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助产技术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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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苏卫医[2006]113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的通知(苏卫医〔2006〕113号)各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提高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水平,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2、《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标准。

一、设置原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

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5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1、卫生信息管理。

2、健康教育。

3、疾病预防与控制。

4、妇幼保健与老年保健服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护理。

2、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和护理。

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

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
1、?产科基础护理符合要求并提供必备的生活服务;
2、?产妇综合满意度≥80%;
3、?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剖宫产率≤10%;
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除具备上述服务能力外,还应能开展剖宫产手术;出生缺陷的临床诊断与报告;进行高危妊娠监测及处理。并做到:
1、?产科基础护理符合要求并提供必备的生活服务;
2、?产妇综合满意度≥90%;
4、??其余有一项做不到扣0.5分,扣完为止。
(三)病历书写规范。
5
按《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病历书写规范〉若干问题的说明》要求规范书写产科病历(包括抢救记录),病历质量优良。
查看病历及抢救登记等。一项抢救技术做不到扣1分,有一例孕产妇产后出血死亡扣2分,扣完为止。
标准
标准分
评审要点
评审方法
(四)具备与本院功能任务相适应的母婴急救能力。建立产科抢救绿色通道,制定高危孕产妇抢救预案。
2、?高危孕妇专案管理率100%;
3、?住院期间母乳喂养率≥95%;
4、?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城市≥90%,农村≥80%;
查看资料,有一项服务未开展扣1分;
未使用省级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孕产妇保健手册》扣1分;
记录不齐全、不规范扣0.5分;
各项指标中一项不达标准扣1分,扣完为止。
(二)能完成接产任务
8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开展常规产助产技术服务;进行高危妊娠监测、胎儿监测及处理、识别难产并及时转诊;开展软产道损伤的处理、出生缺陷的识别与报告、新生儿处理及保健技术和新生儿窒息复苏等;经许可后开展剖宫产手术;能正确使用产程图、正确使用催产素;有切实可行的产后出血防治措施、科学测量产后出血方法。并做到:
实地查看,缺一项设备扣0.2分,扣完为止。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苏卫社妇[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2011〕17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切实做好全省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10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有关标准的通知》(苏卫综合〔2011〕4号)的要求,现就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绩效考核工作的认识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是科学评价妇幼保健机构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是督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履行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的有效措施,对强化妇幼保健服务的公益性质,促进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的落实,提高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把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作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监管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对具有医疗职能的公共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部署要求,以绩效考核为手段,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进一步规范妇幼保健服务,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更好地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绩效考核工作的要求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是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的工作制度,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考核原则,对妇幼保健机构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和逐级考核的办法,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对照绩效考核标准,全面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同时对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全面复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备案;省对各市按妇幼保健机构总数10-20%的比例进行抽样复核。

江苏省 2013 年助产(计划生育)技术考试操作手册

江苏省 2013 年助产(计划生育)技术考试操作手册

江苏省2013年助产(计划生育)技术考核考试/免试人员操作手册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助产(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要求,2013年全省助产(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考核换证采用网上报名、网上人员资格审核和网上理论考试的形式进行,申请参加考试/免试的人员均须在“江苏省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和报名,经审核符合考试条件者,先进行实践技能考核,实践技能考核合格者再进行网上理论考试;符合免试条件者,则不再进行实践技能考核和网上理论考试。

具体操作如下:一、进入网上考试系统在浏览器中输入江苏省优生优育协会网址,进入江苏省优生优育协会网站。

点击“江苏省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进入江苏省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系统。

二、注册和登录首次登录时,需先进行考生注册,在“考生注册”模块按提示填写考试/免试人员的用户名、身份证号、密码等信息。

用户名和密码可由数字或字母组成,长度为4-12字符,身份证为您的真实有效身份证号码,请务必正确填写。

为了帮您找回遗忘密码,设置了密码保护问题及答案提示,答案限制为4-35字符,请您务必牢记。

注册成功直接进入系统。

已注册用户再次登录时,在“考生登录”模块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即可进入系统。

三、填写报名表1、填写和保存基本信息。

按提示正确填写考试/免试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时自动关联)、毕业医学院校、专业、执业证书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根据下拉框选择性别、年龄、医学学历、医护资格类别、工作单位、当前注册执业机构、目前从事专业和技术职称;选择申请考核项目,并根据考生实际情况选择填写“连续从事该专项技术服务时间是否≥5年”、“是否于2010年取得该项目技术资格”、“近三年有无医疗事故发生”三个项目;如果符合免试条件,则可选择“申请免试”(系统对符合免试条件者会进行提示)。

基本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报名表”保存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须一次性填写完整方可保存。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苏卫社妇[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卫社妇〔2011〕20号)各市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办法》和《规范》)明确界定了孕产期保健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要求,对于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考核,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和《规范》,通过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使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办法》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要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孕产期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梳理,认真落实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服务中的职责分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规范》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9〕2号)要求,进一步划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分工,理顺管理关系,确保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系统保健服务有效衔接;要将其纳入母婴保健执法监管的内容,强化依法监管,加强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确保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提供服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苏卫社妇[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通知(苏卫社妇〔2012〕30号)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母婴健康,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助产技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节育技术)、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确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容,是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以及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依法监管意识,把加强相关机构、技术和人员的准入与管理作为妇幼卫生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建立基础管理档案和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模式,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加强《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范、有序开展。

二、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管行为一是严格依法准入与监管。

《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各项母婴保健技术的准入与监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认真执行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和人员的准入管理,从源头杜绝非法执业现象发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苏卫规财[2006]149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苏卫规财[2006]149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苏卫规财〔2006〕149号)各市卫生局、省属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卫规财发〔2005〕64号)规定,按照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关于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基便函〔2006〕89号)要求,我厅近期将组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要充分重视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的重要性。

配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是我省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市卫生局和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

二、省卫生厅根据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卫生部下达的大型医用设备规划控制数要求,统筹兼顾各地社会经济、人口和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大型医用设备区域配置需要和医疗机构配置实际情况,下达2005-2007年各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控制数(附件1)。

各市根据省下达的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指标数,结合本地区配置规划,确定本地区申报总数。

各市初审通过数量须控制在该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数量的115%之内。

三、各市组织配置许可证审核发放初审工作。

通知下发后,各市卫生局要抓紧时间着手准备,进行周密布置,妥善安排。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13]2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13]2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13〕23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为贯彻落实公立医院改革的任务要求,加强护士队伍科学管理,促进护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持续提高,根据《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3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赵莉萍,联系电话:************。

附件:1、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名录(2013版)2、医院各科护士基数配置参考标准(试行)3、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卫生厅2013年6月6日附件1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名录(2013版)岗位类型部门岗位名称备注护理管理岗位院部护理副院长督导员具备副高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20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护理部护理部主任护理部副主任行政干事质控干事教育干事大科科护士长3个护理单元以上可设科护士长1名病区(单元)护士长5人以上的护理单元可设护士长1名15人以上可加设1名护士长助理或副护士长临床护理岗位急诊科预分诊护士一线临床护理岗位观察室护士抢救室护士急诊病房护士普通病房专科护士N4,可全院共享一线临床护理岗位责任组长N3责任护士N2责任护士N1危重症病室(ICU)危重症护士N1~N4血液净化室血液净化室护士N1~N4手术室手术护士N1~N4产房产房护士N1~N4导管室导管室护士门诊部一站式服务非一线临床护理岗位协诊护士换药室护士治疗室护士注射室护士门诊手术室护士计划生育室计划生育护士内窥镜室内窥镜室护士核医学科核医学护士医学影像科影像护士高压氧科高压氧护士体检中心体检护士社区医疗社区护士其他护理岗位预防保健护士营养科营养科护士供应室供应室护士静脉输液配置中心静脉输液配置护士感染管理科感染管理护士附件2医院各科护士基数配置参考标准(试行)类别科室名称配置比例备注A类综合ICU1∶2.5~3护士:专科护士=5:1专科ICU>1:1.5手术室1∶2.5~3护士:专科护士=10∶1~2急诊观察室护士与患者比≥0.4∶1护士:专科护士=10:1急诊抢救室护士与抢救床比≥2∶1神经外科神经内科新生儿科1:0.6儿科PICU护士:专科护士=10∶1~1.5 器官移植中心血液科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心胸外科骨科护士:专科护士=6:1产科1:0.6母婴同室B类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护士:专科护士=5∶1CCU护士:专科护士=3∶1(三级医院)肾脏内科内分泌科三级医院每1000张床位可配糖尿病专科护士2~3名。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及新版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及新版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及新版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苏卫办医[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及新版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08〕38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2008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工作及新版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定于11-12月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年5月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申请执业注册的,须提交以下审核材料: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5. 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2007年12月31日前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免考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根据卫生部要求,外省考生还须提交原考试地发证机关出具的未领证证明。

首次执业注册流程按照《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苏卫医[2008] 54号)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新版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与2008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工作同时进行,提交材料要求及换发流程按照《江苏省新版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办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于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安装工作并投入使用。

同时,组织开展软件使用的培训,确保各单位负责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人员能够正确有效使用该软件。

四、各市卫生局须在11月底前完成2008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及新版护士执业证书换发的信息录入、复审、制证工作。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3号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3号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3号)各市卫生局、公安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的法定医学证明。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等文件,省卫生厅、公安厅联合下发了《转发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6号)等相关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但近年来,个别地区仍有少数违法违规情况发生,扰乱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正常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理顺管理关系。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并将管理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运输、存放、领取等具体事宜可委托同级优生优育协会或妇幼保健机构承办。

被委托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管理工作情况。

(二)建立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制度。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申报的计划,统一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订购数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的申报计划,统一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订购数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需求统一向卫生部证件办订购《出生医学证明》。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苏卫社妇[2008]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4.08
【实施日期】2008.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
的批复
(苏卫社妇〔2008〕2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核发〈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卫基妇〔2008〕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核发《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卫生部门对托幼机构负有业务指导、监测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此,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检测和监督管理。

根据2003年我厅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19号),卫生。

产科管理及产科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5篇)

产科管理及产科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5篇)

产科管理及产科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助产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助产技术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按照《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助产技术的行政管理部门。

在行使助产技术的管理职能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行政区域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准入,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审核,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助产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岗前培训与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核、准入时,应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

(二)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系统。

按照机构级别、技术条件、地理位置等因素,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对所辖范围内所有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助产技术业务监督、指导、培训、质量评优、接收转诊和参加会诊等。

(三)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建立健全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系统,建立抢救危重孕产妇的绿色通道。

(四)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人员的助产技术服务行为,实施产科服务质量监控。

定期组织对助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的评估,质量监测内容包括分娩总数、各种方式分娩人数(如阴道顺产、剖宫产、产钳术、胎头吸引术、臀位助产术等)、产妇并发症及合并症(如产后出血、产褥感染、滞产、子痫、子宫破裂、会阴Ⅲ度裂伤、贫血、心脏病、肝炎等)、新生并发症(如早产、窒息、新生儿肺炎、畸形、颅内出血、感染等),以及新生儿____人数、孕产妇____人数等,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将问题和改进措施反馈给助产服务机构。

(五)指定辖区内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共同作为助产技术培训的组织者,定期组织辖区内产科、新生儿科、妇幼保健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制定培训课程和考核内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六)规范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

江苏省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江苏省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标准 分
检查方法
40 查阅资料
评分标准
无质量安全保障方案或应急预案扣20分,有 一项落实不到位扣5分;临床路径和单病种质 量控制措施不落实扣10分。
10
查阅资料、 现场查看
岗位职责不明确不得分;发现医德医风及行 业作风问题扣5分;科内人员不能团结协作扣 2分。
备注
17、有爱婴医院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健全,定期检查 、评估、分析。
学历结构不合理不得分;二、三级医疗保健
10
机构妇产科本科及以上学历≤50%,各扣5 分;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研究生及以上
比例≤20%,扣5分。
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保健机构230分,三级医疗保健机构220分
备注
8、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有扶持产科建设发展的规划、 具体实施计划以及政策措施。
9、有一名院长(副院长)分管产科工作,产科科主 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1 组织管理
3
相关质量 (7)重危病人抢救成功率≥88%; 指标 (8)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0.5%;
(9)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10)甲级病案率≥90%;
10
查阅有关资 无相应规章制度不得分;制度落实不到位扣5

分。
130
除有特殊扣分标准的,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10
10
10
10
10
10 查阅有关资
10 料,抽查
10
查看现场及 环境不整洁扣1分;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扣3 有关资料 分;各项工作做不到合理有序扣2分。
14、各类人员依法执业,落实医疗核心制度,遵守诊 疗技术操作规范。做好围手术期管理,执行手术授权 2 质量管理 制。
40
查看资料及 现场、抽考 医护人员

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详]

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详]
(二)产房
8
1、各功能区设置齐全,面积达标。
4
产房内设更衣室、换鞋处、待产室、隔离待产室、洗手消毒间、分娩室、隔离分娩室、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卫生间等。
分娩室均为单人,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室不少于2间,每间使用面积≥20㎡;待产床不得少于3张,每床使用面积≥7㎡;洗手消毒间应能容纳2-3人同时洗手。
查看病历及抢救登记等。一项抢救技术做不到扣1分、有一例孕产妇产后出血死亡扣2分,扣完为止。
(五)主要质量控制。
8
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
2、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5%;
3、重危病人抢救成功率≥88%;
4、清洁手术切口感染率≤0.5%;
5、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6、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6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展新生儿窒息复苏和一般产后出血的抢救;能开展孕产妇子痫、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失调的处理。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孕产妇的心肺复苏、休克、心力衰竭、呼吸衰竭、子痫、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失调、新生儿窒息服务及其他合并症的抢救等。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还应开展DIC、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等抢救。
2
有院领导分管产科工作,产科主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查阅相关资料,与相关人员座谈。未实行科主任负责制不得分,产科主任业务和管理能力不强扣1分。
(二)认真执行卫生部门制订的有关孕产妇保健技术管理常规和有关技术操作规
3
1、各诊疗常规主要包括:医疗、保健服务技术操作规程;护理常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等。
(二)助产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4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师和护士,须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8.22•【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1]187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第21号公告精神,为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续展及换证的范围与方式(一)范围。

1.卫生部批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

2.资质认定职责现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乙级及以下机构)。

(二)方式。

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采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愿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审核的方式进行。

审核工作原则上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的相关要求开展。

经审核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换发统一印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二、年检续展及换证程序(一)甲级机构。

1.申请单位应当于2011年9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浙江省的3家甲级机构向浙江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见附件1)提交下列材料:(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申请表(见附件2);(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3)申请单位简介;(4)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5)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6)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7)实验室有关资料;(8)相关仪器设备清单;(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应急[2007]12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应急[2007]12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应急〔2007〕12号)各市卫生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苏政传发〔2007〕153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灾害事故防范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维护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稳定既是维持其正常工作秩序的需要,又是确保被服务对象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及我厅印发的《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消防安全、医疗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事故防范等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要认真落实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要逐级明确责任和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

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医疗事故、公共卫生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治安案件等,导致群众伤亡的单位,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江苏省卫生职称评审公告

江苏省卫生职称评审公告

各市及昆⼭市、泰兴市、沭阳县卫⽣计⽣委,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作有关⽂件精神,经省⼈社厅同意,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省卫⽣⾼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作通知如下: ⼀、申报评审条件 原则上按省职称领导⼩组印发的《江苏省主任、副主任,社区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03〕2号)执⾏,并对近年来明确的申报评审条件作如下汇总。

(⼀)适⽤范围要求 1、申报评审医、药、护、技等卫⽣⾼级资格的⼈员,均应受聘在医疗或公共卫⽣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作。

2、申报评审社区卫⽣⾼级资格的⼈员,应受聘在乡镇卫⽣院、社区卫⽣服务中⼼(站)、村卫⽣室、⼆级医院(由乡镇卫⽣院升格并参与开展“六位⼀体”服务的)等医疗卫⽣机构。

门诊部(所)、医务室,监狱、农垦以及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卫⽣机构可参照执⾏。

具体适⽤范围由各市卫⽣计⽣委⼈事处会同基层卫⽣处、医政处共同把关。

3、退休⼈员申报评审按照原省⼈事厅《关于当前职称⼯作中若⼲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发〔2004〕24号)执⾏。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1、根据《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卫⽣⾼级资格申报评审。

2、申报⼈员应提交聘任现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任职年限较长的,提交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和卫⽣计⽣⾏政部门认可、列⼊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2、申报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学位)证书。

申报有护⼠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证书。

3、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后学历获得境外临床专业类哲学博(硕)⼠学位,且所学课程与临床⼯作相关,其博(硕)⼠学位可作为报考卫⽣⾼级专业资格的学历依据。

4、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临床医学检验诊断⼯作,晋升临床医学检验诊断类专业,须提供申报专业的低⼀级资格。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助产技术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助产技术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助产技术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苏卫基妇[2004]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4.02.17
【实施日期】200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助产技术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4〕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文件有关《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期满3年,需经重新考核并核发新证的规定,现将今年全省助产技术人员的考核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1、2001年已经助产技术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
2、2002、
1 / 1。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苏卫医[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8〕5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以便进一步完善。

本方案如与《护士条例》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方案下发以后,国家就护士执业注册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首次执业注册、中断执业后重新注册的审批、证书发放和管理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的受理、复审、制证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程序性审批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的初审、信息的预录入及护士执业记录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护士注册信息的预录入和执业记录工作。

二、注册范围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拟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机构护理岗位从事执业活动的护士。

三、首次执业注册(一)对象及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产前诊断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我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3日以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7个相关配套文件,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l、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5、2l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根据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需求、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实行产前诊断技术的分级管理,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有条件的机构应逐步开展分子遗传诊断或与能提供分子遗传诊断的机构建立工作联系。

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经专家评议,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许可、监督、管理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划、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坚持:1. 严格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

2. 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识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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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助产技术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苏卫办基妇[2007]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5.10
【实施日期】200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助产技术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基妇〔2007〕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文件中关于《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期满3年需经重新考核并核发新证的规定,为切实加强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决定今年组织对全省助产技术人员进行统一的考核换证。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考对象
1、2004年已经助产技术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

2、2005、2006年度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

3、2005、2006年度大专以上临床医学学历毕业但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并经省辖市卫生局组织助产技术考核合格的。

4、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1年以上,经省辖市卫生局组织助产技术考核合格的。

二、考核方法
理论考试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试卷分医生类和护士(助产)类两种,原则上以省辖市为单位设立考场。

实践技能考核由各市组织。

在宁省部属医院相关人员由省卫生厅组织考核。

三、考核内容
法律法规内容为《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相关法律制度;业务知识以省卫生厅基妇处主编《医疗机构产科医务人员基本知识读本》为主。

四、组织实施
1、省卫生厅负责本次考试理论考试和在宁省部属单位参考人员实践技能考核的组织实施,并举办省级师资培训班;各省辖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助产技术人员实践技能考核和理论考试的宣传、培训和相关情况的统计上报。

2、全省统一的理论考试时间拟定于2007年8月下旬。

各市应在6月15日前完成参考人员和免试人员的报名、审核和统计汇总,6月30日前完成参考人员的培训,7月15日前完成实践技能考核和参加理论考试及免试人员名单的上报(上报的报表格式附后)。

五、关于免试人员的换证工作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今年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免予专业培训和考核:
1、主管护师(主管助产师)及以上职称并经2004年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以上。

3、三年内无医疗事故。

各市应对免试人员进行认真复核,复核合格的由各市卫生局换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在宁省部属医院相关人员由省卫生厅负责换发。

二○○七年五月十日
附件:
2007年助产技术理论考试人员名单

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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