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2013)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2013)【法规类别】法律责任【发文字号】河府[2013]76号【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0.05【实施日期】2013.10.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河府〔2013〕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河源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5日河源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实施机关,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实施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实施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依法履职,造成认定事实、适用依据或执法程序等方面错误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一致,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同级政府监察机关、法制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法定管理权限负责具体工作。
政府监察机关、法制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联席会议,协同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20〕6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8日河源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新时代耕地保护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守住全市耕地保护红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含江东新区管委会,下同)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以下简称“市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节约集约用地任务、“三旧”改造任务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河府〔2022〕33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河府〔2022〕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河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24日河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为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效能,推进政府决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会议参加人员(一)组成人员。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人数应超过1/2。
(二)列席人员。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室党组成员为固定列席人员。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司法局、审计局为固定列席单位。
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会议议题(一)议题范围。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会议精神;2.审议拟上报省政府、市委的重要事项;3.审议拟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他重要事项;4.审议拟颁布的政府规章;5.审议拟以市政府(含市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6.审议尚无明显政策界限的改革和试验决策事项;7.审议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审计情况、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有土地及矿产资源年度出让计划等重大规划或计划决策事项;8.审议决定市级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单个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上民生项目和投资20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专项资金安排,上级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需进行二次分配1000万元以上的上级专项资金安排(公共突发事件应急资金安排按特事特办原则另行决策);9.项目总造价超过概算10%以上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10.市区出让商服、住宅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事项(含改变土地用途);11.上级文件要求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12.市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股关于印发河源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股关于印发河源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河府办[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股关于印发河源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09〕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河源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河源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为配合我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明电〔200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节约集约用地加快经济发展这一核心,以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以保护耕地为前提,建立以规划和标准控制为基础,以政策约束激励为导向,以评价、监管、考核为保障,以市场配置为主导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城乡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升级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确保我市产业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同步推进,努力走出一条耕地保护严、建设占地少、用地效率高的科学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科学配置城乡、区域、产业发展用地,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土地产出率。
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防止土地粗放利用。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保证辖区内耕地、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
按质按量完成国家、省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顺利完成试点示范工作各项任务。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河府[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河府〔2009〕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河源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及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规定”、“决定”、“命令”、“办法”、“通知”、“公告”、“规则”和“通告”等。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清理、有效期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同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二)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本级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河府[2011]136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11〕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河源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
提出申诉、控告或举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投诉人。
被申诉、控告或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称为被投诉人。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交办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查处,并在限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交办的受理机构。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上级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受理。
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河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河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河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7月21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第七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叶梅芬2017年8月21日河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清理和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符合急需先立、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要求。
第四条政府规章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表述准确、简洁、易懂。
名称可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制定政府规章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起草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政府立法工作。
第六条政府立法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8月前通过书面或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报刊等媒体,向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建议项目。
第八条报送制定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的名称;(二)需要规范的主要问题;(三)制定该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四)制定该规章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8•【字号】河府〔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河府〔201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8日河源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做好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和《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本规定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下列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年度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二)市委认为须报告的事项;(三)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重大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或者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1•【字号】河府办[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09〕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河源市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围绕地理信息市场中的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六个环节,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测绘活动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等行为,重点查处地理信息泄密和窃密案件,使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对涉密地理信息管理和保密监督的力度得到明显加强,消除各种泄密隐患,确保涉密地理信息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规范获取、提供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行为。
依法持有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要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管理,明确涉密岗位责任,防范他人非法获取涉密地理信息。
需要对外提供涉密地理信息的,应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需要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非法持有或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清信息来源和扩散范围,追缴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09—2013年)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09—201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8•【字号】河府[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09-2013年)的通知(河府〔200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09-201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八日河源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09-2013年)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和《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粤府〔2008〕60号),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透明度,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1.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进一步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建立。
2.科学、民主、依法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实现法定化,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落实。
3.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委《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粤发〔2011〕5号,以下简称《五年规划》)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10〕17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显现出一些矛盾和问题。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仍然存在。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五年规划》明确提出“到2011年,基本完成《纲要》和《决定》确立的配套制度建设任务,基本建立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到2014年,全省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因此,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看待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锁定目标,明确任务,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河府[2009]14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通知(河府〔2009〕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河源市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依法行政情况。
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依法行政情况。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报告工作。
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依法行政情况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依法行政应当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依法行政年度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以及存在问题,包括: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情况;2.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3.执行上级有关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和要求的情况;4.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情况;5.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情况;6.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情况;7.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情况;8.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9.其他应当报告的依法行政情况。
(二)依法行政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府所属工作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上年度依法行政情况报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汇总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为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落实。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河府[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河府〔2009〕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2009年7月20日河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工作。
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查把关工作。
第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梳理分类并制定具体处罚标准,作为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河府办[2012]9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河府办〔2012〕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5日河源市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和省法制办《关于应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的通知》(粤府法〔200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证是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是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行政委托组织以及行政执法队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的审核、申领、发放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管理遵循岗前培训、网上申报、持证上岗、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申领行政执法证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二)是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身体健康;(五)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须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法律知识培训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法律知识培训的组织、教材和相关费用由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河府[2007]14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府〔2007〕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17日河源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使群众享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作出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行政决策前,需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市政府颁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方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供电、供水、燃气、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收费标准提高以及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由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听证、公示的,由职能部门负责,未明确由职能部门负责的,由市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听证、公示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2012)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河府[2012]107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河府〔2012〕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河源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30日河源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区各级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已依法明确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标准的,从其规定,但有关行政处罚机关应将该标准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实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处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河府〔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府〔2021〕1号源城区、东源县人民政府,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1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5日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管理,合理确定停车位供应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含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东源县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商业服务和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不包括工业类、用地面积80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含按照规定退让的城市道路、绿化等用地)依据停车配建标准所附设的地下、地上停车场(库),服务对象为建设项目使用者或公众。
第四条中心城区实行分区域差别化停车配建标准管理,原则上在人口密度较大、城市核心区、重点区域停车位配建标准较高,一般地区停车位配建标准较低。
区域划分为三类(详见附件1)。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指标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停车区域划分进行取值,具体标准按照附件2、3执行。
第六条具有两种及以上功能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按照各类建筑功能及规模核算后累加确定,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方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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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txt如果你看到面前的阴影,别怕,那是因为你的背后有阳光!我允许你走进我的世界,但绝不允许你在我的世界里走来走去。
印发河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府〔2009〕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9年7月20日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工作。
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查把关工作。
第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梳理分类并制定具体处罚标准,作为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第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向社会发布后30日内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还应根据行政处罚依据的变化或执法客观条件的变化,定期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进行调整,并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原则上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后60日内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第九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适用范围、裁决幅度、事实要件相同或相近的,应当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
第十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违法行为设定多个行政处罚标准的,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二)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列明情况,对何种违法行为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作出相对应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标准幅度较大的,可以根据情节规定一个处罚数额、比例或倍数;
(五)违法行为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
第十一条制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标准时,应考虑下列情形: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制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实施违法行为时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执行本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根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
(五)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将实施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件调查人员根据本单位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应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再报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河源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检查,对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9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