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5.13•【文号】财税[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文化正文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娱乐服务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现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
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二、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严禁借此扩大或变相扩大抵扣范围。
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1997年7月7日财税字[1997]100号1997年8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增值税的文化娱乐产业征税政策和纳税要点
增值税的文化娱乐产业征税政策和纳税要点随着文化娱乐产业的快速发展,增值税的征税政策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探讨增值税的文化娱乐产业征税政策和纳税要点,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确保纳税合规。
一、文化娱乐产业征税政策概述文化娱乐产业是指以文化作品制作、发行、播放、展览、表演等活动为主体的产业。
我国的文化娱乐产业包括电影、电视剧、音乐、出版、演出、美术、摄影等多个领域。
针对这些领域,税务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增值税征税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化娱乐产业的增值税征税主体为文化娱乐企业和个人纳税人。
对于企业来说,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3%,对一些特殊的文化娱乐项目,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
而对于个人纳税人来说,根据收入来源的不同,增值税的税率也有所区别。
二、文化娱乐产业征税的特殊政策和优惠为了促进文化娱乐产业的繁荣发展,税务部门对一些特殊项目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负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特殊政策和优惠:1.文化创意产品对于参加展览、博览会等销售文化创意产品的企业,可以按照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支持。
2.非营利性文化演出对于非营利性文化演出组织和个人,在众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鼓励更多社会机构和个人举办高质量的文化演出。
3.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项目对于参与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项目的企业,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文化娱乐产业纳税要点除了了解相关的征税政策和优惠政策外,纳税人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纳税要点:1.发票管理文化娱乐企业和个人纳税人需要严格遵守发票管理的规定,及时开具、领取和保存增值税发票。
开票时应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税款申报和缴纳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准确申报增值税税款,并按时缴纳。
山东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山东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山东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演出市场发展繁荣,规范演出市场管理,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包场或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四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演出单位)和个人,以及营业性演出活动,适用本办法。
外国的非政府文化交流项目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营业性演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文化厅负责全省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鼓励社会资本以个体、独资、合伙、股份等形式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扶持农民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第七条省文化厅负责设立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涉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或审核报送工作。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设立营业性文艺演出团体、国内营业性演出团体从事营业性组台演出活动、有关场所演出活动的审批,以及演出经营场所和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备案工作。
第八条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文化厅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申请单位办理人员委托书;(二)申请书;(三)山东省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四)申请单位反假唱、假演奏声明;(五)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六)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证明;(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八)不少于3名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证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鲁地税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2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税收管理二处)。
二00六年三月二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核定征收对象是指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具体包括山东省境内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以下纳税人:(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难以查帐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16•【文号】国税发[2005]202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第三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自2006年3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外,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各地的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进行纳税申报。
附件: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营业税纳税人外,其他营业税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凡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均应报送以下资料: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2.按照本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所属的税目,分别填报相应税目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见附件);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同时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附表;3.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同时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7.07•【文号】财税字[1997]95号•【施行日期】1997.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7日)财税字〔1997〕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九条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63号)第一条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不征收营业税的会费是指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管理收费。
对社会团体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如会员费等),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要点提示:现阶段暂时不征收个人捐赠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产生的营业税,但仅限于财税[2 009]111号文中列举的四类捐赠,同时应根据各自情形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才能享受免税,除上述四种情况外的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行为,应作为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单位捐赠则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
同时,由于在旧条例下,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所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在新条例下,对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应视同应税行为发生征收营业税,税务机关理应为其开具发票。
三、境内纳税人在境外发生(提供)的部分劳务不征税或暂免税新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
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务。
即一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无论其提供的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二是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接收劳务均为境内提供劳务,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三是劳务提供方有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视为境内劳务,无论其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
但财税[2009]111号文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同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车辆购置税类
序号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至2001年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驻点征收所需档案合并程序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拨车辆购置日期的通知》的 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 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 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2-25 2001-4-17 2001-7-18 2001-9-20 2001-11-12 2005-3-25 2005-3-30 2006-2-5 2006-3-1 2006-3-28 2006-5-15 2007-1-7 2005-6-24 2005-6-30 2005-7-28 2005-8-23 2006-11-6 2006-11-24 文号 鲁国税发[2000]66号 鲁国税发[2001]85号 鲁国税发[2001]163号 鲁国税函[2001]493号 鲁国税函[2001]572号 鲁国税函[2005]94号 鲁国税发[2005]37号 鲁国税函[2006]23号 鲁国税函[2006]39号 鲁国税函[2006]65号 鲁国税函[2006]109号 鲁国税函[2007]12号 鲁国税函[2005]209号 鲁国税发[2005]89号 鲁国税函[2005]256号 鲁国税函[2005]294号 鲁国税函[2006]303号 鲁国税发[2006]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21日国税发<1994>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文化厅(局)、体委:1993年9月20日我局与文化部、国家体委联合下发了国税发<1993>089号《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现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团体或个人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所取得收入征税的具体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该演出团体及其演员或运动员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以下规定征税:(一)对演出团体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演出团体凡能够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对演出团体的收入总额减除实际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3%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对演出团体实际支付给演员或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演出团体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支出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原则,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和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后的余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上述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由演出团体支付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KTV酒吧娱乐场所的会计账务处理
KTV酒吧娱乐场所的会计账务处理现在的人娱乐聚会都喜欢去ktv,为此很多人也比较看好这个行业,想要开家自己的店,不过很多人并不知道开ktv需要什么证件。
下面来说说,开ktv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主要是以下几点。
1、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作为一家正规的单位,营业执照是基本的证件。
创业者可以去当地的工商局进行办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去办理的时候应该带好相关的证件。
2、卫生许可证开一家ktv是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准备好本人的身份证、相关的租赁合同等等证件,具备这些证件之后,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即可。
3、核定申请税务发票申请税务发票时必须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都办理齐全之后才能申请税务发票、因为申请税务发票时需要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印章和其它证件才可以到当地税务部门登记领取税务发票。
4、刻制公章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局制定单位刻制公章。
5、办理税务登记相关负责人还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到当地税务部门去办理税务登记,并核定票种。
以上就是开ktv需要的条件,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才可以开店。
除了这些条件以外,投资者也要认真考察当地的市场情况,选择最佳的适合地址来开店。
账务处理程序一、会计账务处理程序的形式1.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指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先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再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的一种账务处理程序。
2.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指先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定期根据记账凭证分类编制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和汇总转账凭证,再根据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的一种账务处理程序。
3.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又称记账凭证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是指根据记账凭证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再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的一种账务处理程序。
二、会计处理的定义会计处理,是指企业采用合适的处理方法,对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18•【文号】财税[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营业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各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一、辽宁2009年1月1日起,辽宁省娱乐业中的台球、保龄球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高尔夫球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及其他娱乐项目按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湖南2009年1月1日起,湖南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为歌厅、舞厅、酒吧、卡拉OK厅、高尔夫球(高尔夫练习场除外)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项目适用5%税率。
三、浙江2010年1月1日起,浙江省娱乐业中得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四、广东2010年1月1日起,广东省娱乐业“游艺”税目营业税税率调整为“5%”;娱乐业“音乐茶座”税目营业税税率调整为“5%”;娱乐业“网吧”税目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0%”;娱乐业“高尔夫”税目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0%”;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税目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5%”。
五、江苏2010年1月1日起,江苏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为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项目适用5%税率。
六、河北2010年1月1日起,河北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5%税率。
七、安徽2010年4月1日起,安徽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为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为10%,其他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调整5%。
八、重庆2010年7月1日起,重庆市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高尔夫球等项目的营业税税率由20%调整为10%,游艺项目的营业税税率由8%调整为5%,台球、保龄球场等项目的营业税税率仍然维持在5%,而游戏机等项目的营业税税率由8%调整为10%。
九、宁夏2011年1月1日起,宁夏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5%。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003年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娱乐行业税收分析报告
娱乐业行业税收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近几年来饮食行业和娱乐行业在我县日趋火热,规模逐步扩大,经营收入在大幅度提高,虽然税收收入也在增长,但与这些行业的实际经营收入比较仍有差距,是目前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难点,也是社会生活中人们议论的热点。
第一部分娱乐业行业整体分析一、娱乐业行业登记管理情况二、当前娱乐业行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存在问题娱乐业注册类型多为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均为定期定额征收。
通过平时税管员的入户调查情况和工作分析,娱乐业行业存在以下特点和问题:1、规模收入差距大。
作为一个经济不是非常发达的小县城,除个别几户装饰豪华的KTV、酒吧规模大营业额高外,其他如台球服务、棋牌馆经营规模小,营业额低。
2、KTV投资规模大。
配有专业投影、音响设备、电脑点歌系统,5个以上包厢的KTVKTV前期投资至少在30万元,包厢数量多或装修豪华的投资成本更高。
3、毛利率较高,利润率偏低。
从理论上来分析,其酒水、茶点等直接成本不超过收入的30%,也就是说毛利率达到70%以上,这与其他行业相比算是“暴利”行业了。
继续分析下去,我们发现:KTV各项支出中人员工资占收入25%左右,电费与水费占收入5%,各项税收与费用占30%,其它支出占收入3%,理论上其利润率应为7%左右。
这样的利润率与其他行业相比并没有优势可言。
4、发票用量与实际营业额相差较大。
目前税务机关主要是采取定额方式对KTV、酒吧行业进行税收征管,并按照纳税定额供应发票。
调查显示,酒吧行业税收征管最大的盲点就是绝大部分消费者都以现金方式消费,一般并不索要发票,即使有些单位公务接待进行了娱乐业消费,但因娱乐业发票不便报销,往往放弃了索要发票的权力,而娱乐业主提供的酒水打折、赠送饮料等优惠却更能被消费者所接受。
这就造成即使生意再好的KTV也不会出现超定额领票的情况,使“以票控税”成为一句空话。
5、业户更新频繁。
KTV投资成本回收周期一般在一年左右,超过一年以上的,由于设备老化,很快就会被装修更豪华设备更专业的KTV所取代,现在正常经营的歌厅、酒吧、棋牌室稳定在40家。
娱乐行业的税收标准
娱乐行业的税收标准税收标准是指政府收取税款的基础,是国家赋税收入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娱乐行业是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涉及广泛,涉及到许多市场,如电影、体育、文化娱乐等。
娱乐行业的税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税收标准也越来越严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娱乐行业包括:电影制作、影视表演、文化娱乐活动、文体活动组织等;注册税务机构、履行税收义务者应当根据娱乐行业的开展状况和特点,认真审计,给出正确的税务意见。
一、电影制作税收标准电影制作是一项复杂的创造性活动,以及一种以图像、色彩、语言、配乐等手段来表达思想的艺术形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电影制作类企业来说,应实行以下税务标准:1、制片公司可享受政府赋予的减免政策,减半计算企业所得税;2、有关证明文件由财政部门审定,凭认证手续及报税书加盖税务机关圣印,若超过一个财政年度的项目,应分别报税;3、财政部门下发的一般制片报告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按当年一般企业所得税率收取;4、电影制作企业投资制作安全电影,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报销安全保险费,免征安全电影投资制作费用费用;5、收购电影和电视剧终端发行业务,按票房收入3%的比例征收税收;二、影视表演税收标准影视表演指传播媒体中的各类表演,如舞台剧、电影、电视剧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影视表演类企业应当按照以下税收标准收取税款:1、演员在表演中所获取的收入应按甲乙双方约定实行收税:当演员拿到一笔赃款时,税收标准按演员收入总额的20%计算;2、演员在演出活动中发放的奖励性津贴应随个人收入的其他项目一起纳入税收计算范围;3、演员参演期待电影和电视剧,应当按照地方性税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年终薪酬的总额的20%,就年终薪酬收取应征税款;4、演员在演出表演中适当纳税或不纳税,应当依照收入的税率规定,扣除依法设定的出口国关税或应征税收;5、影视表演类企业拟给予演员非现金形式的年终奖或其他非正式礼物,应当按照收入金额确定税收标准,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算范围。
娱乐企业场所管理法律法规
娱乐企业场所管理法律法规于明确歌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场所适用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近年,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的改变,各地相继兴起了卡拉OK歌舞厅,因税法对其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各地执行不一;而音乐茶座随着形势的发展,其收入水平和经营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了统一>策,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和音乐茶座,一律按取得的收入(包括门票收入、台位收入)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上述娱乐场所取得的点唱和自唱收入均并入其门票(或台位)收入,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上述娱乐场所销售饮料、食品的收入及其它收入,凡在帐上能与门票(或台位)收入划分开的,应分别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税;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其门票(台位)收入,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1年3月1日起执行。
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为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加强检察队伍廉>建设,保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工作方针的落实,特作出如下具体规定:一、检察人员一律不准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的宴请,不准参加上述单位和人员提供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
二、不准在发案单位就餐,不得不在发案单位就餐的,应吃工作餐,并按标准交纳餐费。
娱乐业税种及税率
娱乐业应该缴纳的税费娱乐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一、什么是娱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二、涉及税种娱乐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一) 营业税:1、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娱乐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额,是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2、征收范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1)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2)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3)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4)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5)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
(6)游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3、税率: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京财税[2000]276号文件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京财税[2002]1677号文件规定,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1)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2)嬉水、水上滑梯、碰碰船、滑索、飞降、滑道、四轮摩托越野、滚轴滑冰、综合游乐场(园)等项目营业税税率为10%;(3)仅供少年儿童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营业税税率为5%。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鲁地税一[1997]6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9.22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一[1997]62号1997年9月22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计算应缴费额。
其中:
(一)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以及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计算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娱乐业的纳税人,如果兼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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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娱乐业营业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一字﹝1998﹞18号
【发文日期】1998-04-02
【实施时间】1998-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发﹝2010﹞3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娱乐业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经研究,现将娱乐业营业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球、乒乓球、壁球、滑(溜)冰、射击、狩猎、钓鱼、跑马、儿童游乐场、滑道、棋牌室、健身房、水上游乐场、电子游戏机、模拟电子游艺、动感电影以及其他未列举名称娱乐项目,不论是乡镇以上、还是乡镇以下,一律按10%的税率征收娱乐业营业税。
其他未列举名称的娱乐项目由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设有卡拉OK等设备,能够在顾客就餐的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服务的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凡不能把服务业与娱乐业的收入分开核算或不能正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10%-50%之间确定娱乐业营业额占全部营业额的比例,据此分别计算征收娱乐业与服务业营业税。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山东省税务局鲁税一﹝1993﹞566号《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娱乐业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注:鲁地税函﹝2001﹞313号规定鲁地税一字﹝1998﹞第1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止。
又注:关于进一步明确娱乐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30日 鲁地税函﹝2001﹞31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方要求进一步明确娱乐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
税﹝2001﹞145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娱乐业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娱乐业税目的范围仅限于: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除上述项目以外,我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一字﹝1998﹞第18号)中列举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的网球、乒乓球、滑(溜)冰、壁球、儿童游乐场、滑道、棋牌室、健身房、水上游乐场、动感电影等项目,自2001年5月1日起,应分别按“文化体育业”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