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探视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合集下载

探望权制度研究

探望权制度研究

探望权制度研究1绪论1.1论文的选题目的及意义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婚姻家庭生活这个关系着整个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因素变得越来越重要。

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生活要求就会不断的提高。

由此而来的就是婚姻是否稳定、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和谐等一系列的问题。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离婚的概率也是日趋渐高。

而伴随着离婚对完整家庭的打击,使得子女与父母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了改变。

对此,法律也跟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但法律的滞后性又决定着法律从一开始就会落后于现实的发展。

父母离异后的子女探望权问题就是这一系列婚姻家庭关系问题的其中之一。

如探望权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权利,还是一种相对的义务,或是权利义务的结合体;对于离婚的父、母而言探望权是否可以放弃,放弃后是否可以申请恢复;探望权仅限于离婚后的父或母一方,是否有悖于当前中国家庭社会现实等。

虽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父母离异后子女探望权的判定,对法律适用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然而对此并未形成统一的制度。

而笔者想试问的是,在这种无完善法律之下而各自裁量的法律适用是否可以推动法治的完善,更好的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呢?如此而言的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所以笔者对此进行探讨的本意在于进一步加深对探望权这一法律问题的认识,从而对进一步完善立法,更好的保护父母离异后的子女探望权和子女健康成长之中的权益。

由此笔者认为其意义有如下几方面:第一, 有利于父母离异后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够使子女和不直接与其生活的一方父或母进行感情交流, 让子女充分感受到父母的爱, 有利的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二,有利于推进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也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可以更好的解决除父母以外其他与子女有着亲情关系或抚养关系的第三人对子女探望的问题。

第三, 探望权的规定使离异后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细化, 同时也使人民法院审理有关纠纷案件时有法可依,促进我国法治建设。

论美国汽车搜查制度中的令状例外

论美国汽车搜查制度中的令状例外

商界论坛经法视点・236 ・论美国汽车搜查制度中的令状例外王若曦作者简介:王若曦,硕士研究生,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摘 要:美国刑事侦查中对待搜查一向要求要有相关令状,汽车搜查也不例外。

汽车搜查遵循令状原则,但是在1925年美国确立了汽车搜查的令状例外,即是汽车搜查例外。

汽车搜查例外有机动性理论以及较少隐私期待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作为汽车搜查的特殊制度,其使无证搜查汽车合法化。

我国目前对汽车搜查以及汽车搜查例外的相关制度缺乏法律规定,美国的这一制度应当给我们以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令状;汽车搜查例外;机动性;较少隐私期待令状原则是美国刑事侦查阶段要进行搜查的一般原则,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在搜查公民人身住所等时应当出具相关令状。

在令状原则下,美国汽车搜查制度包括两个部分,有证汽车搜查和无证汽车搜查。

有证汽车搜查遵循一般搜查的规则,需要有搜查令,而无证汽车搜查也被称为“汽车例外”,是一种在无令状状态下对汽车进行搜查的制度。

一、美国汽车搜查例外的规则无证汽车搜查是有证汽车搜查的例外情况,是令状原则之下的汽车搜查例外。

192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卡罗尔案(Carrollv.UnitedStates)①中第一次阐述了令状原则之下的汽车搜查例外。

这是一个美国禁酒令时期的案例。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在高速公路巡逻时拦下有充分理由相信载有烈酒的汽车并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了该车,发现了里面装的烈酒,对其进行了扣押。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支持了特殊情况下警察的无令状的搜查。

汽车搜查例外的规则包括“当场”实施搜查和“离开现场后的”搜查。

早期的汽车搜查例外要求具有紧急情形,如车辆可能马上开走警察很难再找到它。

但是,现行法规定,“汽车搜查例外不以存在紧急情形为条件。

”现在,只要具备汽车可以马上开走并且有合理根据相信汽车里放有违禁品(或依法允许扣押的证据),那么允许警察立即对该车辆进行搜查。

②关于“离开现场后的”搜查,这是指警察在汽车离开现场后不久对其进行无证搜查是合法的,同时,如果警察在将汽车扣押后不立即进行搜查而是在一个合理期限内进行无证搜查那也是合法的。

探望权制度研究

探望权制度研究

探望权制度研究引言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的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

修订后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①这一规定弥补了我国婚姻法有关于探望方面的空白,同时也反映了探视权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婚姻法不可忽视的一大难题。

一、我国探望权的概念与立法理念(一)探望权的概念和特征1、探望权的概念及各国立法概况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在国外也称为探视权,起源于英美法系。

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

确立探望权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如《德国民法典》第1634条规定②:“(1)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一方有权与子女进行人身交往。

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母一方和人身照顾权权利人应当不作任何有损于子女对另一方的关系或使教育产生困难的行为。

(2)家庭法院可以对交往权的范围作出裁判并对其行使作出也对第三人有效的详细的规定;在法院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非为人身照顾权权利人的父母一方在交往期间行使本法1632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

(3)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母一方鉴于正当利益,以符合子女的幸福为限。

可以要求人身照顾权权利人告之子女的人身情况。

”我国台湾地区将探望权称作会面交往权,《台湾民法典》1055条第5项规定:“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未行使或负担(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利义务之一方酌定其与未成年子女全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间。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一、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

按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与各州实行分权原则,联邦与州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立法机构和司法体系,这样,美国就有了两套法律体系。

不仅如此,每个州又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不但立法和司法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而且法律内容也有不少差异。

例如: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联邦普通法,只有州普通法,可以说50个州就有50种普通法。

另如,有的州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有的州则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有的州离婚条件很严,有的州则较宽。

由此可见,美国法律制度比较复杂,也比较多样化。

当然,美国法律基本上是统一的,这种基本统一由联邦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所保证。

二、契约法促就了美国社会的信用根基和公民诚信守约的普遍意识在美国,信用、守约是公民普遍的信条,这得益于美国良好的教育机制和环境造就了公民较高的素质,也得益于美国的契约法律制度。

契约法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在商业方面。

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信贷保护法》(1968)等。

美国重视必须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

前者包括超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

三、在立法和法院判决上保护弱者是美国法律的重要特点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或申请政府伸冤的权利。

”宪法的这一规定使政府阻止任何发言或出版的行为不合法,并限制政府因某人曾发言(撰)文而随意受到追究。

立法者的立法旨意非常明显:讨论公务不受任何限制。

法院判决也显不同:某报对电影演员的批评失实,损害其名誉权,判赔100万美元;而批评议员州长失实则判罚1美元。

美国探亲签证所需资料

美国探亲签证所需资料

美国探亲签证所需资料第一篇:美国探亲签证所需资料赴美探亲签证须知受理地:全国一.团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原则上30周岁以上无拒签记录的当地居民,不满30周岁或有拒签记录的另议。

2、在单位负责某一方面业务。

二.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真实材料:1、有效因私五年护照(有效期距归国日期半年以上),护照末页要有本人签名;2、2*2英寸(大约为51毫米*51毫米)正方形彩色免冠照片四张,并在背后用铅笔签字(三个月之内近照,背景为白色)3.签证申请人如曾经有过出境记录,需提供在所访问国家拍照的照片(本人需在照片中,并有当地标志性建筑物)及曾经有过出境记录护照。

这一点非常重要。

4.身份证、工作证、结婚证及全家人户口本所有页复印件(如果夫妻不在同一户口本上,则需另一方户口本所有页复印件)。

5.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单位简介(成立时间、性质、规模、产品、效益等)、工作名片、工作照片7.公司担保函(用中英文打印,也可提供带公司正规抬头的、加盖公章的空白信纸,由我公司打印):若申请人为18岁以下儿童,请提供学校准假证明。

8.填写赴美旅行报名表、家庭成员表、补充信息表(我公司提供)9.请提供至少10万元(越多越好)的存折或存单或有价证券复印件;存款证明原件;或是股票交割单、银行水单原;件;10.房产证或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11.申请人和美国亲属的亲属关系公证(如结婚证原件、子女出生证原件、来往书信、合影等)三.美国亲属必须提供一下真实材料:(复印件或者传真件也可以)1.美国亲属写给申请人的邀请信2.美国亲属在美国的身份证明(护照、美国签证复印件)3.美国亲属在美国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工资单、税单、银行存款、健康保险证明文件等4.亲属在读证明、成绩单等证明材料以上所需的复印件材料请保证资料的清晰、完整,所有复印件均需A4纸复印备注:以上能证明身份地位的一切有利资料,以上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不能提供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在来美国使馆面签时,均须向美国签证官提供原件。

美国法律保护制度

美国法律保护制度

美国法律保护制度简介美国法律保护制度是指在美国国内,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建立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机构。

该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并为他们提供公正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美国的法律保护制度是其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民提供了广泛的权利和保护,同时也为其提供了监督和救济机制。

宪法保障美国宪法是美国法律保护制度的基石。

宪法是最高法律文件,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府的职责。

它包含了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为所有其他法律文件和法律机构提供指导。

首先,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等。

这些权利被认为是美国民主制度的核心。

此外,宪法还禁止政府侵犯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对公民的非法搜查和扣押。

这些保障确保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

其次,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能和权力的分配。

宪法将联邦政府划分为三个独立的分支:行政、立法和司法。

这种分权制衡的设计旨在防止滥用权力和保护公民免受政府侵犯。

例如,司法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独立于政治权力的干预。

最后,宪法还确立了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以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公正和平等。

例如,宪法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如获得适当的通知、被恰当审判以及不受虐待和不合理的处罚。

法律实施机构美国法律保护制度的实施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机构和机构来完成的。

司法系统美国司法系统是美国法律保护制度的核心。

它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组成。

在美国,有三个级别的联邦法院: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地区法院是最低级别的联邦法院,负责审理大多数的案件。

巡回上诉法院负责审理上诉和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

而最高法院是最高级别的联邦法院,负责对上诉决定进行审议,并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具有最终决定权。

州法院则负责处理州级事务和州法律案件。

每个州都设有自己的州法院体系,并以各自的州法律为依据。

州法院通常分为几个层级,包括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执法机关美国执法机关负责维持公共安全和执行法律。

论探望权

论探望权

论探望权作者:孟艳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9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离婚率在不断的增加,为了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因此,探望权存在的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成为了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内容作了规定,为解决当事人因探望权产生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本为就探望权的概念、性质、主体、行使方式及强制执行等问题展开了简要的叙述。

关键词探望权行使方式强制执行作者简介:孟艳艳,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30-02探望权又称之为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8条有明确规定,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这一条文的规定,体系了法律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关怀,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也是我国立法一大进步的体现。

一、探望权的概念及性质(一)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又称为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所享有的探视交往的权利。

探望权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为父母离婚后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保障,后来为各国立法所接受,确立探望权符合当前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需要,同时,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探望权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7条规定:如家庭在审理后,认为进行探视不会严重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可以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视子女的权利。

豍我国婚姻法规定非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探望未成年子女时,抚养子女一方具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二)探望权的性质探望权其性质是亲权的内容,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及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属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这种权利不能随意转让或买卖。

中美探望权制度之初步比较

中美探望权制度之初步比较
1 2探 望 权 的 性 质 .
3我 国婚姻 法对 探 望 权 的 有 关规 定 及 其 实 务
我 国婚姻法 第 3 8条规定是新 婚姻法 根据我国社 会生 活实际 情况 并 借 鉴国外相 关规 定增加 的一 项重要 的法律制度 , 这项制 度使司 法实践 中 普遍 存在的 支持 非直接抚养方 探望子 女权利义务通 过立 法得 以法制化 , 填 补了我国法律 在这方面 的空缺 , 是婚 姻家庭 立法的一大 完善 。
文章 编号 :0 9 88 (09 o 0 9 一 l 10 — 23 20 )s一 2 1 o
给外祖父 母探视权 , 当父母离婚 或分 居时 , 父母 外祖 父母 可 以向 法院 祖 提出有关探 视的特殊 申请。 2. 2探 视 的 执 行 在美国 , 由于法律赋予探 视权的强 制执行性 , 在多数 情况 下 , 当事 人 出于对法律 的尊重会依从 法院 的探 视权 判决 。如果 与子 女 共 同生 活的 父母故意 妨碍或拒绝对方 对方探视 , 法院和 法令总体上 支持未 与子女 共 同生活的父 母一方探视 。
1探 望 权 基 本 理 论
1 1探 望 权 的 概 念 .
关于探望 权的概念 , 者们 根据探望 原因的不 同有持广 、 学 狭义 之说 。 广义上 的探 望权包 括父母 的分 居 、 离婚 或者未成 年子女被依 法收 养等 的 探望权 , 狭义的探望 权仅指 父母离婚 后不直接抚 养子女的 父或母 与未成 年子女的联 系 、 面、 会 交流 等权 利 , 直接 抚养子 女的一方有 义务协助 非抚 养一方行使 探望的 义务 。这 里我们仅 讨论狭义 的探望权 。
【 摘 要 】 父母离婚后不与 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共同生活方有协助义务 , 然而我国 婚姻法在规定了 探望权的同时又存在着

探望权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探望权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探望权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探望权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姻法修正案设立了探望权制度,填补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

法律规定,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父母的权利。

但从探望权产生的法理基础父母子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探望权是非常态父母子女关系中存在的一项权利,不限于离婚父母;同时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即子女也有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制度应在坚持以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利益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

(三)、探望权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确立探望权制度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方向,为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探望权作为父母的义务或者说作为子女的权利的内容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

探望权设立的基础是父母子女关系,而父母子女关系即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的,而不是单不方面的。

探望权是权利也是义务。

这是由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对未成年子女应给予特殊保护原则所决定的。

这点从国外立法中我们可以得到启示。

在德国民法典关于与子女的交往中明确规定:父母的任何一方有义务和权利与子女交往。

显然把父母与子女交往的义务性放在了第一位,把权利放在了第二位。

探望权从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父母角度来说是权利,而从子女的角度来说,他们需要父母双方的关怀照料,管理教育和生活指导,此时父母的权利就成了必须履行的义务。

这样才有可能弥补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损害,减轻给他样造成的各方面压力。

使生活对他们心灵的影响降到最低。

由此可见把探望权仅仅作为父母一方的权利是不够的,探望权中所包含的义务应在探望权制度中明确具体规定。

二.从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看探望权(一)、常态下的父母子女关系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是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在父母离婚等非常态下的延续。

婚姻法在第36条明确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法律保障论文

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法律保障论文

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法律保障论文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法律保障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法律保障全文如下:引言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即不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基于自然血亲或拟制血亲身份关系而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地点,以一定的方式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感情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的义务和权利。

同时也是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离婚率骤然上升,离婚后孩子的健康成长受到人们普遍关注。

大多数单亲家庭中的孩子只能接受一方的教育抚养,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很难见到孩子,这严重阻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

基于这种特殊国情,于2001年把探望权制度规定于婚姻法中,为父母子女之间亲情的维系和保障子女利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探望权制度本身立法存在的缺陷,使得探望权在实践过程中并未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

一、探望权相关理论概述(一)探望权的内涵探望权在日本实务中称为见面交流权,我国婚姻法中称为探望权,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见面交往权。

夫妻离婚后,双方之间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都归于消灭,但离婚不能消灭父母对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

基于这一关系,父母离异后有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有权对不直接抚养的子女进行探望。

因此,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这种亲权存在,探望权就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

浅谈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浅谈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浅谈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探望权是指亲属、朋友等有权利与亲属关系的人探望被关押在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场所的被监禁人的权利。

这个权利既不是绝对的,也不是可以完全任意行使的。

这个权利的实施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比如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等等。

但是有些情况下,如果亲属或者朋友的探望行为给治安、公共安全带来威胁,或者他们的探望行为严重干扰了被关押人的生活、休息等等,那么探望权就有可能被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探望权的案件并不罕见。

比如在美国纽约市,市政府因为收到大量监狱病人死亡、身体伤害的投诉,于2000年底开始大举强制实施探望权。

原本监狱只允许每个犯人每月探望两次,每次探望时间在一小时左右。

但是为了减少监狱内暴力事件的数量,美国新任监狱系统主管决定强制执行探望权,增加探望次数、时间和人员,让监狱内的犯人们能够获得更多的亲友关爱和心理支持。

在这项政策实施后,纽约市监狱系统监狱死亡率下降了20%,暴力事件发生率下降了10%以上。

这可以看出,强制执行探望权对于监狱管理和监狱犯人健康有很大的益处。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强制执行探望权时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和争议。

比如在我国,对于有人被刑事拘留或者被关押在看守所的时候,法律规定了探望权和被探望人的权利。

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比较复杂,而且不同的地区和监狱可能会对探望权进行不同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强制执行探望权所产生的争议和困惑。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胡玮炜案。

这个案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的一名女警察,因为涉嫌杀害了一名网民而被警方拘留。

这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胡玮炜的父母在得知胡被关押在南宁市第三看守所后,多次向南宁公安局和看守所管理部门申请探望权。

但是,他们的探望请求多次被拒绝。

最后,经过媒体的介入,胡的父亲才和看守所达成协议,同意每个月探望胡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但是,这在胡的父母看来依然不够,他们认为自己的探望权被侵犯了。

于是他们提出了诉讼,要求看守所给予他们探访胡玮炜的权利。

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是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父母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

本文将从探望权的概念、法律依据、行使方式、权利限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的行使,旨在维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交流,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

三、探望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因个人意愿限制、侵害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探望子女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探望权的行使方式1.定期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可以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每月或每季度探望一次,每次探望的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临时探望在特殊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判决临时探望。

如:在子女生日、节日、寒暑假等特定时期,父或母需要临时探望子女。

3.远程探望对于因工作、生活等原因无法直接探望子女的父或母,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子女进行远程探望。

五、探望权的权利限制1.子女意愿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尊重子女的意愿。

若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有表达意愿的能力,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

2.子女利益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若探望可能导致子女身心受到伤害,或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限制或剥夺探望权。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篇一: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美国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十分注重和解。

从考察情况来看,在美国各州法院系统,真正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不会超过5%。

刑事案件的诉辩交易和民事案件的和解,避免了大量的案件进入严格的司法程序,纠纷因而得以及时调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大量节约,社会和谐状态得以维持。

(1)刑事案件主要通过诉辩交易解决。

案件进入法院以后,原告(控诉检察官)、被告(犯罪被告人)双方总是会先进行“谈判”,力求达成一种“双赢”协议:被告人以认罪来换取获得更轻的判决,控方则以从轻发落已认罪的犯罪被告人,换取办案效率,并使自己承办的案件获得更多的有罪处理。

而法官对这种“协议”原则上是予以认可的。

这样,大量的刑事案件就不必进入复杂、繁冗、严密、严格、严肃的司法程序了。

(2)民事案件主要通过庭前和解。

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往往是原、被告及双方律师进行沟通、谈判、妥协,达成和解,以使双方当事人尽快地从纠纷中摆脱出来。

对于双方达成的和解,法官一般予以认可。

基于原、被告双方及双方律师对和解价值的认知和共同推进的意愿、积极的努力,95%以上的案件就不必进入繁复的庭审程序了。

二、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彰显司法的严肃性在美国,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法官必须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

程序正义和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得到极其充分的彰显,无论是初审法院陪审团裁决案件还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判决案件。

证人出庭作证,是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最重要的、最关键的制度。

无论是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所有为我们授课教授的讲解,还是我们到加州阿拉米达县高级法院、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旁听庭审、咨询求解得到的答案,无一例外地表明: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可避免。

否则,原、被告双方如果缺失出庭证人,也意味着这种案件很难进入庭审程序。

美国司法坚持的一个理念是:言词证据只是传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浅论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毕业论文

浅论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毕业论文

浅论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毕业论文一、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我国的探望权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和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或母探望未成年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

我国的《婚姻法》确立探望权制度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都对探视权(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或交往权)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在我国《婚姻法》未确立探望权制度以前,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与对方矛盾的对立、感情的报复、逆反的心理等多种因素,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也常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另一方因此而提起诉讼,并且明确表示难以审判或强制执行,致使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障。

在我国以前的法律中,对处理这类案件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原《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父母,当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夫妻关系没有了,但并不能消除自然血缘的亲子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永远存在的,因此,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应当享有探望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如果夫妻双方离异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法定期见到未成年子女一面,那么他们怎么对子女行使监护职责呢?又如何更好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呢?可以说,从一定意义上讲探望权可以更好地促进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同时可以极大的满足父或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_0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_0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一、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

按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与各州实行分权原则,联邦与州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立法机构和司法体系,这样,美国就有了两套法律体系。

不仅如此,每个州又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不但立法和司法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而且法律内容也有不少差异。

例如: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联邦普通法,只有州普通法,可以说50个州就有50种普通法。

另如,有的州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有的州则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有的州离婚条件很严,有的州则较宽。

由此可见,美国法律制度比较复杂,也比较多样化。

当然,美国法律基本上是统一的,这种基本统一由联邦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所保证。

二、契约法促就了美国社会的信用根基和公民诚信守约的普遍意识在美国,信用、守约是公民普遍的信条,这得益于美国良好的教育机制和环境造就了公民较高的素质,也得益于美国的契约法律制度。

契约法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在商业方面。

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信贷保护法》(1968)等。

美国重视必须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

前者包括超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

三、在立法和法院判决上保护弱者是美国法律的重要特点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或申请政府伸冤的权利。

”宪法的这一规定使政府阻止任何发言或出版的行为不合法,并限制政府因某人曾发言(撰)文而随意受到追究。

立法者的立法旨意非常明显:讨论公务不受任何限制。

法院判决也显不同:某报对电影演员的批评失实,损害其名誉权,判赔100万美元;而批评议员州长失实则判罚1美元。

探视权的规定

探视权的规定

探视权的规定
探视权是指家庭成员、亲属或其他与被监禁人具有亲密关系的人在特定条件下有权探望被监禁的人,以保持亲情关系的法定权利。

探视权的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个关于探视权规定的700字的介绍:
在中国,探视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和狱政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探视权,而受到刑事判决的被监禁人也有探视权。

这些被监禁的人可以探望直系亲属、配偶和兄弟姐妹等,法律还规定了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探视的恶劣行为等。

在美国,探视权的规定是由各州的法律来执行的。

一般而言,被监禁的人有权探望直系亲属和配偶。

但是,受到重刑的罪犯或对他人构成威胁的罪犯可能会限制其探视权。

此外,监狱管理部门可能会设定探视的时间和地点,并对探视者进行身份检查和安全检查。

在欧洲,欧洲人权法院对探视权也有规定。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和第5条,被监禁的人有权探望他们的家人和亲人。

欧洲各国的国内法律也规定了被监禁人的探视权。

法律一般规定了探视的时间、频率和方式,并设定了限制探视权的条件。

探视权的规定旨在保护被监禁人与家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家庭联系和社会联系。

然而,探视权也受到一些限制,如安全问题、探视者的行为和被监禁人的行为等。

总之,探视权是被监禁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探视权的规定略有不同,但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被监禁人与家人的关系。

探视权的规定是保护人权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保障。

探望权相关介绍法律知识

探望权相关介绍法律知识

探望权相关介绍法律知识第1篇:探望权相关介绍法律知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视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时间,以一定的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干预。

行使探视权和支付抚养费是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的表现形式。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不变的,不过两方在行使这种权利义务的方式上有所不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通过直接抚养行为来实现和履行其对子女所负的权利义务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的方式来实现和履行。

但是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支付抚养费作为探视权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因权利行使被中止而被抵销。

这两项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法律教育网原创内容的。

探视权中止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探视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探视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

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在本案中黄未完,继续阅读 >第2篇:不安抗辩权相关法律知识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据*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探望权的可行性分析方法

探望权的可行性分析方法

探望权的可行性分析方法探望权是指亲属通过探望、交谈等方式与被关押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亲属保持联系的权利。

被关押者与其亲属之间的联系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促进被关押者的心理健康以及减少再犯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探望权的可行性分析方法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探望权的可行性分析方法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法律依据、场所准备、安全保障、亲属参与以及监管机制。

首先,探望权的可行性必须有法律依据。

法律应当规定被关押者与其亲属之间的探望权,并对其具体实施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法律的存在可以保证探望权的合法性,避免滥用和侵权。

其次,场所准备是探望权可行性分析的重要方面之一。

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应当建立相应的探望设施,提供舒适的环境和便利的交流条件。

探望区域应当足够大,以容纳一定数量的探望者,同时也要考虑到隐私保护等因素。

第三,安全保障是探望权可行性分析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由于被关押者可能存在逃脱、自伤或冲突等可能性,探望时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监狱、看守所应当设立监控系统,派遣专门的人员进行巡视和保安工作,确保探望过程的安全。

第四,亲属参与是探望权可行性分析的关键要素之一。

被关押者与其亲属之间的联系对于被关押者的心理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在设立探望制度时,应充分考虑亲属的意见和需求,为他们提供充分的参与机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亲属之间的通讯问题。

最后,监管机制是探望权可行性分析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应建立健全的探望制度,明确探望的时间、频率和持续时间等规定。

同时,监狱、看守所也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探望制度的顺利实施和亲属权益的保障。

总之,探望权的可行性分析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依据、场所准备、安全保障、亲属参与以及监管机制等多个因素。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得到充分的考虑和保障,探望权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从而维护被关押者与其亲属之间的联系,促进家庭和谐和被关押者的心理健康。

2021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大与适当限制范文2

2021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大与适当限制范文2

2021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大与适当限制范文 我国《婚姻法》(2001) 第 38 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上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为已离婚的父或母,而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

但现实生活中子女生活的社会环境较为复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人未必仅为父母,也包括( 外) 祖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时非婚生子女的大量存在,对如何更好地保护子女的利益,关爱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维系亲情,目前的婚姻法上存不足。

一、探望权制度的旨意和性质 我国婚姻法于2001年确立了探望权制度。

由于父母婚姻关系的结束会影响到孩子身心健康的发展,那么探望权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和睦,亲情的良好维系,实现子女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

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利。

即使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仍然存在。

探望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父母的探望权,但是探望权对父母来讲更多的体现为一种权利,忽视了探望权的义务性。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婚恋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两性关系更加自由,婚外性行为,离婚,再婚,重婚等现象更加频繁。

非婚生子女,继子女数量增加。

不少父母缺少对子女的关爱,对子女很少探望甚至拒绝探视其子女,使得无法实现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忽视了探望权的义务性。

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与此同时,对子女来讲,探望权应更多的体现为一种权力性,尊重孩子内心的真实想法,保护子女的利益。

二、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大 (一) 子女应当成为探望权的主体 探望权从本质上讲是基于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利,父母离婚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

对父母而言,父母应当为了子女的最佳利益,关爱子女的成长,尽到保护和教育的义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探视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作者:孙新丽刘联恒孙新颖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8年第04期
【摘要】探视权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考虑到儿童心理和情感的需求,使其虽然身处破裂家庭中,但仍然能够享有家庭成员的关爱,所以,各国法律在决定探视权首要考虑的就是探视是否能给与儿童幸福和安全。

美国在《1989年儿童法》中对于这一点考虑的比较周全,而且操作性较强,对我国探视权制度的改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探视权;探视令;子女幸福原则
在过去十年,美国家庭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当属1991年10月生效实施的1989年儿童法案,将对儿童的保护引入一个新的体制,也使得儿童的探视权法律制度发展更完善。

综合美国家庭法中有关探视权制度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美国探视权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一、探视权权利主体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美国探视权制度规定的权利主体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儿童法案》的规定,有权申请探视权的主体包括:
1、子女。

子女可以申请探视令。

《儿童法》第8条第1款对探视令定义为:“要求与或将与子女同居者允许子女探访指令指定人或与其暂住,或者允许儿童与其它方式相互联系的指令。

”[1]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的探视令是要求父母允许子女联系指令指定人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即“是子女而非父母拥有接近权”。

[2]
2、父母。

根据《儿童法》第10条第4款规定,“父母(无论有无父母责任)、监护人和持有有关儿童的居住令的同居人”可以申请探视令,享有探视权。

父母的探视权被认为是没有监护权父母自然享有的权利之一,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能被剥夺。

美国的各州对父母的探视权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来说,应包括儿童的亲生父母、养父母,甚至“在G v.F (探视和共同居住:申请许可)[1998]2 FLR 799中,申请探视的许可被授予了女子同性恋夫妇”[3],但如果儿童是地方当局收养的,地方当局不能申请探视令。

3、祖父母。

对于祖父母的探视权,正如美国豪利斯法官所认为的,“虽然祖父母在子女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对年幼的子女,但他们应该意识到自己是祖父母而非父母”[4],所以,对于祖父母的探视权美国家庭法虽然允许,但却附加了严格条件,一方面祖(外)父母必须出示他们的探视是有利于孙子女最大利益的证据,另一方面他们的探视以不能过于频繁为限度。

4、其它。

根据《儿童法》第10条第5款的规定,下列人员也可以申请探视令:“继父母;与儿童至少共同居住3年的人(时间不必是连续的,但共同生活开始时间不早于申请前5年或者结束时间不早于申请前3个月);取得拥有居住令者同意的人;儿童由地方当局领养时,取得地方当局并且或者取得负有儿童父母责任者同意的人;以及法庭规则规定的其他人。

”[5]
上述人员在申请探视权时,除了父母可以直接提出申请外,其他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前必须获得法院的许可,也就是说,只有得到法院的事先同意,这些人才有资格申请探视令。

二、子女幸福原则是决定探视权的主要依据
探视权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考虑到儿童心理和情感的需求,使其虽然身处破裂家庭中,但仍然能够享有家庭成员的关爱,所以,各国法律在决定探视权是首要考虑的就是探视是否能给与儿童幸福和安全。

美国在《1989年儿童法》中对于这一点考虑的比较周全,而且操作性较强。

《儿童法》在子女幸福原则上主要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儿童幸福原则其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有关“儿童的抚养、儿童财产的管理或因其所得任何收入”[6]的问题,对于探视权主要适用于父母提出的探视权申请;二是规定了幸福清单,这是所有申请探视权的人,法院在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时都要考虑的问题。

根据《儿童法》第1条第3款的规定,法庭必须特别考虑以下因素:“(1)有关儿童的可确定的意愿和感受(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理解力考虑);(2)儿童的物资、情感和受教育的需要;(3)生活环境的变化可能给儿童造成的影响;(4)儿童的年龄、性别、家庭背景以及其他一切法庭认为相关的特性;(5)儿童已遭受的或者正在遭受的伤害;(6)法庭考虑有关问题时,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庭认为相关人能够满足儿童需要的能力;(7)有争议的案件中儿童赋予法庭的权力范围。

”[7]前者要求法院必须以儿童的幸福作为判决的标准,后者为法官判断儿童是否幸福提供了依据。

三、探视权保障机制完备
为了保障探视权得到实现,确切的说是为了保障法院做出的有关探视权的判决得到实现,美国家庭法在机制上进行了完善。

首先,规定了不同的探视方式。

根据美国家庭法,特别是《儿童法》中的有关规定,探视被分为直接探视、间接探视和监督探视。

直接探视主要是指探视人可以到子女的居住地和进行直接接触,一起逗留一段时间,没有第三人在场;间接探视是指探视人通过信件、生日或圣诞贺卡或者电话等非与子女直接相处的方式进行探视,有法庭幸福服务机构传送,主要适用于对子女有不利影响的情况;而当探视有可能伤害子女的风险时,法庭一般会适用监督探视,双方在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形下进行有限的接触。

其次,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儿童利益的指令。

《儿童法》第8条规定了4种指令,我国一般称其为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居住令、探视令、禁止行动令、特定问题令,这些法律文书对缓解离异夫妻的敌对情形有很大的作用,使离异对子女的消极影响减到最低程度。

如居住令,主要是解决子女和谁居住的问题,即子女可以居住在不同的家庭中。

当然,这些指令并不是只适用于探视权制度,它们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但它们可以配合探视权的实现。

如禁止行动令,可以“限制父亲或母亲将子女带出本国,或限制某人与儿童交往,或限制某人对儿童的事自作主张”[8]。

最后,规定了各种探视权的救济手段。

通常情况下探视权是离异夫妻一方享有的一项权利,但由于夫妻关系的恶化,所以,实践中探视权被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各种方式、各种理由阻碍,而从美国的判例法中可以看出,为了保障探视权的判决得到履行,其家庭法对干涉探视权规定了许多救济手段,主要包括蔑视法庭诉讼[9]、强制执行探视权诉讼以及变更监护权诉讼,但“对于请求补偿或惩罚的要求却大多不予支持,因为这与子女的最大利益是相矛盾的”[10]。

【参考文献】
[1]-[8]《美国家庭法》屈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P:299,299,278,301,280,269,270,275.
[9][10]《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夏吟兰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299.
【作者简介】
孙新丽,女,汉,武警工程学院基础部法学教研室讲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刘联恒,男,汉,武警工程学院基础部法学教研室讲师,西北大学法学硕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