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庭前证言的“唯一或决定性规则”——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d
欧洲人权欧洲对人权的承诺与保护
欧洲人权欧洲对人权的承诺与保护欧洲人权:欧洲对人权的承诺与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全球地区,欧洲一直以来重视并致力于维护人权。
在欧洲大陆,各个国家以及整个欧盟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和法律框架,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实现。
本文将就欧洲人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欧洲人权的历史背景欧洲人权的基石可以追溯到世界上第一部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人权法律文件——《欧洲人权公约》的诞生。
该公约于1950年由欧洲理事会制定,并于1953年开始生效。
这一文档确立了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范围,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生命权和禁止酷刑等内容。
此后,许多国家相继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并成为其法律约束下的成员国。
二、欧洲人权法律框架的建立与维护1. 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院,负责审理来自欧洲国家的个人和团体对成员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指控。
该法院根据公约的规定进行司法裁决,并对不遵守判决的国家进行制裁。
这样的机制确保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有效执行,并保护了个人免受侵犯。
2. 欧洲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是一个政治组织,由欧洲国家的代表组成,旨在促进和维护欧洲人权。
该机构负责监督欧洲人权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协助处理成员国之间的人权争议。
通过对话和协商,欧洲委员会促进了不同国家和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并致力于提高和保护欧洲人民的人权水平。
三、欧洲对人权的具体保护措施1. 言论自由和媒体的保护欧洲国家普遍保障言论自由和媒体的独立性。
无论政治立场如何,公众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可以自由获取信息。
这使得欧洲社会具有较高的开放度和民主性,人们可以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2. 社会福利权益的保障欧洲国家在保障人权方面也注重社会福利。
各国通过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医疗保健、福利救济、教育和住房保障等,以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这种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3. 强调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欧洲国家对少数群体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视。
欧盟司法制度
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请求宣告违法的诉讼 1)、诉讼范围
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对象仅仅限于规则,对除此之外的欧盟二 级立法,包括决定、指令、建议或意见,任何人都不能提起宣告 违法之诉。 2)、诉讼理由
在主诉中,当事人对欧盟机构的一项规则的法律根据存在争议。 3)、诉讼主体
《欧共体条约》第184条指的是“任何当事人。”(实际上, 主体是有限的) 4)、诉讼期限
当事人起草——成员国法院审核、修改—— 填申请表——递交欧洲法院 2)、欧洲法院阶段
接到请求书即开庭审理
先予裁决制度
先予裁决的法律效力
1)、对提请成员国法院的效力 欧洲法院的裁决对提请裁决的成员国法院或法庭有
拘束力。一旦欧洲法院作出裁决,该裁决必须得到提 请成员国法院或法庭的适用。
2、对其他法院的效力 如果相同的问题再次出现,其他法院或法庭可以直接 适用欧洲法院先前的先予裁决。 如果相同的问题再次出现,而其他法院或法庭认为欧 洲法院先前的判决有误,那它可以再次提请欧洲法院 进行先予裁决。欧洲法院在必要时也会修改以前的裁 决。
例:1968年2月29日成员国签订了《相互承认 司和法人的公约》
1968年9月27日成员国签订了《民商事判决 的管辖权和执行公约》(即《布鲁塞尔公 约》 )。
1971年6月3日成员国政府签订了两项针对 两项公约的议定书,欧洲法院分别被赋予了就 两项公约解释作出先予裁决的管辖权。
先予裁决制度
欧盟先予裁决制度的提起 1)、提请的范围
3
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不作为之诉: 如果欧盟理事会,欧委会或欧洲议会在
立法或者行政上不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 在欧洲法院提起诉讼。 欧盟的请求宣告违法之诉:
撤销之诉中涉及到有关欧盟机构的立法 公布两个月后,利害关系人仍然按条约规 定,提请欧洲法院裁定该立法的不可使用。
欧盟法
一、不定项选择1.欧盟法渊源:P1⑴由成员国制定的作为成立条约的法律(基本立法)和由欧共体制定的法律(辅助立法)⑵为欧洲法院所承认的法律的一般原则⑶欧共体与非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国际条约⑷欧洲法院的判例2.条约缩写:P2⑴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 ⑵欧洲共同体条约EC Treaty⑶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 ⑷合并条约Merger Treaty⑸关于欧共体主要机构的协定Convention on Certain Institution Common to European Communities⑹第一和第二预算条约First and Second Budgetary Treaties 1970 and 1975⑺关于增加成员国的条约Treaty of Accession 1973,1981,1986 and 1995⑻单一欧洲法SEA ⑼欧盟条约Treaty of European Union=TEU⑽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TA⑾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 ⑿巴黎条约Treaty of Pairs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⒁里斯本条约The Treaty of Lisbon3.欧共体一体化的路径195年,欧洲一体化先驱让·莫内和法国外长舒曼首先提出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
1951年4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6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
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6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
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
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第1条- 尊重人权第1条的规定仅是在规范本公约的各个签署国必须要确保本公约所列出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获得充分的保障。
在某些特殊请况下,“管辖”并不仅指缔约国本国领土范围内而言,确保公约所列出的权利与自由能被充分保障的义务尚及于外国领域,缔约国实际控制的外国领土即为其例之一。
第2条- 生命权第2条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命权。
本条的第一项内容排除了合法执行死刑的状况,另外,在第二项的部分规定,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逮捕嫌疑犯或逃犯、以及镇压暴动或叛乱而“绝对必要”使用武力进而造成生命的剥夺时,并不被认为违反本条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例外情形在各该国家同时也批准第6号及第13号议定书的情况下,将受到更进一步的限制。
另外,此种权利在和平时期也不能依据本公约第15条而被免除。
直至1995年以前,欧洲人权法院对于生命权并未作出明确的表示,不过在McCann v. United Kingdom一案中,其认为本条第二项的例外状况并非在建构何种情况下允许杀人,而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可能遭致人员伤亡的武力。
另外,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每个成员国在公约第2条规定之下,有下列三个主要的义务:1.避免任何人遭受到非法杀戮之义务2.调查任何原因可疑的死亡之义务3.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手段去避免任何可预见的生命伤亡之义务第3条- 免于酷刑与不人道或侮辱待遇之自由第3条主要在禁止酷刑以及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
且就此权利本身并未有任何例外或限制规定。
本条规定通常除了被用于禁止酷刑之外,亦被用于禁止严重的警察暴力情形以及极为差劲的拘留环境。
欧洲人权法院强调第三条为一种“绝对条款...不论被害者的行为为何。
”该法院同时也解释本条认为,任何成员国皆应被禁止将任何人驱逐或遣返至可能使其遭受到酷刑或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处罚的国家。
最初,欧洲人权法院对于是否构成酷刑采取较为严格的解释,其常常倾向于认为该国是触犯了禁止不人道和污辱待遇的对待。
国外法律宪法类条文资料
《世界人权宣言》11条第1款:英文:Everyone charged with a penal offence has the right to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d guilty according to law in a public trial at which he has had all the guarantees necessary for his defence.中文: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正式中文: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法国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儿童权利公约》40条第2款b项第一目所有被指称或指控触犯刑法的儿童至少应得到下列保证:(一)在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3项2凡受刑事罪指控者在未经依法证明为有罪之前,应当推定为无罪。
3凡受刑事罪指控者具有下列最低限度的权利:(1)以他所了解的语言立即详细地通知他被指控罪名的性质以及被指控的原因;(2)应当有适当的时间和便利条件为辩护作准备;(3)由他本人或者由他自己选择的律师协助替自己辩护,或者如果他无力支付法律协助费用的,则基于公平利益考虑,应当免除他的有关费用;(4)询问不利于他的证人,并在与不利于他的证人具有相同的条件下,让有利于他的证人出庭接受询问;(5)如果他不懂或者不会讲法院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以请求免费的译员协助翻译。
英文原文:2 Everyone charged with a criminal offence shall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d guilty according to law.3Everyone charged with a criminal offence has the following minimum rights:a to be informed promptly,in a language which he understands and in detail,of the nature andcause of the accusation against him;b to have adequate time and facilities for the preparation of his defence;c to defend himself in person or through legal assistance of his own choosing or, if he has notsufficient means to pay for legal assistance, to be given ti free whe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so require;d to examine or have examined witnesses against him and to obtain the attendance andexaination of witnesses on his behalf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s as witnesses against him;e to have the free assistance of an interpreter if he cannot understand or speak the language usedin court.《亚洲国家人权宪章》《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七条1.人人享有对其诉讼案件要求听审的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保障欧洲公民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保障欧洲公民权利欧洲人权公约是1950年由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署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旨在保障所有欧洲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并为他们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探讨欧洲人权公约的背景、重要内容以及对欧洲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背景二战结束后,欧洲国家为了避免类似的人权惨剧再次发生,决定通过国际公约来确保人权的保障。
欧洲理事会于1949年成立,旨在促进欧洲国家之间的合作和稳定。
在这个背景下,欧洲人权公约应运而生。
二、重要内容欧洲人权公约包含了一系列保护个人权利的条款,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内容:1. 生命权:保障人的生命权,禁止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2. 酷刑禁止: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或惩罚。
3. 自由和安全权:保护人的自由和个人安全,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
4. 言论、思想和宗教自由:确保人们的言论、思想和宗教自由,并禁止对其的不合理限制。
5. 公平审判权:确保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享有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6. 私生活和家庭生活权:保护个人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对任何干涉作出限制。
7. 教育权:确保每个人享有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的普及和平等。
三、对欧洲公民权利的保障欧洲人权公约是欧洲最为重要和权威的人权保障法律文书之一,它对欧洲公民的权利享有至关重要的作用:1. 法律保障:欧洲人权公约确立了一系列明确的权利,并为欧洲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通过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促进平等: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有助于消除歧视和推动平等。
公约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是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因素。
3. 保护少数群体权益:欧洲人权公约尤其注重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包括少数民族、性少数人群和难民等。
它确保这些群体享有平等待遇,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尊严。
4. 人权教育:欧洲人权公约还鼓励欧洲国家在教育系统中加强人权教育的推广。
这有助于增强公众对人权的意识和理解,并培养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观。
《欧洲人权公约》中文版
《欧洲人权公约》(一九五○年十一月四日订于罗马)本公约各签字国政府就是欧洲理事会成员,考虑到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大会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考虑到该宣言的目的在于对其中宣布的权利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与遵守;考虑到欧洲理事会的目的就是促进其成员之间更大的团结并考虑到遵循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之一就是维护和进一步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重申它们对于各项基本自由的深切信仰,这些基本自由是世界正义和和平的基础,一方面通过有效的政治民主,另一方面由各成员所承诺的对基本人权的一种共同谅解和遵守来给予最好的保护。
作为具有共同的思想和具有共同的政治传统、理想、自由与政治遗产的欧洲各国政府,决定采取首要步骤,以便集体实施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某些权利;同意议定下列各条:第1条缔约国应当给予在它们管辖之下的每个人获得本公约第一章所确定的权利和自由。
第一章第2条1、任何人的生存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得故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但是,法院依法对他所犯的罪刑定罪并付诸执行的除外。
2、如果使用武力剥夺生命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应当视为与本条的规定相抵触:(1)防卫任何人的非法暴力行为;(2)为执行合法逮捕或者是防止被合法拘留的人脱逃;(3)为镇压暴力或者是叛乱而采取的行动。
第3条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或者是使其受到非人道的或者是侮辱的待遇或者是惩罚。
第4条1、不得将任何人蓄为奴隶或者是使其受到奴役。
2、不得使任何人从事强制或者是强迫劳动。
3、本条的"强制或者强迫劳动"一词不应当包括:(1)在根据本公约第5条的规定而被拘留的正常程序中以及在有条件地免除上述被拘留期间所必须完成的任何工作;(2)任何军事性质的劳役或者是如果某些国家承认公民有良心拒绝服兵役的权利的,则以强迫劳役代替义务的兵役;(3)在紧急情况下或者是如果遇有威胁到社会生活或者安宁的灾祸必须承担的任何劳役;(4)作为普通公民义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者劳役。
欧洲的人权保护
欧洲的人权保护人权是世界各国关注的核心议题之一,作为一个发达地区,欧洲一直致力于保护人权。
欧洲的人权保护机构和法律体系以其有效性和先进性而闻名于世。
本文将探讨欧洲的人权保护情况,包括其机制与法律,并分析其在保护人权方面的成就和挑战。
一、欧洲人权保护机构欧洲人权保护的核心机构是欧洲理事会和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理事会是一个政治组织,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民主发展。
其重要性在于,它制定了欧洲人权公约,这是一项保护基本人权的法律文书。
欧洲人权公约确保了诸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隐私权等基本人权的保护。
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必须遵守公约,并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以确保人权得到保护。
欧洲人权法院是欧洲人权保护的最高司法机构。
作为欧洲理事会的司法机构,它负责审理与欧洲人权公约有关的案件。
个人和组织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的人权受到侵犯。
法院的判决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并且在保护人权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欧洲人权保护法律体系欧洲的人权保护受到多种法律的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是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
欧洲人权公约规定了一系列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受教育权等。
成员国必须确保这些权利得到法律保护,并为公民提供救济机制,以防止侵犯人权。
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欧洲联盟致力于维护和促进欧洲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欧盟法通过规范成员国的行为,保护人权,并为个人提供司法救济。
欧盟的人权保护重点包括反歧视、难民保护和数据保护等方面。
三、欧洲人权保护的成就和挑战欧洲的人权保护机构和法律体系在保护人权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就。
例如,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其判决使许多国家改革法律和政策,以更好地保护人权。
欧洲理事会的监测机制也确保了成员国履行其人权保护的责任。
尽管如此,欧洲的人权保护仍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移民和难民问题。
当前欧洲面临大量移民和难民涌入的挑战,这给人权保护带来了压力。
《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
《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朱晓青λ平等与非歧视是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均予以规定的紧密相连的两项原则,并且,这两项原则可能都有其形式的一面和实质性的一面。
前者即,所有人均依据法律享有一致的待遇;后者即,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权利和利益的平等分配。
在形式和实质两方面,不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规定了权利享有者,或称权利受益人间的一些差别。
这里,重要的不是差别本身,关键的也可以说所要掌握的“度”是,什么时候这些差别是适当的,而不是被禁止的歧视。
就《欧洲人权公约》而言,在何为被禁止的歧视方面,它给予了缔约国一个广泛的“评价余地”(margin of appreciation),以便各缔约国决定在何种情况下,某些差别是适当的。
1但限于篇幅,本文将不单独论及《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国内法关于平等与非歧视原则的规定,而仅从作为欧洲区域人权保护准则的《欧洲人权公约》的层面,对平等与非歧视原则作一分析。
一、《欧洲人权公约》: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件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类生命的践踏,1945的《联合国宪章》写入了较强的人权条款,同时确定了人权保护的一些原则。
《宪章》序言明确“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宪章》第1条第3款关于联合国宗旨之一的规定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显然,《宪章》的规定确立了作为人权原则的平等与禁止歧视原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宣布了有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
该《宣言》成为第一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
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较系统、全面地提出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同时明确规定了平等和禁止歧视原则,并扩展了平等与禁止歧视的范围。
《世界人权宣言》在其开篇第1条就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公正审判在欧洲人权法院中的适用
三 、公 正 审 规 定 了 在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受 刑 事 指 控 者 所 享 有 的 最 低 限度 的权 利 ,主要包括 :告知指控 ,以被告人所 了解 的语言立 即详细 地通知他被指控罪 名的性质以及被指控 的原 因;准备辩 护 ,由被告 人本 人或者 由其选 择的律师协助替 自己辩护 ;询 问证人 ,询 问不利 于被告人 的证人 ,并 在相同的条件下 ,让有利于他 的证人 出庭 接受询 问;获得免 费翻译 , 若 被告人不懂或不会讲法 院所适用 的工作语 言 ,可 以请 求免费
的译 员协助翻译 。 二 、公正审判权在欧洲人权 法院中的适用 ( 1 )获得审判 的权利 。1 9 9 8年 l 1月 1 1日改革 之后的欧洲人权法 院 审理的案件大都与 《 欧洲人权公约》 第 6条公正审判权有关 ,其 中,通 过 诸 多 案 件 确 立 的获 得 审 判 的权 利 这 一 原 则 更 为 重 要 。欧 洲 人 权 法 院在 裁判的过程 中,倾 向性 的观点是 获得 审判权的限制与 国际法 上的 限制 是 致 的。以下案例 即体 现了这一观点。在这一案例 中,申请 人 向国内法 院起诉请求 国家赔偿强 制购买 土地的价款和损失 ,国 内法 院判定 申请人 的诉 讼请求 已过诉讼时效 , 不予 受理 。在穷 尽 国内救 济之后 ,申请 人 向 欧洲人权法院起诉,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个人尽管能够使用国内的救济手 段。 但随之又被依据法律理由宣布其诉讼不予接受,这一事实并不能满足公 约第 6 条之要求 : 必须还要表明国内法所能提供的 “ 进入的程度”足以赋予 当事人实实在在的 权利以获得审判权。国内法院的做法不能为申请人提供与 《 欧洲人权公约》所保障的权利的有效性原则相联 系的权利 ,侵犯 了申请 人 获 得审 判 的权 利 ,阻碍 了申请 人 有 效参 与审 判 。 ( 2 )平 等 权 。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审 理 的 每 一 个 案 件 都 力 求 达 到 公 平 正 义 ,但是 ,作为个人的法官对正义 的认识难免有所偏 颇 ,正义 的实现需 要通 过审核双方当 事人提 交 的证据材 料 、观察 当事人 在庭 审现 场 的表 现 、依据事实和法律才 能达 成 。事 实 上 ,由于 当事 人之 间 在知 识 、能 力 、财力 等方面的差异 ,一方 当事人不 可避免地会在 主张权利 、收集证 据 、选择诉 讼代理人等方面处于劣势 。此 时 ,等臂原 则的确立具 有重大 意义。在等臂原则之下 ,双方 当事人在诉讼信 息的获得方面应 当处于 同 等地位 ,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获得 已提交 给法官并可能对法 官的判断 产 生影响的案件材料 ,且均可 以就此 案件材料展开辩 论 ,双方 当事人 的 证 人 也 应 当受 到 法 庭 的平 等 对 待 。 ( 3 )质证权 。质证权是 《 欧洲人权公约 》第 6 条的重要 内容 ,是与 质证相关联的权利 ,由诉讼 双方 当事人及 其代理 人在法 庭审理 过程 中, 围绕证据的真实性 、关联性 、合 法性 ,针对证据能力和证 明力 的相关 问 题进行质疑 、说 明和辩驳 的权 利。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案件 中有很大部 分与 当事人 的质证权相关 ,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 中,欧洲人 权法 院的 倾 向性处理结果是作 出有 利于申诉人的裁决 ,认定被 申诉人 的相关行 为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一、前言本协议旨在确保欧洲地区的人权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
欧洲人权公约是欧洲理事会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旨在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本协议的目的是确保所有欧洲国家都遵守这些权利,并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权利与自由1. 人的尊严和自由是不可侵犯的。
每个人都有享受自由和尊严的权利,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政治观点、财产状况或其他任何地位。
2. 人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结婚和组建家庭的自由、言论和表达的自由、教育的自由、工会的自由、个人隐私的保护等。
3. 人权的行使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以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他人的权利。
三、禁止歧视1. 任何形式的歧视都是违反人权的行为。
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预防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残疾、性取向等。
2. 国家应确保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其身份或地位如何。
四、公民权利1. 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言论自由和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包括自由表达、接收和传播信息的权利。
2. 每个人都有权利在公正和公开的审判中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都有权利被视为无罪,直到被法律机构证明有罪。
3. 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选择自己的宗教和信仰,并且不受任何干涉或迫害。
五、人权保护机制1. 欧洲人权法院是负责监督本公约实施情况的主要机构。
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可以向该法院提出申诉,以寻求对其人权侵犯的救济。
2. 欧洲人权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机构,负责监督各国在人权方面的进展,并提供建议和指导。
3. 各国应建立有效的国内机制,以确保人权得到全面保护和实施。
这些机制应包括独立的人权机构、法律保护和救济机构等。
六、协议的履行与监督1. 各国应尽一切努力履行本协议,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国内法律与本协议一致。
2. 欧洲理事会将定期审查各国的人权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
3. 各国应定期向欧洲理事会提交有关人权保护和实施的报告。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限制与克减
设立于爱尔兰人权中心的欧盟-中国人权网络秘书处感谢Edel Hughes女士在准备这份讨论论文时所做的工作欧盟-中国人权网络是一个由欧盟委员会资助的项目。
但本文所发表的观点、结果和结论不一定代表欧盟委员会的观点《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限制与克减前言起草《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是为了维护人身尊严的权利、正当法律程序权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公民权),及维护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言论、集会、结社自由和选择权(政治权利)。
1《公约》于1966年在联合国大会通过,十年之后在35个国家批准后生效。
截止2004年6月,共有150个缔约国,104个国家签署了有关个人向人权委员会(HRC)提出诉讼权利的《第一任择议定书》,此外有51个国家签署了有关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
2冷战后,人权问题在联合国内的政治色彩有所降低,这使得同时缔结《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第一任择议定书》的国家数量大量增加。
3美国这一长期未签署该《公约》的国家于1992年批准了《公约》,同年《第一任择议定书》也在俄联邦生效。
对于前苏联解体后新成立的国家和东欧国家,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它们应继承前苏联在《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下的义务。
4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97从英国手中收回香港后继续为香港向《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督机构——人权委员会递交报告,尽管其本身只是签署国而还未批准。
5本文件将关注影响《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问题。
首先,本文件将对《公约》的规定进行概述,区分保留、声明、废约和克减,并对这些机制对《公约》执行的影响进行评估。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文件将考虑到国际法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就与《公约》执行限制有关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并关注特殊时期执行《公约》时克减情况的严重性。
本文件的最后一部分将关注《第一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个人诉讼权的重要意义。
1Joseph, Sarah; Schultz, Jenny; Castan, Melissa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案例、材料及注释》,牛津,2000年, 3-4页2《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情况www.unhchr.ch/pdf/report.pdf3Joseph, Sarah; Schultz, Jenny; Castan, Melissa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案例、材料及注释》,牛津,2000年, 5页4本观点得到联合国总秘书处人权委员会的支持。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甲国的种族隔离政策导致种族冲突,造成平民伤亡,安理会经讨论决定制裁甲国,乙国是参与制裁的国家之一,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当事国,乙国不是,依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甲国对他国的制裁进行的反抗属于自卫,可以不受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约束B.乙国的行为已经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C.乙国依安理会的决议制裁甲国属干涉内政D.对于从甲国涌入乙国的难民,乙国应予安置,而不能强行遣回甲国【答案】 D2、下列选项中关于守法、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系、法律传统等说法正确的是?A.守法就是指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B.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对法律的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C.划分法系的主要标准是法的历史传统D.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强调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答案】 B3、冯法官在处理一起连环交通肇事案件,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驾驶员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丙(死亡)不承担责任。
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推理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所以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不构成犯罪。
这位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运用的推理方法是:A.类比推理B.归纳推理C.演绎推理D.设证推理【答案】 C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的“总纲”部分【答案】 D5、“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系下列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A.传闻证据规则B.意见证据规则C.补强证据规则D.最佳证据规则【答案】 B6、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A.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C.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是因违反案件受理费的缴纳规定而按撤诉ih 理的,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是因违反案件受理费的缴纳规定而按撤诉处理的,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再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答案】 D7、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了。
国际人权公约人权行使限制的一般标准
国际人权公约人权行使限制的一般标准鉴于人权行使限制标准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关键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一般标准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主要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人权限制条款为核心,将人权行使限制的一般标准归纳为四个方面: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成比例原则。
标签:国际人权公约;人权限制;一般标准一、对人权行使的限制的意义和立法方式总体来说,对人权行使进行限制就是要在个人与个人、社会或者国家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求最大限度保护各方面利益。
一方面,对于个人人权行使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因为个人权利的行使很可能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另一方面,对于个人人权行使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任意干涉个人人权行使,这实际上是为国家行为划定基本范围,使其无法超脱该范围限制人权。
在国际人权文件中,基于上述两种目的而将“限制”进行立法,往往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以隐蔽的方式,使用“应该”、“不包括”、“不能”等语词限制权利行使。
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即是对个人表达自由权的一种合法限制。
第二种称为“明示权利限制条款”,即根据这些条款,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道德以及他人的权利,缔约国可以减损它们保障人权的义务,对个人权利的享有施加一定的限制。
①在本文第一部分所列举的公约或宣言条文中大多为明示权利限制条款,通过观察这些条文我们不难发现其限制对象主要以人身自由,迁徙自由,思想、良心、宗教信仰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表达自由等自由权为主。
这些权利往往通过做出行为的方式行使,而且极易被滥用。
除此之外,我们可以发现明示权利限制条款与第一部分所分析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5条适用的权利范围意外的契合了。
二、国际人权公约限制条款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没有像《世界人权宣言》一样,采用在具体权利条文之后规定一般性权利限制标准的立法模式。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二议定书》、《欧洲人权公约:第九议定书》、《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一议定书》和《关于公民个人参与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程序的欧洲协定》(一)《欧洲人权公约》(一九五 0 年十一月四日订于罗马)本公约各签字国政府就是欧洲理事会成员,考虑到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大会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考虑到该宣言的目的在于对其中宣布的权利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与遵守;考虑到欧洲理事会的目的就是促进其成员之间更大的团结并考虑到遵循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之一就是维护和进一步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重申它们对于各项基本自由的深切信仰,这些基本自由是世界正义和和平的基础,一方面通过有效的政治民主,另一方面由各成员所承诺的对基本人权的一种共同谅解和遵守来给予最好的保护。
作为具有共同的思想和具有共同的政治传统、理想、自由与政治遗产的欧洲各国政府,决定采取首要步骤,以便集体实施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某些权利;同意议定下列各条:第 1 条缔约国应当给予在它们管辖之下的每个人获得本公约第一章所确定的权利和自由。
第一章第 2 条1 、任何人的生存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得故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但是,法院依法对他所犯的罪刑定罪并付诸执行的除外。
2 、如果使用武力剥夺生命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应当视为与本条的规定相抵触 :( 1 )防卫任何人的非法暴力行为;( 2 )为执行合法逮捕或者是防止被合法拘留的人脱逃;( 3 )为镇压暴力或者是叛乱而采取的行动。
第 3 条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或者是使其受到非人道的或者是侮辱的待遇或者是惩罚。
第 4 条1 、不得将任何人蓄为奴隶或者是使其受到奴役。
2 、不得使任何人从事强制或者是强迫劳动。
3 、本条的 " 强制或者强迫劳动 " 一词不应当包括:( 1 )在根据本公约第 5 条的规定而被拘留的正常程序中以及在有条件地免除上述被拘留期间所必须完成的任何工作;( 2 )任何军事性质的劳役或者是如果某些国家承认公民有良心拒绝服兵役的权利的,则以强迫劳役代替义务的兵役;( 3 )在紧急情况下或者是如果遇有威胁到社会生活或者安宁的灾祸必须承担的任何劳役;( 4 )作为普通公民义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者劳役。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能力提升试卷 含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能力提升试卷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根据现行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A、上级人民法院负责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C、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D、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2、按照是否发行股份可以将公司分为()A、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C、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D、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3、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
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
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4、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多长时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A、十日内B、十五日内C、三十日内D、六十日内5、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A、请求审判委员会进行裁决B、请求检察院作出审判监督C、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D、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6、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下列哪一部门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A、人大常委会B、主席团C、各代表团D、国务院法制办7、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8、关于国际法院,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拥有一票否决权B、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C、联合国秘书长可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D、国际法院做出判决后,如当事国不服,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9、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欧洲人权法院视野中的审前羁押
欧洲人权法院视野中的审前羁押跃硷察法治视窗欧洲人权法院视野中的审前羁押郭明文王建彪料一,欧洲人权公约对审前羁押的规定《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5条是关于刑事诉讼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每人都享有自由和安全的权利.第1款C项规定,在有理由怀疑某人犯罪或在合理认为有必要防止某人犯罪或在犯罪后防止其脱逃时,为将其送交有管辖权的司法当局而对某人加以合法的逮捕和拘留.该条第3款规定,依照本条第1款C项的规定而被逮捕或拘留的任何人应当立即送交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并应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或在审判前释放.释放必须以担保出庭受审为条件.该条第4款规定,被剥夺自由的任何人都有权迅速地由法院对羁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羁押不合法就应当获得释放.对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规定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的申诉是欧洲人权法院所有申诉案件中所占的比重最大的之一,在该条中关于违反第3款和第4款的申诉——违反审前羁押的申诉又是重中之重.比如,在欧洲人权法院2004年审结的718宗案件中,判决违反公约第5条第3款的案件达37宗之多,违反第4款的案件也有20宗.11]审前羁押是各国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一般而言,审前羁押的目的是防止被迫诉者妨碍刑事诉讼,适用该措施直接导致在一段时间内对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的剥夺.因而,各国包括欧洲国家都对审前羁押作了严格规定.然而由于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司法制度,诉讼价值观等,不同国家对审前羁押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欧洲人权公约成员国也不例外;但承认差异的存在并不表明审前羁押没有公认的共同标准.公约第5条中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以及欧洲人权法院通过相关判例所表明的观点是公约成员国已经认同的普遍标准.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判例对审前羁押形成了哪些观点则成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为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下面拟就审前羁押的理由与期限,审前羁押官员的独立地位和公正性及审前羁押合法性审查等方面剖析欧洲人权法院的观点. 二,审前羁押的理由与合理期限从公约的条文看,欧洲人权公约并未对审前羁押的理由和期限作出具体的规定,公约第5条第3款只是规定在押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或在审判前释放.笔者以"伊安诉法国"一案为例分析审前羁押的理由和期限.I21警方于1991年6月21日在法国勒斯澳洛诺海港港口发现一具年轻女尸.该女尸被证实是该案申诉人伊安的妻子.警方怀疑伊安杀死了其妻子,据此,预审法官于1991年l2月7日签发了逮捕令状并将其羁押.伊安自该日起一直被羁押至1997年3月20日被巡回法院判处终身监禁为止,共被羁押了5年3个月l4天.在审前羁押期间, 伊安共提起了57次释放申请,但法国法院都作出了拒绝释放的裁决.在这些裁决中,法国均以《刑事诉讼法》第144条为依据拒绝释放申诉人,并结合该案具体情况提供了以下理由:为了维护被该犯罪所扰乱的公共秩序,保护申诉人,使申诉人处于司法当局的掌控之中,将申诉人羁押是必要的;因为该犯罪严重地扰乱了公共秩序,作为一项严重犯罪,警方需要进一步实施调查;另外,申诉人是黎巴嫩人,他可能会逃脱国内的司法管辖,因而将其羁押才能使司法当局掌控申诉人等.法国司法当局认为,由于伊安的犯罪性质极为严重,犯罪手段相当残忍,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必须将申诉人予以审前羁押.伊安于1993年根据公约第5条第3款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法国司法当局对其实施的审前羁押没有充足的理由,而且羁押的期限过于漫长.经审理,欧洲人权法院认为,5年多的羁押期限相当漫长,而且不具有充分,合法的理由.对被逮捕者已经实施犯罪的持续合理怀疑是维持继续羁押有2007?第"期59民验察PEO;'t~:URA.,'SEMiMONT;,法治视窗效性的必要条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怀疑就不再能支持羁押的有效性.在该案中,司法机关未迅速推进诉讼程序,没有去寻找任何同案犯或者共犯.伊安没有犯罪前科,所以就不存在与他人勾结或再犯的危险.欧洲人权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虽然伊安被指控的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怀疑他的持续性理由在后来被证明是正确的,伊安可能逃跑的危险不足以说明将其羁押5年多具有正当性.更重要的是,除了伊安是黎巴嫩人这个因素之外,法院在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释放申请时没有提到任何可以表明后者可能逃跑或者不能保证出庭受审的情况,也没有考虑采取其他可以保证他出庭的措施,比如缴纳保证金.从该判例中可以看出欧洲人权法院的态度,个案中的审前羁押不应超过合理期限.对被逮捕者已经实施犯罪的持续合理怀疑是维持继续羁押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怀疑就不再能支持羁押的有效性;司法当局应当依据其他充分的理由才能满足继续剥夺被逮捕者自由的正当性.而且当这些理由"相关"和"充足"时,司法当局还应迅速地推进诉讼.三,审前羁押官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1979年的"苏斯赛尔诉瑞士"一案为例,[该案申诉人苏斯赛尔因为盗窃罪而被追诉,根据瑞士刑事诉讼法,决定审前羁押问题的是地区检察官,苏斯赛尔指控瑞士因其地区检察官不是公约第5条第3款规定的"由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并提供了以下理由:其一,地区检察官在某些案件中充当公诉人;其二,地区检察官从属于检察长,而后者又从属于司法部和苏黎世州政府.根据瑞士联邦宪法, 刑事诉讼法和苏黎世州刑事诉讼法,地区检察官从属于检察长,检察长受命于司法部和苏黎世州政府,在刑事案件中,地区检察官有权在独任法官和地区法院审理轻微罪和轻罪案件中作为公诉人出庭,在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由检察长履行公诉之职.地区检察官启动侦查和实施侦查应受到检察长的监督, 检察长有权对前者发出指令并要求其告知每一重罪.司法部和苏黎世州政府可以要求检察长提交启动和实施刑事诉讼程序的报告和对后者发出特别指示.司法实践表明检察长已经有3O年没有对地区检察官在个案中作出的羁押决定发出过指令.该案的检察官独立地作出了审前羁押决定,也没有参与该案的后续程序.欧洲人权法院在裁决中认为,在该案中地区检察官在其权限内作为侦查机构介入诉讼, 并独立地考虑是否指控和羁押苏斯赛尔,前者没有602007?第11期行使起诉人的职权,既没有参与对案件起诉,也没有在审判中代表起诉机构出庭,因此他没有同时行使侦查权和起诉权.地区检察官是在检察长没有予以帮助或者监督的情况下独自听审了申诉人,既然没有受到外界的影响,也没有和其他机构商量,那么地区检察官显然是根据法律的授权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据此,欧洲人权法院裁定地区检察官在该案中为其行使权力的独立性提供了足够的保证,因此满足了公约第5条第3款规定的目的和要求.1998年的"阿瑟诺娃诉保加利亚"一案则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欧洲人权法院的观点.该案申诉人阿瑟诺娃因盗窃罪和数项抢劫罪被追诉,在国内刑事诉讼程序中,决定审前羁押问题的官员也是检察官,阿瑟诺娃的指控理由与前一案例相似.根据保加利亚刑事诉讼法,决定审前羁押的检察官没有被禁止参加案件的起诉工作和在审理中的公诉工作.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如果决定审前羁押的"官员"可能代表起诉机关介入此后的诉讼程序,那么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则值得怀疑.虽然保加利亚法律认为检察官是完全独立的,但是该案的检察官不仅决定审前羁押问题,而且还承担了案件的起诉职责,成为了诉讼当事人,保加利亚决定审前羁押的官员不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因而该官员显然不是公约第5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由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细考上诉判例我们可以发现,这两个案例中的检察官都有权决定是否对被告人实施审前羁押,瑞士检察官在行使这一司法权时未受到外在干预,同时又不在后来的诉讼程序中充当追诉者,因而具有司法裁判者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加利亚的同行则因为全程介入诉讼并承担起诉职责而丧失了司法官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就是说,在审前羁押的制度设计中,并非所有国家都认为只有法官才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检察官只要独立行使决定审前羁押的权力.而且行使职权时独立于其上级或行政长官,此后也不参与案件的后续程序,检察官同样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四,审前羁押的合法性审查在"尼克洛娃诉保加利亚"一案中,[51该案申诉人尼克洛娃曾在保加利亚的一家国有企业任出纳和会计,1995年1O月24日,警方以挪用大额资金罪对后者提起指控.同日,侦查人员在律师的参与下听审了申诉人,并决定对后者实施羁押,检察院批准了该羁押决定,此后一直在押.申诉人先后提出了数次释放申请,法院依据检察官提供的案卷对申请进行秘密审查之后均予驳回.在秘密审查时,尼克洛娃被剥夺了参与审查的权利和获悉侦查案卷的机会.1996 年2月6日,申诉人尼克洛娃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起申诉,指控保加利亚对她实施的逮捕和羁押以及对上诉的处理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的规定, 保加利亚法院对羁押的秘密审查不具备公约第5条第4款规定的基本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不具有合理根据和合法性.根据保加利亚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法院在对关于羁押的上诉的审查中无须探究是否存在对申诉人的合理怀疑,法律将证明不会逃跑或再犯的责任转嫁给申诉人,法院仅需申诉人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严重的故意犯罪即可,而无须审查申诉人是否有逃跑或再犯的危险.因此,保加利亚地区法院的审查范围和性质没有满足公约第5条第4款的要求.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在该案中,保加利亚地区法院根据现行法在侦查案卷的基础上对羁押提起的上诉进行秘密审查,申诉人没有反驳控方陈述的机会,也没有机会查阅该法院据以驳回上诉的控方侦查材料,更不用说质疑羁押的合法性,因此,审查程序没有为辩方提供平等武装.该判例表明国内法院在审查羁押的合法性时,不仅要审查羁押是否符合国内法规定的程序要求,还应审查作为逮捕和羁押基础的怀疑的合理性和逮捕与羁押目的的合法性.法院在审查时必须采用司法程序,审查程序必须是对抗性的,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参与审查程序,必须给控辩双方提供"平等武装",尤其是应当给予被追诉者获悉检察官案卷和进行抗辩的机会.五,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对其成员国的影响从公约第46条的规定看,被告国对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承担以下义务:一方面,这些国家必须采取有利于申诉人的措施以结束对公约的违反,并且应当尽可能消除影响;另一方面,它们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新的类似的违反事件.被告国履行第一项义务的方式一般是向申诉人支付一笔钱,补偿申诉人遭受的金钱性和非金钱性损失以及其他成本和费用.对于其他义务,被告国应采取有利于申诉人的个别措施,如销毁侵犯隐私权所获得的信息,以及一般性措施,比如,被告国应当审查国内立法,法规和规则或者司法实践以防止发生新的类似的违反事件. 但在极少数情况下,欧洲人权法院还可以直接判定被告国应当采取的措施.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对其成员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有多大影响,很难用准确的唾.畦ocuRAYQRiA.t.SM.,玩验察法治视窗总结性语言予以概括.斯宾塞曾经说过:"在某种程度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对成员国的影响不怎么有效.其一是因为欧洲人权法院的权力非常有限.斯特拉斯堡法院和许多国家的最高法院不一样,它无权否定与其适用的规则不相符的国内法.它只针对公民与成员国的具体纠纷——该公民在公约上享有的权利是否被侵犯作出裁断……其二,欧洲人权法院一般不将申诉中涉及的国内诉讼程序归类为'公正'或'不公正',而是在综合考虑具体案件中发生的所有情况之后裁定诉讼程序在整体上是否公正.如果遇到应批评某一具体的国内规则,该法院有时却不直接这样做,而是援引'国内对公约的理解'的观念来替代对该国内规则的批评."欧洲人权法院从来不谴责缔约国的法律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也从来不指示这些国家的国内法应当包含哪些具体条款,但是该法院通过判决裁定申诉人享有的由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权利被侵犯的事实间接地影响了该国相应国内法的改革,并且还可促进不同缔约国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更广泛的趋近.如果某个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允许发生某事,而其他绝大多数国家却不允许此事发生,而且该国因此而受到谴责,那么该国则可能修改其刑事诉讼法典,这样就会导致该国与其他国家在此方面更加相近.[61虽然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对公约成员国的影响不可能像一国最高法院对其下级法院那么直接和明显,但是,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对成员国的司法和人权保护的影响无疑是不可忽视的.【参考文献】【编辑:王金贵】2007.第11期61~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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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婷 婷
( 广东警官学院 ,广 东 广州 5 1 0 2 3 2 )
摘
要: 欧洲人权 法院为保 障刑事被告人 最低 限度的对质权而确立的“ 唯 一或决定性规则” 在适用 中引起
了极 大争议 。反 对者认 为此规 则在普 通法 国家没 有适 用的 必要 、 概念模 糊会 引起 实践 困难 、 适 用原理存 在缺 陷、 僵化适用会与国 内法产生冲突。而欧洲人权 法院则从公 正审判权角度对批评进行 了回应并接 受 了部分观 点, 确立 了保 障被告人 最低 限度 对质 权的完整立场。对我 国而言, “ 唯 一或决定性规则” 为确立“ 关键 证人 出庭 规则” 提供 一条清晰且科 学的思路 。 关键词 : 对质权 ; 唯一或决定性规则 ; 争鸣 ; 关键 证人 出庭
一
、
“ 唯一或决定性规 则” 之 渊源
众所周知, 欧洲并存着两种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两种模式在保障被告人对质 权上 又 有两 种不 同设 计— —传 闻证 据 规则 和直 接 言词 原则 。 虽 然 二者在 发 挥作 用 的方式 与侧 重点 上有 诸 多差 异, 但 却 有着 相 通 的理念 和价 值追 求 。 圆 即二者 最初 都是 源 于正 确认 定案 件事 实 的需要— — 发 现真 相 。 然 而, 司 法证 明不仅 仅是 为 了发现 真 相 , 还 需 彰显 司法公 正 。I 3 l 对此 , 欧洲 人 权法 院多 次强 调应 重点 关 注刑 事被 告 人 的 “ 公 正 审判权 ” , 而其 中就 包括 人权 公 约第 6条第 3项 d项所 规定 的对 质权 。对 此 , 欧洲 人权 法 院通 过 “ 安 特皮 廷戈 v . 奥地利” 案问 确立 了“ 唯一规则” , 通过“ 多森诉荷兰” 案嘲 确立 了限制庭前证言的“ 唯一或决定性规则” 。 此 规则 最 早 的完 整表 述 可见 “ A M 诉 意大 利 ” 案嘲 , 即“ 如 果定 罪 在 唯一 或决 定性 程 度上 依赖 于证人 的庭 前 证 言笔 录, 而不 论 在侦 查还 是 审判 阶段 , 被告 人都 没有 机会 直 接或 者 间接询 问此 证人 , 则这 种 对辩 方权 利 的 限制 就构 成 了对 公 约第 6条所 设权 利 的违 反 。 ” 这 为欧 洲人 权法 院 裁决 对质 权 申诉提 供 了操作 性较 强 的统 一标 准 。 这也
1 2月 1 5日做 出的卡瓦贾 和泰合瑞 案大 法庭裁决 中对这 些批 评进 行 了逐 条 回应 , 更 可谓 是对 “ 唯 一或决 定性 规 则” 一 次全 面 的辩护 和澄清 。此 案之后 , 英 国政府 和人权 法 院都分 别对各 自证据采 纳标准进行 了补充 和调整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2 — 3 2 4 0 ( 2 0 1 5 ) 0 6 — 0 1 2 0 — 0 5
“ 唯 一或 决定 性规 则 ” ( r r } l e s o l e o r d e c i s i v e r u l e ) 是 欧洲 人权 法 院为保 障被 告人 最 低 限度对 质 权而 确 立 的证
收稿 日期 : 2 0 1 5 — 0 l 一 1 5 基金项 目:文章 为广东警官 学院创新强校工程 “ 刑事程序启动制度研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以公诉案件为对象” 以及 院级课 题 ( 批 准号 :
2 0 1 4 一 S 0 1 ) 的 阶段 性 成 果 。
作者简介 : 马婷婷( 1 9 7 9 一) , 河北石 家庄人 , 广东 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 ,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 学博 士研 究生 , 主要 从事刑事诉 讼法学 、 司法制度研究 。
2 0 1 5年 6月
社 会科 学家
S OCI AL S Cm NTI S T
J u n . , 2 0 1 5
( 第6 期, 总第 2 1 8 期)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 N o . 6 , Ge n e r a l N o . 2 1 8 )
限制庭前证言的“ 唯一或决定性规则"
据采纳规则 。其含义是 “ 当定罪在唯一或决定性程度上依赖于证人 的庭前证言笔 录, 而不论在侦查或审判阶 段, 被 告 人都 没 有 机会 询 问或 间接 询 问此 证 人 , 则这 种对 辩 方权 利 的 限制 就可 能 违 反 了欧 洲 人权 公 约第 6条 的规定。 ” 【 】 i 臣 过人权法院的判例法 , 此规则逐渐成为欧洲各 国保障被告人最低限度对质权的基准。 其理念与我 国刑事诉讼中的“ 关键证人 出庭制度” 有一定相似之处 , 并可为我 国“ 粗线条” 的法律规定提供某些具体的操作 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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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庭 前证 言的 “ 唯 一或 决定性规 则 ” /马婷 婷
使得 针对 公约第 6条 第 3 款 d项 的 申诉 在近 五年 比上个 五年 减少 了 8 2 %。①
当然 , 在欧洲不同法系背景下 , 所有试图统一证据问题的设计都会引来诸多怀疑和争议。啭 别是那些本就 有排除传闻证据传统的国家败诉时, 反应更是强烈。其中, 卡瓦贾和泰合瑞诉英国案就是典型代表。此案之前 , 英 国政府从 未在对质权条 款 的适用 上与人权 法院发生 正面 冲突 。t s t " 2 0 0 9年 1 月2 0日审判 庭裁判 英 国政 府败诉 后, 英 国上诉 法 院和最 高法 院在其 国 内审判— — “ 英 国诉合 恩塞及 其他 ” 案1 9 1 ( 以下 简称合 恩 塞案 ) 中对 “ 唯一 或 决定 f 生 规 则” 提 出了强烈反对 , 观 点可谓是集 先前诸 多批 评之 “ 大 成” 。英 国菲利 普斯大法 官甚至指 出 , 如果人 权 法院没有充分理解和领悟英国国内法 , 则国内法院可以拒绝遵循人权法院的判决。【 l 嘤t 此, 人权法院在 2 0 1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