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7.1. 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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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市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工作的各单位和在本校进行的动物实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其他动物,参照本办法,并执行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我校执行国家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我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加强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分工,资源共享;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六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暨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动管会)是我校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主管机构。

校动管会下设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虚体机构,挂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校动管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根据国家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我校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二)负责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三)负责组织我校相关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协助市动物管理委员会进行相关岗位证书的考核和核发工作;(四)负责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对动物实验进行伦理审查。

第二章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第七条我校从事动物实验及其相关研究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完善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二)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动物相关设施及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三)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身体检查,及时调整健康状况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放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实验动物许可证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放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实验动物许可证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放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实验动物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4.08.02
•【字号】津科基〔2024〕61号
•【施行日期】2024.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验监管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放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实验动物许可证的通知
津科基〔2024〕61号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农业科学院:
你单位报送的《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书》收悉。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及天津市关于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你单位申请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现场验收。

根据验收情况及专家意见,按照《天津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财〔2005〕103号),经研究决定:
1.准予发放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证设施坐落在:天津市河东区华越道6号院内四号楼三层、四层,许可证适用范围:屏障环境大鼠、小鼠,普通环境兔、豚鼠。

许可证编号:SYXK(津)2024-0010,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五年有效,每年进行年检。

2.准予发放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证设施坐落在:天津
市西青区津静公路北侧天津市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动物实验楼一层、二层),许可证适用范围:普通环境实验羊、豚鼠、兔、实验鸡、实验鸭、实验鹅、犬、猫、猪。

许可证编号:SYXK(津)2024-0011,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五年有效,每年进行年检。

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及天津市关于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024年8月2日。

天津市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规则

天津市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规则

天津市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规则1. 前言实验动物是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性试验的必要科研工具。

为了保证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规范,保障实验动物的福利,天津市颁发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成为科研单位进行实验动物使用工作的必备资质。

为了加强对实验动物使用资质的管理和监督,天津市对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验收规则也有一定的规定。

2.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验收内容2.1 实验动物用途验收人员应该确认申请单位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科学研究用途是否合理。

禁止使用实验动物进行无关科学研究、艺术表演等不良行为。

2.2 实验动物来源验收人员应确定所申请实验动物的来源是否合法、规范、可靠。

申请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选择符合标准的实验动物供货商。

严禁未经许可证的申请单位私自购买动物进行实验。

2.3 实验动物养护环境验收人员应检查申请单位的实验动物养护环境是否符合标准。

申请单位应该按照相关规范,为实验动物提供明亮、温度适宜、通风合适、清洁卫生、饮食适当的环境。

2.4 实验动物执行方案验收人员应确认申请单位的实验动物执行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科学。

申请单位应该依据实验目的和要求,制定完整的实验方案,设计整套实验程序,并负责实验过程中动物的麻醉、手术、记录、观察等各项工作。

2.5 实验动物使用及管理遵守有关规定验收人员应确认申请单位所使用实验动物符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标准规定。

申请方应该遵守实验动物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措施。

3.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验收结果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单位,验收人员进行通过验收后将颁发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该申请单位可以就此执照展开实验工作和管理工作;对于不符合验收规定的申请单位,则无法获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4.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是保护实验动物福利,加强动物使用管理的重要措施。

实验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实验动物的选择、养护、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使用的精准、可靠和安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局《关于实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局《关于实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局《关于实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审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1990〕8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0.10.29
【实施日期】1990.10.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办公厅1997年转发的《天津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管理办法》代替)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局
《关于实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审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10月29日津政办发〔1990〕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农林局《关于实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审批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实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审批制度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每年春、秋两季都有大量野生动物通过空运或其他途径运输或倒卖到外地,运出的有国家重点保护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以及市政府津政告〔1982〕2号布告中规定禁止猎捕的鸟。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

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五条实验动物的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无污染。

第六条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七条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

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告上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第九条应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

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

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

第十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

畜牧兽医系2017年3月26日。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11•【文号】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施行日期】199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为了贯彻落实《科研条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质量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执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依次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

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繁育、饲养、供应、使用、检测以及动物实验等一切与实验动物有关的领域和单位。

第二章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第五条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维持,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

建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目的,在于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引进、收集和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

第六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是一个网络体系,由各具体品种的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共同组成。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
的决定(200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12.21
•【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施行日期】2004.12.2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传染病防控,免疫规划
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七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并在一个动物诊疗机构执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加强实验动物管理法规的宣传与培训
• 提高实验动物管理法规的执行力度
• 完善实验动物管理法规的监督机制
05
实验动物设施与运行管理
实验动物设施的设计与建设
实验动物设施的设计原则
• 满足实验动物的生活和生长需求
• 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 便于实验操作和管理
实验动物设施的建设内容
• 实验动物房
• 饲料与水源管理设施
• 实验动物疫苗的检测结果与评估
08
实验动物数据记录与结果
分析
实验动物数据记录的基本要求与方法
实验动物数据记录的基本要求
• 数据记录的完整性
• 数据记录的真实性
• 数据记录的准确性
实验动物数据记录的方法
• 实验动物的基本信息记录
• 实验动物的操作与观察记录
• 实验动物的结果与评估记录
实验动物数据处理与统计分析
• 减少实验动物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
• 提高实验动物的生活质量
• 促进科研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 保障人类健康和生活质量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发展历程
国际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发展
• 20世纪初:实验动物福利观念的兴起
• 20世纪中期:实验动物保护法规的出台
• 20世纪末期: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要求的提高
中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发展
• 实验动物疫苗与免疫措施
• 实验动物疫苗与免疫措施的监管与检测
实验动物疫苗与生物安全的监管与检测
实验动物疫苗与生物安全的监管
实验动物疫苗与生物安全的检测
• 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机构的监管
• 实验动物疫苗的检测方法与技术
• 省级实验动物管理机构的监管
• 实验动物疫苗的检测标准与规程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决定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04(000)013
【摘要】<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总页数】3页(P46-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关于修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J], ;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J], ;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决定 [J], ;
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J],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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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动物质量监测站-天津科委

天津动物质量监测站-天津科委

职责目录
天津市实验动物质量监测站(天津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职责目录
职责事项信息表
实验动物微生物检测信息表
职责事项信息表实验动物寄生虫检测信息表
职责事项信息表
实验动物配合饲料常规营养成分检测信息表
职责事项信息表实验动物设施环境检测信息表
职责事项信息表
实验动物许可证审查验收信息表
职责事项信息表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信息表
职责事项信息表
实验动物许可证变更登记事项信息表
职责事项信息表
实验动物许可证遗失报失、申请补领信息表
职责事项信息表
实验动物许可证日常管理信息表
职责事项信息表
职责事项信息表。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家科委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条例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

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十四条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已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主任宋建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衽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彩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

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天津市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规则

天津市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规则
电源
屏障环境以上设施应备有应急电源或双路供电,电器设备暗装,电器管线暗敷,由非洁净区进入洁净区管线应可靠密封。
3.5.9
送、排风
系统
◆送风应符合饲养动物级别洁净度要求,屏障环境以上应保持正压,避免短路、死角和断流。排风应符合环保要求,排风口应设有防雨、防鸟、防虫、防逆风装置,排风管道应设有防冷凝水倒流的装置。
签名: 年 月 日
注:★为一票否决项目;◆为三票否决项目。
天津市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验收规则
( 饲 料 生 产 )
序 号
项 目
要 求
意 见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单 位 性 质
1.1
专业生
产企业
1.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证书。
2.具有天津市工矿企业生产单位准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动物饲料。
3.具有税务登记。
1.2
2.牢固、结实,动物不易逃逸。
3.◆笼具大小应符合GB14925—2001标准。
5
规 章 制 度
5.1
管理
1.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有管理组织机构,不同部门和人员有明确的责任和分工。
2.◆动物实验应由单位动管会或小组批准。
5.2
实验室
1.◆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标准的操作规程。
2.有动物福利规定和保障措施。
5.3
遗传质量控制
提供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站出具的符合GB 14923—2001标准的检测报告。
6
饲育用品
6.1★
垫料
有良好的吸湿性、粉尘少、无异味、毒性、油脂、杂质,需经消毒、灭菌、灭虫处理方可使用。
6.2★
饲料
应饲喂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单位生产的饲料。清洁级以上级别的动物饲料需经消毒后使用。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1.14•【文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施行日期】1988.11.1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是我国规范动物实验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下面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一、概述实验动物是指用于教育、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中进行疾病、物质毒性、药效等方面的实验的动物。

虽然在动物实验中,科学家们可以获得很多宝贵的信息,但是在进行实验前,必须尽力减少实验对动物的危害和痛苦。

为此,我国出台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对实验动物在实验前、实验中和实验后的保护进行了规范,并建立起完善的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工作机构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 实验前的管理在实验动物进行之前,需要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了在实验动物进行前必须确定以下几个方面:(1)实验的目的;(2)实验动物的种类和数量;(3)实验的过程中可能对动物造成的危害和痛苦;(4)实验动物的来源以及实验室的条件;(5)实验的预期结果和对实验动物的影响等等。

2. 实验过程中的管理实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1)实验动物必须得到足够的食物和水;(2)实验动物必须得到温度、湿度、气流等环境的适宜控制;(3)实验室要保持洁净,以避免感染的风险;(4)实验动物应得到适当的麻醉和镇痛;(5)应该在实验的过程中尽量减少实验对动物造成的危害和痛苦;(6)实验动物不能赠予个人或以其他方式滥用;(7)实验动物必须进行标识,确保其身份不混淆等等。

3. 实验后的管理在实验动物进行之后,还需要对其进行处理和管理。

(1)如果实验动物在实验中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或者不能够继续实验,需进行安乐死;(2)如果实验动物在实验的过程中表现出了明显的异常,应及时给予治疗;(3)实验完成后,要确保实验动物得到适当的处理和处置,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等等。

三、条例的优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出台,为实验动物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科学、合理的规范。

下列是它的优点:(1)规范了实验动物的选用和管理,保障实验动物生命权。

(2)对于实验室设施和实验动物设备的管理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保障实验过程的安全和可靠。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3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的说明——2001年10月31日在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天津市畜牧局局长王俊志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这个《条例(草案)》已经2001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近年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等动物疫病,特别是欧洲的口蹄疫仍未得到完全控制,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问题受到各国政府关注。

我国是肉类生产的大国,动物疫病复杂,近年来动物疫病呈现出旧病未除、新病又发的严峻形势。

1999年以来,我国的口蹄疫、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在全国暴发和蔓延流行,不仅给畜牧业生产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给人民生活和农村经济发展也带来了严重影响。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已引起国家和本市的高度重视。

针对国内外动物疫病的严峻形势,今年4月6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动物防疫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动物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求依法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委、市政府对我市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十分重视。

市委在研究确定今年我市的立法计划时,要求加快《条例(草案)》的制定工作,并列入了今年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之中。

4月中旬,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动物防疫工作会议,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孙海麟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对我市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并建立了防疫责任制。

当前,我市的动物疫情趋于稳定。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1]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及安全,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学校教学、科研活动中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殖,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需对其所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用于教学、科研、医疗、检定及其他科学研究的动物。

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指导相关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二)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实验动物的储存、使用及处置等各项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整改。

第六条各单位职责:(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动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等。

(三)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发生,突发实验动物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章实验动物的使用第七条应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

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八条使用实验动物应遵循“3R”原则,即“减少(Reduction)、替代(Replacement)和优化(Refinement)”,尽可能用别的方法或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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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使试验研究、检测结果和安全评价科学可靠,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生产、经营实验动物所需的饲料、垫料、笼器具、设备等支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颁发本市实验动物合格证。

各区、县科委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市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五条按照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在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科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自检。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并依隶属关系按系统分别向市、区(县)科委报告。

天津实验动物中心负责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其结果作为质量合格认证的根据。

第七条实验动物所需饲料、饮水及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必须达到有关的营养和卫生标准。

第八条对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检疫期依品种、级别由市科委确定。

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县以上畜禽防疫机构出
具的检疫证明。

野生动物运抵实验动物处所,需经再次隔离检疫,方可进入实验动物饲育室。

对引入的原种和捕捉的野生动物以及开发的新品种,应及时将动物的名称、特征、数量与照片等资料,报市科委备案。

第九条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

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十条严禁使用遗传背景不清的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和质量检定工作。

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作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

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用于人和动物传染病实验的实验动物,在接毒后的整个过程中,必须隔离管理,严防逃失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散毒。

此类实验动物死亡后的尸体,及其所接触的用品、用具、环境、场所均须进行严格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或从外省市引入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及时报市科委备案,并定期呈报品种、品系、来源单位和扩大生产情况。

从国外进口的,还须向国家指定的保种、育种、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第十三条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国家科技部审查。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出口应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开发的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十四条进、出口实验动物的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参照相应的技术职称规定实行资格认可,并享受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单位,由市
科委责令限期改进,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由畜牧部门、动植物检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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