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
试论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的困境与完善思路
道路 交通 安全 起到 了重要作 用 。 然而 , 危 险 驾驶 罪 的刑 罚体 系中的缺 陷也 给 司法 实践 带 来 了新 的 问 题, 如 刑种单 一给强制措施 适 用带来 困难 , 与其他 道路 交通违 法犯 罪刑 罚存在 倒挂 , 立法缺 陷导致量刑
标准不统一等等。这些缺陷可能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违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解决这一 问题 , 须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体 系 进行研究与探讨, 进而提 出完善的方式与途径 , 才能使危险驾驶 行为得到有效的规制 , 进而从根本上减少危险驾驶行为。
因此, 综合我国的国情以及其他 国家的成功经 法定刑应当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 能够阻遏已然犯罪 验, 2 0 1 1 年颁布 实施 的《 刑法修正案 ( 八) 》 将 危险 个体或潜在犯罪个体实施犯罪活动。 “ 惩 罚之值在 驾驶行 为纳入《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 在道 任何 情 况下 , 皆须 不 小于 足 以超 过罪 过 收益 之
路 上 驾驶 机 动 车追 逐 竞驶 , 情 节恶 劣 的 , 或者 在 道 值 。 ” 二是 横 向平衡 , 即对 个罪 配 置 的法定 刑 , 应
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处拘役 , 并处罚金 。有前 当与 其 他类 似 犯 罪 的法 定 刑 相衔 接 和 均 衡 。这 样
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 处理 , 既有利于整个刑罚体系 的稳定和协调 , 也与
成重大事故却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危 和规 则 予 以遵 循 。笔 者认 为 , 在对 个罪 配置 法定 刑 险驾驶行为 , 我国刑法的原有单一的交通肇事罪 已 时, 应 当始 终坚 持 罪 刑 均衡 原 则 。具 体 地 说 , 包 括
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最新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规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
浅谈危险驾驶罪刑罚制度
浅谈危险驾驶罪刑罚制度[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当前社会上日趋严重的酒驾行为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
但是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两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其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与缺陷,文章从醉酒的界定以及立法完善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对相关领域的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情节加重一、醉酒驾驶中“醉酒”的界定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目前界定行为人是否达到醉酒驾驶状态的权威判断标准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酒后驾驶,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但是如何具体运用这一标准,学者间存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坚持执行单一的量化标准,认为从法律上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来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了一定的饮酒量以及行为人的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
而另一种观点是执行复合的量化标准与行为标准,认为虽然酒精对机体神经的麻痹有必然的客观影响,但是每个人对酒精的反应不一致,对酒精的耐受程度也有较大差异,必须考虑不同行为人对酒精的耐受程度的差异,对于“醉酒”的界定还应当出台更为完善的检验措施。
二、对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立法完善(一)扩大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交通工具范围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主体仅限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
现实生活中,除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以外,醉酒驾驶飞机、火车、地铁、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也会对公共安全带来较大危险。
(二)完善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形态《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规定为抽象的危险犯,对醉酒驾驶行为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形态没有明确规定,尽管对于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醉酒驾驶行为,可以通过协调适用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名来加以惩处,但是在实践中也容易引起一定的争议可以在危险驾驶罪中针对醉酒驾驶行为完善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形态,使其同时包含醉酒驾驶的危险犯、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情形,[1]以使司法实践中能够对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者更好的协调适用。
2024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
2024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是一个严厉的法律标准,旨在打击酒后驾
驶行为,保护道路交通安全。
具体的量刑标准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
律法规而有所差异,下面是一个可以参考的量刑标准范例:
1. 酒驾入刑标准:2024年的酒驾入刑标准通常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超
过0.8‰或呼气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
一旦超过这个标准,就会被
认定为醉酒驾驶。
3.重罪量刑:对于多次犯罪的酒驾者或者酒后造成严重后果的酒驾者,通常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
刑罚可能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罚款以及吊
销驾驶证。
判刑的时间根据造成的后果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可能从数个月到几年不等。
4.撤销驾驶证: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酒驾行为可能会导致驾驶证被永
久吊销。
这意味着再也无法合法驾驶机动车辆,严重影响酒驾者的生活和
工作。
5.加重刑罚:如果酒驾行为发生在特定情境下,如在未成年人在车上、驾驶商用车或者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等,通常会被认定为加重情节,刑
罚将会更加严厉。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仅为大致的量刑标准范例,具体的酒驾量刑标准
还需要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确认。
此外,在各国和地区之间酒
驾量刑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查阅当地的相关法律条文以获取最准
确的信息。
毕竟,酒后驾驶是一项非常危险和违法的行为,需要严肃对待,以确保公共道路的交通安全。
危险驾驶法律意见书
危险驾驶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当事人:根据您陈述的情况,您因为危险驾驶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为您提供一份法律意见书,以帮助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为您提供法律建议。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刑罚危险驾驶罪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以危险方法驾驶,多次构成违法行为或者将危险方法进行到底的行为,后果严重,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危险方法驾驶车辆;二、其行为已构成多次违法,或者将危险方法进行到底;三、后果严重;四、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法律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属于公诉案件,最高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关于您案件中的一些情况根据您的陈述,您因驾驶机动车时疲劳不堪,导致车辆失控并撞到了路边的墙壁,对公共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此情况,您的行为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对于此类情况,法律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1.客观方面:要考察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并进行证据收集。
包括事故现场的勘查记录、事故报警记录、交通行政部门的认定书等的相关证据。
2.主观方面:要考察驾驶人的主观恶性,例如是否存在有意使用危险方法驾驶车辆、对安全实施严重忽视等。
3.后果严重程度:即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以及是否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您的陈述,而且没有提及有人员伤亡,我们可以初步判断您的案件属于事故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
三、针对您的案件提出的合理建议考虑到您案件中的情况,我们建议您采取以下行动:1.积极配合:如律师指导,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
2.查明事实:您可以与律师协商,共同申请进行事故勘查,以确定事故发生的准确原因。
3.证据收集:您可以与律师一起收集事故相关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交通行车记录仪等。
4.声称无罪:如出庭时被起诉危险驾驶罪,您可以咨询律师,根据当事人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承认指控。
论危险驾驶的实害犯——兼论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的不足与完善
On Cr m e o ng r u i i g wil m a i ns q e c s i fDa e o s Dr v n tlDa g ng Co e u 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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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 f irt a dL w,hn ogBodat n V U i ri ,i n2 0 0 , hn ) Sho o t a n a S adn r cs a dT nv s yJ a 5 1 1 C ia Le e a e 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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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醉酒驾车、 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对社会公
共 安全 构成 日益 严 峻 的威 胁 ,0 1年 2月 2 日全 21 4
是 这种 规定 有较 大 的局 限性 , 并不 能 涵 盖 危 险 驾驶 实 害犯 的各 种情 形 。因此 , 文着 重 探 讨 危 险驾 驶 本
针对性 , 消除公众质疑 , 使得罪刑法定原则 和罪 责刑 相适应原则真正得 以落实 。 关键词 : 危险驾驶 ; 实害犯 ; 危险犯 ; 结果加重犯 中图分类 号 : D 6 2 F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 3 3 (0 2 0 0 2 0 0 5— 6 8 2 1 )2— 0 5— 5
a d oh r c me ,e vn n e o v d t e d f i g c a a tr t rme w t a gn o s q e c s W h c e e i- n te r s la i g u r s l e h e n n h r ce i i o DD c i i s cf i i d ma ig c n e u n e . h ih v r ar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和现存立法上的不足的完善意见。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和现存立法上的不足的完善意见。
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明知可能发生危险后果但仍不顾后果继续驾驶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丧失应有的特殊技术能力继续驾驶,从而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出现了危险驾驶的行为;2.该行为发生时,驾驶人明知可能发生危险后果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丧失应有的特殊技术能力;3.该行为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般分为三个等级,根据危险驾驶的后果和情节严重性进行划分:1.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造成重大后果的,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造成特别重大后果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还可以结合其他因素,如驾驶人是否具备故意,是否有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等,对刑罚予以变化和适用。
现存立法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标准过于宽泛,对不同程度的危险驾驶行为未能细分;对驾驶人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的刑罚未能明确规定,有些危险驾驶行为与故意逃逸行为混淆;再次,对紧急情况下丧失特殊技术能力继续驾驶的规定过于模糊;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偏重于刑罚,未能给予适当的权益保护和道德启蒙。
为了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应采取以下措施:将危险驾驶罪阶梯化定罪量刑,明确不同危险驾驶行为的刑罚幅度,以便更细致地制裁危险驾驶行为;明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故意逃逸罪的界限,对于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应予以独立的法律规定和处罚;再次,为紧急情况下丧失特殊技术能力继续驾驶的驾驶人制定明确的规定,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合理有效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教育宣传和道德启蒙,提高驾驶人的道德意识和安全意识。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和定罪量刑标准需要明确规定和完善。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驾驶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仍然采取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首先,根据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不同的标准。
在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交通管理不严格、交通文明水平较低的地区,如果危险驾驶行为相对较轻,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者较小财产损失,判处拘役、没收或者罚金;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刑。
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交通管理严格、交通文明水平较高的地区,如果危险驾驶行为相对较轻,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者较小财产损失,可以判处拘役、罚金;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刑。
其次,根据危险驾驶罪犯是否具备自首、得益程度、悔罪表现等情节,也可以对量刑进行适当的减轻或加重。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愿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起到积极作用。
得益是指犯罪后能够通过积极退赔、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方式,能够降低犯罪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后有真诚悔过态度,能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并积极改正的情节。
同时,根据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也会对量刑进行适当的加重。
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人轻伤1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或者致人死亡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造成严重损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多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或者在飙车、逆行、超速、超载、酒后驾驶、驾车时使用手机等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中进行危险驾驶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上述情节之外,还有其他一些与危险驾驶罪量刑相关的因素,比如犯罪主体的前科情况、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方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及刑事处理原则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及刑事处理原则
一、主观方面的司法认定原则:
1.故意原则:司法机关需确定被告人在驾驶过程中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危险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失,但仍然故意驾驶。
2.过失原则:关注被告人的过失程度,判断其是否尽到了一般人应尽
的注意义务,从而认定其是否存在危险驾驶罪。
二、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原则:
1.肇事行为:关注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如是否存在违反交通规则,驾
驶超速、酒后驾驶等情况,并综合考虑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
2.实际危害:评估被告人的驾驶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的实际危害,包括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程度等。
三、刑事处理原则:
1.公平原则:司法机关需公正地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和刑事处理,
遵循平等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尺度进行量刑,不偏袒和歧视任何一方。
2.适用原则:根据危险驾驶罪的不同情节和后果,对犯罪分子进行适
用相应的刑罚,以实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
3.效果原则:刑事处理应重视预防,对于危险驾驶罪犯的处罚要发挥
震慑作用,以警示全社会。
4.公益原则:刑事处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司法机关要重视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呼声。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和刑事处理需要遵循以上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合理和有效,以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因素和刑罚的合理性,尽可能地实现刑罚与罪行的相称性。
危险驾驶罪怎么处罚
If the heart is tired, a person loses his soul, and does not have a mind to do things, and everything in the world seems to have nothing to do with him.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危险驾驶罪怎么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等。
危险驾驶罪怎么处罚?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可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两方面把握,其中一般处罚分为主刑、附加刑和行政处罚;而从重处罚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的;交通事故逃逸的;酒驾醉驾的等情形。
在本文详细介绍危险驾驶罪的处罚知识。
一、危险驾驶罪一般处罚的规定1、主刑:判决处以最高6个月拘役;2、附加刑:处罚金1000-5000元,一般为元;3、行政处罚: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
如果是驾驶营运机动车辆,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二、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形1、有严重超员、超载或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驾被抓后的处理流程一般流程是统一交给侦查大队的醉驾处置中心――验血、体检、做笔录――移送至侦查大队的预审中队――检察院――送至法院。
危险驾驶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立案量刑标准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驾车行驶时,因过失将他人致死或者造成他人重伤,且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下面将从立案条件和量刑依据两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条件:1.驾驶人员存在过失:这是危险驾驶罪立案的基本条件之一,即驾驶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为疏忽、漫无目的、违法规定等原因,产生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重伤。
2.行为具有危险性:驾驶人的行为必须具有危险性,即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与正常交通行驶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危险特性。
3.对他人致死或重伤: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条件是对他人造成重大伤亡,即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轻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逃逸行为或严重不良影响:如果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员逃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条件。
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1.判罚主体:2.判罚方式:(1)判处有期徒刑: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可以判处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一般为几个月到几年不等。
(2)罚款:可以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判处相应的罚款金额。
(3)其他刑罚:除有期徒刑和罚款外,可以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等其他刑罚。
3.判罚标准:(1)犯罪的轻重程度:根据事故造成的死亡或重伤程度,判定犯罪的轻重程度。
(2)过失程度:根据驾驶人员的过失程度,判定犯罪的轻重程度。
(3)逃逸行为或严重不良影响:根据驾驶人是否逃逸和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判定犯罪的轻重程度。
(4)对社会的影响: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重大影响,也会影响判罚结果。
总之,危险驾驶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是根据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的,但一般都以过失驾驶致他人死亡或重伤为基本立案条件,同时会考虑过失的程度、逃逸行为、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来决定量刑标准。
相应地,更为具体和详细的标准和规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确定。
醉驾240毫升的量刑标准
醉驾240毫升的量刑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4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量刑分为两种情况:1、醉驾无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不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2、醉驾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如下:一、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危险驾驶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二、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交通肇事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全文及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全文及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全文及解读如下:一、危险驾驶罪的修改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本次修正案中还增加规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纳入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从而降低人民群众面对不法侵害时的防卫门槛,增强正当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在更大程度上为公民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但也要看到正当防卫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概念,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结果,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增设高空抛物罪为了解决高空抛物坠物频发的社会治理难题,刑法修正案草案增设了高空抛物罪。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人,最高可处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的共同犯罪制度,即对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增设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中增加“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猥亵儿童的,加重处罚。
此项规定的设置可以有效地打击猥亵儿童行为并进一步加大对儿童受害严重后果的惩治力度。
对于受害人影响恶劣的要从严处罚猥亵儿童的行为人。
有助于最大程度上增强法律的预防犯罪功能和矫正犯罪功能,使司法部门对于儿童保护方面能有所加强力度,起到从源头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的作用。
以上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全文及解读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的情况,其实这些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其行为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在实际案件中,对触犯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是如何量刑处罚的。
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2、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刑法规定,主要由以下四种:(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
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
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危险驾驶罪的基本问题——与冯军教授商榷
危险驾驶罪的基本问题——与冯军教授商榷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危险驾驶罪。
然而,在我国的危险驾驶罪立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基本问题。
在此,我想与冯军教授进行商榷,希望能够对危险驾驶罪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冯军教授认为目前我国危险驾驶罪存在过于宽泛的定义。
他指出,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但该条款对危险驾驶的概念界定并不够明确。
事实上,危险驾驶指的是那些明显违反交通规则、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然而,《刑法》对于何种行为属于危险驾驶并没有具体细化,导致了该罪名的适用范围模糊不清。
在这方面,我持有与冯军教授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应该更为宽泛,以便更好地保护交通安全。
事实上,许多危害较小的交通违法行为并不适合适用危险驾驶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危险。
举个例子,一个驾驶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因为酒后驾车剐蹭了几辆车辆并逃逸,这种行为也应该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因此,我认为危险驾驶罪的定义并不需要过于具体,关键是要保持其宽泛性,以确保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
其次,冯军教授认为现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不够严厉。
他指出,由于对初犯和违法程度不同的司机,往往只处以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的处分,导致了对交通安全不负责的司机得以逃脱惩罚。
他认为,对于危险驾驶者,应该增加刑事处罚,以更好地威慑危险驾驶行为。
对于这一观点,我不完全认同。
虽然我承认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但我们不能将所有的司机都归为不负责任的人。
事实上,大多数司机都是遵守交通规则、重视交通安全的。
因此,在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调整时,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公正和平衡。
对于初犯和违法程度较轻的危险驾驶者,可以适当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如吊销驾驶证、罚款等;而对于违法程度较重、屡次违法的司机,可以考虑增加刑事处罚,以更好地惩罚其犯罪行为。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因此,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
首先,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刑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范围为拘役、拘役并处罚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的刑罚数额则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其次,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还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有关。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出于一时疏忽或者轻信他人的虚假信息而导致交通事故,那么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出于故意或者明知故犯,那么在量刑时就应该从重处罚,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再者,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还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有关。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中造成交通事故,那么其社会危害性就会更大,应当从重处罚。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为一时疏忽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交通事故,那么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最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还应当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能够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那么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不思悔改、逃避法律制裁,那么在量刑时就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需要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来确定刑罚数额。
只有严格依法量刑,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最新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最新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一、危险驾驶罪是指什么?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基于生活经验,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应当意识到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会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应当采用各种方法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
此罪在主观上不可能是过失,即不可能意识不到自己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在醉酒驾驶的情形下,虽然由于醉酒的原因,其在醉酒状态下会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但是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应当知道醉酒后是不能驾驶的,否则将置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危险境地,如果其执意饮酒以至于达到酒醉状态,借用“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自己醉
酒后驾驶的主观上仍表现为故意。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二、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01•【文号】法〔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17〕74号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浅议对危险驾驶的合理规制
浅议对危险驾驶的合理规制[摘要]现行刑法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对危险驾驶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仍然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文章拟通过对现行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情形、法定刑设置、致人伤亡时的处理模式等方面来分析其不合理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理规制;完善刍议《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力度。
随着危险驾驶尤其是醉酒驾驶的入刑,对遏制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刑法》第133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仅设有一种刑罚,是刑法条文中唯一只规定拘役一种法定刑的罪名,这种轻刑化的处理是否能达到打击危险驾驶的立法初衷还有待商榷;刑法只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列为刑法规制的范畴,此种限定是否合理?而当因危险驾驶而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后果时,对该行为如何规制,《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也不尽合理。
本文拟通过对现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来阐述如何合理规制危险驾驶行为,并提出完善立法规定的建议。
一、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规制的现状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从此看出,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限定在机动车的驾驶方面,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对于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一般性追逐竞驶行为,依照现行刑法尚不能认定为是犯罪。
那么,如何认定“情节恶劣”,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当时所处环境及具体情节来认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十类情形:1.酒后、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2.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3.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4.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9.因追逐竞驶或者飙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10.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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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
作者:王宇明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
【摘要】本文介绍了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缺陷,然后给出了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建议办法。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刑罚设置
一、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因而,该罪的刑罚设置就是拘役和罚金,其中,拘役是主刑,罚金是附加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42条、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拘役的刑期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因而,危险驾驶罪的单罪最高刑就是拘役6个月,如果存在数个拘役刑的情况下最高不能超过1年。
在罚金刑适用方式上,该罪是以“并处”罚金的方式进行规定的,因而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刑属于并科罚金制,只能附加适用,而不能不判处罚金或单独判处罚金。
同时,由于该罪只是规定并处“罚金”,对罚金的数额幅度没有做限制性规定,所以只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罚金数额。
但是根据《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二、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缺陷
我国现行危险驾驶罪关于法定刑的立法规定存在如下缺陷:(一)刑罚严厉程度不够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或侵犯,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相对应地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刑法原则。
而且,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都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
如,韩国《道路交通法》第4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
违反该项规定的醉酒驾驶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者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另如,新加坡《刑法典》针对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元至1万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万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日本法律规定,即使无伤亡事故发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无执照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均有可能被处以刑罚,最高可处拘役3年。
其次,危险驾驶罪仅规定了拘役一种刑种,难以发挥不同刑种在惩罚和教育犯罪方面的作用。
我国刑法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五个刑种,这五个刑种程阶梯状针对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发挥了各自的惩罚和预防犯罪作用。
实践中,对于较轻类型的犯罪行为,刑法一般同时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刑种,以便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而危险驾驶罪单一化的刑种设置并不利于适应不同犯罪人情况的需要。
(二)附加刑规定不健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危险驾驶罪规定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这种规定并不健全。
首先,该罪没有设置资格刑。
在刑法理论中,资格刑是一种重要的附加刑,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
对危险驾驶罪规定资格刑是许多国家的立法经验,能够剥夺行为人的驾驶资格以预防其再次实施犯罪。
如英国《1991年道路交通法》规定,因饮酒或吸毒陷入不适宜状态而驾驶车辆的,应当经公诉处2年以下监禁;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剥夺驾驶的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其次,我国危险驾驶罪罚金刑的适用方式缺乏灵活性。
我国刑法中对性质或者情节较轻的犯罪一般规定选科制的罚金刑适用方式,即罚金刑与其他刑罚选择适用,既可以单处罚金,也可以与其他刑罚同时并罚。
而对于性质或情节较重的犯罪则一般规定为并科制,即罚金刑与其他刑罚并科适用,罚金刑不能单独适用。
我国危险驾驶罪采用的是并科制的适用方式,它不仅没有与危险驾驶罪的轻罪状况相适应,也不利于避免刑罚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导致对所有危险驾驶犯罪人必须判处短期自由刑。
实际上,对于较轻类型的犯罪行为,当前国外一般采用罚金的方式进行处罚,尽量避免短期自由刑对犯罪人工作和生活的不利影响。
如我国台湾地区不能安全驾驶罪被赋予“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刑罚,但在实践中多数情况是按罚金处理的。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完善
为了对危险驾驶罪设置一个科学的刑罚制度,需要考虑以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刑足制罪原则,即刑罚设置必须能够满足抑制犯罪发生的需要。
如果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刑罚后果较小,行为人就会心存侥幸而不断实施。
二是整体协调原则,即刑罚的设置必须与整个刑罚体系相协调,避免因设置不科学而扰乱整个刑罚体系。
我国刑法中,对具体个罪的设置一般都以有期徒刑作为主要刑种,以便适应打击犯罪的有效需要。
而危险驾驶罪单独的拘役刑设置有可能打乱了原有的刑罚设置模式,不利于整个刑罚体系的协调和平衡。
总之,为了避免危险驾驶罪现有法定刑设置的弊端,并结合上述法定刑设置原则的考量,应当从以下角度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后果进行完善:(一)增加刑罚惩罚强度
为适应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需要,应当在危险驾驶罪中规定有期徒刑,并且将最高法定刑提高到有期徒刑二年。
这种刑罚强度既保持了危险驾驶罪仍然作为一种轻罪进行处置的立法现状,不至于刑罚过剩而侵犯人权,同时也通过适当提高刑罚幅度的方式预防此类行为的不断发生。
(二)规定多种刑罚种类
为发挥多种刑罚方法在治理犯罪中的综合作用,应该将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同时规定为主刑。
设置不同类型的刑种,既能够适应不同轻重程度的犯罪治理需要,而且能够发挥它们各自在改造犯罪中的优势作用,对各种各样人身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进行行为矫治和犯罪改造,以有效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
(三)创新附加刑内容
适应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特点,为了剥夺犯罪分子的驾驶资格,应当将资格刑作为并科的附加刑种类。
我国现行附加刑中的资格刑仅有剥夺政治权利,显然不能适应控制危险驾驶这类犯罪的需要。
作为一种探索方式,可以将作为行政处罚方式的剥夺驾驶资格移植到刑罚中,以增强刑罚的威慑度。
(四)改变罚金刑适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