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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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禹政办字〔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禹政办字〔2018〕54号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德州市关于房地产调控的部署要求,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有效调节市场供需平衡,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2017〕1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建立禹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分析研究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促进和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共同解决房地产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风险防范,实施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维护和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

二、组织构成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总召集人,有关领导同志任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公安局、房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中心,孙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三、责任分工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曝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并暂停推送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

市法院:依法指导房地产问题项目的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调查,依法处理相关案件,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技防设施审批验收。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流程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流程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一、确定交易双方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交易双方,即买方和卖方。

房屋买卖银行资金监管流程

房屋买卖银行资金监管流程

房屋买卖银行资金监管流程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房屋买卖银行资金监管流程这档子事儿。

你说咱老百姓买房子,那可是大事儿啊,这其中的资金问题可得整明白咯!想象一下,你好不容易看中一套房子,满心欢喜准备拿下,可这钱怎么交才安全呢?这时候银行资金监管就像一个可靠的大管家一样站出来啦!咱先说卖家这边哈,你把房子挂出来卖,有人看中了,谈好价格后,就一起到银行去。

银行呢,就像一个公正的裁判,把买家要付的房款先接住,放在一个专门的账户里。

这就好比把钱放进了一个保险箱,谁也动不了。

卖家你就放心吧,不用担心买家不给钱或者出啥幺蛾子。

然后买家呢,你也不用担心付了钱房子出问题。

钱在银行那管着呢,只有等房子过户啥的都弄好了,银行才会把钱转给卖家。

这不就相当于给你的钱上了一道保险嘛!这过程就好像一场接力赛,银行就是中间那关键的一棒。

它把买卖双方的利益都照顾得好好的,让大家都能安心。

你说这银行资金监管是不是特别靠谱?咱再具体说说流程哈。

首先,买卖双方得达成一致,确定要走这个资金监管的路。

然后一起去银行,把各种资料准备齐全。

银行会仔细审核,这可不能马虎,得确保一切都没问题。

接着呢,买家把钱存进去,银行会给个证明啥的。

接下来就是办理各种房屋买卖的手续啦,等都办妥了,银行就会按照约定把钱转给卖家。

这听起来是不是挺简单的?但这里面的细节可不少呢!比如说资料要是没准备全,那不得来回折腾嘛。

还有啊,要是中间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那也得赶紧解决,可不能拖拖拉拉的。

咱老百姓买房子不容易啊,这银行资金监管就是给咱吃了一颗定心丸。

它让整个交易过程变得透明、安全,让咱能踏踏实实地完成房子的买卖。

所以啊,大家在买房的时候,可别忘了利用好这个好帮手哦!总之,房屋买卖银行资金监管流程就是咱买房路上的一道有力保障,让我们的购房之旅更加顺畅、安心。

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让自己的房子买得放心、住得舒心!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确保预售房项目顺利实施,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预售房监管资金的管理活动。

1.3 预售房监管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预售房款存入指定银行监管账户的资金。

二、监管银行及账户管理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具备资金监管资质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并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2.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监管银行开设预售房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入预售房款。

2.3 监管银行应确保预售房监管资金的安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监管比例及使用3.1 预售房监管资金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风险等级确定。

3.2 预售房监管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预售房项目的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

3.3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房监管资金时,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4 监管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资金监管期限及退还4.1 预售房监管资金的监管期限自预售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可向监管银行申请退还预售房监管资金。

4.3 监管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4.4 退还预售房监管资金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保项目无拖欠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情形。

五、违约责任5.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比例存入预售房监管资金的;(2)擅自使用预售房监管资金的;(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预售房监管资金的;(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5.2 监管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审核预售房监管资金使用申请的;(2)未确保预售房监管资金专款专用的;(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的实践与探索

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的实践与探索
笔者 对二 手 房源信 息验证 体 系 的构思 , 以政府 是 管理 部 门为主 导 , 以房 地 产权 属 登记 数据 为依 托 , 利
地规 避 了金 融风 险 。
济 宁市 建 设主 管 部 门指 定 国有独 资的 济 宁市 房
地产 交 易 中心 作为 资金 托管机 构 , 负责存 量房 交 易资
金托 管 业 务 , 受 交 易双 方 当 事人 的委 托 , 接 无偿 提供 交 易资金代 收代 付服务 。 房地产 经纪 机构和 经纪人在 中介 服务过 程 中不 得从 事交 易资金 的代收代 付业 务 。 () 量 房 交 易 双 方 到“ 宁 市 房 产 网 ” 记 备 1存 济 登
付 的交易 资金 。
二 、 量房 网上交 易和资 金监 管的基本 做法 存 1存量 房 的信 息 发布与 网上交 易 . () 1 经纪 机 构从 事 房 产 经纪 业 务 前 , 向济 宁市 应 房 产交 易 监理 处 申请 注 册“ 宁市 房 产 网 ” 作 系统 济 操 用户, 领取 客 户端 软 件及 密 钥 , 取得 网上 操 作系 统 的
案 , 定 《 屋买卖 合 同》 签 房 。
() 量房 交 易双方 到济 宁市 房地产 交 易中心存 2存 量房 交 易资金托 管 部签 定资金 托管 协议 , 办理 资金托 管手 续 。 () 量房 买方 在资 金托 管机 构指定 的托 管银行 3存 “ 存量 房 客户交 易 结算资 金专 用存 款账 户 ”中存入应
技术 支持 。
() 4 将存 量 房 交 易资 料报 登记 机 关审 查 , 理房 办
产过 户手续 。
() 2 经备 案 的房 地 产 经 纪机 构 通 过“ 宁 市房 产 济
网 ” 作系 统进行 挂牌委 托 , 操 发布房屋 出售信 息 。

预售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预售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预售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预售房资金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预售房资金的监管管理。

1.3 预售房资金监管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安全、便捷的原则。

二、监管机构及职责2.1 房地产管理部门是预售房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2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预售房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督管理。

2.3 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预售房资金的监管职责。

三、预售房资金监管账户3.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前,应开立预售房资金监管账户,并与购房人签订预售合同。

3.2 预售房资金监管账户应开立在具有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名称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一致。

3.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预售合同中明确预售房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向购房四、预售房资金监管流程4.1 购房人按照预售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购房款存入预售房资金监管账户。

4.2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预售房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4.3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房资金时,应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预售房资金使用范围5.1 预售房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项目配套设施费等。

5.2 预售房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六、预售房资金监管措施6.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预售房资金使用情况。

6.2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预售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法律责任7.1 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网络签约、资金监管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网络签约、资金监管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网络签约、资金监管的注意事项一.房源录入●签约专员负责房源网上录入,录入时房源信息应与产权证上保持一致,产权证号一定不要填错!●院门牌号没有的情况,填写“无”●房源上传后需公示24小时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二.合同录入●确认资金划转方式,目前各地局对于通过网签的买卖成交,除市局外都不强制要求资金监管。

●所有网签的贷款成交,申请贷款的价格需保持与网签价格一致;所有通过资金监管的贷款成交,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使用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由于资金监管手续比较繁琐,建议业务员、签约专员尽量说服客户采用自行划转资金的方式。

●详细填写合同基本信息,如果产权证上标有丘地号、图幅号(在产权证后的测绘页上),如实填写清楚。

●土地使用方式一般情况为有偿出让,在建项目经纪适用房为划拨方式。

●市局所属房屋应按照土地使用证填写土地证号、发证日期和机关。

●详细填写交易双方信息,身份证号要仔细核对,避免填错。

●如有共有权证的,需区分其共有方式,即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如实填写共有所占份额。

●买卖双方设置交易查询密码。

●选择贷款银行,目前我公司合作银行全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

●上传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二部分以及房地产经纪合同●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签约完成,该合同信息自动从草拟列表转换至签约列表●打印《转移登记申请表》和《自行划转声明》●如果是选择资金自行划转方式的,整个网签过程到此结束●如果是选择资金监管的方式,继续以下步骤三.资金监管●上传《资金划转协议》,资金划转协议中的第十条必须填写清楚●签约专员在约客户签约时应通知买卖双方开立中国银行储蓄卡,储蓄卡户名应与实际买卖双方姓名一致,并将账号分别填写到《资金划转协议中》●点击托管,该合同信息自动从签约列表转换至托管列表●签约专员填写《资金监管函》,通过腾讯发给财务王光楠,财务核对无误后周一、周三或周五交送银行;银行审核无误后同意开户,财务王光楠通过腾讯通知签约专员,客户可以存款。

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禹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禹政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禹城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7日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和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19〕9号)文件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9年年底前,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利用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上线运行。

2020年年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

2022年年底前,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更加完善。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省工作平台的推广应用。

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要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为依托,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做好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的推广应用,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部门内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打造“码上收、线上付”模式推进资金监管智能化

打造“码上收、线上付”模式推进资金监管智能化

打造“码上收、线上付”模式推进资金监管智能化作者:马德军黑东红李瑞雪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20年第7期马德军黑东红李瑞雪自2019年开始,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在原有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基础上,以实现无现金结算为目的,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智能化监管为重点,全力打造“码上收、线上付”全程监管模式,做到资金运转全程可追溯,有效堵塞了坐收坐支、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资金管理漏洞,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主要做法一是构建体系,打造平台。

各乡镇经管站联合各农商支行,指导村级开设村级实体银行账户,依托陵城农商行“聚合支付”系统,绑定各村实体银行账户生成收款二维码,并打印纸质版,交各村干部保管使用;对原有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开发银农直联系统,建立具备网上查询、转账、电子对账等功能的网络平台。

通过此系统,可实现行内转账、跨行转账、批量代发等常用业务,管理员还可在年度分析模块,查看系统每年不同类别的转账笔数,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二是扫码收款,直入公户。

村集体收取承包费、租赁费等款项时,不具备银行转账条件的,交款人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本村收款二维码,资金直接进入村级绑定的银行账户。

村会计凭收款截图,开具收款单据。

三是线上付款,秒达对方。

村集体有建设项目、采购物品、发放征占地补偿款等支出业务时,村会计在报账手续齐全后到乡镇经管站报账,根据开支审批制度审核无误后,经管站通过银农直联系统发起银行转账,直接将相关款项转入对方银行账户,实现村级开支零现金结算。

四是试点先行,全面铺开。

陵城区“码上收、线上付”模式,率先选择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基础比较好的丁庄镇进行试点。

通过软件技术人员多次培训,从理论学习到实际操作,确保经管站每一位代管会计学会弄懂。

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该镇村级通过扫码入账资金11笔,累计金额15.5万元;批量转账或代发项目征占地补偿、流转租金等4463笔,累计金额1455万元,工作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2024年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2024年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监管机构与职责2.1 监管机构设置2.2 监管职责2.3 监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3.1 监管账户的设立3.2 监管账户的使用规定3.3 监管账户的资金管理第四章:交易资金的存入与监管4.1 资金存入规定4.2 资金监管流程4.3 资金监管的时限要求第五章:交易资金的支付与结算5.1 资金支付条件5.2 资金支付流程5.3 资金结算规定第六章:监管费用与收费标准6.1 监管费用的收取6.2 收费标准的制定6.3 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时限第七章: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7.1 卖方的权利与义务7.2 买方的权利与义务7.3 交易双方的共同义务第八章: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8.1 违规行为的认定8.2 违规处理措施8.3 责任追究第九章:争议解决机制9.1 争议解决方式9.2 协商解决程序9.3 仲裁与诉讼第十章:附则10.1 规定解释权10.2 规定的生效时间10.3 其他补充事项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监管机构代表签字11.2 卖方签字11.3 买方签字11.4 签订时间11.5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为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活动。

1.3 基本原则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高效、透明、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与职责2.1 监管机构设置本规定所指的监管机构为______,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

2.2 监管职责监管机构应履行对交易资金的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等职责。

2.3 监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2.3.1 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3.2 监管机构有义务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3.1 监管账户的设立交易双方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在指定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禹政发〔2020〕4号

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禹政发〔2020〕4号

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禹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禹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禹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8日禹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一)按资金来源分类,主要包括:1.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2.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按项目性质分类,主要包括工程类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类项目。

1.工程类主要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农业综合服务工程、土地整治、征地拆迁、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

2.工程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审计机关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按照法定的审计权限和审计范围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概(预)算执行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投资绩效审计等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交易资金存管制度

交易资金存管制度

交易资金存管制度一、资金安全保障为了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本制度规定了以下措施:1. 设立风险准备金:根据交易平台的风险状况,定期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

2. 资金第三方托管:交易资金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且应定期对存管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管。

3. 限制大额交易:对于大额交易进行限制,防止单一交易对市场造成过大影响。

4. 加密技术保障:通过高级加密技术保障交易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或篡改。

二、交易监控为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本制度规定了以下监控措施:1. 实时监控:对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交易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和交易平台的规定。

2. 异常交易监测: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风险预警:通过系统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 记录保存:对交易记录进行长期保存,以便对历史交易数据进行追溯和审查。

三、信息透明度为提高市场的信息透明度,本制度规定以下措施:1. 及时披露信息:及时向市场披露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品种、价格、成交量等。

2. 公开透明: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和内幕交易。

3. 信息审核: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投资者教育: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信息识别能力和风险意识。

四、高效便捷为提高交易效率,本制度规定以下措施:1. 系统优化:不断优化交易系统,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处理速度。

2. 简化流程:简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门槛,提高投资者的参与度。

3. 服务升级:根据市场需求和投资者反馈,不断升级和完善服务体系,提升用户体验。

4. 24小时服务:提供24小时在线服务,满足不同时间段投资者的交易需求。

卖房资金监管注意事项

卖房资金监管注意事项

卖房资金监管注意事项卖房资金监管是指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对卖方出售房屋所得资金进行监管和管理,以确保交易的公正、安全和合法。

在卖房资金监管过程中,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注意:1. 合同签订: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需要签订购房合同,并明确约定资金监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2. 选择资金监管机构:在选择资金监管机构时,应选择有良好声誉和信誉的机构,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3. 资金监管方式:可以选择委托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进行资金代管,或者选择银行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管。

4. 资金监管费用:在选择资金监管机构时,需要注意资金监管服务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费用比较和选择。

5. 资金监管流程:在资金监管流程中,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流程,包括开户、存入、支付、审批、监管和解付等环节。

6. 资金监管期限:卖房资金监管期限一般为房屋交易完成后的一段时间,通常为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具体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7. 资金监管合规性:卖房资金监管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合规性和合法性,以避免违规操作和风险。

8. 资金监管风险防控:在资金监管过程中,应加强风险防控,采取相应措施,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欺诈风险。

9. 信用评价和监管记录:卖方应定期评价资金监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果,并留存相关监管记录,以备查证。

10. 协助解决争议:卖房资金监管机构应能够协助买卖双方解决因资金问题引起的争议,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卖房资金监管是房屋交易中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交易安全、防范资金风险和维护双方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卖方在卖房过程中要重视资金监管,选择合适的资金监管机构,遵循相关规定和流程,加强风险防控,确保交易的公正、安全和合法。

同时,也需要关注相关资金监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适应新的监管要求,以提高交易的可靠性和信任度。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禹政办字〔2019〕20号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禹政办字〔2019〕20号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正文:----------------------------------------------------------------------------------------------------------------------------------------------------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禹政办字〔2019〕20号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健全完善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监管协调联动机制,理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行政许可行为的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权限,确保审批与监管有机衔接,根据《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城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禹政字〔2018〕53号)、《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禹政办字〔2019〕10号)和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审批和监管联络会商制度(一)建立工作会商制度。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业务对接,积极参与有关重要事项的联络会商,促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合法、高效实施行政许可行为。

(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1名业务分管领导作为会商联络负责人,并选派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与监管业务的人员担任联络员。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商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出联络员参与审核、会商工作,充分听取联络员意见,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合力。

(三)联络会商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合法性、规范性问题,尤其是承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接问题;研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检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公告、专家论证及听证等工作;研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并联审批、网上审批、联合勘验、联合验收等工作;研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需要联络会商的其他事项。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禹政办发〔2019〕20号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禹政办发〔2019〕20号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全市“一次办好”改革,全力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消除阻碍改革开展的制度障碍,切实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不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德州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按照《禹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工作部署,经对2019年7月31日(含)以前制定的、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和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0件,需要修订的22件,废止10件,共计52件。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统一登记编号,重新发布。

有效期内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列入需修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应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及时报市政府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0日。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1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0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日期1禹城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禹政发〔2001〕50号2001年5月28日2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禹政发〔2008〕22号2008年4月21日3禹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禹政发〔2008〕46号2008年7月24日4禹城市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办法禹政发〔2008〕66号2008年10月18日5禹城市如意湖水库管理办法禹政办发〔2014〕30号2014年9月26日6禹城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环境保护服务实施细则禹政办发〔2015〕12号2015年5月15日7禹城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禹政字〔2016〕44号2016年7月29日8禹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禹政办发〔2016〕16号2016年9月30日9禹城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禹政办发〔2016〕17号2016年9月30日10关于加强气球施放活动管理的通知禹政办发〔2016〕18号2016年9月30日11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禹政办发〔2016〕24号2016年11月26日12禹城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2017〕13号2017年4月18日13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禹政办发〔2017〕19号2017年10月30日14禹城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禹政发〔2018〕6号2018年3月7日15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禹政字〔2018〕4号2018年1月4日16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禹政字〔2018〕41号2018年17禹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禹政办发〔2018〕9号2018年6月12日18禹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禹政办发〔2018〕19号2018年11月15日19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禹政办发〔2018〕21号2018年11月15日20禹城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禹政办字〔2018〕63号2018年9月6日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2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日期1禹城市加强油区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禹政发〔1998〕45号1998年6月1日2禹城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禹政发〔2009〕26号2009年4月1日3禹城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禹政发〔2011〕51号2011年8月2日4关于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禹政发〔2011〕67号2011年9月30日5禹城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禹政发〔2013〕52号2013年12月25日6禹城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禹政办发〔2013〕14号2013年6月5日7禹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禹政发〔2015〕11号2015年3月1日8禹城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禹政办发〔2015〕2号2015年1月23日9禹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禹政办发〔2015〕9号2015年1月1日10禹城市工业项目规划管理规定禹政办发〔2015〕11号2015年1月1日11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规划区内违章建设监管责任的意见禹政办发〔2015〕21号2015年10月10日12关于印发禹城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6〕64号2016年11月9日13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禹政发〔2017〕40号2017年8月23日14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禹政办发〔2017〕4号2017年4月28日15禹城市加油(加气)站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禹政办发〔2017〕6号2017年5月3日16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禹政办发〔2017〕10号2017年7月20日17禹城市规划决策与方案审批办法禹政办发〔2017〕12号2017年8月28日18禹城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禹政办发〔2017〕22号2017年11月17日19禹城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禹政办发〔2018〕1号2018年1月22日20禹城市公墓和骨灰堂管理办法禹政办发〔2018〕2号2018年1月22日21禹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禹政办发〔2018〕10号2018年6月21日22禹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禹政办发〔2018〕25号2018年11月27日附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日期1禹城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禹政办字〔2012〕8号2012年3月12日2禹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禹政发〔2013〕11号2013年3月6日3禹城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禹政办发〔2014〕40号2014年12月1日4禹城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管理办法禹政办发〔2014〕41号2014年12月31日5禹城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禹政办发〔2016〕1号2016年3月7日6禹城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禹政办发〔2016〕2号2016年3月29日7禹城市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禹政办发〔2016〕25号2016年11月24日8禹城市政府投资项目推进管理运行办法(试行)禹政发〔2017〕39号2017年8月18日9关于加强全市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和管理监督的意见禹政发〔2017〕62号2017年12月14日10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禹政办发〔2018〕4号2018年3月6日——结束——。

监管协议书新

监管协议书新

业务编号:禹城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书甲方(卖方):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乙方(买方):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丙方(监管机构):禹城市房产管理局为保证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三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三方协商一致,就交易资金监管事宜订立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将坐落于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鲁禹字第号)出售给乙方,并甲乙双方已签订了《禹城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二条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丙方不得支取监管账户内的现金,若交易资金付款或退款需以银行账户划转,则甲方、乙方需要提供银行账户用于交易资金的划转(个人账户应为本地账户并具备个人结算功能)。

第三条通过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需要监管的交易资金数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小写:¥),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将交易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将本协议第三条中约定的监管资金委托丙方进行监管。

经协商,选择监管账户开立银行信息如下:银行名称:监管账户:第五条乙方将应付的监管资金全额存入丙方监管账户后,持银行存款凭证到丙方换开《禹城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甲、乙双方方可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第六条如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日期办理监管资金存款手续,本协议自动失效,双方仍有买卖意向的需重新签定资金监管协议。

第七条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完成后2日内,甲方凭有关资料到丙方办理付款手续。

第八条解除资金监管协议的办理(一)如因交易房屋不具备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条件,经登记机关审核予以退件的,甲、乙双方在登记机关办理退件手续后,视为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本协议,由乙方到丙方办理退款相关手续;(二)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申请前,如需解除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丙方办理解除协议及退款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甲方或乙方委托他人办理存、转、退、提款手续的,代理人应持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规范业务办理行为,根据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2010年中央六部委《中远期交易场所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函[2010]23号)要求及本行有关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资金监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将买卖双方交易资金交由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基本概念:网络交易平台:是指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企业法人。

商户:本办法所指的商户是指使用本行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的网络交易平台。

会员:本办法所称会员特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可为单位或个人。

资金监管系统:本行用于对网络交易平台会员交易资金进行管理的系统。

入金:会员将资金存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的过程。

出金:根据会员要求,将资金从商户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划转至会员结算账户的过程。

第四条客户适用范围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适用于多种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目前主要针对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平台。

第五条开通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可由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与网络交易平台签订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合作的有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交易冻结、扣划(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除外)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

第七条在本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交易会员需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结算账户可为本行账户或他行账户。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九条总行成立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由平台金融事业部、网络金融事业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

平台金融事业部为业务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定期参加平台金融事业部组织的协调会。

资金线上监督实施方案

资金线上监督实施方案

资金线上监督实施方案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资金线上监督成为了金融监管的重要课题。

如何有效监督资金线上流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成为了监管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此,资金线上监督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首先,资金线上监督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资金线上监督的范围和标准,建立监督机制和流程,确保资金线上的合规运作。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资金线上平台的注册和备案管理,严格审核平台的合规性和资质,确保平台的合法合规运营。

其次,资金线上监督实施方案需要加强技术手段和数据监控。

监管部门可以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建立起资金线上的实时监控系统,对资金流动和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同时,监管部门还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起资金线上的可追溯和不可篡改的交易记录,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效率。

再者,资金线上监督实施方案需要加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起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各
类金融风险,保障资金线上的安全稳健运行。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防范投资者的财产损失。

总之,资金线上监督实施方案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需要监管部门和资金线上平台共同努力,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技术手段,加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确保资金线上的安全稳健运行。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监督资金线上流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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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托管的管理。

第三条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即二手房)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通过“禹城市房产信息网”(,发布房屋出售信息或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的房屋,由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禹城市房产信息网”操作系统签订合同的存量房出售行为。

第四条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资金托管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由资金托管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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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是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托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房管中心相关科室具体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监管,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持营业执照、经纪人资格证书等资料到市房管中心备案,申领备案证书。

市房管中心应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相关房地产经纪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存量房交易当事人选择。

第八条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前,应持营业执照、经纪人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等资料向市房管中心申请注册“禹城市房产信息网”操作系统用户,领取客户端软件及密钥,取得网上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

网上操作系统用户注册包括经纪机构用户注册和经纪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用户注册。

经注册的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当到市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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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变更注册用户信息。

第九条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经纪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并通过“禹城市房产信息网”操作系统申请挂牌,经系统自动核准后发布下列信息:
(一)存量房的主要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
(二)存量房交易条件;
(三)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办经纪人员;
(四)经纪机构的特殊说明事项和市房管中心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通过“禹城市房产信息网”操作系统,配合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并将交易信息提交到系统中,完成网上签约备案。

在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前,买卖协议中主要条款发生变化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到市房管中心办理买卖协议注销手续,并重新进行网上交易。

第十一条网上签约完成后,应在网上发布下列信息:
(一)存量房坐落、面积及相关数据;
(二)存量房成交价;
(三)经纪机构名称。

第十二条存量房交易双方应如实填报成交价格,不得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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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虚报。

不实申报成交价格所产生的责任与风险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存量房交易实行网上挂牌和网上签约制度。

除委托经纪机构网上挂牌外,权利人也可通过市房管中心以个人名义在“禹城市房产信息网”进行挂牌。

存量房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可直接到市房管中心相关科室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

第十四条存量房在“禹城市房产信息网”上出售挂牌有效期为30天,逾期存量房权利人可经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市房管中心重新申请挂牌。

第十五条市房管中心应与有关商业银行签订《禹城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合作协议》,在监管合作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设“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办理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结算业务。

第十六条市房管中心受委托监管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其资产,也不属于其负债;交易结算资金不提现、不收取交易双方手续费、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存量房交易资金是否进行托管,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

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进行资金托管的,应持相关资料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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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中心提出申请,并共同签订《禹城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托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选择资金监管银行;
(二)协议托管资金数额;
(三)承诺资金托管事项。

第十八条买方当事人自《资金托管协议》签订后,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持有关资料到协议约定的银行网点交纳托管资金。

第十九条监管银行根据买方当事人提供的《资金托管协议》,核实无误后,按通知资金数额收款。

监管银行将收受款项信息及时传递给市房管中心,并于当日将所收款项划入市房管中心在该行所设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托管资金足额入账后,市房管中心向买方当事人出具《禹城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证明》。

第二十一条交易双方当事人持《禹城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证明》和其他资料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后,市房管中心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办理转款手续。

登记审核后予以退件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在取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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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后,根据《资金托管协议》约定到市房管中心办理转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存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申请,市房管中心应注销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解除买卖合同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二)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终止交易的,可由买受人单方提出申请。

注销备案后,市房管中心应对托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办理相应转款手续,并将注销情况告知签订该合同的经纪机构。

第二十三条市房管中心应做好日常抽查和定期检查等网上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的经纪机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注册用户并吊销其备案证书。

第二十四条市房管中心应根据“禹城市房产信息网”操作系统提供的信息,做好存量房信息的采集、汇总和统计工作,建立完善存量房市场形势的分析评价机制,加强存量房市场运行情况监测。

第二十五条对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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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 年月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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