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设施处置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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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各类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建设被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由市分管市长、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管局、市法院、相关镇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镇政府)为成员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具体问题。市国土局负责具体事务。

第五条依法没收后的建筑物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接受并监管。市财政部门可委托违法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具体负责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当事人对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15日内;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日内,市国土局应当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被没收的建筑物,并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委托直接与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办理移交手续。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由市国土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在镇政府予以配合。经强制执行后的建筑物,经国土部门参加并同意,法院可直接向所在镇政府移交。

第七条市国土局向镇政府移交没收的建筑物时,应将移交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本单位移交函一并移交。

第八条移交清单中应注明没收建筑物原属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分别签字盖章。

第九条镇政府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安全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方式处置;不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的,由所在镇政府予以拆除。

第十条镇政府对接收后可以保留使用的建筑物,委托市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以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登记造册和处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对可以保留使用的建筑物,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公开拍卖;

(二)当事人回购;

(三)政府安排使用。由政府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在处置前,其产权属国家所有。按本办法处置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拍卖合同或回购合同约定,确认其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颁发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三条没收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市城管局对违反城乡规划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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