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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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解读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解读
第八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第五节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六节 中国领土边界的几个问题 第七节 南北极
第一节 概述
一、领土的概念 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 定部分,它既是主权的对象,又是国家形成和发 展的基础。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 空与地下层。 领土的意义 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国家和人 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 一,并且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 高的、排他的权力。 领土主权包含三个意义: (1)领土不可侵犯。 ( 2 )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 3 )国家对领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 权利,即所有权。
领土与土地
领土与国内法上的土地容易被混淆。领 土是一个国际法概念,而土地是一个国内 法概念。土地可以是私权的对象;私人可 以拥有土地,可以买卖,甚至卖给外国人。 但任何个人都不能转让国家的领土主权。 不管土地归谁所有,国家颁布的法律对所 有土地都适用。国家可以依国内法对土地 进行征用。任何人的土地受到外国侵犯, 国家都有权以其领土受到侵犯而追究侵犯 者的国家责任,等等。可见,领土与土地 两个概念根本不同,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4.割让 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对领土的主权移转给另一 国。但是一国不能把河流、领海或底土等与陆地 有着不可分割关系的部分单独移转给他国。 可分 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 5.征服 是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全部或部分领土,并在 战争结束后予以兼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有效 的征服必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征服国须正 式表明其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向;二是征服国须 以实力控制了战败国的领土。

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领土是国家要素之一,也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要素之一,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实行统治或管辖权的空间范围,判断一个国家对某一领土拥有主权,必然要在法律上取得证据。

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一个民族在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国家,这块土地就成为了它的领土。

国家在这确定的领土范围内行使主权,包括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可行使管辖权和对领土内的资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权。

凡是隶属于一国主权之下的领土,都是该国领土,而不问该土地的位置或自然状态。

因此,任何侵犯他国领土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一、国家领土国家对其领土享有主权,国家的领土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但不可能没有确定的领土。

国家领土由四部分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1.领陆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这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连成一片的领土,称为“连续领土”。

领土被海面或其他国家的领土隔开,称为“非连续领土”。

部分领土包围在他国之内,称为“飞地”。

2.领水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领陆内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

内水是指领陆范围内的所有水域。

“领海”专指领海基线的外向海面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内海,港口水域,内海湾,内海海峡)。

“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这部分海域受沿海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领海的范围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其水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的领域的一带海域。

3.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地球表面的上空。

自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后,分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两个空域,地面国的主权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气空间。

国家在领空有完全的主权。

4.底土是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二、领土主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利,这就是领土主权。

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传统国际法的规则,也是现代国际法份一项基本原则。

国际法上的领土

国际法上的领土
的一带海域。内水,邻海
内水︰内陆水,内海水→海港,内海湾,内海峡 ↓ 河口湾,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 ↓ 海域 领陆范围内的水域 河流,湖泊,运河,水库
3
国家领土
界河
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 一般以河流的中间线或河流主航道的中间线作 为疆界线。
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河流经过的不同的沿岸国各段,分属于各沿岸 国所取得方式
1 交换领土︰国家之间在自愿基础上交换 其部分领土 2 全民投票︰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投票以 决定该地区主权的归属 3 收复失地︰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
15
积极第役︰允许他国在自己的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消极地役︰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为她过得利益而不在本国 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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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方式 1 先占︰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它的领土主权
2 时效︰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 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该国 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3 添附︰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 得增加或扩大 4 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5 征服︰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
6
国家领土
苏伊士运河
位于埃及境内, 长172.5公里, 沟通地中海与黄海, 亚欧之间最短的航路 1888【君士坦丁堡公约】
7
国家领土
巴拿马运河
位于巴拿马共和国境内 全场81.3公里 沟通大西洋和太平洋 1850年英美两国订立 条约,共同挖掘运河 【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 中立和营运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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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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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中国近代史上出现的租借,是在帝国主 义列强的胁迫和武力威胁下通过一系列 不平等条约产生的。

国际法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国际法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4-10
先占和时效虽然在理论上能加以区别,实际 上常常发生争论的是:该土地是否是无主土 地?或者在“第二个”国家到达该地以前它 是否隶属于“第一个”国家的主权之下。 ★案例:1、帕尔玛斯岛案。仲裁人曾强调 西班牙未对荷兰在岛上的行为提出抗议。并 末弄清楚该岛在荷兰开始进行控制以前是否 在西班牙主权之下。

4-5

领水包含内水、领海;内水又可分为内陆水、内海。 内陆水包括河流、湖泊、运河。 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 运河:内陆运河有排他的管辖权。沟通公海的通洋运 河则适用特殊条约规定,实行中立化。主要有苏伊士 运河、巴拿马运河、基尔运河 。 湖泊和内陆海:淡水湖、咸水湖。黑海的法律地位。 ★案例:1923年温布登号案。

4-20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地区 1959年签订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 规定制度。 主要内容:南极必须为和平目的而利用,禁止任 何军事活动;南极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冻结南 极的领土主权和其他权利要求,南极协商会议制 度和维持海洋的公海制度。 中国1983年加入,1985年建立长城站,1989年建 立中山站。

4-8
在中世纪,欧洲人把居住着非欧洲民族的土 地有时被看做无主土地,但不常见。 当土地被置于有效控制之下就是被占领。 在现代,有效控制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 荒无人烟的土地上建立有效控制就比在居住 着野蛮部落的土地上建立有效控制容易得多。

4-9

2、时效(prescription) 和先占一样,时效也是基于对领士的有效控制。 所不同的是,时效是取得属于另一国的领土, 而先占则是取得无主土地。 在英国法上,“擅自占地者”须经十二年之后 才取得土地所有权,在国际法上没有一个固定 期间,但所需时间肯定要比十二年长得多。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领土是国家主权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范围。

国际法对领土的概念、获取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国际关系中,领土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首先,领土的概念。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领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包括陆地、内水、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等。

其中,陆地是最基本的领土形式,它包括国家的国土和领土上的各种建筑物及设施。

内水是处于陆地内部、与陆地相连的水域。

领海是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海域,国家在领海内有权实施主权和管辖权。

大陆架是海底延伸至大陆边缘以下的海底,包括大陆领域和大陆架外缘两部分。

专属经济区是从领海外延伸至200海里的海域,国家在该区域有权开展经济活动和进行管辖。

其次,领土的获取。

国际法规定了领土的获取方式,包括通过原始占有、合法转让、可以获得控制并具有自主行使作用的《联合国宪章》成员资格申请、通过中立化、通过割让、通过纳入等方式。

原始占有是指对尚未有主权的领地进行占有并建立主权。

合法转让是指国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自己的领土转让给其他国家。

中立化是指国家通过放弃对特定领土的主权,将其中立化,使其在国际间不附属于任何国家。

割让是指国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自己的一部分领土割让给其他国家。

纳入是指国家将其他领土纳入自己的国土之中。

最后,领土的保护。

国际法对领土的保护给予了重要的关注。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

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他国的领土主权。

此外,国际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领土保护措施。

例如,在自卫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以保护自己的领土。

此外,联合国成立后,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宪章》确立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原则,国际社会应根据该宪章的规定来处理任何可能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领土争端。

总之,国际法对领土的概念、获取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尊重他国的领土主权,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

国际法国家领土.

国际法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国家领土(state territory):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

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体现在:(1)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是排他的权利的空间。

共管(condominium):是对领土主权限制的一种方式,若是国家间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为现代国际法允许。

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共管可以成为对一些有待以后确定其归属的领土的临时措施,发生在相邻国家间。

共管与共同统治是不同的。

租借(leased territory):是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在这种租借关系中,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是固定的,到期出租国可收回租借地。

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是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

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

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

积极地役是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消极地役是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领陆(land territory):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领土最基本部分。

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

内水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除了一些特定河流、湖泊适用国际法上特定的规范,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主权。

领海是连接国家陆地领土及内水或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是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国家领土

国际法:国家领土





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 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 被作为先占的对象?(06年卷一第79题) A、南极地区 B、北极地区 C、国际海底区域 D、月球

(二)时效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 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1、区分国内法与国际法上的时效: (1)善意与否:国内法中物权取得时效只限于善 意占有,国际法的时效有善意和恶意。 (2)有无确定期限:国内法物权取得时效有确定 期限,国际法无确定期限,只要相当长时间的平 稳占有他国领土未遭抗议或主张即成——关键

领水包括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称内 陆水)和与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内陆水=河流+湖泊 1、国内河流:发源地到河口都在一国境内 的河流。国家对之拥有完全的主权,他国 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航行。如长江、珠江。 2、界河:分隔两国疆界的河流。沿岸国均 可利用界河。如:黑龙江、鸭绿江。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 土的河流。多国河流的沿岸国对流经其境 内的河段具有主权。 如澜仓江—湄公河 4、国际河流:流经多国并可通航到海的河 流,按国际条约对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 流。如莱茵河、多瑙河、刚果河等。 国际河流的沿岸国对流经其境内的河段具 有主权。



(三)添附:国家领土由于新的形成而增加。 自然添附:如三角洲的形成或扩大、涨滩 人工添附:围海造田 (四)割让 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强制性割让(武力胁迫——非法) 非强制性割让(自愿——合法)


一、旧沙俄通过不平等条约强迫清政府割让领土, 在现在国际法上如何认识?


北极地区是指北纬围绕65.5度形成的北极圈以内的 区域,面积约2000平方千米,除美国、加拿大、俄 罗斯、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的部分领土外,北 极地区的主要部分是北冰洋。 根据一般国际法规则,北极地区除有关国家的陆地 领土和领海外,其余部分应为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和公海。国家可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规定,在北冰洋享有航行、飞越、捕鱼、科学研 究、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等项 权利。

8国际法上的领土

8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一、国际法上的领土 国家领土的组成 领土主权】内容包括:领土所有权、 【领土主权】内容包括:领土所有权、 领土管辖权、 领土管辖权、领土主权不可侵犯 河流:内河、界河( 河流:内河、界河(中间线或主航道中间
线)、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多瑙河、莱茵河 )、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多瑙河、 多国河流 )、国际运河 巴拿马、苏伊士运河等) 国际运河( 等)、国际运河(巴拿马、苏伊士运河等)
二、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传统方式: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添附 有效占领)、 传统方式:先占(无主地 有效占领)、添附
(自然和人为)、时效、割让(根据条约 强 自然和人为)、时效、割让(根据条约//强 )、时效 制性和非强制性割让)、征服 制性和非强制性割让)、征服 )、 新方式:民族自决( ?)、公民投票 新方式:民族自决(WHO?)、公民投票 ?)、 ?)、归还领 (又称全民公决 WHEN?HOW?)、归还领 ?)、 土和收复失地、交换领土(最后两种新么?) 土和收复失地、交换领土(最后两种新么?)
State Territory
State Territory and Territory Sovereignty The Component Parts of State Territory Modes of Acquisition and Loss of Territory State Boundary and Frontier Region The Territory and Boundaries of China The Status of Antarctica and the Arctic
Rights of foreign States
P134
IL recognizes the possibility of foreign States acquiring certain limited rights over territory. Such rights are often referred to as servitudes and they may involve positive or negative obligations. They are normally created by treaty, although it is possible for them to develop through usage over a long period of time.

国际法中的领土争端解决

国际法中的领土争端解决

国际法中的领土争端解决在国际关系中,领土争端是一种常见的争议。

由于领土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战略意义,各国之间对于领土的争夺和保护十分激烈。

然而,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和普及,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领土争端。

首先,国际法为领土争端提供了解决框架。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领土的性质和归属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来确定。

联合国成立后,乌克兰和克里米亚、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克什米尔地区等争端都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框架下进行了辩论和调解。

国际法为领土争端解决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和平协商、仲裁、调解和国际法庭裁决等,以满足各方的需求和利益。

其次,国际法中的原则也在解决领土争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国际法中的领土完整原则要求各国尊重他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

这一原则是国际社会维护和平稳定的基石,通过确立领土完整原则,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间的领土争端。

此外,国际法中的自决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领土争端。

例如,东帝汶通过公投实现了从印度尼西亚独立,苏丹南部通过公投脱离苏丹成为独立国家。

这些实践表明,依据国际法原则,领土争端可以通过尊重当事国人民的意愿和合法程序得到解决。

此外,在领土争端解决中,国际法机构的作用也尤为重要。

国际法院作为最高法律权威机构,可以就有关领土争端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提供权威的法律解释和指导。

这不仅增加了解决领土争端的可行性和公正性,还具有约束力,使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国际仲裁庭也可以作为解决领土争端的机构,通过公正的审判和裁决来解决争端。

例如,南海仲裁案就是通过仲裁庭对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的领土争端进行了裁决。

然而,国际法在解决领土争端中依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国际法的约束力是有限的,特别是对于大国来说。

有些国家可能选择不承认国际法的约束,采取单边行动。

例如,美国退出了巴勒斯坦问题的调解机构,导致了该地区的领土争端难以解决。

其次,国际法的适用也受到各国不同的立场和利益的影响。

浅谈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

浅谈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

领土 是 国家 存在 的物 质基 础 , 一个 民族在 其赖 以生存的土地 得使用 威胁或 武力 , 以与联 合国家 不符之任 何其他 方法侵 害任 或
上建 立起 自己的 民族 国家 , 块土地 就成 为 了它的领 土 。 这 国家在 何会 员国或 国家 的领土 完整 或政 治独立 。17 年 联合 国大会通 90 这确 定 的领土 范围 内行 使主权 , 包括 对领 土范 围内 的一切人 、 物 过的 《 国际法 原则之宣 言》 进一 步阐述 了不得 侵犯他 国国 界, 不得
沿 海 国主权 及与其 陆地 , 领土 及其 水邻接 的一 带海域 , 在群 岛的 权常 受 到某些 由 国际惯例 和 条约规 定的义 务 的限制 。
情 形 下, 及于群 岛水 域 , 则 以外 的领域 的一 带海域 。
1 受到 国际 惯例 的限制 国家在利用边 界河 流 , 国河流 的时 . 多
可行 使管 辖权 和对 领土 内 的资源 享有 永久 的所有 权 。凡是 隶属 组 织武 装力 量, 侵入他 国领 土 , 不应 或违 反 国际法 实行军 事 占领 于一 国主 权之 下的领 土 , 是该 国领土 , 都 而不 问该土 地 的位 置或 的对象 。 使用武 力威 胁 , 武力 取得 的领 土, 或 一概 不得 承认合 法 。
物或事 件( 除享 有外交特 Fra bibliotek或 豁免权者 外 ) 享有管辖 权 , 犯他 均 侵
1 领陆 亦称 陆地指 国家 主权 管辖 下的全 部陆地 和 岛屿。这 国属地 管辖权 , . 也就是 侵犯他 国主权 的行为 , 任何外 国人 ( 享有 除
是 国家领 土 的基本 部分 , 成一 片 的领 土 , 为“ 续领土 ” 连 称 连 。领 外交特 权或豁 免者外 ) 国企业 ( 国家财产 外) 必须受所 在地 外 除 都 土 被海 面或 其他 国家 的领土 隔开 , 称为“ 非连 续领土 ” 部 分领 土 国 的法律 管辖 。但 国家 在行 使属地 管辖 权 时不应 侵犯 外 国人本 。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特殊的内水
2、多国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
• 各段分属各沿岸国所有 • 各沿岸国可在整条河流 自由航行 • 权利不可滥用
特殊的内水
3、国际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 流经两个以上国家并通海洋,据国际公约平时 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
特殊的内水 4、湖泊或内陆海(lake or inland sea):除特殊外, 受国家主权管辖。
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3)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特 定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或利益而永 久使用,是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 设置的一种特殊限制。 • 主体——国家 • 客体——受限制的国家领土 • 依据——国际条约
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1.积极地役—— • 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有关领 土上从事某些行为 2.消极地役—— • 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 从事某种行为 • 南美洲的玻利维亚和智利两国间发生 硝石战争——玻利维亚的天然气换取 智利出海口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一、领土的构成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思 考
• 问:一国使领馆、船舶和飞机是该国的 领土吗? • 甲国人亨利持假护照入境乙国,并以政 治避难为名进入丙国使馆,甲乙丙三国 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此外 彼此间没有其他协议。如何认定亨利行 为的性质?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中国的领土和边界 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一、领土在国际法上的意义 领土: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的 特定部分。 1.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 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的空间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体系,它在国家间的交往和合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为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保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主权和领土两个方面来探讨国际法中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

一、主权的含义与原则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独立和自主决策的权力和权益。

在国际法中,主权被视为国家的核心概念。

主权原则要求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保持平等地位,并自由决定其内外政策,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法中的平等和互不干涉原则。

二、领土完整的含义与原则领土完整是指国家的领土在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统一和完整。

在国际法中,领土完整原则要求国际社会尊重和维护各国的领土完整,禁止武力侵犯、领土割让和领土不可用于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或威胁。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法中的和平与稳定原则。

三、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的重要性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基石,对于各国的权益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保护了国家的独立和自主权。

每个国家都有权自主决定其内外政策,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益。

这有助于维护各国的国家尊严和自主权利,促进国家间的和平与友好关系。

其次,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维护了地区与全球的和平与稳定。

通过禁止武力侵犯和领土割让,国际法保护了国家的领土安全和领土完整。

这有助于避免领土争端和冲突,维护地区和全球的和平与稳定。

第三,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促进了国际合作与发展。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各国可以开展互利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实现共同发展繁荣。

这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和稳定的国际秩序。

四、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的限制与冲突尽管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其实施也受到一些限制和冲突。

首先,国家间的权力平衡和国际关系的复杂性限制了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的实施。

各国间的实力差距和利益冲突可能导致丧失领土完整的情况,并使得国际法的实施受到挑战。

简述国际法中的国家领土

简述国际法中的国家领土

简述国际法中的国家领土作者:陈丽来源:《人间》2016年第25期摘要: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各国之间的国际互动越发频繁,国家也开始扮演着越发重要的角色。

而要称之为国家必须同时满足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这四个要素,这也是国家有别于其他非国家实体的重要特征。

由此可知国家领土在国际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家的要素之一;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同时也是国家及其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

因此,要了解一国就必须先对一国领土的构成、取得与变更的方式、领土主权与相关限制等有着清晰明了的认识。

本文的目的就是对国际法中的国家领土就其概念、构成、取得与变更、主权与限制做一个简单清晰的梳理。

关键词:国家领土;构成;取得与变更的方式;主权与限制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89-01一、国家及领土的构成(一)国家。

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共同构成了国际法主体,其中,国家、国际组织是重要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是过渡性主体。

国家由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四个要素组成。

首先,不论人口的多少、种族民族的构成如何,国家必须是由固定的人口组成;其次,要满足居民生存和发展、国家的主权活动就必须拥有一定的领土;同时,国家需要一个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一定的国际交往的组织机构——中央政府;最后,国家还必须具有主权,即其在国内外各类交往活动中都拥有独立的主权。

“科索沃”之所以不是主权国家,就是因为其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建立有政府,但对其土地没有管辖,即没有主权。

(二)领土。

国家领土是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其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共同构成。

第一,领陆中比较重要的是边界制度,边界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对边界的侵犯就是对国家领土的侵犯,国际法允许和鼓励各国为其相邻国提供相关便利,当各国界标出现诸如被移动、损害之类的任何问题时不能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胁,而应当采用和平手段解决,对界标恢复原状的维护必须双方代表在场才行。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与领土争端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与领土争端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与领土争端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包含了许多原则和规定。

其中,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之一,它确保每个国家都有权利自主决定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然而,领土争端是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之一,因为它涉及到各国对领土的主权认可和争夺。

领土争端在国际法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国家主权原则鼓励国家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而不是通过武力。

这是为了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避免战争和冲突的发生。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国家间的领土争端往往涉及到各种利益冲突,难以通过和平谈判解决。

对于国家主权原则而言,国家对自身领土的主权认可是非常重要的。

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利主张对于领土的主权,并且其他国家应该尊重和承认这种主权。

然而,在领土争端中,不同国家之间对于领土的主权认可存在差异,导致争端的产生。

国际法对于领土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些指导原则。

首先,国际法鼓励国家通过和平谈判和解决争端。

这意味着各个相关国家应该共同努力,通过对话和协商来解决争端,而不是采取暴力行为。

此外,国际法也提供了一些仲裁和调解的机制,例如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等,可以帮助各国解决争端。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领土争端的解决并不总是那么简单。

许多领土争端涉及到复杂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因素,难以通过简单的谈判达成一致。

此外,一些国家可能拒绝接受国际法庭或联合国等组织的裁决,使得争端解决变得更加困难。

在解决领土争端时,国际社会应该充分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应该插手和干涉,而应该尊重和支持相关国家的主权主张。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该鼓励各方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然而,国际社会也需要认识到,领土争端的解决并不仅仅依靠国家主权原则,还需要考虑到历史、文化和民意等因素。

在解决争端时,需要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找到一种对于所有相关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意味着需要在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各方的合理诉求和利益。

国际法领土与边界法律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领土与边界法律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领土与边界法律知识点总结在国际社会中,领土与边界的法律问题至关重要,它们不仅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尊严,还对国际关系和地区稳定产生深远影响。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国际法中关于领土与边界的重要法律知识点。

一、领土的概念和构成要素领土在国际法上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即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部分。

它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其他部分领土赖以存在的依托。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以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港口等。

领海则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 12 海里的海域。

领空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地层,包括地下水、资源等。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在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中,领土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先占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地的占有。

要构成有效的先占,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或民族的土地;二是必须通过有效的占领行为,包括国家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采取实际的控制和管理措施。

2、时效时效是指一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和平和公然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然而,时效取得领土主权在现代国际法中存在较大争议,因为它可能掩盖非法侵占的事实。

3、添附添附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一国的领土增加。

自然添附包括由于河流冲积、河口三角洲的形成等自然力量导致的领土增加;人为添附如填海造地等。

但添附不得损害他国的合法权利。

4、割让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

割让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的。

强制性割让因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而被现代国际法所禁止。

5、征服征服是指一国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

这种方式在现代国际法中也被视为非法。

三、边界的概念和分类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

从分类上看,边界可以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

领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领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领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引言领土是国家主权的象征,是国家领土范围的基本组成部分。

领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对于国家的发展和国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和法律地位两个方面来探讨领土的重要性。

领土的概念在国际法上,领土的定义是地球上一定的面积,由一国主权支配的土地和水域。

领土包括陆地、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组成部分。

1.陆地:陆地是领土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土和领土的内部地区。

国土是指一个国家完全控制的陆地,而领土的内部地区则是指国家对其拥有主权但不完全控制的土地。

2.内水:内水是指一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体,与领土一同构成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如河流、湖泊等。

3.领海:领海是指从一个国家陆地边界开始,向外延伸12海里的海域,是国家主权的延伸部分。

在领海内,国家拥有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其他国家的航行、飞越、浮动设施等活动。

4.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从一个国家的海岸线延伸200海里之内的海域,国家在该区域内拥有特定的权利和管辖权限,包括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

5.大陆架:大陆架是指从陆地延伸出的次水域地方,延伸至大陆架边缘,包括陆地架、大陆边缘和大陆坡等。

大陆架是国家领土的延伸,对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领土的法律地位领土的法律地位在国际法上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权:国家对其领土拥有完全的主权,包括对领土内的一切事务拥有最高管理权。

其他国家应尊重和不干涉该国的领土主权,依据国际法原则与其保持友好关系。

2.领土完整:国家领土的完整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原则,其他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或威胁其领土完整。

同时,国家有义务保护自己的领土完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领土的丧失。

3.国界:国界是各国领土的分界线,国家有权制定和确认国界,依据国内法和国际法来划定国界。

其他国家应尊重国界,并在与其邻国之间友好解决领土争端。

4.国际承认:一个国家的领土必须得到其他国家的国际承认才能确立合法地位。

国际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国际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国际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国际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第一节国家领土和国家主权1、国家领土是指隶属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

2、国家领土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

2)领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

3、领陆是指国家疆界内的所有陆地,也包括岛屿。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组成部分。

4、领水是指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它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包括河流、湖泊、通洋运河和内海水等河流一般分四类: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

5、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领土主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领土管辖权;2)领土所有权;3)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6、领土主权的限制,虽然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领土主权并不是绝对的。

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受到两中限制:一种是一般性限制,即对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如领海无害化通过制度、领土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等。

另一种是特殊限制,即根据国际条约对待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做的限制,主要有四方面:(1)共管;(2)租借;(3)势力范围;(4)国际地役。

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领土争端解决1、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五种:(1) 先占.他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行为。

(2) 时效。

它是一国原先不整当地和非法地占有某块领土,并且已经在相当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加以占有,以致造成了一种信念,认为事务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那么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3) 添附。

这是指由于自然的因素或人为的原因而形成新的土地,从而使国家领土增加。

(4) 割让。

即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一部风移转给另一个国家。

(5) 征服。

它是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从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2、先占作为原始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先占在西方殖民扩张时期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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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作者:王海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6期摘要领土是国家要素之一,也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要素之一,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实行统治或管辖权的空间范围,判断一个国家对某一领土拥有主权,必然要在法律上取得证据。

关键词领土领土主权领土完整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52-02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一个民族在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国家,这块土地就成为了它的领土。

国家在这确定的领土范围内行使主权,包括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可行使管辖权和对领土内的资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权。

凡是隶属于一国主权之下的领土,都是该国领土,而不问该土地的位置或自然状态。

因此,任何侵犯他国领土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一、国家领土国家对其领土享有主权,国家的领土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但不可能没有确定的领土。

国家领土由四部分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1.领陆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这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连成一片的领土,称为“连续领土”。

领土被海面或其他国家的领土隔开,称为“非连续领土”。

部分领土包围在他国之内,称为“飞地”。

2.领水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领陆内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

内水是指领陆范围内的所有水域。

“领海”专指领海基线的外向海面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内海,港口水域,内海湾,内海海峡)。

“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这部分海域受沿海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领海的范围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其水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的领域的一带海域。

3.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地球表面的上空。

自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后,分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两个空域,地面国的主权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气空间。

国家在领空有完全的主权。

4.底土是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二、领土主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利,这就是领土主权。

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传统国际法的规则,也是现代国际法份一项基本原则。

领土主权有三个意义:一是领土不可侵犯,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和范围。

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家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进一步阐述了不得侵犯他国国界,不得组织武装力量,侵入他国领土,不应或违反国际法实行军事占领的对象。

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取得的领土,一概不得承认合法。

同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条就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1955年万隆会议亚非会议十项原则也做了相同德规定,实践证明在国家之间关系,特别是毗邻国家之间的关系中,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完整是建立和发展友好睦邻关系的基础。

二是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除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者外)均享有管辖权,侵犯他国属地管辖权,也就是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任何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者外)外国企业(除国家财产外)都必须受所在地国的法律管辖。

但国家在行使属地管辖权时不应侵犯外国人本国的属人管辖权。

三是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在国家领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排他性的主权,非资源国同意任何国家或任何人都不得加以侵犯,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权利是建立新国际秩序的重要原则。

国家领土完整,就其领域来说,是整个领土范围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其内涵来说,是包括领域和资源两个方面的主权,国家行使领土主权本来是绝对的和排他的。

但在实际中,领土主权常受到某些由国际惯例和条约规定的义务的限制。

1.受到国际惯例的限制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利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公海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权利,不应加以侵犯;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2.受条约的限制租借,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租给他国使用。

在20世纪之前,这类租借基本是不平等条约造成的。

历史上有这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一国将其部分领土,永久租借给他国使用,自己不能行使主权。

根据1903年美国-巴拿马条约把修筑巴拿马运河所需的部分土地租给美国永久“使用”占有及控制。

这种租借实际上与割让无异。

第二种是一国根据条约允许他国占住其部分领土,主权保留,但实际上由占住国管理。

1878年根据英士协定让英国占住塞浦路斯岛并实行管理;第三种是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在一定时期内租借给他国使用。

因此清政府根据条约被迫把胶州湾租借给德国99年,把九龙租借给英国99年,把旅顺和大连租俄国25年,这些租借都是不平等条约为根据的。

随着不平等条约被现代国际法认为不合法而先后被废除。

但租借是在双方愿意的基础进行的,1941年英国把百慕大的小块领土租借给美国作为军事基地,为期99年,1944芬兰将波尔卡海军基地租借给苏联使用,为期10年,已于1955年收回。

这类租借与根据不平等条约的租借是不同的。

国际地役,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的特定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

这是国家属地最高主权受到一种特别的限制。

这种制度在传统国际法中是得到接受的。

国际地役可依其性质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积极地役是允许他国在其境内建筑及经营铁路、设立说关、派驻武装部队,或允许他国武装部队通过领土或允许他国国民从事某些活动。

一国根据条约允许另一国的国民通过其领土,或允许另一国的国民在其领土上捕鱼等。

消极地役是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不在其领土上行使某方面的属地最高权。

不在边境城镇设防等,国际地依没有改变主权关系,但使供役国的主权受到限制,从现代国际法观点来看,地役关系只有在双方愿意接受的基础上进行才可成立。

三、领土的取得和变更国家领土的主权不可侵犯,不等于一国领土不能作任何变动,只是要求变更领土应是在有关国家之间经过平等协商,在互利的原则下实现,传统国际法上对领土变更方式的阐述只能作为一些国家取得领土的历史证据,而不能作为现代国际法上变更领土的依据。

领土的取得,就是领土主权的取得,国家产生后,其领土会因取得新领土而扩大,在历史上有五种领土取得方式。

1.先占(亦称“占称”),但不是指战时的占领。

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面建立了“有效占领”,就是在法律上取得了该地的主权。

所谓“无主地”只能是尚未为任何国家占领,或无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为部落的地方,“有效占领”由于历史条件不同,有效表现各异,我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东海的钓鱼岛的主权就是依据大量的历史证据。

证明那些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

因此“先占”要有要件: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占领的方式是“有效占领”。

2.时效,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这个原则来自罗马法中”物权取时效“,可国际法学者对时效概念的解释却与罗马法不一样,罗马法认为时效取得物权必须出于”善意“,并应受一定实限的限制,但国际法学者”却认为“时效”原则取得领土主权不一定要出于“善意”。

即使是不正当和非法的占有,只要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的占有,这个国家便取得了该土地的主权,国际常役仲裁法院在1909年常理瑞典和挪威关于挪里斯巴丹那海滩划界问题争端的仲裁要件。

裁决认为“事件既已存在了很长时期,则以尽量少改变为宜”把海滩划给了瑞典。

这种观点很明显为侵占他国领土的行为掩护的。

时效原则并没有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

3.割让,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国国家,19世纪以前,割让有赠与或出卖等形式。

20世纪以后,大部分割让是由战争后的和约和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如1895年的《罗马条约》把我国台湾让给日本。

(1945年已归还中国)。

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看,由战争或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割让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4.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领土的行为。

征服不能真与战时占领或兼并混为一谈。

战争当中的占领是不构成领土主权转移的,只有在征服了敌国,使敌国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构成领土主权的转移。

战时占领的敌国领土,如果战后和约中规定转移其领土主权的,那又成割让。

侵略战争本来就是非法的,以征服和灭亡去取得他国的领土就是侵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

所以是被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5.添附,添附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

添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自然添附,如涨滩,三角州,新生岛、废河床等。

第二种人工添附,如堤堰、防破堤,围堤、人工岛屿等。

上述五种方式,除添附是自然现象外,都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领土扩张的掠夺性质,从现代国际法观点来看,这五种方式的合法性应具体对待。

领土的变更,现代国际法承认领土可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变更,有以下几种:一是交换领土,为了便于边境管理和适应当地的历史条件。

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变换其部分领土,这是符合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原则,中国和缅甸在1960年10月签订的边界条约,我国把220平方公里的领土划给缅甸,缅甸将189公里的领土划给我国,第二种情况全民公决,在争议地区的全民投票方式决定领土主权的归属。

第三中收复失地,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我国1997年7月1日恢复在香港行使主权,在1999年12月20日恢复在澳门行使主权。

通过上面的论述,国家领土问题,无论她怎么样,或不毛之地,或肥沃之处,都是寸土寸金,任何一丝一毫的被侵占都是国家的耻辱;不论是怎样的变更,最后都是要有据可查的,这个依据就是国际法对国家领土做出的规定,如果出现不同于国际法的规定,都是应当被废除的。

参考文献:[1]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8.[2]端木正.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程晓露.国际法与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4]陈体强.陈体强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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