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契约到身份
从身份到契约 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结构变迁
从身份到契约 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结构变迁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结构变迁与欧美发达国家有很多相似之处,从“差序格局”到“身份”、“单位”和“关系”,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进而从身份分层到财产分层再 到契约分层。只有通过广泛的妥协和合作,建立合理的、稳定的、开放的和有活力的社会分层结构,合理配置有效的资源,才能使人们得以自由迁徙,在经济社会进步和法律 发展过程中实现“共赢”。
【关 键 词】社会阶层结构/多元分层/身份/契约
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体制转轨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也促使中国社会阶层发生了结构性的改变。原来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分化,一些新的社会阶层逐渐形成,各阶层之间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及利益认同的差异日益明晰化,以职业为基础的新的社会阶层分化机制逐渐取代过去的以政治身份、户口身份和行政身份为依据的分化机制(注: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第7-8页,第43-61页。)。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结构变迁与欧美发达国家有很多相似之处,从“差序格局”到“身份”、“单位”和“关系”,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进而从身份分层到财产分层再到契约分层。只有通过广泛的妥协和合作,建立合理的、稳定的、开放的和有活力的社会分层结构,合理配置有效的资源,才能使人们得以自由迁徙,在经济社会进步和法律发展过程中实现“共赢”。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中国传统的社会里,“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象把一块石头 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这种社会关系模式,被费孝通老先生称为“差序格局”(注: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实际上,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差序格局”并不仅仅是一种社会关系的格局,或是一种伦理道德的模式,它还有着更为深刻的社会内涵。“差序格局”实际上是一种对社会中的稀缺资源进行配置的模式或格局。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血缘的关系和地缘的关系之所以能占有这样一个重要的地位,根本的原因是在于,社会中的那些最为重要的资源正是按照这两个基础,特别是血缘的基础来进行分配的。财产是依照血缘关系来继承的,生产和消费是以家庭来进行的,合作的形式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和以地缘为基础的邻里,交换基本上是以地缘为基础实现的。正是在这种基础上形成了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权威性,形成了个人对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依赖与效忠。而1949年之后,稀缺资源配置制度发生的根本性变化就是用社会主义的再分配经济体制取代了过去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配置制度。在社会主义的再分配体制中,国家垄断了社会中几乎所有重要的稀缺资源(不仅包括物质资源,而且也包括就业和得到权力、威望的机会)。国家机构对稀缺资源的垄断和再分配, 直接造成了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是能够支持传统的“差序格局”的资源被剥夺了。当家庭的财产仅仅剩下最低限度的生活用品的时候,家长的权威就削弱了;当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不再能够向人们提供利益的时候,特别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主要不是来自这里的时候,其重要性无疑就会迅速下降。可以说,所拥有的资源的被剥夺,对于传统的血缘和地缘关系来说,起到了一种釜底抽薪的作用,这种作用比起口诛笔伐的意识形态 批判
“从身份到契约”与民法本位的变迁
份” 都起源于古代属 于“ 家族 ” 所有的权力 与特权 , 并且在某 种程度上 , 到现在仍 旧带有这种色彩。个人是没有独立地位 的, 个人的一切都依 附于家族 中的“ 家长 ” 为此对个人 而言 , 也就无所谓权利 , 的就是服从 。个人 的选择必须根据家族 有 的地位和利益来取舍 , 只有符合家族利益和规范的事务 才可 以进入个人权利的视野 。个人在社会中各有不 同的身份 , 不 同的身份形成不同的等级 。法律就是 通过对不 同身份 的人 安排不同的义务 , 确认他们 的不 同身 份和等级 。因此 , 来 古 代的义务本位 就是身份本位 、 等级本位 。罗马私法上 的契约 的真正主体是家长 , 从本质上讲 , 以家长为代表的家庭 , 是 因 此, 罗马法上的契约 制度从根本上体现的是一种家庭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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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 到契 约 " 民法 本 位 的变 迁 ‘ 从 与
天 吴 彬
( 江 农林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 江 杭 州 3 10 ) 浙 浙 130
摘 要 : 律 随着 它 所 调 整 的那 个 社 会 运 动 的 主 流 向前 发 展 , 法 每个 时代 都有 它 自 己 的通 过 法 律 力 图 实 现 的 目标 而
是一个 ‘ 身份 到 契约 ’ 从 的运 动 。 这 些文 句在 它写成 的当 ”
时 , 适 当 的 、 以 接 受 的— — 1 是 可 9世 纪 , 人 主 义 的 全 部 力 个
“ 个人” 自由合意而产 生 的。 英 国历 史法 学派 的奠 基 的 ” 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亨利 ・ 因在 他的代 表作《 梅 古代 法》 中将
个 “ 身份到契约” 运动。 从 的 ”
论“人权—契约—身份”型社会对中国的要求
改革开放到现在 , 中国经济 出现令 人惊 奇的发 展 , 但 改革属于“ 政治不改 的情况下发生了经济变迁 ” 即政 治主 , 导下 的经济变革 , 它一方面整体 上为国家带来 巨大 的国力 增长 , 另一方面为通过政治 ( 身份 ) 获取不正当的资源提供 方便 , 此使得财富分配严重不均衡 , 阶层划分 突出 , 下层 人 士通 过正 当的契约和人权途径进入上层社 会的几率变小 , 主要 的权 力与大量 的社 会资 源在上层 社会 中进行 内部 分 配, 政治精英与经 济精英相 互融 合 , 甚至互 换角 色。这 就
到复杂 、 从一元到多元 、 从野蛮到文 明, 不断趋向于人的平
约、 、 人权 身份 的先后 次序性状 ; 直到社 会发展 至今天 , 三 者的位阶层次呈现 出人权 、 身份 、 契约并直 至将 来转 变为 人权 、 契约 、 身份的合理 排列 , 即人权 的位阶最 高 , 契约次
之, 身份最低。在所有 的进化阶段 中, 人权 一契约 一身份 型的社会形态最为合理和理想 。
等、 自由、 正义等价值观的实现的历程。 第三种命题 , 主要说明社会发展阶段的区分标准具有
多元性 , 而不是一种标准 。如果按 照马克思的阶级区分标 准对应历史发展 的各形 态, 我们 大体 可 以这样 对应 , 奴隶
[ 作者简介] 军(9 9 ) 男, 易 17一 , 云南永善人 , 北方民族 大学法学院讲 师。
此, 人权的价值追求 要大于契约 的价值追求 , 契约 的价值
三种命题中 , 种命题主要针对社会发展过程 中的 第一
单线进化的局限而言, 更加全面考察社会发展过程 中人 的
追求要大于身份 的价值 追求。但 是 , 在任何 社会 中, 他们 总是在 同时状 态下表现出这种情 势的 , 三者之间并没有单
梅因最有力量的一句话:“从身份到契约……”是这么说的
梅因最有⼒量的⼀句话:“从⾝份到契约……”是这么说的我们可以说,迄今为⽌,所有进步社会的进程都是⼀场从⾝份到契约的运动。
——梅因△罗马⼀家⼈起初,⼀切国家的实在法均以⽗系社会头⼈之判决的⾯貌现⾝,⽽吾⼈还发觉,这般判决兴许只是由不计后果的命令所演化⽽成,此时⼈类尚且稚弱,各家各户暌隔不闻,家长会对其妻妾、⼦⼥或奴⾪发号施令。
不过,即便建⽴了国家,法的适⽤还是极端受限。
法是维持判决之原貌也好,是发展成习惯法或成⽂法典也好,其约束的不是个⼈,⽽是家庭。
若是引⼊⼀种或具有误导性的类⽐⽅法,古代法好⽐是国际法,它⾝⽆⼨功,只好填补作为社会之原⼦的众多庞⼤群体所形成的裂缝。
在这般社圈,议会之⽴法权和法院之管辖权均只可触及家庭⾸脑,⽽规范家庭其他⼈员的⾏为规则乃是家法,家⽗就是家法的⽴法者。
实在法的体积起初还很弱⼩,不过却稳步增⼤。
法(跟上社会演化之脚步)的变化⼯具,法律上的拟制、衡平法、直接⽴法,次第得以借⽤,对古代法施加影响。
△查⼠丁尼⼀世社会每前⾏⼀⼩步,就会有更多⼈⾝权和财产权从亲属会议中脱⾝,进⼊法院的管辖权。
就国家⽽⾔,政府的律法⼀步⼀步地取得了(跟家长)对私⼈权利之关切度相等的效⼒,安坐于壁炉旁的家长喝斥再三,却也于事⽆补了。
通过对罗马法材料的重⾏拼凑,我们基本上获得了⼀部砸烂旧法统、建⽴新秩序的完整史;当于这新秩序中,⼀部分乃是毫发⽆损并沉降⾄今的,另⼀部分虽然在⿊暗岁⽉触碰了化外之治,被捣毁或侵蚀,但其终究为世⼈所重构。
在查⼠丁尼⼤帝所复建的制度中,吾⼈觅不得家长权之古制的半⽚⾐⾓,唯见到他所保留的⼀个孤零零的条款,家长还挽住了宽泛的权⼒。
△罗马的家庭聚会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有⼀点上是⼀致的。
纵观社会运动的整体进程,进步社会矫矫不群,其对家庭的依存在缓缓消融,⽽个⼈之间债的关系在慢慢滋长。
个⼈稳步代替家庭作为实在法所调整的单元。
这个进程快慢不⼀;⽽某些社会也不是绝对的静态,原始社会结构的⼟崩⽡解只能透过细细地研究其表象⽅可推测出来。
从身份到契约(2)
从身份到契约(2)而"契约社会",是一个平等社会,正是因为是一个平等社会,因而又是一个交往的社会,"契约社会"作为一个平等交往的社会具有比封闭的"身分社会"无比的优越性:在"身分社会"中,名分已定,恒常不变,这种社会阻塞了人们自动升降的社会变迁机制,人们要改变不合理的身分地位,没有正常的社会变迁机制,只能通过最极端的解决办法--战争,中国历史上每次农民起义为什么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均贫富、等贵贱",根本原因之一就在这里。
"契约社会"为社会提供理顺了社会交往、变迁机制,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取代了论资排辈、先天注定,在"身分社会",定名分,守本分,结果没有职业自由、没有迁徙自由。
在"契约社会",要求实现和保障职业自由、迁徙自由,职业自由和迁徙自由实质上就是允许、鼓励和保护每一个人为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而去寻找最适合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在"契约社会",人们地位平等,人们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往往有大致一样的思想、感情和认识,契约是人们心灵的通约、契约是社会联结的纽带。
契约具有社会亲和力,因而"契约社会"是一个有机团结的社会;契约是人们在分工基础上基本的交往方式,因而"契约社会"又是一个互相协作的社会;契约是社会关系的"和谐剂",因而"契约社会"还是一个利益协调的社会。
"契约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
社会关系契约化是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这是因为:(1)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合理关系,主体社会地位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契约存在的必要的社会基础,反过来契约化其实也就是人的社会地位的平等化,人的身分色彩的消失,契约化就是人人平等化,只有在契约面前人人平等才有可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西方法制史
论西方法律制度的演变摘要: 西方法制的发展是围绕一个中心(从身份到契约)、两个来源(古希腊、古希伯来),三者的融合(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而不断发展演绎而形成的现代世俗化的法制体系。
关键词: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发展西方法制史“从身份到契约”的内在逻辑发展过程,具体来说,就是:人(思辨真理)——神(启示真理)——人(以启示真理为基础的权利神圣和圣约):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安全、自由、民主、效率从宏观上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其实质就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的改革与立法,较彻底地解体原始社会制度,人逐渐摆脱了身份的束缚而获得自由,建立起在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发达私法体系,树立起了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
欧洲近现代法制的发展,实质上就是要改变欧洲在中世纪因教会和封建主对人的控制而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脱离了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局面,通过“3R”运动,恢复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宪政法治,进一步保障与完善人的权利和自由。
概言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就是人摆脱身份的束缚,获得权利与自由,成为真正意义上法律的主体而获得主体性地位。
一、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楔形文字法是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法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当地居民使用的奴隶制法,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东方法苑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支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之一,对古代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
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汉穆拉比法典》,无论从内容到形式均发展到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
也谈“从契约到身份”
也谈“从契约到身份”「内容提要」近代社会中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现代社会中正转变为“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
确定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这样一种“新身份”,成为第三法域的显著特点。
这种新身份的形成,导致新的法律调整原则、新型的权益观以及新型的法律调整模式等一整套机制的形成。
「关键词」契约/身份/社会法梅因在1861年发表的《古代法》一书中有一段著名的论断:“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自此,讨论身份或者契约问题便几乎注定无法绕开梅因。
但是“到此处为止”又给后人留下无限的遐想。
三个视角:抽象、历史、现实当今社会,工人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妇女运动等社会运动风起云涌。
在社会压力下及人类理性自觉的基础上,各种具有“身份”调整色彩的社会立法纷纷出现。
很多学者提出了“从契约到身份”反向运动的观点。
这一观点是否成立?学界争论不休。
据我们所掌握的资料,可以归纳为三个视角。
如果以梅因的视角为中线,另两个视角可以形容为一左一右,一个更抽象、更应然,让我们离现实生活更远,另一个则更具体、更实然,也离现实生活更近。
我们将其分别概括为历史、抽象、现实的视角。
(一)历史的视角:拘泥于梅因的“历史观”,对契约和身份作类似的解释从社会结构的变迁出发,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特征或实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
(注:朱光磊:《从身份到契约——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特征与性质》,《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1998年第1期。
)也有学者从社会契约理论层面利用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来源和如何规制的理论解释近代和现代社会已经或正在“从身份到契约”,并没有出现相反的运动。
有的学者在解释梅因观点时认为:“英国的法律史学家梅因正是从这一点敏锐地捕捉到现代社会与以往各个时代的基本区别,他以个人权利的变化来划分时代,……。
”“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以什么作保证?40年来正反两方面经验使我们认识到:只有确立了个人权利,才谈得上自由、平等、人格尊严和人的发展。
契约社会的矫正——从契约到身份
2006.12契约社会的矫正——从契约到身份□贾远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与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变革相一致,人类实现了由传统的非法治社会向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变。
而面对契约社会自身难以调和的矛盾,人们开始对契约社会进行矫正的探索。
可以说从契约到身份是对契约社会的进一步矫正,是让契约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得到真正的实现,是对契约社会自身缺陷的弥补。
社会法的规范理念为“从契约到身份”的变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身份契约契约社会的矫正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78-02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社会结构发生了两次转型:从身份到契约;再从“契约到身份”。
看似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循环,但事实上这代表着社会制度和社会理念的巨大变革。
19世纪,英国历史学派的奠基人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一论断精辟地概括了法律从古代走向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大量的世俗化的契约交易活动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到了20世纪,契约社会结构存在的弊端逐渐显露。
即契约社会建立在每一个参与契约的个人都是绝对平等的这一假定的前提下。
然而契约关系中的各方并不绝对平等,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参加社会活动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主体平等的参加社会活动的法律关系。
这种假定与事实的不对称造成了契约社会利益协调的失衡,因而人们开始探讨“从契约到身份”的变革。
①一、概念界定——身份概念的变化身份社会中的“身份”就是指一种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先赋的、固定不变的隶属关系。
依附性的身份地位是由封闭落后的自然经济基础造成的。
在这种身份社会里,人们很少有契约活动的余地,身份是一种常驻不变的“人格状态”,是赖以确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基准。
②也就是说身份是跟血缘和宗族有着密切关系的,原始社会中,血缘关系外化为社会的制度结构,家族身份转变成一种社会等级,因而这种等级关系依附于血缘关系,是固有的,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身份、契约、人权-法律发展的另一种解释
二、从身份到契约
• 1、梅因(S.H.S.MAINE 1822-1888) 1822-1888) 梅因(
•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 份到契约’的运动” 份到契约’的运动”。 • “关于我们所处的时代,能一见而立即同意接受的一 关于我们所处的时代, 般命题是这样一个说法, 般命题是这样一个说法,即我们今日是社会和以前历 代社会之间所存在的主要不同之点, 代社会之间所存在的主要不同之点,乃在于契约在社 会中所占范围的大小。 会中所占范围的大小。” • “我们决不会毫不经心地不理会到:在无数的事例中, 我们决不会毫不经心地不理会到:在无数的事例中, 旧的法律是在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一个人的社 会地位, 会地位,现代法律则允许它用协议的方法为其自己创 设社会地位。 设社会地位。”
• 3、从契约到人权 • (1)从契约自由到国家适度干预 • A、反对经济垄断;限制契约自由;采取福利 反对经济垄断;限制契约自由; 政策,增加社会救济, 政策,增加社会救济,减少和消灭社会贫困 • B、反对财阀政治,政治权利平等;尊重少数 反对财阀政治,政治权利平等; 派权利;消除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健全法制, 派权利;消除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健全法制, 实行法治 • (2)从“优胜劣汰”到“优胜劣存”,发展 优胜劣汰” 优胜劣存” 权和生存权兼顾 • (3)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政治经济制度 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 的安排从个别和部分人的本位到全社会每个人 的本位
身份、契约、 身份、契约、人权 ——法律发展的另一种解释 ——法律发展的另一种解释
• 一、法律发展的多种解释 • 1、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 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 法、社会主义法 • 2、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 古代法律制度、 • 3、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习惯、习惯法、 • 4、法制、法治 法制、 • 5、民族法、全球法 民族法、 • 6、简单法、复杂法 简单法、 • 7、诸法合一、诸法分立 诸法合一、 • 8、宗教法(神法)、世俗法(人法) 宗教法(神法)、世俗法(人法) )、世俗法 • 9、义务主体的法、权利主体的法 义务主体的法、
契约与身份:民法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差异分析
契约与身份:民法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差异分析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契约和身份是民法和经济法中的两个关键概念。
契约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体现了自愿、平等和约束力的原则。
而身份则是指个人或法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和权利。
本文将对契约和身份在民法和经济法中的差异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法律制度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契约与身份的概念和特点契约的概念和特点契约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契约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平等和约束力的原则。
契约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愿性:契约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达成的,没有任何强制性。
2.平等性:契约的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具有平等的议价权。
3.约束力:契约一旦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契约的约定。
身份的概念和特点身份是指个人或法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和权利。
身份与契约有着密切的关联,它决定了个人或法人在契约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身份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性:身份是独立于契约存在的,个人或法人的身份在契约之前已经存在。
2.有限性:身份决定了个人或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限制。
3.不可变性:身份通常是不可改变的,个人或法人的身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保持稳定。
契约与身份的差异分析契约和身份在民法和经济法中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地位的不同在民法中,契约作为合同的基本形式,具有法律规范的地位。
契约成立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契约的约定行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身份则是个人或法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利,身份与契约的关系是一种辅助性关系,不能取代契约的法律地位。
在经济法中,身份更多地体现为经济主体的地位和权利。
经济主体是指具有独立经济活动能力的个人或法人,其具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契约在经济法中更多地体现为经济主体之间的权益分配和交换的工具。
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在契约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契约的约定来确定的,当事人在契约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平等的。
浅议从身份到契约的观念变迁
二 、 约社 会 的和 谐 底蕴 契
础 之一 。
( ) 一 契约观念的演进 。 契约观念早在
( ) 二 等级观念和 身份制度在 当今 民 古罗马时期就 已经产生, 罗马法最 早概 括
主社会依 然潜存 。 现代 民主社会的发展应 和 全 面 反映 了契 约 自由 的原 则 。 自然 经 与
4 参与物流竞赛。 、 通过参加物流大赛
目前, 《 对 仓储与配送管理》 教学 改革
3 D系 统 , 此 之 外 , 在 积 极 筹 建 自动 化 将 学生 的理 论与实 践知识有效地 结合起 的研 究 9 %是针 对 高 职 院校 进 行 的 , 本 除 还 8 且
立体库 。在开展实训项 目时, 要求学生必 来 ,既调动 了学生学 习本课程的积极性, 门课程 的相关 教材 9%是 也是针对高职 5 须 掌握各系 统的操作 , 并实施 考核, 要求 又锻炼 了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 我校学生 层次的 。 要想提高本科层次学生本 门课程 每个学生都要过关。 分 别参加 了“ 现代 中欧杯 ” 江西省第 二届 的学习效果 , 在教材建设 、 理论 实践课 时
当 是坚 持 以人 为 本 的发 展 , 建立 在 社 会 济基础上产生的身份制度相对应。 应 近代 契 成 员 的基 本 权 利 得 到 保 证 的 基 础 上 , 切 约关系 的产 生则是人类社会发 展到商 品 即
实保证社会 成员 的基 本权利和每 个社会 经济阶段 的产物。 只有在 1一 8世纪以后 7l
2 校外 实训基 地参观 学习。 、 带领学生 大 学生 物流 设 计与 沙盘 模拟经 营大 赛 、 比例分配等方面有待继续研究。
到校外实训基地参观学习, 以增加学生 “ 可 佳吉杯 ”江 西省第三届大学生物流设计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1、理想国:(1)《理想国》是柏拉图的有关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代表着作.全书的主题思想是以研究正义为中心。
(2)主要阐明了理想国家制度的产生和组成,理想国的社会制度和教育制度.希腊各个城邦政体的优劣和贤人政体、政体循环的理论等问顾。
对后世国家学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永恒法:(1)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
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上帝对创造物的合理领导。
(2)永恒法起源于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3)它是阿奎那法律思想的重要部分3、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卢梭提出的一种政治制度,即国家的主权应该掌握在人民手里;这种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可转让、至高无上。
人民主权的结果是导致直接民主的共和国4、从身份到契约:梅因关于法律制度发展的观点。
他认为:人类社会早期身份法统治社会.随着文明进步,身份法形成的社会状态让位给一种基于契约的社会制度。
其特征是个人自由、权利义务等都是基于人类自己意志的契约。
结论则是:迄今为止的社会进步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5、社会法学:(1)社会法学是当代西方三大主流学派之一、主张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研究法律问题,强调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2)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
主张用法律的实效来评价法律的优劣.6、基本规范(凯尔森)(1)基本规范是凯尔森提出的一个概念(2)基本规范是凯尔森法律规范体系中最高的一种法律规范,是一切其他法律规范效力的最终来源。
(3)在凯尔森看来,基本规范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7、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他们的产生,发展和历史沿革规律为对象的独立的法律理论史学学科。
8、客观法(1)客观法是法国社会法学家狄骥提出的法律概念(2)客观法基于社会连带关系而存在,它是社会的最高准则,人们只有服从客观法的义务,而无违反客观法的权利,客观法是社会事实的表述。
9、整体性法律德沃金将法律定义为“整体性法律”;他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包括原则,甚至包括政策;法律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原则,以前后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所有成员的整体。
在法的发展过程中 出现了由身份的法到契约的法这一发展现象 谈谈对这句话的理解
在法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由身份的法到契约的法这一发展现象谈谈对这句话的
理解
“由身份的法到契约的法”的发展现象,是指法律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从以身份为基础转向以契约为基础的过程。
在古代社会,法律主要是以身份为基础的。
身份是指一个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角色和身份关系,例如家族、阶级、职业等。
在这种法律体系下,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往往是由其身份所决定的,而不是由其个人的意志和行为所决定的。
例如,在封建社会中,贵族和平民之间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契约的概念逐渐兴起。
契约是指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规定了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种法律体系下,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再仅仅由其身份所决定,而是由其个人的意志和行为所决定的。
例如,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规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由身份的法到契约的法”的发展现象,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人权的发展。
在契约的法律体系下,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再受到身份的限制。
这有助于促进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浅谈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浅谈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过程,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低级阶段。
在原始社会,社会生产力非常低下,生产工具简陋,单个人不足有足够的能力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和获取生活资料料。
而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延续则需要越来越多的食物的支持,集体劳动应运而生。
因此,依据血缘关系走向的联合不可避免的产生.由此产生了所谓的“身份”。
氏族是其主要的表达形式.原始氏族组织是按血缘关系为基础自然形成的联盟,同时也是全体氏族成员进行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
有全体氏族成员组成的氏族议事会是最高的议事机关,一切重大的事情都由他决定.内部成员一律平等,共同参与氏族事物的管理。
而氏族首领则有德高望重的长者担任.如公元前10世纪前后,罗马已成为拉丁姆地区许多氏族公社中主要的一个。
传说它分为三个部落,每个部落有十个胞族,每个胞族又由十个氏族组成,他们均依靠自然的血缘关系巩固和发展.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则靠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以及氏族习惯来维持.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如在罗马公元前7世纪以后,氏族内部出现了财产不平等和阶级分化现象,出现了“保护人”和“被保护人"(依附贵族的贫困破产之家族)。
后者从前者取得分地并为之服役,遇战争则须作亲兵出征。
原始的氏族之间的关系遭到破坏。
且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改进,使得集体劳动的必要性降低,人们开始有能力依靠独立生产、自由劳作,对氏族的依赖性大大降低。
同时劳动能力的提升使得人们对自身的自信大大加强,在满足简单的食物需求之后,在政治生活中对于权力的追求逐渐增多。
人们渴望得到更多的权力、荣誉和利益。
同时如在罗马,平民阶层的产生及壮大以及一些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不能享有与罗马人平等的权利知识的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在公元前6世纪左右,出现了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改革。
这次改革废除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居住地区把罗马城分为四个部落,居民就所在部落登记户口和财产,确定权利与义务。
从身份到契约——一个伙计的变迁
从身份到契约——一个伙计的变迁从身份到契约——一个伙计的变迁伙计,这个词汇表示的是一个人,一般是与另外一个或几个人共同创业或搞一些任务或工作。
在现代社会中,伙计可能会有多种角色,如同事、朋友、生意伙伴等等。
通过一些变化,伙计的身份和角色也在不断变化中。
身份的变迁当一个人成为伙计,意味着他已经与他的伙伴建立了一种合作的关系。
这种合作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也可以是临时或长期的。
在开始这个合作之前,这个人可能会有一些自己的职业或个人身份。
但是当他成为伙计之后,他的身份就发生了变化。
1.成为同事的伙计当一个人进入一个公司或机构工作时,他可能会遇到一些同事,这些同事可能会在某些任务上共同协作。
在这种情况下,他就成为了同事的伙计。
他们之间大概有相似的职业身份,但是在一个团队中,他们的关系就发生了变化。
他们开始互相帮助和支持,共同努力完成任务。
2.成为车站的伙计在某些社区,有些人可能会把他们的时间投入到社区的建设中。
他们有时会在车站工作,为大家提供帮助和信息,成为旅行者和车站之间的桥梁。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成为车站的伙计。
虽然他们没有正式的工作身份,但他们可以从中得到满足感和某些奖励。
3.成为朋友的伙计在某些情况下,朋友之间可能会合作做一些事情,例如旅游、夜店、足球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成为了朋友的伙计。
每个人都能观察到对方的长处,并协力让每个人都表现最佳。
他们以自己的强大和工作倾向鼓励对方,寻找创造性的方法、关于如何让他们的任务更好执行,创建彼此之间的共同体。
4.成为生意伙伴的伙计在创业或经商的领域,伙计可能也有很多变化。
公司或组织可能需要找到某个领域的专家,以填补他们内部的某些空缺,因此他们会寻找专业人才加入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成为了生意伙伴的伙计。
每个人都负责一些任务,但是协同工作以获得各种业务因素。
契约的变迁除了身份的变迁,伙计还需要签订一些协议或契约来确保他们之间的责任和权利的平等。
在合作的过程中,这些契约也可能会出现变化。
身份法到契约法的理解 -回复
身份法到契约法的理解-回复身份法和契约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学科,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出发研究和解析法律问题。
身份法侧重于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身份关系,而契约法则关注于个体之间通过协议达成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探讨身份法和契约法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身份法如何演变为现代契约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要理解身份法和契约法的差异,我们需要梳理两者的核心概念。
身份法主要研究人的身份关系、地位和权力等问题,强调的是人的社会角色和身份认同。
身份法关注的主体是个体在社会中的位置和地位,以及这些位置和地位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
契约法则是研究人与人之间通过契约达成协议,确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学科。
契约法关注的是契约的形成、履行和解决争议的问题,侧重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和自由意志。
其次,虽然身份法和契约法从不同的视角出发研究法律问题,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身份法研究的是个体的社会角色和地位,而合同则是一种体现和实现个体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方式。
例如,在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和社会角色往往会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要影响。
同时,契约法也对身份关系产生影响,例如,某些特定身份的人群可能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受到特殊的保护或约束。
因此,理解身份法对契约法的影响和契约法对身份法的影响,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
其次,现代契约法可以视为身份法的延伸和发展。
在现代社会,契约的订立和履行往往不再局限于个人的利益和自由意志。
相反,许多契约关系涉及到更加复杂的社会和经济因素,例如商业合同、劳动合同等。
这些合同往往涉及到各种各样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
因此,现代契约法不仅仅关注于契约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和平等,还需要考虑到各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和互动。
最后,身份法和契约法在解决法律问题时会相互借鉴和影响。
契约法可以依据身份法的原则来解释和解决合同争议。
例如,在契约解释的过程中,法院可能会考虑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地位、交易背景等因素。
农信系统员工的内向型流动:从身份到契约
农信系统员工的内向型流动:从身份到契约随着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职业选择、职业发展与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视日益提高。
而在整个职业生涯阶段中,员工的工作流动和职业转换则是极为重要的环节,其中内向型流动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重点探讨农信系统员工的内向型流动。
一、内向型流动的定义与特征所谓内向型流动,是指员工在原有企业内部进行的流动,即跨岗位、跨部门、跨业务线、跨地域等,而不是跨企业。
相对于外部流动,内向型流动有明显的优势。
内向型流动给员工带来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内部流动能够帮助员工更好地了解企业各个部门、职能、文化和管理模式,这有利于员工提升全局意识和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内部流动能够满足员工的职业发展需求,增强其职业价值,提高职业能力和竞争能力,同时也有利于企业优化人才结构;此外,内部流动能够促进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互动和联系,从而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内向型流动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方面,内向型流动通常只涉及同一企业内的不同岗位、部门、业务线和地域等。
相对于跨企业流动,内向型流动的积极作用在于,员工更容易适应新环境和工作内容,减小转岗风险;另一方面,内向型流动通常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可预期性。
例如,在农信系统这样的大型金融企业中,员工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和职业规划需求,通过内部调整调整职位、上下级关系、业务范围、转正时间等;此外,内向型流动通常具有个性化定制的特点。
由于不同员工在职业生涯阶段、职业需求、个人能力、社会背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内部流动时,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与企业制定个性化的流动方案。
农信系统是指中国农村信用社系统,是中国农村金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最近的调研报告显示,农信系统具有一定规模的员工队伍,各类员工涵盖了金融专业人员、行政人员、技术人才和后勤服务人员等多个职能类别。
由于行业特殊性所致,农信系统内部流动比较积极,其中内向型流动占据了一定比例。
梁治平《法辩》读书心得
梁治平《法辩》读书报告这部书向我们讲述了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法的思想存在至今日,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在历史的长河里,法学并不是停滞不前,而是不断发展,不断出现新的形态,不断适应世界环境和局势的变化,不断在不同的国家展现出不同的特色。
《法辨》收录了梁老师1985年到1987年间的大部分文章,一共是十九篇。
其中有十三篇都刊发在充满思辨与呐喊的《读书》杂志上。
集子的名字来源于书中很精彩的一篇文章——《“法”辨》,文章讲了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过程与特点,是表现文集主题的点睛之笔。
梁老师将《法辨》划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概说、中国法、西方法和中西法律传统之比较。
他试图用这四部分的有机组合,揭示文集的主题——用法律阐明文化,用文化阐明法律。
梁治平以其锐利的思想和清新而质朴的文风开辟了一种法学研究新方式——从文化的角度思考法律。
这也无疑是中国法学研究里程碑式的拓展。
这本书是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编写的,在写本读后感时,我也顺应目录的顺序,按照从头到尾的顺序进行叙述我的感想和想法。
1.比较法与比较文化在比较法和比较文化的段落中,作者提到了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法律、艺术、道德和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之个人所获得的其他的任何习惯,在这个意义上,法正是文化中题应有之义。
这本书最核心的一句话莫过于“用法律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
”起初我并不理解,在看完全书之后,则有了新的体会。
之前只看法条的我固不能理解,但从法律与历史、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角度上看,不是“纯思辨”的,就能明白这一切的来龙去脉了。
这本书精彩之处在于,用具体的实例说明原本抽象的道理,一方面引起读者的兴趣,另一方面,又能更好地诠释主题。
“单就形式着眼,法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是法律意识(包括法律观念和法学门类),其次是法律制度。
他说,观念指导制度,但二者有差距,且集中表现在个人的行为方式上。
作者举了例子,“孝”在中国传统价值体系中高于法,所以为父报仇杀人者却能得赞许甚至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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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到身份
摘要:生活中,我们时时处处都是消费者。
作为消费者,我们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现代社会正在经历“从契约到身份”的变化,消费者人身权的保护也愈加完善。
当遇到有关消费纠纷时,我们该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遭遇“商家搜身”时,又如何寻求救济通过比较中外两个案例,对我国消费者人身权保护提出细化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人身权;契约与身份;保护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经过检测器时听到滴滴声,保安
要求消费者接受搜身,我们的人身权该如何保障呢?商家有没有权利搜顾客的身,所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已经超过必要限度?这涉及到两个方面的权利:顾客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到侵犯的权利、商家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也就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碰撞,“契约”和“身份”的碰撞。
将通过两个案例探讨中外对于消费者人身权保护。
中国消费者人身权的保护案例
某天,方小姐到南京某大型超市购物,出来后被超市保
安以偷窃为名强行拖回。
保安用语言侮辱方小姐,并要强行搜身,后经民警核实,方小姐并未偷东西。
然而,方小姐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花费巨
大。
梅女士作为方小姐的监护人起诉超市,要求超市对已经发生的费用作出赔偿。
经鉴定,方小姐的精神病与超市的搜
身有因果关系。
经法院调解,超市向方小姐支付包括精神抚
慰金在内的各项赔偿金共计90 万元人民币。
对于这个案子,该超市的工作人员侮辱诽谤、搜查身体、
侵犯方小姐人身自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方小姐作为一个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我国《宪法》第37 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逮捕的程序为,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宪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超市的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宪法》的规定,侵犯了方小姐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方小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同时,方小姐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美国消费者人身权保护案例我们来看看美国著名的侵权案件,
或许能从中借鉴
约翰先生在某商店选购了一双袜子和六条洗澡巾,又挑选了
双男式手套。
但他没有去交款台,而是走向了分送购物袋的机器。
约翰称他将手套塞进口袋以便用手操作该机器。
他说他正在摆弄机器的时候商店保安来到他身边。
保安要求他经过“检查机”,当警报发出声响时,保安问他如何解释,约翰称他购物尚未完成。
保安将约翰带到保安室,哈根告诉约翰他将被逮捕。
哈根声称约翰拿下手套并放进他自己的口袋时关注着他身边的每个人。
商店的其他人也声称约翰在被截住时是在出口,而不是在购物袋机器处。
约翰被捕,以试图盗窃受到刑事审判,但是陪审团判定
他无罪。
随后他对商店和哈根提起侵权行为之诉,他宣称他经历了非法拘禁、威胁和殴打,要求得到补偿和惩戒性赔偿。
法官判定被告胜诉。
法官的理由如下:一是错误逮捕或非法拘禁的核心在于
种非法拘留。
而逮捕和拘留的合适理由就可成为有效抗辩理由。
商店工作人员因为原告经过检查机使发出警报声,基于诚实信用地、合理地相信原告是小偷。
所以,法官推导出逮捕是合理的。
二是通说认为,一位逮捕人员可以使用合理的力量去维持合法的逮捕。
原告声称,他经历了“叫我靠近他、叫我起来、对我叫喊、勒住我的脖子、把我逼到墙上”,
并且在之后的请求中增加了“即刻的、有害的和攻击性的接
触之恐惧之中”。
但是,法官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所使
用的力量超过了维持一次合法逮捕的必要限度,并且后增加的内容可信度较低,并未产生严重的心理影响。
三是综合起来,约翰虽未构成刑事犯罪,但有偷窃嫌疑,商家搜身行为合理,未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精神损害。
、案例评论
针对顾客能否被搜身,其实没有标准的答案,这要看具
体情况。
我国的案例是顾客并未偷窃,商家只是怀疑就采取搜身的行为;美国的案例是顾客被机器证实有未付款商品而发生的侵权赔偿争议。
这两个案件发生的前提不同,结果也大相径庭。
看似偏向保护商家利益的美国判决其实论证严密,标准清晰,换个发生场景,美国法官的判决思路或许可以为我们解决相关问题提供解答方案。
美国法官认为,对顾客进行搜身可能会有四种侵权行为: 第一,不让顾客离去,限制顾客人身自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第二,对顾客身体的接触,可能构成殴打;第三,对顾客的武力表示,可能构成威胁;第四,对顾客武力威胁,可能构成精神损害。
美国法官在针对此类案件时对这四种侵权
辨析,思路清晰。
而我国的案件中,对商家行为的合理性判断上依据法条判断,对商家的财产权为什么不予以保护说理性不足;对顾客的损失认定仅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针对精神损害认定方式一般为精神鉴定或法官自由裁量,处理案件略显粗糙。
我国在进行消费者遭遇搜身问题的审判时,不妨多多借
鉴美国的审判方式,将搜身行为进行细化,设身处地想象搜身情节。
搜身必然会经过威胁、推搡、限制人身的过程。
首
先,在威胁的认定方面,我们就可以考虑威胁的程度,曾经
有案例是职员“自愿”被搜身的情况,“威胁”的程度,被
威胁者与威胁者的关系,被威胁者是否处于恐惧状态,都是判断威胁的考量方式。
其次,在推搡中,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程度、医药费用是考量的标准。
最后,在限制人身的损害方面,要考虑限制时间的长短、被限制人的误工费、被限制人的精神损害程度等。
四、“身份”与“契约”的考量回到最初的问题,当人身权和财
产权碰撞时我们的价值
取舍又该如何呢?由古代向当代社会的发展中,法律的发展模式是“从身份到契约”,“身份”是指古代社会中个人对家
族家庭的依附,如古罗马时期“家父权”,家父对于家族享
有决定权,在中国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身份,是权利
的象征,身份的高低也意味着权利的差别。
“契约”是指资本主义兴起后,提倡个人的处分财产和人身的自由。
在突破人身束缚限制后,开始强调个人的平等,契约和法律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式,身份不再是权力地位不平等的标准和印记。
进入20 世纪之后,平等主体的含义变得越来越空洞,
并且出现了许多依据“平等契约”解释不了的案件,于是法律的发展趋势向着人身权优于财产权发展。
法律更多地保护人们的人身权,由此进入“从契约到身份”的变化。
在这个短句中,“契约”和“身份”的含义也变得不同。
“契约”更加强调个人的财产权利,而“身份”更加强调个人的人身权利。
在“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身份”的转变中,个人的权利在逐步凸显,个人的人身权也逐步显示出重要性。
法律在逐渐变得更加人性化、更加具有色彩、更加具有
温度。
纵然商家总会说出各种千奇百怪的理由证明,消费者具有某些不良行为的可能。
而单单具有侵及的可能性时,我们就要区分可能性的大小,当仅仅具有微小的可能性时,商家便不能进行身体的侵犯;当具有确切证据的时候,商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的介入来保护。
如何衡量人身权和财产权,我国的案例和美国的案例从
两个侧面给出了我们一个共同的答案,“从契约到人身”的变化。
面对商家无缘无故的搜身请求,我们消费者要勇敢地对他们说“不” ,并积极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邓小荣•契约、身份与近现代民法的演变[M].民商法论
丛第15 卷,法律出版社,2000,(12).
[2]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理念研究[M]. 法律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