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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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劳动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劳动法期末试题及答案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题,每题2分,共80分)1. 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陈述中,错误的是:A.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劳动条件的协议B. 劳动合同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以书面约定C. 劳动合同应当保证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D.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劳动义务答案:D2. 下列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B. 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合理解除C. 劳动者单方面宣布解除劳动合同D. 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答案:C3. 下列哪种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 劳动者患有职业病需要长期治疗B.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误解为犯罪分子C. 劳动者不符合工作要求,经过多次改进仍无改善D. 劳动者不愿意执行用人单位突然变更的工作岗位答案:A4.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按照()进行支付。

A. 工资支付周期的约定B. 发工资时的临时决定C. 用人单位自行决定D. 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答案:A5.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享有的带薪年休假最少为()。

A. 5天B. 10天C. 15天D. 20天答案:C(以下省略部分选择题)第二部分:问答题(共4题,每题10分,共40分)1.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答案:劳动合同可以在多种情况下解除,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合理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等。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提前通知对方一定期限、书面通知解除意向、协商解决纠纷等步骤。

2. 劳动者的工资如何计算?工资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案: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按照工作时间和工作量进行计算,可以是日薪、月薪、年薪等形式。

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补贴等。

3. 什么是带薪年休假?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什么?答案: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后享受的有薪休假。

劳动法考试重点

劳动法考试重点

劳动法考试重点一、劳动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 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指国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它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2.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中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保护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社会保障原则。

•平等原则: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的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进行歧视。

•自由原则:劳动者有选择职业、工作和劳动条件的自由,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从事不合理或违法的劳动活动。

•保护原则: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的工资、休假、劳动保险等福利待遇。

•协商一致原则:劳动法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上实行协商一致,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原则:劳动法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老年福利。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1.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劳动关系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步骤。

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愿达成的。

•平等协商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双方的权益应得到平等的保障。

•合法合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终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解除通知期解除: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违约解除:当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对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了许多保护措施和权益。

1. 工资保障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确保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老师笔记)1权利义务原则2三方性原则3综合性权利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p131、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确认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资格,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适度的干预相结合4、体现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5、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二、劳动法的作用1、确保劳动行为规范,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合理配置社会劳动资源,组织社会劳动3、调解劳动报酬的支付和收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4、解决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三、劳动法的意义1、从改革的实际需求来看,《劳动法》是劳动制度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2、从我国法律体系的要求来看,《劳动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3、从国际劳工关系看,尽快颁布《劳保法》是实施《国际劳工公约》的需要四、劳动法的立法目的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3、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五、就业歧视1.概念: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待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2.中国现行法律对就业歧视的界定:【1】宪法的规定。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为平等就业奠定了原则和精神基础。

《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条、第36条、第48条规定了少数民族有宗教信仰的人、妇女的平等地位及法治原则等,包含了平等就业的含义。

【2】中国批准的国际条约。

中国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和第7条也规定了工作权。

法律规定。

【3】《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劳动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主讲人:经济法学院徐志强博士一、劳动法是个什么鬼?1、劳动法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七分之一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部门法属性: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国家干预与契约自治)(2)法域归属:属于社会法,社会本位与社会利益、社会法定义(3)中国劳动法生成中的“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的修正:职业保险义务劳动基准、合同期限限制解雇保护工伤无过错责任2. 主要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关联的其他社会关系(也称附随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关系、生产关系、产业关系(1)劳动法上的劳动的内涵?六性:自由性(劳动教养)、为他性(自我雇佣)、从属性、职业性、有偿性、契约性(2)劳动法中的劳动力的特征七性:人身不可分割性、形成的长期性、利用可重复性、不可回收、容易贬值、流动性差、需要持续供养、需求层次低、劳动力总是供大于求3.劳动关系的生成基础*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劳动力与资本的分离,出现交换的“诱惑”与“冲动”*劳动力的天然从属性特质——进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从属性体现在:(1)在人格上被雇主纳入劳动过程而受到支配,形成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的支配控制关系——人格从属性(2)在经济上为了资本利益而劳动,自身的劳动力价值依赖于与资本的结合并获得对价——经济从属性(3)在组织上纳入资本的组织体系——组织从属性*劳动力的权利化——劳动力产权——劳动者最大的“财产权”4.劳动关系的特征*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劳动力与劳动者合体性,名为劳动力的商品性交易,实际为劳动者的人身交易)*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缔结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将纳入到雇主的经营管理控制关系中)5.附随劳动关系(前提+保障)*劳动市场服务关系: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劳动行政管理关系:劳动监察、劳动安全卫生设计、鉴定、教育、研究活动*社会(职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社会费保险服务、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基于资本对于人身的控制和生命延续对于资本的依赖,需要化解劳动风险)*劳动团体关系:组织工会、集体谈判、罢工*劳动争议处理关系:调解、监察、仲裁、诉讼二、劳动法是怎么产生的?*劳动者是高等动物,连低等动物都有保护法,劳动者也需要。

劳动法期末重点整理精华版

劳动法期末重点整理精华版

一、劳动法概述1、含义: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劳动法内容:(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2)规定内容的广泛性;(3)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劳动法形式:(1)公法与私法兼容;(2)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3)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配套;3、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4、体系:(1)综合立法——《劳动法》;(2)劳动关系标准方面的立法:职业培训法、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力市场管理法、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社会保险法;(3)协调劳动关系的立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法、工会与职工民主参与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5、劳动法偏重保护劳动者的表现:(1)劳动法对劳动者是权利本位,对用人单位是义务本位;(2)劳动法对劳动者利益规定了最低标准,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未作规定;(3)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和禁止性条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规定限制性条件;(4)劳动监察的对象是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而不监察劳动者。

6、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二、劳动合同1、含义: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特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时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3)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4)法律属性:诺成性;附合性;双务性;有偿性;继续性;有效要件:合同主体必须合格;合同内容必须合法;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同形式必须合法;订立程序必须合法;2、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原则:(1)公平合法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订立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简答)一:劳动权平等原则。

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反对就业歧视,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同工同酬体现为:○1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其劳动给付相当。

○2给付相同劳动的劳动者之间,应该享有平等待遇。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1劳动条件应当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确定○2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

二:劳动自由原则。

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1劳动者的缔约自由○2劳动者的辞职自由2 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1结社权:积极结社权,即有组建和参加的自由。

消极结社权,即有不参加和退出的自由。

○2团体自治: A工会团体的人格独立。

相对独立于国家,独立于雇主B工会团体的行动自治。

工会团体依法享有依自身职能采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集体行动自由3 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劳动力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的不可强迫性。

三:倾斜保护原则。

1 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严格的单方限制。

2 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为基准法定。

国家对于用人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的肆意行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

3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劳动者的救济保障。

○1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减少了救济成本○2举证责任倒置○3有限的一裁终局避免了用人单位滥用诉讼权利而妨碍劳动者的权利救济的实现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包括部门法地位和法域地位两个层面。

从部门法地位看,劳动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学期末复习资料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在期末复习时,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的代表签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劳动合同登记表。

二、劳动权益保障法劳动权益保障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

例如,劳动者有权享受合理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以及合理的工资待遇等。

三、职工福利保险法职工福利保险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例如,在劳动者退休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劳动者遇到意外伤害或疾病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劳动者失业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劳动者生育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劳动仲裁法劳动仲裁法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权益保障纠纷和职工福利保险纠纷等。

例如,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内容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条件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旨在解决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权益保障纠纷和职工福利保险纠纷等。

例如,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内容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条件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劳动法期末复习整理

劳动法期末复习整理

一、名词解释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3.劳动法律关系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4.加班:指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5.加点:指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6.职业培训:指根据社会职业的要求以及劳动者择业的意愿,对求职者和在职者进行旨在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7.工伤保险: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8.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9.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指劳动力的提供方——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方——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0.劳动合同解除: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或单方的法律行为,在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或者履行完毕之前,结束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11.经济补偿金:指法律规定的当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为过错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解除或终止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的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笔金钱。

12.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因期满或双方主题消失等其他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而导致法律效力的消灭。

13.劳务派遣: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派遣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招聘劳动者,并把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去劳动的一种用工方式。

二、简答1.简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既适用于国有企业,又适用于集体所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经营组织;对于国家埃及馆、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职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和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重点知识总结

劳动法重点知识总结

劳动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劳动法的概述
1.1 劳动法的定义
1.2 劳动法的目的和意义
1.3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二、劳动合同
2.1 劳动合同的定义和要素
2.2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
2.3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4 劳动合同的违约和补偿
三、劳动报酬
3.1 劳动报酬的确定和支付
3.2 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
3.3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四、劳动时间和休假
4.1 劳动时间的安排和调整
4.2 法定休假和带薪休假
4.3 法定节假日和加班调休
五、劳动保护
5.1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5.2 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
5.3 特殊劳动保护和女职工保护
六、劳动争议解决
6.1 劳动争议的种类和解决途径6.2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
6.3 劳动争议的调解和裁决
七、劳动监督和法律责任
7.1 劳动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7.2 劳动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7.3 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赔偿
八、劳动法的最新动态
8.1 劳动法的修订和更新
8.2 劳动法的适用和解释
8.3 劳动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以上是对劳动法重点知识的总结和概述,从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开始,逐步深入探讨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劳动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劳动法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

了解劳动法的重点知识,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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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力的特征(1)存在于劳动者人身中(2)形成过程的长期性(3)储存的短期性(4)其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5)其支出具有可重复性和不可回收性二.劳动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它是以职工(或雇工)身份所从事的劳动2、从目的上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3、从性质上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4、从形式上看,它是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三、劳动关系特征⑴(主体)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用人单位劳动者:①静态方面是劳动力的所有者;②动态方面是劳动力的支出者;用人单位:①静态方面由于生产资料归其所有或经营、管理,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②动态方面由于劳动力被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结合,是劳动力的使用者(2)(容)1.劳动关系的容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核心2.劳动关系的容还包括另一方面即:劳动者对劳动力仍享有所有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劳动力本身,并必须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

⑶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

⑷劳动关系是平等性质与隶属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

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㈠劳动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则⒈全面保护 2、平等保护3、优先保护⒋最基本保护(三)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因而也是劳动力资源配置的社会形式。

在此意义上,劳动法也就是劳动力资源配置法。

五.劳务派遣的含义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机构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形态。

六、哪些劳动者适用《劳动法》?①与我国境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2024年劳动法总结重点

2024年劳动法总结重点

2024年劳动法总结重点
2024年劳动法的重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合同:劳动法强化了对劳动合同的保护,明确了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权利。

规定了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等内容,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关系:劳动法强调了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平等协商和友好协商原则,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同时规定了用工单位不得歧视和限制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了劳动者的平等待遇和权益。

3. 工资福利:劳动法增加了对劳动者工资福利的保护力度,明确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同时,规定了用工单位不得压减和拖欠工资,并对劳动者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4. 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规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工时的计算、休息日和年假的安排等内容,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权益。

5. 劳动保护:劳动法加强了对劳动者劳动保护的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合适的劳动保护设施。

同时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综上所述,2024年劳动法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和休假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调整和规范,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劳动法重点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重点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2×15简答题3×10案例分析4×10绪论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和区别联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均以维护社会利益为目标,以人权为基础,具有共同的制度理念和制度目标。

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有尊严地劳动和生活,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共同任务。

区别:作为两个不同的部门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实现我国社会法体系赋予的共同制度理念和价值目标时,也有各不相同的作用范围、路径和方式。

(1)在作用范围方面,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关系,并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要任务;社会保障法主要调整社会保障关系,并以维护包括劳动者在内的一般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基本任务。

(2)在保障基本人权方面,劳动法奉行“给一片面包不如给一份工作”的价值理念,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促进就业,使更多的劳动者能通过劳动获得报酬,实现社会主要群体——劳动者的生存保障目标;社会保障法主要通过“需要即权利”的制度理念,对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保障。

(3)在实现路径方面,劳动法虽然也实行倾斜保护、体面劳动的人权理念,但主要还是通过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等市场原则实现其立法目的;社会保障法,虽然个别项目也强调个人缴费与社会保障待遇挂钩,如养老、医疗保险,但主要还是强调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并通过社会统筹机制实现其立法目的。

(4)在调整手段方面,由于劳动合同法具有一定的私法性质,即使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也仍然主要运用私法的手段调整;社会保障法从来就不属于私法的范畴,也基本上不用私法手段调整。

(5)在作用方式方面,劳动法对社会成员生存权的保障发挥着主导作用,社会保障法则对社会成员生存权的保障发挥补救性作用;劳动法对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是一种积极性保障,社会保障法对社会成员的保障带有被动性保障的性质。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版本一:(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劳动法重点知识总结

劳动法重点知识总结

劳动法重点知识总结
1.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2.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没有时间限制。

3. 劳动报酬:员工的工资报酬应当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员工每周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4小时,工作日应当休息一天。

加班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加班费或调休。

5. 劳动保护:雇主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6. 福利待遇:雇主应当向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

7.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由雇主或员工在合同期满前协商解除,也可以因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因为违反劳动法规定而解除。

8. 劳动争议解决: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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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点重点

劳动法知识点重点

劳动法知识点重点关键信息项:1、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订立的形式和要求解除的条件和程序2、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标准工作时间加班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休息休假制度3、工资支付与福利待遇工资的计算与支付方式最低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的种类和规定4、社会保险与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职业病防治与工伤认定5、劳动争议处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和要求举证责任的分配11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111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要求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112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等。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

12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21 标准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天。

122 加班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123 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休息休假制度劳动者享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权利。

劳动者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此外,还有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假制度。

13 工资支付与福利待遇131 工资的计算与支付方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期末重点

劳动期末重点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其特点 p27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主体之间以劳动为纽带产生的社会关系经由劳动法调整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之间的从属性:劳动者负有服从的义务2.权利义务的强制性:双方约定的许多内容会受到劳动基准法律规范的严格限制。

3.客体的相对单一性: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行为二、非标准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1.从主体特殊性分析,包括临时工、非全日工、自雇工、家庭工、轮班工、派遣工以及在我国还有学徒工等。

2.从内容的特殊性分析,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借用劳动关系等。

三、简答用人单位的权利。

1.用工自主权:(1)面向社会自主招收劳动者的决定权(2)招工条件、标准的制定权(3)用工选录权2.组织管理权:(1)组织指挥权(2)人力资源调配权(3)劳动生产经营秩序的控制权3.奖惩权:劳动关系以劳资双方共同利益的存在为基础,劳动关系的和谐不仅能够为劳动者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并且能实现生产经营目标最大化的关键要素。

四、简答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1)主体具有特定性(2)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3)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4)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五、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6条 p92(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劳动者预告辞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7条1.试用期外预告辞职的预告期为30日,且须书面预告。

2.试用期内预告辞职的预告期为3日,口头预告即可。

七、用人单位即时辞退劳动者的事由《劳动合同法》第39条(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期末总结

劳动法期末总结

劳动法期末总结一、劳动法的概述劳动法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基本规则的法律,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劳动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力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主要条款。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互通有无的原则。

三、工资的支付与福利保障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所获得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工资的支付应当准时、足额,不得拖欠或者少发。

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福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享受。

四、工时和休假制度工时是劳动者实际参加劳动和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合理安排工时,保证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劳动者的休假权益应当得到保障,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

同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必要的劳动竞赛和技能培训活动,提升自身的职业能力和竞争力。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手续。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交通补助等。

六、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劳动争议解决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合法的渠道和程序进行解决。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

七、劳动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虽然我国的劳动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劳动法期末复习要点

劳动法期末复习要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复习纲要(标了书页码的建议大家去看一下书加深理解)△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基本的社会关系;(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劳动法的效力或适用范围(一)空间范围(地域效力)1、中国境内形成的劳动关系适用中国劳动法(专属管辖,排斥外国法的适用)2、中国境外形成的劳动关系应该参照有关的冲突规范处理。

(案例——最密切联系原则)(二)对人的效力《劳动法》立法时的三种方案“大、中、小”范围即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及其职工.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与其劳动者;(20 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合伙组织、基金会等)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等建立劳动关系的)3、排除适用劳动法的人员(1)公务员《公务员法》——千军万马过独木桥(高薪、稳定和官本位)(2)农业劳动者(进城务工人员除外)(3)现役军人(4)家庭保姆(三)时间效力1.时间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对《劳动合同法》时间效力的规定。

2.法律溯及力: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劳动合同法》只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劳动关系有法律约束力;对在此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3.《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a、本法实施后,正在履行的合同怎么办?无溯及力,有效,继续履行b、劳动合同续签的次数如何计算?起算点:08年1月1日;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开始计算。

c、实施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补签,否则2倍工资d、补偿年限如何计算?补偿年限自2008年起算。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在主体关系上的不同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应该是组织而不是个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具有广泛性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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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名词解释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社会法:伴随着工业化和市场化的进程,社会危机、经济危机、生态危机等社会问题在不同历史阶段凸显,国家(政府)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制定的有公法(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依法设定)与私法(涉及公民个人和法人利益,允许协议设定)相融合特点第三法域。

3、就业人员:在男16岁~60岁、女16岁~55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飞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4、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

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5、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6、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等。

7、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8、劳动力市场:9、职业培训:据社会职业的需求和劳动者从业的意愿及条件,按照一定标准,对劳动者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职业技能的非学历教育性质的教育训练活动。

10、黄狗契约:美国合同中的一种,雇员与雇主所签订的保证其在受雇期间不参加工会的协议。

它使得雇主能够对试图使工人加入工会的工会组织者提起法律诉讼。

11、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自然消失或经判决、裁决而消失。

12、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签订以后,没有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13、劳务派遣: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14、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1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6、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其一般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故称之为“经济补偿金”17、基本工资: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它是劳动者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

18、辅助工资: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时间和条件下的劳动所得的报酬,它是工资构成中处于辅助地位的工资组成部分。

19、最低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0、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制度: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1、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劳动争议:广义:是指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团体即工会发生的争议,也包括用人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

狭义: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就劳动权利、义务所发生的纠纷,也叫劳动纠纷或劳资纠纷。

23、劳动争议仲裁:经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等问题产生的争议进行的评价、调解和裁决,其生效裁决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一种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

24、劳动监察:授权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强制性的监督检查,以纠正违法行为,保证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25、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26、养老保险: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定期领取一定数额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7、工伤保险: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伤、致病、致残、死亡时,由国家或社会向劳动者及其生前供养的亲属提供的必要的医疗、生活保障以及赔偿性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28、生育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在女职工因怀孕、分娩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而中断经济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9、失业保险:劳动者在暂时失去职业等待再次就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0、医疗保险:专指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并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当劳动者遭遇疾病或非因工伤害时,由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

31、社会救济法:国家对于那些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法律制度。

32、社会救济: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济,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33、社会救助:当公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保证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34、农村扶贫:国家以资金支持和技术输入等方式对农村贫困户和贫困地区予以资助,以帮助其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

35、社会优抚:国家和社会按照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提供确保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和服务,是一种带有褒扬和抚慰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36、社会福利:国家通过立法,由国家和社会组织提高各类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并帮助一些特殊的社会成员提高生活质量的社会保障制度。

简答:1、劳动法的特征:(1)公法和私法的兼容(2)保护和管理的统一(3)协调法和标准法的结合(4)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2、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3)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属性(4)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3、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3)民办非企、律师事务所等4、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1)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3)农业劳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但农业劳动者作为乡镇企业职工,或进城务工与其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4)现役军人与军队之间的关系;(5)家庭保姆与其雇主之间的关系。

以下人员则未作规定: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5、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职责:(1)工会在参与民主管理方面的职(2)工会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职责(3)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职责(4)工会在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设施方面的职权(5)工会在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职权(6)工会就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职权6、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1)扩大就业原则(2)公平就业的原则(3)照顾特殊就业群体人员就业的原则(4)禁止和限制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7、<<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歧视:(1)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不同受到的就业歧视(2)因性别不同受到的就业歧视(3)因身体残疾受到的就业歧视(4)因身患传染性疾病受到的就业歧视(5)因出身农村受到的就业歧视8、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对用人单位):(1)支付双倍劳动报酬(2)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风险9、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明确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订立劳动合同且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11、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一旦无效,则整个均无效。

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往往是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后,其一般原理是: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自始不存在,即从订立之日起到确认无效时止,法律对双方订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予保护。

劳动合同无效后,不能采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无效措施,而应对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劳动者的劳动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

同时,对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无效后,自宣布无效之日起,事实劳动关系终止。

12、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劳动报酬(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社会保险(8)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13、试用期的相关规定:详情请见《劳动合同法》第17、19、20、21、37、39、70、83条;《实施条例》第15、18、19条14、服务期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实施条例》第16、17、26条15、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司法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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