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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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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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具有以下性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因此, 对保险利益的确定十分重要。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 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 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 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 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 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 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 项基本原则,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 的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 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告知在保险中又称为如实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 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广义的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 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 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 保人有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 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如此告知。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 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要 求保险人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 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进行说明。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1)
案例:条款的复杂性和丏业性导致的纠纷
2003年6月董某购买了一份“康宁重大疾病保 险”,对于21种列明的重大疾病,最高能得到10 万元的赔偿金,保费每年5010元。 2005年1月13 日,董某因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医院接受 了“插管引流”手术,共花去治疗费三万多元。 董某在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经过 核查拒绝进行赔付。理由保险合同中已经写明, 对于该疾病的治疗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 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才能进行赔付, 较轻的症状不符合赔付要求。因此,保险公司不 会赔付,但合同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只有进行了 注释中所规定的治疗手术后,保险公司才会赔付。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偶 然事件,而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往往远大于 其付出的保费,因此被保险人不遵守承诺将 使保险人无法经营风险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 同,即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而合同条 款的专业性比较强,一般投保人不一容易理 解和掌握,而且保单的开发和保费的厘定过 程,客户也是不可能了解的,因此最大诚信 原则也就成为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一项原则。
案例:条款的复杂性和丏业性导致的纠纷
事实上,根据医学专家的解释:胰腺不能随意切 除,如果切除则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胰腺结石, 一种是胰腺肿瘤,如果要做坏死组织清除手术, 必须是出血性胰腺炎。合同条款中出现的三种手 术方式是多年之前的产物,近年来,由于对急性 坏死性胰腺炎有了新的认识,临床上已经很少使 用上述三种手术,而大多采用引流手术 。而引流 出来的液体也包含坏死的组织,所以引流与组织 是否切除、症状的轻重没有必然联系。
案例:业务员未如实告知代签保单是否有效?
2000年10月,经业务员介绍,王某决定为丈夫投 保, “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保额20万元。 由于签字时丈夫急于外出,遂由王某代替,并交纳 了6000元保险费,业务员出具了公司的人身险保费 暂收收据。 2001年2月,王某的丈夫遇车祸死亡。王某向保险 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为丈夫投保 的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投保单上没 有丈夫本人的签名,且王某也没有拿出被保险人的 书面认可意见,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无效,可以按规 定退还保费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不服,于是 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
保险基础知识(通用版)
第三章 保险合同
1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2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合同(契约):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
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注:自然人、法人可作为财产险被保险人,人身险的被保险 人只能为自然人 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按性质分: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最基本) 2、说明合同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 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或事项进行修改或补 充。
第二节 风险管理
损 失
1、减轻损失的危害程度
后
目 标
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使企业和家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实现良性循环
第二节 风险管理
三、风险管理的方法
即风险管理的技术,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
(一)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采取控制技术以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和减轻损失程度,重点在 于改变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4. 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欧美国家,发达于20世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3章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2、禁止反言
1、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 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构成弃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人必须 知悉权利的存在。二是保险人须有明示和默 示弃权的意思表示。
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 方既然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 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在保险实践 中,禁止反言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3、责任利益
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所承担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依法应 承担的责任。 责任利益属于法律上的责任,一般以民事赔 偿责任为限。
(二)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一般而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 其具有保险利益: 1、对财产享有物权 2、享有债权
1、对财产享有物权
(三)保证
1、保证的概念与分类 2、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1、保证的概念与分类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一 种关于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 或不存在的担保。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就使保险合同 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 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一般可以分为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 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立支配其所有 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在合适的范围内 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通常包括地上 权、地役权、典权和永佃权等。我国《民法通则 》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 权、采矿权、农村集体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承 包经营权,也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担保物权是依法在他人的所有物上为担保债的履 行而设立的物权,通常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 权。 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皆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 保险利益。
保险学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3 第3章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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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教学内容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 第九章:保险经营 第十章:保险市场 第十一章:保险监管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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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 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 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 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 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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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 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 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 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 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 实向投保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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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内容主要有: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2)保险人告知。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 要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
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 上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未载明于保险 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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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 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 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 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 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2)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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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保证的限制
(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事实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在保险单中必须得到确
认
(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应向被保险 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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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
解除权与抗辩权。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
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 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 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
利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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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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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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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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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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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
1、含义
2、分类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则新介入的因素为近因。
★由除外责任导致保险责任发生的,不予赔偿。 ★由保险责任导致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三、举例
1、贾某的车于2008年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者险,2008
年5月25日8时许,贾某的司机申某驾驶大货车在加油站内排
队加油时,其左前轮轧住一石头,石头飞起后将站在一加油 站内的行人刘某砸伤。刘某共花费医疗费用9万余元。事后, 经交警队调解,贾某赔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的伤不能证明是贾某投保的车辆造成,
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
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的,保 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举例
某日天降大雨并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房屋后的
一棵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导致该住户的
电视机损坏,则电视机损坏的近因是()。
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涵义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 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 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内容
1、告知:分保险人的告知和投保人的告知。
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已经确定的利益即现有利益(车主对投保汽车的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指预期利益(农民对农产品的收成利 益) 预期利益: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具有客观 依据,仅凭主观预测、想象不可。
三、保险利益种类
1、所有权:财产所有者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具有保险利
益; 2、抵押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住房 抵押贷款); 3、保管权:财产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因素:又叫风险条件,是指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或使损失增加的条件2、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3、损失: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间接损失: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的无形损失4、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5、财产风险: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损毁、灭失、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动力的风险。
6、静态风险: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人们的行为所引起,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
动态风险: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有关。
7、自然风险: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风险社会风险: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风险:在对外投资或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因贸易条件变化、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的风险8、风险管理: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9、控制型技术:危险损失发生前采取,降低损失频率,减轻损失程度财务型技术: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已发生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的补偿10、可保风险: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的风险。
11、第二章保险的性质、起源与发展1、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发的经济需求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2、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人员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及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政府提供其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稳定的保障制度。
《保险学》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保险概述1.B2.D3.B4.A5.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6.根据起因,可划分为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根据危险发生的形态,可分为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根据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划分,可分为基本危险和特定危险;根据损失发生的后果,可分为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为先和信用危险。
7.危险管理的目的是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
8.危险管理的过程通常包括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危险识别,危险衡量,危险处理和危险管理效果的评估等。
9.可保危险是保险客户可以转嫁和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危险。
可保危险需满足以下条件:(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2)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3)危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具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危险具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10.危险,危险管理与保险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危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危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保险是危险管理中传统有效的危险财务转移手段;保险经营效益要受到危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保险发展与危险管理发展相互促进。
11. (1)聚资建立基金(2)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3)财务转移机制。
12.保险损失说又称损害说,该学说以“损失”这一概念为中心,主要以损失补偿的角度来剖析保险机制。
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有损失才有保险的必要。
该学说与保险产生的根源相吻合,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发源于海上保险,而海上保险产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船舶和货物损失的补偿问题。
损失说的主要理论分支包括损失补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和人格保险说。
13.保险非损失说认为“损失说”不能总括保险全面的属性,应摆脱损失概念,寻找一种全面解释保险概念的学说,于是产生了许多非损失说理论,包括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说和财产共同准备说。
14.保险与银行,证券一样都归属于金融服务业,其产品是无形服务。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可保)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张某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 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 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 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 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 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 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2、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 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3、权益的实现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 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 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 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3、损失由多个原因连续发生所致
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 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下,最先发生并造成 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张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内张某外 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张某爬至公路 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
4、损失由多个原因间断发生所致
2、以保险金额为限Leabharlann 3、以可保利益为限
可保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 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五)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 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 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保险条 款的信息; 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1.投保人的告知 2.保险人的说明 3.保证 4.弃权 5.禁止反言
案例1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 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 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 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 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 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 司应予赔付。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 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 险利益。《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投 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代理资格考试高频题(1)
保险代理资格考试高频题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6题)1、当某企业决定对其风险管理采用自留还是转移方式时,不需要考虑的因素是(D )。
6次A、风险发生的频率B、风险损失的大小C、本公司的财务承受能力D、风险发生的具体时间2、当人们面临纯粹风险时,其结果是( C )。
6次A、可能遭受损失、获利或者既无损失B、可能遭受损失也可能获利C、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D、获利的可能性大于损失的可能性3、在风险管理中,主体可以采取主动放弃,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
这一方式被称为(C)。
6次A、转移B、预防C、避免D、抑制4、在依据风险产生的行为划分的风险各类中,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被称为(C)。
4次A、纯粹风险B、特定风险C、基本风险D、静态风险5、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这里描述的风险特征是(B)。
4次A、普遍性B、客观性C、发展性D、商品性6、根据风险管理理论,在风险管理各个环节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D)。
4次A、风险估测B、风险识别C、风险评价D、选择风险管理技术第二章保险概述(6题)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保险是(D)。
10次A、房屋保险B、火灾保险C、人身保险D、海上保险2、在保险发展历史上,海上保险的雏形是(C)。
6次A、“黑瑞甫”制度B、公典制度C、船舶抵押借款制度D、基尔特制度3、保险费率厘定的公平性原则的含义是指(D)。
4次A、各个保险人赚取的利润要尽量一致B、各个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要尽量一致C、各个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费要尽量一致D、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与其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相适应4、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差异之一是(A)。
4次A、实施方式不同B、保险对象完全不同C、数理基础不同D、提供保障的物质基础不同5、保险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A)。
4次A、补偿功能和给付功能B、融资功能和经济功能C、管理功能和补偿功能D、经济功能和管理功能6、当保险标的之间在地理位置上相毗连,具有不可分割性时,保险人通常采取的划分风险单位的方法是(A)。
保险经纪人考试试题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投保人与标的之间存在厉害关系的标志是()。
A、保险利益B、保险责任C、保险收益D、保险补偿2、通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合同除外。
A、信用保险B、财产保险C、人寿保险D、责任保险3、保险利益是可以用()估价,而且客观存在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
A、货币形式B、市场价格C、重置价格D、补偿价格4、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以()的保险利益为限。
A、估计损失B、实际损失C、补偿损失D、社会损失5、抵押权人与质权人因债务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均具有()。
A、保险损失B、保险关系C、保险利益D、保险补偿6、只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存在具有精神和物质幸福,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会造成投保人痛苦和经济损失,即具有保险利益。
这种主张属于()。
A、血缘论B、承认论C、同意论D、利害关系论7、在信用保证保险中,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
A、合同关系B、利益关系C、业务关系D、朋友关系8、为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时效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A、合同终止B、受损C、赔付D、索赔9、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期限长并具有储蓄性,因而强调在()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A、终止合同B、订立合同C、索赔D、受损10、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A、仲裁机构B、监管机构C、法律上D、政府机构这就是保险与赌博进行了本质上的区分。
A、随机性B、可测性C、射幸性D、有偿性12、由于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制约,投保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种经济保障,因此可以防止()的生产。
A、道德风险B、政治风险C、社会风险D、经济风险13、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不能超过()。
A、完好价值B、未来收益C、估计价值D、保险利益14、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依次保险合同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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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位追偿的对象及限制
(1)对象:
侵权的第三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方
第三者不当得利
(2)对对象的限制:
保险法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 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进行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 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3)对险种的限制:不适用于人身险
案例2:
2008年5月,某居民张某家楼上住户李某忘了关自来水, 水流外溢,殃及张某家。由于涨水时是上班时间,未得到 及时控制,造成张家财产受损较为严重。地板、室内装修、 家用电器清理等各项损失近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李某 赔偿了张某5000元,了结此事,并立下书面协议。 事后,张某的妻子在与同事闲谈时说及此事,单位财务人 员说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原来,张妻单位为每位职工集 体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张妻回家与张某商量,决定向保险 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由于现场已被破坏,给 定损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最后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决定 赔付8000元结案。由于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公司 在赔付的同时,要求张某签署权益转让书,准备向责任人 追偿损失。张某签字后,保险公司找到李某,李某认为已 经赔偿张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不再承担赔偿义务。 于是一场纠纷拉开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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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免赔额(率)
(1)绝对免赔
绝对免赔额: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超过一定的金 额,保险人才对超过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在规 定限额以下的部分,保险人完全不予赔偿。 绝对免赔率:指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免赔一定比 例的损失金额。
(2)相对免赔
相对免赔额: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对全部损失开始承担 赔偿责任的最低限额。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达到 规定的金额,保险人才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达到 规定金额时,全部损失均不予赔偿。 相对免赔率:规定一个免赔率,一旦损失额等于这个免赔 率,保险人将支付所有的损失。
(3)取得的权益范围:
足额险→被保险向保险人转移全部所有权→保险
人所得利益>赔偿→超过部分归保险人(与权利
代位不同)
不足额→按比例取得部分权利
(4)限制:不适用于人身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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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付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1)被保险人转让的内容不同
(2)保险人接受与否不同 (3)保险人获得权利的额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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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 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 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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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赔偿责任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上述三个限额同时起作
用,因此,其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
最高限额。
(1)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 权,如果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者的赔款金额超 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 归被保险人所有。
(2)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 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法》44条3款:“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 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 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学原理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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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
二、代位原则 三、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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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失补偿原则
(一)含义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赔偿责任限度 (三)损失赔偿方式 (四)损失额度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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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又称补偿原则、赔偿原则,主要适 用于财产保险和医疗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 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 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 的经济状况。 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 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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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失赔偿方式
1、比例赔偿方式
2、第一危险(损失)赔偿方式
3、免赔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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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赔偿方式
(1)定值保险 损失程度=损失金额/保险价值(约定)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2)不定值保险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发生当时当地保 险标的的完好价值
根据保障程度,可以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 险、超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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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上代位权
1、含义
2、取得权利的方式:委付
3、委付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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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上代位权
1、含义:物上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因受保险事故
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
金之后,即可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代
位取得对该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法》43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 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 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张某将其私有的东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 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责 任限额4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在保险期限内的一天, 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 该车驾驶员持有合格驾驶执照,是张某堂兄,随车遇 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 司经过现存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决定按 推定全损处理,向张某赔付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 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由车主自理。 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协议,双 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 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王某向张某支付 4000元后,残车归王某。请问,该协议是否侵犯了 保险公司的权利?
乙赔=3/ ( 5+3)*5=1.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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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顺序责任制
即各保险人依承保的先后顺序进行分摊,先承保 的先赔偿,当赔偿不足时,由其他保险人依次承 担不足的部分。
举例说明:乙公司先承保,甲公司后承保。乙公 司承保3万元,甲公司承保11万元,如果发生5万 元损失,那么, 乙赔=3万元;
代位原则包括:
代位求偿权 物上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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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求偿权
1、含义
2、实施的前提条件
3、行使中的几个问题
4、代位追偿的对象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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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求偿权的含义
《保险法》44条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
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
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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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续)
张某声称自己的损失超过一万元,保险公司的赔款不足以 弥补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和李某的赔款自己均应该得到。 李某认为自己在造成张某损失后,已经过协商赔偿张某 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至于保险公司8000元的追偿款与 自己无关。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与李某私下订立的协议是独立于保险合 同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义务后,对由第三者造 成的损失进行追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李某必须支付8000 元的追偿款。 其他住户的意见很多,大多数人认为保险公司在灾后应该 给予赔偿,至于李某与张某的协议本来就同保险公司无关。 在这样的意见下,张某断然提出两项要求,一是撤回他所 签订的权益转让书;二是声称自己当时同意保险公司8000 元结案的原因是自己另有李某5000元的赔偿在手,并非自 己的损失恰好就是8000元,两项合计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 现在要追偿的话,就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 试结合代位求偿的法律制度分析,张某的要求能否成立? 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为什么? 36
用1000元。问:医疗费用应该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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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予以赔 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 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 有权。
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其意 义在于使肇事方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并防止 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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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失额度的确定方式
1、按市场价格确定
2、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确定
3、按重置成本减去折旧确定
4、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费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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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原则
一个案例:
某学生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附加医疗费用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的保
额为1万元。在保险期内,该学生发生了车
祸,肇事司机负全责。学生共花费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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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几个问题
(3)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 行为无效。”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 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金。” 第四,“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 有关情况。”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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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CCTV每周质量报告:再问车险霸王条款 (201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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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危险(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危险(损失)的概念
(2)赔偿方式: 凡首先遭受保险事故的,在保险
金额限度以内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予赔偿。 (3)适用范围:家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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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摊原则
(一)重复保险的概念
(二)分摊原则的含义 (三)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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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复保险的概念
1、定义: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 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赔款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 通知各保险人。 2、产生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