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税局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办公类电子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办公类电子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办公类电子设备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办公类电子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办公类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机等。
第四条办公类电子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办公类电子设备使用人有权使用所需的设备资源,并有义务保护设备资源并合理使用。
第六条办公类电子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应遵循科学、经济、实用和环保的原则。
第七条办公类电子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由专人负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八条办公类电子设备的使用人应对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故障和问题进行及时报修和反馈。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九条办公类电子设备的使用人应仔细阅读和遵守设备的使用说明,按照正确的方法操作设备。
第十条办公类电子设备的使用人应妥善保管设备及其附件,并定期进行设备的清洁和整理。
第十一条办公类电子设备的使用人不得私自拆卸、改装设备,不得盗用和私自传播他人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办公类电子设备的使用人应定期备份重要工作文档和数据,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第十三条办公类电子设备的使用人应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更新软件和防病毒程序。
第十四条办公类电子设备的使用人应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办公类电子设备的使用人应妥善处理设备的废物和废弃物,遵守环保相关的规定和政策。
第三章监督和措施第十六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电子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并组织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发现办公类电子设备使用不当或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通知相关责任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损坏或盗用办公类电子设备的使用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发现办公类电子设备存在安全漏洞或问题的,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税务工作的正常运行,保护国家税收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税务征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数据分析系统等。
二、安全管理责任(一)税务机关应当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对系统安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三)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职责,不得擅自泄露系统账号和密码,不得利用系统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三、系统建设与运维安全(一)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安全需求分析和风险评估,确保系统具备相应的安全功能和防护措施。
(二)选择具备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供应商进行系统开发和集成,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系统上线前,应当进行严格的安全测试和验收,对发现的安全漏洞及时进行整改。
(四)加强系统运维管理,建立运维管理制度和流程,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备份和维护,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安全事件。
四、网络安全(一)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采取访问控制、入侵检测、防火墙等安全技术措施,保障网络安全。
(二)对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进行隔离,限制外部网络对内部网络的访问,严格控制内部网络用户的访问权限。
(三)加强网络设备的管理,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安全配置检查和更新,防止网络设备被非法入侵和控制。
(四)对网络传输的数据进行加密,保障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五、数据安全(一)建立数据管理制度,明确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和销毁等环节的安全要求。
(二)对重要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如加密存储、访问控制、数据备份等。
(三)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并对备份数据进行定期恢复测试,确保备份数据的可用性。
公务电脑管理制度
公务电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电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工作效率,保护信息安全,维护信息资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二条公务电脑管理工作由本单位信息化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管理范围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领导干部、职工和外来人员使用的公务电脑。
第四条公务电脑指为完成工作任务而配备给领导干部、职工使用的计算机设备,包括台式机、笔记本、平板等。
第四章管理原则第五条公务电脑的管理实行统一配置、分类管理、定期审查的原则。
第六条公务电脑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密制度和单位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办公需要使用。
第七条公务电脑的使用人员应当爱护机器设备,不得私自更改或拆卸计算机硬件。
第五章管理责任第八条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公务电脑管理职责,对所负责的公务电脑使用情况负责。
第九条信息化技术部门负责公务电脑的选购、配置、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十条其他部门负责对所负责的公务电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配置管理第十一条公务电脑的配置应当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保证正常工作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公务电脑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公务电脑的定期备份工作由信息化技术部门负责进行。
第七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使用公务电脑的人员应当使用单位分配的账号和密码登录,不得私自更改。
第十五条使用公务电脑的人员应当遵守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下载或安装未经审批的软件。
第十六条使用公务电脑的人员应当定期清理垃圾文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工作效率。
第八章审查管理第十七条审查工作由信息化技术部门负责,对使用公务电脑的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查。
第十八条对使用公务电脑的人员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上报,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需修改,须经本单位领导决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本单位信息化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作者:————————————————————————————————日期: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国税发【199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税务系统区县级计算机机房建设技术规范
税务系统区县级计算机机房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区县级计算机机房(以下简称“机房”)建设标准,确保各类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有效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指导全国税务系统内的区县级机房建设工作,做到“经济合理、实用可靠”等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区县级单位新建、改建及扩建机房的工程设计技术要求。
新建机房应按照本规范执行;改扩建机房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机房在信息系统运行期间,应提供安全、可靠和稳定的物理运行环境,在场地设备冗余能力范围内尽量避免因设备故障而导致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第四条机房的设计应遵循前瞻性、扩展性和可管理性原则,充分考虑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以确保各单位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本规范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并考虑全国税务系统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不具备标准机房建设条件的区县级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采用集成式一体化机柜。
第二章选址及布局第七条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电力供给稳定可靠,交通通信便捷,自然环境清洁;(二)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三)应远离水灾和火灾隐患区域;(四)应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五)应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第八条机房应配备专用独立房间,设备摆放区域应与人员办公区域分离,设备摆放区域面积可按照所有机柜投影面积的5-7倍设定,机房室内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2.6m。
第九条机房应设置安全出口。
机房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开启。
第十条机房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在确定机房位置时,应对设备运输、管线敷设、雷电感应和结构荷载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经济比较;宜具备安装机房专用空调室外机的土建条件。
第十一条机房的设备布局应满足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安全、设备和物料运输、设备散热、安装及维护的要求。
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计算机设备的管理,提高计算机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护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算机设备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计算机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护计算机设备的安全。
第二章计算机设备的登记管理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对所有计算机设备进行登记,形成完整的计算机设备登记表。
第五条计算机设备的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计算机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购买日期、购买价格、存放地点、使用人员等。
第六条计算机设备的登记表应当由计算机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和更新,并及时报备相关部门。
第七条计算机设备管理员应当定期对计算机设备进行清查,并及时更新登记表。
第八条计算机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报废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更新计算机设备登记表,报备相关部门。
第三章计算机设备的使用管理第九条计算机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业务需要,不得擅自将计算机设备用于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使用计算机设备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熟悉计算机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计算机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计算机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设备的使用规程进行操作,并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计算机设备的使用人员不得私自更改设备的设置、操作系统、配置等,如需更改应当事先报备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计算机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合理利用设备资源,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四章计算机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计算机设备的保密信息应当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十六条计算机设备的存储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的病毒扫描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没有被恶意软件感染。
第十七条计算机设备的存储设备应当设置访问权限,仅限相关人员访问。
第十八条计算机设备的存储设备应当定期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第十九条计算机设备的防火墙和安全系统应当及时更新和维护,保证设备的安全性。
计算机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计算机设备采购管理办法1. 引言计算机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指导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在采购计算机设备时的操作和程序,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在采购计算机设备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包括需求确认、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接收验收等。
3. 采购流程3.1 需求确认在开始采购计算机设备之前,首先需要明确采购需求。
需求确认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类型、规格、数量、配件要求等。
采购单位可以通过编制采购需求确认表、编写采购需求文件等方式来明确需求。
3.2 供应商选择根据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选择供应商:•公开招标:公开向社会公开征集供应商,进行竞争性招标,选择最具综合实力的供应商;•邀请招标:根据采购需求,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单一来源采购:根据特殊情况,选择符合要求的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
3.3 合同签订在选择供应商之后,采购单位需要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约定的交付期限、支付方式等条款。
3.4 设备交付与验收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交付计算机设备,并由采购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包括对设备数量、规格、质量等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的约定。
4. 采购管理4.1 采购计划采购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采购。
采购计划应根据财务预算和采购需求进行编制,确保采购工作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4.2 采购备案采购单位在进行计算机设备采购前,应根据规定将采购计划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采购计划的基本信息、预算来源等。
4.3 采购过程管理采购单位在进行采购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采购工作的合规性。
采购过程管理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的接收与开标、评标与中标、合同签订等。
5. 监督与管理5.1 监督机构在计算机设备采购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构应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监督采购工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信息化设备使用维护和报废管理办法
省局机关信息化设备使用、维护与报废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局信息化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利用效率,根据《XX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设备指归属局机关的机房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存储以及网络安全产品与个人使用的终端及其相关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打印机、传真机)等。
二、机房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存储以及网络安全产品等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由信息中心负责,并通过政府采购选择专业公司负责运维保障。
三、个人使用的终端及其相关设备的维修维护,由省局办公室与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四、个人使用的终端及其相关设备使用人(下称设备使用人)即为该设备管理人,对设备的管理负有全部责任,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借出、挪用、调换或调出设备;不得有私自拆装、添加零配件或修改网络设置等可能影响设备、网络正常使用的行为;不得违反效能管理规定,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系统。
五、设备使用人在机关处室内调动的,设备原则上实行“机随人走”,由使用部门提出,进行归属使用部门变更登记。
六、设备使用人调离本机关或退休,使用人所在部门负责在15日内收回其所配置使用的终端或相关设备,向局办公室办理交退手续。
如需继续留作本部门其她人员使用的,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会同财装处办理变更登记。
七、个人使用的终端及其相关设备需维修维护时,由信息中心组织鉴定,在保修范围内的由信息中心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不在保修范围内的,使用部门应当实事求就是地填写《XX局机关计算机等设备维修申请》,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由信息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局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后,再进行维修维护。
八、信息化设备报废就是指设备超出使用年限等原因无法再使用,进行报废处理。
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设备,列入设备报废处理,按局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程序办理。
1、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2、因故损坏且经鉴定无法修复的;3、设备老化,维修费用过高,不具有维修价值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6.05
•【文号】国税函[2006]515号
•【施行日期】2006.06.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6]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巩固政府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建立使用正版软件的长效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维护计算机和软件市场秩序,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采购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按照文件要求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
在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时,应当将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作为采购计算机产品的必备条款,否则产品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处理,严禁未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办公设备进入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
采购市场。
在采购项目招标前应当按照预算要求做好项目预算,确保采购资金的落实。
附: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五日。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是为加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国家税务管理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应对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等信息安全威胁,规范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行为,提升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效率和安全水平。
二、安全标准1.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要求;2.对涉及国家税收秘密的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标准要达到国家最高级的保密等级。
三、安全控制措施1.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建立存取控制机制,授权合法用户访问和操作系统,对于非法用户必须进行限制和拒绝访问;2.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必须建立,保证系统数据安全和灾难恢复能力;3.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安装防火墙,防止未经授权的外部访问;4.定期进行系统漏洞扫描和修复,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5.加强对系统管理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不滥用权限;6.提供用户安全意识培训,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四、安全审计对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审计,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时及时处理,确保系统安全。
五、应急处理1.建立完善的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包括网络攻击、病毒攻击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2.平时进行系统备份,确保在发生灾难事件时能够迅速恢复;3.设立应急处置小组,及时处理系统安全事件,并追踪和分析安全事件原因。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宣传教育1.加强对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用户的安全意识;2.定期发布安全警示,提醒用户注意网络安全和信息泄露风险。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对于已有的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在一年内进行整改,逐步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计算机管理办法
计算机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已经成为我们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为了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公司的信息资产,特制定本计算机管理办法。
一、计算机设备管理1、公司所有计算机设备(包括台式机、笔记本电脑、服务器等)均应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并建立设备档案。
设备档案应包括设备的型号、配置、购买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员等信息。
2、计算机设备的采购应根据公司的需求和预算,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进行采购。
采购应选择正规渠道,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3、新购计算机设备应由信息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配置、性能等。
4、计算机设备的使用应遵循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拆卸、更改设备配置。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更改,应经信息部门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5、计算机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清洁、杀毒、软件升级等。
维护工作由信息部门负责,使用部门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6、对于故障设备,使用人员应及时向信息部门报告,由信息部门安排维修。
维修过程中应做好数据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7、计算机设备达到报废标准的,应按照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报废处理。
二、计算机软件管理1、公司计算机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软件、业务软件等。
所有软件应进行正版化管理,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2、软件的采购应根据公司的需求和预算,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进行采购。
采购应选择正规渠道,确保软件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3、新购软件应由信息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内容包括软件的版本、功能、兼容性等。
4、信息部门应负责软件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使用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
5、对于重要软件,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备份工作由信息部门负责,使用部门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6、软件的升级应根据公司的需求和软件厂商的通知,由信息部门统一安排。
升级过程中应做好测试工作,确保软件的稳定性和兼容性。
税务机房管理制度
税务机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机房管理,保障税务机房正常运作和数据安全,提高税务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税务机房是税务部门进行数据处理、存储与传输等工作的重要场所,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三条税务机房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房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税收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直接管理、操作及维护税务机房的人员。
第五条税务机房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房安全管理、设备维护管理、数据管理、应急预案管理等。
第二章机房安全管理第六条税务机房应设有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严格控制机房内人员出入,确保机房安全。
第七条进入税务机房的人员必须佩戴有效证件,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入内,并记录入库登记。
第八条税务机房应安装监控设备,全天候监控机房内外的情况,保障机房的安全。
第九条禁止在税务机房内吸烟、饮食等,严格控制机房内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保证机房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税务机房内禁止私自携带移动存储设备、无线网络设备等,保障数据的安全。
第三章设备维护管理第十一条税务机房设备维护由专门的维护人员负责,定期对机房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设备维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熟悉税务机房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第十三条对于出现故障的设备,应及时报修、通知,并尽快进行处理,保证机房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更换或升级的设备,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采购和更换,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五条税务机房数据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第十六条对于重要数据和敏感信息,应加密存储,设置访问权限,防止数据泄露和不当使用。
第十七条对税务机房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数据备份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八条禁止私自复制、移动或删除税务机房内的数据,禁止私自外传税务机房的数据。
国税局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国税局计算机设备管理方法国税局计算机设备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国税局计算机设备的管理,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牢靠运行,订立本方法。
第二章机房建设与环境管理第一节机房建设国税局计算机设备所在的机房应建设在安全、牢靠的场所,保证设备运行环境的稳定与安全。
机房应当有防火、防盗、防水等安全防护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防护设施完好可用。
机房应当有充分的电力、空调和网络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机房温度应保持在15℃-28℃范围内,相对湿度应掌控在40%-60%范围内。
机房应当设置紧急备用电源和UPS,保障设备在停电或故障时能够正常运行。
第二节环境管理机房应建立环境监控系统,对机房内温度、相对湿度、粉尘、噪音等环境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并保持机房的清洁卫生。
机房内禁止吸烟、饮食、乱扔物品等不文明行为,保持机房内的安全和乾净。
第三章计算机设备管理第一节设备管理国税局计算机设备应采纳统一管理的方式,订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全面落实设备台账和清单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清点和盘点,保证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更新。
全部进入国税局计算机设备的都应当安装防毒软件和用户身份验证系统,确保设备的安全牢靠。
第二节网络管理国税局计算机设备应统一接入网络,确保网络的安全和稳定。
网络应进行相应的管理,包括网络拓扑结构的规划、网络设备的配置及管理、网络带宽的管理及应急响应等。
应当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发觉并适时解决网络安全隐患。
对于异常流量的暴增或系统资源攻击等网络安全威逼行为,应当实行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保障计算机设备和网络安全。
第四章设备维护和更新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维护和更新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和维护。
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功能稳定、安全,适时排出故障和风险隐患。
设备维护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两年。
设备更新应依照年度计划实施。
应有完善的设备更新评估流程,评估设备的使用寿命、服务质量及维护和修理成本等因素,订立合理更新方案,避开由于设备性能过时带来的风险。
机关计算机使用管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机关计算机使用管理办法一、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管理1、计算机相关耗材管理集团机关各部室日常计算机使用耗材,包括:墨盒、光盘等方面的购置,需先填写《购买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及耗材申报单》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不同机型配置及集团整体网络系统需要提出意见,报集团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出办理通知单,由保卫物业部负责购置。
2、计算机硬件配置。
机关各部门使用计算机显示器、主机、键盘、鼠标等各类硬件需要升级或购置,需由使用部室提交购置、升级申请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集团整体网络需求和业务工作需要,结合计算机自身配置情况,与技术维护单位共同提出意见,报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出办理通知单,进行相应硬件设备调整或由保卫物业部购置。
3、计算机日常维修各部门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维修前需填写《计算机维修申报单》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与计算机维护单位共同提出解决方案。
在送修前相关部室应将硬盘中的重要数据或文件清除,确保无涉密信息。
在维修过程中需更换、添加或减少硬件,经请示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出办理通知单,计算机维护单位协助办理。
4、集团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的财产管理统一由保卫行政部负责。
各部室要配合保卫行政部做好财产确认,以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二、计算机病毒防治1、在使用他人计算机软盘、光盘、移动存储等信息存储设备前,必须先进行病毒检查,确信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2、集团所有计算机的软、硬件资源必须用于与集团有关的业务范围,除通过办公室找有关技术部门给各部门安装的软件、硬件,及本部门工作专业软件外,未经主管领导许可,不得加载安装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擅自改变机器的配置与系统设施。
3、严禁在集团计算机上玩电子游戏。
4、每周各部门对所使用计算机最少进行一次病毒检查,如发现计算机病毒,及时清除。
5、各部门现存笔记本电脑,需到办公室统一安装网络版杀毒软件。
各部门需设一人负责本部门笔记本电脑的保管及使用,同时负责每周通过集团局域网对笔记本电脑进行杀毒及杀毒软件升级。
机关单位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范本1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局计算机设备的管理,确保用现代信息技术支撑税务稽查工作,提高整体信息化水平,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系统设备管理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系统设备维修维护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设备配置原则和标准(试行)》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设备配置原则和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设备采购第一条我局计算机设备的采购由业务科提出设备预算和采购需求计划,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由办公室报市局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业务科根据我局工作的需求和各科室计算机使用设备的现况,提出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计划。
计算机设备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服务器、台式机、笔记本、打印机等主要计算机设备以及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设备。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三条业务科负责按照我局提出的采购计划或市局反馈的设备购买清单进行核对,确保采购需求计划的落实。
第四条采购的设备到货时,业务科负责对设备进行验货、核对、登记和入库工作。
第五条业务科依据货物清单对新进设备进行登记,并同时将货物清单复印一份给办公室留存。
办公室接到货物清单复印件或市局下发的“固定资产转移单”后,做好我局的设备固定资产账簿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计算机设备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办公室负责全局资产设备的账簿管理;业务科负责设备资产入库、调配、在用、库存情况的登记;各科室负责本科室设备资产的使用、调配情况登记。
每半年办公室、业务科和各科室对资产情况进行核实,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章设备配发第七条我局计算机设备的配发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设备配置原则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并结合各科室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八条设备入库后,业务科按各科室的计算机设备实际分布和使用情况提出分配意见,报主管局长或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后,业务科负责实施分配。
第九条配发的设备出库时,业务科登记机器名称、序列号、核准配发数量和种类,由各科内勤或计算机管理员在“设备领用单”(附件一)上签字确认,领取发放的计算机设备。
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安全管理规定
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安全管理规定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配备使用和安全管理规定第1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的安全管理,规范市局机关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配备标准与领用流程,根据《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国税发〔2021〕66号),并参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配备使用和安全管理规定》(川地税发〔2021〕53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应遵循《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国保发〔2021〕13号)要求执行。
第3条本规定所称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主要是指为局机关工作人员配备,直接用于办公的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以下简称设备及软件),具体包括:各种计算机、计算机相关软件、计算机外围及网络设备、计算机安全设备及计算机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不包括局办公室管理的涉密设备及软件。
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
计算机相关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等。
计算机外围及网络设备包括电源设备、备份设备、显示器、打印(复印)机、刻录机、扫描仪、集线器、交换机、路由器、存储设备(移动存储介质)等。
计算机配件包括硬盘、网卡、声卡、计算机电源和电缆、网络配件、内存条、键盘等。
第2章设备及软件的管理职责第4条局机关设备及软件配备需求汇总、配发和登记、回收等由局办公室负责。
机关各处室信息联络员协助管理本处室设备及软件资产,对本处室设备及软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设备及软件安全有效使用。
第5条局机关设备及软件使用实行实名制登记,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设备及软件的领用、保管、使用、维护和交回等由设备使用人负责。
第6条局机关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的日常使用、维护服务工作由计财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
设备及软件的安全检查由办公室和计财处共同负责。
第3章设备及软件的申请、配备、领用和登记第7条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增配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及相关软件的,需向分管局领导及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提出申请。
关于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笔记本电脑进行清理登记的通知
关于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笔记本电脑进行清理登记的通知各股室、局属单位: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为加强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经2008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现有笔记本电脑进行清理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笔记本电脑使用原则1、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要充分发挥现有笔记本的使用效益。
2、切实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流失和浪费。
所配笔记本电脑必须在办公时使用。
二、实行笔记本电脑管理责任制1、实行专职管理人员责任制。
局办公室明确人员专门负责规范账卡管理,公用电脑实物管理等日常性工作。
对临时性调配使用笔记电脑事项,负责协调、沟通,确保不耽误工作。
2、实行股室、单位负责人负责制。
股室、单位所配笔记本电脑的管理,股室、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确保安全、完整、不流失,并负责在本股室、单位间的调配使用。
3、实行资产使用人责任追究制。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到为工作所用,确保安全。
使用人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将电脑转借外单位人员使用。
因工作需要确实要借给本单位其他职工工作使用的,经股室、单位负责人、办公室专职人员批准同意,办理明确的交接手续,并负责在电脑使用结束后及时收回电脑,做到职权分明。
4、笔记本电脑回收更新制度。
本次笔记本电脑清理登记后,使用人与办公室办理重新领用登记手续并在笔记本电脑上加贴固定资产登记标识。
今后新增笔记本电脑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实行使用借用制,不再配专人使用。
三、清理登记工作要求1、范围:经费购入、上级部门配发、专项工作安排、外单位捐赠的笔记本电脑均纳入此次清理登记范围。
2、登记时间:2009年1月6日至1月16日。
3、使用人、股室、单位负责人在清理登记表上签字后报局办公室。
4、纪律要求: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如实填报的,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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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税局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xx区国税局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区局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管理,合理分配使用设备资金,提高设
备利用效率,保证计算机网络的稳定、高效、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分局税收中
心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备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一)、区局信息中心负责分局计算机及配套器材的选型、购置和分配,
统一管理全局计算机设备和有关附件,对各单位计算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比。
(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应指定
专人负责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设备档案,登记设备的型号、
配置等信息;记载计算机硬件运行情况和故障次数及原因、维修内容等。
(三)、信息中心要保证必要的维修力量和相应的维修资金用于计算机及
器材设备的维修,每年对计算机设备及管理工作进行一至两次检查,及时维修
硬件故障,解决管理上的问题。
(四)、要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每台计算机都要安装防、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病毒库。
不得随意使用外来软盘或运行来历不明的软件,发现计算
机病毒应迅速与分局信息中心取得联系及时解决。
三、网络管理
(一)、信息中心负责对微波通讯、帧中继通讯和服务器、集线器等网络
设备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维护,保证区局主干网络
稳定运转。
(二)、信息中心负责对区局每台上网微机安装网卡,设置网关和IP地址,各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网关、IP地址。
(三)、各单位操作人员对网络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应认真记载其故障现象,及时向信息中心反映。
四、机房管理
(一)、计算机用电不能与其他大功率电动设备共用一相线路,不能在计
算机接线插座上连接电扇、空调、电暖器等电器设备。
接线要按照“左零线,
右火线,中间地线”的规定,且必须接好地线。
(二)、机房要注意防火,配备好防火设施。
(三)、机房内要注意防鼠害,铺设重要设备的电源线、网线要用塑胶套
管保护。
(四)、机房内严禁放置复印机。
(五)、室内温度一般要保持在摄氏15—35度,相对湿度为40%—60%。
(六)、机房要按统一规定的要求设计,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机房建设
的设计图纸和使用书须经过分局审批。
竣工后,由分局信息中心组织专业人员
一起验收。
(七)、进入机房时,必须换上工作服和工作鞋,机房内严禁带入任何食品,严禁抽烟、吃东西。
(八)、严格实行上机操作制度,认真记录机器运行情况和作业内容,严
禁玩电子游戏和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九)、保证设备清洁卫生,经常清理打扫机器表面,定期用计算机专用
清洗剂擦拭。
(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计算机存储、打印的各类保密资料,要严格管理,不得外传,作废的资料、打印的草稿,要及时销毁,并定期作好各种数据的备份工作。
(十一)、机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关闭电源,保持原状,由专门人员进行维修,并填写故障维修登记卡。
不准擅自拆卸机房内的设备。
在离开机房前,必须关好所有机器的电源,盖好防尘罩,关好门窗。
11、安装微机或工作站的办公室必须配备UPS电源。
开电源顺序为:先开UPS电源,再开显示器,打印机,再开主机电源。
关电源顺序为:先关主机电源,再关显示器、打印机,再关UPS电源。
12、征收大厅的工作间,各科、所的工作间,参照机房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
xxxx年x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