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促进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更好地体现我省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东政办字〔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确保“一守六保三促”任务落实和财政平稳运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32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六稳”“六保”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持续强化财政政策落实和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一守六保三促”任务。
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支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要把保居民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突出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就业。
要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确保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着力做好特困群众兜底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保供等工作。
要强化资金统筹,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合理安排支出顺序和节奏,切实兜牢基层“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基层“三保”)底线。
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要认真落实基层“三保”责任,管好用好各类财政资金,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坚决守住基层“三保”底线。
(市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二、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把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确保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要围绕保市场主体,密切跟踪新冠肺炎疫情态势和经济运行情况,加强涉企收费监管,严禁征收“过头税费”、违规揽税收费和虚增收入,决不能因为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而乱收费,不得违规对下级政府财政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排名,确保该减的税减到位,该降的费降到位,使企业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09]4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12
【实施日期】2009.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
年休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东政办发〔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
(东营市人事局、东营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
知》(鲁政办发〔2009〕4号),切实维护工作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现就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定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生活的关心,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认真组织,确保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东政办字〔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2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有效解决政策解读工作中存在的解读范围不明确、解读材料发布时效性不强、解读形式单一、内容质量不高、实质性解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切实提升解读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政策解读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策解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应由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解读;政府部门制发的政策性文件,应由政府部门起草的科室组织解读;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发的政策性文件,应由牵头部门会同联合发文部门组织解读;政府规章应由起草的政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解读。
二、明确政策解读范围和形式以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聚力突破四项重点工作、九个三年行动计划、九大改革攻坚,做大做强做优优势产业,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等为重点,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精心解读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政策解读具体范围应至少包括:(一)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二)以各级政府、政府办公室、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组织解读,除文字解读外,至少提供1种群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新闻发布会、访谈视频、简明问答、一图读懂、音频视频、H5动画、卡通动漫等);(三)以各级政府、政府办公室或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不包括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专班专组、公布奖项或名单、批复、废止文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请示报告、人事任免通知等,原则上应组织解读。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东政办字〔2015〕5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东政办字〔2015〕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1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遵循市场导向、鼓励竞争、规范运作的原则,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和以信用体系、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实现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有序、竞争充分、收费合理、服务高效,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范围市直部门、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主要措施(一)严格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市直部门、单位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均应纳入《东营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明确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收费依据标准、办理时限等内容。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纳入清单的事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增加财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06]28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23【实施日期】2006.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东政办发〔2006〕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综合治税是我市根据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及地方税收的新变化、新特点,积极探索创建的税收征管新模式。
自2003年以来,在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社会综合治税在堵塞漏洞、强化征管、增加税收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市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社会综合治税,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切实增加财政收入,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及吊销工商登记后又恢复经营业户名单和相关信息;年度终了后15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二)国税、地税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相互交换税务登记信息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出口退税、免抵退增值税和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质监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情况,年审终了后15日内提供年审底册。
(四)民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情况、各种福利彩票涉税情况。
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5月9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申长友2013年5月10日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进驻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事项(以下统称行政管理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中心或者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进驻部门应当在服务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派驻工作人员。
因涉密、场所限制等特殊情况暂不进入服务中心的,经本级政府同意,有关部门可以设立服务大厅(以下简称部门服务大厅)。
第五条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为本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街道)服务中心不单设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由乡镇(街道)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调整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事项目录,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行政管理事项涉及的进驻部门职责、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予公开。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东政办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5日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工作,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办理具有依申请实施特征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开展政务服务工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利企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部门审批服务工作和下一级政务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管理本级政务服务中心。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应当依法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本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类型、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受理条件、服务对象、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项目等要素应当相同。
第九条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确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宜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29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6日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东政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3日东营市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为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东营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优化就业创业环境(一)提升就业服务。
建立多元化职业技能评价机制,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规范人力资源招聘行为,禁止就业性别歧视。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进行登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高职业技能。
2021年对中小微企业本年度新吸纳劳动者(含劳务派遣人员)就业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推动企业和培训院校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年内培训1000名左右企业新型学徒。
加强养老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2021年12月底前全市培训不少于60名养老院院长、1200名养老护理员、40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
结合产业特色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一市一品牌”“一县一项目”建设。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东政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二OO八年四月十日东政发〔200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37号),全面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1.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
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首长负责制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制度。
完善重大决策前的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决策实施前,应经过本级、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都要向社会公开。
2.强化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
建立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根据跟踪反馈和评估的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决策。
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体制,把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依法落实决策责任。
3.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查制度。
文件草案提交集体研究前,由本级、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审核。
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应及时在适当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4.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完善备案工作体制。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行政措施必须向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并依法向市政府提出审查的意见和建议。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应及时受理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建议者。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实施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7]48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11【实施日期】2017.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7〕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政府收费管理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强化项目管理和政策落实。
(一)加强收费项目管理。
根据国家、省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按规定公布我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实现市、县两级联动,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不收费”。
对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一经发现,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二)强化减费政策落实。
对中央、省、市出台的一系列减费降负政策,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对项目取消后仍继续收费的,或者“名停实收”,甚至收“过头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规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额清退,无法清退的全部没收上缴市财政,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三)完善财政保障体系。
对政府性涉企收费按规定减免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3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是2018年政府工作的中心和主线,确定的重点工作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提高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确保《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落到实处。
二、科学制定推进计划。
《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重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抓紧组织相关责任单位,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要求,对每项重点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研究制定具体科学的工作推进计划。
要以季度为阶段,按月明确重要工作的时间节点,做到任务具体、目标明晰、时限明确、责任到人。
三、全力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配合,牵头单位主动与责任单位搞好沟通协调,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形成合力,确保不折不扣、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任务。
市政府督查室对责任分工事项建立台账,进行立项督查,定期调度和通报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梳理分析和反映。
《政府工作报告》中分解的任务纳入市政府部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推进计划、牵头单位具体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由牵头单位负责填入附件2表格,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工作进展情况、是否达到计划进度、未达进度原因及解决问题计划采取的措施,由责任单位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于每季度末月28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29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3日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财政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作为建立现代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突破口,力争用3年(2018年—2020年)左右的时间,将预算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到各级预算部门和所有财政资金,营造讲绩效、重绩效、用绩效的良好工作氛围,构建起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有效融合,逐步建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问责机制。
(二)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各项规定,强化法规意识,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体系,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统筹协调,凝聚合力。
坚持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与深化各项财税改革统筹推进,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协调、预算部门组织实施、各方共同参与,协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3.强化责任,公开透明。
建立有效的绩效问责和激励约束机制,落实预算部门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意见-东政发〔2015〕21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意见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意见东政发〔2015〕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以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一)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二)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只能从事说服教育等执法辅助性工作,不得行使具体行政执法职权。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5〕18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5〕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依法监管、权责一致、公开高效、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进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主体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三、监管内容(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税收结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税收结构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政办字[2007]50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6.19【实施日期】2007.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税收结构试点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07〕50号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税收结构,涵养地方税源,壮大地方财力,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在全市选择10家企业(名单见附件1)开展税收结构优化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内容对现有经济存量结构进行调整,引导企业对现有资源进行优化,实施二三产业业务分离。
对于新分离组建的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成为受控法人企业,税收纳入地税部门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纳税。
二、试点方法(一)试点企业中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与主业未分离的,进行分离,设立专门的物流、运输、仓储公司,成为独立核算的受控法人企业。
分离后物流或仓储公司为母公司提供劳务时,统一开具运输发票,单独缴纳营业税。
(二)对试点企业的运输、包装、配送等业务由外市企业承担的,引导试点企业转由本市境内专业物流公司实行集中配运,集中结算,防止营业税流失。
(三)对试点企业内部的建筑、安装业务,设立相应的建安公司,承揽内部和外部的建筑、安装工程。
建筑、安装过程中的材料、配料由子公司购进。
工程完工后,母公司支付子公司建安料、工、费,子公司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四)对试点企业内部存在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进行分离,成立相应子公司。
当业务发生时,由母公司支付给子公司技术咨询和服务费。
(五)利用试点企业闲置的资产和剩余劳动力,组建相应的租赁、物业管理和劳务服务公司。
(六)对试点企业存在的维修、修缮、安保、洗浴、卫生医疗、餐饮、娱乐等业务,独立出来,成立专门公司。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东政办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东政办发〔2010〕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项目批复、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二、清理标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
具体清理标准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重新发布:1.文件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2.文件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3.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1.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2)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无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依据,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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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通
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东政办字[2009]46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08
【实施日期】2009.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通知
(二00九年五月八日东政办字〔2009〕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税收行为,增加财政收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巨大冲击、国内外经济发展趋缓的严峻形势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收管理,对于公平税负,规范税收秩序,坚持依法治税,确保全市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
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行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