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试行)-黔教督(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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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公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等要向社会公示,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校,招生应统一纳入当地招生管理。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晋政教督办[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晋政教督办[2018]7号各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工作方案》(国教督办〔2015〕3号),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分标准》(国教督办函〔2018〕51号)。

现将我省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工作的意义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教育督导工作的创新举措。

自全省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实践创新,建立实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成为了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发展的有力抓手,服务教育改革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

继2017年太原市迎泽区被认定为第一批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以来,全省持续推进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工作,各地积极探索,努力建成一批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通过经验推广,充分发挥创新县(市、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水平全面提升,为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供保障。

二、创新县(市、区)的主要条件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的主要条件包括:领导组织、管理制度、督学队伍、开展工作、保障措施、督导方式、问责整改、结果运用等8个方面。

(一)领导组织有力。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教育督导机构,设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部门,统筹领导组织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

湖北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鄂教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湖北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2]3号)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江汉油田教育集团: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深化教育督导制度改革,探索教育督导工作网格化管理,实现对学校的全覆盖、全方位和全过程督导,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的工作要求,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本区域内督学责任区建立和督导队伍建设情况于2012年6月底书面报省教育厅督导办,联系电话:************(传真)。

附件:湖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附件:湖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督学责任区是指根据市(州)、县(市、区)教育管理职能和乡镇(学区)、学校分布情况,将市(州)、县(市、区)所有中小学校划分而成的若干个工作片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中等及中等以下公办和民办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二章督学责任区的设立第三条市(州)、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所辖行政区划或学校隶属关系分别设立若干督学责任区。

市(州)责任区督学负责市(州)直属中小学校的督导,同时对县(市、区)督学责任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市、区)督学责任区一般以乡镇(学区)为单位设立。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湘办〔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20〕25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一)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重大问题,发布重大教育督导报告,聘任兼职督学。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主任,省人民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教育厅厅长任副主任。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团省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xx〕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晋政教督办〔20xx〕4号),切实做好我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目标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县(区)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二、督导评估的原则(一)以评促建。

推动各县(区)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二)客观公正。

以幼儿园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评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实效。

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三、组织领导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由大同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市教育局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专门成立了督导评估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督导评估工作(附件1)。

四、督导评估的范围全市所有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附设幼儿班、幼教点。

五、督导评估的周期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督导评估范围,由县级教育督导部门每年组织开展自评。

2.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每年对辖区内三分之一的幼儿园、附设幼儿班、幼教点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3.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市直幼儿园及县(区)自评情况适时进行重点抽查。

六、督导评估内容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附件3)。

1.办园条件(250分):主要考察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各省辖市教育局: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64号)精神,针对目前我省幼儿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各类幼儿园(班)的审批和年审制度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下同)的审批,由各级主管基础教育的部门负责。

省负责制定幼儿园的审批条件,宏观指导全省的审批工作,具体负责公办幼儿园改制的审批。

省辖市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安排辖区内的审批工作,同时负责制定幼儿园的审批办法,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审批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辖区内使用的办园许可证。

县(市、区)根据省、市两级的有关要求,具体负责辖区内幼儿园的审批工作,受理符合审批条件的幼儿园的申请,组织力量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符合审批条件者,颁发办园许可证;对暂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考察、评估。

为此,各地应对本辖区的幼儿园重新进行办园资格的审批,颁发新的办园许可证。

为了搞好审批工作,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河南省农村学前班基本条件(试行)》。

由于各地经济、教育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别较大,请各省辖市对《河南省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河南省农村学前班基本条件(试行)》进行细化,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审批条件,指导所辖县(市、区)开展审批工作,确保2005年3月底前完成审批任务。

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履行审批手续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河南省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河南省农村学前班基本条件(试行)》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以便今后及时修订。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降低辍学率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降低辍学率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降低辍学率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黔教基发[2012]414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降低辍学率的紧急通知(黔教基发〔2012〕414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近日,各媒体相继报道:“16日清晨,5名10岁左右的男童,被发现死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区一处垃圾箱内。

经当地公安部门初步调查,5名男孩是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

”这一事件,对我省的形象带来不良的影响。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赵克志书记批示:“(1)进一步确定死因对社会公布,并做好善后工作。

(2)5名孩子都是辍学,这就是我们的教育。

省教育厅要组成专门小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举一反三,狠抓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降低辍学率。

”为切实落实赵克志书记重要批示,进一步提高我省义务教育巩固率、降低辍学率,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2009年,我省“两基”工作通过国家督导检查,义务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了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问题,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民素质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我省虽然如期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目标,但总体水平低、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依然突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现象有所反弹,个别县(市、区)、个别学校辍学率偏高,部分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后成为城市滞留儿童或流浪未成年人,巩固义务教育成果任务仍十分繁重。

巩固义务教育成果、降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确保所有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是提高人口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奠基性工作,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体现,是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小学校的重要职责。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团: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教育规划纲要对中小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同时对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有效地促进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办学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新时期学校督导评估的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育人为本是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促进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是新时期赋予教育督导的重要任务。

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评估的法律职责,使学校督导评估真正成为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学校督导评估的目的是:督促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促进学校深化改革,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引导社会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关心和支持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学校营造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学校督导评估的原则是: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

把教育教学工作是否适应学生发展需要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主要标准;坚持以学校发展为重。

既重视学校工作的结果,更要注重教育教学的过程;坚持规范和创新相统一。

既要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又要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二、把握重点,突出学校科学管理和内涵发展的主要内容(四)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办学。

重点督导学校制定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学校自评制度和质量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校务公开、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等情况。

(五)有效使用资源,提高管理效率。

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方案

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方案

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方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中小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同时对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为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制定方案,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方案,欢迎阅读。

篇1: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方案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试行)》(教督办[20XX]1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增强中小学推进素质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学生发展为本、以促进学校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的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提升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水平。

二、基本原则发展性原则: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把全体学生发展和每一个学生全面发展作为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准。

主体性原则:以促进学校发展为目标,引领学校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强化学校在督导评估中的主体地位。

全面性原则:坚持面向每一所中小学校,以全面评估辖区内的学校为根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个性化原则:鼓励学校在依法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发挥优势,办出特色,示范引领区域内素质教育实施。

动态性原则:获得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荣誉的学校,每五年复查一次,对存在的问题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学校,取消其示范学校称号。

三、适用范围《方案》分普通高中、初中、小学三个评估体系。

每个评估体系分为办学思想、制度建设、办学行为、德育工作、教学工作、办学成效等6个A级指标,19个B级指标,41个C级指标。

各指标体系适用于相应层次的各类学校。

四、评估程序1、成立督导组,提前向学校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2、接受并审核学校自评报告。

3、采取听课测试、问卷调查、访谈座谈、校园观察、查阅资料等方式,进校全面收集信息。

在落实省教育工作专项督导反馈意见调度会议上的讲话

在落实省教育工作专项督导反馈意见调度会议上的讲话

XXX同志在落实省教育工作专项督导反馈意见调度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市政府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调度部署落实省对我市20XX年教育工作专项督导反馈意见,推进有关问题加快整改,切实加以解决。

刚才,召华同志传达了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XX市20XX年教育工作专项督导的反馈意见》,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教育局、财政局分别作了表态发言。

会议还印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对我市20XX 年教育工作专项督导反馈意见的通知》,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整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各市教育工作进行年度督导评估是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依照《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开展的,是推进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于今年X月对我市20XX年度教育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主要督导了学前教育和督导整改两个方面的内容。

期间,抽查了XX区、XX县的X个镇(街)的XX所幼儿园,并对X所“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园所建设情况进行了实地查看。

另外,抽查了包括XX县部分中小学在内的XX所中小学,对督导整改情况进行了查验。

督导结果,我市学前教育工作位列第XX名,督导整改位列第X名,成绩很不理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在全省的位次极不相称。

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申长友市长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努力提高我市教育工作水平。

省政府反馈意见指出,我们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主要是非公办幼儿教师待遇偏低;市本级安排的幼儿园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了市直幼儿园,未向农村幼儿园安排;部分县(区)幼儿教师培训经费投入较少;存在不规范收费行为。

二是学前教育办园水平仍需不断提高。

主要是幼儿园内部设施配备缺口较大;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三是学前教育师资配备不足,仍需加大培训力度。

主要是幼儿师资配备不足;部分幼儿园教师素质偏低,持证率不高。

四是督导整改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根据国家、省、湛江市的部署,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2〕7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教督函〔202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府教督函〔2022〕77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启动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开展2022年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现将督导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情况按照教育部幼儿园办园犯罪行为督导评估系统建议,本次办园犯罪行为督导评估重点为办园条件、安全卫生、复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五个方面。

我市设立了由督学、幼教专干、幼儿园园长、幼儿园骨干教师共同组成的市督导评估组,非政府全市幼儿园积极开展自查Benfeld,并对列为2022年督评范围的幼儿园展开实地督评,督评完结后构成督导评估意见反馈意见。

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采取措施展开自查全面落实。

通过督导,促进幼儿园加强管理,规范办园犯罪行为,确保幼儿身心健康、欢乐蜕变,推动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发展,不断提升学前教育办园质量。

二、评估情况2022年我市督导评估列为今年督导评估任务的幼儿园131所、县级初评幼儿园4所。

列为今年督导评估任务的131所幼儿园中,公办幼儿园33所,民办幼儿园98所;普惠性幼儿园80所,非普惠性幼儿园51所。

按教育部幼儿园办园犯罪行为督导评估系统规定,督导评估总分值为1000分后,其中办园条件250分后、安全卫生200分后、复育教育200分后、教职工队伍250分后、内部管理100分后。

950分后以上为“杰出”,850分后—950分成“较好”,750分后—849分成“合格”,750分后以下的为“不合格”。

当年出现关键性安全责任事故的,推行“一票否决”。

(一)良好等次:廉江市城北街道汇星幼儿园、廉江市新世纪万科苑幼儿园、廉江市石岭镇昌发幼儿园、廉江市东升农场阳光博士幼儿园等11所,占比8.4%。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教督〔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已经2023年第30次教育部党组会(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3年12月29日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教育督导条例》以及教育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幼儿园树立科学保教理念、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基本原则:(一)树立正确导向。

将落实立德树人成效作为督导评估根本标准。

引导幼儿园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成长。

(二)注重条件支撑。

将是否配置适宜幼儿发展的教育资源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基本内容。

注重评估幼儿园在园舍场地、游戏材料、环境创设和教职工队伍等方面的达标情况,引导幼儿园创设丰富适宜的环境。

(三)促进规范办园。

将招生收费、内部管理、队伍建设、膳食管理、安全防护、卫生保健等办园行为纳入督导评估范围,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幼儿园在安全卫生、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责任,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黑政办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7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3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6年10月24日)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一)规范公办学校转制。

从2006年起,各地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

对已经批准转制实验的公办中小学(含民办公助校、公办民助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

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转制学校,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实行“四独立”(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目前尚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要在2007年6月底前达到“四独立”要求;2007年6月底前仍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届时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并随着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增加,逐步降低收费标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完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完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完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7.30•【字号】鲁教督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完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的通知鲁教督字〔2022〕1号各市教育(教体)局、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督导责任区(以下简称督导责任区)建设,完善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督导责任区建设,建立健全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是完善教育督导职能,推动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的重要途径,对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规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将加强督导责任区建设和完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作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上下联动、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督导责任区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教育督导工作实效,推动和保障我省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督导责任区建设(一)科学设置督导责任区。

督导责任区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全面覆盖、务求实效”的原则,在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

省以设区市为单位,设置16个省级督导责任区,每个督导责任区配备5名省督学或省教育督导员。

各市结合所辖县(市、区,含功能区,以下统称县)数量和教育规模,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安排,合理设定市级督导责任区,市级督导责任区一般以县和直属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置,每个督导责任区配备省、市督学或教育督导员不少于3人。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教督办[2016]4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特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11月30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是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四条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注重实效。

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

(三)公开透明。

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督导内容第五条组织管理(一)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市、县级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学校督导工作方案(最新)

学校督导工作方案(最新)

督导是专业训练的一种方法,它是由机构内资深的工作者对机构内新进入的工作人员、一线初级工作人员、实习学生及志愿者,通过一种定期和持续的督导程序,传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术,以增进其专业技巧,进而促进他们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活动。

看看学校督导工作方案三篇,仅供参考!学校督导工作方案1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全区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以“四个转变”切实加强对学校的监督、指导、评估和服务,全面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升学校现代化管理水准,为推动我区教育事业规范、内涵、科学、优质均衡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1.做好迎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国家监测、复查工作,确保指标、数据达标。

2.积极申报“省级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确保申报成功,顺利通过评估验收。

3.做好迎接“新一轮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省级抽查工作。

4.深入推进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责任督学进校开展“一日督导”。

5.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完善第三方评价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向第三方评价机构购买服务,分别选择1所小学、1所中学进行试点。

6.探索建立学校发展性评价制度,扎实开展综合性、专题性、需求性、随机性督导评估,严格执行“五严”规定,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三、工作措施1.坚持“四个”转变(1)推动督导职能由“重督查”向“重指导”转变,以优质的督导服务助力学校科学发展。

(2)推动督导内容由“全面”向“局部”转变,由关注规范办学行为的全面督查,转向制约学校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学校急需解决的问题,聚焦学校发展,解决实际诉求。

(3)推动督导对象的主观参与度由“被动”向“主动”转变,探索建立学校主动申报制度,量身定制个性化督导方案,按需督导,柔性调控,切实提高督导工作的实效性。

指导学校在客观分析学校现有基础上,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督导室要把握好规划的方向性、发展性、可行性。

(4)推动督导主体构成由“单主体”向“多主体”转变,逐步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委托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切实提高督导工作的客观公正和生命力。

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开展校(园)长综合督导评估,要坚持正确导向,发挥督导评估的指挥棒作用,落实“五育并举”,坚持发展性评价,着力解决广大中小学和幼儿园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与学前教育办园行为评估、基础教育质量监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巡视巡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的协调,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要体现因地制宜,既强化对校(园)长履职的统一要求,又充分考虑地区和学校的差异性,推动办出特色。

要创新方式方法,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明察暗访相结合、定性定量相结合等方式,优化工作流程,确保督出效果。

《意见》明确,校(园)长综合督导评价对象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含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包括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意见》从党的建设、立德树人、学校治理、教师工作、规范办学、安全卫生、满意度调查等7个方面,明确了综合督导评估的重点。

同时,针对幼儿园园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普通高中学校校长分别制定了督导评估参考要点。

各省份可结合实际,在参考要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督导评估指标。

既强化了综合督导评估的国家统一要求,又给各地留下了充足空间,确保符合地方和学校实际。

《意见》对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综合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作出安排,并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职责、综合督导的实施程序、试点要求、工作要求、督导评估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有效发挥校(园)长综合督导评估的作用,《意见》特别强调: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要将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报告,作为办学情况诊断、重大决策、校(园)长考核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将综合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校(园)长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校(园)长,要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进行严肃问责;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公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4•【字号】豫政[2004]47号•【施行日期】2004.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4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关于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3]36号)精神,现就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提出以下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重在落实责任、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原则。

二、督导评估的范围和对象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对象是县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一)领导职责。

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

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县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

制定促进县域内务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予以保障。

建立县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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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试行)
黔教督…2011‟3号
各市(州、地) 政府(行署)教育督导室、教育局:原国家教委《普通中小学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教督…1997‟4号)颁布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积极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在推进素质教育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总体来说,我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的制度化程度还不高,体系框架有待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特别是面对国家和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的基础教育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学校督导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就我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学(含幼儿园、职业中学)(以下简称学校)督导评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开展学校督导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对学校开展督导评估对于督促和指导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和实现教育公平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明确督导评估的范围和周期
学校督导评估范围是:全省普通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

学校督导评估要涵盖本行政区域内的每一所学校。

市(州、地,以下简称市)、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县)每3-4年完成对本辖区学校的一轮督导评估,学校的自查自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三、构建科学、有效的督导评估体系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遵循“以校为本,发展特色”的理念以及“一把尺”和“多把尺”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总体要求下,结合本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学校之间的差异性和发展的不同需求,按各类学校的特点分别制定督导评估体系,促进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四、健全规范学校督导评估制度
(一)完善学校自查自评制度。

教育督导机构要指导和帮助学校完善自查自评制度,强化学校的自我约束机制。

在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时,要将自查自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将自查自评结果的真实程度作为督导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督导报告制度。

要逐级建立和完善督导评估报告制度,加强经常性的信息沟通。

学校每年应将自查自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相应教育督导机构,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将学校督导评估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总结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根据需要对下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和学校报送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三)建立和完善督导结果通报和公报制度。

各地要认真研究学校督导评估结果公开的具体方式和基本程序,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督导评估结果的通报公报制度,以加强社会监督,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发展,引导社会全面客观地评价学校,营造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建立和完善督导评估结果运用制度。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行政部门要重视和正确运用督导评估结果,并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和调整教育资
源、奖评学校和考核校长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和完善限期整改制度。

教育督导机构要针对学校存在的突出问题,下发限期整改意见书。

对涉及政府行为的问题,整改意见应同时送达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以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帮助和支持学校发展。

(六)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

市、县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形成覆盖全省的教育督导网络;规范督学责任区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督学责任区工作的具体任务,完善督学责任区工作的考核机制,落实督学责任区工作的保障措施,促进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五、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与完善中小学督导评估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07‟1号)文件精神,加强统筹,协调好督导机构与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关系,对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实行归口管理,由教育督导机构“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业务部门从各自的职能出发,积极参与和配合,既分工又合作。

除必要的专项督导评估外,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办学条件、教育经费、校长教师、教学管理、教育质量、安全、卫生等内容整合纳入学校督导评估体系,避免各类督导、检查、评估及验收的重复、交叉给基层学校带来负担和对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干扰,使学校督导工作逐
步走上科学、规范的轨道。

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实行省、市、县三级分工负责,以市、县为主的学校督导评估管理体制。

省级督导部门主要负责相关办法、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的制订,对各地开展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负责高中阶段学校督导评估,并监督指导县级对义务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

县级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督导评估,并指导义务阶段学校、幼儿园自查自评工作。

要通过落实各级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校督导评估的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为开展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创设必要的工作条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提高督学队伍质量
各地要按《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能适应学校督导工作需要的督学队伍。

要建立和完善督学培训制度,提高督学培训的实效性,努力提高督导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七、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学校督导评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学校督导评估工作中要坚持做到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纪律严明、廉洁自律,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不干
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学校督导工作有效顺利开展。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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