心价值观B、法律法规C、人文观14、构建()体制是网络经济活动健康运营的组织保障,也是网络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规定。

A、网络诚信B、网络自律C、网络信用15、在我国诚信建设过程中最能体现的是()。

转变司法观念的意见建议

转变司法观念的意见建议

转变司法观念的意见建议司法观念是指对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看法和理解,它不仅影响着司法机构的运行方式和司法人员的工作态度,也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权威的认可度。

在中国,我认为需要转变司法观念的地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从“刑罚为尊”到“法治为尊”长期以来,中国司法观念存在着刑罚为尊、权力为中心的倾向。

这种观念导致了对刑事案件过度惩罚,忽视了法治的原则和实践。

因此,转变司法观念的首要任务是要从“刑罚为尊”转变为“法治为尊”,依法审理案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二、从“罪犯”到“人民公仆”司法观念还需要从“罪犯”到“人民公仆”的转变。

在司法工作中,司法人员应该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理念,而不仅仅是对罪犯进行惩罚。

司法人员应该成为法律的守护者,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三、从“审犯人”到“审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常常过度关注被告人的“招供”和供述,而忽视了对证据的审查。

这种“审犯人”的司法观念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转变司法观念需要将焦点从“审犯人”转移到“审证据”,注重对证据的认真审查和充分辩论,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四、从“以刑罚解决问题”到“多元化解纷争”一直以来,司法机关倾向于采用刑事制裁手段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忽视了非诉调解和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解方式。

转变司法观念意味着要注重调解和和解的方式,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倡人民在法律框架下通过协商、调查取证等方式解决矛盾,减少对司法机关的过度依赖。

五、从“由上而下”的权力结构到“司法独立和公正”司法观念的转变还需要注重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建设。

司法机构应该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党政组织等权力机构的干预下,自主行使执法职权,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和道德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六、从“形式主义”的工作方式到“服务为先”司法观念的转变还需要提升司法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作风。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和贡献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和贡献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和贡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改革成为了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司法部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部门,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改革中承担着重要的作用和责任,他们通过积极参与改革进程,提供专业的司法服务,为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本文将就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司法改革中的角色和贡献进行探讨。

一、法治理念的普及与推广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司法改革中起着普及法治理念的重要作用。

他们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大众普及法治知识,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同时,他们还通过组织法律讲座、撰写法治宣传材料等方式,向社会传递权威的法律信息,引导并规范人们的行为。

这些工作旨在增强社会对法治的认同感和依法行事的意识,为构建法治社会奠定基础。

二、司法改革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司法改革中承担着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职责。

他们通过对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积极倾听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改革政策和方案。

在此基础上,他们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推动司法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

他们的努力和智慧,为改革带来了新的思路和方向,推动了司法体制的创新与完善。

三、司法机关内部管理的优化与加强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司法改革中还积极参与司法机关内部管理的优化与加强。

他们通过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工作流程的优化和效率的提升,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廉洁自律意识,确保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他们还通过加强对司法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优化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这些举措为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四、司法体制建设的推进与完善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司法改革中为司法体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他们通过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和人员管理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的实现。

他们还加强了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推动多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沟通交流,构建起了一个相互协作、互相促进的司法体制。

法院司法行政人员应具备的“五种理念”

法院司法行政人员应具备的“五种理念”

法院司法行政人员应具备的“五种理念”法院司法行政人员应具备的“五种理念”本文作者:肖文原创投稿法院司法行政人员应具备的“五种理念”肖文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工作是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担负着为审判工作服务和司法政务管理的繁重任务,为完成使命,确保“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司法主题的实现,在实际工作中应树立以下五种理念。

一是科学发展的理念。

科学发展是现阶段确定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方法。

司法行政工作与其他工作一样都必须遵循科学规律去办事。

司法行政人员要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主题为统领,增强工作的计划性、超前性和协调性。

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心是服务和管理,重点是协调。

对内主要是协调审判工作与基层法庭业务庭等部门,在它们之间寻求平衡;对外主要协调党政办公、财政、等部门。

在资金管理上,要科学地编好经费预算,合理争取公用经费,保证审判工作正常运转;在装备物资管理上,要履行实物登记,提高利用率,防止资产流失、损毁。

科学进行后勤管理和基础建设,为当事人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法院干警享受一个优雅、舒适的办公条件。

二是“四个服务”的理念。

司法行政工作的中心和职能就是服务,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者的天职,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法院是审判机关,为审判服务可以说无时不有、无时不在。

为基层服务,通过掌管资金、财物,保证审判运行的命根子,多角度体现出服务的职责和途径。

为干警、为领导服务和为当事人服务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化,更重要是要为来法院诉讼的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真正让当事人在一个优雅、传的环境中解决生产、生活中的争的端。

三是勤俭节约的理念。

当前,党和政府审时度势,根据基本国情和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出了要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决策,建立节约型法院是建立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及司法行政人员更要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关键要在思想上提高认识,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反对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

法院的座右铭

法院的座右铭

法院的座右铭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构。

在法院中,有许多座右铭被传承和提倡,这些座右铭凝聚了法院人的共同理念和追求,也指引着法院人在工作中的方向和目标。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法院的座右铭。

一、公正、公平、公开公正、公平、公开是法院的根本原则和座右铭。

公正是法院的灵魂,是所有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公正意味着对案件的客观、公正、中立的处理,不偏不倚地维护法律和正义。

公平则是法院的宗旨和追求,法院要求在裁判中坚持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和每一宗案件都应该平等对待,没有任何歧视和偏袒。

公开是法院的原则和方式,法院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尽量实现公开和透明,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有切身感受,增加信任和支持。

二、敬职守法勤勉勇毅敬职守法、勤勉勇毅是法院的职业信条和座右铭。

敬职守法意味着法官和法院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规范,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绝不违法乱纪、徇私舞弊。

勤勉勇毅则是法院人的工作态度和精神风貌,法院人要以勤奋和毅力投入工作,不怕困难、不退缩怯弱,勇往直前,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三、实事求是民本为先实事求是、民本为先是法院的工作方法和宗旨。

实事求是意味着在司法活动中要客观理性,依法依据案件事实,不虚构、不夸大,做到明察秋毫,慎重推断,确保裁判公正准确。

民本为先则是法院的立身之本和前途所系,法院要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

四、廉洁自律谦恭有礼廉洁自律、谦恭有礼是法院的品行和修养。

廉洁自律意味着法官和法院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贪腐不奢靡,廉洁从业,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和行为,维护法官的形象和声誉。

谦恭有礼则是法院人的待人处事之道和态度,法院人要对待当事人、律师、同事和社会公众谦恭有礼,尊重他人,谦虚谨慎,言行谨慎,促进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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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包括司法理念的变革和司法体例的重构。

但因为司法理念牵涉到司法过程中的文化信仰和价值观念系统中的最深层次的内容,所以说只有实现了司法理念的现代化,在该理念支配下产生的司法体制变革才具有真正的现代化意义;同时,只有接受现代司法理念的司法人员在完成了其思想、观念的革新后,其在司法过程中的自律与其具备的文化信仰、价值观念才能形成一套有机结合的思维系统,从而成为支配其司法活动的自觉意识。

可见,现代司法理念能否成功地完成变革,既决定着司法改革能否成功实施,也决定着司法人员能否将其在司法活动中的自律由外部的约束转化为其内心的自觉意识,它的作用是群众运动式的教育、空洞无物的动员口号远不能起到的。

本文试从现代司法理念的内容及司法人员自律的真实内涵上阐明自己的观点,并从中揭示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真正的切入口。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的政治报告中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这一精辟论述简明扼要地为司法改革这一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指明了方向。

但是,正如著名的社会现代化研究学者阿历克谢。

英格尔阐明的那样:“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够赋予这些制度以真正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一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是不可避免的。

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

”这说明没有思想、观念层次的革新,由其产生的制度上的改革要么是空中楼阁、要么是畸形怪胎,甚至干脆就是在作秀。

这一规律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已被实践所证明。

比如说,我国在1996年就已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凸显了人权保障精神,尽管该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有了跨越式的发展进步,但在传统司法理念支配下的司法人员手中却被执行的支离破碎,以致于大量存在的超期羁押、超审限审判现象在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仍需进行集中清理。

这不能不让人觉得是传统司法理念与现代司法激烈碰撞产生的怪胎。

而以传统司法理念去理解、思考,这些现象、活动,往往还会被披上“合理”的外衣,这些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也往往是相当“自律”的,没有“吃拿卡要”、没有“贪污受贿”,更没有“循私枉法”,有的只不过是为了“打击犯罪”,为了“保护国家利益”。

这些矛盾要求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支配司法活动的司法理念,重新审视司法人员自律的真正内涵和标准。

笔者认为,现代司法理念作为指导现代化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动作的理论基础及主导的价值观,作为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科学思考,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司法权中的中立性、被动性、终局性和司法制度中的程序公正优先、法律真实优先、服从法律优先;而司法人员的自律则应当是建立在现代司法理念基础上的自觉活动和追求方向,而非以道德规范、规章制度形成的以约束机制为基础的狭义自律。

一、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人员自律的关系一名英美法系的大法官曾经这样形容法律:“法律就象一面多棱镜,站在不同的角度去观察,它就会折射出不同的色彩”。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形容,主要原因就是每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判断、适用会因其经历、文化素质、接受法律教育程度的不同,甚至是年龄的不同而不同,这就是司法理念的外在表现。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制订是在对各种社会现象、社会关系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升为规范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所以任何成文法一经公布即具有滞后性、局限性,并不能涵盖所有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转型期,新类型的社会关系不断产生,法律调整范围的盲区大量存在,这不仅为司法人员提供了展示才华追求正义的空间和机会,同时也向司法人员接受社会评断、树立司法权威提出了新的课题。

试想,一群没有统一的司法理念基础的司法人员在面对没有具体的可依据的法律条文时,在运用自由裁量权和自由心证原则对案件作出评判时,形成统一的意见是难以想象的。

更何况要面对社会的评断呢?这就要求以成文法为司法依据的我国司法人员必须形成统一的司法理念,并以此来弥补成文法本身的先天缺陷,最大限度地在全社会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信力。

而司法人员的自律是否仍应沿袭传统的判断标准而脱离统一的司法理念这一问题,笔者认同的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司法人员的自律不仅仅包括对自己行为上的自律,还应当包括对司法同行的尊重、对司法职业的崇尚、对司法权威的维护。

如果一个司法人员仅对自己的行为做到了自律,而对其他司法人员的观念、思想公开表示怀疑、指责,那么这个职业的权威真正能够树立起来是不可能的。

这就又要求司法人员的自律不应只是个性的自律,而应是集体的自律,判断自律的标准也不仅再是自己不做什么,而是这个行业做了什么,它既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内容,又是追求现代司法理念的结果,它的真实内涵是用于满足最大限度的公平和正义、维护司法权威的思维方式和自觉活动。

由此可见,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有什么样的自律观,司法人员的自律观必须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发展需要,否则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建立起科学、统一、进步的现代司法理念是整个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前提,以现代司法理念为基础产生的司法人员的自律观更是司法人员职业技能得以存在的独特的思维方式,是现代司法理念在司法人员这一特定群体中的外在表现形式。

二、司法人员应具备的现代司法理念与相应的自律观第一,确立司法权是中立性权力的理念,培养居中自律观。

司法的中立性,“是指司法主体在司法活动中,应在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双方当事人中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和超然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一方的预断和偏见”。

这是由司法权在调处社会利益冲突中的独特作用决定的,也是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区别点。

因为司法既要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生活秩序,又必须能够有效地抑制和制裁发生于官方机构的违法行为,司法调处的内容甚至包括了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它的功能和作用不仅是调处,还包括在其他国家权力与社会利益、个人权利之间创造出一个缓冲区、隔离带,最大限度地减轻各种利益冲突的尖锐化程度,减少这些冲突对社会、对国家的震荡和破坏,它对社会矛盾与冲突起到的吸纳和中和作用是其它国家权力所不能起到的;在社会转型期间或是社会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的期间,利益冲突更是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并不能完全达到和谐一致,这就又要求司法权需要有一个相对而言独立于国家和社会,同时又能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的空间,使民众能够相信司法对国家与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纠纷裁判的公正性,这种信任也只能由“中立”来产生,它决定了这种中立的权力既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又是具有超然于国家与社会之上属性的独特权力,还兼具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作用,更侧重于对权利的维护。

而无视司法权的这些独特属性及特殊作用,无疑会使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混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仰便无从谈起,司法权对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吸纳、缓解、消散、平衡作用更难发挥,公众将会寻求没有中立属性的其他国家权力或手段来解决争端(强权或暴力),解决社会冲突的社会成本将大大提高,而解决途径的安全性更会大打折扣,其中聚集的能量和震荡极具危险性。

所以,社会的进步、发展、转型呼唤着在各种利益冲突之间产生一种真正意义的解决支点-中立的司法权。

而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司法及司法人员均属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种,是权力集团中的一员,将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与社会利益个体之间的中立性权力的观念,将司法人员作为居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立的仲裁者的观念不权未能在司法人员心中确立起来,社会公众对此也持相当漠然、茫然的态度。

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司法权在司法人员手中仅仅被当做非具特殊属性的国家权力来行使,在各地方也仅仅在国家权力的意义上被行使,司法人员在内心深处并不能把自己定位为中立者,社会公众也未把司法视为中立的权力内容,而以非中立身份出现的裁判者既便作出的裁判是完全公正的,也会在公众心中被冠以“不公平”的嫌疑。

如此这般,司法权在不中立的意识状态下不仅不能起到对社会冲突的缓解、吸纳、平衡的独特作用,相反,对司法权不居中的怀疑或感知促使公众把精力和注意力转移到了通过非司法程序解决冲突的途径上,甚至于把纯粹的法律问题也通过非司法途径来解决,司法权存在的必要性成了疑问,上访、闹事成了必然,社会的震荡成了影响发展的巨大阻碍。

这是非常危险的。

综上,司法人员的居中意识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客观要求,它要求司法人员的自律观应是实现居中的自律,无论你面对的是国家权力,还是社会利益个体,无论你面对的是群体利益还是个体利益,都必须以居中的身份出现,必须以居中的方法去处理,在工作、生活、交往中均应亦然。

所以说,司法人员的居中意识不只是职业要求,更应该是价值观念的养成,它不仅牵涉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仰评断,甚至影响着司法职业存在的可能,是自律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确立司法权是被动性权力的司法理念,培养消极自律观。

谈司法权的中立性,就不能不讲司法权的被动性,它是指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的启动、事实的主张、证据的提供和案情的调查等与职业相关的活动中,应当处于被动态度,充当消极的裁判者,不应有任何积极出击的举动。

这是司法权居中特性的运作要求,是居中属性的外在反映。

因为司法权的运作是靠司法人员完成的,作为人类成员的司法人员自然不可能完全摆脱人性的固有弱点,即判断、分析、思维时的主观性,如果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过分积极主动,其主观活动占据的成份越多,判断、分析、思维的主观成份也必然会越多,很容易就会使其偏离中立、超然、客观的地位,既便其并不愿意产生这样的后果,而受其主观感知支配的思维也会将其在不知不觉之中拖入这样的结果,由此作出的裁判无论公正与否,均将有可能受到合理的怀疑,这当然不是司法的目的。

所以说,确立司法权是被动性权力的理念,虽然并不能使司法人员完全成为不受主观思维支配的“神”,却可以最大限度地达到使其不在主观感知支配下进行主观思维的目的,其主观思维的源泉应当来源于消极的客观感知,最大可能地摆脱人性的主观弱点、摆脱这种潜意识的支配。

“依据司法权的被动性要求,司法者不应存在有支持一方反对一方的预断和偏见,这不仅应表现在裁判过程中,也表现在裁判过程的发动上”。

而在传统司法理念的支配下,司法人员则明显地偏离了自己的应居之位,在司法活动的启动上有“深挖案源”、“排查纠纷”之举,在职业岗位中有“送法上门”、“座谈交流”之措,在裁判过程中又有“提前介入”、“并肩作战”之誉,这些“既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作法着实不能让公众放心,它过分片面地强调了司法机构的服务功能,而忽视了司法权的应有属性,势必会使自己卷入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之中而难保中立、被动的立场,极易过早地对证据的效力、裁判的内容作出先入为主的预断,使其在以后的司法活动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陈述的意见进行领会、判断、评估、采纳时,陷入先入之见的倾向性思维中,“致使国家权力机构的平衡被打乱,国家机器运转失常,其直接后果是政府和司法公信度和权威的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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