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取得一次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用人单位之间的变动越来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不可避免地会有解除,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得到一定的一次性补偿。
而对于这些一次性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议话题。
过去未有文献明确规定,造成了不少不必要的争议,对纳税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重要内容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在以下条件下免征个人所得税:1.该补偿不超过该人员在单位就业期间与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即可免税;2.未签订集体合同的,补偿不超过该人员在单位就业期间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即可免税。
以上规定均是“或”的关系,即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
但需注意的是,通知中也对一些具体情况做了规定。
特殊情况对于因病、非正常退休、因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与上述不同。
具体规定如下:1.因病或非正常退休的,补偿不超过相应的社会保险标准即可免税;2.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标准为包括非经济性损失在内的经济性损失,限额为此类补偿不超过300万元,在此限额范围内即可免税,超过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纳税。
以上特殊情况的规定清晰明确,可以有效地避免了在税务处理中的不必要争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情况下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纳税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谨慎,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这一通知,明确了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对于纳税人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取得的补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纳税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注意对潜在风险的预警,避免因税务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2009-12-09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对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含养猪、牛、鸡专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发[1995]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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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文 件 号】鄂地税发[2008]121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5-28
【实施时间】2008-05-28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从2008年起,我省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限额暂定为6万元,超过部门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一次性补偿收入【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冀地税函﹝2000﹞163号【发文日期】2000-09-30【实施时间】2000-09-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据各市局反映,在执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国税发﹝1999﹞178号)和《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中,有些政策界限不够明确,为此省局做了专题调查,并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
本着促改革、保稳定,在政策范围内从宽的原则,经省局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个人取得经济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项目的扣除。
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我省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为19000元,超过19000元标准的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发放的补偿收入中允许扣除安家费收入,扣除标准按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规定的标准执行。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允许扣除;考虑到再就业的因素,以上扣除项目按解除劳动合同后实际应缴纳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扣除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缴纳标准,在计税时据实予以扣除。
二、纳税地点应由原工资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就地入库,与原征收个人所得税地点为同一地。
补偿收入已在总机构所在地支付的,原则要由总机构按原工资支付单位的人员及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分解,分别缴入原工资支付地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 全国发文时间: 1999年09月23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178号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住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子以扣除.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全国发文时间:2001年09月10日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57号法规正文: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适用地区: 全国。
【个税实务】一文说清解除劳动关系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税?
【个税实务】一文说清解除劳动关系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税?一文说清,单位员工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一、2018年12月31日前适用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颁布时间:1999-09-2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颁布时间:2001-09-1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颁布时间:2000-05-08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二、2019年及以后适用政策:1、《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二、三条(第一条废止)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三、2019年及以后如何计算个税?1、政策规定: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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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
人所得税的批复
【标 签】一次性补偿收入,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2﹞629号
【发文日期】2005-12-05
【实施时间】2005-1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珠地税函[2002]1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精神,考虑到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虽然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较大,但被解聘人员可能在短期内没有固定工作,因而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一定的照顾。
而你局反映企业每年与员工签订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年终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对于考核合格的多数员工,在下一年又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继续使用。
这种每年合同期满取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不具有“一次性”补偿金的特点,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精神。
因此,省局同意你局提出的处理意见:该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继续聘用的员工,其每年合同期满取得的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合同期满,企业不再聘用的人员,按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个税问题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个税问题
问:B公司员工张某,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B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支付了补偿金,那么B公司为张某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并非全部补偿金都需扣缴个税,有三个减除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中规定了三个减除项: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2009-12-09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对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含养猪、牛、鸡专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发[1995]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会计实务: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规定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规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今的企业为适应形势,也在不断地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在这过程中也发生越来越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那么,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税?有没有税收减免规定呢?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平均数月计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具体计税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公式中“免税收入额”是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2015年度经济补偿的免税额标准应为222732元。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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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标 签】一次性补偿收入,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石家庄地方税务局,石家庄市财政局
【文 号】市财税﹝2001﹞59号
【发文日期】2001-12-21
【实施时间】2001-12-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财税[2001]67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况取得一次性补贴均缴税
提前退休、内部退养、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况取得一次性补贴均缴税发布日期:2011-4-15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但个人因内部退养和买断工龄取得的一次性补贴已有明文规定,不能免税。
此次第6号公告又明确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提前退休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单位内部退养、买断工龄的分流在职员工并不在新规定适用范围内。
例如:某单位员工老王,因身体方面的原因,其所在单位在2011年1月按照程序批准其提前退休,并按照“统一规定”一次性给予其补贴90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6个月);老王当月领取工资、薪金5200元,其中包括法定应当扣缴的住房公积金695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05元;单位发放过年费(包括购物券、现金及实物)价值5000元。
第一步,应当将5000元过年费与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个人解读
[转载]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 (2014-07-07 15:06:07)转载▼标签:转载原文地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作者:一、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什么?"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如何计算?"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
二、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一条中"国家有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依据哪个部门规定确定分期?一般应以发改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所载内容为依据,如证书中标注不详细或备注中明确"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条件为准"的,则应结合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确定清算单位和项目分期。
三、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产品类型,依据什么原则来分别计算增值额?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室、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对于赠送地下室、车库的情形,按购买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购买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扣除。
四、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进行分摊时的分摊方法有哪些?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应采用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冀发改公价〔2020〕1712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171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重新申报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请示的函》(冀人社函〔2020〕90号)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予以重新明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1.职工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600元;2.职工非因工致残或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鉴定的,每人次400元;3.争议案件申请再次鉴定的,每人次1200元。
二、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缴纳。
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及非因工致残或因病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三、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鉴定费用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取,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五、鉴定费收入主要用于聘请医疗卫生专家的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场地租用费、必要的仪器辅助检查费用以及组织鉴定必要的其他支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5.09•【字号】冀地税发[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4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区域内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业户、承包承租经营等取得需汇算清缴所得项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各市、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指导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及时解决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培训等形式对企业办税人员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办税程序和手续,帮助解决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和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税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税合同范本。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税范本。
鉴于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即将解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所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个税问题达成如
下协议:
一、一次性补偿金的税务处理。
1. 雇主应根据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员工的工龄等因素,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员工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2. 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应当遵循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计算和缴纳。
3. 雇主应在向员工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时,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及时足额地缴纳给税务局。
4. 员工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在收到一次性补偿金后,主
动配合雇主完成相关税务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协议生效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若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相关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解决。
雇主(盖章),__________ 员工(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以上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税范本,双方应在签署前
仔细阅读并确认各项条款。
解除劳务合同后税务
一、税务申报1. 个人所得税申报解除劳务合同后,劳动者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解除合同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具体操作如下:(1)劳动者需在解除合同后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2)申报时,应将解除合同所得填写在“其他所得”栏目,并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4)劳动者需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 社会保险费申报解除劳务合同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1)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后,应在次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信息。
(2)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后,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确保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3)如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后60日内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社会保险待遇将暂停发放。
二、税务筹划1. 个人所得税筹划(1)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后,如需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分批次支付,以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2)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后,如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收入,降低税负。
2. 社会保险费筹划(1)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后,应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劳动者权益。
(2)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后,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避免因未及时转移而产生的不必要的损失。
三、税务风险防范1. 个人所得税风险防范(1)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后,如未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2)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后,如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将面临补缴保费、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2. 社会保险费风险防范(1)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后,如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将导致社会保险待遇无法享受。
(2)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后,如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补缴保费、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总之,解除劳务合同后,税务问题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环节。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5.28
•【字号】鄂地税发[2008]121号
•【施行日期】2008.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121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从2008年起,我省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限额暂定为6万元,超过部门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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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取得一
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的通知
【标 签】一次性补偿收入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函﹝2004﹞227号
【发文日期】2004-10-26
【实施时间】2004-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第二条规定,我省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具体免税标准为1.9万元。
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提高,这一免税标准已明显偏低。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具体免税标准通知如下: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各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含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
二、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