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指标(终稿)
青岛市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青岛市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青办发[2006]1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居)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9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尊重群众意愿、保证村民切身利益为基础,以改善旧城区环境、推进城市化进程为目标,着眼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着眼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依法、有序、高效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改变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早日将我市全面建设成为大青岛现代新区。
二、改造范围城中村改造范围是指华山一路以东、青烟一级路以西、青威路以南、即墨与城阳界以北城市中心区域的村庄。
区域范围之外的村庄,具备城中村改造条件,经市城中村改造和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原则。
在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高起点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
大力提倡组团式规划,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布局,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按照分类整合、成片开发的要求,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避免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重复投资建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城市资源共享。
(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原则。
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市住宅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市委、{x}年度重点工作,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指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全市房屋**年度计划、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年度开发改造总量,防止一哄而起、遍地开花,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2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2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0日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开放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增加城市公共开放和休闲空间,建设高品质精致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开放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依照本规定建设的小型开放绿地,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休憩交往功能,面积一般为100至2000平方米。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小型开放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闲置未利用地和棚户区改造、违章建筑拆除、老企业搬迁腾出的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可对裸土先行绿化。
对其中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用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统筹考虑社会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规划为公园绿地,建设小型开放绿地,并纳入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对规划用地性质不是公园绿地的零星用地,且权属不明或者经与权属单位协商同意,可先行按照小型开放绿地进行建设和管理,待具备实施条件后,再按照规划用地性质进行开发建设。
具备步行出入条件且适合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已有封闭式小型绿地,应当进行提升改造,建设小型开放绿地。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搬迁前不得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10【实施日期】1992.09.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2年7月17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
第三条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各县级市(包括崂山区、黄岛区,下同)、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包括城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全民义务植树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凡是有条件的单位都应进行垂直绿化。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按照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和经过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
确需改变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予补足。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的城市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青岛市或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基础教育扩优提质攻坚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基础教育扩优提质攻坚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11•【字号】青政办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基础教育扩优提质攻坚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基础教育扩优提质攻坚方案(2019-202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11日青岛市基础教育扩优提质攻坚方案(2019-2022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特制定本攻坚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动基础教育扩优提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
到2022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不低于60%,普惠性幼儿园占比不低于90%,公益普惠、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镇以下义务教育学校100%参与集团化办学,90%以上中小学达到市定高水平现代化学校建设标准,城乡间、区市间、校际间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居于全国同类城市前列;全面构建起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综合高中、特色高中“四位一体”的高中阶段办学模式,全市至少建立5个优质普通高中教育集团,办学质量在全国同类城市领先,市民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攻坚任务(一)扩大基础教育资源供给。
1.保障学前教育普惠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青政发[2000]0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青政发[2000]0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1999年9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1999]491号文件批复同意《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印发给你们。
为切实做好《总体规划》的实施工作,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执行。
《总体规划》是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
各级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要始终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的方针,切实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土地宏观调控目标体系,把《总体规划》中的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员,增强计划的协调性、政策性和导向性,实行目标责任制,保证《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二、搞好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
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编制修订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确保总体规划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
城乡规划建设及各类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规模都要符合《总体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审批用地。
三、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实现规划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目标之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落实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和各级控制性指标,建立健全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监控体系和土地利用调控体系,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居)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有关问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居)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有关问通知【发文部门】青岛市四方区建管局【公文编号】青政办发〔2006〕9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青办发〔2006〕12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规范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项目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项目招拍挂)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配置资源为机制,以区市政府组织协调为主导,以各部门密切配合为保障,通过统筹规划、项目捆绑、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竞争选择建设主体、科学调整运作程序等措施,依法、有序、高效地推进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工作,实现“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景观、改出一片产业”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城中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
各区市政府作为实施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工作的主体,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招拍挂工作,并负责项目用地规划编报、项目运作和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用地供应和用地管理等工作。
规划、发改、财政、建设(拆迁)、物价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积极做好统一规划、项目核准或备案、土地收益、建设和拆迁管理、价格管理等工作。
(二)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各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拟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居)和旧城区进行综合测算和总体规划,在提高居民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推进区域产业发展的同时,还要兼顾居民(村民)就业、养老医疗保险、区域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等。
(三)捆绑设定改造项目各区市根据区域规划情况和被拆迁房屋状况,结合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综合测算拆迁安置成本和净地价值,亏损地块与赢利地块捆绑结合,科学设定改造项目。
(四)竞争选择建设主体将拆迁安置作为条件与土地使用权捆绑进行项目招拍挂(土地使用权为期权),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竞争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试行)
居民健身场地
组团级居民健身场地
用地面积标准为650—950㎡/处,建筑标准为170—280㎡/处
0.1—0.3
人均室内用地0.1—0.26,室外用地0.3—0.65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0.1—0.3万人的社区体育中心用地面积标准为650—950㎡/处,建筑标准为170—280㎡/处
——
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建筑面积300—1000㎡
0.7—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每处建筑面积300—1000㎡,居住区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居住小区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
社区菜市场
居住区级农副产品销售中心
每处建筑面积1000—1200㎡
3—5
其他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千人指标控制
《建筑设计资料集》建筑面积标准5.6—8㎡/生,用地17.6—21.8㎡/生;北京市标准:建筑面积标准10.08—11.03㎡/生,用地12.76—14.2㎡/生;规划院《青岛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标准为:建筑面积6.5—7.5㎡/生,用地14—17㎡/生
类
别
项目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处)
北京市标准:卫生服务中心3—5万人/处,建筑面积:2500㎡/处;卫生站0.7—2万人/处,建筑面积300㎡/处; 0.3千人以下的独立居住组团规划50平方米的社区卫生站
规划院《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中提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3—5万人,社区服务站服务人口3000户左右,卫生服务中心1000—3000㎡/处,卫生服务站200—500㎡/处
5万人以上
与初中合设时参照初中的设置要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18班中学用地面积≥11000㎡,无生均用地及建筑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规定建筑面积标准6.4—7.4㎡/生,《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中用地18—23㎡/生;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的标准为建筑面积标准3.5—4.0㎡/生,用地12—15㎡/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1•【字号】青政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6年1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11号,以下简称《批复》),原则同意《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全面实施“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是“十三五”期间我市谋篇开局的科学依据,是新时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定蓝图。
为贯彻《批复》要求,依法科学实施《总体规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充分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围绕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定位,以现代化、国际化、特色化为目标,提升、完善城市功能,不断增强中心城区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国内重要的区域性服务中心和国际先进的海洋发展中心,增强对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优化配置各类空间资源,构筑“一轴、三城、三带、多组团”的城镇空间布局;保护好自然生态资源,传承历史文脉与风貌特色;增强城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构建城市安全防灾体系;适应城市经济转型发展需要,改革创新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要求,推进陆海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将青岛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努力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走在全国前列。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GB50180_93[2016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36879 50180-93(2016 年版)目录1 总则2 术语、代号3 用地与建筑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5 住宅6 公共服务设施7 绿地8 道路9 竖向10 管线综合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附录A 附图及附表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录A 附图及附表1 总则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1.0.4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 小区- 组团、居住区- 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5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6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1.0.5.3a 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7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居住区设计案例分析)
青岛麦岛居住区改造规划方案
C区
利用地形高差将商业及配套公建布置在 南面沿海口路的台地之下; 10栋8至28层住宅。
E区 用地西侧3栋超高层(45层办公楼、 36层、27层综合楼)及3层会所、用 地东侧14栋18至30层住宅。
幼儿园搬走
B区东组团高层住宅 东部2栋超高层底部二层增加一处会所 原规划南侧5栋3至6层住宅 5栋2层低层
区位图
“波罗的海明珠”不仅是建造欧洲标准的综合社区,更在于营造一种全新的、 现代化、生态化、人性化的生活方式。
03广场
01-0日景鸟瞰
04生活大卖场
城市分析
城市变迁 300年的帝都历史,满眼尽是巴洛克式、洛可可式的风格的建筑
城市文化
激发对自由意志的向往,弘扬圣洁,高尚,幸福与理想
城市精神
“诗与剑的辉煌协奏曲”---诗,浪漫主义的艺术之都;剑,一 座象征力量的英雄之城
小区内以组团作为基本构成元素,每个组团160-250 平方米 的十余户住宅组成,既强调每套住宅的独立性,又重视营造融 洽的邻里氛围。社区中保留了9000 平方米东西向自然河道,设 计开挖了8000 平方米人工水系,丰富了蓝山的自然视界。项目 周边有杉达大学等多所高校,文化氛围良好,是一处符合现代 居住观的生态型花园式共有别墅区。
客厅挑高位置设计夹板,使得南向多一卧室位置,但由于开间过小,仅可 作为书房使用。 二楼北向通过改造预留较大空间,设置成儿童房位置。
㎡ )
三楼将挑空位置设置成衣帽间,北向设置成超大浴室SPA,将三楼形成独 立套房。
更改后实际的使用面积达400平米,在牺牲一采光性的同时,极大提升了产品附加值
项目亮点
一、富含底蕴的历史会所
青岛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青岛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青岛市的老旧小区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老旧设施、环境脏乱差、管理混乱等,已经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因此,对青岛小区进行改造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改造目标。
1. 提升小区环境品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2. 提高小区管理水平,营造和谐社区氛围;3. 促进小区社会资源的共享和利用;4. 塑造小区独特的文化氛围和特色。
三、改造内容。
1. 环境改造。
对小区内的绿化、道路、公共设施等进行全面升级和改造,提升小区整体环境品质,美化居住环境。
2. 设施改造。
更新老旧的水电路、燃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确保小区内的设施安全可靠,提高居民生活的舒适度。
3. 安全改造。
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安装监控设备、消防设施,提高小区的整体安全水平,确保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4. 管理改造。
引入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小区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小区的管理水平,营造和谐的居住氛围。
5. 文化改造。
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建设文化广场、健身设施等,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培育小区独特的文化氛围。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改造方案。
成立小区改造工作组,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和实施计划。
2. 资金筹集。
通过政府投入、社会资本、居民配套等多种途径筹集改造资金,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3. 施工实施。
按照改造方案,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改造工程的实施,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4. 管理落实。
引入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提高小区的管理水平。
5. 宣传推广。
通过小区广播、户外宣传等方式,向居民宣传改造工程的意义和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改造效果。
1. 居民生活质量得到提升,居住环境变得更加舒适宜人;2. 小区管理水平提高,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明显增加;3. 小区的社会资源得到更好地共享和利用,社区合作意识增强;4. 小区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居民的业余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青政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8号),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断改善城镇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和品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加快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
(二)基本原则。
以民为本、政府主导。
在尊重居民意愿前提下,以区(市)政府为责任主体,发动居民共同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因势利导、整合资源。
鼓励社会资本、产权单位、专营单位、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引导居民合理出资,实现多渠道融资。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改造内容和标准,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循序渐进提升城镇老旧小区居民生活品质。
应改尽改、一步到位。
对于列入改造计划的小区,合理确定项目改造方案,集中资金和资源,将应当改造的内容一次性改造到位。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将改造提升与长效有序管理相结合。
探索创建党组织、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多主体参与小区管理模式,维护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成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南区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南区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青政函〔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南区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市南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呈请批复〈市南区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青南政呈〔2020〕1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市南区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范围东至泰安路、郯城路,西至胶州湾,南至团岛湾,北接青岛小港,规划总用地面积380.34公顷。
要科学有序推进规划建设,努力把该片区打造为以居住为主,兼有休闲旅游、现代海洋经济和科技研发的综合性城市居住生活区。
二、要加强自然资源和历史风貌的保护和管控。
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做好各类保护建筑、工业遗产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严格控制城市空间刚性要素、严守生态红线,保护现有滨海岸线等公共资源,相关项目建设应符合崂山国家风景名胜区的管控要求。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可依据本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统筹考虑规划功能、产业发展、公益配套、历史文化保护、城市设计、市政交通承载力、日照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项目的相关控制指标。
三、要加快推进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级统筹、区级落实、以需定建、优化配置”的基本原则,规划新增居住用地(除村庄安置区)应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要求配置一定比例的人才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四、要秉承“城市有机更新”的理念,根据重点项目建设、危旧建筑改造以及闲置土地资源盘活等需求,充分利用边角地开发、零星危旧房改造,开展微更新,增加口袋公园、滨海栈道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达到28.65公顷。
五、要完善片区交通路网体系。
进一步优化细化老西镇支路网系统,规划路网密度达到13.86公里/平方公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3•【字号】青政办发[2005]32号•【施行日期】2005.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建委《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23日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的意见(市建委二○○五年七月十九日)为积极稳妥规范地推进“城中村”改造,提高当地村(居)民居住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城市环境,现就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城中村”改造经济、景观、居住三统一原则,突出主题规划一是“城中村”改造区域规划编制,要突出主题规划、大区域规划和延伸规划;二是要统筹考虑村(居)民安置、城市景观和经济发展等因素,根据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对“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按照“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产业、改出一片景观”的原则,先行编制高起点、高标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三是满足土地集约化的要求,在不影响景观和环境保护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改造区域容积率、空地率,搞好环境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加强土地管理,合理确定“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一是政府统一征地,要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和无审批权限的部门不得擅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非农用途土地协议;二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当地实际出发,结合区位、经济状况、村(居)民意愿等特点,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三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村民就地安置、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以及经济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同时,加强对各类费用管理的监督、审计和公示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四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4号)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指标
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指标 居住区⽤地包括住宅⽤地、公共服务设施⽤地(也称公建⽤地)、道路⽤地和公共绿地四项,它们之间存有⼀定的⽐例关系,主要反映⼟地使⽤的合理性与经济性,它们之间的⽐例关系及每⼈平均⽤地⽔平是必要的基本指标。
在规划范围内还包括⼀些与居住区没有直接配套关系的其他⽤地,如外围道路或保留的企事业单位、不能建设的⽤地、城市级公建⽤地、城市⼲道、⾃然村等,这些都不能参与⽤地平衡,否则⽆可⽐性。
但“其他⽤地” 在居住区规划中也必定存在(外围道路),因此它也是⼀个基本指标,居住区⽤地加“其他⽤地”即为居住区规划总⽤地。
反映居住区规模有⽤地、建筑与⼈⼝(户、套)三个⽅⾯内容,除⽤地外,⼈⼝(户、套)、住宅和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积及其总量也是基本数据为必要指标。
⾮配套的其他建筑⾯积是或有或⽆,因此,是⼀个可选⽤的指标。
平均层数与住宅建筑密度关系密切,是基本数据,属必要指标,⾼、中⾼层住宅⽐例也是住宅建设中的控制标准属必要指标;⽑密度由于反映居住区⽤地中的总指标,反映了在总体上相对的经济合理性,所以它对开发的经济效益,征地的数量等具有很重要的控制作⽤。
住宅建筑套密度是⼀个⽇渐被⼈认识、重视的指标,在详细规划的实施阶段根据户型的⽐例、标准的要求等去选定住宅类型后,可以通过居住区⽤地、住宅⽤地等基本数据计算;住宅建筑⾯积净密度是与居住区的⽤地条件、建筑⽓候分区、⽇照要求、住宅层数等因素对住宅建设进⾏控制的指标,是⼀个实⽤性强、习惯上也是控制居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属必要指标;建筑⾯积⽑密度是每公顷居住区⽤地内住宅有公建的建筑⾯积之和,它可由居住区⽤地内的总建筑⾯积推算出来。
由于公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还没有进⾏单体设计⽽是按指标估算,因配建的公建与住宅建筑⾯积有⼀定的⽐例关系,即住宅是基数,住宅量⼀确定,配建公建量也相应确定,因⽽以往宅建筑⾯积的⽑、净密度、建筑⾯积⽑密度(也称容积率)为常⽤的基本指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21〕1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5日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住宅。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相关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业务指导。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项目现场勘验和规划审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开工告知接收、安装监督检验及对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的监管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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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项目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处)
备注
各有关规范
其他参考标准
文化体育
居民运动场、馆
居住区级居民健身场地
用地面积10300—13600㎡/处;
建筑面积标准为3600—4900㎡/处
3—5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应合理利用已有的学校体育设施和城市公共体育设施
卫生站
社区卫生服务
每处业务用房200—500㎡,0.5千人以下的独立居住组团应配建不少于5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0.5—1
类
别
项目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处)
备注
各有关规范
其他参考标准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中心
科普知识教育宣传、小型图书馆;影视厅、活动室、各类训练班、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场地
每处一般建筑规模4000—8000㎡,用地规模8000—15000㎡
——
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建筑面积300—1000㎡
0.7—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每处建筑面积300—1000㎡,居住区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居住小区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
社区菜市场
居住区级农副产品销售中心
每处建筑面积1000—1200㎡
3—5
其他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千人指标控制
0.7—1.5
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按20—30㎡/千人控制,用地面积按40—60㎡/千人控制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400—600/处,用地面积400—600/处;《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字[2004]219号文中规定0.7—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按用地40—60/千人,建筑20—30/千人建设文化活动站
备注
各有关规范
其他参考标准
教
育
初中
12—15周岁青少年入学
初中人数按总人口的3%核算,每班40—50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用地面积为15~20㎡/座,建筑面积为8~10㎡/座。
3—5
最小规模宜为18班/所,用地面积不小于1350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18班中学用地面积≥11000㎡,无生均用地及建筑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规定建筑面积标准6.4—7.9㎡/生,《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中用地18—23㎡/生;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的标准为建筑面积标准3.5—4.0㎡/生,用地12—15㎡/生;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区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的市场建筑面积为1000——1200㎡
北京市规定:每处综合超市、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800—1000平方米
类
别
项目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处)
备注
各有关规范
其他参考标准
金
融
邮
电
银行
分理处
每处建筑面积800-1000㎡
根据专业布点要求设置
在规划的商业建筑内统一安排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建筑面积标准为80—90㎡/床,用地面积109—117㎡/床;县以上城市床位数4—6张/千人,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医院,宜建设300—800床规模的医院。
北京市标准:4床/千人,建筑面积66㎡/床,用地面积115㎡/床,5—12.5万人/处
规划院《青岛市医疗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建筑面积标准为:82—95㎡/床,2020年按4.8床/千人考虑
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的标准为建筑面积标准6—8㎡/生,用地12—14㎡/生;
《建筑设计资料集》建筑面积标准9—12㎡/生,用地15—20㎡/生;
北京市标准:建筑面积标准9.38—10.32㎡/生,用地14—15㎡/生;每处服务人口0.7—1万
规划院《青岛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标准为:建筑面积9—11㎡/生,用地10—12㎡/生
《建筑设计资料集》建筑面积标准5.6—8㎡/生,用地17.6—21.8㎡/生;北京市标准:建筑面积标准10.08—11.03㎡/生,用地12.76—14.2㎡/生;规划院《青岛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标准为:建筑面积6.5—7.5㎡/生,用地14—17㎡/生
类
别
项目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处)
类
别
项目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处)
备注
各有关规范
其他参考标准
医
疗
卫
生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
每处业务用房1000—3000㎡
3—5
设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区不再设卫生服务站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3—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一般为2000—3000㎡,每处用地一般为3000-5000㎡;卫生站1—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一般为300㎡,用地面积一般为500㎡;
《建筑设计资料集》建筑面积标准5.6—8㎡/生,用地17.6—21.8㎡/生;北京市标准:建筑面积标准11.42—12.28㎡/生,用地16.7—19.12㎡/生;规划院《青岛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标准为:建筑面积8.5—10.5㎡/生,用地18—21㎡/生。(寄宿制高中的标准为:建筑面积20—22㎡/生,用地32—35㎡/生)
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试行)
类
别
项目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处)
备注
各有关规范
其他参考标准
教
育
幼(托)儿园
3—6周岁学前儿童儿童
幼儿数按居住区总人口3%计算,每班25—30座,服务半径宜为100-300米。建筑面积9~11㎡/座,用地面积为14~16㎡/座
——
便民店
小百货、小日杂
200—400㎡
0.1—0.3
宜设组团出入口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药
建筑面积200—500㎡
0.7—1.5
居住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居住小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每处建筑面积200—500㎡,居住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居住小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
居民健身场地
组团级居民健身场地
用地面积标准为650—950㎡/处,建筑标准为170—280㎡/处
0.1—0.3
人均室内用地0.1—0.26,室外用地0.3—0.65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0.1—0.3万人的社区体育中心用地面积标准为650—950㎡/处,建筑标准为170—280㎡/处
——
类
别
项目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处)
备注
各有关规范
其他参考标准
商
业
服
务
综合超市(含菜店)
日用百货、粮油、副食、小区级菜市场
建筑面积1700—3100㎡
0.7—1.5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综合食品店小区级建筑面积标准为800—1500㎡,综合百货店建筑面积标准400—600㎡,市场500—1000㎡
北京市标准:卫生服务中心3—5万人/处,建筑面积:2500㎡/处;卫生站0.7—2万人/处,建筑面积300㎡/处;0.3千人以下的独立居住组团规划50平方米的社区卫生站
规划院《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中提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3—5万人,社区服务站服务人口3000户左右,卫生服务中心1000—3000㎡/处,卫生服务站200—500㎡/处
3—5
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按100—200㎡/千人控制,用地面积按200—600㎡/千人控制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4000—6000㎡/处,用地面积8000—12000㎡/处;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字[2004]219号文中规定3—5万人的居住区应按用地200—600/千人,建筑100—200/千人建设文化活动中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中规定3—10万人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一般在1000-2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用房一般在120—350平方米。《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的意见》中提出,每3—5万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的区域每0.5—1万人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一般在600—1000㎡,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一般应在120—350㎡。
0.5—1
四班以上的幼(托)儿园其用地应独立设置。最小规模宜为6班/所,6班用地不小于220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用地面积标准为≥9㎡/生,6班用地面积≥2000㎡,无建筑面积的规定;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规定建筑面积标准8.8—9.9㎡/生,用地13—15㎡/生;
小学
6—12周岁儿童入学
小学人数按总人口的6%核算,每班35—45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建筑面积为7~9㎡/座,用地面积为14~20㎡/座
0.7—1.5
最小规模宜为12班/所,12班用地面积不小于700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12班用地面积≥6000㎡,无生均用地及建筑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规定建筑面积标准5.2—6.6㎡/生,《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中用地18—30㎡/生;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的标准为建筑面积标准2.5—4.0㎡/生,用地7—10㎡/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