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项目﹞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
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设区市、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
第三条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四条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或总机构、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
第六条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计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七条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冀地税发[2009]48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计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规划搬迁五年”的起始时点应以政府规划搬迁之日为准。
企业在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其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第5年按政策规定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年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5年后完成搬迁的,其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进行纳税调减。
对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偶然性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钢铁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钢铁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钢铁生产企业,既包括集烧结、炼铁、炼钢、连铸、轧钢、制氧等生产环节于一体的全能型钢铁生产企业,也包括只进行钢铁产品某一环节或几个环节生产的企业及电炉炼钢生产企业(以下均简称钢铁企业)。
第三条钢铁企业的增值税管理,要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主要手段,通过加强对其物流信息和资金流信息的监控分析,综合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提高其纳税申报质量,达到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目的。
第四条钢铁企业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登记认定、纳税申报、日常核算等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钢铁企业上述涉税事项的监控管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钢铁企业报送或提供与其纳税有关的报表或资料。
第二章产购环节监控管理第五条钢铁企业采购原材料应按规定取得发票并妥善保管与购进和生产有关的内部自制凭证,如过磅单、入库单、验收单、成本计算单等,需要销毁的,应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进行。
第六条税收管理员应全面掌握钢铁企业的工艺流程、设备配备、生产能力及工艺和设备的变化等情况,及时采集上述信息,实施动态监控。
第七条税收管理员应对钢铁企业当期购进原料、抵扣税金等情况和上年同期财务会计数据以及同行业平均经营水平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比较,对钢铁企业材料购进活动是否正常做出评价。
第八条钢铁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向税源管理部门上报《主要原材料采购耗用结存情况表》(附件一)。
税收管理员应按月归集钢铁企业原材料采购耗用结存情况,形成原材料数据信息。
第九条钢铁企业应对采购环节实行严格的计量管理,计量数据应当准确。
税收管理员应依据其购入量,按投入产出测算分析法对生产消耗情况进行监控分析。
(一)烧结矿、球团矿投入产出测算分析:烧结矿、球团矿的投入产出主要按铁精粉投入数量进行计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4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46号2013年5月2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工作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科学设计路径,平稳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二)整体部署,系统配套。
增强改革的前瞻性、协调性和系统性,妥善处理试点前后税收政策衔接、试点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协调,完善各项制度安排,实现综合配套,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三)公平税负,促进发展。
消除重复征税因素,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实现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目标,构建有利于现代产业融合的财税机制。
三、试点范围与时间自2013年8月1日起,在我省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总局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时间:2009-06-26冀国税函〔2009〕21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44号),做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一)项目所得减征免征类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按照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执行;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技术转让所得,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定执行;4.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按照财税〔2008〕149号的规定执行;(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执行;(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执行;(四)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按照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的规定执行;(五)加速折旧或摊销,按照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执行;(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按照财税〔2008〕47号、财税〔2008〕117号、国税函〔2009〕185号、冀国税函〔2009〕137号的规定执行;(七)按照规定其他需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
三、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一)免税收入类1.国债利息收入,需报送有关购买单据或交割单;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需报送以下资料:(1)投资时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2)被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3)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4)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表;(5)股票买卖交割单;(6)其他有关资料。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的政策和措施冀国税发[2008]117号
i.141: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的政策和措施冀国税发【2008】117号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全民创业(一)对所有新开业纳税人免予收取发票领购薄工本费,降低纳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应届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免予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三)增值税起征点我省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个体经营者月(次)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四)增值税免税1.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4)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犁器、下肢矫型器、脊柱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3,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5.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终严格审核确认后(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6.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掌餐具,免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创业政策薯7.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五)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修改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修改废止若干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1.09
【实施日期】2015.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省局对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现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中的第四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返还拆迁户的房屋,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如不能现房补偿,应在签订拆迁协议时,
按房屋的市场价格视同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润,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并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
第五条“关于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计税人数计算问题”废止。
第八条修改为:“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全民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的通知冀地税发[2008]36号
耄.14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全民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的通知冀:L-E税发(2008136号(一)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1.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低于3000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100元(不含),免征营业税。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犀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N-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创业政策童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8.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冀地税发[2002]6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2.08.09【实施日期】2002.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2]6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贯彻国家有关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改制和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几个业务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问题根据国办发[1999]84号文件和省政府批准印发的冀残字[2000]18号文件,为了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加快福利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凡安置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安置“四残”人员比例,符合福利企业性质和条件,经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认定为福利企业,颁发了福利企业证书,进行了联合年检,可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的优惠政策。
对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经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联合认定为福利企业并取得了福利企业证书,进行了联合年检,符合福利企业性质和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申请减免税的福利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下述资料:(一)企业书面减免税申请(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实际经营范围,“四残”人员比例、每个残疾职工是否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减免税具体政策依据、年限、金额等);(二)营业执照;(三)税务登记证;(四)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以及年检证明;(五)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六)“四表一册”;(七)增值税减免税凭证;(八)残疾人证;(九)缴纳的社保费凭证;(十)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减免税问题凡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若干条款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若干条款的公告
正文: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若干条款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局对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废止的条款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第六条。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5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6日
——结束——。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暂行规定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暂行规定【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2.06.25【实施日期】1992.06.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的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第三条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二年。
第四条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及其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贸部门确认,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先进技术企业,凡确认的年度,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五条本规定发布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优惠办法可按原规定执行到期满为止;本规定比原规定优惠的条款按原规定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其剩余年数可以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第六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规定由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01•【字号】冀地税函[2004]259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259号2004年12月1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专项拨款及所购资产计提折旧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从各级财政、科委、环保等部门取得的拆迁补偿费、科研开发经费、创新基金、治理污染费等,用于重建、开发和治理后没有结余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有结余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使用上述拨款购置固定资产的,其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二、关于个人买车、企业使用,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签定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主管地税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同时,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养路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三、关于减值准备计提折旧的扣除问题执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以原值减去残值和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计提折旧。
在税务处理上,其按原值减去残值后的余额计提的折旧,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问题纳税人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确定。
按应付工资总额与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有差额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分别按工资总额4% 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实际缴纳数额超过4% 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税收征管正文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现将我局制定的《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坚持属地原则,凡跨县(市)、区开采、加工铁矿石的不论其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将采、选矿出租、转让、承包给本县(市)、区以外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应在采、选矿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按省局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可采取自核自缴、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征收方式。
无论采取哪种征收方式,均要履行基层征收单位进行界定、申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和市局逐级审批的程序和手续。
征收方式审批后基层征收机关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要按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自核自缴征管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账簿设置、会计处理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三)账簿凭证保存完整,且能准确核算原矿开采数量、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收购数量和经营成果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名称的纳税人和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1.30
•【字号】唐国税告字[2011]第16号
•【施行日期】2011.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公告
(唐国税告字〔2011〕第16号)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开展市、县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11〕210号),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之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增加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规定的转发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我局2010年12月31日之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本次公告目录的,一律失效废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国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国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地税发[2003]4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3.05.14【实施日期】2003.05.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国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地税发[2003]4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有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大力促进我省国有经济的改革、改制和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企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的,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一)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四)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负担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12.30【实施日期】2011.12.30【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一)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电力、石油炼化企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1.电力企业的机组、启闭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变电房、配电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石油炼化企业的管廊、反应塔、反应釜,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不作为生产设备组成部分且单独用于储存的工业生产用罐,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入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包括:1.各种冶炼炉、烧制窑、电缆输电线路;2.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3.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
但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中,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其“实际发生”时间确认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中的“实际发生”,应根据不同销售结算方式,销货方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适用于河北省内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二、出口企业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一类:(一)未被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企业的。
(二)分类评定前两年内未发现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
(三)出口企业经营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进出口业务、财务、内部监督等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出口退(免)税核算准确。
(四)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8%以上。
“审核通过率”为上一年度审核通过记录条数与企业总申报条数的比值。
三、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条件之一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三类:(一)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单证备案的。
(二)被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关注出口企业分类为C类或D类的。
(三)上一年度内发生未按规定进行退(免)税资格变更的。
(四)上一年度内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报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的。
四、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条件之一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四类:(一)被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关注出口企业分类为A类或B类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财产损失税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财产损失
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标 签】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函﹝2005﹞41号
【发文日期】2005-03-01
【实施时间】2005-03-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唐地税
发﹝2004﹞17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冀地税发﹝1996﹞92号)和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经对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报的财产损失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对该企业发生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99728970.60元在2003年度予以扣除。
请通知并监督企业遵照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地税部门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省局结合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开展科技创新、扩大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支持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是经济问题,更是民生问题和政治问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切实提高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
要充分发挥好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积极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降低小微企业办税成本,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促进我省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小微企业是与大企业相对的一个集合性概念,指的是规模和产值较小、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服务)种类单一,从业人员较少或处于创业阶段和成长阶段的企业。
(一)2011年,我国新出台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中、小、微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
此次划型根据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新的划分标准。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冀财税〔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一、省属社会组织1.河北省海外同胞慈善基金会2.新奥公益慈善基金会3.河北慈氏基金会4.石家庄市志愿服务基金会5.河北进德公益基金会6.河北慈善联合基金会7.河北省隆基泰和慈善基金会8.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9.河北精英教育基金会10.河北斯特龙慈善基金会11.河北省三强公益慈善基金会12.河北省慈惠癌症防治基金会13.河北省孝行慈善基金会14.河北省荷花公益基金会15.河北省石药普恩慈善基金会16.河北省君乐宝公益基金会17.石家庄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8.河北省石家庄外国语教育集团助学基金会19.河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20.邯郸市圆梦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1.河北省共同行动助学基金会22.河北省联峪扶贫基金会23.河北省敬业公益基金会24.河北省星光慈善基金会25.河北省领创慈善基金会26.河北省明德公益基金会27.河北鑫达慈善基金会28.河北文华公益基金会29.河北省石家庄铁道大学教育基金会30.河北省沧州市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31.河北省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32.河北省栢康慈善基金会33.河北省安国市社会救助基金会34.河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35.河北省涿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36.河北省新世纪公益基金会37.邯郸市金盾交巡警优抚基金会38.河北省保定市社会救助基金会39.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社会救助基金会40.河北省慈善总会41.河北省冀银公益基金会42.河北省佛教慈善基金会43.河北省生活禅文化公益基金会44.河北省神威慈善基金会45.河北省蒲公英公益慈善基金会46.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47.河北省九达公益慈善基金会48.河北省新联合公益基金会49.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50.河北省定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51.河北省深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52.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53.河北省故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54.河北省景县社会救助基金会55.河北省定兴县社会救助基金会56.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57.河北省登兰慈善基金会58.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社会救助基金会二、市(县)属社会组织1.石家庄市慈善总会2.沧州市慈善总会3.邢台市慈善总会4.定州市慈善会5.黄骅市慈善总会6.宁晋县慈善总会7.河北雄安新区体育总会8.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9.河北雄安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10.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协会11.河北雄安新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12.张家口市慈善总会13.蔚县慈善总会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2020年12月29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项目﹞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函﹝2005﹞28号
【发文日期】2005-02-21
【实施时间】2005-02-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25MW高炉煤气发电机组和3号TRT10MW发电机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唐地税发﹝2004﹞171号)、《关于免征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2004年度15MW高炉煤气资源综合利用部分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唐地税
发﹝2004﹞17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字﹝1994﹞1号)、《》(冀地税发﹝2002﹞65号)等文件规定,鉴于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5MW高炉煤气发电机组、3
号TRT10MW发电机组和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15MW高炉煤气自备电站属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因此,同意给予上述两户企业中的三个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照顾。
二、你局对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一经发现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利润转移、弄虚作假等骗取减免税的,要立即纠正,取消免税资格,追回所免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免征的税款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请你局监督执行,并注意及时反馈减免税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情况。
关联知识:
1.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