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论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
法院 的 民事 执 行 工作 .而 是按 照法 律 监督 的程序 向法 院提 出 自己 的主 张 和看 法 .由法 院 自行 纠 正其 不 当或
者违 法 的行 为 . 以达 到 法律 监 督 的 目的
难、 执行 乱 等 因素 因为 检察 权 介 入而 大 大 减 少 。 而 提 从
高人 民法 院 合 法 、 范 执行 行 为 的抗 干 扰 能力 。 因此 , 规
执行 法 官 乱 执 行 、 法 犯 罪 的 情 况 经 常 发 生 , 吃 、 、 违 “ 拿 卡 、 、 早 已不 是 个别 现 象 。 要 报” 开展 民事 执行 的检 察 监督 .一方 面 可 以 对执 行 权
监督 的价值 在 于 保 障 和促 进 执行 公 正 , 提高 执 行 效率 。 当人 民法 院不 当行 使执 行 权 .就会 给 当事 人 和案 外人 造成 损 害 .检 察 监督 的 目的在 于利 用 公权 力 的法 律资 源 。 保诉 讼 当事 人合 法 权益 不 受公 权 力 的侵 犯 。 民 确 人 法 院依 职权 对 生 效 民事 裁 判 实 施执 行 活 动 .应 当不受 外 力 的干扰 .检 察机 关 实 施 监 督不 能 影 响人 民法 院 的 正常 执 行活 动 检 察 机关 监 督手 段 的 运用 . 不是 要 干预
着人 们 对法 院 权威 和法 治 秩序 的信 念 .它 已经 不是 一 个 简单 的法 律 问 题 . 逐 步 演变 为 一个 复杂 的 、 害 面 而 危
极广 的社会 问题 .以至 于 中 央多 次 专的范 围 设计
任 何 一 个完 整 的法 律 监督 完 成 的 过程 .无不 蕴 涵
论对 民事 执行检察监督的 范围 和程序
文◎ 连 鸿 邓 李 艳 李 丽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摘要]民事执行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对于民事执行的监督体制。
文章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的范围和方式,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检察权在民事执行中的运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
民事执行制度作为实行法律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必将成为特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及功能的优越性。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执行错误的意见,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权合法、合理运行的法律制度。
”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别于法院内部监督,它既是外部监督也是平行监督,有利于形成长效、客观、专业的监督机制。
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相对的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检察机关可对五种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即(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三)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学界有不少观点认为,前述检察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对此,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重点,并作相应的职能延伸。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兼谈民诉法修改
二 、 民事执行 进行检 察监 督 的依据 对
笔者认 为, 我国检 察机关 对 民事执 行进 行检察监 督具有 充分
的依据 。
2 有 利于 克服 “ . 执行 乱” 缓解 “ , 执行难 ” 所谓 “ 行乱 ”是 执 ,
1 我 国宪法 有关 检察机 关性 质 的规 定决定 了检察机 关有权 .
力 、 时执行 。执 行公 正是第 一位 的, 及 执行 效率 需 以执 行公 正 为 化特性 民事执行检 察权 , 利于 保障 当事人或 利害关 系人合法权 有
前提 。 于执行 机 关而言, 对 要保证 执行 公正, 了 自身 的严格 要求 益 , 除 也有 利 于推 进法 治建 设 。 外, 当的监 督就成 为必 要 。民事执行 检察监 督可 以实 现对 执行 恰 公正 的保障 、 司法 腐败 的预 防 、 司法权威 的维护 , 实质上 决 对 对 从
事执行作 为一种 保证 生效裁 判实现 的司法行 为 , 民事 审判 权 的 的执行 权 , 是 其外 部监 督一直 较弱 , 内部监 督不 到位 时极易导致 当
自然 延伸 , 具体 实施 中应 当在确 保执行 公正 的条件 下迅 速 、 在 有 权力滥 用 , 害他人 利益 , 侵 危害 司法 法治 。 立具 有专业 化 、 确 程序
检 察监 督制度 并不 矛盾 , 而且 二者 的功能 、 用和 价值 不可 相互 监督 的范 围。 作
高级 人民法院统 一管 理执行 工作的体制 , 但这种 单一 的上 对下 的 实施法 律监 督。
2《 . 民诉法》 l 条 规 定确 立的检 察监 督基本 原则 , 当贯 第 4 应
监督 体制仍 然存 在 问题 : 第一 , 监督在 监督 的范 围、 这种 程序 和 力 彻于 民事诉 讼法 的各 个程序 和 环节 。第 17条 规定检 察机 关 以 8
论民事检察监督
t.egal Syst em~_l d So c i et y堡垒I』查垒垒一一..三里!!堡型!!震翌置翟莲乏论民事检察监督吴志坚大,D土摘要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已经经过学界和实务界多年的争论与探讨,其价值和意义已经被普遍予以接受。
本文在对检察监督的意义及现有检察监督的缺陷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检察监督的相关见解。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诉讼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1.02一、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缺陷民事检察监督存在是完善我国宪政的需要。
我国是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国家权力结构,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就民事领域而言,它既代表着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诉的权力,还应当享有制约审判权的民事诉讼程序监督权,拭j J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权,以充分体现我国司法权的制衡性。
同时,检察监督具有直接性、法定性、强制性、中立性的特征.这是其他监督方式所不具有的。
7再者,民事检察监督在我国现行存在司法腐败的情况下也有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是监督范围不明:二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抗诉案件无期限:三是抗诉再审案件中检察院主体地位不明:四是抗诉案件审级不明:五是检察院监督手段措施匮乏。
二、确立科学的监督原则及方式第一,确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全面监督原则,将《民事诉讼法》第14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使民事检察监督回归到诉讼监督本位,并与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保持一致,将民事执行程序及民事调解纳入到民事检察监督范围。
第二,同级监督原则。
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应由同级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改变现行民事诉讼中由上一级或最高检察机关监督的做法,以保证同级,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完整性。
第三,及时监督原则。
要求对违法审判行为及时进行监督,以克服“事后监督”的弊端。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理依据
2 0 年第 9期 , 09 总第 8 7期
则 。 查士丁尼《 民法 大 全 》 正义 的概 念 是 正 义 乃 是 对 使 每 个人 获 得其 应 得 的东 西 的永 恒 不 变 的意 志 。西 塞
罗 也 曾把 正 义 描述 为 “ 每个 人 获 得 其 应得 的东 西 的 使 人 类 精神 趋 向” 。亚 里 士 多 德认 为 “ 义 乃是 一 种 关 注 正 人 与 人 之 问关 系 的社 会 美 德 ,并 把 正 义 界 分 为分 配 正 义 与矫 正 正 义 ,指 出 了正 间 的重 要 区别 。” 美 国学 者 约 翰 ・ 尔 斯 把 程 序 正 义 分 为三 种 形 态 : 纯粹 的 程序 正 罗 “
结构。
二 、 序 正 义 理 论 程
与 行 政权 双 重 属 性 , 方 面 , 行 程 序 依 权 利 人 的 申请 一 执 而启动 , 旦结束 , 一 当事 人 一 般 不 得 寻 求 救 济 , 即具 有 被 动性 、 局 性 的 司 法 权 特 性 ; 一 方 面 , 行 措施 的 终 另 执 实施 , 具有 主动 性 、 令 性 、 向胜 等行 政 权 特 性 。 权 命 单 从 力 性 质 上分 析 ,民事 执 行 权 包 括 执 行行 政权 和执 行 救 济权 , 行行 政权强调强制性 , 体现 国家的干预性 ; 执 它
力 . 是万 古 不 易 的 一 条经 验 。 权 力 的 人 们使 用 权 力 这 有
一
直 到遇 有 界 限 的地 方 才 休 止 。” 从 事 物 的性 质 来 说 , “
督 的具 体 反 映 。 受 任 何 法律 监 督 的 民事 诉讼 活 动 , 不 其
结 果 必 将 是 使 司 法 独 立 走 向极 端 化 、 对 化 , 绝 随之 也 必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
则 。之所 以要 引入 效率 的原 则 ,主要理 由在 于 ,民 事执 行作 为一 项带 有行 政权 力 的司法 权 ( 特 别 是执
应 该说 ,赋予 检察 机关 民事执 行监 督 权 ,一 方 面 从权 力配 置 一 L 确 实可 以体 现一 切权 力均 应该 受 到 监 督 制约 的法 治原 则 ,另一 方 面 ,也 可 以遏 制 “ 执 行 乱 ” ,有 效 防止 法 院执行 人员 违法 犯罪 行 为 的发 生 ,适 应 社 会 现实 的需 要 。 但 是 ,赋 予 检 察机 关
主动地 履行 监督 职 责 。 0
( 三 )保 障公 平 、兼顾 效率的原 则
事 强 制 执 行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过 程 中应 当遵 循 的 、具
有 普遍 性 的指 导准 则 ,这一 准则 ,对 于监 督者 检察
机 关与 被监 督者 人 民法 院均具 有 约束 力 ,两者 均不
括 “ 被动 监督 原则 ” 、 “ 同级 监督 原则 ” 、 “ 监 督
民事 执 行检 察监 督制 度设 立 的 目的在 于通 过监 督 ,规 范 法 院 的执 行 行 为 ( 包 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执 行 实 施 行 为 与 执 行 审 查 行 为 ),保 障 民事 执 行 中 申请 执 行 人 、 被 执 行 人 、案 外 人 及 第 人 的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公 正 执 行 。从 这 个 角 度 讲 ,民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主要
目的在 于 制 止 “ 执 行 乱 ” ,防 止 执 行 机 关 的乱 作 为 、违法 不 作 为等 。 但 是 ,民事 执 行 检 察监 督 在 ■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理念、路径与规范
从实证 的角度 , 一切有权力 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 这 能请求 国家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执行 。 3) 中说 。 ( 折 该说认 为, 强制执行权的主体虽然是国家 , 但是 , 国家将其让 与 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② 。不受监督 的权力是可怕的 , 往 债权人行使 , 而债权人又将其委托给执行机构行使 。 此说 往会陷入恣意而违背设立该项权力的 目的。 事实上 , 司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 在肯定强制执行权来源于国家 的同时 ,又强调债权人 自 实践也反映了上述制度经验。虽然 ,
完备的检察监督制度 , 是继续完善民事执行制度的必 由 之路 。
一
的规定 , 设立执行机关 , 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 可见 , ” 在我 国, 强制执行是 国家司法机关所实施 的行为 , 属于司法权 的组成部分。
( ) 二 作为司法权能的民事执行权应 当受到检 察权
的制 约 和监 督
民事执行检 察监督 : 理念 、 路径 与规范
宋朝武 ( 中国政 法大学 , 北京 10 8 ) 0 0 8
我 国的民事执行实践 , 期 以来受 到 “ 行难 ” 长 执 和 身的作用 , 因此是国家说与债权人说的折 中① 。 上述理论在不同历史时期具体的制度实践 中都有所
“ 执行乱” 的困扰。“ 执行难” , 者 要言之即难于有效实现 两者长久都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前提下 ,它们极 易互为
点 : 1 债权人说。该说认为强制执行权的性质是私权 , ()
与西方的政治理念不同 , 但是 , 这并不意味着我 国在确立 国家机关权力结构时, 没有吸纳权力制衡的有益经验 。 我
国宪法 、人民检察 院组织法等法律都规定了人 民检察 院 确立 了人 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 , 前提 。针对执行权 的主体性 ,理论上形成 了三种基本观 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 当这种监督权力针对其他 国家机关的具体权力行使 的时 因此 , 债权人是强制执行权 的主体 。 尽管由于国家禁止通 候 , 便包含着权力制衡的意义 。从逻辑上说 , 国实行一 我 过私力实现 自己的权利 ,债权人只能将强制执行权委托 元多立的权力架构 , 即在人 民代表大会下 , 出审判权 、 分 行政权等。 虽然这些权力都是 由人 民代表大 给 国家设立的强制执行机关来行使 , 但是 , 强制执行权的 检察监督权、 并 但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主体仍然是债权人 。( 国家说。 2) 该说认为 , 强制执行权 会产生 , 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是 国家统治权的一部分 ,执行机构行使的权力直接来源 委会 对这些权力的监督一般都是从宏 观上实行监督 , 而 于 国家 , 因此 , 强制执行权 的主体是国家。由于强制执行 不可能从具体事项上进行监督。民事执行权作为法 院的 权的主体是 国家 , 以 , 所 债权人不得行使该项权力 , 而只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完善
( ) 一 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的 宪法依 据
我 国宪法作 为国家的根 本大法早 已明确规 定“ 中华 人 民共 和 自然就 涉及 依法执 行 , 如何 保 障民事 执行 程序 的正确 实施 , 保护 国人 民检 察院是 国家 的法律 监督机 关 。 宪法 的此项 规定 的立法 执行 中双方 当事人 的合法 权益 , 涉及 依法执 行的 问题 。 就需 ” 都 这
实质 上是如 同各行各业 的 内部工作普 通性工 作监督机 制, 均未摆
《 民事诉讼法》 将审判程 序和执 行程序 作为两编 分别作 出规定 , 在 脱“ 自我监督 ” 的逻辑悖 论 , 有如 “ 换汤 不换药 ” 还是不 能治愈“ , 执
审判 程序 中规定 了检 察监督 的内容 , 在执行 程序中 并没有作 出 行乱 ” “ 行难” 而 、执 此顽症 。 以改 变其利 益趋 同及本质 上仍 然“ 难 审 相 关规定 , 明执行 活动 在性质 上不 同于 审判活 动. 表 检察 监督 的 执不 分” 的实 际状况 。绝 对的权 力必 然导 致绝对 的腐 败, 而合理 对 象是 民事审判 活动 , 不包括 民事执 行 活动 。 在两种 观臭 分歧 的 的权 力之 间的制 衡是保 障权 力理性 、 正行使 的有效 机制 。 公
判活动 实行法 律监 督” 但 是 , 该条规 定理 解上存 在争 议 : 种 上 级法 院对下 级法 院进行 监督 的 方式 ,以确 保执行 的廉 洁与 公 。 对 一
观点认 为 , 不能对 民事 审判作 狭义解 释 , 民事 执行 是 民事审判 的 正 ; 二是 推行 “ 审执 分立 ” 制度 , 图通 过审判 庭与 执行庭 或者执 试 延伸 ,民事 诉讼法》 《 该条 的规 定实 际上 是进一 步明确 了检察机 关 行局 的分 离来实 现对执 行主 体监 督的 “ 外部 化” 。但这两 种监 督 依法享 有 对 民事执 行 依法 进行 监 督 的权力 。另一 种观 点 认 为,
试析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
。
当事人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后 有 权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作 出不 起诉 的决定
,
。
重 罪和解模式
3
、
量 刑建 议
。
对 少 数 证 据 存 疑 的疑难 案件 的 公 诉 和 审 理 也 是 有 其 借 鉴 意 义
,
对 于 虽 然 当事 人 之 间 已 经 达成 和 解协 议 但 是 记 过 检 察 机 关 审 查 对 犯 罪 嫌 疑 人仍然 确有 提 起 公 诉 必 要 的 可 以 依 法 向
,
出 的 查 封 财产裁 定提 出 抗 诉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
。
在 排斥 外 部
监 督 的 同 时 法 院 内部 也 建 立 监 督机制 在 1 9 9 8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 ,
人 民 法 院 的 民 事 执 行 活动 进 行 的监 督
、 ,
。
目前 这 项 监 督 制度 在
,
一
人 主 观 恶 性较 小 社会危害 不 大 的 ; ( 2 ) 因 亲 友 邻 里 及 同学 同
,
、
、
笔者 认 为 重罪 和 解 程 序 的适用 还 要 以 被 告人 认 罪 为 前 提 即 被 告 人 在 法 庭 上 要 作有 罪 答 辩
,
。
,
事之 间 纠纷 引发 的轻微 犯 罪 中的犯 罪嫌疑人 认 罪悔过 赔礼道
一
套具 体化 专
、 。
业 化 经 常化 的监 督机 制 是 抑 制执 行 权力 滥 用 的有 效 手段 而 民
损 失 确 需提起 公诉 的 可 以依 法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 从宽 处 理 适
。
,
、
浅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权 J 就 的 民事 审判活动 实行监 督。该 条规定 明确 了检 察机关 对“ ” 民事 审 法 实践 L, 力制 衡理 论 法 瀹精 神 引 导 F 自然转化 为法件 监
判活动 ” 行监 督 , 进 但对于 “ 民事审判 活动 ” 否包括 民事 执 行活 督 的形 式 。列 民事 执 仃权进 行 检察监 督 完全 符 合现 代法 治 的精 是
( ) 一 民事 执行 检 察监督 的法理 依据
权 力制约 是 指 各种 国家权 力在 行使 l 卡 : } H 制约 的政 治法律 1
诉 讼法和最 商人 民法 院的司 法解释 中 。 修改后 的 《 中华人 民 和
国 民事诉讼法》 总则第十 四条规 定: 人 民检 察 院有 权对 人 民法 院 制 度, 力制约 理 论要求 民事 执行 权接 受外部 舴督 。 我国 的司 “ 权
在缺 位 问题 。而 执 行作为 审判权 的一部 分, 一旦 丧 失 了监 督 , 却 华 人 民 和 困 民事诉 讼法》 的规定 , 人 愉 察院 对人 民浊院 生效 极 易 导致 权力滥 用和 司法腐 败 。所 以, 何完 善立法 , 立检 察 如 确 民事判 决提 出暂 缓执 行的建 议没 仃 律依据 。 可以[ 看…, ” J I J 最 高人 民法 院的 司法 释几 乎d f 了民事 俭察 临督 民事执 程 li  ̄-
一
文章 编号 :090 9(0 0l一5 ・ l0 —522 l)2l3O 2
院 《 于检察 机关 对九予执 行的 氏事裁定捉 山抗 诉人 民法 院应 当 关
规定 : 对 j 人民法 院在案 件审理过 程I f “ l乍 j 环, 在整 个 民事 诉讼中 占据 举足 轻重 的地位 , 它的 正确执 行与 如何 审理 问题 的批 复》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宁 慧君
( 西北政法 大学 ,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
【 摘
要】 执 行是 争议 解决的最后步骤 , 既关 系着 当事人 的切 身利益 , 也是 3事人 - ' 寻求法律救济 的 目的所在。 伴随着经济社会 的发展 ,
执行 阶段是 司法腐败的高发领域 , 因此对 于执行阶段 的监督就显得异常重要 。我 国新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 将人 民检察院的 民事监督
范围扩 大到执行阶段 . 法律修改后检 察院如何行使权力还值得我们探讨 。 键词1 民事执行 ; 检查监督 ; 制度构建
【 中图分类号】 D 9 2
果得不到合理 的使用 , 既损 害执 行当事人 及案外人 的合 法权 益 ,
也扰乱 了执行秩序 。而执行检查监督相较于 内部监督而言更 刚
性 、透明性更强 。检察机关行使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时与法院不仅仅是监督关
系, 也是 支持和共 进关 系 , 因此不能仅从消极监督 的视角对执行
行为挑毛病。检察监督 的第一位功能是支持执行工作 , 做好 当事
院监察纠错 . 又体现了对法 院独立行使民事执行权 的尊重 。 据统
计从2 0 1 3 年1 月至 1 1 月, 全 国 检 察 机 关 针 对 民事 执 行 活 动 中 的违
都源于一种 目的, 即一 种实际的动机” 。法律赋予检查机关这一 权力正是为 了纠正执行体系存在 的结构性 问题 。民事执行权如
一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0 5 — 1 4 4 — 1
务之便 , 索取、 收受当事人财物 或者贪污 、 私分执 行款及孳 息或 其他财物 的职务犯罪行 为。 ( 二) 加强对 以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的监督。调解 作为解决 纠纷 的有效方式 ,具有方式灵 活 、自觉履行 率高等优 调解 的司法确认制度 。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之一 , 也应纳入检察
浅析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浅析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摘要]针对我国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立法和司法已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改革和实践,但是缺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这也是产生执行难执行乱的原因之一。
本文试通过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见解,以期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同时民事执行案件的数量也在相应增长,但是我国目前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事执行的进行,且该问题已经引起了决策者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2002年11月,“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200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由此可见执政党对该问题的关注,以及民众的期盼之高。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是有法律依据的,让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首先要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力。
笔者认为要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权,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第14条进行解释,规定民事审判活动应从广义上理解,其应当包括民事执行活动,这样就可以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权力,使其能够有效实施监督。
在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的基础上。
我们要对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进行具体的完善。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检察监督的范围首先取决于执行程序涉及的内容。
理论上一般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行决定,即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决定执行程序的开始、停止和结束;二是执行裁定,即对民事执行活动出现的异议进行的裁决;三是执行实施,即具体执行措施的采取。
目前比较普遍的看法认为,执行决定、执行裁定和执行实施都在检察监督的范围之内。
执行行为包括的三个方面内容相联系,执行中的违法行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依据违法。
执行必须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否则即是违法执行。
如法院错误执行了未发生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或执行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等。
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法院的监督, 属于内部监督和行政性的监j 督模式虽然起刮 了一定的作用 , 但它仍然
人监 督 自己人 ” 的缺 点和 弊端 。 ( ) 端。最高法 院通过 司法解 释 。 二 弊
督方式很少有程序性规定 , 且没有赋予 事人或者案外 l 斫
人 程序启 动权 , 法 院对下 级法 院 的执行 活 动 的监 督是 上级
否启动 , 程序启动后是如何进行监督的等, 当书人无法通
过法 定 的途 径知悉 。这 种现 状 , 人情 社 会的 中 H很 濉使 在
行监督的内部监督和行政性的监督模式。
监督。不容甭认 , 在当前 的民事执行 , t 违法执行 、 执行不 公的现象十分常见。主要表现为 : 执行机关受理债权人的
执 行 申请 后 , 不在 法定期 限 内对被 执 行人 采取 积极 的执行 措 施 , 延执 行 ; 用 执行 权 利 , 拖 滥 以罚 款 、 留作 为强 制 执 拘
作者 筒介 : 西江(97 】 耳. 州 余废人 . 安 1 一 . 骨 6 贵州聱官 职业 学院法 律一 承 主任 . 剐 刮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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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贵州警官职 业学院学报
公安法治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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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肛《 l运川 ( 父f ・ 人民 和 民 诉蹬法 ) 卜l题的 乍 井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
位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和 部 门 保 护 主 义 思想 严 重 , 对外 地 当事 人 申请 执 行 、
( ) 一 检察机关对生效 民事裁判的执行实施专 门法律监督具有 法
理基础 , 符合 国家权力运行制约机制 1检察机关对 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符合我国宪法精神 。我 .
外地法 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千方百计抗拒执行、 拒不协助执行或拖延执 行, 甚至给当事人通风报信, 出主意想 办法转移被执行财产 第二 , 法 院民事执行体制不利于裁决的执行, 例如委托执行 , 由于执行 的是外 地 法院委托的案件, 是针对本地当事人的财产, 又 因此 , 受委托的法院 往 往以各 种借 口不予执 行或拖 延执行 。 第三 , 院违法执行或执行不 法
民事执行活动是法院工作的重点, 更是难点, 也是社会 关注的焦 点 。 民事执行活动 的检察监督 , 对 是我 国现行时期确保法院依法公正
自我监督为主的封 闭状态 , 在程序 未 执行 的客观需要 , 有利于排除各种阻力, 决“ 解 执行乱” “ 、 执行难 ” 基本上仍停 留在法院 内部监督、 问 上 公开化和透 明化 。可见 , 这种 内部监督作用极其有限 , 而且 不能摆 题 , 护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护 法 治 的 统 一 和 尊严 。 维 维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体现出权力必须受监督的规律,切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规范和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有利于我国民事审判权的规范运行,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1、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决错误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决必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错误的裁决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执行依据错误即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依据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力,错误执行了未生效或无效的文书,如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或执行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等。
3、执行的范围错误即执行范围超出了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规定,如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标的额执行、执行到位数高于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或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自身及其抚养的亲属必要的生活费。
4、执行中的不作为行为法院执行工作中,有些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不予及时执行,而是工作拖拉,延误时机,甚至在申请人不请客送礼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执行措施,均是执行中的不作为。
5、执行中的枉法行为执行中的枉法行为是指执行人员为了自身利益或是案外人为了地方和局部利益出面干预等出现在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一)事前备案:即执行前备案制对当地影响重大的民事执行案件,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将案件执行的裁定书和执行依据书面告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二)事中参与:即规定检察机关民事执行参与权为落实法院法律文书的内容,检察机关可以:1、促成或者参与民事执行和解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审查程序中,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或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该执行和解协议送交原审法院,对法院起到的一种监督作用。
2、列席执行案件讨论制度法院对执行中出现的重大、疑难案件,需要集体讨论的,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提前了解案件情况。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困境和对策
监督在 实施 过程 中仍存 在 很多 困境 。主要有 如下几 点:
( ) 法不 完善 一 立
( ) 一 有利 于法律 的统一 正确 实施
人 民检 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 监督机 关, 是宪法 贼予检 察机关 的 权利 , 承担维护 国家法律 正确统一 实施 的耳 责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j 《 {
中图 分类 号: 9 6 D 2. 3
检 察 院
文 献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 0 ) 1 8 - 1 0 .5 22 9 1. 40 0 1 2
不 民事执行 检察监 督是 指 由人 民检 察 院依法 对 民事执行 行 为 院执法 方面的 原因 , 可否认 的是 由于民事执 行的监 督机制 不理
往往 由于缺乏相应 有效 的监 督而 时有腐败现 象发 生, 民检 察院 事裁 定提 出抗 诉人 民法 院应 当如 何审理 问题批 复》 人 规定 :对 于人 “
作为 国家 的法 律监 督机 关 ,负有对 民事 执行 活动进 行监 督 的职
民法 院在 案件审 理过程 中作 出先 予执 行裁定 , 因案件 尚未审 结,
责, 其对 民事执行 活动 实行监督 , 有利 于保 障法律 的统~ 正确实 不涉及 再审 , 民检 察院提 出抗 诉 , 人 于法 无据 , 如其 坚持抗 诉 , 人
施。
民法 院 以书面通 知形 式将 抗 诉书退 回抗 诉 的人 民检察 院。 由于 立 法上 的不 完善 , 大削 了检 察机 关对 民事执 行监督 的开展 ,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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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 困境和对策
温 远 智
摘 要 实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由于目前立法、 意识等主客观原因, 造成民事执行检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困境的破解
的违法 、 i 为 , 在 执 行 l l 存 在 的 制 度 性 问 题 及 执 仃 J : I 作 l 人 员 的违 规 违 纪 行 为 , 应 当追 究 纪 律 ☆ 任 的 ,人 民 柃 察 院 u J ‘ 以 向人 民 法 院 发 榆 察 建 议 ,提 处 理 意 。榆 察 建 议 的 适 【范 隔广 泛灵活 ,是 执行榆察 督t 采 较 多的 ・ } 』 I ・ 种豁
一
轨 道的 “ 软监督 ” ,难 以触及实质 问题 ,不可能深入开 展。 二 、民事执行检 察监督困境的成 因 对 民事执行检 察监督困境的成 因 ,各位方 家多有论述 。 笔 者看来 ,学 界的争论 、立法 的缺 陷、检法 的分歧 ,是 民事 执 行检 察监督陷入困境的三大成因。 ( )学 界的争论,是 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 陷入 困境的观 一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一卷
论 民事执行检 察监 督 困境 的破解
丁 卫 星
( 江苏省 海 门市人 民检 察院 江 苏海 门 2 6 0 21 ) O
摘 要 :近J 年来 ,钊 对 “ 行难 、执行乱 ”问题 ,全 国各地 的榆 察机关对法院的 民事执行一: L 执 作进干 了大胆的 督尝试 , J : 但在监督 的过程 ・ I榆察机关也遇 到了种 种 困难 。对检察机关 的民事执 行监督 ,有的法院拖延抵触 ,有的法院= 脆不配合 、不 l 1 l : 理睬 、不答 复。这不但损害 了检察 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更使检 察机 关的监督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 困境 ,破解 民事执行 困境 具有非常大 的现 实意义。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困境
.
近 些 年 ,学 界 对 民 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始 终 存 在 两 种 声 音 , 为 “ 取消论 ” ,一为 “ 强论 ” 加 。前者主张取消检 察机 关 的 民事执 行监督职能 ,后者则主张加 强检察机关 的民事执 行监 督职 能。“ 消论 ”的存在给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制 取 造 了理论上、进而 制造 了观念上 的障碍,使人们对检 察机关 开 展民事执 行监 督工 作的必要性产 生怀 疑。尤其在法 院系统 , 此种理 论、观念 比较盛 行 ,已经成 为民事执行检察监 督工作 发 展的观念 性障碍 。 ( )立 法 的 缺 陷 , 是 民 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陷入 困境 的 制 二 度 性 成 因 民事诉 讼法第十 四条规 定,人 民检 察院有权对 民事 审判 活动 实行法律监督 。该 条款 是检察机 关负责民事诉讼法 律监 督 的原 则性规定 。但纵观 民事诉讼法和其 他法律 ,却并 没有 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的具体规 定 。由于法律 规定空 白,检 察系 统 内部 也没有一套统一 的操 作规程和工作机 制 ,因此 ,对 如 何启动监 督程序、监督 范围有哪些 、应采取什 么方式进 行监 督 、如 何实现有效监督等 问题,各地检察机 关仍处在 “ 摸着 石头过河 ”的探索阶段 。这种 实践先行 、制度 缺位的先 天不 足 ,导致监 督方的监督 因缺 乏法 律的支撑而疲 软无力 ,对被 监督方难 以实施有效的监督 。 ( )检 、法的分歧 ,是 民事执行检察监 督陷入 困境 的 三 利 益性成因 毋庸讳言 ,虽然 从政治理论 的角度讲 ,检 、法两家都 是 人 民的司法机 关,都遵循 “ 司法 为 民”的 同一 司法 理念 ,都 追 求 公 平 正 义 的 同 一 司 法 目标 ,双 方 只 有 分 工 的 不 同 , 而 没 有 根本利益 的冲突 。但在客观现 实中 ,由于种种 原因,检 、 法 两家各 自也有其 不同的利益追求 。具体在 民事执行检 察监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执行指的是当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生效后,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过程。
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监察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的合法性、程序性、效率性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过程。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履行情况。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关注的是被执行人是否按照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内容进行履行。
在这方面,监察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调阅相关的文书资料、询问当事人、查看财产状况等方式获得相关的线索和信息,对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2. 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性。
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而监察检察机关就是对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主要机构。
在这方面,监察检察机关主要关注的是执行程序是否存在违法和违规的行为,如是否存在超越权限、不合规定的处置和决定等情况。
3. 执行效率和效果。
民事执行的实效性是本程序的主要目的,对于一些紧急和重要的案件,执行进度的快慢和效果影响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而在这方面,监察检察机关在实际监督和检查中,将会关注协调推进执行工作、加快执行进度、保障执行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4. 与执行相关的其他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其他与执行相关的问题,如强制执行中的安全问题、执行变证的问题、执行费用的支付等。
这些问题对于执行效果和程序性同样具有一定的影响,而监察检察机关将会积极开展相关的工作,填补与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空白和不足。
综上所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了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履行情况、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性、执行效率和效果以及与执行相关的其他问题。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监督和检查,能够更好的保障民事执行程序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进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民事执行回避检察监督案例范文
民事执行回避检察监督案例范文# 民事执行回避检察监督案例。
一、案例背景。
在咱们这个小小的县城里,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儿。
有个叫老张的人,和老李因为一笔借款纠纷闹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老李得还给老张五万块钱。
判决下来后,就进入了执行阶段。
这执行的法官呢,是小王法官。
二、发现问题。
老张在这个执行过程中,发现小王法官和老李好像有点特殊关系。
原来啊,小王法官和老李的表弟是好朋友,经常一起吃饭喝酒。
老张心里就犯嘀咕了,这小王法官在执行的时候会不会偏袒老李啊?于是老张就向检察院反映了这个情况,希望检察院能管管这事儿。
三、检察监督过程。
# (一)初步调查。
检察院接到老张的反映后,就开始行动了。
检察官小赵先去法院调阅了这个案件的相关卷宗,查看执行过程中的各种记录。
然后呢,小赵又悄悄地走访了一些人,了解小王法官和老李表弟的关系到底有多密切。
这一查呀,发现他们还真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经常互相帮忙的那种。
# (二)与法官沟通。
小赵检察官就找到了小王法官,跟他说起了这个事儿。
小王法官一开始还不太在意,说自己肯定会公正执行的,不会因为朋友关系就偏向谁。
小赵检察官就很严肃地跟他说:“法官大人啊,您可知道回避制度?这就像咱们比赛的时候,裁判要是和某个选手有关系,就得换裁判,不然这比赛就不公平啦。
执行案件也是一样的道理呀。
”# (三)深入审查。
虽然小王法官这么说,但是检察院可不能就这么算了。
小赵检察官又深入审查了这个执行案件的各个环节,发现有一些执行的决定确实有点奇怪。
比如说,在查封老李财产的时候,明明有更值钱、更容易变现的财产可以先查封,但是小王法官却选择了一些不太值钱、变现困难的财产。
这就很可疑啦。
四、监督结果。
# (一)提出检察建议。
基于调查的结果,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
在检察建议里,明确指出小王法官在这个执行案件中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关系,并且执行过程中的一些行为存在疑点。
建议法院重新审查这个执行案件,并且让小王法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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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者:孙伟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我国“执行难”、“执行乱”日趋严峻的形势使得民事执行权难以良性运行,为解决这一痼疾,理论界和实务界着手探索如何构建行之有效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且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姚红主任在2011年民事诉讼法学年会上表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有望引入该项制度。
在此背景下,本文对引入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构建路径等相关问题略陈己见,以期对我国民事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检察建议作者简介:孙伟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140-0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又称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是指享有民事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或执行裁决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执行错误的意见,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权合法、合理运行的法律制度①。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尚未直接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对于该权力的存否长期以来有着较大的分歧。
笔者认为引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势在必行,但如何建立完善、可行的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关键,尚须较长时期的探索,此次民事诉讼立法修改也不宜做过细规定,具体阐述如下: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正当性根据是否应当引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笔者认为无论从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还是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引入该项制度具有其正当性。
(一)具有相应的法理基础引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权力制约的必要要求。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②,民事执行权亦如此。
目前在司法体制、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执行瑕疵的发生难以避免。
因此,引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民事检察权与民事执行权之间的相互制衡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确保司法公正必要手段,可以在有效防止民事执行权的滥用,不仅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以及部分学者认为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是两种阶段和性质不尽相同的诉讼活动,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不包括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
这种理解值得商榷,因为“1991年民事诉讼法制定的时候,执行问题并没有像今天一样显得如此重要,执行和审判之间也没有如此清晰的界限,执行往往被认为是审判活动的组成部分”。
③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应有之义。
虽然,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④,但该司法解释因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的规定,显然不能作为否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依据。
(三)摆脱“执行乱”的现实困境的要求近年来怠于执行、严重超期执行,以及滥用执行措施、为当事人通风报信等“执行乱”现象日趋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不得不通过完善执行监督规范执行权的运行。
在现行的执行监督体系中,上级法院对下级的监督难以克服部门利益的弊端,人大对执行进行个案监督缺乏正当性等难以对执行形成有效的制约。
相比而言,只有检察监督以其专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优势,“以独立、公正的姿态行使法定的监督职能,保障审判活动中法律的统一实施”⑤,最大限度的避免执行乱现象的发生。
由此来看,引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现实的要求。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具有效力的根本性和贯穿始终性,是检察监督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
笔者认为在设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时应当包括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穷尽执行救济原则民事强制执行救济,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机关的瑕疵民事强制执行行为给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请求有关机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予以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⑥。
执行救济机制是利害关系人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寻求私权保护,救济因执行瑕疵产生的损害。
而执行监督的主要目的在于依法纠错,确保国家公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司法权威。
从功能上看,两者均在于通过矫正违法或者不当民事执行行为进而规制民事执行权的运行,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
实际上,利害关系人的相关利益因执行瑕疵被侵害时,通常会主动穷尽一切手段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基于私权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应当以当事人穷尽执行救济措施为前提。
(二)监督法定原则根据公权法定原则,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同样应当在法定的框架内运行,具体来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监督对象、监督事由、监督手段、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的责任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这不仅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运作依据,也是其可操作性的保障。
为了解决实践中法检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问题上的分歧,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为了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更具操作性,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执行监督具体实施细则。
(三)事后监督原则执行活动是一项比较繁杂的法律活动,如果进行全面监督或者事前监督,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容易降低执行活动的效率,因而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应当以事后监督为主,其他监督为辅。
一般而言,应当在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进行事前监督或者事中监督。
笔者赞同,“从民事执行实践的需求看,容易造成争议且出错后果难以弥补的执行实施行为,证据难以固定的以及有必要由检察机关进行现场监督的执行实施行为,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或者事前监督。
”⑦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体制度的构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引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如何设计该项制度使其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才是关键,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制度应当包括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以及权力保障等,具体阐述如下:(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本质上也就是监督对象,主要是执行瑕疵。
执行瑕疵是执行程序或执行行为有违法律规定的情形。
具体包括违法民事执行行为和不当民事执行行为两种形态。
1.违法民事执行行为违法民事执行行为一般存在如下几种情形:(1)执行开始要件欠缺,如执行名义无效或者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2)执行主体不合法。
执行机关、执行债权人或者执行债务人任何一个主体不合法,如不具备主体资格、违反回避制度等导致执行行为的不合法。
(3)执行内容不合法,如超出执行名义的范围。
(4)执行标的错误,包括财产和行为。
(5)存在执行障碍事由,主要是指存在执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执行名义被变更、撤销等情形,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终止、中止或变更执行措施却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不当民事执行行为不當的执行行为是指执行机关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形式上合法但不合理,从而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事执行行为。
是否恰当关键在于执行机关是否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了恰当的执行措施实现当事人的债权,这种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以把握,具体来看主要包括怠于执行、严重的不文明执法、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行为以及滥用执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因执行瑕疵的违法程度存在差异,执行监督也应当根据执行瑕疵的具体情形确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方式,从而确保监督的效果。
笔者认为在设计执行监督制度时应当明确规定如下几种监督方式:1.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纠正意见等监督方式是人民检察院應用较为广泛的一种监督方式,该种监督方式具有灵活性、快捷性的特点,也易于被法院所接受,且在近年检察机关对执行监督的试点中也取得了较好成效,因而应当继续保留,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还应当制作检察监督意见书,说明有关的事实和理由,并附证据材料,以便法院及时纠正。
部分学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该种监督方式缺乏刚性,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是否被采纳完全取决于法院的态度,因此监督效果会受到很大的限制,笔者认为这种质疑具有一定的道理,这种监督方式的适用范围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
具体到检察建议的监督范围,笔者认为主要适用于不当执行行为,因其本身难以证明,且是否不当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也不易把握,而这种执行瑕疵又需要监督,结合检察建议的柔性特征,从而使得其对不当民事执行行为的监督较为适宜。
违法执行行为的破坏力较大,其得到及时纠正需要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保障,不宜以检察建议对其进行监督。
2.纠正违法通知书为了克服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方式刚性不足的弊端,需要创建纠正违法通知书这种具有较强约束力的监督方式,一旦检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机构必须及时纠正,除非经复议后上级检察机关认为法院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而撤销该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但发出检察建议的前提是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及询问当事人已确定执行行为违法。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以抗诉作为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需慎重,建议取消。
因为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执行瑕疵,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执行救济制度和执行监督制度获得充分的救济保障。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保障性权力“法律监督权不应是抽象的,而应是具体的、现实的和可操作的,必须有配套的具体手段,否则,监督权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无从操作,无从实现,最终只能是中看不中用的摆设”⑧。
要确保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配置相应的监督手段即保障性权力,主要是调查取证权。
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情况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基本手段,同样也是确保人民检察院判断准确性的重要途径,是其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根本保障。
因此在此次民事诉讼立法修改引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同时,还应赋予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权。
注释:①田凯.执行监督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140.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③常怡.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93.④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5号.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司法文件选.1995(11).46.⑤蔡虹.民事检察监督:不应削弱只能加强.检察日报.2003.⑥李祖军.契合与超越——民事诉讼若干理论与实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484).⑦谭秋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分析.人民检察.2008(22).⑧徐汉明,蔡虹.中国民事法律监督程序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