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表(空白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
公安部关于⾸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具体问题解答(⼆)颁布⽇期:1992-11-13执⾏⽇期:1992-11-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现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招待所、印刷⼚等附属企事业单位⼯作,编制、⼯资关系仍在原机关的⼈民警察,能否评授警衔?从机关抽调到这些附属企事业单位⼯作的⼈民警察,在评授警衔前应确定⼯作岗位,如回原机关⼯作的,可按其所任的⼈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需要继续留在这些附属企事业单位⼯作的,应与原机关脱钩,不再评授警衔。
⼆、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聘⽤、聘任的⼈民警察,能否评授警衔?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事部《关于颁发执⾏<关于补充乡镇⼲部实⾏选凭制和聘⽤制的暂⾏规定>的通知》(劳⼈⼲[1987]4号),中央组织部、⼈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制⼲部管理暂⾏规定>的通知》(⼈法发[1991]5号)和《公安部、劳动⼈事部<关于吸收⼈民警察的规定>(试⾏)的通知》([84]公发政治字第118号)规定的条件和审批权限,聘⽤、聘任的⼈民警察,凡具有⼲部⾝份的,可以评授警衔。
解聘后离开⼈民警察⼯作岗位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合同制民警不符合上述⽂件规定,不能评授警衔。
三、1992年9⽉1⽇⾄1993年3⽉31⽇期间,从军队转业或从其他部门调⼊,担任⼈民警察职务的⼈员,如何评授警衔?在此期间从军队转业或从其他部门调⼊,担任⼈民警察职务的⼈员,1993年3⽉底之前均不评授警衔。
待⾸次评授警衔⼯作基本完成后,可以根据他们担任的⼈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批准授予警衔命令的时间,从他们担任⼈民警察职务之⽇算起;计算⼯作年限截⽌1992年8⽉31⽇。
四、1992年9⽉1⽇以后,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属于实⾏警衔制度的单位之间调动⼯作的⼈民警察,由哪个单位评授警衔?原则上由新调⼊的单位按其在1992年8⽉31⽇前担任的⼈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实施办法-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实施办法正文:----------------------------------------------------------------------------------------------------------------------------------------------------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实施办法(1994年6月20日)第一条为了做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警衔晋升培训,是为了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提高指挥和管理能力,更好地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
第三条在职人民警察由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必须经过晋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在职的人民警察,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不参加培训。
第五条警衔晋升培训实行离岗培训,培训时间为三个月。
在培训期间,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条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内容:政治理论、警察科学基本技能、劳动劳教业务知识;警督晋升警监的培训内容:政治理论、管理学与领导科学、劳改劳教管理工作理论。
第七条警衔晋升培训实行统一组织,集中管理的办法,坚持按需教学、学用一致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第八条警衔晋升培训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的方式。
警督晋升警监的考试工作,由司法部政治部负责;警司晋升警督的考试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负责。
第九条考试成绩合格的,培训院校应当作出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方面的鉴定,由司法部政治部颁发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限期补考一次,经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须再次参加培训。
警衔晋升培训成绩和鉴定材料要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警衔晋升培训所需经费应按现行财政体制申请专项经费,不足部分在劳改劳教业务费中按一定比例划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2.10.28•【文号】•【施行日期】1992.10.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199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警衔条例》)已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
这是完善我国人民警察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警衔制度对于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警衔条例》并参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人民法院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人民法院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司法警察。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各级人民法院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铁路、海事等专门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及经批准设立的其它法院的司法警察。
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目前有某种情况,如职务未定、出国留学进修、已连续病休2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正在受审查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
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
(二)不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已批准离休、退休或在1992年6月30日前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司法警察;已调任法院其它工作岗位的司法警察;合同制的司法警察;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到职的司法警察;已决定调离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二、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通盘考虑,全面衡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二监
其余条件。
三督
(1)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0年;
(2)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4年。
2
副
厅
级
二监
(1)任现职满6年、参加工作满22年;
(2)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
(3)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
一司
其余条件。
6
副
科
级
二督
(1)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6年;
(3)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
(4)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
一司
(1)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8年;
(2)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2年。
二司
其余条件。
7
科
员
级
三督
参加工作满30年。
一督
(1)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8年;
(2)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
一司
参加工作满18年。
(2)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30年。
三监
其余条件。
三督
(1)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6年;
(2)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
3
正
处
级
三监
(1)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
(2)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
(注:以上两条仅适用于基层监狱、劳教单位正处实职。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督
其余条件。
二员
其余条件。
二司
参加工作满8年。
二督
其余条件。
三司
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
(2)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
[新版]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表空白表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务司法警察
二○一二年九月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
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入党
时间
现任职务
初任法警时间
现任职级
任现职级时间
何时受何种奖、惩
历
任
主
要
职
务
组 织 鉴 定
所在单位
拟授警衔
意 见
建议授予同志三级警司警衔。
年月日(盖章)
审核单位
拟授警衔
意 见
经审核符合条件,同意所在单位意见。
年月日(盖章)
呈报单位
拟授警衔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拟授予同志三级警司警衔,请审批。
年月日(盖章)
批准机关
授予警衔
意 见同意,授衔时间从年月起算。年 月 日(盖章)
警衔命令
编 号
法衔令〔 〕 号
备 注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发《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发《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吉民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发《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民发[2008]53号)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颁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现将《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发各地,并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户籍在吉林省的下列对象:(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执行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实用文库汇编之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实用文库汇编之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一、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一)正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总警监。
(二)副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
(三)正厅级职务人员:现任部长助理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四)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五)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六)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七)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法院司法警察制度
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篇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日常制度第一条请示报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日常制度(一)司法警察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二)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
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
书面请示要规范,口头请示要有记载。
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对下级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三)发生突发事件、各类事故、司法警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以及在处置各类事件中所产生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四)必须定期向上级司法警察部门报告有关司法警察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对上级部署的工作,要及时汇报(:法院司法警察制度)落实情况。
第二条请假销假(一)下级司法警察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
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人民法院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三条工作交接(一)司法警察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
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司法警察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四条保密(一)司法警察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人民法院工作秘密。
(二)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泄密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三)在执法活动中非经允许,任何个人不得拍照、录像(音)。
篇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职责4-2.警务受领4-3.警务准备4-4.警务实施4-5.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职责5-2.警务受领5-3.警务准备5-4.警务实施5-5.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职责6-2.警力配备6-3.设施与装备配备6-4.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警务实施6-7.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拘传8-2.训诫8-3.强行带离8-4.罚款8-5.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职责9-2.基本原则9-3.组织领导9-4.警务准备9-5.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公安部关于印发《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发文单位:公安部文号:公通字[1992]113号发布日期:1992-9-7执行日期:1992-9-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49号文件),对各地和有关部门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经与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拟定了《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2年9月7日附: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一、如何理解“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是指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由人民警察编制编成的单位内现在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警察建制、警察编制、现任警察职务同时具备的,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二、“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门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从事指挥决策、监督保障和业务工作的人民警察”,具体是指哪些人员?从事指挥决策工作的,是指担任各级领导职务以及在办公厅(室)、指挥中心、机要通讯等单位工作的人民警察;从事监督保障工作的,是指在政工、纪检、监察、审计和警用装备物资、警察经费管理、机关行政管理等单位工作的人民警察;从事业务工作的,是指在侦察、情报、预审、治安行政管理、保卫、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管理、科研技术管理、法制、外事等单位工作的人民警察。
上述在编在职、具有干部身份的人民警察,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具体是指哪些人员?是指人民法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从事提解、押送案犯,送达法律文书,传唤当事人,执行拘留、拘传、搜查、遣送和其他强制措施,警卫法庭,执行死刑等工作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从事提解、押送、遣送、提讯人犯,传唤当事人,执行搜查、逮捕和其他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的司法警察。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方案]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4日,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前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
二、警衔的晋级(一)按期晋升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二)提前晋升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1.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2.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3.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选升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未达到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任现职满二年、现衔级满四年,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的,可选升一级警衔。
(四)晋职晋升1.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五)延期晋升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高检发[2004]2号二00四年一月六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一)首次授予警衔的范围首次授予警衔的人员,应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编在职、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并且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
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员。
(二)首次授予警衔的标准首次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首次授予警衔,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首次授予警衔的标准”的有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1)现任省人民检察院法警处处长,法警总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2)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1)现任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2)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评定授予武警警官警衔报告表(80K)
批准机关
意见
年月日
备注
评定授予武警警官警衔报告表
姓名×××
部职别武警湖南省××县消防中队学员
××××年××月
姓名
×××
诞生年月
××××、××
性别
×
现部职别
(专业技术职Hale Waihona Puke )武警湖南省××县消防中队学员
拟授警衔
少尉
入伍年月
××××、××
入党年月
××××、××
行政级别
文化
程度
入伍前学历
××
技术等级
及时间
入伍后学历
××
民族
×族
参加、指挥
作战情况
何时受何
种奖、惩
××××年××月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历
任
主
要
职
务
××××、××—××××、××武警湖南省××县消防中队战士、班长
××××、××—××××、××昆明消防指挥学校学员
自我鉴定
由学员个人填写。
×××(签字)
××××年××月××日
加盖支队党委印章年月日批准机关部职别武警湖南省县消防中队学员专业技术职务武警湖南省县消防中队学员拟授警衔少尉行政级别文化程度入伍前学历由学员个人填写
组织鉴定
××市消防支队政治处(盖章)
××××年××月××日
呈报单位
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建议授予×××同志武警××警衔,时间从××××年××月××日算起,呈上级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5.04•【文号】法发[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5.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通知(法发〔199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已于1997年4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九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9.01.06•【文号】•【施行日期】1999.01.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199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人民检察院”具体是指哪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指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派出人民检察院是指:省级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及其下属铁路运输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及其下属林区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及其下属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分院和垦区人民检察院;其他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置的派出人民检察院。
二、1995年7月1日至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开始之前,己经离、退休的检察官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可以根据检察官的等级的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其离、退休前所任检察官职务及行政职级确定检察官等级。
计算任行政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截止到其批准离、退休时间。
并在《评定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备注栏中注明其离、退休时间。
对1995年7月1日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开始之前,因换届或领导班子调整,被免除检察官职务,安排到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机关任职,现仍占用检察机关编制的人员以及因接近离、退休年龄被免除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参照上述办法确定检察官等级。
1995年6月30日以前己被免除检察官职务但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确定检察官等级。
三、检察官兼任司法警察职务并被授予警衔的,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职责不同,检察官不得兼任司法警察职务。
现任司法警察职务并被授予警衔的,不评定检察管等级。
晋升警衔审批表照片要求
晋升警衔审批表照片要求
晋升警衔审批表照片要求
晋升警衔审批表照片是晋升警衔申请书的附件,其照片要求很重要,也很严格。
首先,要求照片数量不能少于一张,并要求照片要直径3.5公分,其照片要求曝光正确,
清晰度高,照片必须在六个月内拍出来的。
其次,照片的像素比例要求300PX×400PX以上,头像大小要求为接近面部的正脸正面全
身彩色彩色照片。
照片要求男性正装,衬衣领部无皱褶、衣领必须立体挺括,无鞋带,身
着正装或西装。
妇女着正装、礼裙;头发紧贴头部,整齐梳理,不得使用假发; 照片必须是本人真实照片,不准化妆,不准穿太多个性饰物。
最后,申请人必须确保拍摄的照片清晰,这对申请人个人照片的审核和有效完成申请手续
非常重要。
晋升警衔审批表照片要求很严格,有助于完善晋升警衔审批程序,保证调度安全有效。
如果准备晋升警衔申请书,应根据照片要求提供清晰的照片,以便顺利通过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0.29•【文号】法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知(法发〔201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予颁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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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务司法警察
二○一二年九月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
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入党
时间
现任职务
初任法警时间
现任职级
任现职级时间
何时受何种奖、惩
历
任
主
要
职
务
组 织 鉴 定
所在单位
拟授警衔
意 见
建议授予同志三级警司警衔。
年月日(盖章)
审核单位
拟授警衔
意 见
经审核符合条件,同意所在单位意见。
年月日(盖章)
呈报单位
拟授警衔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拟授予同志三级警司警衔,请审批。
年月日(盖章)
批准机关
授予警衔
意 见
同意,授衔时间从年月日起算。
年 月 日(盖章)
警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