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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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全区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区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上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区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市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市级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考核部门根据下发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全区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现代化,
我国自2006年起实施了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实现年度耕地数量不下降、质量不降低的目标,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

下面将对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
案进行具体介绍。

首先,要加强耕地保护。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禁止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的查处力度,严格保护耕
地资源。

同时,要加强对耕地的管理和监测,确保耕地的数量和质
量不降低。

其次,要实施耕地补偿政策。

对于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耕
地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并严格按照“一占一补”的原则进
行耕地补偿,确保耕地的总量不减少。

同时,要建立健全耕地占补
平衡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耕地占补不平衡的问题。

另外,要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和管理。

要建立健全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和管理,防止耕地退化和污染,保障耕地的质量
和产能。

同时,要加强对耕地的综合整治和提升,提高耕地的产能
和效益。

最后,要加强对耕地的监测和评估。

要建立健全耕地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监测和评估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
行整改和补偿,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是我国保护耕地资源、促进
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相关政策,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和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耕地占补平衡流程

耕地占补平衡流程

耕地占补平衡流程简介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对于因耕地开发而造成的耕地减少,通过在其他地区或场地进行耕地补充,以实现整体耕地面积的平衡的一种管理方法。

本文将详细探讨耕地占补平衡的流程及其相关要点。

流程概述耕地占补平衡流程主要包括耕地占用评估、耕地补充规划、补充实施及监管四个环节。

下面将对每个环节进行具体介绍。

1. 耕地占用评估耕地占用评估是耕地占补平衡流程中的第一步,旨在评估和审批对耕地的占用申请。

具体流程如下:1.1 申请准备申请人需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土地用途调查、用地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1.2 申请受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耕地占用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

1.3 评估审查对申请进行详细评估,包括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地力评估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批准耕地占用的依据。

1.4 批准和备案根据评估结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决定是否批准耕地占用,并进行相应的备案工作。

2. 耕地补充规划耕地补充规划是耕地占补平衡流程中的第二步,旨在确定补充耕地的区域和量。

具体流程如下:2.1 土地资源调查对耕地补充区域进行土地资源调查,包括土壤类型、地形地貌、气候水文等情况的收集和分析。

2.2 耕地规划编制根据耕地补充区域的土地资源情况和耕地需求,进行耕地规划编制,确定补充耕地的位置和面积。

2.3 规划评审和修改对耕地补充规划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

2.4 规划批准和公示经过评审和修改后,耕地补充规划将进行批准,并进行公示,以征求公众的意见。

3. 补充实施耕地补充实施是耕地占补平衡流程中的第三步,旨在将规划中确定的补充耕地进行实施。

具体流程如下:3.1 耕地补充项目立项根据耕地补充规划,相关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立项,并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3.2 耕地补充工程建设根据项目计划,开始进行耕地补充工程的建设,包括场地平整、土壤改良、播种等环节。

3.3 工程验收和监测在耕地补充工程完成后,进行工程验收,并进行监测,以确保补充的耕地质量和效果符合规划的要求。

耕地占补平衡流程

耕地占补平衡流程

耕地占补平衡流程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而耕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实施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耕地占补平衡流程。

二、耕地占用审批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准备好土地利用申请书、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2. 提交申请:申请人将材料提交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3. 审批程序: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

4. 审批结果:经过审批后,土地管理部门会出具《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三、耕地补充1. 耕地调查:当地农业部门对周边未利用或闲置的土地进行调查,并确定其是否适合作为耕地。

2. 土壤改良:对于一些贫瘠或污染严重的土地,需要进行土壤改良,以提高其适合种植农作物的程度。

3. 耕地建设:根据耕地补充计划,农业部门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耕地建设工作。

4. 耕地验收:耕地建设完成后,农业部门会对其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耕地质量标准。

四、耕地占补平衡核算1. 耕地占用计算:土地管理部门将已经批准的耕地占用面积进行统计,并计算出相应的占补平衡指标。

2. 耕地补充计算:农业部门将已经补充的耕地面积进行统计,并计算出相应的占补平衡指标。

3. 占补平衡核算:根据上述数据,土地管理部门对当年的占补平衡情况进行核算,并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

五、调整方案实施1. 调整方案制定: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核算结果制定调整方案,并征求相关专家和公众意见。

2. 调整方案批准:经过评审和公示后,土地管理部门将调整方案提交上级政府审批,并经过批准后正式实施。

3. 调整方案实施:土地管理部门会组织相关单位对调整方案进行实施,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六、监督和评估1. 监督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对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并对违规占用耕地的单位进行处罚。

2. 评估工作:土地管理部门每年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我国制定了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保障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耕地占补平衡的基本原则1. 依法用地。

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保障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严格耕地保护。

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力度,加大对非法占用耕地的打击力度,严格保护耕地资源。

3. 加强耕地复垦。

对于非农业用地占用的耕地,要加大复垦力度,确保占补平衡。

4. 推动农业现代化。

通过科技进步和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少对耕地资源的占用。

5. 促进农民增收。

通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方式改革,提高农民收入,减少对耕地的需求。

二、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耕地占补平衡监测体系。

通过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对耕地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占补平衡情况。

2. 制定严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不同地区的耕地资源状况和农业发展需求,科学规划土地利用,合理布局耕地资源。

3. 加强对耕地的管理和保护。

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对耕地的保护力度,严格控制耕地占用。

4. 加大耕地复垦力度。

对于非农业用地占用的耕地,要加大复垦力度,确保占补平衡。

5. 推动农业现代化。

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少对耕地资源的需求。

6.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耕地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对耕地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三、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1. 加大投入力度。

政府要加大对耕地保护和复垦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2. 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3. 加强协调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落实。

4. 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加大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最新)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最新)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X发〔X〕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4X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10X 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加强全县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政府对《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镇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县政府与各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各镇政府与本行政辖区内各行政村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

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纳入各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保护及管理责任由各镇镇长、各村委会主任负责。

第四条县政府对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国土局牵头会同县考核办、县农水科技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局(粮食局)、县林业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对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各镇、村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10.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深化耕地占补平衡改革守牢耕地保护红线——《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补充耕地管理、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和加强管理政策衔接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围绕《通知》出台背景和主要考虑、具体细化措施、耕地“占优补优”、贯彻落实要求等问题,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记者:《通知》出台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和考虑?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非农建设占用是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我们主要通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弥补耕地流失。

这项制度实施20多年来,有效弥补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造成的损失,倒逼了各类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耕地减少的原因日趋多元,特别是近年来,耕地与其他农用地之间转换的平衡格局被打破,造林种树和种果种茶等成为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耕地占用与保护的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

与此同时,经过多年持续开发,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日渐匮乏,一些地方接近枯竭,加之保护生态的刚性约束,通过开垦宜耕未利用地补充耕地难度越来越大。

此外,一些地方执行政策走偏走样,出现了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甚至弄虚作假等情况。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系统改革来解决。

对此,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明确,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以补定占”,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评价体系及测算方法研究(精)

耕地占补平衡评价体系及测算方法研究(精)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收稿日期 :2006-11-21; 改回日期 :2007-04-02作者简介 :郑华玉 (1980- , 女 , 博士研究生 , 从事资源经济与资源政策、土地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等研究。

摘要 :当前我国耕地占补平衡的核心问题是片面强调数量平衡 , 缺乏新增耕地的质量衡量标准和检验机制 , 而导致我国的新增耕地质量总体趋于下滑 , 某些地区生态环境恶化。

因此 , 确定耕地质量的衡量标准 , 建立耕地质量检验机制已成为耕地占补平衡的关键。

以广东省粤北山地丘陵区和珠江三角洲平原区为例开展了实证研究 , 针对两区的实际情况 , 分别在两标准耕作制度指标区内建立了耕地利用等指数与单位标准粮之间的函数模型 , 并以此为测算依据 , 换算了相同或不同标准耕作制度指标区的耕地占补平衡比例系数关系。

关键词 :耕地 ; 占补平衡 ; 利用等指数 ; 单位标准粮 ; 测算 ; 广东省中图分类号 :F301.21(265文献标识码 :A耕地是粮食生产的载体 , 耕地的数量和生产能力直接影响粮食的产量 , 解决人口高峰年的粮食问题是耕地占补平衡提出的基本出发点。

因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不仅是简单的数量上占补平衡的问题 , 实质上是通过改善耕地生态环境和制止耕地退化来恢复和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 [1]。

为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 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 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 2005年 7月 6日 ,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 [2005]128号文件中做出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的规定。

随着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 , 鉴于耕地占补工作中存在着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缺乏针对性比较、补充耕地的数量难以准确确定、质量难以保证等一系列问题 , 建立可持续耕地占补平衡评价体系已势在必行。

依据农用地分等成果与耕地占补平衡之间的内在联系 , 建立两者之间的换算方法体系是目前土地研究中的热点内容。

当前 , 提出科学合理的耕地占补平衡的评价和测算方法是解决我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项重要措施 , 是目前急需研究的领域之一。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出台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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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炎 :加 强土地管理和调控 制 止违法违规 用地
6 7 月2 日,中共 中央政治局委员 、国务院副总理 曾 目研究预计在3 内完成。 年
国土部发改委将联手规范城镇地价
格 控制建设 用地 增量 ,保护 好耕地特 别是基本 农 田, 确保全 国基本农 田总量不减 少 、用途 不改 变、质量不 下降 。努力盘活 存量土地 ,制止各 种 囤积 土地 行 为。 强化节 约利用 土地 ,提高 土地集 约利用水 平。曾培 炎 要求 ,进一步加 强土地调 控管理 。要综合运 用法律 、 经济 和必要 的行 政手段 。努力从体 制和机 制上解决 问 题 ,切 实把最严 格 的土地 管理制 度落到实 处。要完 善
待国务院批准后。将下发 《 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及公布 办法 >。 为完 善基准地 价确定 及公布制 度 。国家发改
委在 其2 O 年价格工作 要点 中规定 :要积极推 进城市 06 基准 地价确定 及公 布工作 ,以推动建 立规范 的基 准地 价确 定公布制 度和协议 出让 土地最低价 制度 。发改委 称 .下一步将 会 同有 关部 门进 一步规 范房地产价 格统 计和发布 口径,研究完善指标选取的计算方法 ,为市 场 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
6 1 日 ,孙 文 盛部 长 签 署 第 3 号 部 令 。 出 台 月 6 3
{ :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 : 考核办法>明确,上 级国土 资源 管理部 门有权 责令建设 用地项 目补充耕地
合格率较 低的地 区限期整 改 。对 整改不合格 的 ,暂缓
中国土地市场建设研究项 目启动
经过 一年 多的准备 ,国土资源 部启动 中 国土地 市 场建 设研究项 目。该研 究项 目旨在通过 总结土地 市场 的 发展历程 ,为构建具 有 中国特 色土地市 场提供理论 和现 实依据 ,并 明确今 后土地市 场建设 目标 ,使市 场 配 置土地资源 的基础 性作用得 到充分发 挥 ,提高 土地 资源 对经济社 会可持续 发展保 障能力 。该项 目研 究分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2.22•【字号】冀自然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1 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严格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第三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第四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验收第五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新增耕地核定第六章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其他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核定、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等。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坚持统筹协调,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坚持严格管理,强化补充耕地全程监管,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

第二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第四条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25 度以上陡坡、不稳定耕地区域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开垦耕地。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一、考核内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耕地数量保护:考核区域内耕地面积是否达到保护目标,是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否有效遏制耕地减少趋势。

2.耕地质量保护:考核区域内耕地质量是否得到提升,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土壤质量,提高耕地生产能力。

3.耕地生态保护:考核区域内是否注重耕地生态保护,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问题,是否保障耕地生态安全。

4.耕地利用规划:考核区域内耕地利用规划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考核标准1.定量标准: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和标准,如耕地面积、耕地质量等级、耕地利用效率等。

2.进度标准:按照国家或地方政策要求,制定考核的时间节点和进度目标,如每年度或每五年应完成的耕地保护任务。

3.质量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考核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1.自评考核:由各地自行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评报告。

2.第三方考核: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采取现场勘查、资料审查等方式,对各地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3.综合考核:综合运用自评和第三方考核结果,结合其他相关因素,对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四、奖惩措施1.奖励措施:对在耕地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地区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如颁发荣誉证书、给予资金奖励等。

同时,将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用地审批等挂钩,对完成保护目标的地区给予一定的倾斜和支持。

2.惩戒措施:对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地区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地区或单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暂停或减少用地审批、扣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等。

五、考核结果运用1.反馈与整改: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其及时整改并完善耕地保护工作。

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耕地易地补充管理。

第四条补充耕地是用地单位的法定义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义务人,可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城市、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政府为补充耕地的义务人;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义务人;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为补充耕地义务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政府为补充耕地义务人。

第五条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由补充耕地义务人先行补充耕地或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并落实补充耕地后,方可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补充耕地不能实现粮食产能或“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可采取提质改造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区域内占补平衡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获批后,应当逐级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1999年2月4日国土资发[1999]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

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明确责任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和地区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

市、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若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耕地后备资源可开发整理,则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开发整理补充耕地。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对国家耕地资源进行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指标之一、耕地是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的基础,中央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耕地的保护和利用,不断出台措施和政策,通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来引导和监控土地利用。

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定义和意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于因工程建设、城市扩展或其他原因被占用的耕地必须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充的要求。

其核心是通过补充新的耕地来实现对被占用耕地的补偿,以确保全国耕地总量基本稳定,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通过严格要求耕地占补平衡,可以实现耕地资源的高效利用,避免大面积耕地因开发建设而被破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补偿新的耕地,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作物产量,保障粮食供给。

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制定和核算方法1.制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基本原则(1)保护优质耕地。

优先保护耕地质量好、产能高、水土条件适宜的耕地,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

(2)补偿相同用途土地。

被占用的耕地应尽量在相同区域内进行补偿,保持土地利用的连续性和一体性。

(3)要求盘活闲置耕地。

对于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闲置耕地,要优先将其用于补偿耕地指标。

2.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核算方法(1)核算耕地占用指标。

按照已占用土地的面积和被占用天数计算,得到被占用的总耕地面积。

(2)核算耕地补偿指标。

根据被占用耕地的土地质量、位置、用途等因素,计算出需要补偿的耕地面积。

(3)确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通过对耕地占用指标和耕地补偿指标进行对比,确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即需要新增的耕地面积。

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实施和效果评估1.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实施(1)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制度,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土地管理规划中。

(2)完善补偿机制,确保被占用耕地的及时和合理补偿,并促进补偿地的高效利用。

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对策和建议第一篇: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对策和建议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对策和建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将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写进了法律,并出台了一系列耕地保护措施,其中“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耕地保护措施。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实施对于遏制耕地锐减的势头,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实施,有效地增加了耕地面积,缓解了因建设占用及退耕造成的耕地压力,推动了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蓬勃发展。

但由于该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不够完善之处,最主要的是“占优补劣”现象突出。

一、存在“占优补劣”现象的原因分析1、耕地保护考核体系还不够完善。

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补充的耕地应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国土资源部也相应出台了耕地质量评价标准,但各省对耕地质量评价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

2、管理体制不健全。

当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事务的都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无经费来源,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福利、养老保险等经费无保障,不利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开展。

3、缺少一批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队伍,影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的质量。

4、受客观因素的制约。

一般建设所占耕地都是经营多年、土壤肥沃、自然条件较好的土地,而开发补充的土地大部分是未利用土地,自然条件不好,土层薄且土质贫瘠。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问题。

按现行的政策,耕地开垦费必须全额上缴后,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形式拨付用于补充耕地。

现实中,存在拨付资金不足的现象,上缴的开垦费水田一般是10000元/亩左右,旱土是6000元/亩左右。

而拨付的资金仅是2000元/亩左右,并且所拨付资金还有部分用于必须的办公经费、交通工具、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开支,致使投入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严重不足。

2024年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耕地保护与占补平衡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根据省政府召开的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相关资金审计问题整改及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整治会议精神以及《省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整治方案》《市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全面查清问题底数。

对照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整治重点,综合运用遥感监测、资料核查、实地调查等手段,全面查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存在的各类问题。

列明问题清单,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清单式+责任制+销号制”模式整治。

(二)分类开展问题整改。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照问题清单和整治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严肃纠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有关要求,坚持以查促改、以改促管,坚持整治问题与完善制度并重,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长效机制,推动我市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走深走实。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一)整治范围。

主要排查2019年以来立项、验收的耕地占补平衡(含高标准农田1%)项目,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5.0系统)完成及待备案的耕地占补平衡新增耕地项目,以及2019年以来已经实施的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

(二)整治重点。

根据上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点聚焦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真实性、全程监管有效性、履职监督严肃性、资金管理规范性等四个方面,坚决清除存量,坚决遏制新增,坚决纠治顶风违纪,对发现的弄虚作假和敷衍应付等问题,严肃追究责任。

重点排查整改以下六类问题。

L占而不补问题。

违法建设占用耕地,未按规定查处和落实补充耕地;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期满后未归还或复垦不到位。

整改要求:严格执行违法用地查处规定要求,对符合条件补办用地手续的,迅速落实资金、用地指标补办用地手续,消除违法用地状态;对无法补办用地手续的,特别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管控区的,坚决予以拆除。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模拟题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模拟题

[模拟]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判断题第1题:《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2题: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

(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3题: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4题:有条件的地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5题:《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的耕地数量,可以少于挂钩的建设用地项目所占用的耕地数量。

(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6题:《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与被占用的耕地等级相同或者低于被占用耕地的等级,按照占用耕地面积确定补充耕地面积。

(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7题:《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达到设计确定的有关道路、渠系、林网和耕作层厚度及坡度等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8题:《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可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9题: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对市、县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10题:市或者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应列为本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耕地占补平衡培训讲义

耕地占补平衡培训讲义

耕地占补平衡培训讲义第一篇:耕地占补平衡培训讲义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申报、验收的相关要求和操作程序蕲春县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一、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一)立项的审批权限〃省国土资源厅〃设区的市(州)国土资源局〃未利用地开发的批准权限:(1)开发未利用地40公顷以下(含4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2)开发未利用地4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含6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3)开发未利用地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含60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4)开发未利用地60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二)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目录;〃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文件;〃项目立项呈报表;〃项目实施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附件:(1)相关部门的论证意见或者由相关部门专家的评审论证意见;2(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未利用地开发的批准批复;(3)其它必须或者需要附具的文件或者材料;(4)群众对土地权属及其调整方案的意见。

〃附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的规划设计图;※资料组织结构申报资料按照文字、表格、附件、图件顺序排列。

(三)项目立项的要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遵循限制土地开发,鼓励土地复垦和整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开发整理。

1、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2、项目立项经过可行性、必要性的充分论证;3、申报资料的图、表、文字前后一致;4、项目区位置、边界、地类、图斑等清晰;5、项目申报地类与实地一致,申报地类与实地地类的有出入的,必须附具充分的说明,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变化并进行土地利用变更的,须附具土地利用变更资料;6、项目的控制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7、项目的规划设计实事求是,能够满足项目实施及验收的要求;8、申报项目没有与国家投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等重叠;9、项目区没有地质灾害和其它重大安全隐患;10、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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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的原则。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计划需在考核年度内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列入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范围。

前款规定的考核年度为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第七条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是: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三)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四)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五)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第八条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

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第九条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有条件的地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第十条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经济条件优化设计方案,努力提升补充耕地的等级。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的耕地数量,不得少于挂钩的建设用地项目所占用的耕地数量。

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与被占用的耕地等级相同或者高于被占用耕地的等级,按照占用耕地面积确定补充耕地面积;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难以保证补充耕地质量的,应当选择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照数量质量等级折算方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第十二条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达到设计确定的有关道路、渠系、林网和耕作层厚度及坡度等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应当足额列入工程预算。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但不得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有关资金或者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实施土地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第十四条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为“合格”。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规定之一的,补充耕地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每年对全国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作出部署。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对市、县耕地占补平衡考核
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市或者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应列为本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考核,应当对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文件、设计、验收报告、补充耕地资金缴纳凭证等进行检查,并对补充耕地进行实地核查,确定考核结果,填写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补充耕地的实地核查工作应当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相结合。

已验收合格且已通过变更调查或者变更登记确定补充耕地数量的,可不再进行实地核查。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和报送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填报有关报表,并附说明材料,随同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报告,于本年度十一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抽查情况,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提出意见,并在全国进行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总结,对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市、县提出通报,研究改进措施,并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地区限期整改。

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补充耕地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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