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城市更新的法律建制_议程机制及启示_张晓
国外城市更新实践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城市更新实践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城市更新是当今世界各国城市发展中的重要实践活动,已成为全球性的运动和城市发展策略。
城市更新是通过解决影响甚至阻碍城市发展的问题,对城市退化现象采取的干预措施,以促使城市“新陈代谢”。
国外城市更新历时较长,是各个国家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要解决的历史问题。
总体来看,国外城市更新实践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一定经验,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
本文主要梳理总结国外城市更新实践模式,并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可供我国借鉴参考的有益启示和建议。
一国外典型国家城市更新的实践模式总结(一)英国城市更新第一次工业革命极大地推动了英国生产力的发展,也让英国成为最早开始城市化的国家之一。
随着城市人口数量的增加,城市环境面临的诸多问题日益显现,成为城市更新的基础背景。
英国的城市更新历经了20世纪30年代的清除贫民窟计划、二战后新城建设计划、20世纪60年代末转向住宅整修和改善以及中心区商贸区的复兴、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过渡到“自下而上”的“社区规划”方式等不同发展阶段。
1.建立财政补贴制度20世纪30年代的清除贫民窟运动以及二战后大规模的住房短缺时期,政府为大规模的住房拆迁重建提供住宅客体补贴,以消除住房短缺状况,提高市民的居住质量。
20世纪60年代,住房政策逐步转向住房整修和改善,此阶段政府转向主体补贴,将补贴对象改为需要住房改善的市民。
20世纪80年代,随着公共支出大幅减少,社会建房受到指责。
受郊区化的影响,英国内城开始衰落,为了弥补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英国政府注重将私人投资吸引到内城改造中来,为此,英国专门成立城市发展基金,主要对计划内的改造项目进行补偿,以弥补改造收益的不足,以此调动私人投资的积极性。
2.成立城市开发公司城市开发公司隶属英国环境部,环境部在极度衰退的内城划出指定区域,成立开发公司。
城市开发公司可通过环境部赋予的权利合法获得有价值的国有土地,由公司负责经营,地方政府不得过多干预。
德国《城市更新和开发法》
德国《城市更新和开发法》
德国《城市更新和开发法》是一部专门针对城市更新和开发的法律法规,于1971年通过。
该法律规定,在城市更新和开发过程中,要注重保持古朴的风貌,不得随意拆除建筑物,而且外观修缮都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此外,该法律还明确了旧城改造的各方责任。
通过专门立法推动城市更新是落实国家战略的有效途径,也是国际上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做法,德国《城市更新和开发法》就是其中之一。
除了德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推动城市更新。
德国村庄更新及其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借鉴意义
72
表1 村庄更新详细规划制定的流程 现状分析 社区政府 /专业机构 /专业协会 /居民团体 /居民 自然、环境、基础设施、交通、村落发展、休闲与休憩、文化、教育、 社会、农业、工业、第三产业、旅游
取了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 了解了农民的真正需求, 掌握了 苏北农村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为下一步制定合理规划获取了宝贵的 第一手资料。 如果能象德国那样在日后规划的制定过程中继续进行 这样的公众参与, 将有利于制定出符合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 村庄 有机更新, 且实施性强的村庄更新规划。 从德国的经验可知, 农村建设需要全盘考虑, 依据法律制定合 理的综合规划和具体的实施项目。 首先应当从区域综合发展的角度 出发, 制定区域规划, 统筹利用区域内各种资源, 分阶段重点实施 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综合环境治理等专题工 作。 在此基础上制定各个村庄的更新改造规划, 将区域发展的总体 目标和村庄的具体情况及利益结合起来,做到全盘把握,局部落 实。 在对150个村庄的调研中发现, 近年来苏北农村的经济发展较 快, 村庄建设发生了许多变化, 但是普遍缺乏一个能够指导整个村 庄建设发展的规划。 有些村镇已经制定了规划, 但规划要么编制时 间较早, 实行力度不足, 不能满足新的发展要求, 要么过于理想化,
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 20 世纪 70 年代, 随环保意识的觉醒, 许多城市居民为了追求 宽敞的住房、 良好的空气和宜居的环境而迁往乡村。 无计划的 “返 乡运动” 导致农村地区建筑密度增大、 交通拥挤杂乱、 土地开发过
[4] 度、土地使用矛盾加剧,村庄失去原有的特色和魅力。 1976年,
联邦政府对 《土地整理法》 进行了修订, 将村庄更新明确写入法律 条文中。 这一阶段实施的村庄更新项目开始审视村庄的原有形态和 村中建筑, 重视村庄内部道路的布置和对外交通的合理规划, 关注 村庄的生态环境整治。 更新后的村庄不再是城市的复制品, 而是有 着自身特色和极强自我发展潜力的村落(图 2、 3)。 进入 90 年代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入了村庄更新的实践。 农村 地区的生态价值、 文化价值、 旅游价值和休闲价值都被提到与经济 价值同等重要的高度上。 在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 甚至提出了村庄 就是未来的口号。 这种对村庄循序渐进的发展步骤使德国村庄的活 力和特色得以保持(图4)。 二、德国村庄更新的实践 今天的德国已经进入了后工业社会, 城市规模的扩张势头已经 减弱, 在前东德地区、 鲁尔区等地区甚至出现了城市萎缩的现象。
浅谈德国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体系及启示
浅谈德国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体系及启示摘要:德国的城市规划管理和法规体系秉持了德国一贯的严谨作风,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健全的法规体制。
本文从欧洲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发展背景入手,着重研究了德国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体系的历史沿革和主题内容,最后比较了德国同我国规划管理法规体系的异同,并提出借鉴意见。
关键词:主干法可操作性法律监督欧洲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发展背景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体系发轫于欧洲,最先出现在英国。
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宣言法阶段和主干法阶段。
所有早期进入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一部国家级城市规划专门法律, 都带有明显的宣言性倾向,并以此作为一个国家统一的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体系的初步基础。
1848年英国诞生了一部《公共卫生法(Public Health Act )》,从此,现代城市建设拉开了法制化发展的序幕。
各国在本国的城市规划宣言法诞生之后, 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和修订阶段, 使城市规划法的可操作性得到了不断的加强, 城市规划法的涵盖面得到了不断的补充。
城市规划法系的建设从宣言法阶段进入主干法与辅助法相结合的阶段。
德国在1987 年编制了《建设法典》就是主干法阶段的代表。
德国城市法规体系历史沿革德国在20世纪之前只有一部《城市公共建设法》。
并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规划法。
1868年以及1875年,巴登和普鲁士分别颁布了《建筑红线法》,标志着德国城市规划法的诞生。
直到1960年颁布的《联邦建设法》,这才是德国的第一部全国性的城市规划法。
1970年后,德国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有了重大发展,由于城市建设的兴盛,颁布了众多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了完备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
针对德国城市的快速发展,部分城市的旧城区面临大量拆建,1970年德国颁布了《城市建设促进法》,制订了特殊的规划措施和财政资助等条款。
1976年,为适应石油危机造成的城市产业结构变化,保护和更新现有城市结构,颁布了《联邦建设法补充条例》。
1980年代起,德国改变了60、70年代大面积、推平头式的旧城改造,转向小步骤、谨慎的城市更新,这一条例简化了旧区改造的法律程序。
德国市镇建设指导规划及对我国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启示
lower levels, full concerns on natural protection, and equal focus on legal binding and case-based flexibility.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its enlightenments to the territorial spatial planning at the township level in China.
和约束性的建设规划(Bebauungsplan,简称 B-Plan) 两个层面。在德国的《建设法典》中,F-Plan 和 B-Plan 两项规划统称为建设指导规划(Bauleitplanung)[6-7]。
B-Plan 没有编制完成前,任何建设活动都没有法律 保障 [6]。
2.2 规划内容
2 市镇建设指导规划
本法),是地方自治事务的范畴 [5]。由于德国的村
地方自治是德国地方政府的重要特征,但是并 镇与城市在德国的地方管理体系中同为独立的自治
13
小
不意味着不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相同。地方政府 体,因此村镇地方规划与城市地方规划在空间规划
城 镇
建
设
联邦政府
联邦
联邦州
州政府
行政区
县政府
乡村县
村镇联盟
市镇政府
该法典也是市镇规划最重要的工具。建设指导规划 关法律与上级规划既定原则的框架下独立决策市镇
的任务是依照《建设法典》对市镇土地的建设和其 发展目标、方向等的权力。
他用途进行编制和管理,这也是市镇政府的义务。
《建设法典》第二节 §5 规定 F-Plan 的工作是“准
假如一个城市、村镇(或者村镇联盟)需要发展和 备和管理该辖区内土地利用与建筑用途等”,需重
发达国家城市更新体系的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以法德日英美五国为例
——精华版——自二战以来,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五个发达国家的城市更新实践已有70余年,更新制度探索时间长,实践积累丰富,历经执政党及其执政理念的更迭,各国城市更新体系在时代变迁与不断试错的过程中完成了法律基础的构建,并塑造了各具特色、体系完整的城市更新法规、管理、计划和运作体系。
1 法规体系各国更新法规体系的特征与其自身法律组织形式密切相关。
德法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主干法+配套法规”的形式;英美没有统一的、全国适用的更新法规体系,重点争端采用高法判例形式解决,相关法律主要以州议会颁布的“法律束”形式对城市更新进行法权上的干预;日本根据自身法系特征和城市更新实际需求,形成了更具综合性的法系特征。
整体而言,主干法方式能够更好地传达中央政府基于社会矛盾判断而提出的更新主体意志。
2 管理体系五个国家的城市更新管理体系表现出两点共性:(1)更新管理事务呈现出明显的权力下放特征,越是下层级的管理部门,部门职能的独立性越强,越倾向于与规划管理部门分开设置;(2)项目实施阶段存在广泛的横向分权,企业、公民、半公共机构是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参与主体。
五国基层政府的更新管理大多采用政府更新管理机构+授权的市场化/自治合作主体的形式,在保证资金来源的同时,限制城市更新的私营化程度。
3 计划体系五个国家中,法国、德国、日本存在明显的三级体系层级——即宏观层面的总目标和资金框架,中观层面的综合更新计划和微观层面的更新项目规划和行动计划。
总体看来,顶层重统筹、基层重实施,内容强调社会、经济、空间的综合性:顶层编制的是资金和战略框架,不涉及具体实施内容;基层编制计划、规划,对实施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内容不仅包括住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给,还有很多社会活动、经济补贴、文化复兴的内容。
五国更新体系普遍呈现出两条主线的特征。
一条是以提升城市竞争力为导向的城市节点地区更新,大多为城市中心区、商业区或交通节点地区;另一条是以社会底层保障和住房环境改善为导向的社区更新(图1)。
柏林城市更新的思考与启示
柏林城市更新的思考与启示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柏林城市更新的思考与启示——谨慎更新策略摘要:城市更新是城市研究与实践中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论题。
本文以德国首都柏林市郊区的城市改造为例,分析了谨慎更新理念形成的脉络及其实践效果,以期在旧城更新流程、各方利益协调、历史遗产保护和法律制度建设等方面为我国的城市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城市更新,谨慎更新策略,柏林引言如同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柏林自战后重建就开始了大规模的城市更新活动。
作为曾经因纳粹政权而分裂的城市,动荡的历史沉积在它的城市结构之中,也记录在柏林的建筑之中。
经过50多年的发展与探索,柏林积累了深厚的城市更新的经验。
尤其在1990年东西德合并之后,柏林城市复兴逐渐走上了一条非同寻常的旧城更新之路,以持续稳定的投资和谨慎精细的改造方式结合完善的法律法规与社会政策的支持,最终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本文将研究原属东德现处于柏林中心区中的施潘道郊区近20年的更新改造经验。
20年时间,施潘道郊区从一个被忽视、破败衰落且很少有人居住、房屋空闲率持续增高的旧城区,变成柏林文化休闲、观光旅游的核心地带,成为了谨慎更新策略成功的代表,并推动了谨慎更新策略在柏林乃至全国更大范围的展开。
本文将对德国谨慎更新及其实施保障系统进行全面介绍,以期在旧城更新流程、各方利益协调、历史遗产保护和法律制度建设等方面为我国的城市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1柏林谨慎更新1.1背景从二战结束到1960年代,柏林同整个欧洲一样都开始了大规模的推倒重建工作。
到1970年代,柏林的“城市推光式改造”使中心旧城区面临了基础设施、环境、交通等问题。
而城市郊区拥有良好的环境,同时土地价格低廉,郊区化导致的人口外迁致使城市中心区住宅需求下降,生活服务设施萎缩,城市公共财政日益缩减,出现了大量无人居住使用的城市消极空间,并引发了居民大规模的抗议活动。
德国可持续的城市发展与城市更新
德国可持续的城市发展与城市更新
马航;Uwe Altrock
【期刊名称】《规划师》
【年(卷),期】2012(028)003
【摘要】进入后福特主义时代,西方城市功能正逐渐由工业生产型向信息服务型转变.作为以制造业为经济支柱产业的工业大国,德国一直将进行可持续的城市发展与
城市更新作为重点解决的问题,并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德国受历史背景和现状发
展特点的影响,城市更新、可持续发展在政策层面上,制定国家标准、地方开发策略、邻里相关政策以保障实施;在更新范围上,分为城市内更新和城区、周边地区更新,
对闲置用地进行再开发,选择适合类型,因地制宜地进行合理改造;在实施管理上,设置三级相关文物保护组织机构.此外,德国还通过多样基金支持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更
新改造,其经验可为我国城市更新改造和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总页数】6页(P96-101)
【作者】马航;Uwe Altrock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德国卡塞尔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11+4
【相关文献】
1.德国鲁尔区城市更新对于我国城市发展的启示 [J], 刘晶晶
2.转变发展模式,实现从旧城改造到城市更新的可持续发展——以重庆市渝北区城
市更新为例 [J], 刘金川
3.唐玉恩:城市更新始终贯穿着城市发展史 [J], 贺玲琳;高佳琪
4.唐玉恩: 城市更新始终贯穿着城市发展史 [J], 贺玲琳;高佳琪
5.天津城市发展与城市更新研究探索 [J], 杨唯一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德国“城市设计型遗产保护”计划的实施与启示
1012024.06 /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Design 城乡规划·设计1 “城市设计型遗产保护”计划概述与相关实施策略德国自1989年合并以来,开展了以国家资助为主的“城市建设资助计划”(St ädtebauf örderung),“城市设计型遗产保护”(Staedtebaulicher Dankmalschutz)计划就是其中之一。
这项计划重点将历史遗迹置入到城市更新的环境中,使之作为各个城市的活跃部分[1],因此改造对象又被称为“城市设计型遗产”。
各个城市参照计划规范,因地制宜地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更新,从而达到千城千面、百花齐放的效果。
其主要实施策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1 整体性保护整体性保护是指对具有保护价值的整条街道、城市广场、历史悠久的市中心或郊区等进行系统保护,具体分为五个方面:在区域上,尊重历史城区的边界,强调历史城市的特色,保证历史古城的原真性。
在平面上,深入历史街区肌理、平面布置,保证街区的完整性。
在立面上,针对不同的建筑材料和建造形式,结合新技术进行修缮,保证建筑界面的一致性。
在功能上,在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同时,置入新的业态功能,保证使用功能的丰富性。
在设施上,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增加城市公共交往空间,保证生活的舒适性。
在具体实施前,德国先将需要保护的地区进行划分(见图1),再依照规划的街区功能对建筑的平面进行修补和完善,增加休息区和停车位等公共设施,使之成为融合居住、办公、休闲娱乐、历史文化的街区,既保持了原有的商业、文化、居住的混合业态,也在地产开发投资商业上获得了成功[2]。
在立面上,注重建筑材料摘要 德国重视保护历史城镇,经过长期探索形成了一套自己的保护体系。
统一后,德国开展了一系列以国家资助为主的计划。
文章主要介绍了国家资助计划中“城市设计型遗产保护”计划核心的实施策略,即整体性保护、政府主导、均衡地区资金、市民造城,总结了相关启示,同时文章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建议。
德国城市更新模式及其启示
German Urban Renewal Model and Its
Enlightenment
作者: 张微[1,2]
作者机构: [1]吉林大学;[2]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广州行政学院)政治学与法学教研部,广东广州510070
出版物刊名: 探求
页码: 67-71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1期
主题词: 城市更新;德国;启示
摘要:城市更新是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快速发展和旧城承载局限的日益凸显,中国旧城改造和拆迁的规模和力度不断加大,在此过程中也产生了各种矛盾和冲突。
如何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有效化解矛盾从而顺利推进城市更新、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是国内很多城市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之一,作为一个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在城市更新领域的主要特征也是通过比较完善的法定程序实现各方利益的有效协调,从而确保城市更新顺利进行。
德国城市更新模式的理论和实践都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德国框架性更新规划对上海城市更新的启示
德国框架性更新规划对上海城市更新的启示
李锴;张溱;金山
【期刊名称】《上海城市规划》
【年(卷),期】2022()3
【摘要】上海已全面进入存量更新时代,不同地区城市更新的目标、方式各不相同,其中中心区城市更新综合程度较高,涉及拆除新建、功能置换与存量提升等多种方式,须对风貌保护、民生改善与城区发展进行深度协调。
德国在1970年代规划范式转型后,通过框架性更新规划等规划工具应对内城地区的存量更新需求,在保护历史风貌的同时有效推动城市发展。
该规划工具和相应的规划范式,对于当前上海有待开展综合更新的中心区规划编制管理实施具有显著的借鉴意义。
【总页数】9页(P129-137)
【作者】李锴;张溱;金山
【作者单位】上海市上规院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AOD Architekten GmbH;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
【相关文献】
1.德国农村住区更新实践的规划启示
2.工业遗产的"活化"利用对上海城市更新的影响
3.城市更新背景下对上海郊野单元规划和实施的思考——广东“三旧改造”的启示和借鉴
4.“第二人原则”下的城市规划管理新思考评《历史街道精细化规划
研究——上海城市有机更新的探索与实践》5.大都市城郊结合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更新策略探讨——以温州大都市城郊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更新为例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德国城市规划体系对我国城市建设的启示
德国城市规划体系对我国城市建设的启示李欣【摘要】通过叙述德国城市规划的法律基础和介绍德国的城市规划体系,从三方面着手归纳了其对中国的启示,进而探索了中国的城市规划理念和方法,对实现城市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期刊名称】《山西建筑》【年(卷),期】2011(037)017【总页数】3页(P19-21)【关键词】城市规划;法规;城市建筑;生态环境【作者】李欣【作者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山西太原,03001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840 引言21世纪是资源紧缺的世纪,我国能源消费已超过美国成为第一大资源消耗国。
我国城市必将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如何协调发展的挑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
如何合理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必须重视的问题。
与中国一样,许多欧洲国家也曾经历或正在经历城市规划和城市改造的艰巨任务。
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发展理念,总结它们的经验教训,不但能够对我们的城乡建设工作有所启迪,而且可以避免我们少走弯路。
1 德国城市规划法律基础1.1 规划法规体系德国城市规划的编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系统和办法。
德国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是依据德国城市规划法系的核心法律《建造法典》(Baugesetzbuch)进行的。
联邦建造法典的第一章规定:城市规划分为两个层面,分别是概略的土地利用规划Flchennutzungsplan(简称F-Plan)和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建造规划Bebauungsplan(简称B-Plan)。
德国关于城市规划的立法分为联邦、州和市镇三个层面。
德国联邦享有规划立法权,虽然各州也有规划立法权,但必须与联邦的立法相符合,因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地方政府的规划职能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不会差别很大,并且使州政府在协调地方土地利用规划中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德国:城市更新之路(续二)
德国:城市更新之路(续二)
黄琲斐
【期刊名称】《北京规划建设》
【年(卷),期】2005()3
【摘要】第三阶段:实施阶段实施阶段的内容在更新地区的边界被以法律的方式明确下来后,该地区进入城市更新的实施阶段.这个阶段又可以被分成两个部分.【总页数】3页(P92-94)
【关键词】城市更新;德国;实施阶段
【作者】黄琲斐
【作者单位】德国Haug-Huang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研究所欧洲建筑进修学院【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114;F284
【相关文献】
1.德国《演艺活动安全保障白皮书》(第2版)(续二) [J], 马丁·莱贝尔[德];黄琪恩(校对)
2.解读德国《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续二) [J], 哈穆特.H.施塔克;哈拉尔德·舍雷尔;克里斯蒂安·A·布施霍夫;金路
3.走创新之路续写新的辉煌——写在中核集团二0二厂建厂50周年之际 [J], 徐波;许立
4.德国:城市更新之路(续一) [J], 黄琲斐
5.德国:城市更新之路 [J], 黄琲斐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德国政府制定“未来城市研究和创新战略议程”
德国政府制定“未来城市研究和创新战略议程”赵清华;杨鹏【摘要】The German federal government released the Strategic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Agenda for the Future City(FINA) on February 19, 2015. The agenda aiming at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CO2-neutral, energy efifcient, climate adapted and resilient cities,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new high-tech strategy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The German National Platform for Future City has invited over 100 representatives of academicians, policy makers, entrepreneurs and citizens to formulate this agenda. The missions and objectives, challenges, leading themes and priority areas of this agenda have been outlined in the paper.%德国联邦政府于2015年2月19日发布的“未来城市研究和创新战略议程(FINA)”,着眼于建设二氧化碳零排放、能源和资源高效利用、适应气候变化、可转型、宜居、具有社会包容性的未来城市,是德国新高技术战略确立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对该议程的使命和目标、面临的挑战、战略先导主题、优先创新领域等进行了综述。
【期刊名称】《全球科技经济瞭望》【年(卷),期】2015(000)012【总页数】4页(P21-24)【关键词】德国;未来城市研究;创新战略议程【作者】赵清华;杨鹏【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部,北京 100862;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北京 1009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327.516;X3212015年2月19日,德国联邦政府发布了“未来城市研究和创新战略议程(FINA)”[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国城市更新的法律建制、议程机制及启示张晓,邓潇潇摘要:新常态的提出要求更加注重公民权利保护、社会公平和依法治理,因此,建立法制化和能够有效促进社会利益协调的更新机制是城市更新的核心议题。
德国的城市更新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模式,其中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更新规程的法制化以及更新过程中的政策议程机制,它们有效保障了城市更新的顺利进行,协调了更新中的社会矛盾冲突。
本文系统分析和评价了德国城市更新的法律建制与政策议程机制,在此基础上探讨在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城市更新中规划的体制转变方向,包括社会治理模式由行政管理向司法管理转变、更新模式由单一开发向多元议程转变、规划编制机制由“勾勒蓝图”向“自然生长”转变,以及规划师角色由精英干预向组织协调转变。
关键词:城市更新,德国,政策议程1.背景城市更新区是城市建设过程中参与主体最为多元化、利益矛盾最为突出的地区之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结构、社会需求的转变及公民意识的觉醒,城市更新区的利益协调需求日益凸显。
在这种转变下,我国的城市更新面临两方面的困境:其一,目前的更新区并未建立起一套能够有效协调各方利益的机制,往往导致城市更新受到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牵制而不能顺利进行;其二,在更新过程中,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新常态的提出要求以新的理念、新的方式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更加注重权利保护、社会公平和依法治理[1],这就要求城市更新更加关注法律建制及利益协调,因此,在新常态背景下,建立法制化和能够有效促进社会各方利益协调的更新机制是城市更新的核心议题。
德国作为一个法制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城市更新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更新规程的法制化及[2]更新过程中的政策议程机制。
德国城市更新的理论与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在新常态下运用新的城市治理方法,实现各方利益协调,促进城市有机更新的宝贵启示。
2.德国城市更新实践:法律建制与政策议程德国的城市更新机制是伴随着战后重建过程逐渐完善的,即由二战后的大拆大建式开发,逐渐向兼顾各方利益和公众参与的谨慎式城市更新①转变。
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德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城市更新模式,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其一,城市更新的规程受到严格的法律保障,城市更新过程中确立的规划(主要指建造规划②)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其二,德国的城市更新十分关注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协调,建立了一套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政策议程机制。
2.1德国城市更新的法律支撑与更新规程德国城市更新规程充分反映了法制化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德国的《建造法典》(Baugesetzbuch)从制度层面明确了城市更新的基本程序及更新过程中各参与者的权责,形成了城市更新的基础保障;其次,城市更新中的关键性节点和内容都会通过专门的立法来确定,包括更新区的成立、废除等,例如自1993年起,柏林通过立法确立了22个城市更新区(Sanierungsgebiet)[3],并提出了其更新方式和相关其它法律适用条例;最后,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一般会同时启动建造规划的编制,并在更新基本完成之后,正式赋予其法律效力,形成具有长期法律效力的更新规划条例。
2.1.1 城市更新的法律支撑德国指导和保障城市更新的法律主要有三类,一是直接规定有关建设活动基本准则和规程的《建造法典》;二是针对更新区具体情况而制定的专项法律,例如更新区的确立和废除条例;三是更新区的法定规划。
(1)建造法典《建设法典》和《建造法典实施条例》(Gesetz zur Ausführung des Baugesetzbuchs)界定了规划原则和程序,其中对城市更新区的准备、确立、更新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以及公众参与等内容有着详尽的规定[4],从而明确了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具体规程以及各方的权责。
(2)专项立法城市更新过程中,为保障更新工作的进行,议会和行政机构会经过商讨,确立专项的法律条例,一般主要为更新区的确立、废除条例,在专项的法律条例中会明确界定更新的目标、原则、其他适用法律等。
(3)法定规划法定规划是指导更新区建设和协调各方利益的法律依据,正式的法定规划主要为土地利用规划③和建造规划,土地使用规划是市层面的规划,是更新区的基本依据[5];建造规划主要作用是协调各方利益,形成解决实际问题的空间秩序。
此外,更新区会依据需求确立一些临时性的法定规划,例如结构规划和街区概念规划等,直接指导空间改造;这些法定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一同构建了更新区的空间规划体系,成为更新改造的有效保障。
图1 德国更新区的空间规划体系(来源:笔者总结绘制)2.1.2 城市更新的程序和参与者权责规定(1)城市更新的规程在德国的《建造法典》和《建造法典实施条例》中,对城市更新进行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包括城市更新区确立前的准备、更新区的确立、更新相关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法定更新区的废除[4]。
①城市更新的准备城市更新的准备主要是指对更新区的预备性调查和研究,评价城市更新的社会、空间和环境条件,为更新区目标的确立、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基础。
②法定更新区的确立在预备性调查完成之后,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来进行确立城市更新区。
更新区的确立条例应该包括更新区确立的时间、空间范围、更新原则和适用的法律条例。
③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在更新区确立之后,政府需要正式拟定更新区的目标,并制定和实施相关规划。
更新区的规划包括:城市建设指导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建造规划)、结构规划以及社会规划等。
④法定更新区的废除在更新区的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政府应通过法律条例撤销更新区的法定地位。
在撤销之前需对更新成果进行评价,以此来决定是否废除更新区。
建造法典中规定,当满足下列情况时,必须撤销法定更新区:更新改造已被实施了;更新被证明是不能实施的;更新改造被放弃了或者其他原因。
法定更新区撤销之后,相关的法律条例、原则不再发挥效力。
(2)城市更新中参与者权责界定①政府的权责建造法典中对城市更新区的政府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更新改造监管。
②城市更新中的更新机构权责在德国,城市政府可以委托专门的城市更新管理机构来管理城市更新,建造法典城市更新机构的责任进行了界定。
建造法典规定,被委托的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不能是建造公司或者为建筑公司服务的公司;具有较好的经济运作情况;委任的公司代表必须具有专业的素质。
建造法典中规定的更新机构责任包括:开展和组织地区的更新改造工作、按照法律条例对土地进行管理、提供城市更新的改造和管理方法。
③城市更新中的利益相关者参与规定城市更新中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受到建造法典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者必须保障城市更新信息的公开性;二是鼓励地区的公民对更新区的更新措施提出意见,管理机构必须考虑相关意见,并对意见的采纳与否给予解释。
2.2城市更新的议程机制德国城市更新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常规的项目实施,这一过程主要由更新区的上位规划、行动计划以及相关的详细设计来指导;另一方面是针对更新过程中出现的政策问题,启动政策议程,这一过程主要是依赖于建造规划的编制来进行的。
本文主要对城市更新中的议程机制进行分析和评价。
德国更新区建造规划的编制过程是解决更新区矛盾冲突的政策议程。
德国绝大多数更新区的建造规划并不是在更新区确立之前制定的,而是在更新区确立之后开始编制,一般在更新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才被正式确立。
建造规划的制定过程一般为:发现城市更新中的矛盾和问题——将问题转换为政策议题——公众参与和决策——形成有效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文件,这个过程充分体现了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可将其视作公共政策议程。
从制定过程可以看出,建造规划的作用并不是指导城市更新区的改造,而是协调各方利益,形成长期有效的法律文件,保障更新区的长远发展。
这一政策议程可以理解为不同参与者依据相关制度参与其中,通过利益博弈行为,形成具有价值认同的法律文件过程,因此,本文主要从议程参与者及其行为机制来解析德国城市更新区的政策议程机制。
2.2.1议程参与者政策议程的参与者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机构、决策机构、公民组织和民众。
其中,行政管理机构主要由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和政府委托的城市更新管理机构组成[6];决策机构主要指联邦和地方议会;公民组织由地方民众选举出来的公民代表组成;民众主要指更新区中的居民、租客和办公者等利益相关者。
从参与者的组织构成上可以看出,德国的城市更新中,管理、决策和司法是分离的,行政机构不具备最终的决策权,决策主要由议会来执行。
图2 城市更新的议程参与者(来源:笔者总结绘制)2.2.2参与者行为机制2.2.2.1参与者的行为过程参与者的行为过程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政策议程的启动阶段、政策问题的协商阶段和政策条例的确立阶段。
首先,在政策议程的启动阶段,民众及社会组织向行政管理机构传达对于更新相关问题的诉求和意见,促使行政机构设置公众参与来对其进行商讨,在公众参与之后,结合参与结果和实际情况,行政机构将主要的社会问题界定为政策问题,并在设置建造规划目标时将其纳入考虑范畴;随后,行政机构开启多阶段的公众参与,组织各利益相关者和规划技术工作者参与讨论,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将其纳入到规划初步方案中;最后,地方议会对讨论提出的方案进行决议和审查,确立最终的法律和政策文件,相关的条例主要在建造规划中呈现。
图3 政策议程参与者的行为机制(来源:笔者总结绘制)2.2.2.2参与者的作用评价(1)行政管理机构的作用行政管理机构是政策议程的组织者,其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度性的程序启动规划议程、组织公共参与和讨论以及协同决策,从而有效推进了政策议程。
(2)决策机构的作用决策机构的作用主要是对方案进行最终裁决,通过审查和决议对政策方案赋予法律效力,同时限制行政机构在政策议程中的作用。
(3)公民组织的作用公民组织是政策议程过程中的第三方,其作用主要是拓展了议程的参与渠道和促进规划决策。
一方面,公民组织通过提供政府未提供的公共服务拓展了民众在议程中的参与深度,促进了民众和行政机构的沟通;另一方面,社会组织通过为行政机构和民众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为规划方案提供了决策的依据。
(4)民众的作用民众在议程过程中主要通过自身利益诉求的表达和提出建议,促使社会问题受到重视,影响议程的进行。
3.法制化和议程化是城市更新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从德国城市更新的法律建制和其政策议程机制来看,德国的城市更新过程是一个基于法律规程,通过政策议程机制,形成地区专项法律的过程。
在这一制度中建立的规划和政策方案具有更好的技术可行性和社会价值认同,能够发挥长期的法律效力,有效协调地方利益,因此,其法制化和政策议程特征是城市更新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3.1法律建制是更新规程的保障德国城市更新的法制化使其在处理物质空间形态与协调社会利益冲突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