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对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进行抽查和开展循环交叉检查的通知(川林办[2011]40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新修正)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新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政令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关,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备案机关。
第七条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应对本机关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之相抵触的文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应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书面报告接受备案的机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一)是否建立和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二)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三)是否越权设置强制措施、许可制度或处罚、收费、集资等项目;(四)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4•【文号】林策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林策发[2006]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大力推进林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林业实际情况,现将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均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
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林业部门的整体形象,影响林业改革的深化和事业的发展。
大力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肃执法,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责任的缺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2007年5月18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切实解决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我省属南方重点集体林区。
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5.90%,在全省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我省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现有443万公顷集体林未确权颁证到户,上世纪80年代已确权颁证的也存在“指山为界”、四至不清、证地不符等情况,造成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权责利不统一、林权纠纷不断等问题。
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影响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
因此,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落实到户、到人,还山、还林、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4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4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1日四川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强化地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提升全省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四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可根据国务院对省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5分及以上)、B 级(85—94分)、C级(60—84分)、D级(59分及以下)。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目标备案。
每年年初,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本年度质量工作目标,报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监督
第二十条 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草案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起草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档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行为进行分析、研究。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以主动监督为主,加强事前、事中控制,采取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国务院、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规章应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三)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国家工作秘密;
(四)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联系并指导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实施评估,评估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奖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关于行政执法案卷调查总结报告
泾国土资发〔2011〕号泾川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总结的报告县政府:根据《泾川县201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领导上下高度重视,及时进行研究,就全局201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形式、重点内容、实施方案等事项作了统一部署,用1个月时间对2010年以来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
现将评查情况报告如下: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接到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研究部署此项工作,结合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提出,要以全面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贯彻执行《泾川县六五普法纲要》为契机,把2011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抓好,作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重要举措;作为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经局务会研究,专门成立了以副局长魏宏凌任组长,分管业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小组,就检查的组织形式、重点内容、实施方案等事项进行了统一安排,对全局各业务科室2010年以来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详细评查。
评查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评查为各业务科室自查自纠,上报自查报告;第二阶段为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小组重点抽查,各业务科室交叉检查。
抽查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个案剖析等方法进行;第三阶段为总结、整改、提高阶段。
二、自查自纠、落到实处各业务科室自查自纠阶段,采取了科室负责人全面把关,办公室工作人员互相检查的方法,对本科室2010年以来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归档,从证据收集的广泛性、案件审理公开性、程序合法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五个方面进行检查。
自查注重四个方面:一是国土资源行政许可案卷办理的依据是否准确;二是行政处罚案卷事实认定是否清楚;三是调查的证据是否充分;四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是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林业系统贯彻落实依法治省工作暨
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林业系统贯彻落实依法治省工作暨林业行政执法整治行动总结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布部门】四川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4.04.03
【实施日期】2014.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林业系统贯彻落实依法治省工作暨林业行政执法整治
行动总结会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林业和园林)局,宜宾市南溪区林业局,巴中市南江县森林公安局,卧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厅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四川省依法治省2014年工作要点》和省委依法治省工作、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同时根据《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整治行动的通知》(川林发[2013]12号)要求,我厅决定召开全省林业系统贯彻落实依法治省工作暨林业行政执法整治行动总结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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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3•【文号】林策发〔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林策发〔2015〕159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局检查核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原《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林策发〔2013〕22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3日附件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林业局检查核查工作,提高检查核查成效,减轻基层负担,推进林业重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检查核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并且列入《国家林业局检查核查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项目清单》,见附)中的检查核查工作。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提出《项目清单》建议方案,确定年度检查核查计划,并协调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清单》依据检查核查设立依据的变化,以及林业重点工作的安排,实行项目总量控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查核查项目应当列入《项目清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
第六条司局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清单》确定的检查核查项目组织实施。
对未列入《项目清单》的检查核查项目,如确需开展的,司局单位应当专项请示局领导同意,并报请局务会议审定后公布实施。
应急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属于日常性工作必要环节的检查核查除外。
第七条司局单位应当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对具体业务内容相似、检查核查内容性质一致或者开展时间相近的,应当精简合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环境质量,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一)加快完善地方法规规章和标准。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深入实施“大气十条”和“水十条”,狠抓地方立法和政策配套,推动出台《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和《四川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加快修订《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开展《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地方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用严格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保护生态环境。
具有立法权的市(州)和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本地环境质量目标,制订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通过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环境准入,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行政执法案卷的作用及制作技巧探讨
行政执法案卷的作用及制作技巧探讨作者:韩广强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07期摘要: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制作主要是指的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在案件处理结束之后,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搜集、制作的各种文书资料进行整理的过程。
按照文书的内容以及其内在联系,根据其类别制作装订成为案卷,同时及时的将案卷进行归档保存。
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和归档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工作之一,虽然执法案卷的制作看上去比较简单,但它却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因为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执法质量。
因此,我们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应的规范和制作流程。
关键词:行政执法案卷;作用;制作技巧1、行政执法案卷的作用首先,行政执法文书是对行政执法活动的记录,在执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要有案卷记录,它不仅是上一阶段执法的小节,同时也是下一阶段执法的参考依据,而这一系列的文书集合起来就组成了完成的行政执法案卷。
制作行政执法案卷能够帮助我们更清楚的了解案情,同时它也是上级行政复议以及法院诉讼案件的书证。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样检查,从而考核某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考核其综合能力。
因此我们应该将行政执法案卷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必修课与必考内容。
最后,行政执法案卷还能够起到教材的作用,好的行政执法案卷能够作为典范,质量较低的案卷可以作为反面教材。
认真阅读他人制作的行政执法案卷,能够让自身的制作水平得到提高。
另外优秀的案卷还是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材。
2、文书制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1《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应注意的问题《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只是着重记录和体现现场检查的客观情况,其文字表述建议多用“查出标示为×××”等只需记录能客观反映情况的字样,而不应带有调查和需调查的内容,如果有需要调查的内容,则应该在《调查笔录》中继续调查、体现。
另一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现场检查笔录》中应该注明在场人。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川林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川林规〔2022〕1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服务乡村振兴和碳达峰碳中和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川府函﹝2020﹞264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一)明确采伐限额管理范围。
采伐(含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积,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对于竹林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以及经依法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二)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
“十四五”期间,各地要按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实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川林资函〔2021〕277号)要求,严格执行经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并按照各分项限额指标实行分类管控,不得突破。
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需要,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采伐限额和更新采伐限额。
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和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确需清理受害木的,其采伐限额可在县域范围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
集体和个人之间的采伐限额可以调剂使用。
(三)按时报告上年度执行情况。
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和管理情况报送省林草局,主要包括限额使用情况、管理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的通知川林发[2009]99号各市、州林业(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卧龙、唐家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厅有关处(室局站):为规范我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等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2、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3、关于制定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标准的说明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制定的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是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各市(州)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作出细化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林业厅进一步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林业厅进一步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05.10.27•【字号】成林发[2005]119号•【施行日期】200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林业厅进一步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的通知(成林发[2005]119号)各区(市)、县林业局:现将《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巩固林业系统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的通知》(川林发[2005]181号)转发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根据省厅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木材检查站工作,努力把木材检查站建设成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亮点木材检查站所处特殊的工作环境,代表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与广大群众取得联系,起到了“桥梁”和“窗口”的作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木材检查站所处环境的重要作用,从提升林业部门形象和关心爱护基层干部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木材检查站建设。
要按照我局下发的《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木材检查站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成林发【2004】95号)要求,认真做好木材检查站组织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努力造就一支管理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木材检查站队伍,成为我市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亮点。
二、因工作需要变更木材检查站站址的,要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木材检查站的执法检查范围是在木材检查站的前后100米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扩大执法检查范围。
因工作需要变更木材检查站站址的,要向我局上报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我局核准同意后上报省林业厅审批。
经批准后木材检查站方可移地执法检查。
三、明察暗访,加强对治理公路“三乱”的检查监督为切实加强治理公路“三乱”和木材检查站工作,杜绝随意在公路设卡(点)和拦车对木材、竹材、野生动植物进行检查、收费、罚款。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暨优秀案卷评选活动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暨优秀案卷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川人社办发[2012]169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暨优秀案卷评选活动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16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发挥优秀案卷的典型示范作用,不断提高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省档案局《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暨优秀案卷评选活动的通知》(川府法〔2012〕12号)要求和《2012年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计划》(川人社办发〔2012〕127号)安排,决定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暨优秀案卷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重点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为着力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为依据,通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优秀行政处罚案卷评选活动,推广优秀典型、督促改进问题、指导推进工作,确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评查评选主体、范围、内容和方法(一)评查评选主体: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及所属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二)评查评选范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
(三)评查评选内容:1.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2.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3.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是否准确;4.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6.是否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7.行政处罚文书的书写、制作以及案卷整理是否规范。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在全市森林资源林政执法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在全市森林资源林政执法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04.04.01•【字号】成林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在全市森林资源林政执法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成林发[2004]45号)各区(市)县林业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3] 168号)和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森林资源林政执法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川林发 [2004] 29号)精神,为强化森林资源林政执法职能,保证各级森林资源林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全面提高全市森林资源林政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林和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按照省林业厅的安排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4年3月下旬起,在全市森林资源林政执法队伍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集中教育整顿。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指示为准绳;按照依法治林和执法为民的要求;在全市森林资源林政执法队伍中深入开展纪律作风形象整顿,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进全市森林资源林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的执法形象,培养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水平高的资源林政执法队伍,为实现成都林业新跨越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教育整顿的重点(一)解决森林资源林政执法人员宗旨意识淡薄,对群众“冷、硬、横、推”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效率低“四难一低”现象,以及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办“三案”即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搞“三乱” 即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
(二)解决越权执法、野蛮执法、不文明执法,不严格按程序执法,甚至罚款打白条,隐瞒截留罚没款不上缴的问题。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对中央投资的农村项目(退耕还林工程)开展检查和稽察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对中央投资的农村项目(退耕还林工程)开展检查和稽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06.07.07•【字号】成林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对中央投资的农村项目(退耕还林工程)开展检查和稽察工作的通知(成林发[2006]71号)各区(市)县林业局:根据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对中央投资的农村项目(退耕还林工程)开展检查和稽察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06]87号)要求,为促进我市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落到实处,结合成都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关于对中央投资的农村项目开展检查和稽察工作的通知》(成计稽察[2006]425号)有关安排,现将我市退耕还林工程检查和稽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稽察范围2005年以来各地开展的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工程。
二、稽察重点(一)前期工作。
工程作业设计是否满足有关技术规程要求;工程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础工作。
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管理人员素质是否满足要求,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各种合同和协议的签订是否严密、可靠、规范,档案是否齐全。
(三)资金管理。
国家投资资金拨付是否做到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问题;工程建设资金是否存在缺口,各项配套、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农户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是否存在虚假冒领等问题。
(四)质量效益。
工程任务是否按计划完成,工程质量是否达到作业设计要求。
有无损毁、复耕情况。
三、稽察方式此次检查和稽察,采取以区(市)县为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之后组织以区(市)县为单位进行交叉检查;成都市计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验收和重点稽察的方式进行。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罚没财物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罚没财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05.07.28•【字号】成林发[2005]73号•【施行日期】200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罚没财物管理的通知(成林发[2005]73号)各区(市)县林业局:我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等林业专项法律法规,保护全市森林资源,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为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市林业局在全市林业系统开展了“森林资源林政执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和“林业行政管理执法专项检查”活动。
通过“集中教育整顿”和“林业行政管理执法专项检查”,市林业局制发了相关文件,规范了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执法委托、执法程序、林业行政处罚审查审批制度、执法文书管理与规范化应用、执法案件规范化归档、以及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的执行,全面提高了全市森林资源林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力地促进了依法治林的进程。
2005年7月初,市林业局组成检查组,对全市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罚没财物管理、处置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总体来看,全市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罚没财物管理、处置的情况是比较好的,大多数区(市)县都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罚没财物管理,能够严格执行《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成财非[2003]8号),严格按照罚没财物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暂扣及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置程序,建立了林业罚没财物验收、登记入库、保管、核价、处置审核审批、变价处置款缴交财政等流程,并在此过程中做到行政处罚办案人员与罚没物资处置人员相对分离,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成都市“双证”检查专项行动圆满结束
量T 作优 劣的 “ 一 把尺” 。会上 ,县林业局 局长张 朝军 。 纪委 书记吴坤 俊对进 一步加 强思想 政治建设 分别作 了重 讲话 。 ( 何 盼)
小种 莳管理 工作 的通知 》要求 ,成都 市林木种 苗站在 全市 范 内开展 了 “ 双证 ”大检查 々项行 动 ,并 成立 了南分管 局 长李建 同志为组 长 ,造林和产 业发 展处 、行 政审批 处等
通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要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
委的主体 责任 和纪委 的监督 责任 ,依 据党 章赋予 的职责 , 加 大执 纪问 责力度 。增 强制 度执行 力 ,既要 有严 的制度 , 义要有严 的执行 。面 对全面从严 治党新 常态 ,领导 干部心 中要有戒 尺 。作 为党员 、领 导干部要 始终有 平常之 心 、 戒
达 川 区
设立四川省雷音铺森林公园管理处
本 刊讯 近 H,达 川区编委 发 文设立 四川 I 省雷 音铺
林公 同管理 处 ,作 为区林业 局管理 的公益一 类事业单 位 ,
核定 事业编制 7人 ,以加快公 冈开 发建设进 程 ,抓 好公
甘孜 , k l t I 林业工程处落实 “ 两个责任”
为成员 的专 项检 查组
通 过检 查发现 ,各县颁发的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基本能 按照通知的要求力 、 王 里 。 办理程序符合规范 ,已力 、 王 里 的 “ 双正 ’ 申办条件符合要求。此次 硕 行动 , 提高了行政审批 人 员的业 务能力 , 类似专项行动还将长期开展 。 ( 彭晓燕 / 文图 )
花 院 和川东 渝北 旅游 度假 目
的地 ,全力 加快 推进 创建 同
家A A A A级 旅游景 区 。 据悉 , 五 峰 山 困 家 森 林 公 园 位 于 大竹 县东部 , 南距重 庆 1 4 0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10]75号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10]75号)各市(州)林业(园林管理)局、厅各直属单位:近期,我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了多起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吉林“11.5”和上海“11.15”两起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再次给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
11月18日,XXX厅长在厅安办《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情况报告》上作出批示:“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专人对重点单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整治隐患,落实预案,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郭亨孝同时要求“各单位近期要加强防火工作宣传和应急演练,特别是有专业市场的成都木综厂、林业物资公司和林贸中心等重点单位,要吸取上海“11.15”火灾事故的教训,认真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开展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无事故”。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厅领导批示,吸取教训,居安思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进入第四季度以来,工作任务重,气候干燥,用电、用火、用气量大,给安全生产带来不利因素。
各地林业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对冬季和四季度敏感时期林业行业所面临的安全形势要有清醒认识,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查找薄弱环节,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深入开展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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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
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抽查和组织
部分市开展循环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川林办…2011‟40号
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广元、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卧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全省林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林策函…2011‟129号)的部署,我厅决定于7月份对林业行政处罚案卷、林业行政许可案卷进行抽查和组织部分市开展循环交叉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和循环交叉检查对象
抽取自贡市、德阳市、泸州市、绵阳市、资阳市、眉山市、广安市和雅安市8个市为循环交叉检查对象。
其中,自贡市检查德阳市,德阳市检查泸州市,泸州市检查绵阳市,绵阳市检查资阳市,资阳市检查眉山市,眉山市检查广安市,广安市检查雅安市,雅安市检查自贡市。
对未参与循环交叉检查的市、州,由我厅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省森林公安局、行政审批处、森林资源管理处和有关市、州林业局法制机构等部门组成检查组,重点抽查遂宁市、乐山市和
巴中市3个市级林业局及其所辖的射洪县、峨眉山市和南江县3个县级林业局,检查其行政处罚案卷和行政许可案卷的有关情况。
二、检查范围和标准
2009年度和2010年度已办结并归档的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许可案卷,均纳入此次检查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卷和林业行政许可案卷检查标准,分别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林策发…2007‟123号)和•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川林函…2010‟409 号)执行。
三、检查方法
(一)自查。
各级林业部门采取逐卷检查的方式进行,逐卷填写案卷检查登记表,编号存档。
自查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许可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措施。
(二)循环交叉检查。
由抽取的8个市自行组织检查组,对被检查的市级林业局和随机抽查其所属2个县级林业局开展检查。
检查组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根据被检查市级林业局和随机抽查的2个县级林业局的自查报告和情况汇报、2009年度、2010年度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目录,各年度随机分别抽取10件卷宗,对照评查标准,逐卷逐项进行评查打分。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级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卷、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将其作为“高位求进、加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由局领导牵头,抽调熟悉业务的精干人员,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此次检查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
(二)检查组组成。
每组成员3至4人,由一名副局级领导干部带队,抽调从事政策法规、资源管理、森林公安或行政许可的同志组成检查组。
(三)检查时间。
7月份。
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确定后通知被检查市林业局。
(四)检查方法。
听取汇报和座谈;查阅并抽查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许可案卷;现场核查有关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
五、检查总结
循环交叉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客观公正地评价被检查市林业行政处罚案卷和林业行政许可案卷的质量情况,并于8月上旬前完成交叉检查情况报告,以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厅政策法规处(电子邮箱:40067988@)。
我厅将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评价,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