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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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实物捐赠问题分析

基金会实物捐赠问题分析

基金会实物捐赠问题分析【摘要】三十年来,我国的基金会取得了长足发展,每年都会收到大量的实物捐赠,这是人们爱心的表现,但是,目前实物捐赠存在计价、交接手续等问题,实物捐赠可能成为某些组织和单位完成指标和偷逃税款的工具和手段。

文章对实物捐赠的问题和危害进行实证分析,以引起各方的关注,共同做好实物捐赠的管理和规范,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实物捐赠;计价;交接手续;指标;税前扣除1981年7月28日我国第一个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

近三十年来,基金会的知名度和作用越来越大,数量逐年增加。

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经有1 597家基金会,包括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与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年募集资金近200亿元。

在基金会募集善款活动中,收到的实物捐赠越来越多。

实物捐赠因其可以迅速解决被救助人的实际困难,可以充分发挥捐赠物的使用价值,可以减少对捐赠人现金流的影响,而广受捐赠人的推崇。

这本是有利各方的好事,但是,目前我国实物捐赠中存在一些亟需引起关注的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希望有助于促进慈善事业的更好发展。

一、实物捐赠计价问题表1为某公募基金会2009年度接受实物捐赠明细表。

通过对表1中实物捐赠计价的认真分析,发现存在如下问题:(一)按照捐赠者提供的价格计价,有失公允性表1中帐篷的计价存在这一问题。

该基金会以捐赠单位提供的价格说明为依据确认帐篷的入账价值。

众所周知,帐篷因品牌、规格、型号不同而价格往往相差甚远,完全按捐赠者认可的价格计价有失公允。

汶川地震中捐赠帐篷的价格就备受争议,相关资料如下:资料1:表2是天涯互助——互助救灾报道:湖南车友会捐款自己购买的帐篷,价格很便宜。

资料2: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宣传处处长夏洪艳指出,截至2008年19日,中国红十字会一共向灾区送去了价值1 540多万元的13 114顶帐篷。

每顶帐篷1 174元。

资料3:2008年5月18日,《人民日报》报道,青海向灾区紧急捐赠价值2 250万元的5 000顶救灾专用帐篷。

四川公益性捐赠扣除名单

四川公益性捐赠扣除名单

四川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名单一、获得2008年度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1、四川省扶贫基金会2、四川省国电大渡河爱心帮扶基金会3、四川圣爱特殊儿童援助基金会4、四川省资中县教育基金会5、四川省成都市教育基金会6、四川成都市双流县教育基金会7、四川省乐山市教育基金会8、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9、四川省威远县教育基金会10、四川美丰教育基金会11、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12、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13、四川省内江市教育基金会14、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15、四川省慈善总会16、成都慈善会二、获得2009年度第一批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1、四川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2、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3、四川省成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4、四川飞行教育基金会5、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6、四川省宜宾市教育基金会7、四川省教育基金会8、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爱心教育基金会9、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四川省简阳市教育基金会11、四川省成都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2、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扬华教育基金会13、四川省都江堰友爱教育基金会14、四川英子爱心基金会15、泸州市慈善总会16、宜宾市慈善总会17、四川省广元市慈善会三、获得2009年度第二批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1、四川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2、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阳光助学基金会3、四川省成都公和社区发展基金会4、四川省德阳市教育基金会5、四川省志愿服务基金会6、四川省广元市教育基金会7、四川省剑阁县教育基金会8、四川省扶贫开发协会9、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慈善会2010年度第一批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文件》(川财税[2010]33号),现将2010年度第一批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基金会、社会团体名称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四川省威远县教育基金会成都市教育基金会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双流县教育基金会德阳市教育基金会乐山市教育基金会四川省内江市教育基金会四川省教育基金会都江堰友爱教育基金会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成都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四川省扶贫基金会广元市教育基金会剑阁县教育基金会四川省资中教育基金会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四川省宜宾市教育基金会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成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四川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四川省志愿服务基金会四川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四川美丰教育基金会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扬华教育基金会四川英子爱心基金会南充市高坪区阳光助学基金会四川省国电大渡河爱心帮扶基金会四川飞行教育基金会成都市成华区爱心教育基金会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四川省简阳市教育基金会成都公和社区发展基金会四川省慈善总会成都市慈善总会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颁布时间:2009-8-20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现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财务规定解读

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财务规定解读

2009年10月20日,新华都集团董事长将其个人持有的价值83亿元人民币的有价证券全部捐出,组建了国内最大的个人慈善基金——新华都慈善基金会,但我国对于股权捐赠成立非公募基金会尚没有完善的流程和法规。

对此,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 号)对类似捐赠行为予以规范。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的特点对比2003年5月实施的《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等相关法规,新政策在以下方面值得关注:(1)捐赠范围扩大到“股权”。

财企[2003]95号规定,企业持有的股权和债权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新政策是对旧政策的延伸和发展。

财政部引进股权捐赠这一新形式,对公益机构今后的发展道路具有划时代意义。

(2)企业捐赠股权须经审议。

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3)企业捐赠股权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目的是规避假慈善、真避税的行为。

(4)受赠对象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5)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

随着“股权捐赠”行为的逐渐增多。

出现了一些个人基金组织。

纵观国内捐股,非公募基金具有以下五个特点,第一,所有的股权捐赠都是流向捐赠者专门设立的基金会;第二,基金会的日常运作还是以股权的红利为主,较少出现将股份套现以进行捐赠的情况;第三,由于国内慈善立法尚不完善,因此以捐股形式成立的基金会通常选择在海外注册或者挂靠在政府名下,比如,阳光文化基金是在香港地区注册,老牛基金会的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第四,捐股者所拥有的股份都是在香港上市,这也与香港资本市场对捐股的慈善理念较为接受有关;第五,由于捐股牵涉上市公司治理与股价,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来完成过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2.22•【文号】财税[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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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税函】【国税发】【财税字】2010年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目录国务院令第58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新所得税释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目录财税(2006)116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财税(1997)22号.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3、财税(1994)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4、关于企业支付实习生劳动报酬(财税字(2006)107号)5、关于扩大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通知6、财企(2003)61号.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7、川地税发(2005)4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8、公共基础设施(2008)优惠项目9、国税发(2007)104号.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10、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11、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12、财税(2008)21号.关于实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3、川国税(2006)6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14、财税(2008)1号.关于企施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5、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16、国税发(2007)39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17、国税函(2007)365号.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18、国税发(2008)2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财税(2007)8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财税(2007)58号.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1、国税函(2004)390号.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2、国税发(2003)103号.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23、国税函(2003)1239号.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2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5、环保专用设备优惠目录26、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7、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28、国税发(2008)86号.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9、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30、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31、国税函(2008)514号.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2008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6号(汶川地震)国发(2008)21号.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府发(2008)51号灾后重建的措施国税函(2009)1号.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9)2号.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关于新所得税填报说明国税发(2009)3号.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9.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5号.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关于印发《企业资产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请问企业发生哪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公司产品缴纳所得税问题.doc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研发费用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单位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应将其视同销售处理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因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而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企业报废运输车辆应如何申请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问题财税(2009)36号.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补偿款可否税前抵扣财税(2009)166号.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员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经营期不足10年的外资企业企业为世博会捐款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能否视为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此作为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付往国外无法按实征收的费用如何计缴所得税企业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国内航程的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固定资产被盗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进行报损存货损失报批需准备哪些资料因企业员工非法挪用单位资金造成的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居民企业之间哪种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让利活动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租入房产改建支出可否税前扣除企业安置外地残疾人员就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减免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税(2010)97号.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69号.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国税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财税(2010)65号.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11)26号.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财税(2011)81号.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2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财产行为税32、财税(2006)56号.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3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34、国税发(2005)89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35、国税发(2005)151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36、财税(2004)40号.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37、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38、财税(2005)181号.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39、财税地(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40、财税(2007)176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41、国税发(1994)44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42、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43、财税(2005)11号.证券、股权交易印花税调整通知44、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目录(2008)版45、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46、财政部、国税总局令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9)127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公司向银行借了1500万元的贴息贷款签订的贴息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房产税47、国税函(2007)603号.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48、国税发(2005)17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9、国税发(2005)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50、财税(2005)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关于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房产税内外统一51、财税(2006)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52、财税(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53、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54、国税发(2006)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5、国税发(2006)31号.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56、国税发(2005)172号.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57、国税函发(1994)644号.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58、川地税函(2001)262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9、川地税函(2006)0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及土地转让财产行为税管理的意见60、川地税函(2002)22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61、川地税发(1997)057号.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62、财税(2005)103号.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人所得税63、财税(2006)44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64、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5、财税(2005)9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66、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67、发给公司高管人员的“车贴”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6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66号令.个人所得税法69、国税函(2005)318号.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0、国税发(2005)9号.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71、国税函(2005)382号.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2、国税发(2005)20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73、国税函(2005)655号.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4、国税发(2006)108号.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75、国税发(2005)196号.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76、国税发(2006)144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7、国税函(2005)715号.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8、国税函(2005)364号.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79、国税发(2005)120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80、国税发(2005)205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1、国税发(1994)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9)5号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交易结算利息的通知个人出售居住用房如何纳税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有优惠销售按揭方式买来的二手房,其间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转让所得中扣除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某单位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购物索取发票后中奖的奖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将私人藏画转让给博物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给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是否征收滞纳金个人以有条件优惠价格购得的商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股票复牌日前股东所持股份是否缴纳个税继承房产转让个税如何缴纳随工资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否缴纳个税财税(2010)96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70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因公用私人身份证购买的汽车,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动合同补偿款要不要缴税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号.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主席令第48号。

解读财税[2008]160号:企业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六项注意

解读财税[2008]160号:企业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六项注意

解读财税[2008]160号:企业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六项注意2007年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支出应按规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2010年7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新政,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

这份名为《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下称“《补充通知》”)是对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出台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下称“新政策”)的补充。

通读了这两项规定之后,笔者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应关注的六大事项总结如下。

事项一:年度利润总额按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新政策第一条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这是对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实施条例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此处要特别注意,对于年度利润总额,新政策规定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这意味着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如果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0或者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新政策第三条对享受优惠政策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范围进行了限制,明确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事项二:享受政策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新政策第四条明确,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即,(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方案

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方案

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服务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0号、《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规定政策解读的精神,推进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政策背景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教育发展规律,进一步改革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推动高校所属企业清理规范、提质增效,推动高校聚焦教学科研主业,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遵循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尊重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改革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高校所属企业清理规范、提质增效,促进学校聚集教学科研主业和内涵发展,提升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强化责任、明确目标。

二是分步实施、重点突破。

三是统筹规划、分类施策。

四是保障权益、平稳过渡。

五是依法监管、严防流失。

(三)主要目标。

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把附着在高校身上的社会职能、沉重负担剥离,让高校可以清清爽爽的搞教育现代化,推进四个“回归”,建设教育强省。

通过清理关闭一批、脱钩剥离一批、保留管理一批、集中监管一批等方式,稳步推进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更好地服务高等教育。

二、改革范围与方式(一)改革范围。

公办普通高校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均纳入改革范围。

2014版企业所得税各类费用扣除比例及税政依据——段文涛整理

2014版企业所得税各类费用扣除比例及税政依据——段文涛整理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税收滞纳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赞助支出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业务招待费
(60%,5‰)
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签订分摊协议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注:该文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导读】:在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后,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向灾区人民献上一份爱心。

本文对企业向灾区捐赠的财务及会计处理作出简要提示。

会计处理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失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和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对捐赠的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2.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的流出事项(虽然税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3.涉及捐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固定资清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然后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借方。

4.如果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捐出资产会计核算时,必须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新会计准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企业捐赠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捐赠60万元(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捐赠后会计利润为140万元,可扣除额为16.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假设没有调整项目)为123.2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捐赠自行开发商品房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捐赠自行开发商品房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捐赠自行开发商品房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作者:徐加勇罗秀婕来源:《财会学习》2015年第12期摘要:为了鼓励广大企业积极从事公益活动,国家税务总局从税收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台了很多关于公益捐赠的优惠政策。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两个角度准确理解和掌握其商品房捐赠的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的相关条件和具体处理方式,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捐赠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关键,同时也有助于其选择使用合理的捐赠方式,避免其因捐赠方式选择不当进而产生相应的税收损失,影响其从事公益活动的积极性。

关键词:房地产;捐赠;税务处理;会计处理一、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公益性捐赠的条件(一)捐赠须经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相应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该商品房须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相关公益事业根据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满足商品房捐赠的相关公益事业主要包括:辅助救济社会困难群体及个人,如受灾人群、贫困人群、残疾人等;公共事业建设,包括科教文卫事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如环境保护设施、城乡设施等;其他相关福利及社会公共服务事业。

(三)与商品房公益性捐赠相关的其他特殊税收优惠条件1.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上,根据财税[1995]4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在两种特殊条件下,商品房捐赠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余商品房捐赠行为均需缴交土地增值税。

包括: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所有权拥有者将其产权、使用权转赠给其直系亲属,或者是其赡养义务人的行为;土地所有权拥有者将房屋、土地捐赠至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或团体的、所有权归属国家机关的房屋产权,赠与社会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用于支持民政、社会公益事业、科教文卫等。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处理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处理

纳税辅导27公益性捐赠的涉税处理纪宏奎赵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是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是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是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根据上述规定,捐赠支出用于上述公益事业的,属于公益性捐赠。

企业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如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本文结合现行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第50号令,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视同销售采用的是正列举,从列举的八种情形来看,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公益性事业应当视同销售,但企业向公益性事业无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当然,货物用于公益性事业是否减免,国务院有权决定。

地震捐赠税收政策及会计核算

地震捐赠税收政策及会计核算

地震捐赠涉及的税收政策及会计核算一、捐赠涉税相关规定1、2008年7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四条分八款分别对八种不同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第八款规定的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下称实物捐赠),也即按此规定实物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按照《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的规定,纳税人实施捐赠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捐赠凭证。

4、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二、捐赠实物计价选择及税收负担根据上述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允许纳税人按照公允价值对捐赠产品进行定价的。

因此,对纳税人来说,如何确定捐赠产品价值,就有了相对的选择权(注意,纳税人对捐赠产品定价的选择权只能是相对的,因为产品定价应当是相对合理的,且必须得到受赠机构的认可),这种选择权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财税【2008】160号

财税【2008】160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社会组织的税收

社会组织的税收
治权力以法律形式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保证税收收入 的实现。
• 2、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 既不需要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 或代价。
• 3、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 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征纳行为规则,征纳双方都必须遵 守,不能随意改变。
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 美国通过一系列的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其中包括税收优
惠。美国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两个方面: • 一是对社会组织本身与宗旨相关的活动予以免税; • 二是对向特定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的个人或组织予以减税。 • 联邦税法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社会组织一旦获得免税资格,
• 3、澳大利亚
• 澳大利亚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联邦税的免税税种 有:所得税、资本增值税、小额优惠税、批发销售 税、各种执照税;
• 州税的免税税种有:土地税、工资收入税、印花税 和属于市政当局征收的财产税及服务费等。
• 4、荷兰
• 荷兰税法规定,对具有公益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给予免除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赠与税等税的优惠。 但若从事营利活动则要交纳公司所得税。
• 二、我国社会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度
• 实例1: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青基会)是中国成 立较早、声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公募基金会。它成立于 1989年,发起实施了具有广泛声誉和影响的民间公益事业— —“希望工程”。但在2008年底它却收到了税务机关开出的 5500万元的天价税单。这笔税来源于2008年汶川地震期间青 基会接受的4亿元捐款,其中2亿元被拨付灾区,结余款仍有 2亿元,按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 率计征,青基会就要掏出5500万元缴付国库。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布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等263家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财税政[2013]1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3.12.11【实施日期】2013.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布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等263家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浙财税政〔2013〕18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宁波不发),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7号)有关规定,现将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等263家社会团体名单公布如下:一、新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等31家社会团体(名单详见附件1)获得2013年度、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2014年度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浙江省慈善总会等232家社会团体(名单详见附件2)继续获得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附件:1.新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2.2014年度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2013年12月11日附件1新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1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2金华市永远的荣光艺术教育基金会 3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教育基金会4浙江文达教育基金会5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6浙江宏达教育基金会7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浙江海洋学院教育基金会9嘉兴市温商慈善基金会10浙江钟伟嵊泗中学教育基金会11浙江传媒学院教育基金会12浙江省瑞安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14文成县人民教育基金会15文成县陈伯远教育基金会16浙江省实方慈善基金会17浙江吃亏是福慈善基金会18浙江省弘毅公益基金会19杭州市江干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20温州市温商慈善基金会21浙江同一慈善基金会22杭州市公羊会公益基金会23浙江省寅幸慈善基金会2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5浙江省杭州滨江阳光公益基金会26温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27杭州市金城高尔夫体育发展基金会28杭州市下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29温州市龙湾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30平阳县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31洞头县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附件22014年度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1浙江省慈善总会2杭州市慈善总会3杭州市拱墅区慈善总会4杭州市萧山区慈善总会5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6杭州市高新开发(滨江)区慈善总会 7建德市慈善总会8淳安县慈善总会9温州市瓯海区慈善总会10瑞安市慈善总会11乐清市慈善总会12苍南县慈善总会13泰顺县慈善总会14湖州市慈善总会15湖州市南浔区慈善总会 16诸暨市慈善总会17嵊州市慈善总会18兰溪市慈善总会19义乌市慈善总会20东阳市慈善总会21永康市慈善总会。

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如何作纳税调整

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如何作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借款费用账务处理实例2009-9-23 15:07:12来源:青年人() 作者: 【大中小】【打印】甲、乙两家企业是关联企业,2008年甲企业投资乙企业700万元,拥有乙企业100%的股份。

2009年1月1日,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5%。

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及税务分析如下:1月~6月,每月实收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税法上的权益投资大于或等于会计上的所有者权益,税法上的权益投资按照取数从大的原则处理。

1月~6月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权益投资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计算,则权益投资为600万元。

7月~12月,每月实收资本6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800万元。

计算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12=(600×6+800×6)/12=700(万元)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万元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2000/700=2.86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2000×5%×(1-2/2.86)=3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无偿移交物业是否视同销售,如何计税,附案例讲解

无偿移交物业是否视同销售,如何计税,附案例讲解

⽆偿移交物业是否视同销售,如何计税,附案例讲解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取得⼀块10万平⽅⽶的⼟地,⽀付相关税费20000万,2013年在其中1万平⽅⽶的⼟地上⾃建⼀座⾮营利性的⽂体中⼼,建筑安装总成本6000万,发⽣开发费⽤600万(不能分摊利息⽀出,当地政府规定开发费⽤的扣除⽐例为10%)。

随后该企业将竣⼯后的⽂体中⼼⽆偿赠予本市政府下属的⽂体局,⽤于⾮营利性公共事业,所有权属转移⼿续已办妥。

该地区⽆相同或类似⽂体中⼼的市场价格,且税务机关核定的建筑业成本利润率为10%、销售不动产成本利润率为20%。

从上述案例可看出,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偿移交⽂体中⼼环节主要涉及到的税种有营业税、⼟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那么⽂体中⼼的⽆偿移交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应确认收⼊,成本应如何扣除,计税依据如何计算,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能否适⽤企业所得税中公益性捐赠⽀出税前扣除的规定?本⽂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对⽂体中⼼⽆偿移交环节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分析。

⼀、增值税(⼀)收⼊应该确认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个⼈将不动产或者⼟地使⽤权⽆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建建筑物后销售中发⽣的⾃建⾏为,视同应税⾏为。

上述案例中,⾸先该企业将竣⼯后的⽂体中⼼⽆偿移交给⽂体局的⾏为属于“单位或者个⼈将不动产或者⼟地使⽤权⽆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的情形,因此应视为应税⾏为,确认收⼊的实现,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次该⽂体中⼼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建筑物,⾃建后视同销售,其中的⾃建⾏为也应视同应税⾏为,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成本、费⽤不得扣除由于除营业额中包含已征收营业税的⾦额这种特殊情形外,根据《增值税暂⾏条例》规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般是纳税⼈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因此本案例中,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的成本、费⽤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捐赠自行开发商品房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捐赠自行开发商品房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ACCOUNTING LEARNING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捐赠自行开发商品房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文/徐加勇 罗秀婕摘要:为了鼓励广大企业积极从事公益活动,国家税务总局从税收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台了很多关于公益捐赠的优惠政策。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两个角度准确理解和掌握其商品房捐赠的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的相关条件和具体处理方式,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捐赠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关键,同时也有助于其选择使用合理的捐赠方式,避免其因捐赠方式选择不当进而产生相应的税收损失,影响其从事公益活动的积极性。

关键词:房地产;捐赠;税务处理;会计处理一、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公益性捐赠的条件(一)捐赠须经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相应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该商品房须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相关公益事业根据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满足商品房捐赠的相关公益事业主要包括:辅助救济社会困难群体及个人,如受灾人群、贫困人群、残疾人等;公共事业建设,包括科教文卫事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如环境保护设施、城乡设施等;其他相关福利及社会公共服务事业。

(三)与商品房公益性捐赠相关的其他特殊税收优惠条件1.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上,根据财税[1995]4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在两种特殊条件下,商品房捐赠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余商品房捐赠行为均需缴交土地增值税。

包括: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所有权拥有者将其产权、使用权转赠给其直系亲属,或者是其赡养义务人的行为;土地所有权拥有者将房屋、土地捐赠至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或团体的、所有权归属国家机关的房屋产权,赠与社会非营利性工艺组织,用于支持民政、社会公益事业、科教文卫等的。

一生命,是人类传承延续的不变话题,从咿呀学语到老态龙

一生命,是人类传承延续的不变话题,从咿呀学语到老态龙

一.生命,是人类传承延续的不变话题,从咿呀学语到老态龙钟,每个人都避免不了生命周期的轮回,昔日为国家奉献了一生,为国家呕心沥血的老一辈人,如何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养老环境,是全社会需要思考,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21世纪的中国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老龄人口的数量已经位列世界第一位,而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样的状况不容乐观,更不能忽视。

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加速发展正在抑制中国前进的步伐。

现阶段,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了1.6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

老龄化规模大、速度快、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倒置、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等特点也相对突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特别是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年均100万的增长速度,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问题日趋严峻。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发展,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应对老龄化,健全和发展老龄事业。

同时国家历届领导也对老龄工作做了讲话和重要批示:1、国务院副总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回良玉在全国老龄办报送的《关于呈送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2003年工作要点的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老龄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做好老龄工作,必须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为老年人多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

2、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在2003年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对策研讨会上的主旨报告上指出:要坚持以老年人为本的原则。

要以老年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急老年人所急,想老年人所想,要站在老年人的立场上来考虑问题,解决问题,努力满足老年人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

3、原民政部副部长、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中国老龄协会会长李宝库在学习十六大报告体会时强调:老龄工作必须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才能跟随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定满足广大老年人的需求;才能既做好稳定工作,又对发展、对推动先进生产力和传达室播先进文化做出贡献。

捐赠产品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捐赠产品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捐赠产品的会计分录怎么做捐赠产品的会计分录怎么做企业捐赠出去一批产品,相关的会计分录应该要如何写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捐赠产品的会计分录做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捐赠产品的会计分录做法1捐赠自产货物会计上是不确认收入的,因为不会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税法要求企业自产货物对外捐赠,视同销售,要按货物的售价计算交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售价计算增值税)捐赠产品的会计分录做法2捐赠自产品或商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捐赠产品的会计分录做法3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捐赠产品一批,成本80000,计税销售价为100000元。

要求编写会计分录。

捐赠产成品的会计分录:一种是视同销售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另一种是按成本转账的.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例1】2008年,A企业将自产产品100件,单位售价200元的产品,通过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捐赠。

该产品单位成本为100元,增值税税率17%。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13400贷:库存商品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按成本转账处理,年终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要进行纳税调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将产成品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捐赠支出在会计核算中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对外捐赠表现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送给相关利益人,捐赠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

在捐赠业务发生时,会计上按照实际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该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抵减当期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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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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