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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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涉嫌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解析

官方兽医涉嫌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解析

4 . 烟 台市畜牧 兽 医工作 站 , 山东烟 台

2 6 4 0 0 0 )
要 :官方兽 医是维护兽 医卫生正常秩序的 “ 保卫者 ” ,关系到动物疫 病防控效果 、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
生安全。但近期频繁 出现 官方兽 医的违法案例 ,其 中涉嫌犯动植 物检 疫徇私舞弊 罪的案例 占了很 大比例 。本丈 通过对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 罪的概 念和构成要件进行 分析 ,解析 了官方兽 医涉嫌犯 动植 物检 疫徇私舞弊罪 的若
4 . Ya n t a i An i ma l Hu s b a n d y r a n d Ve t e r i n a y r S t  ̄i o n, Ya n t a i ,S h a n d o n g 2 6 4 0 0 0)
Ab s t r a c t: Th e o ic f i a l v e t e r i n a r i a n s a r e r e g a r d e d a s g u a r d i a n s t o ma i n t a i n n o r ma l o r d e r o f a n i ma l h e a l t h p r o t e c t i o n, p l a y i n g a n i mp o r t a n t r o l e i n p r e v e n t i o n a n d c o n t r o l o f a n i ma l d i s e a s e s ,t h e h e a l t h y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b r e e d i n g i n d u s t y r a s we l l a s p u b l i c h e a l t h s e c u r i t y . Ho we v e r ,r e c e n t l y, i l l e g a l c a s e s o f o ic f i a l v e t e r i n a r i a n s o c c u r r e d f r e q u e n t l y, a n d t h e c a s e s s u s p e c t e d o f c o mm i t t i n g b r i b e y r a n d ma l f e a s a n c e c r i me i n a n i ma l a n d p l a n t q u a r a n t i n e a n d i n s p e c t i o n a c c o u n t e d f o r a l a r g e p r o p o r t i o n . Ba s e d o n a n i l l u s t r a t i o n o n i t s c o n c e p t a n d c o mp o s i t i o n e l e me n t s ,s e v e r a l p r o b l e ms i n r e l a t i o n wi t h s u c h c a s e s we r e d i s c u s s e d a n d a n a l y z e d . Ke y Wo r d s:o ic f i a l v e t e r i n a r i a n: c o mmi t c r i me s; c r i me o f c o mmi t t i n g b r i b e r y a n d ma l f e a s a n c e c r i me i n a n i ma l a n d p l a n t q u a r a n t i n e a n d i n s p e c t i o n

浅析动物卫生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

浅析动物卫生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

现 根据 新 颁 布 的《 物 检 疫 管 理 办法 》 四十 条 动 第 规 定 , 法 应 当检 疫 而 未经 检 疫 的动 物 , 依 由动 物 卫 生
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 。 但如出现农业部
规 定 需要 进 行 实验 室疫 病 检 测 的, 关 处 理 方法 、 相 程 序、 费用承 担等在 办法 中均 未 予 明确 。 3 2 本 案 涉及 的 问题 . 《 物 防 疫 法 》 五 十 九 条 与 《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动 第 动 法 》 四十条 均 未 明确 实施补 检 是 否为 动物 卫 生监 督 第 机 构 的作 为 义 务 ( 动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 四十 条 无 《 第 “ 当 ” 必 须 ” 字作 限制 )故 首 先须 对 此 处 的 补 应 或“ 两 。 检 进 行法 律 性质 上 的探 讨 , 其次 才可 能 涉及 下 文 中强 制 措施 的运 用 。
中图分类号 :¥ 5 .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0 .4 X (0 1 20 1.3 81 3 0 59 4 2 1 )1.0 00
1 前 言
强制免疫, 且辖 区内无疫情 。 情况查实后, 采取补救措 施, 将剩余 7头生猪退 回原养殖户并 由养殖户出具接
收 证 明。 当事 人 王 某在 执 法 人 员 的 法制 宣传 下 , 动 主 将 住处 的屠 宰设施 予 以拆毁 。
安建等著《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 书 中认为第五十九条是关于动物卫生监 督检查措施的 规定, 对补检行为未予法律上定性 [ 理论上, 1 】 。 行政作 为义务可分为羁束作为义务和 自由裁量作为义务 口 】 。 “ 以采 取 下列 措 施 ” 可 的用 语 限定 , 否 意 味 着 ‘ 是 实

对14起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例的分析

对14起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例的分析

2019年第08期关键词:非洲猪瘟;违法案例;官方兽医;动物检疫证明;逃避检疫;不履行报告义务;疫区引种DOI:10.3969/J.ISSN .1671-6027.2019.08.0042018年8月3日非洲猪瘟首次在辽宁沈阳登陆我国,由于是外来疫病,也是突发事件,加之相关机构、基层防疫队伍和养殖企业缺乏防控非洲猪瘟的知识和技术,使非洲猪瘟在全国迅速蔓延,对我国养猪业造成了沉重的打击。

尽管国务院和农业农村部颁布了一系列抗击非洲猪瘟的规定,但仍有人藐视法律以身试法。

本文对在抗击非洲猪瘟期间发生的14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希望能对我国畜牧养殖从业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守法经营有所助益。

1《动物防疫法》的发展历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颁布之前,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于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动物卫生行政法规,它的颁布使我国兽医卫生工作走上法制轨道。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共分6章25条。

它明确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防疫范围与防疫对象、执行主体与被约束主体的法定义务,还明确了进出口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野生动物的防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但在法律责任的制定上过于简洁,对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都没有制定细则,过度依赖于国家刑律,不便于操作执行。

同年8月,农牧渔业部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也是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执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在《家畜家禽防疫条例》颁布实行10年后,随着国家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动物防疫对畜牧业的发展、人类食品安全和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1997年7月3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第87号主席令公布,并将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起生猪运输途中未全部佩戴耳标的案例分析

一起生猪运输途中未全部佩戴耳标的案例分析

1案例1.1简要案情2020年10月,N 市J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接到D 镇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报告,在对一辆运输商品猪的车辆实施检查时发现其持有J 区J 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检疫证上载明的车辆号牌、生猪头数(45头)和现场检查情况相符,但在对其载明的牲畜耳标号进行检查时发现,所载生猪仅有12头佩戴有耳标,与检疫证相符。

在进一步查证中发现其余33枚耳标被某贩运户放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中,包中的耳标编码与检疫合格证明上载明的牲畜耳标号一致。

由于涉案者持有的检疫合格证明显示该车生猪来自J 区J 镇,J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第一时间派出两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一组通过电子出证监管平台和J 镇出证的官方兽医进行信息比对核实,一组通过GPS 查询运输车辆轨迹,并赶赴涉案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查证。

1.2情况核实经两组工作人员的核实,涉案运输车辆GPS 轨迹与检疫证明上的产地地址相符,且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王某和养殖场业主杨某确认该车辆到达养殖场并装载生猪的时间和检疫出证时间相符,因涉案的45头生猪出栏时耳标基本已脱落或磨损导致编号难以辨认,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并查阅养殖档案后判断无异常,遂返办公室准备出证,对45头拟出栏的生猪全群补戴耳标。

由于不想来回跑路,官方兽医王某将耳标交由养殖场业主杨某,嘱咐其带回去实施佩戴,而杨某为省事仅给猪佩戴了12枚耳标,将剩余耳标交给贩运者孙某,孙某认为戴不戴耳标无妨,只要有检疫合格证明即可,也未给所运载的生猪戴标。

通过一系列调查核实,排除了“洗猪”和“套证”行为。

1.3本起案件引发的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若按照未经检疫动物查处,该车生猪在离开产地前确已申报了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若按照已检疫合格的动物处理,其绝大部分未佩戴耳标,无法满足“证、物”相符的条件,但“证物不符”在现行行业法规中缺乏处罚依据,特别是本案中生猪经排查无法认定其在运输途中有被“调包”的嫌疑,故在案件进一步办理中产生了争论。

一起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案例的评析

一起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案例的评析
构 出具非封 锁 区证 明来处 理 , 该 活猪 为本 地猪 场 若 的猪 , 而本 地若 是 非 封锁 区 的 , 主可 以要 求 当地 货 动物 卫生监 督机 构 出具 该 猪 为来 自非 封 锁 区 的证 明 , 肉的外观 检 查无 病 变 、 猪 无腐 败 变质 的及 农 业 部规 定需要 进 行实验 室疫 病检 测 的 , 测 结果符 合 检 要求 的。被保存 的猪 肉应 当在 处 罚后 经补 检放 行 。 结合 实 际工作 , 此类 案件 认定 上应 采纳 自治 区动物 卫生 监督所 领 导点评 的 , 定 为依 法应 当检 疫 而未 认
作现 场笔 录 、 问笔 录 去当地 屠宰 场查 验检 疫记 录 询 或 向 当地 动物 检疫 部 门查 实后 初 步认定 , 请示 单 经 位领 导 同意立案 查处 和 同意进 行 证据保 存 后 , 按规
条件 , 应当定性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 合格案。相应 的应 当依照《 动物 防疫法》 第七十六 条 ¨进 行处 罚 , 违 反 本 法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 宰 、 即 屠 经营 、 运输 动 物或 者生 产 、 经营 、 加工 、 藏 、 输动 贮 运
单位负责人批准才能执行 J 。 () 2 笔者对 于执 法人员仅凭所剩余 猪 肉无检
疫验 讫 印章和 当场 不 能 提 供 有效 检 疫 证 明就 查 封 无 害 化处理 当事人 的动 物 产 品不 认 可 。应 该 先 制
因该 案件 认 定 当 事 人 经 营 的猪 肉不 具 备补 检
决定书,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动 物 防疫 法 》 七 第
十八 条第 一 款 之 规 定 … , 令 当 事 人 立 即 改 正 违 责
最后 , 当事人 出具 了广 西 动物卫 生监 督无 害化 处 向

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处罚被撤销的行政复议案

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处罚被撤销的行政复议案

管理 机构对 公 民罚款超过 三千 元 ,对
凿 的证据 。此后 ,旗动 物卫生 监督 所 根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罚款超 过三万 元属 对 该诊所进 行 了 立案 ,并经过 集体 合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 项的规定, 三) 议 , 认 为 该 诊 所 违 反 了 中华 人 民 决 定撤 销 旗 动物 卫生 监 督 所 的 行政 共 和 国动 物 防疫 法 ( 下 简 称 动 处 罚决 定 ,并 责 令 旗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以 物 防疫 法 ) ) 五十 一 条 的 规定 ,依 所 对 申请 人 的违 法 事 实 在 一 定 期 限 )第 据 动 物防疫 法 第八十 一条 第一款 的 规 定 ,决 定 对 该 诊 所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10 元 并 处 以 罚 款 3 0 的 行 50 0元 0 内重新作 出行 政处 罚决定 。
告知程序 ,该行为侵犯 了其合法权 第 四十 二 条规 定 行政 处 罚机 关 作 出
益 ,要 求 旗 动物 卫 生 监 督 所 退 还 罚 责 令停 产 停 业 、 吊销 许 可 证 或苦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款 等 行政 处 罚决 定
有血清、中成药、抗生素等三类 2 没 款 ,并 对 其 予 以 赔 偿 。旗 农 牧 业 7
本案 是一起 因被 申请 人作 出的行
政处 罚 ,同时 责令该 诊所停 止动 物诊 政 处 罚 违 反法 定 程 序 而 导 致 行 政 处
疗活动。20 年 3 1 08 月 2日,旗动物 罚 决 定 被 复 议 机 关 撤 销 的 行 政 复 议
卫 生监 督 所 的执 法 人 员向 该 诊 所 负 责 人送 达 了 行政 处 罚事先 告知书 , 案 件 。该 案 的 申请 人 与 被 申请 人 均 是 适 格 主 体 。 从 案 件 经 过 看 ,被 申

动植物检疫案例

动植物检疫案例

动植物检疫案例
案例
2010年7月21日,阳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法人员接到本市松柏镇畜牧兽医站的电话报告,有中介人员介绍外地客户在松柏镇没有报检购买装运猪苗运输到广州番禺,而且这个中介人员曾经多次帮助客户购买生猪运输到外地逃避检疫,并冲卡不接受公路检查站的检查。

获知这一情况后,检查站执法人员立即与阳春市畜牧局联系,争取到交警部门的协助。

深夜23时,广东高要市蛟塘镇人冼某等人用一辆车牌号码为粤Y165xx的农用车运输生猪冲过检查站执勤点不接受检查。

在交警的协助下,检查站执法人员将冼某等人运输的生猪截获,发现车上装载生猪25头,车上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合格证明。

案例分析
冼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由于当事人属于明知故犯,并且冲卡拒绝监督检查,情节较为严重,根据当事人违法运输的25头生猪货值27500元,因此对当事人冼某作出“依法补检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1、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某于 2023 年 11 月 12 日 16 时,将家中公开的枪支保养后,携带枪支驾驶自用红色电动三轮车来到石棉县回隆乡联合村陡坎子组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山林中搜寻野生动物。

当日 19 时许,搜寻到距离四川三星材料公司东北方向直线距离约 300 米处时,在一棵青冈树上觉察野鸡一只。

马某某用电筒照耀后,用携带的枪支将野鸡射杀。

随后携带着猎获物原路返回至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猎杀的野生动物野鸡一只、作案枪支一只以及手电筒等物品。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马某某猎杀的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其整体价值为 5000/只;马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放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问:被告人构成什么罪名?答:非法猎捕、杀害贵重、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上海一小区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联通公司无偿在小区楼顶上安装基站。

小区业委会就基站楼下局部居民头晕、眼花、发力等状况向物业公司交涉未果,遂将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诉至法院。

问: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是否有效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谁赔偿3、举证责任如何确定?答: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无效。

物业公司既不是受托治理者,也不是业主,不具备与联通公司签订在楼顶安装基站协议的主体资格,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共同赔偿3、业主无需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进展举证,也无需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展举证,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

业主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进展举证:〔1〕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2〕自身患病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患病损失。

而联通公司想要辩驳,就必需在以下两个方案进展举证:〔1〕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情形,如不行抗力、受害人具有有意或重大过失以及第三者具有过错等情形存在;〔2〕是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不按规定处理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案例分析

不按规定处理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案例分析
师动 物卫生监 督管理 所主管 领导 . 申
不按规定处理 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案例分析
冉晓辉( 新疆 石 河 子 总场 兽 医站 , 疆 石 河 子 新 82 1) 30 1
中图 分 类号 :8 1 3 文 献标 识 码 : ¥5. 3 B 第2 条 第 二 款 “ 疫 动 物 及 其 排 泄 物 、 1 染
由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责 令 无 害 化 处 理 , 需 处 理 费 用 由违 法 行 为 人 承 担 . 所
可 以 处 三 千元 以下 罚 款 ” 规 定 当 天 的
向养 殖 户 李 某 送 达 《 法 行 为处 理 通 违
知 书 》并 告 知 其 三 天 内享 有 陈述 申辩
染 疫 动 物 产 品 .病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动 物 尸 体 .运 载工 具 中 的 动 物 排 泄 物 以及垫 料 、 装物 、 器 等污染 物 . 包 容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处 理 , 得随意处置” 不 的规 定 。 据 《 华 根 中 人 民 共 和 国动 物 防疫 法 》 7 条 “ 反 第 5 违 本 法 规定 .不 按 照 国务 院兽 医 主 管 部 门规定处 置染疫 动物及其 排泄 物 . 染 疫 动 物 产 品 .病 死 或者 死 因 不 明 的 动 物 尸 体 .运载 工具 中 的 动 物 排 泄 物 以 及 垫 料 、 装 物 、 器 等 污染 物 以 及 其 包 容 他 经 检疫 不合 格 的动 物 、 物 产 品 的 . 动
所主管领导 . 申请 立 案 侦 查 得 到 同 意
后 . 法 人 员 依 法 进 行 了调查 李 某 承 执 认 .0 0 5 9 2 1年 月 日下 午 .他 将 2 头死 因

对一起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的探讨

对一起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的探讨
具 备 补 检 条 件 的予 以 没 收 销 毁 。补
不能再依据第 七十八 条进行 罚款处
罚 ; 果 张 某 贮 藏 的 鸡 胴 体 经 补 检 如
不合格的。张 某在某冷库贮 藏鸡胴 检 结 果 又 与 处 理 结 果 相 关 ,而 在 本
体 20只 ( 经检疫 )准备销 售的 案中未能体现 ,使得最后处理 结果 后 不 合 格 ,则 构 成 两 个 违 法 行 为 , 0 未 行 为 ,明 显 属 于 贮 藏 依 法 应 当 检 疫 而 未经 检疫 的动物 产 品行 为 。
有待商榷 ,原因如下 :
30元。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 0
督 检 查 时 被 查 获 ,并 做 出 了 以 下 处 罚 : 1 对 张 某 处 60元 罚 款 ,并 () 0 责 令 改正 ; 2 对某 冷 库 处 60 罚 () 0元
1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物 防疫 值 金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 法 第七十六 条规定 : 反本法第 违
案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 中
本 法 规 定 , 屠 宰 、 经营 、运 输 的 动 物 未 附 有检 疫 证 明, 经营 和 运 输 动 物 产 品 未 附 有 检 疫 证 明、 检 疫 标 志 的 ,由动 物 卫生 监 督机 构 责 令 改正 , 处 同 类 检 疫 合 格 动 物 、 动 物 产 品 货 分 之 五 十
中依法应 当检 疫而未检疫的 ,依据 构 成 两 个 违 法 行 为 ,但 只 按 本 条 处
本法 第七 十八 条 的规 定 处罚 。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 中 罚,不再适 用第 七十八 条处 罚 。
根据 以上规 定和 解释 ,如果张某
二.对本案存在问盟的探 讨

一起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的查处与案例分析

一起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的查处与案例分析

是 他 于 20 09年 9月 筹 建 猪
场 ,占地 1 亩 ( 亩= 6 1 1 6 7平 方 米 , 同 )饲 养 生猪 1 5 下 , 0 0头 , 未 申请 办理 动 物 防疫 条件 合格 证 ;
21 0 0年 4月 2 日, 0 由于 当
事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既没 有 提
诉 讼 权 。 当 事 人 收 到 处 罚 决 定
21 0 0年 3月 l 6日 , 南 省 南 河
卫生监督所认 为当事人兴办养
殖 场 没 有 向 区畜 牧 局 申请 动 物 防疫 条件 审核 , 未取 得 动 物 防疫 条件 合 格证 , 在着 严 重 的动 物 存
防 疫 条件 不达 标 的违 法行 为 , 已
该 养猪 场展 开 了调 查 , 在调 查询 问中 ,当事 人承 认 了以下事 实 :

在 内既 没 有 陈 述 、 辩 , 没 有 提 ! 单位 和 个 人 , 其 从事 经 营场 所 申 也 未 通 过 县 级 以上 畜牧 主 管 部 门 审查 审核 的情 况下 , 自进 行 相 擅 关活 动 的违 法案件 。 类案件 由 该
决定 , 从整个 ( 但 下转 第 1 9页)


米 , 建无 害 化 处理 设 施 、 毒 未 消 室和 隔 离设 施 , 没有 建 立养殖 档 案 ;三 是养 殖场 产 生 的粪便 、 污
水 未 经 处理 直 接 排 放 到 邻 居 地
收 稿 日期 : O o 1 一 0 2l一o3
权利 , 宛城 区动 物卫 生监 督 所根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防 疫法 》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一 项 的 规 定 做 出责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执法文书的适用农业部2012年9月新修订颁发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一共有26种,在实际适用当中,很多执法人员往往不知道该适用哪些文书,不该适用哪些文书;一个案件当中到底适用哪些执法文书,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用“简易程序”警告、个人50元以下罚款、单位在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案件只适用一种执法文书即可,即当场处罚决定书;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可适用多种文书;一般来说,一个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普遍适用的文书有8种,即: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询问笔录3、案件处理意见书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6、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回证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除此以外,还要看当事人违反的条款和处罚条款的要求以及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的执法文书;1如果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等,为使证据不被灭失,除了以上普遍适用的8种文书外,还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3种文书,共11种文书;2如果当事人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除了以上普遍使用的8种文书外,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4种文书,共12种文书;需要说明的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同时适用的一组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同时适用的文书;这两组文书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当中同时适用;3如果处罚条款规定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要增加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4需要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理的,增加罚没物品处理记录;5需要听证的增加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并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换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6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或者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7需要向公安部门移送的增加案件移送函;8需要抽样检验的增加抽样取证凭证;9需要进行产品确认的增加产品确认通知书;执法文书适用顺序执法文书适用具有一定的顺序,每一种执法文书的适用是要根据案件的进展和实际情况而定,一般的顺序为: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者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现场记录;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4、询问笔录;5、抽样取证凭证和产品确认通知书;6、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此文书的适用依具体情况而定,若涉案动物、动物产品通过补检是否合格而决定处罚条款适用的,就要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适用此文书;若不影响处罚条款适用的,此文书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适用;7、案件处理意见书;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案件;9、送达回证;1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11、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2、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文书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当事人若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时,3日后适用;13、责令改正通知书;14、送达回证;15、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16、罚没物品处理记录;17、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此文书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时适用;18、强制执行申请书;此文书在下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19、行政处罚结案报告;20、案件移送函;此文书在调查取证结束时一般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认为案件达到移送条件时适用;案例一案情概述2011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公斤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73公斤病猪肉、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分析:一、本案使用的文书不全本案使用了8种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本案尚缺5种执法文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罚没物品处理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存在的问题一本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表述不正确本案案由填写为“在市场上出售无章无证的病害猪肉”不正确;首先,在立案阶段案由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三部分组成,本案案由缺少“涉嫌”和“案”字样;其次,从“案情概述”来看,本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因而,本案立案阶段案由应填写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2、简要案情书写不规范1本案执法人员书写的简要案情缺少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名称,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款;就本案而言,简要案情可以书写为:“当事人在甲县某街道市场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2本案执法人员未经立案调查,就直接将处罚决定的内容书写在“简要案情”栏,这种写法是错误的;此处不应写处罚决定的内容;3、未写处罚机关意见本案中,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未书写立案意见,意味着该案的处罚未经立案审批;本案虽然在执法机构意见栏书写了“同意立案”的意见,但执法机构仅为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内设机构,该机构的意见不具备法律上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效力;“处罚机关意见”栏应由立案审批权的领导签署是否立案调查的审批意见,如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明确承办人的姓名;三重新整理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存在的问题1、形式要件不合法现场检查勘验时,执法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显示其具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权力和资格,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表明身份的方式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没有表明身份的记录,其形式要件不合法,该证据材料不合法,不具有证据效力;2、内容不全面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地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以及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准确的记录;本案中,执法人员虽然记录了所检查物品的名称,但数量笼统的记录为73公斤,猪肉和猪蹄数量分别为多少,没有进行区分;未明示所检查的猪肉和猪蹄是否有包装物;现场的具体地点在甲县某街市场的什么位置以及现场状况等内容,都未记录全面;此外,检查勘验机关名称填写不准确,应当填写单位全称;三重新整理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四、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二存在的问题讯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本案中的调查笔录,有些事实没有查明;1、被询问人情况不完整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未填写被询问人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等内容;如果被询问人没有工作单位和职务时,应当填写“无”,不得空项,也不得用斜线表示;2、未“核对身份、收集证据”事实上,询问笔录首部中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来源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通常还应当反映在询问笔录正文中;但本案中询问笔录的正文未体现,也没有核对和收集被询问人身份证明材料的表述;3、未经调查认定违法行为人本案中,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从该询问可以看出,执法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被询问人就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有明显的主观臆断;4、未调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5、发现违法线索未追查本案中询问笔录表述:“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答:是从甲县xx 屠宰场进的”;如果涉案的是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屠宰场销售该猪肉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明与该屠宰场交易的时间、具体地点、人物、事实经过等内容,但本案的执法人员未进一步询问;6、询问笔录无证明力询问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在形式上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一是询问人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二是询问时必须表明身份,三是必须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盖章,四是必须要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在制作的调查笔录中签名盖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因而该询问笔录无证明力,不能作为本案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7、存在的其他问题一是用语不规范;如,“问:有没有两章一证”,“两章一证”是哪两章哪一证,应当表述清楚,不能简略;二是询问内容对认定案件事实作用不大的,可以不问;如,“问:没有两章一证的猪肉为何要卖”,当事人只要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就构成违法行为,至于为什么要卖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三是用语不准确,导致当事人无法回答;如,“问:你准备怎么出售这头猪肉”,该询问可能会有若干个答案,如整片出售、分割出售、批发、零售等等,而本案中被询问人的回答是“我准备在市场上出售”;这种询问方式让人一头雾水,无法回答,而且询问的内容也与认定违法事实无必要的关联性;三询问笔录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本案没有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书,存在执法文书使用不全;若对查获的不合格猪肉不予控制,可能将会使证据灭失,因此,本案中必须使用此文书;补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六、案件处理意见书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填写不正确本案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时,将案由填写为“蒋某:在市场出售无章无证的病猪肉”不正确;案由区别于文书归档时制作的封面中载明的题名,封面题名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王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分析本案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2、当事人栏填写不规范本案是个人违法,因而,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中当事人一栏中“单位”栏的内容,应当用斜线划去;3、案件调查经过填写不正确“案件调查经过”栏应填写案件由来和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的经过;本案中,执法人员填写了案件的违法事实,未填写案件由来和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的经过;4、关于所附的证据材料本案中所附证据材料有:2012年10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2年10月2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从处罚程序来看,上列证据材料形成于立案审批之前;立案是适用一般程序开始或启动的标志,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当符合先立案后调查的基本要求;在实际办案当中,有的案件在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赶到现场或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为防止证据毁灭或灭失,而采取先行证据登记或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掌握初步的证据,然后,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启动立案程序,再按照调查取证程序进一步收集证据;简言之,立案之前允许有证据存在,但不能所有定案的证据全部形成于立案之前;因而,本案先调查后立案的行为违反程序;此外,由于本案中执法人员未收集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涉案同类检疫合格物货值金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因而,本案中当事人是否适格以及罚款的计算基数均存在瑕疵;同时,执法人员在询问蒋某时,其供述涉案的动物产品来源于屠宰场,但执法人员未进一步收集该屠宰场的证据,导致本案的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涉案动物产品来源和数量等事实存在瑕疵;5、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填写不正确1执法人员未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述案件中所列的证据,哪些证据证明蒋某为本案适当的当事人、哪些证据证明蒋某的违法行为存在,执法人员未进行分析认定;2认定违法事实的法律依据不正确本案中,执法人员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而第三项和第五项分别规定了四种违法情形,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检疫不合格的、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但从本文“案情概述”和本案的询问笔录问:为什么你这头猪肉没盖章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答:屠宰场检疫员经检查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没盖章,也没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蒋某不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未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在执法实践中,如果某法律规定了多项权力义务内容需要选择适用时,必须选择适用违法行为与权力义务相对应的内容;如,当事人经营染疫动物,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但第四项规定了两种违法行为,即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在适用时应当以类似表述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五条四项,即禁止经营染疫动物的规定;3处理意见填写不正确一是执法人员在处理意见书中写明的“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整;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表述不正确;对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何种形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只有建议权,决定权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导行使;二是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但执法人员未提出责令改正的意见;三是关于罚款的基数和倍数问题;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三项行政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动物产品和并处同类检疫合格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由于蒋某尚未销售而没有违法所得,因而执法人员未建议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正确;但建议给予蒋某“罚款壹仟伍佰元整”执法文书中的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行政处罚意见,由于案件中缺少认定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证据材料,故“罚款1500元”缺少计算依据,同时,未写明罚款的计算方法,也未说明给予罚款幅度的倍数和理由,通俗的讲,就是罚款1500元的计算基数是什么、罚了几倍、自由裁量的理由是什么;本案询问记录虽然查明了动物产品批发、零售过程中的相应价格,但不能作为认定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在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处罚时,不能以当事人供述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价格,作为计算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价格,以免当事人逃避惩罚;四是执法人员在处理意见中写明的“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的处罚意见表述不准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没收”的行政处罚种类,而本案中执法人员所称“销毁”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销毁”是对没收物品的一种处理方式;“没收”和“销毁”有时间上的间隔;通常情况下,对没收后需要销毁的物品,执法人员应当单独制作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执法文书,记录对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罚没物品的名称、数量,同时参与处理的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负责人需要在记录上签名,该文书需要同案件其他处理一并归档保存保存;6、关于审批意见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未设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机构意见”和“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不填写意见,应当用斜线划去;二是“处罚机关意见”栏主管领导签署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7日,按照法定程序,当主管领导在案件处理意见书签署“同意处理意见后,执法人员才能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本案中送达回证载明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早于主管领导审批的时间;主管领导审批时间和送达时间的颠倒矛盾,揭示了本案程序违法;三整理后的案件处理意见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在的问题一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存在的问题1、描述的违法事实不正确,且描述不完整本案执法人员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对违法事实描述不正确,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本案当事人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未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不完整,仅描述为“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病猪肉的行为”,缺少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后果等;2、没有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该文书中,执法人员没有列举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任何证据;3、违反的法律条款应用不正确本案中,执法人员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而第三项和第五项分别规定了四种违法情形,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检疫不合格的、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但从本文“案情概述”和本案的询问笔录问:为什么你这头猪肉没盖章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答:屠宰场检疫员经检查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没盖章,也没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蒋某不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未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4、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种类的表述不准确一是未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罚款金额的幅度;本案中,该文书只告知当事人拟罚款金额的数额为1500元,但根据执法人员适用的处罚依据条文,对该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应当在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幅度内;本案中罚款1500元是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的几倍,执法人员没有注明;二是拟给予的“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的处罚种类表述不准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没收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种类,而本案中执法人员所称的“销毁”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应当在此注明;此外,本案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尾部“处罚机关印章”处,应当有执法机关的署名;三整理后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八、送达回证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回证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填写不正确,应当填写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2、送达地点填写不正确,应当填写具体地点,“现场送达”显然不是送达地点;3、本案的送达回证是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本案中无当事人的不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书面申请,故不能同时送达;能否同时送达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书面申请不陈述申辩或不听证的,可以同时送达;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只能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期限或要求听证期限3日过后,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较为妥当;三整理后的送达回证九、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本案没有使用此文书,存在执法文书使用不全;此文书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间新增加的一种执法文书;以本案事实为基础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十、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不正确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案由书写为“市场出售无章无证的病猪肉一案”不正确;分析本案询问笔录等相关。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案例分析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案例分析

黄鳝肉内不仅含有DHA,还含有较丰富的EPA。

这两种物质具有抑制心血管病和 抗癌、消炎的稳定功效。

一、案情简介2018年8月30日,玉溪市江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史某开办的宠物诊所药房药品储存柜上陈列国药准字9种人用药品211瓶(支),即氯化钾注射液1支、复合维生素B 注射液50支、注射用氨苄西林钠36瓶、复方甘草酸铵注射液81支、双黄连注射液4支、射液用水溶性维生素15瓶、清开灵注射液6支、硫酸镁注射液7支、注射用奥美拉唑钠11瓶。

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领导批准,将药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经立案查明,9种人用药品是史某平时在治疗动物过程中,采购用于治疗动物药品,其用药方式为饲喂、注射。

二、案件处理情况史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执法机关解除登记保存措施,药品退回史某,责令史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于史某1万元罚款。

三、案件查办争议、解析及建议(一)涉案药品的处理争议与解析①争议:涉案药品是退回还是没收;②处理结果:涉案药品解除登记保存后退回史某;③不予没收理由解析:实体法《兽药管理条例》中没有对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后,对涉案人用药品作出没收的具体立法明确条款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农业行政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未作出相应立法规定。

如果对涉案药品采取没收措施,史某提出行政诉讼,执法机关提供不了没收药品法律、法规等相应依据,在诉讼时就会产生争议,会有被撤诉的可能性。

既然没有没收的法律、法规等相应依据,为避免有被撤诉的可能性,就不应作没收处理。

(二)引用法条争议与解析①争议:引用《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对史某进行处罚是否适宜。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违法单位,而本案的违法主体是个人(个体工商户);②引用结果:引用《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对史某进行处罚;③引用理由解析:“生产经营单位”,是提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动物卫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动物卫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畜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近年来,动物疫病频发、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活动,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动物卫生法律法规。

本案例将结合一起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对动物卫生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地区发生一起非洲猪瘟疫情。

当地政府为了控制疫情蔓延,对疫区内生猪进行了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在扑杀过程中,部分养殖户对扑杀方式、扑杀费用补偿等问题提出了异议,认为扑杀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随后,养殖户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动物防疫机构应当依法对动物疫病进行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

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计划,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及时隔离、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治疗。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2.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扑杀行为的合法性:养殖户认为扑杀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2)扑杀费用的补偿:养殖户对扑杀费用的补偿标准提出异议。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扑杀行为是为了控制非洲猪瘟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关于扑杀费用的补偿,法院认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政府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动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动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对动物权益的关注,动物法律法规在我国逐渐完善。

本案例分析将以一起典型的动物伤害案件为例,探讨动物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饲养了一只大型犬,该犬品种属烈性犬。

某日,李某未对犬只进行有效管理,导致犬只逃出家中,咬伤了小区内一名6岁儿童。

事发后,儿童家长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法规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人应当对动物进行防疫管理,防止动物传播疾病。

本案中,李某未对犬只进行防疫管理,导致犬只逃出,侵犯了他人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饲养的犬只咬伤了儿童,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动物侵害他人。

本案中,李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逃出,导致事故发生。

2. 法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李某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受害儿童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2)承担动物防疫责任,对犬只进行防疫处理。

(3)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3. 案件处理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受害儿童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对其饲养的犬只进行防疫处理。

同时,相关部门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动物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几个问题:1. 动物饲养人责任意识不足:本案中,李某未对犬只进行有效管理,导致事故发生。

这反映出部分动物饲养人责任意识不足,对动物法律法规了解不够。

2. 动物防疫管理不到位:本案中,李某未对犬只进行防疫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这说明动物防疫管理工作仍需加强。

3. 动物伤害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动物伤害案件涉及动物权益、人身安全等多方面因素,处理难度较大。

兽医行政法律法规案例(3篇)

兽医行政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兽医行业在保障动物健康、预防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兽医行业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格等原因,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兽医违法行为展开分析,以探讨兽医行政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2019年,某市某县一家养殖场发生疑似猪瘟疫情。

养殖场负责人在得知疫情后,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也未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而是擅自处理了病猪。

同时,该养殖场还涉嫌使用禁用兽药。

当地兽医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该养殖场确实存在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擅自处理病猪、使用禁用兽药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地兽医部门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兽医从业资格证书等。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行为分析1. 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养殖场、养殖户发现动物疫病或者疑似动物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在发现疑似猪瘟疫情后,未按规定报告,延误了疫情控制的最佳时机,给周边养殖户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

2. 擅自处理病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养殖场、养殖户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隔离病畜,并通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在未报告疫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理病猪,可能导致疫病扩散。

3. 使用禁用兽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抗微生物类、抗寄生虫类等兽药。

本案中,养殖场涉嫌使用禁用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法规。

(二)法律法规适用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擅自处理病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狗咬人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狗咬人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宠物狗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随着宠物狗数量的增加,狗咬人的事件也日益增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狗咬人事件,探讨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描述2019年6月,小明(化名)在公园散步时,被一只流浪狗咬伤。

事发后,小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腿肌肉撕裂,需要手术。

经过鉴定,小明的人身损害程度为十级伤残。

事后,小明多次与流浪狗的主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流浪狗造成小明人身损害,应由流浪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 流浪狗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携带动物进入公共场所、公园、学校、医院等禁止进入的场所。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

”在本案中,流浪狗属于未经合法饲养的动物,其主人或管理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流浪狗的主人或管理人因未履行对流浪狗的管理义务,导致小明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小明因狗咬人事件遭受人身损害,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应由流浪狗的主人或管理人承担。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中常见问题和案例评析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中常见问题和案例评析

2015年第10期(下半月)科研◎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中常见问题和案例评析宁美艳王航娟(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陕西咸阳712000)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动物防疫、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其是我国公共卫生执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其执法质量的好坏将会严重影响到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防控动物疫情发生和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手段,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

这项工作涵盖了动物和动物相关产品质量检测,动物生产、经营、销售、运输和储存等全过程的监督工作,对防控重大疫情的出现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1认识不足,执法力度不强随着我国动物法规制度逐渐完善,法律执法体系逐渐成形,但是在一些基层地区,由于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执法技术不先进,执法队伍建设不稳定,有些地方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等,导致了执法人员对我国最近几年出台的法律法规掌握力度不足,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认识性不足,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不严格等现象的发生。

对一些逃避检疫、贩卖病死猪肉的现象监管不到位,对一些应该移交的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不熟悉,导致一些重大案件草草了事,放纵了违法人员,使得违法现象不能有效遏制。

1.2职能不全面,配套设施建设不足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职能认识从上级到下级都没有统一,各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名称不统一,导致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部门职能未完全体现出来。

此外,由于地方财政资金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投入力度较少,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中的相应执法设备严重落后,缺乏必要的执法设施。

执法技术手段不足,势必会导致执法的质量不高。

1.3宣传力度不足,后续工作难以保障在社会中由于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宣传和教育程度不足,社会大众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缺乏必要的了解,社会大众很难积极参与其中,再加上一些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当,在群众心中的地位不高,执法过程中存在妨碍执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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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的适用农业部2012年9月新修订颁发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一共有26种,在实际适用当中,很多执法人员往往不知道该适用哪些文书,不该适用哪些文书。

一个案件当中到底适用哪些执法文书,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用“简易程序”(警告、个人50元以下罚款、单位在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案件只适用一种执法文书即可,即《当场处罚决定书》。

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可适用多种文书。

一般来说,一个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普遍适用的文书有8种,即: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询问笔录3、案件处理意见书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6、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回证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除此以外,还要看当事人违反的条款和处罚条款的要求以及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的执法文书。

(1)如果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等,为使证据不被灭失,除了以上普遍适用的8种文书外,还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3种文书,共11种文书;(2)如果当事人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除了以上普遍使用的8种文书外,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4种文书,共12种文书;需要说明的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同时适用的一组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同时适用的文书。

这两组文书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当中同时适用。

(3)如果处罚条款规定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要增加《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4)需要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理的,增加《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听证笔录》、(5)需要听证的增加《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并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换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6)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或者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7)需要向公安部门移送的增加《案件移送函》;(8)需要抽样检验的增加《抽样取证凭证》;(9)需要进行产品确认的增加《产品确认通知书》。

执法文书适用顺序执法文书适用具有一定的顺序,每一种执法文书的适用是要根据案件的进展和实际情况而定,一般的顺序为: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

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者《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现场记录》。

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

4、《询问笔录》。

5、《抽样取证凭证》和《产品确认通知书》。

6、《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此文书的适用依具体情况而定,若涉案动物、动物产品通过补检是否合格而决定处罚条款适用的,就要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适用此文书。

若不影响处罚条款适用的,此文书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适用。

7、《案件处理意见书》。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案件)。

9、《送达回证》。

1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

11、《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2、《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文书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当事人若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时,3日后适用。

13、《责令改正通知书》。

14、《送达回证》。

15、《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6、《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17、《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此文书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时适用。

18、《强制执行申请书》。

此文书在下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

19、《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20、《案件移送函》。

此文书在调查取证结束时(一般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认为案件达到移送条件时适用。

案例一案情概述2011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公斤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

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73公斤病猪肉、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

分析:一、本案使用的文书不全本案使用了8种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本案尚缺5种执法文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罚没物品处理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存在的问题(一)本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表述不正确本案案由填写为“在市场上出售无章无证的病害猪肉”不正确。

首先,在立案阶段案由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三部分组成,本案案由缺少“涉嫌”和“案”字样;其次,从“案情概述”来看,本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

因而,本案立案阶段案由应填写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

2、简要案情书写不规范(1)本案执法人员书写的简要案情缺少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名称,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款。

就本案而言,简要案情可以书写为:“当事人在甲县某街道市场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

(2)本案执法人员未经立案调查,就直接将处罚决定的内容书写在“简要案情”栏,这种写法是错误的。

此处不应写处罚决定的内容。

3、未写处罚机关意见本案中,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未书写立案意见,意味着该案的处罚未经立案审批。

本案虽然在执法机构意见栏书写了“同意立案”的意见,但执法机构仅为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内设机构,该机构的意见不具备法律上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效力。

“处罚机关意见”栏应由立案审批权的领导签署是否立案调查的审批意见,如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明确承办人的姓名。

(三)重新整理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存在的问题1、形式要件不合法现场检查(勘验)时,执法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显示其具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权力和资格,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表明身份的方式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没有表明身份的记录,其形式要件不合法,该证据材料不合法,不具有证据效力。

2、内容不全面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地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以及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准确的记录。

本案中,执法人员虽然记录了所检查物品的名称,但数量笼统的记录为73公斤,猪肉和猪蹄数量分别为多少,没有进行区分;未明示所检查的猪肉和猪蹄是否有包装物;现场的具体地点在甲县某街市场的什么位置以及现场状况等内容,都未记录全面。

此外,检查(勘验)机关名称填写不准确,应当填写单位全称。

(三)重新整理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四、《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二)存在的问题讯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本案中的调查笔录,有些事实没有查明。

1、被询问人情况不完整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未填写被询问人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等内容。

如果被询问人没有工作单位和职务时,应当填写“无”,不得空项,也不得用斜线表示。

2、未“核对身份、收集证据”事实上,询问笔录首部中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来源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通常还应当反映在询问笔录正文中。

但本案中询问笔录的正文未体现,也没有核对和收集被询问人身份证明材料的表述。

3、未经调查认定违法行为人本案中,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从该询问可以看出,执法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被询问人就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有明显的主观臆断。

4、未调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5、发现违法线索未追查本案中询问笔录表述:“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答:是从甲县xx 屠宰场进的”。

如果涉案的是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屠宰场销售该猪肉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明与该屠宰场交易的时间、具体地点、人物、事实经过等内容,但本案的执法人员未进一步询问。

6、询问笔录无证明力询问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在形式上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一是询问人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二是询问时必须表明身份,三是必须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盖章,四是必须要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在制作的调查笔录中签名盖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因而该询问笔录无证明力,不能作为本案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7、存在的其他问题一是用语不规范。

如,“问:有没有两章一证”,“两章一证”是哪两章哪一证,应当表述清楚,不能简略。

二是询问内容对认定案件事实作用不大的,可以不问。

如,“问:没有两章一证的猪肉为何要卖?”,当事人只要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就构成违法行为,至于为什么要卖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三是用语不准确,导致当事人无法回答。

如,“问:你准备怎么出售这头猪肉?”,该询问可能会有若干个答案,如整片出售、分割出售、批发、零售等等,而本案中被询问人的回答是“我准备在市场上出售”。

这种询问方式让人一头雾水,无法回答,而且询问的内容也与认定违法事实无必要的关联性。

(三)重新整理的《询问笔录》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本案没有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书,存在执法文书使用不全。

若对查获的不合格猪肉不予控制,可能将会使证据灭失,因此,本案中必须使用此文书。

补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六、《案件处理意见书》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填写不正确本案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时,将案由填写为“蒋某:在市场出售无章无证的病猪肉”不正确。

案由区别于文书归档时制作的封面中载明的题名,封面题名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王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

分析本案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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