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现就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即: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有关报告等服务收费。

(二)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三)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四)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改革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改革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改革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8.20•【字号】鲁政发[1986]95号•【施行日期】1986.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鲁政发〔1986〕95号)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改革的暂行规定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县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大专院校,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下称研究所)改革作如下规定。

一、改善政府部门对研究所的宏观管理,扩大研究所的自主权。

政府主管部门对研究所要简政放权,加强宏观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监督研究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研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编制科研发展规划;建立信息网络,组织科技交流;任免研究所的领导干部;搞好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协调;考核研究所的全面工作。

研究所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和市场发展的需要自行调整科研任务,同企业、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等建立各种协作关系和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转让自己所有的科技成果;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主使用研究所的经费,拒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摊派;有权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和规定的结构比例内调整内部科研组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调出调入和聘用人员,拒收不适宜到研究所工作的人员和安排富余人员从事本所其它工作。

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在遵循国家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用各类人员。

二、改革研究所的领导体制,实行所长负责制。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由所长主持本所的业务和行政工作。

所长由上级任命或聘任。

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免。

中层行政干部由所长任免。

所长提名副所长,任免中层领导干部,要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认真听取党组织的意见。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01.15•【文号】•【施行日期】1989.01.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五日)国务院同意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愈来愈突出。

教育、科研、卫生事业单位,是我国科技力量较集中的地方,有数百万专业技术人员,有大量的设备、仪器、图书资料,还有源源不断的科技信息。

但是,目前有相当多的单位,这些有利条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尚未充分发挥,潜力是很大的。

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从政策、制度上采取措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正确引导和鼓励他们以多种形式增加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多作贡献。

特别要鼓励科技人员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

另一方面,教育、科研、卫生事业单位通过挖掘内部潜力,增加社会服务,还可以适当改善专业技术人员的生活待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为改善专业技术人员的生活待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一定成绩。

今后国家仍将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加,有计划、有步骤地继续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这是主要方面。

同时,他们为社会增加服务,取得合法收入,除一部分用于事业发展外,另一部分可以用于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这样就使问题解决得快一点、好一点。

教育、科研、卫生事业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影响面很广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贯彻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加强领导,认真管理,及时研究和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9•【字号】黑政办发[2000]70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70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科技厅、计委、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国资办、人事厅、编委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16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29日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科技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办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2000年11月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现对省属科研院所深化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结构调整、人才分流、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全面优化科研院所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适应市场需求,从根本上形成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运行机制,推动我省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政府科技投入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扶持技术创新活动。

重庆市科技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重庆市科技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重庆市科技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4.08.10•【字号】•【施行日期】198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科技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国家科委、体改委把我市作为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城市之一,要求我们在试点中全面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着重从体制上解决科研同生产相脱离和如何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的问题。

重庆是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必须加强科学技术工作,发挥科技中心的作用,形成具有辐射和吸引能力的开发、研究、引进、推广应用技术和新兴技术的基地,为实现开发大西南的战略目标服务。

为此,必须把经济、科技结合起来同步配套进行改革,按经济结构和自然区划调整科技力量,建立有层次、有重点的、与生产紧密联系的新型科研体系,使科技五路大军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自去年三月以来,我市在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同时,对科技体制进行了一些改革。

但是,这些改革是初步的,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开创科技体制改革的新局面。

今后一段时期,我们拟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确保科技与经济协调发展,改革科技规划和计划工作。

建立科技与经济发展的协调规划体制,并通过制订科技发展的长远规划,确定本地区经济、科技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1.通过统一规划,从宏观上协调好科技、经济、社会的发展,使科技计划真正成为国民经济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科学研究的重点和经济建设的重点紧密结合,落实“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

2.由市科技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计划、经济、科技部门,制订我市科技发展长远规划。

长远规划要围绕中央在重庆的重点战略目标和我市经济发展的重点目标,全盘考虑,制定出纲要,然后抓住重点搞专项规划。

长远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批准作为制订经济计划(发展部分)和科技计划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0]1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0]1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决

正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00]13号2000年4月7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政府决定,将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置的14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4个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

14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的执收执罚部门必须在1个月内持原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物价部门更换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部门收费依据10 损坏河道设施赔偿费省水利厅辽价发(1992)61号11 电力设备和仪表检验费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价发(1992)214号12 损坏电力设备赔偿费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价发(1993)214号13 机动车票据工本费(结算单据) 省交通厅辽价发(1993)31号14 公路工程材料试验费省交通厅辽价发(1993)31号
——结束——。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5.24•【文号】国办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5.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经过十多年的科技体制改革,我国科研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发生重大变化。

市场需求对研究开发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科研机构面向市场的自我发展活力有所提高;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进行了企业化转制试点,科技力量布局的调整有了新的突破。

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科研机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着条块分割、分散重复、人员过多、效率不高、面向市场的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要求,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资源配置。

为此,对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科研机构深化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一)改革的目标。

按照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科技创新、加速成果转化的总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全面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加快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步伐,使其适应市场需求,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家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扶持技术创新活动;国家财政科技投入集中用于应由国家支持、亟需发展的领域和少数精干、高水平的重点科研机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中几个问题的规定-[1989]办研字第53号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中几个问题的规定-[1989]办研字第53号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中几个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中几个问题的规定(〔1989〕办研字第53号)近几年来,国防科技体制改革已取得明显成效。

特别是改变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办法,实行指令性计划下的合同制,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责、权、利的统一,调动使用部门和研制单位的积极性,有效地调节需求,提高科研效益,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民品开发和军用技术向民用转移,初步打开了局面,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

但这些改革只是初步的,合同制尚不完善,合同管理还比较薄弱,运行机制以及分配制度、劳动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国防科研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科技人才稳不住、进不来、流不动的现象也很突出。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系列指导方针、政策和措施,有领导有秩序地、坚定而又稳步地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

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当前要围绕国防科技工业稳定队伍、提高水平、开拓创新的主要任务,以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武器装备现代化,造就科技人才,实现战略性转变为目标,按照纳入有计划商品经济轨道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运行机制,加强宏观管理,调整科研结构,吸引科技人才,逐步建立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军民结合型新体制,保证国防科技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现重点就深化改革中有关国防科研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继续推行国防科研合同制,逐步扩大合同的范围、内容和形式,加强和改善合同管理扩大实行合同制的范围。

武器装备(含卫星,下同)研制,要继续贯彻国发〔1987〕7号文件颁发的《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全面实行合同制。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市属科研所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市属科研所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市属科研所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2.15•【字号】市政发[1986]018号•【施行日期】1986.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发〔1986〕0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市属科研所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关于市属科研所体制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五日关于市属科研所体制改革的意见科研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尊重科技发展规律,解放科学技术生产力,使科研人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使科研机构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自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使科学技术成果迅速地、广泛地应用于生产,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就我市市属独立科研所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科研所的发展方向独立的科研机构要面向社会,实行政、研分开,成为自主的研究开发实体。

研究所根据我市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行业、企业和市场发展的需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和条件,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有权调整自己的发展方向,有权与企业建立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各种形式的联合体,或在联合的基础上进行合并,发展成为科研型企业。

(二)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可由上级直接任命或聘任,也可实行民主选举或自荐,经上级审批。

所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满后,经考核和民主评议,胜任的可以连任,不称职的应予免职。

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上级部门审批。

所内机构的设置和研究室、课题组长的任免,均由本单位决定。

课题组实行有领导的自由结合,并给予课题组长以相应的自主权。

研究所应建立和实行各种责任制,扩大各级负责人在岗位责任制内的职权。

同时也要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把研究所内一些学术造诣较深、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科技人员选举到学术委员会中来,使学术委员会成为研究所的智囊组织,所长的集体参谋机构,协助所长进行科学决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0•【字号】皖政办[2001]98号•【施行日期】200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编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海关《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皖发[1999]13号)精神,对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皖战略、加强技术创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资源配置,从体制上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政府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扶持技术创新活动;财政科技投入集中用于政府支持、亟须发展的领域和少数精干、高水平的重要科研机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要遵循面向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择优扶持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专业科研所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6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专业科研所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6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专业科研所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专业科研所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65号1984年5月5日)一、实行所长负责制科研所在进行整顿的基础上,实行所长委派制或选举制,报上级批准,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不称职或严重失职、渎职的,经上级考核批准可随时罢免。

所长有决定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权力,对本所的科研业务工作负有全责。

副所长、室主任由所长提名、任命,不称职的可随时撤换。

所长根据本所需要,向上级提出需调入的科技人员名单。

调入特需的科技人才,人事部门应当允许,并给以支持。

所长有权拒绝接受上级部门派来的不适宜搞科研的职工。

所长有权根据科技人员的科研成绩和水平,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晋升或撤销其技术职称的建议。

二、鼓励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研究所有权聘请外单位科技人员进行合作研究、咨询服务或兼职、担任顾问等。

还可根据需要短期或长期聘用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和自学成才者,双方签订合同,不需要时可予辞退。

对不适宜搞科研的人员,根据所长的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出另行分配工作,或由所组织科研性生产及社会服务。

今后研究所需要的工人,主要用合同工、临时工、少用固定工。

三、对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的研究所,逐步改事业费开支为下达科研任务有偿合同制。

国家和主管部门对科研所的投资(包括原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与科研任务直接挂钩,科研所承担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按合同拨付科研经费,并实行有偿或部分有偿使用。

按合同完成任务的,给予合理报酬,超额完成的有奖,完不成任务的受罚。

科研所的研究课题及各种技术服务项目,一般应层层承包到研究室、研究组和科技人员个人,严格实行以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我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我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我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9•【字号】粤府办[2002]47号•【施行日期】200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我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2]4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地税局、国税局《关于深化我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关于深化我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1999]51号)颁发两年来,我省科研体制改革已获得重大进展,科研组织结构已发生了重大变化,69个省属科研机构经重新分类和定位,初步做到了改养人为办事,其面向市场和科技创新能力得到了提高。

为进一步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使我省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能继续保持其优势和特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目标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粤”战略,深化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促进其开拓创新,在本研究领域内继续保持其优势和特色;使省财政对科研的投入能集中用于应由政府支持的、亟需发展的科技领域和少数精干的、代表广东科技水平的科研机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使优秀的人才能进得来,骨干人员能留得住,分流人员能出得去。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吉政发〔1984〕11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吉政发〔1984〕11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8月23日吉政发〔1984〕114号)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抓好科技改革的指示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为了消除对科研单位的管理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科研事业费由国家统一核拨、吃“大锅饭”,科研不计成本、不讲经济核算、不讲经济效益,科研与生产脱节,以及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地区、部门所有制等弊端,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向生产转移,使科学技术更好地面向经济建设,现对我省科研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一、扩大科研单位的自主权1、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部门下达科研项目的前提下,有权与有关单位签订各种形式的科研合同,自行安排科研计划。

2、科研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任免本单位的中层干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研究室主任和课题组组长可以推选或自荐,所长批准,科技人员可实行有领导的自由选题、自愿结合。

经过整顿、条件较好的科研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科委批准,可以实行所长负责制。

3、科研单位在编制范围内,有权自主招聘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可以不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权聘请外单位科技人员进行合作研究或担任兼职技术顾问。

经过整顿、验收的科研单位,可以在事业费和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利用本单位组织的经济收入,采取合同制的方式招聘职工。

科研单位有招聘权和解聘权,被招聘人员有应聘权和辞职权。

4、科研单位有权把不适合做科研工作和多余人员调做其它工作或组织他们进行技术服务及业务学习,也可调到合适的单位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川委发〔1984〕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川委发〔1984〕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1984年8月2日川委发〔1984〕27号)为了更好地贯彻“经济振兴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备方针,加快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快四化建设步伐,迎接世界新的技术革命,在改革经济体制的同时,必须进行科技体制改革,使两者同步进行,互相促进。

我省自然科学研究单位,需要进一步扩大自主权,普遍推广成都电子研究所的经验,推行科研承包责任制;在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科研单位,应积极试行有偿合同制,逐步取消事业费。

具体改革意见如下:一、在自然科学研究单位,实行科研经济责任制,进一步扩大自主权,放宽政策。

1.建立以“课题承包”、“课题核算”为核心的责任制,把责、权、利结合起来。

由课题组向所签订“课题承包合同”,核算课题经费。

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记分。

2.扩大计划权。

在确保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允许科研所面向社会,承担跨行业、跨地区的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项目;允许自选课题;允许科研单位与厂矿企业、农村专业户、科技示范户结合,组织多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可以入股分红,可以收取技术转让费用。

3.扩大财权。

事业费包干后,允许科研单位通过横向的科技服务,包括接受委托研制,成果转让、技术咨询和科研产品销售等,组织收入。

收入不上缴,大部分用于建立科技基金,少部分用作职工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基金。

全年发放人平奖金总额不超过全所职工年标准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统按一百八十元计算)。

超过奖金总额部分,采取累进加大科技基金提取比例的办法。

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9号

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9号

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科技界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成功实践,开创了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大发展的新局面,使原来单一、封闭的计划管理体制被打破,科技与经济脱节的状况有所改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科技运行中的作用逐步增强,多数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走上了按市场机制运行、面向经济建设、自主发展的道路,大部分科技力量以多种方式进入到经济建设主战场。

在科技体制改革中,充分反映了广大科技工作者为了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目标而自觉地积极参与改革的爱国主义精神。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科技体制总体布局还有待完善,科技投入总量仍显不足,科技资源配置不够合理,科研机构设置重复、力量分散、专业和人才结构不合理的状况还没有很好解决,科技整体优势和科技储备尚需加强。

“九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完成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部署的关键时期。

为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技工作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做出贡献。

根据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现就“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问题,作出以下决定。

一、主要目标“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进一步落实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方针。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发[1986]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发[1986]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发布《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发〔1986〕39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推动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搞好科学研究的纵深配置,保证科学技术规划和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开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科技经费的拨款要逐年增加。

各级财政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3%至5%的原则,安排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和科研事业费的支出。

地州市县的机动财力也应尽可能安排一些经费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第三条列入省科技计划的项目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一)省科技计划的部分重点攻关项目,由省科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地州市科委逐步实行公开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保证项目指标达到省计划的要求。

(二)全省科技计划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

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

凡经济效益好,具备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份偿还投资。

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当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是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用该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国务院1984-04-10
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是一项重要的改革。

搞好这方面的改革,对整个科技体制改革将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望各地方、各部门按照文件要求,结合自已的具体情况,精心指导,勇于改革,扎扎实实地抓好试点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新的经验。

接文后请抓紧进行工作,首先选好试点单位,并将试点单位和试点方案报我们。

今后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也请随时报告我们。

一、试点的目的、范围:
1.为贯彻科学技术要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现行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科研管理体制。

遵照国务院负责同志1983年7月19日关于“把科研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方向可以肯定,但要经过试点逐步进行。

”的重要批示,我们在调查研究的
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

其目的是使科研任务与经费直接挂钩,明确科研单位的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克服吃大锅饭的弊病,增加研究单位的动力、活力,提高科研单位的素质,促进科研与生产的密切结合,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

2.为了积极而又稳妥地实行这一改革,拟先选择少数具备了一定条件的开发研究单位进行诫点。

试点单位的条件是:领导班子符合四化要求,热心改革,勇于改革,科研方向、任务明确,具备一定科研条件,有较好的管理基础。

二、必须坚持的几项原则:
1.必须始终把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创造社会经济效益做为根本出发点。

把完成国家或上级部门的重点科研任务放在首位。

在此前提下,充分挖掘潜力,积极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的科研任务。

2.要坚持以科研为主的方向,试点单位的收入要逐步做到以技术性收入为主。

同时,必须注意比较长远性的课题研究,作好技术储备。

3.按照科研规律和经济管理的办法,管好科研工作。

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试点的内容:
1.试点单位的上级(省、市、自治区或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并统一掌握使用。

基金由科研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部门、地方资助的科技经费以及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经费组成。

科研基建费,大型仪器和设备购置费,仍按原渠道不变。

2.改事业费开支为有偿合同制。

试点单位承担国家或上级部门提出的重点科研任务和有部部门、单位委托的研制任务,一律要签订合同。

与国家或上级部门签订合同,经费由科技发展基金中拨付,其它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由委托方提供经费。

3.合同要在双方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并要有公证单位参加。

签订之前要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合同内容大体包括: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提交成果的期限和成果的归属,研究经费和收益分配,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4.合同的经费计算大体包括:人员工资、原材料费、设备使用费、水电能源交通费、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经济收益等。

国家重点攻关任务的经费,其人员工资由科技发展基金中支付。

5.合同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责任,如一方未履行合同而使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则要视情况进行赔偿。

如提前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或技术经济指标高于合同规定,经双方协商,委托方可适当从经费上予以鼓励。

6.合同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协调的责任,发生争执时,一般应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提请公证单位仲裁。

7.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与转让权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转让成果时,应照顾双方利益。

四、扩大试点单位的自主权:
1.试点单位试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上级任命,实行任期制。

副所长由所长提名,上级审批。

科、室及课题组组长由本单位确定。

课题组实行有领导的自由结合。

试点单位有权择优录取、招聘所需人员,有权拒收不适宜到所工作的人员。

对不适宜科研所工作的多余人员可进行调整、调动或组织学习,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对不服从分配的可适当减发工资。

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好上述问题。

2.试点单位的收入组成:包括合同收入,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成果转让,中试科研产品销售以及其它活动的收入等。

试点单位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管理、合理调剂使用。

3.试点单位的纯收入不上交,用于建立本单位的三项基金:科技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三项基金中,科技基金应占一半以上(几种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家科委、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试点单位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把奖励与完成任务的好坏直接挂钩。

奖励形式由各试点单位自行掌握,奖励总额可适当高于一般研究单位,具体由各地区、各部门决定。

4.试点单位除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资外,有权给贡献突出的职工晋升工资,晋升面一般可掌握在1%。

5.试点单位工作成绩卓著,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领导进行表彰和奖励。

6.试点单位退休离休职工,其工资、福利按国家规定办理。

五、对试点单位实行优惠政策:
1.试点单位凡经主管科技部门批准的科研新产品、中试科研产品,可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实行减免税。

2.银行对于试点单位视其偿还能力可给予低息贷款,作为科研流动资金。

3.试点单位需增添仪器设备和进口少量元件器件、材料等,上级主管部门在外汇上要给予照顾,有关部门要给予方便。

4.为鼓励生产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疏通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的渠道,建议国家制定必要的对生产单位的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六、试点方法步骤:
1.各部门,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试点条件认真选择少数有代表性的研究单位进行试点。

在试点中要结合研究所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有计划地逐步进行,也可采取逐步减少事业费的办法分期过渡。

试点方案要及时报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

在全国范围内也可选几个中小城市进行试点。

2.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并总结交流经验。

3.试点从1984年开始,力争用2~3年时间完成,届时组织验收,并总结出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基本做法和经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