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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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机关)【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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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行政机关5.1 本章重点■重点掌握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及特征■理解行政机关职责及职权的概念■准确理解和区分立法权和准立法权■重点掌握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初步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5.2 重难点导学一、行政机关概述1.行政机关的含义(1)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概念解读①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

这点使其区别于政党、社会组织、团体。

②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这点使其区别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③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这点使其区别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2.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1)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①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执行机关,其基本职能是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

②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

(2)行政机关的特征①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这是行政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实质特征。

②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即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从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

这一特征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均不具备的。

③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⑤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二、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1.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的概念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一般职责、职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只能部分地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

2.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1)保障国家安全。

保障国家安全是行政机关的传统职责。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2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2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圣才出品】

第12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概念题行政规范性文件答: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特殊文件,而不是行政立法。

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一般文件,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③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④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对社会进行管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①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③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论述题试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它在法律文件中以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甚至以“报告”、“纪要”、“答复”、“意见”、“通知”、“解释”、“说明”和“函”等形式发布。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是一种对不特定多数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载体或形式,理由是:①行政规范文件一般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因而符合行政行为的职权要件;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规定;③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

综上可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其法律地位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限性和行政、社会事务的复杂性,难免会出现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加以规定和调整的漏洞。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证据)【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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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行政诉讼证据27.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证据的基本含义、分类、种类■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含义、分配、范围■行政诉讼的证据提供规则、证据调取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全27.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一)概述1.我国证据制度的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问题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定》)。

2.证据制度的价值追求和定位(1)严格程序主义和司法消极中立的价值取向(2)应以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1.概念——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的存在与否的事实。

行政诉讼证据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诉讼参加人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行政证据,也称行政执法证据,指的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设置的事实要素而收集、运用证明特定相对人法律行为或事实的材料。

二者关系:第一,范围上的相交叉———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证据的承继关系使得二者具有相当程度的同一性;第二,范围上的不交叉———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证据二者之间无关联,某些行政诉讼证据是用来证明某一行政证据真实、合法、关联与否的工具。

第三,行政证据在进入司法审查程序时,不具有预决效力,在未经当事人质证和法庭认证之前,其只是证据材料,而非定案的诉讼证据。

2.要件(1)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证据所记载的情况和所反映的情况都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2)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以及取得证据的方式和程序都必须合法。

3.行政诉讼证明制度的特点(1)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2)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不同;(3)证明对象不同。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复议的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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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1.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

(1)申请复议的条件①申请人合格。

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指明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复议请求是申请人申请复议所要达到的目的。

它主要有四种情况:a.请求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b.请求变更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c.请求责成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d.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

④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申请人必须向有法定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复议的期限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这一法定期限的计算分别是:①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②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③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④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⑥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3)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与方式①形式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申请。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34章 行政赔偿范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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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行政赔偿范围一、概念题1.非法拘禁答: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2.紧急避险(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第三人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简答题1.结合《国家赔偿法》,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基本范围。

(武大2009年研)答:(1)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②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损害。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活动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国家予以赔偿。

从行政赔偿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

(2)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①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a.违法拘留;b.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c.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②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权是人的固有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纳入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有三项:a.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b.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c.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3)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

它是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关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24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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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概念题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2.可诉性行政行为答:可诉性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被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的行政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①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②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③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④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有条件下有行政诉讼可能性的行为;⑤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诉讼必要性的行为。

3.可诉性不作为答:可诉性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违反法律的规定未履行作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①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

与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相对应的不作为不具有可诉性。

②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政治权利的不作为如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

③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答: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

目前,我国有些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政争议拥有最终裁决权,即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只能向作出最终裁决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5.行政诉讼的对象答:行政诉讼的对象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所针对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包含以下三层涵义:①行政诉讼只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立法机关、军事机关的职权行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

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方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诉讼的对象。

②行政诉讼的程度和强度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法律评价,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审查。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23章 行政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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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行政诉讼概述一、概念题1.行政诉讼答: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行政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①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是发生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或多方,请求与纠纷各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按照能确保公正的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②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③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答: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行政诉讼法调整之下的行政诉讼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答: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以下内容:①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解决行政纠纷。

②法院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4.行政诉讼标的答:行政诉讼标的是行政诉讼诉的构成要素之一。

因发生行政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整的行政关系。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和调整这一关系。

行政诉讼标的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5.司法实质性审查答:司法实质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及司法机关的职责,对已被作为诉讼客体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内容上的审查。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的行政规范行为和具体的行政处理行为。

世界上不少国家把行政主体的抽象行为列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只限对行政主体具体行为的司法审查。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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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和地位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表现形式有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报告、纪要、答复、意见、通知、解释、说明和函等。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1)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从行政创制性文件的根据上来看,可以分为两类:①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而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补充或变通行政法规范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授权而制定的,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行政解释性文件行政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它可以分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两类:①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主体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强制拘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是不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主体为了统一所属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指导性文件行政指导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特定相对人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指导所针对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1)内部地位①统一行动。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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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2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诉与诉权1.诉的概念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救济的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诉具有三个要素:(1)当事人,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2)诉讼标的。

又称诉讼客体,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案件中的诉讼标的,是由原告具体的请求内容决定的。

(3)诉讼理由,是任何具体的诉讼都不可缺少的要件,是指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事实。

2.诉的种类诉的种类是以诉的请求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种类有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和给付之诉等。

不同种类的诉决定不同形式的诉讼判决。

3.诉的合并和分离(1)诉的合并,是基于各个诉的主体或内容上的联系,人民法院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后决定,依法将几个诉合并在一起审理的诉讼形式。

这是人民法院决定共同诉讼的理论依据。

(2)诉的分离,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对原告提出的几个诉单独审理,或者对已经合并的几个诉再重新分离而单独审理的诉讼形式。

4.诉权(1)诉权的概念①广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所有诉讼权利。

主要包括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

②狭义的诉权,仅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2)诉权的种类根据行政诉讼原告享有诉权范围的广狭程度,诉权可分为:①被害者诉权,是指以原告的权利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为起诉要件的一种诉讼权利。

我国采取的是当事人主观权利受侵害方享有诉权的诉讼形式。

②利害关系者诉权,是介于被害者诉讼和民众诉讼之间的诉讼形式,是指原告诉权不以公民的权利或利益被违法行政行为所侵害为要件,而只需原告对诉讼的提起具有值得保护的实质上的或理念上的、直接的或间接的、现实的或将来的及任何可以估量的利益就足够了;但这种利益必须为原告自己所享有,以此区别于民众诉讼。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诉讼的管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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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管辖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1.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这种职权分工带来了两方面的后果:(1)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它确定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2)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2.管辖的种类(1)法定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哪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依据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不同,法定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裁定管辖是指由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以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法院。

依据管辖的决定方式不同,裁定管辖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3.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3)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是明确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2.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其余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是指:a.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b.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c.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行政案件是专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并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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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2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2)特征①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行政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请求与纠纷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解决与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一方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②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③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的性质行政诉讼又称“司法审查”,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在行政法治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对行政行为进行事后法律监督的制度,其功能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在国家行政机关已作出某种发生效力的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对之进行审查,以撤销违法的决定,恢复或补救被违法决定侵犯的权益。

(3)行政诉讼是国家三大基本诉讼制度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由法院解决纠纷这个意义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诉讼的功能行政诉讼的功能,是指行政诉讼制度对维护行政法律关系可能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主要包括:(1)平衡功能。

表现为既保障公民权,又监督和维护行政权。

(2)人权保障功能。

通过司法审查的多种途径得以实现:①法院通过审查,可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②法院可变更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和其他涉及款额确定的行政行为;③法院可责令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组织造成的损害予以行政赔偿;④法院通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3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3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3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行政法基本原则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性质与功能:①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③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⑤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2.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答:①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三者的含义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而为,受法的约束。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行政领域的体现。

它强调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是立法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活动具有执行性、从属性。

行政机关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其遵循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两个子原则。

行政法定是指基于行政权带有扩张性和侵害性,所以必须严格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因此,行政权行使的主体、程序和职权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能行使法律没有赋予它的权力。

②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三者的区别三个概念的所属领域及层次是不同的。

依法行政是整个行政活动的领域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指导着整个行政组织体系和全部行政活动。

其既是一项基本原则又是对行政组织的基本要求,其着眼点在行政主体之上。

行政法治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了对行政组织的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要求,其着眼点在行政行为之上。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8章 行政相对人)【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8章 行政相对人)【圣才出品】

第8章行政相对人一、概念题1.行政相对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南开大学2011、2004年研)答: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①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③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2.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武大2011、2009年研)答:①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的含义: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第三人是指因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约束,其权益受行政行为的效力辐射或影响,因而与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暗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二者的联系:a.这两个概念的提出和确立,都是为了确立其主体地位,把他们从被管理者、服从者的地位上解脱出来,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法制建没。

b.两者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从范围上讲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受行政权作用或行政行为的约束和影响,且都与行政主体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二者的区别:a.从实质特征看,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行为有间接的利害关系。

即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利害关系,同时,行政第三人受行政权的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的间接约束;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受行政权的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的直接约束。

b.从形式特征看,行政第三人是“暗示的”或“潜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般不能从行政决定书直接看出来,而行政相对人是“明显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行政决定书上可直接找到。

3.了解权答:了解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和获取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38章 行政补偿)【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38章 行政补偿)【圣才出品】

第38章行政补偿一、概念题1.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武大2004年研)答: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法律设立的对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对相对人实行救济的制度。

②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a.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是违法行为;b.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属于积极实现国家行政目标的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则是没有任何积极意义的、应予避免的行为;c.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通常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既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公务行为,也包括非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公务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只是行使行政权力时发生的行为;d.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有时可以是被补偿人的行为(此时补偿义务机关是受益人,而非侵权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不可能是受害人的行为。

2.裁量行政补偿答:裁量行政补偿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应作补偿未作规定,而由当事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自由裁量作出决定。

3.事前行政补偿答:事前行政补偿指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实施的补偿,包括行政补偿决定及实施行为均发生在损失产生之前,以及行政补偿决定作出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而补偿的给付行为发生在损害过程之中或损害发生之后两种形式。

4.事后行政补偿答:事后行政补偿指补偿决定及补偿的给付行为均发生在实际损失产生之后的行政补偿。

5.直接行政补偿答:直接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以金钱或实物的方式直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一种行政补偿.其特点是补偿效果直接、快速,补偿义务机关的给付行为一经完成,补偿的效果即可实现,无需借助受害人的行为。

6.间接行政补偿答:间接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通过授予某种特殊权利或利益,间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行政赔偿,其特点是补偿义务机关不是通过积极主动的给付行为直接补偿受害人所受之损害,而是通过在其他方面给予受害人好处的方法间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并且受害人必须作出享受补偿义务机关所给予之特殊利益的行为才能实现补偿效果。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二)【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二)【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3.行政追偿4.行政规范性文件5.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2.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和规定情形。

3.简述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形式要件。

三、法条评析(15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问题:(1)如何理解本条中的“规定”?它与抽象行政行为有何区别?(2)试析《行政复议法》关于本条规定的意义与局限性。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2.试论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联系与区别。

五、案例分析(25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9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9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圣才出品】

第9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一、概念题1.行政法制监督(电子科大2011年研)答: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①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②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③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

2.专门行政监督答:专门行政监督是指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3.国家监督答:国家监督又称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与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二、简答题1.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和联系。

(中央党校2007年研)相关试题:(1)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2)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中财2006年研)答:(1)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①监督对象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行使被授予、被委托的一定公权力的人员;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②监督主体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行政监督的主体则正是作为行政法制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

③监督内容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主要是对行政主体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和对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行政监督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监督。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8章 行政救济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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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行政救济概述一、概念题1.行政救济答:行政救济是指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

行政救济具有以下特征:①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②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③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个人或者组织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④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⑤行政救济的发生原因是行政主体的侵权行为。

2.信访答: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要求做出相应处理的行为。

它是我国公民行使申诉权的形式之一,信访机关对公民信访做出的处理是国家向公民提出的一种救济方式。

3.申诉答:申诉是指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包括:①向人大常委会申诉;②信访;③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④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⑤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4.行政监察答:行政监察是指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方式之一。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都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5.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武大2007、2006年研)相关试题:行政救济(电子科大2011年研)答:①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的含义: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

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行政制裁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定相对人予以惩罚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给予特定相对人以一定的惩戒。

行政制裁的具体形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②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的区别:前者是一种法律补救机制,针对的是国家的公法行为,而不是对行政主体的一种惩戒;后者的对象限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章行政行为概述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1.行政行为的概念(1)行政行为的定义①行为主体说。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

②行政权说。

只有机关、组织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

③公法行为说。

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公法)意义或效果的行为。

(2)本书采用全部公法行为说,即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规制行政关系,行使职权,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本书所称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时代特征:①行政行为的服务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

②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行政权的来源是国家或人民,行政机关的性质是执行机关即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

2.行政行为的分类(1)行政行为的分类体系①行政行为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a.行政法律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设定、变更或者消灭特定或不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作用,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解释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b.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但并没有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行政作用。

②行政行为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可以分为:a.单方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规制,单方面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政法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b.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协议或合同,包括行政合同和行政协议。

③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a.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制定规制规则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b.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实现行政规制目的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①以拘束内容为标准确定一般来说,行政行为的形式和内容是统一的。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教材精讲-第一章至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教材精讲-第一章至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教材精讲[39小时视频讲解]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1本章要点■掌握学习行政法学必不可少的一系列基本概念: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行政国家、行政权、行政关系、行政法、内部行政关系。

■明确行政法所调整的四种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理解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的含义。

■了解行政法发展的新趋势。

1.2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1.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1)行政①含义:行政简单的讲就是执行、管理。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

②范围: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

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③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只涉及公行政而不涉及私行政,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而且也包括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④新发展:现代行政法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纳入其范围的原因:a.20世纪中期以后,国家公权力呈现向社会转移的趋势,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公行政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b.社会公权力组织的权力范围通常只及于相应组织成员,即内部相对人,但在很多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外部相对人;c.社会公权力组织对内部相对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涉及其基本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其滥用社会公权力的情况下,也会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甚至威胁其生存权。

(2)国家行政①含义:就国家职能的一般划分而言,国家行政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②行政法学中的国家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其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活动。

(3)公行政行政可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指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法的法源)【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法的法源)【圣才出品】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2.1 本章要点■准确掌握法源(法的渊源)的含义■准确掌握规范的效力层级和制定主体■理解法律解释在法源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判例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公报》中案例的作用2.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法法源概述1.行政法法源的含义(1)关于法源,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解释。

①法存在形式说。

法源为法的存在形式。

任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一定的法的形式存在。

②法原动力说。

法源为产生法的原动力。

至于原动力为何,则有各种不同说法。

③法原因说。

法源为产生法的原因。

一国的法律源于一国的历史文化、民族精神、社会意识、时代思想、政治制度、典章规范、风俗习惯、经济基础等。

④法制定机关说。

法源为法的制定机关。

法的主要制定机关为代议机关,故其为主要法源。

⑤法前规范说。

法源为法制定前调整相应事项的原有规范,这些规范可能是某种习惯做法,可能是某种内部规则,也可能是判例或行政规章。

⑥法事实说。

法源为导致法规范产生的各种事实,包括经济事实、社会事实、政治、哲学、伦理、道德观念以及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等。

(2)行政法法源的含义:行政法法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2.国外行政法法源在大陆法系国家,法源主要限于制定法;在普通法系国家,非制定法在法源中占有重要地位。

同一法系在不同历史传统和不同经济、政治制度的国家,其法源也不相同。

(1)法国我国著名学者王名扬教授将法国行政法的形式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两类:前者包括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后者包括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

(2)德国德国行政法学者毛雷尔将德国行政法法源分为六类:①宪法、正式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②习惯法;③行政法的一般原则;④法官法;⑤行政规则和特别命令;⑥国际法和欧共体法。

(3)美国王名扬教授将美国行政法分为下述五类:①宪法;②立法;③总统的行政命令;④行政规章;⑤判例法。

(4)日本日本行政法学者盐野宏教授将日本行政法法源分为成文法源和不成文法源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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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
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3.行政追偿
4.行政规范性文件
5.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
1.简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2.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和规定情形。

3.简述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形式要件。

三、法条评析(15分)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问题:
(1)如何理解本条中的“规定”?它与抽象行政行为有何区别?
(2)试析《行政复议法》关于本条规定的意义与局限性。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
1.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2.试论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联系与区别。

五、案例分析(25分)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①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②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
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答:①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关系即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但是行政关系只是一种事实关系,它们必须经过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才转变、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②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两个联系紧密的概念,同时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a.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

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具有物质关系的属性;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更多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

b.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

就二者与行政法的关系来看,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调整后的结果。

c.内容范围不同。

一般而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内容范围上是基本一致的,但行政关系作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在内容范围上要比行政法律关系更为广泛。

d.形成的时间不同。

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往往先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存在。

因为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行政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结果,行政法律关系是对行政关系的反映。

2.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答:①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含义: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行政主体是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②二者的关系表现为:
a.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

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方主体),与另一力当事人(对方主体)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b.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关系在整个行政关系中又占有主导地位,其他行政关系均是因行政管理关系的发生、存在而发生和存在的。

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构成一方主体,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只可能在一种或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

3.行政追偿
答: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追偿有两个条件:①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即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赔偿金;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且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4.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特殊文件,而不是行政立法。

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一般文件,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③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④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对社会进行管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①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③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5.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答: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行政诉讼中真实情况不明,需要加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

具有以下特征:①待证事实是对案件的解决具有重
要意义的事实;②待证事实是真相不明的法律事实;③待证事实不仅包括案件事实,而且还包括证据事实;④行政诉讼的待证事实还包括被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
1.简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答: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与其他行政关系比较,有两个重要特点:
①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②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与其他行政关系比较,有三个重要特点:
①双方主体具有多元性;
②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性;
③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3)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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