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开发荒山荒地生产农业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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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林业局(资规局):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制定了《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2021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六章预算执行与监督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业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制度》

《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制度》

《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四荒资源所有者与开发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四荒资源(以下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

本条例所称四荒开发,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开发者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用途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四荒的开发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

县(市、区)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区划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农业、计划、财政、税务、环保、土地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做好四荒开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开发工作的领导,坚持防治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四荒开发规划,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四荒开发规划,制定四荒开发利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四荒开发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开发与治理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对开发四荒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四荒使用权出让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合作。

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四荒,其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九条有开发能力的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参与四荒开发。

村(居)民享有四荒开发优先权。

第十条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第十一条四荒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属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方法和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必须清算条件但至今仍未办理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2007年1月1日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3%,三亚4%,其他市县2%。

(二)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三亚7%,其他市县6%。

(三)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中部地区,包括琼中、白沙、临高、屯昌,普通住宅6%,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7%,别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8%;其他地区普通住宅9%,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11%,别墅、商业用房及其他房地产项目12%。

(四)若房地产开发项目跨年度销售的,则根据不同的销售年度分别适用核定征收率,无法区分具体销售年度的,一律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时间,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确定。

三、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房地产销售收入X适用核定征收率五、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流程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实地调查认定内容属实后,报经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该项目采取核定征收;(二)向纳税人出具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三)组织进行核定征收核查;(四)出具核定征收意见报告;(五)报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六)各市县(区)局税务机关做出清算结论,下发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琼府〔1999〕5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7.28【实施日期】1999.07.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1999〕5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9年6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印发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贫困地区(以下简称“老、少、边、穷”地区)改变落后面貌,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加快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包括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扶贫贷款贴息支出和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扶贫资金。

第三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置专户管理。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全部实行无偿使用。

第四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地域范围:国家和本省确定的贫困市、县(贫困乡、镇)、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以及非贫困市、县的贫困乡、镇(贫困村)。

第五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范围:(一)改善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种养业和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多种经营;(二)帮助“老、少、边、穷”地区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特别是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以及农民技术培训等;(三)修建县、乡村道路(不含省道、国道)、桥梁及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2022年)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2022年)
琼农规【2021】6号
2021.12.10
7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7号
2021.12.24
8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建设项目评估(评审)规定》《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农规【2021】3号
2021.4.1
4பைடு நூலகம்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4号
2021.7.20
5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5号
2021.9.10
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海南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琼农规【2022】9号
2022.9.13
15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琼农规【2022】10号
2022.9.13
1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畜禽种质资源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2】11号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2.11.1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琼财农〔2023〕1331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7号)有关规定,现提前下达你市县2024年中央耕建设与利用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该项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153耕地建设与利用”。

二、各市县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要求使用资金,及时将资金细化分配到项目,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请相关市县填报《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于2023年12月30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汇总,并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请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细化完善工作,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审核汇总形成的我省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报送我厅。

四、该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将“01 中央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市县财政在下达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达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同时,严格按照直达资金预算管理工作要求,及时将指标信息和支付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税字〔199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免征增值税的复混肥范围仍按《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对硫磷。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下列货物自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1.化肥生产企业销售的钾肥、重钙。

2.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久效磷、井岗霉素、多菌灵、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氰戊菊酯、莠去津、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棉铃宝、甲氰菊脂、三氯杀螨醇、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

上述货物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应及时计算确定上述货物1996年3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并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从1996年4月1日起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对于既生产销售上述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生产企业,可采用以下办法计算确定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以下简称“应转成本税额”):企业1996年3月末期1995年上述货物的销售收入应转成本税额=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增值税额1995年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收入三、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乐果、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从1996年4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琼农字〔2022〕242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农字〔2022〕242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为支持符合种业强国战略的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实体项目成果转化,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投入,扩大生产和营收规模,提高生产能力,促进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海南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海南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3.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7月6日附件1海南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条件及标准第三章职责分工和程序第四章绩效与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符合种业强国战略的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实体项目成果转化,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支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项目成果转化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入选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并成功实施成果转化的实体项目的资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琼府办〔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府办〔2021〕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落实好新发展理念,打造公平、公正、清新的营商环境,现就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园区今后在制定招商引资、产业培育和扶持政策时,一律不得签订或出台与企业缴纳税收直接挂钩的扶持政策,要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要求,全力建设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二、省政府对已经出台支持市县及园区的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力度继续保持不变。

市县政府及园区收到省财奖补资金后,不得将财政奖补资金与企业缴纳税收同非税收入挂钩直接奖励给企业。

具体奖补资金使用方案由市县及园区研究制定。

根据我省园区考核的有关要求,全省各级财政安排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可重点统筹用于提升园区重点产业培育能力、提升园区人气指数、提高园区运营效率和减轻入园企业运营成本等,具体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奖补资金可作为资本金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大力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功能区公共服务水平,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总部企业集聚发展。

二是以要素激励形式,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支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对入园企业在人才招聘、办公用房、员工医疗教育、交通住宿、水电支出以及社保缴纳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减轻入园企业运营成本。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_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_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保证土地增值税税款均衡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将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海口、三亚地区,以及陵水、琼海、文昌、万宁、澄迈、乐东的沿海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

二、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三、纳税人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须凭政府有关批文确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凡2011年1月1日起应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税字[199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澡、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琼府函[2000]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琼府函[2000]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正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
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琼府函[2000]1号)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琼地税发[1999]41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我省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由镇政府所在地调整为镇的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农(林)场场部、旅游度假区和各类开发区也要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农(林)场工人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考虑到我省部分建制镇和农(林)场场部基础较差、经济较落后,为便于征收管理,对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和农(林)场场部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时间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确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000年一月七日
——结束——。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2.05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8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责任
纳税人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主体,依法按时、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纳税人应对清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未按规定提交清算资料或弄虚作假的,主管税务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核定征收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保障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区(港)]产业项目落地,推进自贸区(港)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自贸区(港)建设提供有力的规划和用地保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产业项目空间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本意见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商品住宅项目。

商品住宅项目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强化规划引领,提升规划管控的科学性灵活性(一)优化产业空间规划和布局。

各市县政府应当依据省和市县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产业方向和空间布局,促进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聚集。

对确需在开发边界外建设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开发边界外项目准入目录。

开发边界外项目准入目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

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等因素,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并明确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等内容。

对交通区位条件可能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下未能明确发展方向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为暂不明确用途的留白空间。

(三)简化控规动态调整实施机制。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县、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规范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确保项目资产所有者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全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依据现有行业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按照“明确产权归属、规范经营运行、明确收益分配、确保使用安全、实现保值增值”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有效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积极性,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新路径。

二、适用范围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以下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脱贫攻坚以来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衔接资金、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部门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社会各界帮扶资金等用于与扶贫开发、脱贫攻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目标任务直接相关的产业帮扶项目,包括设施农业、特色种植、加工、养殖、光伏、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形成的物化资产和回收资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20•【字号】琼府[1994]85号•【施行日期】1994.1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通知(琼府〔1994〕8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一、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农业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及税率(一)生产下列应税农业特产品的适用税率:香茅油、松香(脂)、剑麻、药材为5%;毛茶、胡椒、椰子、槟榔、咖啡、藿香油、花卉、腰果为7%;橡胶、果用瓜、菠萝、芒果、果蔗、原木、原竹、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海淡水捕捞的水产品及水生植物、鲍鱼、鱼翅、鱼唇、海参、干贝为8%;蚕茧为9%;柑桔、橙、香蕉、荔枝为12%。

(二)收购下列应税农业特产品的适用税率: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海淡水捕捞的水产品及水生植物为5%;原木、原竹、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为8%;猪皮、牛皮为10%;毛茶为16%;燕窝、鲍鱼、鱼翅、鱼唇、海参、干贝为25%;烟叶为31%。

上述所列之外的农业特产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征收范围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执行。

三、农业特产税的计税办法农业特产税按产品实际收入和收购金额计征。

由生产者纳税的,按产品销售收入计征;由收购者纳税的,按产品实际收购金额计征;由加工单位纳税的,按初加工产品销售金额计征;橡胶按产品实际销售收入计征。

四、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凡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纳税。

凡收购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纳税。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海南省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开垦费是指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按照法律规定征收的费用,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和保护。

第四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缴第五条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调整。

第六条耕地开垦费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土地批准占用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七条耕地开垦费的收缴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使用第八条耕地开垦费用于以下方面:(一)新增耕地的开发;(二)被占用耕地的复垦;(三)耕地质量提升;(四)耕地保护和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耕地开垦费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节约高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耕地保护和开发的需要,编制耕地开垦费年度使用计划,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耕地开垦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耕地开垦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或者挪用耕地开垦费的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琼府〔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1〕1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22日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原则,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建设单位应将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补充耕地不能实现“占水田补水田”或粮食产能要求的,可采取耕地提质改造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四条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根据各市县经济发展水平、主体功能区定位、耕地质量等别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3个区域等级。

具体地块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建设项目占用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地类、耕地质量等别等因素确定收缴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耕地开垦费由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缴纳,其中对拟以划拨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如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缴纳;拟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代缴,并纳入土地供应成本;农村集体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交或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代缴。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琼财采规〔2019〕3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琼财采规〔2019〕3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省直预算单位,各省属国有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9年9月9日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建立海南特色的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推动我省绿色发展。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绿色产品库,库内产品实行节能和环境标志“双强制”采购综合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手段,依托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立绿色产品库。

2019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在网上商城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办公电器、办公用纸、办公耗材等部分产品,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含二级能效指标)的基础上,实行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入库产品详见附表)。

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和市场成熟程度不断丰富绿色产品库。

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强制采购国产清洁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购置经费,统一组织实施本级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和配置,除特殊情况外,在购置公务用车时应100%选用国产清洁能源汽车。

三、在货物类项目采购中推行绿色产品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2020年1月1日起,对于含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可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也可在评审时给予不超过5分的评审总分值加分或2%-8%的价格折扣。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1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府办〔2021〕18号,以下简称“琼府办18号”)。

为切实贯彻落实琼府办18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及园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遵守中央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坚决执行好财政奖补政策不得与税收直接挂钩或间接挂钩的要求,树牢正确的政绩观,不以短期利益影响长远发展,既要重视速度规模,更要重视发展质量,把海南自贸港建设成为全国制度创新的高地。

二、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及园区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意识,不断提高重大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今后制定出台产业扶持政策、园区政策,涉及财政支持方式的条款要事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涉及公平竞争审查事项的在自我审查的基础上可以征求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意见,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及园区要进一步梳理排查已经出台的各类产业扶持政策和园区政策等,对不符合琼府办18号文件要求的政策,由发文主体牵头按照有关程序进行修订。

四、各市县及园区要加强对注册企业实质性运营的认定。

各市县及园区要结合入驻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财务和资产等情况加强对企业实质性运营的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以我省印发的公告为准,对认定不是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五、各市县及园区要梳理和排查已经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对不符合琼府办18号文件要求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协议执行;2021年12月31日以后按照签订的补充协议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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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开发荒山荒地生产农业特产品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农业特产税
【颁布单位】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地税发﹝2000﹞176号
【发文日期】2000-05-31
【实施时间】2000-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农业税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市县财政局:
关于对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而生产农业特产品减免特产税问题,《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琼府﹝1994﹞85号)规定: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3年内准予免税;在新开发水面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免税1年。

由于农业特产品种类多,不同的产品生产期、收获期和繁荣期都不相同,有些产品如香蕉其收获期、繁荣期就在开始收获的前几年,三年免税期一过,就无税可征。

现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三届67次﹝2000﹞7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开发荒山、荒地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有关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问题调整如下:
一、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减半征税,第三年需要减免税的,由市、县财政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省财政和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的认定工作由市、县国土部门负责,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此文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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