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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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的

决定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8〕53号)精神,以更高层面、更广领域、更加有效地扶持景宁经济社会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丽水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设立景宁民族工业园。这对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到2012年,使景宁经济综合实力进入全国120个民族自治县前10位,接近全省基本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并成为全国畲族文化发展基地”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现就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简称丽景民族工业园,增挂国家民委扶贫试验区)相关事宜作如下决定:

一、丽景民族工业园的范围及建设:新设立的丽景民族工业园位于丽水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丽水南城东南侧的七百秧区块内,四至范围为:东至东十一路,南至南十路,

西至东七路-南七路-东六路,北至南六路,规划总用地面积为3.834平方公里。按照“基础设施先行、滚动开发建设”的原则,丽景民族工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要与丽水南城的开发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尽快建成满足开发要求、适于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网络。当前,景宁县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着重共同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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