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格否认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公司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又称揭开面纱原则。
由于这一制度对保护公司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这一制度相继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引进。
我国的新《》也引进了这一制度,在新《公司法》第20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制度的引进并不代表制度的完善。
因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法律适用环境是英美普通法系的司法体系,注重个案经验,依赖法官良心,而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则体现的是抽象的一般性,依靠的是成文立法。
这种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适用带来了相当的困难,在我国更是有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探讨,本文拟就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构成条件和适用情形进行探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意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鲜有人进行探讨,也没有形成权威的理论。
尽管如此,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还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这一制度。
新《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仅仅是一个框架和原则,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却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只有准确地把握其理论基础,才能做到万变不离其宗。
民法上的代理是能够解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这种理论,当公司的设立,存续和经营完全是按照股东的指示和命令进行,从而使得公司成为股东的代理人时,则说明公司已经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认为公司是股东的工具或是股东的“外壳”,股东实际上是“未经披露的本人”,完全符合代理的法律特征,法院可以根据代理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另外,从以下两点可以进一步说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及其意义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法人人格否认的本质,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或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时,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运用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而恰恰是对法人人格本质的严格恪守,因为运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了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与升华。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
学上分析 , 否定是相对 于肯定来说 的 , 某事物 进行 否定必 对 然 以该事物的存在为前提 , 对公司法人格的否认也必然 以公 司法人格的存在为前 提。如果公司没 有有效 成立 而取得法
司法 中, 被称为“ 法人实体之否认 ” 刺破 公司面纱 ” 德 国 或“ ;
公 司法理论将公司法人格否认称 为“ 索责任 ” 直 。对于公 司
分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格 而给公 司或公司其 他股东 利益造成
损害 , 则不应当适用公 司法 人格否认 , 而应 适用公 司股 东直 接诉讼或 者派生诉讼来 给予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 以救济 。 第三 ,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在特定 法律关系 中对公司法人
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 和保护公 司债权人 利益及社 会公
[ 中图分 类号] D 2 【 9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7 0 5 【0 9 0 o 6 6 3— 7 5 2 0 )4一 o0一o 4 共利益 , 就具体法律关 系 中的特定 事实 , 否认公 司与其 背后 的股东各 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 , 责令公司 的股东 ( 包括 自然人 股东和法人 股东 ) 对公司债权 人或公共 利益直
资本显著 不足 、 用公 司法律人格逃避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以及公 司人格 形骸化等情形 。在程序 上 , 司法人格否认 的适用必 利 公
须依赖 于司法程序 , 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 , 依据利益衡量来具体认定。 [ 关键词 ] 公 司人 格 ; 人格否认 ; 个案认定 ; 正义
法律赋予 公 司享有 独立法 律人 格 , 使公 司 和其投 资者
( 股东 ) 的人格相分离 , 不仅有利 于公司独 立承担 民事责任 ,
而且也有利 于减轻股东的投资风险 , 从而有力地推动社 会经 济的发展。按照辩证 法的观点 , 任何 制度都 有两 面性 , 司 公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的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64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它与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揭开公司面纱”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实际从渊源上来说,该制度正是根源于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本文主要阐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之间的关系,并介绍这一制度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近百年来的发展概况,进而引出了我国法学界现阶段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学说。
最后针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及缺陷,对于完善相关立法体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见解。
标签:公司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面纱0 引言我国的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64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它与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揭开公司面纱”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实际上从渊源上来说,该制度正是根源于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揭开公司面纱”也即是现在通说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源于美国,然后在英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蓬勃发展。
我国近些年以来,随着公司法的日益完善和公司规模的迅速发展,该制度也随之引进我国,从该制度的水土不服到现今公司发展所必需,他是一个怎样的发展历程,进而引出了我国法学界现阶段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探讨。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1.1 概念我国目前学术界所称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真正根源是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或“刺破公司面纱”。
这一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滥觞于20世纪初的美国,并很快为德、法、英等国所效法,并在实践中得以发展和创新。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补充而产生,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严格恪守,以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的正义、秩序和效益。
1.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渊源及其发展该理论溯源于1809年的美国银行诉德威科斯一案。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完 善建议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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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定义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指导,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 据和操作指南。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充 分的信息支持。
推动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未来还需要加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该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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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反向人格 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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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概述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合 理性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适 用条件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实 践案例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 制,对违反信息披 露规则的行为进行 惩处
提高信息披露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企业和个人的 信息披露意识
建立信息披露信用 体系:对企业的信 息披露情况进行信 用评级,促进企业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PART 7
结论与展望
结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合理性,有助于保护债 权人利益、防止滥用公司人格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是市场发展重要的参与者,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其两大基本原则,一是独立的人格;二是股东承担责任是有限的。
随着经济活动地不断推进,社会就出现了不少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撼动了公司因有的地位与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本文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着手,从《公司法》、《九民纪要》等法律探究其含义及构成要件,深刻理解该制度背后的法理,指出该制度有适用范围狭窄、保护范围不全面等问题,并针对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其目的是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关键字:公司人格否认;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保护范围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实际生活中一些民事主体,一般是想获得更多利益的股东,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用合法形式逃避法律义务等一系列破坏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与公司造成人格混同,损害了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杜绝该现象,防止股东权利滥用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对公司独立的人格进行否认,让滥用权利的股东脱离公司的保护屏,突破有限责任的规定,其结果同公司的地位,直接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是舶来品,英美法系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大陆法系称之为“直索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目的就是拉出藏在公司背后的人,让公平正义得到彰显,其实质是对公司法制度的补充。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体的法条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2019年最高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其制度的构成要件和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对适用情形也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细化。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一)主体要件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之规定,主体要求的是持有公司一定股权的股东,这规定就不包括公司的其他人员,如高管。
并且,对一些不具有经营管理权的小股东来说,没有滥用权利的机会。
(二)行为要件要求主体客观上要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案由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案由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一定的要求和条件,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将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互相分离,将法律责任追溯到公司成员个人身上的制度。
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公司滥用法人身份:如果一家公司以法人身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虚假交易,用法人身份隐蔽违法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2. 公司资金混同使用:如果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个人将公司的资金与个人资金混同使用,无法清晰区分和核算,导致公司资金的流失、挪用或滥用,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3. 公司设立或实质性违反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虚假登记、伪造文件、隐瞒事实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或者在运营过程中长期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注册、备案义务,导致公司法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法院可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4. 公司利益与成员个人利益混淆:如果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非法协议或其他违法行为,致使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的权益混淆不清,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影响,法院可以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特殊且严格的法
律制度,只有在严重违法行为或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同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案由的适用会因不同法域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而有所差异。
论新《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新 《 司 法》 公 “法人 人 格 否认制 度"
孙 伟
( 州广播 电视大 学 , 南 郑 河 摘 郑州 400 ) 50 2
要 : 司人格 制度 的积极 作 用显而 易见 , 一旦 独 立人 格 和 有 限责任 被 滥 用 , 司即 以其 公 但 公
“ 法人 面纱” 法律 上 隔断股 东与公 司债权 人 之 间的联 系, 盖 股 东公 司经 营 中的 地 从 遮
关键词 : 公 司法》 公 司法人 格 否定制度 ; 开公 司面 纱规 则 ; 格混 同; 《 ; 揭 人 人格 独 立滥 用
中图分 类号 : 9 2 2 1 D 2 .9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15 ( 0 0 0 0 9 10 7 0 2 1 )5— 0 0—0 3
认 法理 仅为法 官指 出 了一 个方 向 , 要他 朝着 这个方
也是市 场经 济存 在 的 前提 。公 司独 立 的法 人 人格
的确 立 , 味着公 司独 立 于股 东 , 为 以 自己的名 意 成 义、 财产 和 民事活动 承担 民事责 任的独 主体 。其
向进行裁 判 , 于 在这 个 方 向 到底 走 多 远 , 全 凭 至 则
该制 度规则 时 , 主要 应 当考虑 下列两个 适用要 件 。 1 主体要 件 .
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者:昆山律师发布时间:2013-7-24 阅读:1068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背景及其特点(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第3款是修改后公司法的新增条款,其明确了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是一条典型的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该条款引起国内广大学者热议。
几乎所有公司法学者都认为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就是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有学者甚至评价认为,我国公司法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上升为成文法是一项大胆的创举,是对世界公司法的贡献。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背景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基本标志,也是我国公司立法的责任基础,公司法人格制度将公司、股东和公司经营管理者三者的人格予以明确区分,即三者均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民事主体。
人格独立也就意味着财产独立、意志独立,这就意味着各自的债权人不可以超越债务人本身而追向另外主体的财产主张债权。
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公司法人格制度不仅很好地维护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益,同时也比较好地维护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三者各自债权人的权益。
然而这潜藏着一种道德风险,即股东可利用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这层"面纱",以公司作为其从事不法活动和欺诈债权人的理由。
所以当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公司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的滥用打破时,便需要一种衡平的法律制度来纠偏校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公司法教学案例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教学案例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OC公司法教学案例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案例背景在现代公司法体系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旨在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本案例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XYZ公司债务纠纷案基本案情:XYZ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面临巨额债务。
债权人发现,XYZ公司的股东A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等行为。
债权人请求法院否认XYZ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追究股东A的个人责任。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人格否认: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
四、案例分析财产混同:股东A将个人消费计入公司账目,导致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
滥用法人地位:股东A以公司名义进行个人投资,且未向公司支付相应对价。
债权人利益受损:由于股东A的行为,XYZ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五、法院审理审理焦点:法院审理的焦点在于股东A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证据审查:法院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财务记录、合同文件等。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案件进行判决。
六、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股东A的行为构成了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滥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法院判决否认XYZ公司的法人人格,股东A 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七、案例启示法人独立性的重要性: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其独立性是公司制度的基石。
股东责任的界限:股东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个人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指公司法法中规定的一种排除公司责任的机制。
也就是说,公司
法人否认制度允许公司法人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者只要求承担少量的责任。
它是公司法运作中最重要的一种否认原则。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主要原则是,公司法人只对公司以自己名义所进行的行为负责,
无需承担公司以其他形式所进行的行为的责任。
而其他形式的行为,包括公司的股东行为、其经理人的交易和行为等。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实际上是为了解决公司法术语“责任分隔”问题,即把责任分散到
公司法人及其他相关人士身上,使每个人在处理问题时都有自己的责任,保护公司法人的
利益。
另外,公司法人否认制度也可以作为一种合同原则,即一旦法人签署了合同,则它不
能仅以个人名义声明该合同无效,必须由法人作出最终决定,并且其他相关方也有权对该
决定进行抗争。
最后,公司法人否认制度也可以作为一种民事责任转移机制,即当公司受损时,法人
可以承担相关的责任,而一般股东则不必承担责任,确保公司法人本人财产不受损失。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可以让公司法人能够更负责任地处理问题,并且更充分地实施其核
心职责,使其更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利益。
但是,这种制度也是有局限性的,不能排除公司
法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卷入涉嫌侵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仍然需要负责任。
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一、概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防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被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设立旨在纠正公司法人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弊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公平正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本文将从制度的概念、意义、适用条件、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现代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源于对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和完善。
在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中,公司被视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股东的责任限于其出资额,这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商业活动的繁荣和投资的增长。
随着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原则被滥用的现象日益严重,一些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欺诈、逃避债务等不正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提出,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
该制度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使得那些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无法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仅能够有效地遏制股东的不当行为,也能够增强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理论的深化和发展。
它不仅体现了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尊重,也体现了对股东责任的强化。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在立法方面,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明确的适用标准。
浅议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第20条为背景
针对 一 人 种 衡 平 性 的 规范 , 其技 术 上 的规 律 特 条 的关 系 呢 ? 很 多学 者认 为 ,
是 我 国 公 司 立法 的责 任 基 础 , 而 这 潜 征就 是 模 糊性 的规 定 , 然 法律 的模 糊 性 带 公 司就适用第 6 4条规定 ,实行举证 责 藏 着 一 种道 德 风 险 , 即股 东 可 以有 限责 来 法律的弹性应付规 范对象 的复杂性 任倒 置 , 而对于一般公 司而言 , 就适用 以 造 0条 , 实行“ 谁主张谁举证 ” 的原则 。 这 任和公 司独立人格这层“ 面纱 ” 以公 司 和 连 续 性 , 一 驭 万 , 成 法 网 恢 恢 疏 2 , 作为其 从事不法 活动 和欺诈债 权人 的 而不 漏 的 效果 。 理 由。 以 当股 东与 债 权 人 之 间 的利 益 所
应 付 纷 繁 的 变 化 , 而 难 以保 持 法律 的 立 于股 东 自己的 财产 的 , 当 对 公 司债 从 应
股东有 限责任 与公司独立 责任是 稳定 性 和 可 预 见性 。 人 格 否 认 制 度是 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 如何看待该条与 2 O
现 代 公 司独 立 人 格 制 度 的 基 本 标 志 , 也
二 、 人 资 格 滥 用 要件 法
种观点看似给一人 公 司设 立了更严格
的标 准 , 仔 细 研 读 . 禁 让 人 产 生 疑 但 不
平衡被公 司法人人格 与有限责任 的滥
法人 资格的滥用 要件标 准关系着 惑 , 立法者的初衷是为 了防止和控制一
用 打破 时 , 便需 要一 种 衡 平 的法 律 制 度 第 2 0条在 实 践 中的 妥 当执 行 ,通 常 分 人 公 司滥 用 公 司 法人 格 制 度 , 给股 东 故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关键词公司法债权人公司股东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目前公司发展过程中,人格独立制度在很多公司都有着重要应用。
实际应用中,针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公司以自身资产为主要载体,从而对其承担无限责任。
而对于公司股东来说,则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的公司运营中,这些制度却成为了股东逃避个人债务的工具。
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公司采用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制度手段,来杜绝一些人格独立制度的负面使用,这有着一定的应用意义。
一、《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概念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具体来讲,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包括内部反向否认和外部反向否认两种制度体系。
其中内部反向否认制度的有关主体是公司股东,通过公司在法律层面上成为自然人的形式,让公司能够享受一种自然人的权利,从而不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外部反向否认制度,公司的债权人出于维护自身权益为主要目的,提倡通过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合的方式,用股东财产来偿还整体债务,从而降低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针对这两种制度形式,目前司法实践对此仍然有着一定的争议,所以就更需要对《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完善,能够让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是广大学者和专家需要深层次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一)股权执行程序首先为了保证股权执行程序的合理性,建立起反向人格否认制度非常有必要。
一般来讲公司在为债权人偿还债务的时候,可以利用股权作为抵押。
这种制度在法律中虽然也有着明文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整个程序是没有不足的。
比如公司股东出现了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且转让的财产会高于在公司所持有的具体股票。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在股权程序执行以后,债权人仍然会有着竞技出入,出现较大的效益亏空。
而且有关股权执行程序标准也不够统一,缺乏一种规范性程序执行,往往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容易受到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对于一些债权人的效益难以保证。
新公司法 横向人格否定
新公司法横向人格否定
新公司法对横向人格是否定的问题,涉及到公司法律关系中的
一个重要概念。
横向人格否定是指公司法人与其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应当独立分开。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权利和义务与其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应当独立分开。
这意味着公司法人与其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在法律上应当具有独立的地位,彼此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应当相互独立,不能随意混淆。
从法律角度来看,新公司法对横向人格否定的立场是肯定的。
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与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独立分开,这有利于保护公司的独立性,维护公司与个人之间的清晰界限,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法
律责任的明晰。
另一方面,从实践角度来看,横向人格否定也有利于规范公司
的经营行为,避免公司法人地位被滥用,以及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的
情况发生。
通过横向人格否定原则,可以促使公司与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建立起合理的权利和责任分工,有效防范公司权
力滥用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对横向人格是否定的立场是肯定的,这一立场有利于维护公司的独立性,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有用的工具,可以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免受公司的法律责任的影响。
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可以赋予公司可以像个人一样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本文将详细讨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该法律,公司可以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但可以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来否定公司对相关责任的承担。
即,公司可以选择否定其对责任的承担,这在我国的法律当中有明确的规定。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首先应从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
例如,若某公司进行企业结构改革,新设立的子公司对原公司存在投资关系,则原公司也可以采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来否定其对新子公司的债务负担。
此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可以用于保护公司的经济财产。
例如,若公司投资或者拥有的财产遭受了外部损害,原财产所有人或者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将法律责任转移至公司,以减轻其自身的损失。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未来发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将在未来更加广泛地应用于实践中。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而且也可以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和企业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将逐步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多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并可以用于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还可以用于保护公司的经济财产,未来有望发挥更大的作用。
然而,应当谨慎地选择是否采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免发生纠纷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认 ,在 该 特 定 的法 律 关 系 之 外 ,公 司 独 立 法 人 格 不 容 否 认 。 ( )公 司法人格 否认是 对失衡 的公 司利益关 系的事后法律 三
救 济
一
公司法人格制度 的计使公司各方利益相对平衡 ,体现法的 般 正义 性 , 当该 一 般 正 义在 特 定 情 况 下异 化 为 非 正义 时 ,公 司
法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 的剥夺 ,而是在特 定 的具 体 的法 律关 系 中对 已经 丧失 独 立 人 格 特性 的公 司 状 态 的一 种 揭示 和确 认 。公 司法人 格 在 个案 中被 否认 ,并 不 影 响 公 司在 其 他法律关 系中的独立人格,这意味着 “ 在某些情形下由公 司形式 所 竖立 起 来 的 有 限责 任之 墙 被 钻 了一 个 孔 ;但 对 于 被 钻孔 以外 的 所有 其他 目的 而 言 ,这堵 墙依 然 矗立 着 ” 这种 例 外 规则 的存 在 , 。 并不 是 为 了动摇 或 否 定股 东 有 限责 任 制 度 ,相 反 它是 股 东有 限责 任制 度 的 一 种维 护 和 补充 ,这样 “ 公 司法 人 格 否认 作 为公 司 人 将 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 ,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 中形成 和谐 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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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理 现 代 衾善 术・ 论
论公 司法人 格 否认 制度
刘 蓉 娜 ( 南商 务职 业 技术 学院 4 0 0) 湖 1 0 0
摘 要i股 东滥用公 司法人人格 以损 害-  ̄和债权人利 益现 象接踵 而至,各 国立法或 实践纷纷 引入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对公 司 z ' - 人格 独立制度和股 东有 限责任制度加 以修 正和补 充 ,以平衡公 司与股 东的权利和股 东与债权人 的风 险。我 国也应该 引入公司法人人 格 否认 法 理 ,以健 全和 完善 我 国 市场 经 济 的 立 法 。 关键词i公 司法人格否认 股 东 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制度是近代史上人类文明的创举 ,伴随着公司人格 从 不 独 立 到独 立 ,股东 责任 从 无 限发 展 到 有 限 的历 程 ,公 司制 度 不 断 发展 完善 ,现 代公 司 法人 制 度 的框 架 体 系最 终 完 成 ,公 司法 人 格 独 立 和 股 东 的 有 限责 任 被 认 为是 公 司 法人 制度 的 两 大基 石 , 它 们 的共 同宗 旨在 于鼓 励 投资 、 发展 经 济 ,在股 东 利 益 与债 权 人 利 益 、社 会 公 共利 益 之 间寻 求 平衡 。在 严格 遵守 这 一 经 济 价值 和 公 平 价值 协 调 统一 的公 司法 人 制度 的各 项 法 律规 定 前 提 下 ,公 司 股东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 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利器 ,去实 现 自己 的利 益 目标 。一般 情 况 下 ,法 律 应维 护 公 司 法 人格 独 立 的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论述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论述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撩开法人的面纱理论”,其诞生于美国的判例法。
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称为“撩开法人的面纱”,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说。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的股东滥用法律赋予的有限责任,使公司在实质上丧失了独立性,并因此侵害到他人的权利时,法律对公司人格予以否定,要求股东直接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属于公司发展的约束性规则。
其要求公司的经营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有序进行。
传统的公司法律制度中,“意味着公司独立于股东,成为以自己的名义、财产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主体。
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股东投资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在享有公司盈利受益权的同时,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1]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所谓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如果承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将明显违背衡平与正义,并给有关当事人或社会利益造成侵害时,受侵害方通过法律程序,请求否定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以维护衡平与正义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
”[2]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因以及现状2.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因。
公司拥有着资金,技术以及信息等多方面的资源优势。
公司在现代各国的社会经济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概念,由于社会观念,法治传统以及历史发展的差异,世界各国对公司的定义与分类有着一定的差异。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内涵以及外延,本身也是发展着的。
公司具有法定的人格,这已经是当前世界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规定的通则。
各国制定公司法的目的无非是两个,一方面是为公司的发展营造有利的法律条件和市场条件,鼓励公司的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让公司这一“市场的宠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良好的发展,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随着公司制度发展不断成熟,公司本身内在的利益价值追求成为公司发展的一大障碍。
试论公司法中法人格否认制度
制 度的 法律 条文入 手 , 分 析法人 格否认 制度在 我 国的发展 。 【 关键 词】 法人 独立 ; 股 东; 有限 责任 ; 连带责任
法人格否认制度 , 在 英美 法 系 被称 为“ 揭 开公 司 面纱 ” , 在德 国 法 中又被称为直 索责任理论 , 这 体 现 了英 美 法 系 与 大 陆 法 系对 于 这一项 商事法律 制度的不 同认识 , 但是此项 法律制度 的核心 内涵 是 可 以探 识 的 , 也 是 被 大 多 数 法 律 人 士 所 达 成 共 识 的 。公 司 的 产 生 是人类商业发 展上的一个重要 里程碑 , 这是 由于公 司给商业 世 界带来 了法人格 独立和股东有 限责任 , 这 一变革在很大程度上 减 少了商人投 资的风险 , 极大 地提高 了人们商事 活动的积极 性。但 是, 在 长 久 充 分 的商 业 实 践 发 展 中有 部 分 股 东 利 用 公 司这 一个 独 立 的法人 主体躲避债务 , 或者直接进行欺诈式 的商事交易 , 损 害 了 交 易相对人 的合法利益 , 因此法人格 否认制度在这种情况 下应 运 而生 , 通 过商事法律 中的…个特别规 定的方式来保护交 易人 的合 法利益 , 追究不法股东的责任。 2 0 0 5 年 通 过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 第 二 十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 公 司股 东滥 用 公 司法 人 独 立 地 位 和 股 东 有 限 责任 , 逃避债 务, 严 重损 害公 司债权 人利益 的, 应 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 任。 ” 此 条款被公认 为是法人格否认 制度在我 国民商法法律规 范中确定 的 标 志 。 通过 分析 可 以得 知 , 我 国 法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需 要 以 下 这 几 项 必 要要 件 。 第 一为主体要件 , 在理论 界对于此项 主体要件是存 在一定 争 议的 , 比如 有 学 者 认 为 , 股 份 制 公 司 中 的董 事 、 经 理 以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等利用 其对于本公 司经 营业务 以及管理 过程 中的权力 , 恶意 进 行业务经 营为谋取利益 、 逃 避 债 务 而 侵 害 与 其 交 易 的相 对 人 的 利益 , 损 害债权人 利益的行 为也应 当按照公司法第二 十条第三款 对 其行为进 行处 理。但 是从公 司法的规定 来看 , 依 照严格 的文义 解释, 笔 者 认 为 不 具 有 股 份 制 公 司 股 东 身份 的董 事 、 经 理 以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即使 是行 使 了损 害 公 司债 权 人 利 益 或 者 其他 交易 相 对 人 利 益的行为 也不能适用法人 格否认制度 , 因为一旦没有 了股东身 份那 么就不 可能滥用股东有 限责任 , 而 滥 用 公 司 法 人 独 立 地 位 和 股 东 有 限 责 任 是 法 人 格 否 认 制度 可 以 适 用 的两 个 必 要 条 件 , 缺 一
论我国的法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法人格否认制度所谓法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1」公司的法律人格独立,这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内容,严格遵循和确保该制度的执行,对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减少和分散股东的投资风险,鼓励投资者积极开拓高、精、尖、新领域中的高风险投资,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当前经济活动领域中,随着现代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经济的跳跃发展,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现象在我国随机而生,不少人利用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特性,从事不法经营,获取非法利益,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秩序。
为此,在法律上必须采取措施来加以制止,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安全,这就涉及到在特定条件下,需要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以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
本文将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一分析。
[关键词]:法人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一、对我国当前存在的法人格滥用的现状分析在当前经济领域中,作为破坏公司法人制度形式之一的滥用法人人格的现象主要表现在:1、企业开办单位抽逃原有出资。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能够发现一些集体企业的原始投资,早已被原出资开办单位抽回。
企业因资产减少或严重不足,而成为空壳法人,这不仅影响到企业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还影响到企业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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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摘要:我国《公司法》以成文法的方式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入我国。
但是,其原则性的规定方式引起了学术界的诸多争议,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拟从《公司法》的规定入手,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做有益探讨,以期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由理论走向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立法;司法实践公司法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并非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而是对法人制度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目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其适用性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得到了各国的承认。
一、各国立法例及我国立法情况1.世界各国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立法例(1)美国美国是最早创立“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并且也是该原则运用最广泛的国家。
从1905年的密尔沃基案至今为止的一个多世纪中,美国法院已经作出了数以千计的“揭开公司面纱”判例,构成美国“揭开公司面纱”法律原则的主要组成部分。
除了判例法以外,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还体现在一些成文法的规定之中。
例如,《标准商事公司法》第6.22条b款的规定:在例外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由于其自身的行为或行动而对公司的行为或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另外,目前美国已发展了具有“揭开公司面纱”效应的一些成文法规定,这些成文法主要适用于关联公司组成的公司集团,要求控股股东或母公司对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德国德国虽然固守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但是在法人格否认制度领域却形成了以判例为主,以民法原则为辅的独特模式。
德国成文法中也有涉及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如《股份公司法》第117条规定,利用自己对公司的影响力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任何人,包括股东在内,都要对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再如有关康采恩的法律规定,母公司在一定条件下要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
(3)日本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继受自美国判例法,至今未能形成成文规范。
1969年2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有关“昭和43年(才)第877号建屋明渡请求事件”判决首次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引入法院判决。
2.我国针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具体调整规范(1)《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2)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负担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行政单位开办的企业、公司停办后,凡符合两个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规定的,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企业、公司所负债务先由企业、公司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直接批准开办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由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负责清偿。
据此,所办企业虽取得的法人资格,但由于以上原因实质上并非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常判令开办单位(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导入了法人格否认制度: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
但是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制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制企业的债务由控制企业承担。
(4)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最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二、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定之评析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制的主体问题本条款对责任承担主体的限定是非常清晰的,仅为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即排除了公司的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滥用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时,追究其连带责任的可能性。
部分学者认为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管理者,其主要工作是执行公司决策。
他们掌握公司的权力,在利益的驱动下,经常出现滥用权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发生。
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未将其列入该条主体,对债权人而言是有失公平的。
但是笔者认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将法人格否认的行为要件规定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由此,不具有控制股东身份的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人即使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给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债权人也不能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追究其连带责任,而只能依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的其他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债的类型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该条款并未就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债的类型进行划分。
这造成了部分学者对该条的非议,认为该规则缩小了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按照学理分析,此处的债务应是广义的,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劳动之债、税收之债。
事实上,这种划分方式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
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公司实施不当行为逃避税收义务,侵害员工利益,肆意污染环境以使公司股东获取不当利益的现象非常的普遍,将该债务作广义的理解更符合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的立法目的。
3.《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滥用权利的股东的责任承担形式问题《公司法》第二十条将滥用权利的股东的责任承担的形式明确表述为,与债务公司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该“连带责任”的性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主张。
部分学者将该责任理解为补充连带责任,即赋予了有责股东先诉抗辩权。
在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时,债权人应先诉公司后诉有责股东,这一做法无疑加大了诉讼成本,不利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利,更不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之精神所在。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此处的“连带责任”应为共同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直接后果,就是否认公司的有限责任肯定有责股东的无限责任,即要求不以有责股东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另外,将该连带责任规定为共同连带责任使债权受到严重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追究公司的责任也可以直接追究有责股东的责任,还可以同时追究公司及有责股东的责任,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否对于法人格否认诉讼的裁决结果影响重大,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是准确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之一。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款被视为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
部分学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与第四十六条的关系而言,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法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没有特别规定,则应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
但是,在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中,由于债权人并非被告公司的内部人员,对被告公司内部的生产经营、财产运作、业务往来等情况无从掌握。
若要求债权人对股东的权利滥用行为进行举证,无疑加大了债权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保护债权人。
对于此,可以借鉴德国法院的做法,首先应由债权人就被告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事实提供初步证明,使法官对被告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事实能够初步接受,然后将证明责任转移至被告,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事实,如果被告不能充分证明,就说明存在公司法人格被滥用的事实,原告主张成立。
三、司法实践中应当谨慎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新修订的公司法将在英美判例法上发展了上百年的一项判例制度以成文法的方式引入,不能不说是一个创举,但是由于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自身的难以描述、归纳、界定等特点,在引入制定法时,采用了原则性规定的做法。
这一规定给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从理论走向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克服成文法的缺陷,我们应当重视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对司法实践的引导,并通过提高审级的方式来保证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质量。
1.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司法解释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起步较晚,相关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要想一次性通过立法活动将这一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是不切合实际的。
立法机关在采用原则性规定将该规则引入公司法时,也曾作出解释:“这里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使用条件仅作出两项原则规定,主要是因为实际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者股东权利的情况很多,也很复杂,难以一一列举,在法律中确定适用的原则,主要是为司法机关提供具体适用法律的依据,具体情况可由司法机关认定和裁判。
”然而,由于各级人民法院对该规则的不同理解以及法官个人素质良莠不齐等问题。
公司法修改五年来,以公司法第二十条为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件寥寥无几。
为使该规则从理论走向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理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要件、具体适用范围、关联公司的民事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程序规则等问题进行进一步规定,以期使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尽快由理论走向实践。
2.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案例指导在我国,司法审判模式是严格以制定法为裁判依据的。
在法律规范规定的较为原则化、抽象化时,审判人员须以相关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为依据,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上都起步较晚,目前并未被我国广大民众所熟悉,甚至一定范围内的审判人员对之亦理解不深。
在此种情况下,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案例指导,能有效的规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审判人员以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为借鉴和指导,援引其解决案件的思维方式和论证理由,从而保证了裁判结果的大体一致性,以此促进和保证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统一。
3.应适当提高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审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多为影响较大、复杂、难度较大的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利纠纷,海事海商纠纷,涉港、澳、台重大案件。
有学者指出,在确定级别管辖时应考虑到案件的难以程度、案件繁简以及案件影响范围。
我国公司法对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略,弹性较大且缺乏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
因此,为确保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准确适用,可以考虑规定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权受理此类案件并作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
结语:基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案例指导的现实,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案件时,应结合人格否认理论的相关法理审慎考虑,并根据公平正义的理念,依照诚实信用、权利滥用禁止等原则,作出合理、合法判决,使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真正由理论走向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